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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台湾文献丛刊027 刘壮肃公奏议
卷八
理財略
調何維楷辦礦片(十年)
奸商吞匿釐金道員通同作弊請撤任委署查辦摺(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改百貨釐金片
遵籌全臺捐款片(十一年)
宜蘭縣勒捐革職片
臺捐減成片
林維源允捐巨款請獎京秩片
撤留勇營綜計款目請撥餉需摺(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劃一統費長夫草價並卹病亡將士片
行軍用款截清立案以憑覈銷摺(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銷法防軍需摺(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接收臺地兩海關片(十三年十月)
官辦基隆煤礦片(十三年十二月)
續報十一二兩年籌防善後撫番等款摺(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請免陣亡殉難各員短交銀兩摺(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英商承辦基隆煤礦訂擬合同摺(附合同二件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關贏餘指撥鐵路經費片(十六年二月)
基隆煤礦仍改歸商辦片(十六年六月)
遵旨飭商退辦煤礦並籌議情形摺(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官辦樟腦硫磺開禁出口片
創收茶釐片(十七年正月)
·調何維楷辦礦片(十年)
再臺北基隆煤礦,自沈葆楨開辦以來,籌畫經營,規模宏遠;原冀擴開風氣,為國家富強之謨,詎閱時未久,流弊已深。臣到基隆後,接見礦局提調楊崇銓、礦務學生張金生,俱言煤務虧折甚多,不肯明言數目。自京滬以及基隆局外之人,皆言每月煤局虧折本銀八千內外。當委記名道朱守謨潛往查勘,並飭提調楊崇銓將光緒九年正月至本年三月該局所用經費以及出售煤價節開具報。續據先後送呈月報,覈計用度與銷售煤價,均屬有盈無絀,不知虧折何由。現飭將開辦以來歷年帳目全數查出,提至臺北府城詳細覈算,以清積弊。惟以後必須明幹大員督率,切實經營,方期有利無弊。查有河南候補道何維楷精明幹練,辦事精能,勤於會計,曾經開辦磁州煤礦,熟悉情形,若以辦理基隆煤礦,必能日見起色。該道現在天津,可否請旨飭下北洋大臣李鴻章轉飭來臺接辦,以期整頓,實於礦務有裨。
按何維楷未至臺,因此片足見礦事原起,存之。陳澹然識。
·奸商吞匿釐金道員通同作弊請撤任委署查辦摺(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竊查臺灣釐稅,以進口洋藥為大宗。自前臺澎道張夢元於光緒六年招商包辦,劉璈抵任後,仍令商包。上年係歸董事陳郁堂包辦。自九月後,以法人封口為名,照常徵收,絲毫不解。今春三月,經前貴州藩司沈應奎由糧臺委員查出中路鹿港等口隱匿釐金四萬六千兩,稟請查追,該商始知事露,始報稱臺南徵收一萬五千餘兩,聊為飾辯狡謀,吞匿情罪昭然。疊經臣札提陳郁堂來轅訊究,竟敢抗延不到。臺灣道劉璈督辦稅釐,上年秋冬,餉項萬分支絀,宜如何籌畫搜查,顧持危局;乃任該商吞匿巨款至六萬餘兩之多,事前既為隱庇,事後更加徇縱。臺餉奇絀,上勞聖主憂勤,各疆臣百方籌濟,不遺餘力,劉璈身在局中,何以膜視?上年十一月底,稟報臺南餉竭,潰散堪虞,截留臺北協餉五萬兩,商吞巨款,若罔聞知。本年三月底,該道會同沈應奎稟請全臺洋藥釐金每年加徵十萬元,仍由陳郁堂包辦。臣批該商侵吞隱射,業經札提來轅,應候訊辦確查,再行覈議。該道硬行抗辦,若無事然,竟於四月初一日詳報加徵,仍由該商承辦。臣疊次訪查,洋藥、茶腦釐金、均多吞匿。稅務為餉糈所關,豈容絲毫侵蝕?該道於奉批後猶復具詳為商人回護,顯係通同作弊,侵沒餉需。臣已檄令撤任,聽候查辦,所遺臺澎道員缺應即委員署理。龔照瑗正在結算製造局並上海購買軍槭各帳,尚難到臺。查有江蘇候補道陳鳴志練達精明,深通營務,持躬廉潔,守正不阿,堪以署理。現經臣飭令陳鳴志將所部恪靖土勇兩營妥為遣撤,該道即赴臺南接署道篆。除將劉璈貪污狡詐、劣蹟多端、另摺奏參外,一面摧提奸商陳郁堂到案研訊,有無通同作弊情形,謹馳驛具奏。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軍機大臣奉旨:劉璈著即撤任,聽候查辦,餘依議,該部知道。欽此。
再臺灣釐金煤務,自劉璈到任後,煤務每年開銷經費十餘萬兩,釐金於正稅之外勒索私費,洋藥項下三萬元,茶腦項下一萬元,經臣據實奏參,仰蒙特派刑部尚書錫珍等到臺逐款查奏,臣應毋庸再瀆。查錫珍等原奏內稱,以後煤務或歸商辦,或歸官辦,總期經費不致虛糜,有裨船政官輪應用,由臣體察情形,妥議籌辦等因。查基隆存煤,前據局員算明開報應存估價銀十六萬餘兩,訊據供稱,堆存過久,日曬雨淋,煤塊碎裂,官煤化成粉炭,均歸烏有。賬目支離,事隔數年,無從澈底查究。惟楊崇銓稱於十年六月法人竄擾基隆時,被匪搶失現銀五千餘兩,制錢一千餘串,當時並未呈報地方官勘明立案。十一年法人退後,經臣飭派營務處道員方策勳訊據基隆煤井工頭蔡添進供稱,十年六月,法擾基隆,楊崇銓早將家眷、行囊、字畫等物,悉數搬移,尚有何銀被搶等語。復經檄飭楊崇銓將被搶何證,明白稟呈。旋據稟稱,當六月十五法擾基隆,官民盡徙,局內銀錢,因係公款,不敢妄搬,不料是夜數百人持械到局,即將銀錢搶盡等語。察覈所稟,均屬子虛,毫無證據,顯係乘機捏報,希圖匿吞。平日辦礦濫支,弊端百出。若澈底查究,自開局以來,經手作弊人員,辦不勝辦。既經錫珍等查覆奏結,自應毋庸究追,惟乘機捏報被搶銀兩,必須勒令賠繳,以重公項。
至釐務包商陳郁堂,僅認交過劉璈署內私費銀洋二萬五千元,與該商股夥陳悅周單開不合。經臣復委沈應奎傳提陳悅周暨前辦董事王青雲等續呈親供,以所付臺灣道衙門包釐規費銀洋三萬三千元,鄭建中稟繳茶腦私費銀一萬三千兩,均交與已革知縣張映景轉交劉璈內署查收,有縣丞王棟眼見作證。詢據王棟僅認知情,並未眼見過付。現計洋藥釐金包期屆滿,陳郁堂係罪應擬杖之人,自應另由殷商包辦茶腦釐金。現據包商林協和承辦,每年照舊認繳銀洋十三萬七千元,本年增繳三千元。臣批令將劉璈所收私費銀一萬三千兩併繳銀洋二萬元合成十六萬元。洋藥釐金,已據包商黃瑞階、陳弼臣等具稟,仍照上屆包價扣閏,勻分十二個月,捐銀洋四十萬七千元,按月徵解。由糧臺沈應奎議准具詳。經臣飭令將前交劉璈私費洋三萬元一併照繳,以充公用。包商黃瑞階等情願照數加繳,通年認繳洋四十三萬七千元,取具認保各結,由沈應奎覈明詳覆定案。基隆煤務,現由商人張學熙稟認開辦。查船政購買基隆煤價,官炭每百石給洋二十四元,茲據張學熙稟稱,每官炭百石減去四元,只領價洋二十元。自承辦之後,無須由官籌墊經費,煤務歲支經費銀十萬餘兩即可概行裁省。仍俟該商辦有成效,再行酌議抽釐。此臺灣釐金、煤務現在辦理之情形也。
查前辦釐金煤務各委員朋比侵吞,貪劣不職,若不擇尤參處,不足以儆方來。前釐金提調已革知縣張映景,於查辦時自知劣蹟,避逸無蹤,應請永不敘用。釐金委員縣丞王棟雖稱交納劉璈私費,並未在場眼見,究係知情,已據報捐卹番衣褲二千件,該縣丞業巳丁艱,擬請姑寬免究。候補知縣楊崇銓經辦煤務,任意支銷,復乘亂捏報搶失銀錢六千餘兩,雖據承認賠繳,一味遷延搪塞,實屬貪狡異常,應請即行革職,仍由臣勒限追繳,以重帑項而肅官方。
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改百貨釐金片
再臺灣釐金,只收洋藥、茶腦二項。同治四年,經已故臺灣道丁曰健開辦船貨釐金,無論何項貨物,每百石抽收洋銀二元四角,較之內地釐金,不稍輕減。查歷年全臺各口收數,每年僅二萬餘元。新竹屬又有抽分名目,臺南復有大小斛船區別,徵收法令紛歧,辦理不能劃一,且聽委員開報,多寡無稽,侵吞益甚。臣因撫番經費無出,飭令沈應奎、陳鳴志整頓釐金。現據詳議,將船貨釐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收百貨釐金,發給三聯票,按成本百元抽釐五元,只收出口,不許重收。進口貨物,除洋藥一項照舊抽收外,其餘百貨以及陸路販運,概不抽釐,米榖概行免釐,不准收取。惟臺南以糖為大宗,向來糖商藉口洋本不肯完釐,臣現飭陳鳴志督同通商委員按約爭籌,或完子口半稅,或照內地一體抽釐,以示公允而求實濟,謹附片具陳。
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遵籌全臺捐款片(十一年)
再臣欽奉十年八月電旨:『臺北各軍,糧餉軍火,款項短少,先向紳商暫借,解到即還,成功後奏請優獎,均即遍行曉諭等因,欽此』。當即恭錄,札飭臺澎道劉璈妥速籌辦。十一月初旬,據劉璈申復,已議全臺捐銀二百萬兩,俟開口之日,即行止捐。經左宗棠、楊昌濬暨臣先後批令減辦一百萬,以期實效。詎劉璈徒事空言,抗不遵辦,亦無一字稟陳。本年正月,臣派前貴州藩司沈應奎總辦全臺糧餉,會同劉璈籌辦捐輸,住紮彰化。沈應奎委催各縣舉辦,劉璈置之不問,各縣陽奉陰違,俱不肯認真籌辦。惟臺灣縣知縣沈受謙首先勸捐,報捐銀一萬兩,嗣後各縣始陸續籌捐。除淡水借用銀票,未辦捐輸,其餘臺、鳳、嘉、彰、新、宜六縣,共籌捐洋五十四萬元。直至三月初一日停戰通商,始據劉璈申復籌捐一百萬兩。臺南紳民均以劉璈議定開口後停止繳捐,各懷觀望。臺灣縣知縣沈受謙已繳捐洋三萬五千餘元。彰化縣地方殷富,經沈應奎督同縣令蔡麟祥分催,已繳洋五萬六千餘元。其餘各縣,或繳一、二萬不等。若照劉璈所議,開口後應即停捐,惟捐戶難齊,慷慨者先行呈繳,慳吝者觀望徘徊,如即行止捐不繳,則已繳之款仍須全數發還,方昭公允。臣商之臺北各紳,據稱全臺合捐洋六、七十萬元,為數不多,尚可勉相籌措。查地方善後需款方殷,全臺已捐洋五十餘萬元,合之淡水一縣可捐二十萬元,共洋七十餘萬元,於善後不無裨助。加之五月以後,由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續解洋款銀五十萬兩,若捐輸一律收齊,統計南北共存銀一百萬兩內外,合全臺秋冬進款,辦理臺灣澎湖各口砲臺,並添砲給餉,所欠當不甚多。須俟辦有端倪,約欠若干,再行具奏。現飭沈應奎委員分赴各縣,一律催收,捐項收齊後,擬先給予各捐戶實收,隨後覈較部章,分別實官、翎支、虛銜、封典彙案奏咨,給予獎敘,以示鼓勵而助餉需。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
·宜蘭縣勒捐革職片
再臺灣餉項支絀,曾奉特旨,捐借以濟危軍。臣當飭道府廳縣妥為勸辦,不得勒索苛派,以失人心。據宜蘭縣殷戶周家芳稟稱,縣令王家駒派令捐洋八千元,周家芳自願捐募土勇二百人,帶赴基隆助剿,自備口糧四個月,需餉銀六千元外,復認補繳捐洋二千元。即按該縣原派之捐,亦無不合。宜蘭縣知縣王家駒不問助剿勇費,仍勒令捐繳洋八千元。疊據周家芳稟控,以伊兄周家祥被該縣拘押,並有縱差凌辱等情。當經臣批令該縣將周家祥開釋,仍令補繳二千元,以歸原派之捐。該縣始則不稟復,繼謂周家芳募勇助防基隆,越桑梓之鄉,舍近圖遠,請撤去所募勇丁,照補捐款。周家祥依舊管押,抗不釋放。
查本年正月底,正基隆法人猖獗之時,周家芳不避艱險,自備餉需,率勇助剿,認紮前敵,可謂勇敢急公,該令獨肆摧殘,殊難索解。經臣飭委訪查,據稱周家祥在押,尚無縱凌情事,惟該縣辦捐所派本地貢生楊德英幫同辦理,諸多不公,各捐戶或因徇情而減,或因私賄而除,並未一律照章辦理。查宜蘭縣王家駒奉辦捐事,宜如何勸諭樂輸,乃聽任劣紳任意增減。且據委員訪查,該令謂周家芳捐勇助剿基隆,非剿宜蘭,本縣所捐勇餉,不准抵銷,仍令勒繳八千元之款。奉批後,仍行抗押周家祥不放,實係剛愎任情,意圖苛勒,應請旨將宜蘭縣知縣王家駒即行革職,以肅官方。
軍機大臣奉旨:王家駒著即行革職,該部知道。欽此。
·臺捐減成片
再接准督臣鈔咨戶部議覆准開臺灣防剿經費捐輸一案,所有京外實官及三班分先分間儘先各項,均以例定十成上兌,不准以錢米軍械折收等因,奉旨:『依議,欽此』,仰見朝廷俯念臺餉支絀,暫廣招徠之路,以濟急迫之需,莫名欽感。
臣於接奉部章後,謹即行知糧臺暨臺灣道遵照部章妥為勸辦。旋據官紳稟稱,部章十成收捐,原為慎重名器,時艱孔亟,自應竭力勸籌;惟臺灣自封口後,茶糖百貨概不能出口行銷,商販已多歇業,即各屬力田殷戶,亦皆因倡辦團練、招募勇丁,捐墊甚鉅。現辦全臺捐借,雖皆志切輸將,實苦力量拮据,萬難收集。惟冀捐獎稍優,人情欣動,辦理或易為謀。即有指項捐納員生,亦冀捐數少從酌減,庶可聞風興起,廣示招徠。現因按十成照收,為數過鉅,不免觀望徘徊,懇請奏予變通,俾易從事等情。
臣伏查臺灣餉需緊要,久在聖明洞鑒之中。現在雖經閩省、天津及廣東各處力籌接濟,而援師大集,需餉愈繁。加以被圍日久,百物奇騰,尤非趕為設籌,不足以資輾轉。既蒙恩施逾格,准開臺捐,惟期實濟餉需,庶幾上副宸廑,下支危局。今自奉章開局,全臺各處,尚無報捐之人,該官紳所稱捐款過昂,未能踴躍,悉心體察,委屬實情。再四思維,與其無裨實餉,僅存輸納之名,莫若據實上陳,稍乞變通之策。查錢米軍械折捐等事,流弊滋多,誠如部臣所議,不敢更張。今擬於萬不得已之中,為酌中權宜之請,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餉萬分緊迫,臺地民力拮据,非內地尋常捐輸可比,敕部詳加覈議,於定例十成數內減四、五成,以廣招徠。如蒙俞允,臣仍當嚴飭局員覈實照收,不准暗行折減,並遵照部章,滿限半年,即行停止,以杜弊端。
再現在臺灣海道梗阻,轉運艱難,各省濟銀,皆由匯兌,不能起運現銀。凡紳民習賈服官,遠居內地,一聞捐信,雖輸將有願,而路梗莫通;僅恃臺南北一隅所收,實恐無幾。捐事既多棘手,捐生亦未免向隅,自應分頭勸辦,以期集腋。除福建本省奉部章後已由省城善後局辦理外,其餘天津、上海、廣東各口岸,均擬派員設局勸導,如有收數,並可隨時匯兌來臺,以免阻滯,合并陳明。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速議,具奏。欽此。
·林維源允捐巨款請獎京秩片
再據臺北紳士三品卿銜候選道林維源稟稱:『臺北軍情緊急,餉項奇艱,屢奉勸諭,仰蒙電旨優獎。伏思維源世受國恩,何敢坐視?第業無商賈,產祇菑畬,歲入各租,略支家用。自光緒三年獨捐五十萬元,歷年又有大甲溪工、臺北城工,並各處賑捐等項,近又分助各莊練勇,所費不貲,力盡筋疲,萬不能再捐鉅款。然當此海氛日亟,軍餉不支,環顧臺疆,勢誠岌岌,爰以萬不容己之心,作無中生有之計,奔走廈粵,極力籌挪,報效洋銀二十萬元,以助餉需。懇乞原情據奏,務求朝廷垂念屢捐鉅資,家貲漸落,飭下地方官吏,後免再捐。一面呈立限結,先繳十萬元,明年六月,一律繳清。仍先捐月米三千石,折價計銀,暫資兵食』等情。並據候選同知劉壽鏗稱:據該紳來函,所捐款項,不敢屢邀優獎,求改京職自效等語。
臣查該紳屢捐巨資,迭奉諭旨諄勸,臣初次接奉電旨,即經剴切勸商,嗣經奉旨飭查該紳銜職,並總辦臺北團練借餉事宜,皆經轉行遵照。當臣八月間基隆退兵,滬尾開仗,軍情岌岌,餉項一空,實已朝不謀夕,屢飭劉壽鏗商勸捐助。維源深明大義,允捐二十萬元,並先繳十萬元以濟急需,在該紳屢捐巨款,家計原不如前,今以全臺危迫,隔海籌挪,竭力勉輸,實屬急公好義。跡其原稟,委實無虛,決非尋常捐輸軍餉可比。該紳前於光緒三年捐款,已蒙恩賞卿銜,此次請用京職之處,臣未敢擅行擬請,可否仰懇天恩,俯念臺灣餉絀兵危之際,該紳急公報效之忱,特予破格恩施,以昭激勸;並可否將求免續捐之處,一體加恩曲允,用示矜全,伏求聖鑒。至同知劉壽鏗,臣已遵旨飭令隨營辦理一切,應俟續行出力,另案請獎,合併陳明。
軍機大臣奉旨:林維源已明降諭旨,以四五品京堂候補;餘依議。欽此。
·撤留勇營綜計款目請撥餉需摺(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竊臣於本年七月初八日欽奉上諭:『現在海防善後,用項浩繁,必須通盤籌劃,覈實經理,方足以裕度支而舒國困。各該省關每年所入之款,究竟實有若干;其常年例需及現在添支防勇局卡餉需薪水各款,實在費用若干;此後常年可以裁減歸併節省之款若干;著各該將軍、督撫、監督等切實覈計,逐款分晰開單,限於奉旨一月內詳細奏報,毋得稍涉含混,藉詞延緩,欽此』等因,由戶部咨照到臣。又於十月初四日接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十一年九月初九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內開:『前有旨令該將軍、督撫裁減兵勇,以節餉需,訓諭諄諄,至為明切。此次復令王大臣等參酌眾議,體察情形,期於必可施行,籌定辦法。現在經理海防善後,需款甚鉅,籌餉甚難,必須將糜費之款,痛加刪節。各該將軍、督撫受國厚恩,務當仰體朝廷宵旰焦勞、綢繆未雨之意,懍遵迭次諭旨,破除成見,切實辦理。一面將如何裁減及每年所節餉銀若干,詳晰具奏。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臣查臺灣自上年六月至本年三月,皆係用兵之際,營勇增減不時,餉需亦無定數。從前每年入款,僅關稅、鹽務、釐金,不滿百萬,劉璈隨時支銷。如鹽務每年連成本得洋五十萬零四千餘圓,開支至二十四萬餘圓之巨,除津貼鹽本外,所■〈賸,貝代月〉歸公,僅十萬餘圓。釐金久經商包,復開支銀九萬餘兩。各局名目繁多,員薪漫無限制,竟有佐雜每月領薪水銀百餘兩者,其餘兼差乾俸,種種浮糜,不可枚舉。臣於陳鳴志接署後,即飭次第裁減,撤勇併局。所有全臺鹽務,臺北以沈應奎兼辦,臺南歸陳鳴志兼辦,不另設局,均令力革弊端;但積習已深,非一時所能驟挽。
全臺上年新招防勇,自本年三月起,業經次第撤裁,惟曹志忠所部四營帶赴福寧鎮任所駐防,由督臣楊昌濬斟酌裁留。臣奏陳善後摺已聲明全臺除練兵二營外,擬留三十五營。臺南派記名提督楊金龍統帶楚軍四營,並安平砲勇三哨,駐防府城,兼防安平海口;記名提督方春發統帶楚軍三營並砲勇兩哨,駐防鳳山,兼防旗后海口;副將張兆連統帶楚軍二營、土勇一營,分防埤南後山一帶;署臺灣鎮總兵章高元統帶砲勇一營、練兵兩營,分防嘉義、埔裏社一帶;總兵柳泰和統帶楚軍三營,分防彰化、鹿港一帶;道員林朝棟統帶土勇二營,分防新竹、後壠一帶;記名提督劉朝祜統帶淮軍三營、土勇一營並親兵砲隊兩哨,駐防臺北府城;建寧鎮總兵蘇得勝統帶淮軍三營,駐防基隆;已革總兵剪炳南統帶楚軍一營、土勇一營,駐防宜蘭、蘇澳海口一帶;記名提督王貴揚統帶淮軍四營,同署提臣孫開華所部楚軍三營、土勇一營並親兵三哨,駐防滬尾;將來此兩軍內,擬派一軍駐防澎湖。此外悉數裁撤。
全臺入款,前摺已詳,綜計關稅、鹽務、釐金,年可得銀一百零數萬兩。除去開支,能充餉者,不過九十餘萬兩。將來剔除積弊,覈實歸公,歲可增銀十餘萬兩,目前尚難抵用。統計每年入款,不足一百二十萬,計尚不敷支給留營餉需。統計每年出款,至少亦需一百五十餘萬兩,計尚短銀三十餘萬兩。查劉璈到任四年,每年用款皆在百萬以外。十年法防起事,全臺始養兵四十營,以前只十餘營,閩省每年協銀尚二十萬兩。臣現酌定全臺養兵三十五營,每海口砲臺認真設防,必須閩省每月協濟銀三萬兩,合之全臺入款,歲得一百五十餘萬金,即無意外之需,已屬毫無寬展。現據沈應奎開報,糧臺存餉,合捐輸應繳全數收齊,計共存銀六十餘萬兩。而捐款自劉璈出示海口一開,無須再繳,各捐戶觀望至今。臣因捐事有勸無勒,未便嚴催,僅令官紳等曉諭勸繳。計糧臺現存銀只三十萬,僅支本年冬三月之餉。應懇天恩,飭令署將軍古尼音布、督臣楊昌濬自十二年正月起,按月協濟臺灣海防經費銀三萬兩,以濟急需。
臣因目疾難支,已於九月二十五日奏懇假歸調理,儻蒙恩准假歸,尚非一時即能交卸,軍餉要需,刻不容緩,不得不豫為之謀。謹將裁撤勇營並覈計全臺款目一併恭呈御覽。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議奏,單片併發。欽此。
·劃一統費長夫草價並卹病亡將士片
再查湘准統兵官月支統費,曾經已故大學士曾國藩刊定營章,統三千人者,月給統費銀一百三十兩。臺灣漫無限制,冒濫實多。從前鎮道統兵,皆月支統費銀四百兩,其餘不論所統兵數,隨意開支,至少月支二、三百兩。經臣批令減裁。臺灣百物昂貴,與內地情勢不同,統兵大員,固應稍資體恤,但須嚴定限制,方足以昭平允而杜虛糜。現定每統千人,月給統費銀一百兩,多一營者添統費銀五十兩,以此類推。
又臺灣楚軍,每營用長夫一百九十二人,淮軍每營長夫一百八十人,多寡不齊,均資口實。亦經臣於本年九月底一律裁減,不論淮、楚,每營給發夫價一百人。此外,淮軍素有柴草銀費一百六十兩,均於本年十月,改令與楚軍一律發支。
惟臺灣煙瘴之鄉,營哨官弁、幫辦文武員弁歿於軍營者尤眾,旅櫬不能還里,紛乞川資,實堪憐惻。若不量加賙卹,坐令暴屍海外,甚非朝廷矜憫戰士之心。臣仍照故江督沈葆楨舊章,營官病亡,卹銀三百兩,哨官一百兩,其次幫辦委員提鎮給銀一百兩,都守以上給銀五十兩,以下給銀三十兩,文員州縣以上給銀一百兩,佐雜給銀五十兩。除咨明戶部外,謹附片具陳。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
·行軍用款截清立案以憑覈銷摺(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竊光緒十年,法人違約攻犯臺灣,欽奉電旨:『極力籌防,嚴行戒備。法兵登岸,應如何出奇設伏,以期必勝,並如何懸賞激勵,使軍士奮勇之處,均著便宜行事,不為遙制』。又欽奉諭旨:『飭調外省援軍,協濟餉銀軍火,覓雇商船,不惜重貲,設法解運,來臺接濟。如兵勇未能立時起程,即就地募勇,亦可應用各等因,欽此』,欽遵。
臣伏查臺灣孤懸海外,口岸繁多,當臣奉命馳抵臺北,法兵即旋踵而來,兵勇疲殘,砲臺頹敝,港門未塞,水師無船,外洋鎗砲水雷,毫無備置,全臺危迫,草木皆兵,仰賴廟謨深遠,特假便宜,微臣敬謹遵循,差幸勉支危局。當法船之迸集也,基隆砲臺既為敵毀,臣深見敵人船堅砲利,巨砲環布鐵船,非避船砲,縱得基隆,終難拒守。不得不退居滬尾,添築砲臺,另築土牆,深挖濠窟,隔山堅守,以老敵師。隔山則巨砲不克移攻,登岸則堅船已歸無用。非若死守基隆,彼長我短,勝算無可自操也。滬營既定,復購外洋鎗砲、水雷、浮樁,分投密布,一面沈船載石,填塞口門,然後堅保滬防,擁護臺北府城,固全根本。兵力不足,除由內地添募外,急募臺民精悍者佐之。基滬血戰,生死須臾,非賞巨金,安能得人死力?一切部署,皆非鉅款不可。迨法兵既撤,田園久荒,窮島子黎,瘡痍慘目,又不能不優加撫卹,固結人心。計自光緒十年六月起,至十一年六月止,一歲之間,萬端奇耗,統茲全局,胥屬糧臺。當以大學士左宗棠特檄前貴州布政使沈應奎冒險東來,臣久識其才,遂令總司其事。當時法船禁海,援絕餉窮,事機危急,間不容髮,獨賴沈應奎力任憂勞,不辭嫌怨,破除積習,裁革浮糜,萬計搜羅,藉撐險難。而軍情瞬息萬變,設奇購間,飛渡乞援,事所必需,亦不能靳小費而危大局。一切添兵購械,填口築臺,以及事平之後,裁遣留防,區分賞卹諸大端,均經臣隨時奏明有案。此外或因例章不全,先經酌給,並經沈應奎於各員到臺造報,一律查照例章,刪減扣追,收回歸款。今軍事粗定,已飭將全臺各款綜彙開冊,另行奏報。
惟臣細閱部定新章,募一軍、購一械、築一臺、調一員,一切收支,皆須事前奏咨立案,兵勇另造名餉季冊,軍火另造各營存用總冊,以便覈銷;自應遵照辦理。顧當行軍之際,呼吸安危,戰守倉皇,豈暇紛紜紀載?且臺澎之地,南、北、中、前、後五路,延袤幾二千里,危急之秋,人多事雜,安能一一上陳?況自法船禁海,電摺難通,數月之間,無復再生之望,又安能一一陳奏,上達天庭?惟部章立案,原為杜絕侵欺。查故大學士曾國藩克金陵後,奏稱行軍過久,用款過多,礙難遵照部章造報,應請准令實用實銷,奉旨允行在案。臣此次行軍未久,而奇險百倍前人,照部新章,實難造報。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灣遠隔重洋,復被禁海,行軍籌防,顯分二事,緩急懸殊,敕部准將行軍一歲之間,查照收支款目各單,先行立案,俟銷冊到部,以便覈銷截清此項。此外自十一年七月朔以後,歸入防軍,再照新章辦理。謹據實奏陳。
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單片併發。欽此。
·造銷法防軍需摺(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竊照同治三年七月間,欽奉上諭:『本年七月起,一應軍需,凡有例可循者,務當遵例支發,力求撙節;其例所不及有應酌量變通者,亦須先行奏咨備案等因,欽此』。
嗣准戶部咨行本部議奏軍需善後報銷內外辦法一摺,內開:『光緒九年正月以後,各省軍需善後,無論何省何物,概令一律造冊報銷,不准再有開單』等語,於光緒八年十月十五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通行遵辦。
查臺灣四面環海,七省屏藩,久為島族所覬覦。法人自恃船堅砲利,違約稱兵,臣於光緒十年五月間奉命渡臺督辦軍務。其時基隆已泊敵船數艘,臺南之安平、旗後各口,均有法船遊弋窺伺。陸營單薄,水師無船,鎗械未齊,海口未塞,軍情萬分緊急。仰蒙聖主睿慮周詳,飭令南北洋閩粵各省調撥援軍,籌協餉銀軍火,俾臣得效犬馬之力,專事經營,塞口沈雷,築臺安砲,會督各軍團死守基滬。血戰經年,仰賴天威,彼族未能逞志。十一年四月,復修盟好,軍始解嚴。臣即札飭糧臺,將收支各款,以光緒十年六月起,至十一年六月止,彙截一案,確覈造銷,並將支用各款,查照新章應行立案者,經臣彙奏在案。
茲據總辦糧臺前貴州藩司沈應奎詳稱:『督同委員書吏,調齊臺南北各營屬請銷各冊,詳細勾稽,覈與臺灣從前支給原案及奉部准銷各款相符者,分別覈准;其餘原案不符及奉部覈刪者概行駁追收回原款。計光緒十年六月起,至十一年六月底止,防守軍需報銷舊管,接收光緒十年閏五月底存銀四十六萬四千三百零八兩有奇,新收各省關協餉並臺灣關稅、鹽課、貨釐、捐輸、平餘等銀款三百六十四萬七千八十三兩有奇,管收共銀四百十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兩有奇。開給淮軍援臺弁勇光緒九年以前欠餉銀六千八百三十三兩有奇,應歸淮軍光緒十年報銷。又給楚、湘、淮各軍弁勇新糧,隨營長夫工食,水勇、砲勇、輪船弁勇、屯丁、隘勇鹽糧,隨營員弁、水陸練兵新糧、公費,未成軍以前小口糧,並撤勇行糧,教習、砲匠、醫生工食,將士安家行裝,陣亡卹賞,養傷掩埋,購雇輪船價腳,要站書夫工食,填塞口港、修建砲臺、兵房各工,購買外洋軍火,製造旗械火藥,及一應雜支,共銀三百九十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九兩有奇。分晰造冊,具詳請奏』前來。
臣所設糧臺與行署近在咫尺,無論支給何款,悉皆親自裁度。當經費支絀之時,籌餉難於籌兵,何敢稍任虛濫?雖有無例可循之資給,曾無未經覈實之開支。相應奏懇天恩,俯念臺灣行軍與籌防迥異,敕部全數准銷,以清款項。至兵退後賑卹基澎災黎等款銀四萬九千一百一十七兩有奇,並請先行開除,遵照部章另行造報,以收准支,計尚存銀十四萬二千六百十一兩,容俟另歸十一年六月以後善後案內列收造報。除將總細清冊咨送戶、兵、工三部覈銷外,謹開具四柱清單,恭呈御覽。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謹將臺灣全年各項出入款目謹繕清單恭呈御覽。
計開:
一、部查每月煤價一萬二千餘元,每年應得銀十萬數千兩。現在經費如何開支?煤斤如何銷售?煤價如何作收?
查臺地煤務,自法人竄擾基隆,煤井燬傷,無從採取。所有官輪取用,皆系收買民煤。現擬鳩集股金,官商合辦,甫購機器,尚未開工,無利可計,惟較前月省經費銀八千兩。
一、部查鹽務,經欽差查辦奏稱:除津貼成本外,收銀亦在十三萬兩內外,折合十七、八萬元。運費成本,實應扣除若干?委員中飽,如何查禁?
查鹽務收款,本無定憑,須視海市之旺衰,成本之貴賤。近來惟光緒四年銷數為最旺,全年可餘番銀十七萬元。以後漸歸減少。到劉璈任內,濫薦乾修,自提鹵耗,所餘公項,不過十二、三萬元。上年法人圍臺,運鹽遂絕,沿海私曬太多,竟短銷九萬餘石。本年經臣釐剔陋規,畫歸公款,分局委員,改歸司事,以節虛糜,全年多得盈餘銀五萬餘元,以補短銷之數。以後如能禁絕私曬,方可盈餘。
一、部查洋藥釐金,臺南北每年正課六八番四十四萬元,另繳三萬元歸劉璈私費。現在商人如何包辦?私收如何查禁歸公?
查洋藥前屆全年連閏包商六八番三十四萬元,自上年四月加徵六八番十萬元,合共四十四萬元。本屆包商黃瑞階等承辦,照前數扣閏應勻分四十萬七千元。經臣飭將私送劉璈規費三萬元併歸公款,統計全年扣閏認繳包價六八番四十三萬七千元,以六八折番銀二十九萬七千一百六十兩。
一、部查茶腦釐金,全年認繳六八番十三萬七千元,並另繳一萬五千元歸劉璈私收。現在仍否包辦?並私收款項如何查禁歸公?
查茶腦並船貨釐金,前屆包商陳郁堂全年認繳六八番十三萬七千元,本屆林協和承辦,願加三千元,全年認繳十四萬元,並私送劉璈規費一萬三千兩,經臣飭令該商加繳二萬元作為正課,統計全年認繳六八番銀十六萬元,以六八折,共番銀十萬零八千八百兩。
再查本年四月初一日起,船貨釐金一項,奏請免徵,收百貨出口釐金。所包船貨釐金,全年應扣除數千元。百貨釐金,現甫開辦,難預定數。以現收數目而論,全年除支銷局用一切經費外,約可多收銀三、四萬兩,須俟一年期滿,方可綜覈實數。
一、本年四月起,奉准閩省全年協餉銀二十四萬兩。
一、本年五月起,由廈關全年撥解洋稅四成,二十萬兩。
一、滬尾、基隆兩口海關,每年撥解稅銀約三十一萬兩。
一、安平、旗后兩口海關,每年撥解稅銀約十四、五萬兩。
查上年四口關稅,歲約收銀四十五萬兩。
統計全臺,除正供入款不計外,以上各款,歲約共入銀一百四十餘萬兩。
一、全臺三十五營月餉,全年計需銀一百十三萬二百一十兩六錢。
查前件共計三十五營,每營除奏定新章,減去長夫八十名,每大建月餉銀二千六百五十二兩二錢,小建月餉銀二千五百七十兩四錢六分。又遵照部定新章,每營每大建月給柴草銀八十一兩,小建月給柴草銀七十八兩三錢。以全年勻覈計之,共應前數。
一、全臺各軍統領官統費、長夫,全年計需銀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兩。
查前件各軍統費,遵照部定新章,統至二千人以上者月給銀一百兩、夫十名,全臺三十五營,計統領官九員,按章勻攤,每營月應支統費銀二十五兩,三十五營年應支銀一萬五百兩;又長夫九十名,年應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兩。統計共支前數。
一、各營洋砲、洋鎗、水雷各教習薪水,全年約需銀八千餘兩。
一、各營三節犒賞,全年約需銀三千七百餘兩。
一、左右翼練兵二營月餉,並加給行糧長夫,全年約需銀二萬五千三百餘兩(臺防舊章)。
按以下出款甚多,因文煩節去,而存其大者如此,庶後人追想臺事,得考其崖略云。陳澹然記。
擬撤糧臺設善後局仍留沈應奎經理片(十三年四月)
再臣准戶部咨開:本部具奏覈明臺灣出入款目一摺,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內開『臺灣糧臺經費並護臺勇丁歲需銀八千三百餘兩,該撫設立糧臺,未據專案奏報,惟從前督辦軍務,自不能不設立糧臺,現在軍務雖平,而行省尚未議定,所有收支款項,自應仍歸糧臺經理,應准暫緩裁撤。惟該糧臺員勇若干,薪糧作何支給,未經奏咨,應俟銷案到時,再由臣部比照成案辦理。至將來設定行省之後,一切收支款項,即可由新設藩司辦理。屆時應將糧臺裁撤,每年可省銀八千三百餘兩』等因。
查臺灣設立糧臺,經臣會同提臣孫開華,於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片具奏在案。現在定議分省,藩司邵友濂將次到臺。據辦理糧臺前貴州藩司沈應奎稟,請於本年閏四月底截止,遵撤糧臺,以後收支款目,即歸藩司經理,請假內渡就醫。臣伏查沈應奎辦理糧臺,一切善後、釐金、鹽務、工程、籌防、清賦諸大端,俱未另開總局。雖每年經費八千三百餘兩,若照內地各省一事另開一局,節省殊多。現在藩司邵友濂尚無渡臺之期,即便到臺,臺灣新設省分,不獨書吏全無,亦無辦公住所。臣渡臺數年,因經費支絀,非地方至急至要之務,不敢浪用一錢,所住淡水縣署,半係草房。近來辦防、清賦、撫番,悉賴捐輸支給。現在捐輸停止,分省之後,設官分治,需款尤煩,臣實無所措手。擬俟藩司邵友濂到任後,將糧臺裁撤,仿照福建設立善後總局,諸務方有會歸。所有釐金、鹽務並三十五營軍餉,仍飭沈應奎會同辦理,以免紛歧。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五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
·接收臺地兩海關片(十三年十月)
再查前准吏部咨開:福建臺灣改設行省會奏一摺,奉旨:『依議,欽此』,計粘單內開:『臺灣旗后、滬尾兩海關收稅事宜,應改歸巡撫就近監督,以一事權。嗣後該撫務宜選派廉幹妥員,實心經理』等因。當經咨行遵照在案。現准署福州將軍臣古尼音布咨稱:『本年八月十四日為洋稅第一百八結屆滿之期,自八月十五日第一百九結起,所有滬尾、打狗二口稅務,應即遵照部議,由臺灣巡撫監督,派員接辦,以清界限』。並稱:『部定新章,洋藥稅釐歸關並徵,理應另款存儲。查臺灣稅釐,向歸臺地之用,所有第一百八結以前滬尾、打狗二口稅釐,業經隨同關稅銀兩,仍行解歸臺地,歸入海防經費撥用。應請會同奏咨,以符定案』等因前來。
臣查滬尾、打狗二口所徵關稅及洋藥稅釐銀兩,系奏明向歸臺防經費撥用。現在海關既經部議,改由臣就近監督,自應截清界限,於本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百九結起,由臣派員接辦,以專責成。謹將該二口關務選派妥員,認真經理,並以後按結造報收支事宜,仍會同福州將軍查照洋稅定章,隨時奏明辦理,並洋藥稅釐一併歸入海防經費另行彙案奏報。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官辦基隆煤礦片(十三年十二月)
再查臺灣基隆煤務,從前每年開支銀十萬兩,積成漏卮。自法人來犯,毀壞煤窖,乏煤應用,曾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於光緒十二年正月,經臣附片奏明在案。嗣因該礦積水過深,張學熙無力購辦機器,僅用人力,開辦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兩,力不能支,稟請退辦。臣因煤炭係為船廠、機局、兵輪要需,不能廢棄不辦,商同江督曾國荃、署船政臣裴蔭森並臺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委派補用知府張士瑜招集商股六萬兩,合成本銀十二萬兩,於本年正月開局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廣招商股,收回官本,以期官商輪船來往,不至有乏煤之患。自春至冬,經張士瑜添購機器,雇用洋師,抽去礦中積水,規模已具,每日可出煤百噸。覈計出售價值,局用僅可勉支,毫無利息。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海濱浪大,難用駁船,旱道山路千餘里,運腳太多,非造鐵路以利轉輸,煤務不能獲利。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火車,稟請官收,另行籌辦,免致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稟前來。
臣查閩洋官商輪船並船政、製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臺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現在煤工已辦有十分之九,以後資本無用增加,未便停辦。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將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所有商本銀六萬兩,並船政原入銀二萬兩,暫由臺灣於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經臣另派洋師瑪體蓀監督工程,仿照商辦章程,以除夙弊。再由鐵路公司,自八斗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將來全臺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致全行虧折,積久又成漏卮,於地方商務,不無裨益。除咨戶部外,謹附片具陳。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
·續報十一二兩年籌防善後撫番等款摺(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竊查臺灣行軍用款,自光緒十年六月起,至十一年六月止,彙案造銷,分別奏咨在案。惟臺灣孤懸海島,南洋關鎖,防務固未可稍疏,澎湖居臺廈之衝,形勢尤關緊要,不能不駐紮重兵,訓練防守,為建威懾敵之謀。全臺勇營,除先後裁撤外,共留三十五營,已將官弁勇兵名餉各數,駐紮之區,按季造冊咨部覈查。其修建各口砲臺,添購外洋船械,招撫社番,一切籌辦情形,均經隨時奏咨在案。
茲據臺灣善後局司道詳稱:『臺灣籌辦海防善後並招撫諸大端,自光緒十一年七月起,至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收支銀數,督同員吏詳細勾稽,覈與例章相符並奉部准銷及奏咨有案者,分別覈准,其不符者,均已覈實刪除,有可節減者,亦復釐剔扣追,填還正款。計舊管接收光緒十一年六月底流存銀十四萬二千六百一十一兩有奇,新收閩省協餉併臺灣關稅、鹽課、貨釐、捐輸、平餘等款銀二百六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九兩有奇,管收共銀二百七十四萬五千八百五十一兩有奇。開除支給楚、湘、淮各軍官弁勇夫辦公經費、薪糧、柴草、工食,水勇、砲勇、輪船弁勇、屯丁、隘勇鹽糧,水陸練兵薪糧、公費,隨營文武員弁及臺局員役鹽菜折夫,購買外洋軍火輪船價值,正站書夫工食,修建兵勇營房各工,製造旗械軍火工料,及一應雜支各款共銀二百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五十兩有奇。或循照例章,或續前支給,或恪遵奏案,或購自外洋無例可循,均係實用實銷,委無絲毫浮冒。應請全數准銷除外,實存銀六萬八千二百兩有奇,容另歸入光緒十三年善後案內列收造報』等情。臣覆覈無異,合無仰懇敕部全數准銷,以清款項。除將總細清冊另行咨送戶、兵、工三部覈銷外,謹恭摺具陳。
附錄十三、十四兩年海防善後撫番收支銀數,並開一摺:
一、舊管十二年底存銀六萬八千二百兩有奇。
一、新收閩省並各省協餉及臺灣關稅、鹽課、釐金、捐輸、平餘等款銀四百六十七萬三千八百四十兩有奇。
一、管收共銀四百七十四萬二千四十一兩有奇。
一、開除用款銀四百六十八萬七千一百三十三兩有奇。
一、實存銀五萬四千九百七兩五錢,歸次年算。
十五年收支銀數另開一摺:
一、舊管十四年底存銀五萬四千九百七兩五錢。
一、新收臺灣關稅、鹽課、釐金、平餘等款銀二百一十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兩有奇。
一、管收共銀二百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兩有奇。
一、開除用款共銀二百一十萬七千五百十四兩有奇。
一、實存銀七萬一千九百五十九兩有奇。
以上三年,均有另摺清單奏咨在案,覈與十一年七月初一至十二年底籌防善後撫番收支摺內出用款目一字未更。惟十三、四兩年收款有閩省及各省協餉,十五年已無此項,蓋公原奏籌防摺內請協餉五年,以後不收協餉,故遂截止也。因此等摺奏文字差同,而一省用款為疆臣操守所繫,故刪二摺而摘其收支款目於此,以省煩文。此外十六年未及造報,以十七年四月已交卸也。陳澹然記。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三日奉硃批:戶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請免陣亡殉難各員短交銀兩摺(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竊照閩省前辦軍務案內,陣亡殉難各員,應追應賠各款,歷經奏奉諭旨豁免在案。茲查臺灣前辦軍務陣亡殉難各員交代未清,應追應賠各款,飭據臺灣府查報,前臺灣府知府孔昭慈、前署臺灣縣知縣高鴻飛、前署淡水、噶瑪蘭二廳秋曰覲等,均以剿匪陣亡,共應追賠銀四萬三千九百三十九兩。此三員陣亡之後,均由前督撫臣奏准恩卹孔昭慈、高鴻飛前在閩疆各任欠款並經奏免在案。惟孔昭慈任臺灣府、高鴻飛署臺灣縣與秋曰覲前署淡水、噶瑪蘭二廳,交款均在追賠。今司道等憫其陣亡,會詳奏免,並聲明應追銀數及陣亡地方年月日期前來。
臣查該三員戰亡海外,毅魄飄零,旅櫬淒涼,室家寥落,臺疆父老,歌泣難忘。國家優卹忠貞,無微不至,倘以生前官逋,貽後人賠繳之憂,甚非朝廷哀隱忠裔至意。自應援案請免,以廣皇仁。除將清冊送部查照外,謹會同督臣具奏。
光緒十五年六月初七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英商承辦基隆煤礦訂擬合同摺(附合同二件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竊臺灣基隆煤礦,自法人毀壞後,先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旋以本虧乞退。經臣商同南洋大臣曾國荃、船政大臣裴蔭森並臺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另集商股銀六萬兩,共成本銀十二萬兩,於光緒十三年正月招股接辦。因舊礦產煤不多,辦理年餘,毫無利息,商稟官收。臣因閩洋官商輪船並船政、製造各局需煤應用,欲罷不能,基隆礦局已成,未便棄廢,即於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另行接辦。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暫由臺灣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飭派洋人瑪體蓀仿照商辦章程辦理,先後奏明在案。
此礦在基隆八斗地方,開採年久,因法人之亂停歇二年,積水過深,機器俱毀。數年以來,添購修復,較從前用費更多。不料煤質已完,開採日絀,自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改歸官辦,迄今年餘,綜覈出入,每月虧折銀三、四千兩。據洋師察勘,非添本銀百萬、另開新窖,不能獲利。臺灣經費支絀,官既無本,商股豈可再招,進退徘徊,適有英商范嘉士願集本銀百餘萬來臺承辦,由英國駐臺北領事官班德瑞引薦到臣。據稱已勘產煤二處,另開新窯,暫用八斗舊礦,先行接開,願償八斗煤礦機器官本銀十四萬兩,分期清繳,詳議章程十一條開送前來。
臣查臺灣產煤,係地方自然之利,官辦限於資本,不能擴充,且積習太深,驟難盡革。從前歲虧銀十萬兩,自臣經理以來,糜費雖少,每年仍虧銀四、五萬兩。以臺灣彈丸之地,所入不敷所出,不謀補救,受累無窮。若由該英商承辦,不特官本可以收回,即以二十年計之,可免漏卮百萬,關稅並車路運資,轉可得數十萬,利源既闢,商務更興,於地方民生,所裨甚巨。所議章程十一條,臣再三推求,亦無後累。當派礦務委員張士瑜先立草合同,另繕清單,恭呈御覽。事關中外交涉,應請飭下總理衙門會同戶部速議定奪。如蒙俞允,再由臣令英商畫押承辦。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陳。
再臺北新竹縣轄牛頭山地方,舊產煤油,曾經前福建撫臣丁日昌奏委道員葉文瀾開採,旋以虧本停止。現據該英商范嘉士並請開辦,事同煤礦,一律並由該商另訂合同,並乞一併飭發覈議。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十日奉硃批:該衙門議奏,單二件併發。欽此。
英商范嘉士承辦煤礦擬立合同
一、由該商延聘勘煤工師來臺履勘產煤之區,選定兩處,作為開礦之基,稟准開辦。該商先在一處興工,地方官立限,凡離該礦三英里內,不准民人挖煤。倘界內該商所開煤井,未得要領,再易新井,苟無越界,悉聽其便。二十年之內,全臺非該商不准添用機器挖煤。如年限未滿,第一處煤苗有罄盡之勢,即准遷第二處開挖,其界限仍照前定。倘兩處煤俱挖盡,尚未滿二十年,亦即停止。此外,不得再有遷移。所挖煤山,如係官地,不用給租,如係民地,即秉公酌給地租。其租僅按所種禾稻雜糧之值,由官代定,仿照鐵路章程每方丈給自四角至六角為止推算。倘該商煤礦所挖地洞,養氣不通,必開小井通氣,該井雖逾界限,亦准其開設。若所開之處,係屬民地,應由該商給與租值,仍由地方官照前代定。設界限之外,民人所挖煤洞,與該礦有礙,應由地方官代為調停。二十年限滿,該商應即撤退,所有機器價值,無論多少,與官無涉,所安機器,或就地變價,或拆卸運回,官不過問。
二、基隆八斗煤礦機器、煤炭房屋,即交該商經理,將來此煤礦用否,悉憑該商自酌,不在第一款所指兩處之內。倘該商興辦八斗煤礦,所有已成之小鐵路火車,盡可借用,不取租銀;其未成至海洋關口之小鐵路,該商應照公平納租,其租資應即議定,日後准不加增;並由地方官在洋關邊撥出官地一段,為該商修築碼頭、寄屯煤炭之需,此地准免地租,倘係民地,須按年納租,仍由官定,日後准不加增。
三、新挖煤礦所需小鐵路,由官築成,達至大鐵路,該商應納大小鐵路載費,仿照泰西英、美、法、德各國載價,每噸以三十里路計,載資約在一角四仙至五角五仙,應臨時察看鐵路工本情形,隨時酌定。倘該商將煤運載大鐵路碼頭,盡可通用,勿庸納租。所選礦基,先請地方官議定,限期築成小鐵路,並定載費若干。議定後,將來如非該商情願,准免加增。
四、地方官每月應收該商所挖煤炭一千噸,其價值照基隆市價八折算還。
五、該商煤炭,除撥給地方官一千噸之外,其餘每噸出口應納賦課一角,惟民人所產土煤,既無賦課,自可輕價而賣,殊礙該商售路,應准設立民人釐捐,准照賦稅一體,庶無偏祐。至該商挖出煤炭,照現時應納關稅外,所有釐捐概免。
六、該商煤礦應蓋夥友、工師、工匠人等房屋,除附近官地勿庸納租外,其餘別處,或屯煤、或蓋屋,如租民地,官為轉租,照官價算給。該商來臺,立意極欲與官民敦睦,務得情理之平,第相處久遠,僱工人等難保不無高抬價值、包攬把持種種情弊,官必彈壓保護。該商若由中國僱工來臺,應從其便,除工師、督工、夥友外,其餘均用華民,不准僱用外國工人。如因礦中工匠眾多,稟請官派弁兵彈壓,應如所請飭派。倘該商請派弁兵駐防礦中,其薪水多寡,由該商按月籌送。
七、地方官若遣生徒進礦學藝,每礦可撥三人,該商工師應宜優待,所在任其遊歷,以期學業有臻。
八、煤在軍裝之列,中外倘有戰事,該礦應歸中國主政,並由中國保全,再由地方官派員駐礦稽查出入,如有接濟敵煤,查出照公法議究。如與英國有戰,該商係英國子民,應即暫退。若年限未滿,事平再行接辦。所有礦中屋宇、機器等件,應由官保護。如因退歇虧累,該商生意,無論多少,與中國無涉,不敢絲毫索賠。若該商情願將此煤礦頂與別國商人接辦,應先稟明地方官覈准,別國商人承充,亦應照此章程辦理。
九、此事一經地方官奏准,該商即繳規平洋銀二萬兩,俟基隆煤礦機器等物交清,碼頭屯煤之所指定,洋海關一帶未成小鐵路租資議定,該商即應再繳規平洋銀五萬兩。其餘應繳七萬兩,准照第五款按月應撥煤價內扣除。
十、由地方官奏准,始行興辦。奏准後,並由爵撫部院加印,以昭信守。
十一、以上各款,該商遵照來臺興創煤礦,獨握二十年,責成重大,非挾鉅費,難以整理,地方官准其在英國招股,設立公司,俾其眾力易舉。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立合同候補知府張士瑜英商范嘉士
再者,此事原由班署領事官從中商辦,並翻譯合同,知見畫押,兼請一併畫押,蓋用關防,以照憑信。惟中國洋商開礦之事,從未辦過,此次奏准,固臺灣同該商均有利益,如奉旨不准,此件合同,應為廢紙作罷。
英國駐劄臺北辦理通商事務署領事官班德瑞
光緒十五年六月日加印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七月日加印
英商范嘉士承辦油礦擬立合同
一、由該商工師履勘臺灣出產煤油之處,先用鋼鑽探明油苗,無論成否,所用經費,均由該商自給,與官無涉。倘能尋得油源,足以開挖油礦,稟官准其先在一處興工,挖井採油。凡離井十英里限內,任其取油。倘此處煤油顯有罄盡之勢,准再遷一處,其界限仍照前定。如限內該商所挖兩處煤油已完,尚未滿十五年,亦即停止。該商承辦,以十五年為限。限內全臺非該商不准用機器採取煤油。限滿之日,應即撤退,所有機器,價值無論多少,與官無涉。該商所安機器,或就地變價,或拆卸運回,官不過問。
二、該商所採煤油,應照十取一之例,每百擔抽取十擔,以為地基租課。此外惟關稅並子口半稅應照條約完納,其餘地方釐金以及別項捐輸,概予免納。
三、該商勘定油礦地基,除官地不用納租外,如係民地,即秉公酌給地租;其租僅按所種禾稻雜糧之值,由官代定,仿照鐵路章程每方丈自四角至六角為止推算。
四、新挖油礦所需小鐵路,由該商看定基址,地方官商同築造,以達官道大鐵路。該商應納大小鐵路載費,仿照泰西英、美、法、德各國載價,每噸以三十里路計,載資約在一角四仙至五角五仙,總須臨時察看鐵路工本情形,方能定擬。自此次議定載費之後,將來如非該商情願,准免加增。倘該商將油運載大鐵路碼頭,盡可通用,勿庸納租。
五、該商油礦應蓋夥友、工師、工匠人等房屋,以及洗淨煤油機器所除附近礦地,如係官地,勿庸納租,其餘別處,或屯油、或蓋屋,租用民地,官代轉租,照官價算給。該商來臺,立意極欲與官民敦睦,務得情理之平,第相處久遠,僱工人等難保不無高抬價值、包攬把持,官必為之彈壓保護。該商若由中國各埠僱工來臺,應從其便,不准僱用外國工人。除工師、監工、夥友之外,其餘均用華民。如因礦中工匠眾多,稟請官弁帶兵彈壓,地方官應如所請飭派。倘該商請派弁兵駐防礦中,其薪水多寡,該商按月籌送。
六、地方官若遣生徒進礦學藝,每油礦可撥三人,該商工師應宜優待,所在任其遊歷,以期學業有臻。
七、煤油雖非軍火,倘中外遇有戰事,該礦亦應歸中國主政,由官派員駐礦稽查出入,如有濟敵情事,查出照公法議究,並由中國保全。如與英國有戰,該商系英國子民,應即暫退。若年限未滿,事平再行接辦,所有礦中屋宇機器等件,應由地方官保護。如因退歇虧累,該商生意,無論多少,與中國無涉,不敢絲毫索賠。若該商情願將此油礦頂與別國商人接辦,應先稟明地方官覈准,別國商人承充,亦應照此章程辦理。
八、由地方官奏准,始行興辦。奏准後,並由爵撫部院加印,以昭信守。
九、以上各款,該商遵照來臺興創油礦,獨握十五年,地方官並准其在英國招股,設立公司,俾其眾力易舉。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立合同候補知府張士瑜英商范嘉士
再者,此事原由班署領事官從中商辦,並翻譯合同,知見畫押,兼請一併畫押,蓋用關防,以昭憑信。惟中國洋商開礦之事,從未辦過,此次奏准,固臺灣同該商均有利益,如奉旨不准,此件合同,應為廢紙作罷。
英國駐劄臺北辦理通商事務署領事官班德瑞
光緒十五年六月日加印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七月日加印
·海關贏餘指撥鐵路經費片(十六年二月)
再准戶部咨行籌撥鐵路經費一摺內稱:『自光緒十六年起,臺灣省按年籌銀五萬兩,奉旨依議欽此,恭錄咨行,並將應解銀兩在何款籌解,查明咨復』等因。茲據善後局詳稱:『臺灣按年出入各款,前經開單奏報,本屬出入難敷。關稅、釐金,僅敷軍餉;閩省歲協銀四十四萬兩,原為建省分治之需。嗣以臺灣鐵路改歸官修,自光緒十五年秋先行挪用,至清丈後徵收新賦,雖較舊額增加。現計十四、五兩年開支綠營俸餉及撥給清丈給單經費,毫無贏餘,實無別款可挪之處。惟查海關洋藥釐金,奉准部咨本省用款外,尚有贏餘,儲候部撥,可否即就此款籌解,詳請覈示』前來。
臣查臺灣辦理海防,分治建城,剿撫番社,添設機器各廠,購置輪船,需費甚鉅。歷年入不敷出,庫局一空。近以鐵路歸官,指撥閩省協餉,一切經費,竭蹶倍甚於前。現雖錢糧增於舊額,而俸餉米折額支之外,尚須抵除清丈急需,海疆新設省城,應用者萬難撙節,無可籌撥,委屬實情。查海關洋藥釐金,前准部咨劃留本省銀二十九萬七千餘兩,如有贏餘,另儲報撥。業將十三、十四兩年贏餘數目報明在案。現在鐵路要工奉撥之款,勢難缺誤,應懇天恩,俯念海疆新省,正在開創之始,籌款為難,准將海關洋藥釐金贏餘一款,仍留臺灣,自光緒十六年起,專為提解部撥鐵路之用,倘本年所餘不足五萬兩,由臣補足,如有餘■〈賸,貝代月〉,仍截存另儲,聽候部撥。是否有當,謹附片具陳。
光緒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奉硃批:戶部議奏。欽此。
·基隆煤礦仍改歸商辦片(十六年六月)
再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奉上諭:『本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戶部會奏議駁劉銘傳奏基隆煤礦擬令英商承辦一摺,已依議行矣。即著按照該衙門所奏,慎選賢員,破除積習,將煤礦各事宜認真覈實,妥為經理。總在用人得宜,自可漸收成效。如產煤日絀,虧折太多,亦應酌量情形,另籌辦法等因,欽此』。跪聆之下,仰見聖謨周密,籌慮精詳,莫名欽悚。
臣查基隆煤礦,創由官辦,積習太深。用委員稍有未當,即不免捏報虛糜;用洋人較為認真,又不免價高費重。閩臺船政製造局以及各輪船月需數千噸,又不能停歇不辦。上年十月,將洋人撤退,委派候選知縣黨鳳岡管理。一面仍行招商,以期接辦。黨鳳岡破除情面,極力撐持,本年正月後,漸形起色。商人聞風嚮慕,稟辦已有數人,意皆挪借官本,臣概置之。現經幫辦全臺撫墾事務通政司副使臣林維源訪招富商,候選知府蔡應維、雲南候補道馮城勳、職員林元勝等情願鳩資三十萬元,與官合辦,為期二十年。官一商二,仍繳原礦本銀十二萬兩,承受礦存房屋機器,以十萬元作為官本,其餘按月繳煤扣除。礦務一切事宜,由商經營,官不過問。將來無論贏虧,按照成本分三股勻算。據蔡應維等稟立章程前來。臣詳加察覈,尚屬周詳,當經批准,定於七月初一日歸商接辦。除將所稟章程咨部外,謹附片具陳。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九日差弁賫回原摺,奉硃批:戶部議奏。欽此。
·遵旨飭商退辦煤礦並籌議情形摺(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竊臣於本年九月十三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八月十五日奉上諭:『戶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奏臺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種種紕繆請敕停辦一摺,前以基隆煤礦,劉銘傳與英商訂擬合同,辦理粗率,當經降旨申飭,並諭令慎選賢員,另籌辦法,該撫宜如何認真覈實,妥為經理,乃此次所奏,僅稱訪招富商同官合辦。迨章程送部後,經該衙門會同查覈,其辦法種種紕繆,所稱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實屬抉摘隱微,確中情弊。此事既經官商合辦,自應官為主持,何以一切事宜,悉授權於商人,官竟不能過問?且章程內既稱各股皆係華人,何以總管礦務轉用洋人?顯有冒充影射情事。其開挖河道,自撤藩籬一節,更於海防大有關繫。況以特旨敕令另議之件,該撫並不奏明請旨,輒即議立章程,擅行開辦,尤非尋常輕率可比。劉銘傳著交部議處。該撫接奉此旨,即將現辦之局,趕緊停止,不准遷延回護。從來創辦重大事件,必應慮及久遠,慎之於始,不可膠執己見,亦不可輕信人言。基隆煤礦,久無成效,該撫務當熟思審慮,籌一妥善辦法,明晰具奏,候旨定奪,勿再率意逕行,致干重咎。戶部會奏摺著抄給閱看。欽此』。仰見聖恩寬大,籌慮周詳,莫名欽悚。遵即飭令該商蔡應維等於九月二十日退止,一面委員接辦。
臣久在病中,精神委頓,籌慮恐有未周,當飭司道會籌辦法去後。茲據藩司沈應奎、臺灣道唐景崧詳稱:『基隆出煤,原地方自有之利,無奈人工過貴,民洞本屬無多,一屆農忙,半皆停歇,間時開採,所出亦微。前江督沈葆楨因恐民煤不敷船局應用,故奏請於八斗地方由官開礦,歲虧銀十萬兩。近年竭力整頓,每年亦須虧折四、五萬兩。委員黨鳳岡辦理數月,適值春夏久晴,井中積水取乾,出煤稍旺,每月虧折較少千餘兩。現查八斗老井煤炭,已於本年六月間告竭,僅存一井,煤出無多。商人蔡應維等稟請集資與官合辦,估用洋三十萬元,另由暖暖地方開挖新井。煤礦利息本微,據洋師言,外洋新井初開,必三年後始可見煤,十年後始能獲利,良以礦生地腹,佳煤無不深藏,非深入數百丈不能窺其奧窔。入愈深則費愈重,地愈遠則時愈多,故西人每辦一礦,非籌本金數百萬,積歲十餘年,不敢妄求獲利,非若中國朝開一井,夕即求功,往往淺嘗輒止也。今商人既退,官若另開新礦,不獨巨款難籌,以後逐歲增虧,亦難為繼。倘因之停歇,不獨船政乏煤應用,即臺灣機器局、輪船、車路,僅恃民煤,亦恐不能應手。中外商輪,往來港滬,半由臺灣添煤,商務稅釐,因之增益。福泉沿海船戶,運鹽來臺,裝煤回閩,以煤獲利,鹽價因此便宜。煤礦停歇,商船不過臺灣,稅釐必減。鹽船無煤回載,鹽價必昂。明折暗嬴,所關於稅釐尤鉅。詳考臺礦未開,鹽昂稅少,情勢昭然,固不僅輪船制局應用必需、海舶添煤商釐增盛已也。尤可慮者,礦中工匠不下千餘,礦事一停,流為盜賊。歷年購辦機器礦本銀十餘萬兩,亦將棄置莫追。並此數端,不得不躊躇顧慮。司道等悉心籌畫,惟有暫仍其舊,督令委員嚴絕虛糜,認真經理,以濟船政及官輪之需。仍隨時察看情形,如果出煤日絀,虧折日多,亦惟有遵照總理衙門前議停採,俟籌巨款,再圖新礦,以闢利源。蓋礦伏地中,本難懸測,即西國著名礦學,亦不能有利無虧也』。臣詳覈司道所籌,自係審時度勢,可否准照該司道所籌辦理之處,伏候聖裁。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奉硃批:該衙門議奏。欽此。
·官辦樟腦硫磺開禁出口片
再臺灣素產樟腦、硫磺兩項,民間私熬私售,每多械爭滋事。經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道員林朝棟等籌商收歸官辦,以助撫番經費要需。臣因硫磺向歸通商委員李彤恩兼辦,飭將樟腦、硫磺兩項籌議章程,以收自然之利。旋據李彤恩等稟稱:『樟腦一道,近來日本出產甚多,香港腦價日落,若歸官辦,每石可獲利二、三元。臺產每年約可出腦萬石。硫磺一項,臺產最佳。經前江督沈葆楨奏請開禁,採備官需。歷辦舊章,每石成本洋一元,官買每石價洋三元。每年出產六、七千石。上等硫磺,每年只出千石,均解歸官用。其次積聚三千餘石,官既不用,商禁未開,不能出口,日久愈積愈多,不獨經費虛糜,棄置尤為可惜。且香港年銷日本硫磺至萬餘石,運至江南、天津一帶,民間用之薰炙葵扇、草帽,蒸炊餑餑,製造爆竹,銷路甚多。臺灣磺產甚佳,奸民私煮販運出洋,不一而足。以自採之礦,禁不出口,既聽日本暢銷,又不能禁止奸民私煮,若設法經理,雖獲利無多,於撫番經費不無小補』等情前來。
臣查臺灣樟腦、硫磺兩項,民間私煮私售,每多械爭滋事。歸官收買出售,給照出口,就目前情形而論,每年可獲利三萬餘元。以後若能產多銷暢,經理得人,日漸推廣,以自有之財,供無窮之用,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惟硫磺一項,雖經沈葆楨奏請開禁,採歸官用,尚未准商運出洋。應請旨一體開禁,以暢銷路。
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附錄官辦樟腦出入數
一、十二年十一月起,十四年底止,共採熬樟腦六十三萬七千觔。
一、售出洋應六十一萬八千觔,得價銀六萬一千五百兩。
一、除還本銀四萬八千兩,又除局用、運資、保險等銀八千六百兩,餘銀四千六百兩。
一、十五年正月起,年底止,共採熬九十五萬三百觔。
一、售價銀八萬五千五百兩。
一、除還本銀七萬一千八百兩。
一、除局用各款銀四千七十兩,實餘銀九千六百兩。
附錄官辦硫磺出入數
一、收舊管存硫磺四十萬四千一百餘斤,計成本銀三千七百八十餘兩。
一、自光緒十二年十一月開辦起,至十四年底止,共採煎硫磺八十一萬八千三百餘斤,成本銀七千六百五十九兩。
一、管收共存硫磺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餘斤。
一、除耗出售八十八萬三百斤,得價銀一萬九千九十兩。
一、除還本並局用,餘銀四千三百餘兩。
一、仍存硫磺二十五萬四百斤。
一、收舊管存硫磺二十五萬四百斤,計本銀二千三百餘兩。
一、光緒十五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共採煮存硫磺四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成本銀三千八百九十兩。
一、管收共計六十六萬六千斤。
一、除耗出售四十萬七千斤,得價銀八千八百兩。
一、除還本並局用,實餘銀三千二百兩。
一、仍存硫磺二十五萬四千斤。
以上二款皆歸撫番用訖。
按原本分四摺報銷,見其文煩,又不能不存其事,故附錄於此。陳澹然記。
·創收茶釐片(十七年正月)
再查臺灣辦理撫墾,闢地日廣,經費日繁,不得不釐剔餉源,藉資接濟。前當清賦之時,內山新闢田園,隨時報墾,以便升科。其高山巨嶺,地利宜茶,第土薄力微,墾民或種或輟,因就茶收豐歉,量抽撫墾經費,包商繳收。光緒十三年試辦之初,收數未暢。十五、六兩年,每年約可收銀六、七萬兩,均隨時撥充辦理撫墾之需。除按年截數彙入善後案內列收報銷外,謹據善後、稅釐兩局詳請奏咨。
光緒十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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