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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卷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高熲 牛弘 李德林
高熲字昭玄,一名敏,自言勃海蓨人也。其先因官北邊,沒於遼左。曾祖暠,以太和中自遼東歸魏,官至衛尉卿。祖孝安,位兗州刺史。
父賓,仕東魏,位諫議大夫。大統六年,避讒棄官奔西魏,獨孤信引賓為僚佐,賜姓獨孤氏。及信誅,妻子徙蜀。隋文獻皇后以賓父之故吏,每往來其家。賓敏於從政,果敢斷決。賜爵武陽縣伯,〔一〕歷位齊公憲府長史、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襄州總管府司錄,卒於州。及熲貴,開皇中,贈禮部尚書、武陽公,諡曰簡。
熲少明敏,有器局,略涉文史,尤善詞令。初,孩孺時,家有柳樹,高百許尺,亭亭如蓋。里中父老曰:「此家當出貴人。」年十七,周齊王憲引為記室。襲爵武陽縣伯,再遷內史下大夫。以平齊功,拜開府。
隋文帝得政,素知熲強明,久習兵事,多計略,意欲引之入府。遣邘公楊惠諭意,熲承旨忻然,曰:「願受驅馳。縱公事不成,亦不辭滅族。」於是為府司錄。時長史鄭譯、司馬劉昉並以奢縱被疏,帝彌屬意於熲,委以心膂。尉遲迥起兵也,帝令韋孝寬伐之,軍至河陽,莫敢先進。帝以諸將不一,令崔仲方監之,仲方辭以父在山東。時熲見劉昉、鄭譯等並無去意,遂自請行,深合上旨。受命便發,遣人辭母云,忠孝不可兩兼,歔欷就路。至軍,為橋於沁水,賊於上流縱火栰,熲預為土狗以禦之。〔二〕既度,焚橋而戰,大破之。軍還,侍宴於臥內,帝撤御帷以賜之。進位柱國,改封義寧縣公,遷丞相府司馬,任寄益隆。
及帝受禪,拜尚書左僕射、納言,進封勃海郡公。朝臣莫與為比,帝每呼為獨孤而不名也。熲佯避權勢,上表遜位,讓於蘇威。帝欲成其美,聽解僕射。數日,帝曰:「蘇威高蹈前朝,熲能舉善。吾聞進賢受上賞,寧可令去官!」於是令熲復位。俄拜左衛大將軍,本官如故。突厥屢為邊患,詔熲鎮遏緣邊。及還,賜馬百疋,牛羊千計。〔三〕領新都大監,制度多出於熲。熲每坐朝堂北槐樹下以聽事,其樹不依行列,有司將伐之。帝特命勿去,以示後人。其見重如此。又拜左領軍大將軍,餘官如故。母憂去職,二旬,起令視事。熲流涕辭讓,不許。
開皇二年,長孫覽、元景山等伐陳,令熲節度諸軍。會陳宣帝殂,熲以禮不伐喪,奏請班師。蕭巖之叛,詔熲綏集江漢,甚得人和。帝嘗問熲以取陳之策,熲曰:「江北地寒,田收差晚,江南土熱,水田早熟。量彼收穫之際,微徵士馬,聲言掩襲。賊必屯兵禦守,足得廢其農時。彼既聚兵,我更解甲,再三若此,賊以為常。後更集兵,彼必不信,猶豫之頃,我乃濟師,登陸而戰,兵氣益倍。又江南土薄,舍多竹茅,所有儲積,皆非地窖。密遣行人,因風縱火,待彼修立,而更燒之。不出數年,自可財力俱盡。」帝用其策,由是陳人益弊。
九年,晉王廣大舉伐陳,以熲為元帥長史,三軍皆取斷於熲。及陳平,晉王欲納陳主寵姬張麗華。熲曰:「武王滅殷,戮妲己。今平陳國,不宜取麗華。」乃命斬之,王甚不悅。及軍還,以功加上柱國,進爵齊國公,賜物九千段,定食千乘縣千五百戶。帝勞之曰:「公伐陳後,人云公反,朕已斬之。君臣道合,非青蠅所間也。」熲又遜位,優詔不許。
是後右衛將軍龐晃及將軍盧賁等,前後短熲於帝。帝怒,皆被疏黜。因謂熲曰:「獨孤公猶鏡也,每被磨瑩,皎然益明。」未幾,尚書都事姜曄、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並奏稱水旱不調,罪由高熲,請廢黜之。二人俱得罪而去,親禮逾密。帝幸并州,留熲居守。及還,賜縑五千疋,行宮一所為莊舍。其夫人賀拔氏寢疾,中使顧問不絕。帝親幸其第,賜錢百萬,絹萬疋,復賜以千里馬。嘗從容命熲與賀若弼言及平陳事,熲曰:「賀若弼先獻十策,後於蔣山苦戰破賊。臣文吏耳,焉敢與猛將論功!」帝大笑,時論嘉其有禳。尋以其子表仁尚太子勇女,前後賞賜,不可勝計。
時熒惑入太微,犯左執法。術者劉暉私於熲曰:「天文不利宰相,可修德以讓之。」熲不自安,以暉言奏之。上厚加賞慰。突厥犯塞,以熲為元帥擊破之。又出白道,進圖入磧,遣使請兵,近臣言熲欲反,帝未有所答,熲亦破賊而還。
時太子勇失愛,帝潛有廢立志,謂熲曰:「晉王妃有神告之,言王必有天下。」熲跪曰:「長幼有序,不可廢。」遂止。獨孤皇后知熲不可奪,陰欲去之。初,熲夫人卒,后言於帝曰:「高僕射老矣,而喪夫人,陛下何以不為之娶?」帝以后言告熲,熲流涕謝曰:「臣今已老,退朝唯齋居讀佛經而已。雖陛下垂哀之深,至於納室,非臣所願。」帝乃止。至是,熲愛妾產男,帝聞極歡,后甚不悅,曰:「陛下當復信熲邪?始陛下欲為熲娶,熲心存愛妾,面欺陛下,今其詐已見。」帝由是疏熲。
會議伐遼東,熲固諫不可。帝不從,以熲為元帥長史,從漢王征遼東,遇霖潦疾疫,不利而還。后言於帝曰:「熲初不欲行,陛下強之,妾固知其無功矣。」又帝以漢王年少,專委軍於熲。熲以任寄隆重,每懷至公,無自疑意。諒所言多不用,因甚銜之。及還,諒泣言於后曰:「免熲殺,幸矣!」帝聞,彌不平。俄而上柱國王積以罪誅,當推覈之際,乃有禁中事,云於熲處得之。帝欲成熲罪,聞此大驚。時上柱國賀若弼、吳州總管宇文〈弜夂〉、刑部尚書薛冑、戶部尚書斛律孝卿、兵部尚書柳述等明熲無罪,帝愈怒,皆以之屬吏。自是朝臣莫敢言。熲竟坐免,以公就第。
未幾,帝幸秦王俊第,召熲侍宴。熲歔欷悲不自勝,獨孤皇后亦對之泣,左右皆流涕。帝謂曰:「朕不負公,公自負朕也。」因謂侍臣曰:「我於高熲勝兒子,雖或不見,常似目前。自其解落,瞑然忘之,如本無高熲。不可以身要君,自云第一也。」頃之,熲國令上熲陰事,稱:「其子表仁謂熲曰:『昔司馬仲達初託疾不朝,遂有天下。公今遇此,安知非福?』」於是帝大怒,囚熲於內史省而鞫之。憲司復奏熲他事,云:「沙門真覺嘗謂熲曰:『明年國有大喪。』尼令暉復云:『十七、八年,皇帝有大厄。十九年不可過。』」帝聞益怒,顧謂群臣曰:「帝王豈可力求。孔丘以大聖之才,作法垂於後代,寧不欲大位邪?天命不可耳。熲與子言,自比晉帝,此何心乎?」有司請斬之,帝曰:「去年殺虞慶則,今茲斬王積,如更誅熲,天下謂我何!」於是除熲名。
初,熲為僕射,其母誡之曰:「汝富貴已極,但有斫頭耳,爾其慎之!」熲由是常恐禍變。及此,熲歡然無恨色,以為得免禍。
煬帝即位,拜太常卿。時有詔收周、齊故樂人及天下散樂。熲奏:「此樂久廢。今若徵之,恐無識之徒棄本逐末,遞相教習。」帝不悅。帝時侈靡,聲色滋甚,又起長城之役。熲甚病之,謂太常丞李懿曰:「周天元以好樂而亡,殷監不遠,安可復爾!」時帝遇啟人可汗恩禮過厚,熲謂太府卿何稠曰:「此虜頗知中國虛實、山川險易,恐為後患。」復謂觀王雄曰:「近來朝廷殊無綱紀。」有人奏之,帝以為訕謗朝政,誅之,諸子徙邊。
熲有文武大略,明達政務。及蒙任寄之後,竭誠盡節,進引貞良,以天下為己任。蘇威、楊素、賀若弼、韓禽等皆熲所薦,各盡其用,為一代名臣。自餘立功立事者,不可勝數。當朝執政將二十年,朝野推服,物無異議,時致昇平,熲之力也。論者以為真宰相。及誅,天下無不傷惜,至今稱冤不已。所有奇策良謀及損益時政,熲皆削稿,代無知者。
子盛道,位莒州刺史,徙柳城卒。道弟弘德,封應國公,晉王記室;次弟表仁,勃海郡公。徙蜀郡。
牛弘字里仁,安定鶉觚人也。其先嘗避難,改姓遼氏。祖熾,本郡中正。父元,〔四〕魏侍中、工部尚書、臨涇公,復姓牛氏。
弘在襁褓,有相者見之,謂其父曰:「此兒當貴,善愛養之。」及長,鬚貌甚偉,性寬裕,好學博聞。仕周,歷位中外府記室、內史上士、納言上士,專掌文翰,修起居注。後襲封臨涇公,轉內史下大夫、儀同三司。
開皇初,授散騎常侍、祕書監。弘以典籍遺逸,上表請開獻書之路,曰:
昔周德既衰,舊經紊棄。孔子以大聖之才,開素王之業,憲章祖述,制禮刊詩,正五始而修春秋,闡十翼而弘易道。及秦皇馭宇,吞滅諸侯,先王墳籍,掃地皆盡。此則書之一厄也。漢興,建藏書之策,置校書之官。至孝成之代,遣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詔劉向父子讎校篇籍。漢之典文,於斯為盛。及王莽之末,並從焚燼。此則書之二厄也。光武嗣興,尤重經誥,未及下車,先求文雅。至肅宗親臨講肄,和帝數幸書林,其蘭臺、石室、鴻都、東觀,祕牒填委,更倍於前。及孝獻移都,吏人擾亂,圖畫縑帛,皆取為帷囊。所收而西,裁七十餘乘,屬西京大亂,一時燔蕩。此則書之三厄也。魏文代漢,更集經典,皆藏在祕書,內外三閣,遣祕書郎鄭默刪定舊文,論者美其朱紫有別。晉氏承之,文籍尤廣。晉祕書監荀勗定魏內經,更著新簿。〔五〕屬劉、石馮陵,從而失墜。此則書之四厄也。永嘉之後,寇竊競興,其建國立家,雖傳名號,憲章禮樂,寂滅無聞。劉裕平姚,收其圖籍,五經子史,纔四千卷,皆赤軸青紙,文字古拙,並歸江左。宋祕書丞王儉依劉氏七略,撰為七志。梁人阮孝緒亦為七錄。總其書數,三萬餘卷。及侯景度江,破滅梁室,祕省經籍,雖從兵火,其文德殿內書史,宛然猶存。蕭繹據有江陵,遣將破平侯景,收文德之書及公私典籍重本七萬餘卷,悉送荊州。及周師入郢,繹悉焚之於外城,所收十纔一二。此則書之五厄也。
後魏爰自幽方,遷宅伊洛,日不暇給,經籍闕如。周氏創基關右,戎車未息。保定之始,書止八千,後加收集,方盈萬卷。高氏據有山東,初亦採訪,驗其本目,殘闕猶多。及東夏初平,獲其經史,四部重雜,三萬餘卷。所益舊書,五千而已。今御出單本,合一萬五千餘卷,部帙之間,仍有殘缺。比梁之舊目,止有其半。至於陰陽河洛之篇,醫方圖譜之說,彌復為少。
臣以經書自仲尼迄今,數遭五厄,興集之期,屬膺聖代。今祕藏見書,亦足披覽,但一時載籍,須令大備。不可王府所無,私家乃有。若猥發明詔,兼開購賞,則異典必致,觀閣斯積。
上納之,於是下詔,獻書一卷,賚縑一疋。一二年間,篇籍稍備。進爵奇章公。
三年,拜禮部尚書,奉敕修撰五禮,勒成百卷,行於當代。弘請依古制,修立明堂,上議曰:
竊謂明堂者,所以通神靈,感天地,出教化,崇有德。黃帝曰合宮,堯曰五府,舜曰總章,布政興教,由來尚矣。周官考工記曰:「夏后氏代室,〔六〕堂脩二七,廣四脩一。」〔七〕鄭玄注云:「脩十四步,其廣益以四分脩之一,則廣十七步半也。」「殷人重屋,堂脩七尋,四阿重屋。」鄭云:「其脩七尋,廣九尋也。」「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八〕鄭玄云:「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明其制同也。」〔九〕馬融、王肅、干寶所注,與鄭亦異,今不具出。漢司徒馬宮議云:「夏后氏代室,室顯於堂,故命以室。殷人重屋,屋顯於堂,故命以屋。周人明堂,堂大於夏室,故命以堂。夏后氏益其堂之廣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為兩序間大夏后氏七十二尺。」若據鄭玄之說,則夏室大於周堂,如依馬宮之言,則周堂大於夏室。後王轉文,周大為是。但宮之所言,未詳其義。此皆去聖久遠,禮文殘缺,先儒解說,家異人殊。鄭注玉藻亦云:「宗廟路寢,與明堂同制。」王制曰:「寢不踰廟。」明大小是同。今依鄭注,每室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餘。若以宗廟論之,祫享之日,周人旅酬六尸,并后稷為七,先公昭穆二尸,先王昭穆二尸,合十一尸,三十六主,及君北面行事於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正寢論之,便須朝宴。據燕禮:「諸侯宴則賓及卿大夫脫屨升坐。」是知天子宴,則三公九卿並升堂。燕義又云:「席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止於二筵之間,豈得行禮?若以明堂論之,總享之時,五帝各於其室。設青帝之位,須於木室內少北西面。〔一0〕太昊從食,坐於其西,近南北面。祖宗配享者,又於青帝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加以簠簋豆籩,牛羊之俎,四海九州美物咸設,復須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讓升降,亦以隘矣。據茲而說,近是不然。
案劉向別錄及馬宮、蔡邕等所見,當時有古文明堂禮、王居明堂禮、明堂圖、明堂大圖、明堂陰陽、太山通義、魏文侯孝經傳等,並說古明堂事。其書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鄭玄云是呂不韋著,春秋十二紀之首章,禮家鈔合為記。蔡邕、王肅云周公作,周書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證明,文多不載。束皙以為夏時書。劉瓛云:「不韋鳩集儒者,尋于聖王月令之事而記之。不韋安能獨為此記?」今案不得全稱周書,亦不可即為秦典,其內雜有虞、夏、殷之法,皆聖王仁恕之政也。蔡邕具為章句,又論之曰:「明堂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一一〕夏后氏曰代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東曰青陽,南曰明堂,西曰總章,北曰玄堂,內曰太室。〔一二〕聖人南面而聽,嚮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故雖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制度之數,各有所依。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太廟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陰陽九六之變,且圓蓋方覆,九六之道也。〔一三〕八闥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二宮應日辰。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四戶八牖乘九宮之數也。〔一四〕戶皆外設而不閉,示天下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黃鍾九九之實也。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象也。堂高三尺,以應三統,四向五色,各象其行。水闊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於外,以象四海。〔一五〕王者之大禮也。」觀其模範天地,則象陰陽,必據古文,義不虛出。今若直取考工,不參月令,青陽總章之號不得而稱,九月享帝之禮不得而用。漢代二京所建,與此說悉同。
建安之後,海內大亂,魏氏三方未平,無聞興造。晉則侍中裴頠議「直為一殿,以崇嚴父之祀,其餘雜碎,一皆除之」。宋、齊已還,咸率茲禮,前王盛事,於是不行。後魏代都所造,出自李沖,三三相重,合為九屋。〔一六〕簷不覆基,房間通街,穿鑿處多,迄無可取。及遷洛陽,更加營構,五九紛競,遂至不成。宗祀之事,於焉靡託。
今皇猷遐闡,化覃海外,方建大禮,垂之無窮。弘等不以庸虛,謬當議限。今檢明堂必須五室者何?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黃曰神斗,〔一七〕白曰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鄭玄注曰:「五府與周明堂同矣。」且三代相沿,多有損益,至於五室,確然不變。夫室以祭天,天實有五,若立九室,四無所用。布政視朔,自依其辰。鄭司農云「十二月分在青陽等左右之位」,不云居室。鄭玄亦云「每月於其時之堂而聽政焉」。禮圖畫个,皆在堂偏,是以須為五室。明堂必須上圓下方者何?孝經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達,布政之宮。」禮記盛德篇曰:「明堂四戶八牖,上圓下方。」是以須為圓方。明堂必須重屋者何?案考工記,夏言「九階,四旁兩夾窗,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後不言屋,制亦盡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無五室之文。鄭注云:「五室者,亦據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則有,灼然可見。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明堂。」言魯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魯之太廟,與周之明堂同。又曰:「複廟重簷,刮楹達嚮,天子之廟飾。」鄭注:「複廟,重屋也。」據廟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壞」,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廟,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廟之上屋也。」周書作洛篇曰:「乃立太廟宗宮路寢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孔晁注云:「重亢,累棟;重廊,累屋也。」依黃圖所載,漢之宗廟皆為重屋。此去古猶近,遺法尚存,是以須為重屋。明堂必須為辟雍者何?禮記盛德篇云:「明堂者,明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陰陽錄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內有太室,以象紫宮。」此則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馬宮、王肅以為明堂、辟雍、太學同處,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臺、辟雍、太學同實異名。〔一八〕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則謂之清廟,取其正室,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周水圜如璧,則曰辟雍。其實一也。」其言別者,五經通義曰:「靈臺以望氣,明堂以布政,辟雍以養老教學。」三者不同。袁準、鄭玄亦以為別。歷代所疑,豈能輒定?今據郊祀志云:「欲為明堂,未曉其制。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一殿無壁,蓋之以茅,水圜宮垣,天子從之。」以此而言,其來則久。漢中元二年,起明堂、辟雍、靈臺於洛陽,並別處。然明堂亦有璧水,李尤明堂銘曰「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須有辟雍。
今造明堂,須以禮經為本。形制依於周法,度數取於月令,遺闕之處,參以餘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四阿重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八闥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書月令論。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一九〕水內徑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記、覲禮經。〔二0〕仰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範於後矣。
上以時事草創,未遑制作,竟寢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詔定雅樂,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并議樂事。弘上議云:
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周禮奏黃鍾,歌大呂,奏太蔟,歌應鍾,皆旋相為宮之義。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蔟為宮,姑洗為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放此。」故先王之作律呂也,所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揚子雲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故律呂配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餘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遞相為宮者,謂當其王月,名之為宮。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鍾為宮,十三月不以太蔟為宮,〔二一〕便是春木不王,夏土不相。豈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鍾律書云:「春宮秋律,百卉必彫;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冬宮夏律,雷必發聲。」以斯而論,誠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為黃鍾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失聖人制作本意。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
上曰:「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鍾一均也。」弘又論六十律不可行:
謹案續漢書律曆志:「元帝遣韋玄成問京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二二〕而商徵以類從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絃,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執始之類,皆房自造。房云受法於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至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二三〕『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二四〕故待詔嚴嵩,〔二五〕具以準法教其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太史丞弘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絃。熹平六年,〔二六〕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絃緩急,故史官能辯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榷常數及候氣而已。」據此而論,房法漢世已不能行。沈約宋志曰:「詳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無施於樂。」禮云「十二管還相為宮」,不言六十。封禪書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絃瑟而悲,破為二十五絃。」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取大樂必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又議曰:
案周官云:「大司樂掌成均之法。」鄭眾注云:「均,調也。樂師主調其音。」三禮義宗稱「周官奏黃鍾者,用黃鍾為調,歌大呂者,用大呂為調。奏者謂堂下四縣,歌者謂堂上所歌。但以一祭之間,皆用二調」。是知據宮稱調,其義一也。明六律六呂迭相為宮,各自為調。今見行之樂,用黃鍾之宮,乃以林鍾為調,與古典有違。案晉內書監荀勗〔二七〕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以姑洗為清角。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以外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鍾,是勗下徵之調。不取其正,先用其下,於理未通,故須改之。
上甚善其議,詔弘與姚察、許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樂。是後議置明堂,詔弘條上故事,議其得失。上甚敬重之。
時楊素恃才矜貴,賤侮朝臣,唯見弘未嘗不改容自肅。素將擊突厥,詣太常與弘言別。弘送素至中門而止,素謂曰:「大將出征,故來敘別,何相送之近也?」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謂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懷。尋授大將軍,拜吏部尚書。
時帝又令弘與楊素、蘇威、薛道衡、許善心、虞世基、崔子發等并召諸儒,論新禮降殺輕重。弘所立議,眾咸推服之。及獻皇后崩,王公已下不能定其儀注。楊素謂弘曰:「公舊學,時賢所仰。今日之事,決在於公。」弘了不辭讓,斯須之間,儀注悉備,皆有故實。素歎曰:「衣冠禮樂盡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喪,祥禫具有降殺,期服十一月而練者,無所象法,以聞於帝。帝下詔除期練之禮,自弘始也。
弘在吏部,先德行後文才,務在審慎。雖致緩滯,所有進用,並多稱職。吏部侍郎高孝基,鑒賞機晤,清慎絕倫,然爽俊有餘,跡似輕薄,時宰多以此疑之。唯弘深識其真,推心任委。隋之選舉,於斯為最,時論服弘識度之遠。
煬帝之在東宮,數有詩書遺弘,弘亦有答。及嗣位,嘗賜弘詩曰:「晉家山吏部,魏代盧尚書,莫言先哲異,奇才並佐余。學行敦時俗,道素乃沖虛,納言雲閣上,禮儀皇運初。彝倫欣有敘,垂拱事端居。」其同被賜詩者,至於文詞贊揚,無如弘美。大業二年,進位上大將軍。三年,改右光祿大夫。從拜恒岳,壇墠珪幣牲牢,並弘所定。還下太行山,煬帝嘗召弘入內帳,對皇后賜以同席飲食。其親重如此。弘謂其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汝等子孫,宜以誠敬自立,以答恩遇之隆。」六年,從幸江都,卒。帝傷惜之,賵贈甚厚。歸葬安定,贈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文安侯,諡曰憲。
弘榮寵當世,而車服卑儉,事上盡禮,待下以仁,訥於言而敏於行。上嘗令宣敕,弘至階下,不能言,退還拜謝,云並忘之。上曰:「傳語小辯,故非宰臣任也。」愈稱其質直。大業之代,委遇彌隆。性寬厚,篤志於學,雖職務繁雜,書不釋手。隋室舊臣,始終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弟弼,好酒而酗,嘗醉射殺弘駕車牛〔二八〕。弘還宅,其妻迎謂曰:「叔射殺牛。」弘聞,無所怪問,直答曰:「作脯。」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殺牛,大是異事。」弘曰:「已知。」顏色自若,讀書不輟。其寬和如此。有文集十二卷行於世。
長子方大,亦有學業,位內史舍人。
次子方裕,凶險無仁心,在江都與裴虔通等謀殺逆,事見司馬德戡傳。〔二九〕
李德林字公輔,博陵安平人。祖壽,魏湖州戶曹從事。父敬族,歷太學博士、鎮遠將軍。魏靜帝時,命當世通人正定文籍,以為內校書,別在直閤省。
德林幼聰敏,年數歲,誦左思蜀都賦,十餘日便度。高隆之見而歎異之,遍告朝士云:「若假其年,必為天下偉器。」鄴京人士多就宅觀之,月餘車馬不絕。年十五,誦五經及古今文集,日數千言。俄而該博墳典,陰陽緯候無不通涉。善屬文,詞覈而理暢。魏收嘗對高隆之謂其父曰:「賢子文筆,終當繼溫子昇。」隆之大笑曰:「魏常侍殊己嫉賢,何不近比老彭,乃遠求溫子!」
年十六,遭父艱,自駕靈輿,反葬故里。時嚴寒,單縗跣足,州里人物由是敬慕之。居貧轗軻,母氏多疾,方留心典籍,無復宦情。其後母病稍愈,逼令仕進。齊任城王湝為定州刺史,重其才,召入州館,朝夕同游,殆均師友。
後舉秀才,尚書令楊遵彥考為上第,授殿中將軍。及長廣王作相,引為丞相府行參軍。未幾,王即帝位,累遷中書舍人,加通直散騎侍郎,別典機密。尋丁母艱,以至孝聞,朝廷嘉之。裁百日,奪情起復,固辭不起。魏收與陽休之論齊書起元事,百司會議。收與德林致書往復,詞多不載。後除中書侍郎,仍詔修國史。時齊帝留情文雅,召入文林館,與黃門侍郎顏之推同判文林館事。累遷儀同三司。
周武帝平齊,遣使就宅宣旨云:「平齊之利,唯在於爾,宜入相見。」仍令從駕至長安,授內史上士,詔誥格式及用山東人物,一以委之。周武謂群臣曰:「我常日唯聞李德林與齊朝作書檄,我正謂其是天上人。豈言今日得其驅使,復為我作文書,極為大異。」神武公紇豆陵毅答曰:「臣聞明主聖王,得騏驎鳳皇為瑞,是聖德所感,非力能致之。瑞物雖來,不堪使用。如李德林來受驅策,亦是陛下聖德感致,有大才用,勝於騏驎鳳皇遠矣。」帝大笑曰:「誠如公言。」宣政末,授御正下大夫。後賜爵成安縣男。
宣帝大漸,隋文帝初受顧命,令邘國公楊惠謂德林曰:「朝廷賜令總文武事,今欲與公共成,必不得辭。」德林答曰:「願以死奉公。」隋文大悅,即召與語。劉昉、鄭譯初矯詔召隋文受命輔少主,總知內外兵馬事。譯欲授隋文冢宰,譯自攝大司馬,昉為小冢宰。德林私啟:「宜作大丞相,假黃鉞,都督內外諸軍事。」遂以譯為相府長史,昉為相府司馬,二人由是不平。以德林為相府屬,加儀同大將軍。
未幾而三方構亂,指授兵略,皆與之參詳。軍書羽檄,朝夕頓至,一日之中,動逾百數。或機速競發,口授數人,文意百端,不加治點。鄖公韋孝寬為東道元帥,師次永橋,沁水長,孝寬師未得度。長史李詢密啟:「諸大將受尉遲迥饟金。」隋文得啟,以為憂,議欲代之。德林曰:「臨敵代將,自古所難,樂毅所以辭燕,馬服以之敗趙也。公但以一腹心,明於智略,素為諸將所信伏者,速至軍所,觀其情偽。縱有異意,必不敢動。」隋文曰:「公不發此言,幾敗大事!」即令高熲馳驛往軍所,為諸將節度,竟成大功。凡厥謀謨,皆此類也。
進授丞相府從事內郎。禪代之際,其相國總百揆、九錫殊禮詔策牋表璽書,皆德林之辭也。隋文登祚之日,授內史令。初,將受禪,虞慶則等勸隋文盡滅宇文氏,德林固爭以為不可。隋文怒,由是品位不加,唯依班例,授上儀同,進爵為子。
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于翼、高熲等同修律令。訖,奏聞,別賜駿馬及九環金帶。五年,敕令撰錄作相時文翰,勒成五卷,謂之霸朝雜集。隋文省讀訖,明旦謂德林曰:「自古帝王之興,必有異人輔佐。我昨讀霸朝集,方知感應之理。昨宵恨夜長,不得早見公面。」於是追贈其父定州刺史、安平縣公,諡曰孝。隋文後幸鄴,〔三0〕德林以疾不從。敕書追之,後御筆注云:「伐陳事意,宜自隨也。」時高熲入京,上語熲曰:「德林若患未堪行,宜自至宅,取其方略。」帝以之付晉王廣。〔三一〕
初,大象末,〔三二〕文帝以逆人王謙宅賜之,尋又改賜崔謙,帝令德林自選一好宅并莊店作替。德林乃奏取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巿店八十區為替。九年,車駕幸晉陽,店人表訴,稱地是平人物,高氏強奪,於內造舍。上責德林。德林請勘逆人文簿及本換宅之意,〔三三〕上不聽,悉追店給所住者。由是嫌之。初,德林稱其父為太尉諮議,以取贈官,李元操等陰奏之曰:「德林父終於校書,妄稱諮議。」上甚銜之。至是,復庭議忤意,〔三四〕因數之曰:「公為內史,典朕機密,比不預計議者,以公不弘耳。朕方以孝理天下,故立五教以弘之。公言孝由天性,何須設教。然則孔子不當說孝經也?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因出為湖州刺史。在州逢旱,〔三五〕課人掘井溉田,為考司所貶。歲餘,卒官,時年六十一。贈大將軍、廉州刺史,諡曰文。將葬,敕令羽林百人,并鼓吹一部,以給喪事,祭以太牢。
德林美容儀,善談吐,器量沈深,時人未能測。齊任城王湝、趙彥深、魏收、陸卬大相欽重。德林少孤,未有字,魏收謂之曰:「識度天才,必至公輔,吾輒以此字卿。」從宦已後,即典機密,性慎密,嘗言古人不言溫樹,何足稱也。少以才學見知,及位望稍高,頗傷自任,爭競之徒,更相譖毀。所以運屬興王,〔三六〕功參佐命,十餘年間竟不徙級。所撰文集,勒成八十卷,遭亂亡失,見五十卷行於代。
子百藥,〔三七〕博涉多才,詞藻清贍。大業末,位建安郡丞。〔三八〕
校勘記
〔一〕 賜爵武陽縣伯 諸本「武陽」作「陽武」,周書卷三七裴文舉附高賓傳作「武陽」。按下云開皇中贈武陽公,又其子熲襲爵武陽縣伯。作「武陽」是,今據乙。
〔二〕 熲預為土狗以禦之 隋書卷四一高熲傳「土」作「木」。
〔三〕 賜馬百疋牛羊千計 諸本「羊」訛作「馬」,據隋書及通志卷一六0高熲傳改。
〔四〕 改姓遼氏至父元 隋書卷四九牛弘傳「遼」作「燎」,「元」作「允」。按周書卷三七裴文舉傳附見燎允,即弘父。疑北史誤。
〔五〕 晉秘書監荀勗定魏內經更著新簿 錢氏考異卷四0云:「勗著中經簿,此稱『內經』,避隋諱也。」
〔六〕 夏后氏代室 隋書卷四九、通志卷一六0牛弘傳「代」作「世」。按周禮考工記原文作「世」。北史似是避唐諱改。但別處又多不避,當是改之未盡。
〔七〕 堂脩二七廣四脩一 諸本「二七」作「七尋」,隋書及考工記並作「二七」。按下引鄭注云:「脩十四步。」知北史本作「二七」。「七尋」乃涉下文「殷人重屋,堂脩七尋」而誤,今據改。
〔八〕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 諸本「度」作「廣」,隋書作「度」。按考工記原文云:「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牛弘引文節略,但舉南北,不言東西。北史又訛「度」為「廣」,遂似九尺為東西之寬,誤。今據改。
〔九〕 互言之明其制同也 諸本脫「言」字,據隋書、通志及考工記補。
〔一0〕設青帝之位須於木室內少北西面 諸本無「木」字,隋書作「太」字,冊府卷五八四作「木」字。按太平御覽卷五三三引三禮圖云:「明堂者布政之宮,周制五室:東為木室,南為火室,西為金室,北為水室,土室在中。」青帝為東方之帝,故設位於木室。隋書作「太室」誤,北史脫「木」字,今據冊府補。
〔一一〕明堂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 諸本脫「祖」字,據隋書及續漢志八祭祀志注引蔡邕明堂論補。
〔一二〕內曰太室 明堂論「內」作「中」,牛弘避隋諱改。
〔一三〕太廟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陰陽九六之變且圓蓋方覆九六之道也 李慈銘云:「蔡邕明堂論作『方三十六丈』。近人元和蔡雲曰:『三十六丈,太廣;六丈,太狹。』未知孰是。『方覆』本作『方載』,亦作『方戴』,此與隋書同誤。」
〔一四〕以四戶八牖乘九宮之數也 明堂論「宮」作「室」。
〔一五〕水闊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於外以象四海 李慈銘云:「明堂月令論本作:『外廣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水周於外,以象四海。』此文有奪誤。『水』當是『外』之誤。『廣』作『闊』者,避煬帝名。『於外』上奪『水周』二字。」按續漢志祭祀志注引明堂論作:「外廣二十四丈,應一歲二十四氣。四周以水,象四海。」與李氏所引不同。但北史當有訛誤。
〔一六〕三三相重合為九屋 隋書「屋」作「室」,疑是。
〔一七〕黃曰神斗 諸本「斗」作「升」。錢氏考異云:「『升』當作『斗』。」按本書卷六0宇文愷傳及太平御覽卷五三三引帝命驗並作「斗」。御覽有注云:「斗,主也。」錢說是,今據改。
〔一八〕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臺辟雍太學同實異名 諸本脫「以」字,據隋書補。
〔一九〕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 隋書同。通志「如」作「於」。按本書宇文愷傳云:「殿垣方,在水內,法地陰也。水四周於外,象四海,法陽也。」則作「於」是。
〔二0〕依太山盛德記覲禮經 按「太山」下疑脫「通義」二字。盛德記指大戴禮盛德篇,覲禮經指儀禮覲禮篇。
〔二一〕若十一月不以黃鍾為宮十三月不以太簇為宮 北、汲、殿三本及隋書、通志「三」作「二」,百衲本作「三」。按十二律次序,黃鍾之下為大呂,再次為太簇。十一月以黃鍾為宮,則十二月當以大呂為宮,次年一月(即第十三月)才是以太簇為宮,上引蔡邕明堂月令章句「孟春月則太簇為宮」,可證。本書卷四0李彪傳,後漢書卷五六陳寵傳云:「十三月陽氣已至,蟄蟲皆震,夏以為春。」是十三月即夏曆正月。各本及隋書、通志作「十二月」誤,今從百衲本。
〔二二〕當日者各自為宮 諸本及隋書「當」作「宮」。李慈銘云:「『宮日』不可解,續漢志作『當日』。此與隋書同誤。」按京房語見後漢書律曆志(即續漢志)。及宋書卷一一律志。李說是,今據改。
〔二三〕至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 諸本「年」上無「元」字,「候」字作「侯」,「鍾」下無「律」字。李慈銘云:「此與隋書脫誤同,當據續漢志改正。『候鍾律』者謂待詔之候鍾律者也。」按李說是。宋書律志亦同續漢志。今據改補。
〔二四〕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諸本「準」上有「太」字。李慈銘云:「『太』字衍。」按隋書、續漢志及宋書律志並無「太」字,今據刪。
〔二五〕故待詔嚴嵩 續漢志作「嚴崇」。隋書、宋書同此。
〔二六〕熹平六年 諸本「熹」作「嘉」,無「六」字。李慈銘云:「東漢無『嘉平』之號,當作『熹平』。『熹平』,靈帝年號也。此與隋書同誤。又『年』上脫『六』字。」按續漢志及宋書律志並作「熹平六年」,今據改補。
〔二七〕晉內書監荀勗 錢氏考異云:「荀勗本中書監,此避諱改。」
〔二八〕嘗醉射殺弘駕車牛 諸本「嘗」作「常」,據隋書改。
〔二九〕事見司馬德戡傳 按實在宇文化及傳。
〔三0〕隋文後幸鄴 隋書卷四二、通志卷一六0李德林傳「鄴」作「同州」。按本書卷十一隋文帝紀及隋書高祖紀,並無「幸鄴」的記載。「行幸同州」見開皇七年十月。疑「同州」訛作「司州」,後人因改為「鄴」。下文云:「伐陳事意,宜自隨也。」可見是在八年出師攻陳之前,時間正合。
〔三一〕帝以之付晉王廣 諸本「廣」作「諱」,據隋書、通志改。
〔三二〕初大象末 諸本無「初」字,隋書、通志並有。按此乃追敘往事,當有「初」字,今據補。
〔三三〕德林請勘逆人文簿及本換宅之意 諸本脫「德林」二字,文義不明,據隋書、通志補。
〔三四〕至是復庭議忤意 按隋書於「初德林稱其父為太尉諮議」前,敘德林議廢五百家鄉正時,觸文帝之怒,故此處有此語。北史刪去上文,而保留此語,遂不知所指。
〔三五〕因出為湖州刺史在州逢旱 隋書「在州」上有「轉懷州刺史」五字。北史刪節失當。
〔三六〕所以運屬興王 諸本脫「所」字,據隋書補。
〔三七〕子百藥 諸本「百」作「伯」,據隋書改。
〔三八〕本卷缺論。
北史 七三至八二
列傳 卷六一至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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