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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邑求雨牒城隍文-陳清端公文選
臺邑求雨牒城隍文
凡官之設,以為民也,莫若令之親。凡神之立,以為民也,莫若神之正。何謂親民之痌嫁?若同體之關切焉。何謂正民之災傷?若呼應之準驗焉。苟不視為同體,非親矣。苟不呼而即應,非正矣。令於民有同體之切與否,神得以察之。而神於民有呼應之驗與否,令亦得以規之。臺地一年一熟,神所知也。民間播種在端午後,神所知也。臺無陂池,全賴雨水布插,神所知也。乃自四月二十一日雨旋晴,越五月盡亢暘不雨,民田半在草間,苗秧已同焦尾。民之災傷,莫有甚於此時也。民之痌瘝,莫有切於此日也。令忝民牧,即以前月二十八日在神廟啟壇禱雨,神之聽之矣。謂宜朝發牒而夕其雨也。夫何三日不雨,又三日而亢暘如故,豈神之罔聞知歟!抑神察令之政事闕而為此示罰歟!如罰令應止令之一身,何為遷怒於民?夫民非令之民,朝廷之民也。民亦非神之民,上天之民也。天以民之心為心,朝廷以天之心為心,令苟有一念不在斯民,負朝廷矣。神苟有一念不應斯民,負上天矣。負朝廷,令之罪不容誅;負上天,神之責又誰諉?令衣租食稅,享民之奉。神亦歲賽時報,享民之祀。其食報於民同,則其為民造福當無弗同。斷無民罹災傷,任令大聲疾呼,而神茫無應者。或者風雨露雷,各有專司,神不得自為政歟!然神司一郡之民命,雖非神所司者,神無不得為民請命。猶之令宰一邑,所不得自專者何限,然皆力為民請,使民疾苦得以上聞,而後盡令之心。供令之職,若請十不得一,則令可去其官,而斷不可尸厥位。神亦可知自處矣。令每朔望入神廟,見神前香煙雲騰,臘光燭天,得非神之靈爽赫奕有以動斯人,而使之敬應供奉至是;而乃今逢災傷,號呼虔告而莫之應。竊不知神之靈爽於何顯?神之赫奕於何寄也?今令與神約,五日不雨已矣,以七日為斷,果大雨滂沱,俾民得及時播種,是神之靈爽赫奕,顯然有徵神之有呼,即應果有準驗。令將率民歲時奔走奉祀,無敢少懈,不敢忘神之賜。若仍不雨,則是呼之不應,與木偶奚異?令將明示禁革,無得復奔走供奉於神之廟。神其如令何?豈神之靈爽無能致雨,反能為令作禍祟耶?令不信也。要豈令之所願哉!尚冀神繹思令之牒,務有以踐令之約,急救吾民,在神既善體天心,令亦得托神貺。保有時和年豐,撫安朝廷之民,榮幸多矣。勿任惶悚待命之至。謹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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