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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之佛法研究-悲憤而後有學 歐陽競無文集
今日之佛法研究
解釋此題可分數層︰
一、佛法。(此即研究之境)
二、佛法研究。(此即研究者之行)
三、今日之佛法研究。(此即研究者隨分之果)
第一、雲佛法者,其詳可列一表如次︰
┌皆佛語言┐
┌事│ │蘊、處、緣起、界、諦、食(境)┐
│ └九事所攝┘ │
│ 菩提分(行)─────────┼─所學事
│ 佛弟子(果) ┘
│ 八眾 ───────────────能學人
┌不可言說│
佛法│ │
└方便言說│ ┌ ┌蘊假、界處實
│ │ │蘊實、界處假
│ │小乘│
│ │ │蘊處、實界假
│義│ └三法皆真
│ │
│ │大乘─三法皆假─空宗─涅 ─寂靜┐ ┌寂靜而圓明
│ │ │─結論│
└ └ 相宗-知見-圓明┘ └圓明而寂靜
依表解釋。若說佛法實有勝法可學,此即魔說而非佛說。佛法乃日常應用恰到好處之事,亦猶人生眠食起居,不足希奇。無論佛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安住,法住法界,法爾如是。佛有所說,但老實人說本分事而已,論其實在固不可言說也。
然凡愚未能遽語于此也。凡外造三惡趣因,墮于有見。小乘偏執我空,墮于斷見。二皆增損,皆非老實,更不是說本分事。佛以大悲心憫凡愚之迷惘,從旁面反面而為說之,惟避忌諱不說正面。所謂從反面說之者,有如空宗說一切俱非而顯法性。從旁面說之者,有如有宗以二空所顯而說真如。凡此皆方便之說也。
余二十年來,談空談有,談小談大,時苦不能貫通。然今依教法,乃得文字上之一貫,悟佛說方便之法門。一貫之說無他,事義之分別而已。大小空有所依之事皆同,所謂諸佛語言,九事所攝;又謂乘則有三,教則唯一也(九事詳如表列)。然三乘于同依之事,說義即有不同。小乘解釋三法有假有實,乃隨少分所見以談,未能圓滿。大乘証見既周,乃說三法皆假。其中複具空有兩輪,不可傾動。不知空而言有,比乃空前法相,所謂毫發不可有者。既知空而言有,此乃空後法相,所謂毫發不可無者。二輪相成,不可缺一。然複分二宗言之者,如雲遍計一切非是,又雲依、圓一切皆是,比之是非一時不能並舉,並舉適成自違,以是各就一端言說,遂成兩面也。空宗說無余涅 一切皆空,寂靜不起,此指體言。若正說之,即錯同外道,故但從遮而顯。相宗說涅 同時之菩提知見,相貌圓明,無一毫之欠缺,此就用言,故從善巧方便而說也。二宗之不相蒙如此。
由空有二宗以談佛法結論,則寂靜而圓明、圓明而寂靜二語而已。合圓明寂靜為一片,而後言寂靜,不失于枯槁,言圓明又不失于浮囂。禪家所謂月在上方諸品淨者,仿佛似之。然此皆言說事,學佛究竟,猶不可拘此言說也。
第二、雲佛法研究者,因寂靜圓明之境非世間眾生所知,必無漏人乃見得到。此境既非世智所知,即不可以世智相求,于是研究上有兩種困難︰
一、苦無出世現量。
二、苦世智不足范圍。
正面無路,乃不得不假借︰
一、假聖言量為比量。此雖非現量,而是現量等流,可以因藉。此為假借他人。
二、信有無漏本種,久遠為期。以是發心最應注意。此為假借他日。
準是研究,有二要語應知︰
一切佛法研究,皆是結論後之研究,非研究而得結論。
舉例釋之。如以佛說諸行無常為結論,而研究得其因于生滅。又以有漏皆苦為結論,而研究得其因于無常。又以諸法無我為結論,而研究得其因于苦。如是展轉相比,道理盡出,即是研究。否則但知言苦,不詳因緣,他人何不可無因而言樂。故學佛者全須用心思惟,徑路絕而風雲通,學佛有之。然不先有結論,專憑世智思量,則亦漫無歸宿而已矣。
于是,又得一研究之重要方法曰︰
多聞聞持,其聞積集(此較會通),熏生無漏。
是數語也,亦可易辭言之曰︰
多聞熏習(他力),如理作意(自力)。
第三、雲今日之佛法研究者,其事有二︰
一、須明遞嬗之理。
(一)佛在世時說法隨機。此在當時未即記載,但于大小空有,義理皆具。後來菩薩詳細發揮,總不外其范圍。若並此一層亦不置信,則魔外並起,無從分剖。
(二)佛滅度後,二十部小乘興諍。此皆切實可資研究。今人對于大乘立義,每有望塵莫及之嘆,而小乘思想接近,亦可藉以引導也。
(三)龍樹破小。此為大小轉移之一關鍵。所雲一切皆空者,空其可空,乃最得我佛之意。
(四)無著詳大。此繼龍樹之說而圓滿之。故二家缺一不可。
(五)唐人薈萃。此于無著以來各家學說皆得會通。然其後絕響及千余載,今繼唐人,須大家擔當。
二、須知正期之事。
(一)整理舊存。此有二事︰簡別真偽,一也;考訂散亂,二也。真偽之簡別,在不輕置信,在讀書細心,終于無漏引生,知其相應與否。至為此初基者,則多聞也。多聞乃膽大,乃心細,乃眼明,而有判別。又舊存之書多有散亂,必考較異譯,論其短長,為之勘定,而後可讀。
(二)發展新資。此亦有二事︰借助梵藏文,一也;廣采時賢論,二也。梵藏文中要藉未翻者極夥,如能參閱其書,多所依據,立論乃確。時賢議論不必盡當,惟讀書有由反面而見正面者。如法相要義散漫難尋,吾昔年讀《掌珍論》中駁相應論師數行,而得相宗大概;又如因大乘非佛說而得研究途徑,証明大乘實有演繹佛說而成之義;皆其例也。
本題解釋且盡于此,其中精微,他日當自為文以發之。
民國十二年(1923)九月內院第二次研究會講演紀錄
(選自《內學》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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