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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國策卷二十七 韓二-戰國策
戰國策卷二十七 韓二
楚圍雍氏五月
楚圍雍氏〔一〕五月。韓令使者求救於秦,冠蓋相望也,秦師不下殽。韓又令尚靳使秦,謂秦王〔二〕曰:「韓之於秦也,居為隱蔽,出為鴈行。今韓已病矣,秦師不下殽。臣聞之,脣揭〔三〕者其齒寒,願大王之熟計之。」宣太后曰:「使者來者眾矣,獨尚子之言是。」召尚子入。宣太后謂尚子曰:「妾事先王也〔四〕,先王以其髀〔五〕加妾之身,妾困不疲〔六〕也;盡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有利焉〔七〕。今佐韓,兵不眾,糧不多,則不足以救韓。夫救韓之危,日費千金,獨不可使妾少有利焉。」
〔一〕 鮑本此十二年。補曰:圍雍氏,見周策。
〔二〕 鮑本昭。
〔三〕 鮑本揭,猶反。
〔四〕 鮑本「也」作「日」。○ 補曰:一本「日」作「也」。
〔五〕 鮑本股也。
〔六〕 姚本錢、劉本作「支」。 鮑本「疲」作「支」。○
〔七〕 鮑本補曰:宣太后之言汙鄙甚矣!以愛魏醜夫欲使為殉觀之,則此言不以為恥,可知秦母后之惡,有自來矣!
尚靳歸書〔一〕報韓王,韓王遣張翠。張翠稱病,日行一縣。張翠至,甘茂曰:「韓急矣,先生病而來。」張翠曰:「韓未急也,且急矣。」甘茂曰:「秦重國知〔二〕王也,韓之急緩〔三〕莫不知。今先生言不急,可乎?」張翠曰:「韓急則折而入於楚矣,臣安敢來?」甘茂曰:「先生毋復言也。」
〔一〕 鮑本以書歸。
〔二〕 姚本錢改作「之」。 鮑本「知」作「智」。○ 補曰:一本「智」作「知」。 札記丕烈案:凡「知」音「智」者,鮑本多即作「智」,此非有異本。
〔三〕 鮑本「急緩」作「緩急」。○
甘茂入言秦王曰:「公仲柄得秦師〔一〕,故敢捍楚。今雍氏圍,而秦師不下殽,是無韓也。公仲且抑首而不朝〔二〕,公叔且以國南合於楚。楚、韓為一,魏氏不敢不聽,是楚以三國謀秦也。如此則伐秦之形成矣。不識坐而待伐〔三〕,孰與伐人之利?」秦王曰:「善。」果下師於殽以救韓。〔四〕
〔一〕 鮑本柄,猶持。補曰:史記「枋有得秦」。按字書「枋」與「柄」同,此恐字訛。
〔二〕 鮑本抑首,不意貌。
〔三〕 札記今本「伐」誤「我」。
〔四〕 鮑本甘茂傳有「茂入言」下。補曰:大事記,赧王十五年,楚圍雍氏,引此章云,此即周紀所載之事。楚前圍雍氏,在赧王三年,秦惠王猶在位,安得有宣太后?楚後圍雍氏,甘茂出奔已數年,兩者皆不合。
楚圍雍氏韓令冷向借救於秦
楚圍雍氏,韓令冷向借救於秦,秦為發使公孫昧〔一〕入韓。公仲曰:「子以秦為將救韓乎?其不乎?」對曰:「秦王〔二〕之言曰,請道於南鄭〔三〕、藍田以入攻楚,出兵於三川以待公,殆不合,軍於南鄭矣〔四〕。」公仲曰:「柰何?」對曰:「秦王必祖張儀之故謀〔五〕。楚威王攻梁,張儀謂秦王〔六〕曰:『與楚攻梁,魏折而入於楚。韓固其與國〔七〕也,是秦孤也。故不如出兵以勁魏〔八〕。』於是攻皮氏〔九〕。魏氏勁,威王怒,楚與魏大戰,秦取西河之外以歸〔一0〕。今也其將揚〔一一〕言救韓,而陰善楚,公恃〔一二〕秦而勁,必輕與楚戰。楚陰得秦之不用也〔一三〕,必易與公相支也。公戰勝楚,逐與公乘〔一四〕楚,易三川而歸。公戰不勝楚〔一五〕,塞三川而守之,公不能救也。臣甚惡其事。司馬康〔一六〕三反之郢矣,甘茂與昭獻遇於境,其言曰收璽〔一七〕,其實猶有約也〔一八〕。」公仲恐曰:「然則柰何?」對曰:「公必先韓而後秦,先身而後張儀〔一九〕,以〔二0〕公不如亟以國合於齊、楚,秦必委國於公以解伐。是公之所以外者儀而已〔二一〕,其實猶之不失秦也。」〔二二〕
〔一〕 鮑本補曰:昧,當音莫葛反。公子昧、唐昧皆然。
〔二〕 鮑本昭。
〔三〕 鮑本屬漢中。
〔四〕 鮑本不與楚戰。正曰:正義云,南鄭,梁州縣。藍田,雍州縣。秦王言或出雍州西南至鄭,或出雍東南歷藍田出嶢關,俱繞楚北境以待韓使而東救雍氏。如此遲緩,殆不合於楚矣。按史止作「殆不合矣」,無「軍於南鄭」四字。竊謂史為是。蓋雍氏在陽翟,而此言合軍南鄭,殊不相涉。且上文請道南鄭,而此曰「不合軍於南鄭」,豈非誤乎? 札記丕烈案:索隱曰「殆不合於南鄭」,依策文為說也。詳史記,與策文不同。此當讀「殆不合」為一句,「軍於南鄭矣」為一句,言待楚、韓之勝也。
〔五〕 鮑本昔者所謀。補曰:秦策有,說見本條。
〔六〕 鮑本惠。
〔七〕 鮑本「與」下無「國」字。○ 韓、魏之與。補曰:一本「固其與國也」。 札記丕烈案:史記有。
〔八〕 鮑本陽為助魏,實欲其與楚戰。
〔九〕 鮑本楚攻之。
〔一0〕鮑本惠八年。補曰:說亦見秦策。
〔一一〕鮑本「揚」作「陽」。○ 札記丕烈案:史記「將揚」作「狀陽」。
〔一二〕札記「恃」,鮑本作「待」。丕烈案:史記作「待」。
〔一三〕鮑本不為韓用。
〔一四〕鮑本乘,因取之也。
〔一五〕鮑本「楚」下復有「楚」字。○ 札記丕烈案:史記有,然實衍字。此謂秦塞三川也。鮑本當是誤依史記添入耳。
〔一六〕鮑本秦人。補曰:「康」,史作「庚」。 札記丕烈案:徐廣曰,一作「唐」。
〔一七〕鮑本璽,軍符。收之者,言欲止楚之攻韓。正曰:收,取也;璽,印也。如楚置相璽之云。索隱以為昭獻欲得秦官之印璽。
〔一八〕鮑本疑秦、楚約攻韓。
〔一九〕鮑本先己所見,後儀之故智。言欲秦之救己,而不欲其勁韓也。徐註欲以為儀在之日而云,非也。正曰:先韓者,急圖其國;後秦者,不望其救。先身者,善己之謀;後儀者,不墮人之詐。徐說見後。
〔二0〕姚本劉去「以」字。 鮑本「以」上補「臣」字。○ 札記丕烈案:史記無「以」字。
〔二一〕鮑本外,猶後也。此言不恃秦耳。承上故言儀。正曰:不墮儀之故智,為外於儀耳。
〔二二〕鮑本雖合齊、楚,圖國事耳,秦無辭怨之。記十二年有。正曰:即上文秦委國於公云云。補曰:徐廣云,秦紀惠王後十三年,楚圍雍氏。紀年於此亦說楚景翠圍雍氏,韓宣惠王卒,秦助韓共敗楚屈匄。又云齊、宋圍煮棗。皆與史記年表及田完世家符同。此是前圍雍氏事也。後圍雍氏,是赧王十五年事。大事記書楚景翠圍韓雍氏,秦樗里疾帥師救韓敗楚,解題具載。徐說謂世家合而為一者,誤。又按正義云,徐見張儀尚存,生此前後之見,此是公孫昧,卻述張儀時事。愚謂,此策雖曰「祖張儀故謀」,其下云「先身後儀」,又云「所外者儀」,似非儀死後之辭。然楚圍之解,實以秦救,公孫昧之言,為不可信耳。此章宜在前,鮑序次誤。 又按大事記云,韓年表書秦助我攻楚,圍景痤。楚將之名與紀年不同,蓋紀年云屈匄也。 愚按,韓、楚世家並云敗楚將屈匄丹陽。夫丹陽之與雍氏相去遠矣。景痤恐即景翠,聲轉而訛。景痤之敗,雍氏之戰也。屈匄之敗,丹陽之戰也。丹陽之役,其雍氏之後歟?大事記首書丹陽之役,後書景翠圍韓。且丹陽大敗之餘,楚力未蘇,何暇於圍韓哉?
公仲為韓魏易地
公仲為韓、魏易地,公叔爭之而不聽,且亡。史惕〔一〕謂公叔曰:「公亡,則易必可成矣。公無辭以後〔二〕反,且示天下輕公,公不若順之。夫韓地易於上〔三〕,則害於趙〔四〕;魏地〔五〕易於下〔六〕,則害於楚。公不如告楚、趙。楚、趙惡之。趙聞之,起兵臨羊腸,楚聞之,發兵臨方城,而易必敗矣。」
〔一〕 鮑本韓史。正曰:或姓。
〔二〕 姚本錢、劉一作「復」。 鮑本「後」作「復」。○
〔三〕 鮑本上,上流,魏之上。正曰:上,謂魏。
〔四〕 鮑本趙,魏鄰也。魏地廣,趙之害也。
〔五〕 鮑本「魏」下無「地」字。○ 補曰:一本「魏地易」。
〔六〕 鮑本下,謂韓。
錡宣之教韓王取秦
錡宣〔一〕之教韓王取秦〔二〕,曰:「為公叔具車百乘,言之楚,易三川。因令公仲謂秦王〔三〕曰:『三川之言曰,秦王必取我〔四〕。 韓王之心,不可解矣〔五〕。王何不試以襄子〔六〕為質於韓,令韓王知〔七〕王之不取三川也〔八〕。』因以出襄子而德太子。」
〔一〕 鮑本韓人。
〔二〕 鮑本取,言與之合。
〔三〕 鮑本昭。
〔四〕 鮑本我,三川也。
〔五〕 鮑本言其聞三川之言,恐空失地,故來與楚易。補曰:三川,見秦策。
〔六〕 鮑本王,秦王。襄子,秦諸公子不善太子者。正曰:無考。
〔七〕 鮑本「知」下原注「衍之字」。○ 補曰:一本無。姚同。
〔八〕 鮑本韓之易地,畏秦取之也,今秦入質,則不取可知。
襄陵之役
襄陵之役〔一〕,畢長謂公叔曰:「謂毋用兵,而楚、魏皆德公之國矣。夫楚欲置公子高〔二〕,必以兵臨魏〔三〕。公何不令人說昭子〔四〕曰:『戰未必勝,請為子起兵以之魏〔五〕。』子有辭以毋戰,〔六〕於是以〔七〕太子扁〔八〕、昭揚〔九〕、梁王皆德公矣〔一0〕。」
〔一〕 鮑本史不書。補曰:襄陵,見齊策。
〔二〕 鮑本「高」作「咎」。○ 原作「高」,從史。後並同。此書亦或作「咎」。置,不立也。事見十二年。補曰:「咎」與「皋」通,「皋陶」作「咎繇」。此為「高」,音同也。 札記丕烈案:此未必即韓公子咎也。吳說亦未是。
〔三〕 鮑本魏欲立咎故。
〔四〕 鮑本陽也。
〔五〕 鮑本韓起兵。
〔六〕 鮑本楚臨魏,欲置咎也。韓令順之,故可以無戰。
〔七〕 鮑本衍「以」字。
〔八〕 鮑本「扁」作「與」。○ 幾瑟也。補曰:此「高」字訛。 札記丕烈案:吳說亦未是。上文高稱公子,此稱太子,必別一人。
〔九〕 鮑本「揚」作「陽」。○ 補曰:即「陽」。音同而訛。
〔一0〕鮑本陽得毋戰,梁得免兵。補曰:大事記,韓世家襄王十二年,太子嬰死,公子咎、公子蟣虱爭為太子。時蟣虱質於楚,楚欲內之,遂圍雍氏。蟣虱竟不得歸韓,韓立咎為太子。戰國策與世家所載,參錯重複,不可詳考。大略二公子各有所主,公仲主蟣虱,公叔主咎。愚按,楚策,韓公叔有齊、魏,而太子有楚、秦。據此,則公叔挾齊、魏以主咎,公仲挾秦、楚以主蟣虱也。
公叔使馮君於秦
公叔使馮君於秦,恐留,教陽向〔一〕說秦王〔二〕曰:「留馮君以善韓臣〔三〕,非上知也。主君不如善馮君,而資之以秦。馮君廣王〔四〕而不聽公叔,以與太子爭〔五〕,則王澤布,而害於韓矣〔六〕。」
〔一〕 鮑本並韓人。正曰:陽向未必韓人。
〔二〕 鮑本昭。
〔三〕 姚本集、錢、劉、曾作「辰」。 鮑本韓之嫉馮者,以留之為善。
〔四〕 鮑本恃秦以自大。補曰:「廣」字未詳,疑有誤。
〔五〕 鮑本太子爭也。時未定所立,故幾瑟、咎、嬰更稱之。補曰:此太子,指咎也。秦主幾瑟者,此設為順秦之辭。按大事記云,國策中庶子強謂太子云云。史,蘇代謂韓咎曰,幾瑟亡在楚,楚王欲內之甚,然則幾瑟嘗立為太子,不然公子咎之徒,乃出奔也。索隱曰,伯嬰即太子嬰。嬰前死,故咎與幾瑟爭立。愚謂,此大事記所謂不可考者。
〔六〕 鮑本國不和故。補曰:「害」疑「善」字。
謂公叔曰公欲得武遂於秦
謂公叔曰:「公欲得武遂於秦,而不患楚之能揚〔一〕河外也。公不如令人恐楚王〔二〕,而令人為公求武遂於秦。謂楚王曰:『發重使為韓求武遂於秦。秦王〔三〕聽,是令得行於萬乘之主也。韓得武遂以恨〔四〕秦,毋〔五〕秦患而得〔六〕楚。韓,楚之縣而已。〔七〕秦不聽,是秦、韓之怨深,而交〔八〕楚也。』」
〔一〕 鮑本揚,猶動。補曰:年表,襄王五年,秦拔宜陽,涉河城武遂;六年,秦復與我武遂;九年,秦復取之。正義云,武遂,韓邑也,近平陽,非堯都。秦昭雎曰,秦破韓宜陽,而韓猶復事秦者,以先王墓在平陽,而秦之武遂去之七十里,以故尤畏秦。「揚」疑「傷」字訛。
〔二〕 鮑本懷。
〔三〕 鮑本昭。
〔四〕 鮑本「恨」作「限」。○ 補曰:疑「限」。
〔五〕 鮑本「毋」作「無」。○ 補曰:「無」通。
〔六〕 鮑本「得」作「德」。○ 補曰:當作「德」。
〔七〕 鮑本言役屬於楚。
〔八〕 鮑本「交」下補「事」字。○ 補曰:恐「交」字下有缺字。 札記今本「交」下有「事」字,乃誤涉鮑也。
謂公叔曰乘舟
謂公叔曰:「乘舟,舟漏而弗塞,則舟沉矣。塞漏舟,而輕陽侯之波〔一〕,則舟覆矣。今公自以〔二〕辯於薛公〔三〕而輕秦,是塞漏舟而輕陽侯之波也,願公之察也。」
〔一〕 鮑本說陽侯多矣。今按四八目,伏羲六佐,一曰「陽侯」,為江海。蓋因此為波神歟?補曰:此出陶潛聖賢群輔錄。「侯」一作「使」。博物志,晉陽國侯溺水,因為大海之神。
〔二〕 鮑本「以」下有「為」字。○
〔三〕 鮑本「辯」作「辨」。○ 辨,猶治也。猶言治於高徯。薛公,田嬰。
齊令周最使鄭
齊令周最使鄭〔一〕,立韓擾〔二〕而廢公叔。周最患之,曰:「公叔之與周君交也〔三〕,令〔四〕我使鄭,立韓擾而廢公叔。語曰:『怒於室者色〔五〕於市。』今公叔怨齊,無柰何也,必〔六〕周君而深怨我矣。」史舍曰:「公行矣,請令公叔必重公。」
〔一〕 鮑本韓滅鄭,有其地,故多稱鄭。補曰:韓滅鄭,徙都之,故稱鄭。猶魏都大梁稱梁。
〔二〕 鮑本韓公子,蓋立為相。正曰:無據。
〔三〕 鮑本交,言其相善,己不可以廢之。
〔四〕 鮑本「令」作「今」。○ 補曰:一本「令我」,從上文。
〔五〕 鮑本色,作色也。
〔六〕 鮑本「必」下有「絕」字。○札記今本「必下有「絕」字。
周最行至鄭,公叔大怒。史舍〔一〕入見〔二〕曰:「周最固不欲來使,臣竊強之。周最不欲來,以為公也;臣之強之也〔二〕,亦以為公也。」公叔曰:「請聞其說。」對曰:「齊大夫諸子有犬,犬猛不可叱,叱之必噬人。客有請叱之者,疾視而徐叱之,犬不動;復叱之,犬遂無噬人之心。今周最固得事足下,而以不得已之故來使,彼將禮陳其辭〔四〕而緩其言,鄭王必以齊王〔五〕為不急,必不許也。今周最不來,他人必來。來使者無交於公,而欲德於韓擾,其使之必疾,言之必急,則鄭王必許之矣。」公叔曰:「善。」遂重周最。王果不許韓擾。
〔一〕 鮑本舍,齊、韓史,與最同使。正曰:史,或姓。
〔二〕 鮑本見公叔。
〔三〕 鮑本「臣」上有「使」字。○ 補曰:「最固不欲來使」句,下亦有「來使」文。一本「臣之強之也」上無「使」字,是。
〔四〕 鮑本以禮陳說,不急也。
〔五〕 鮑本閔。
韓公叔與幾瑟爭國鄭強為楚王使於韓
韓公叔與幾瑟爭國〔一〕。鄭強為楚王〔二〕使於韓,矯〔三〕以新城、陽人合〔四〕世子〔五〕,以與公叔爭國。楚怒,將罪之。鄭強曰:「臣之矯與之,以為國也。臣曰〔六〕,世子得新城、陽人,以與公叔爭國,而得全,魏必急韓氏〔七〕;韓氏急,必縣命於楚,又何新城、陽人敢索?若戰而不勝,走〔八〕而不死,今且以至,〔九〕又安敢言地?」楚王曰:「善。」乃弗罪。〔一0〕
〔一〕 鮑本爭立為相。見後。
〔二〕 鮑本懷。
〔三〕 姚本劉改「橋」作「矯」。
〔四〕 鮑本「合」作「命」。○
〔五〕 鮑本幾瑟也。
〔六〕 鮑本言其言然。
〔七〕 鮑本魏欲立咎,故急攻之。
〔八〕 鮑本「走」作「幸」。○
〔九〕 鮑本言歸楚。
〔一0〕鮑本楚策有,大同。「強」作「申」。
韓公叔與幾瑟爭國中庶子強謂太子
韓公叔與幾瑟爭國。中庶子強〔一〕謂太子曰:「不若及齊師未入〔二〕,急擊公叔。」太子曰:「不可。戰之於國中必〔三〕分。」對曰:「事不成,身必危,尚何足以圖國之〔四〕全為?」太子弗聽,齊師果入,太子出走。〔五〕
〔一〕 鮑本庶子,本周官,秦置中庶子,為太子官。補曰:新序楚莊王蒞政云云,中庶子聞之,跪而泣曰,「臣尚衣冠御即十三年矣」。燕策有。秦王寵臣中庶子蒙嘉,衛鞅為公叔痤庶子,甘羅事呂不韋為庶子。則中庶子者,侍御左右之臣,而當時家臣亦有此名,非復周制矣。秦官,太子、庶子、中庶子。此云「中庶子強謂太子」,豈亦太子之官歟?強或是鄭強。
〔二〕 鮑本齊助公叔。
〔三〕 鮑本「必」上有「國」字。○
〔四〕 姚本曾作「尚之」。
〔五〕 鮑本彪謂:幾瑟之及此言也,義嗣也,而卒不得立,小人勝故也。正曰:幾瑟之不欲戰,慮國之分耳,非有息民全民之意、退讓之美也,何義嗣之足稱乎?
齊明謂公叔
齊明謂公叔曰:「齊逐幾瑟,楚善之。今楚欲善齊甚,公何不令齊王〔一〕謂楚王〔二〕:『王為我逐幾瑟以窮之。』楚聽,是齊、楚合,而幾瑟走也;楚王不聽,是有陰〔三〕於韓也。」
〔一〕 鮑本閔。
〔二〕 鮑本懷。
〔三〕 鮑本陰,言私厚之,然則公叔不可不備。
公叔將殺幾瑟
公叔將殺幾瑟也。謂公叔曰:「太子〔一〕之重公也,畏幾瑟也。今幾瑟死,太子無患,必輕公。韓大夫見王老,冀太子之用事也,固欲事之。太子外無幾瑟之患〔二〕,而內收諸大夫以自輔也,公必輕矣。不如無殺幾瑟,以恐太子,太子必終身重公矣。」
〔一〕 鮑本太子咎。
〔二〕 鮑本時在楚,故言外。
公叔且殺幾瑟
公叔且殺幾瑟也,宋赫為謂公叔曰:「幾瑟之能為亂也,內得父兄〔一〕,而外得秦、楚也。今公殺之,太子無患,必輕公。韓大夫知王之老而太子定,必陰事之。秦、楚若無韓〔二〕,必陰事伯嬰。〔三〕伯嬰亦幾瑟也。公不如勿殺〔四〕。伯嬰恐〔五〕,必〔六〕保於公。韓大夫不能必其不入也〔七〕,必不敢輔伯嬰以為亂。秦、楚挾幾瑟以塞伯嬰〔八〕,伯嬰外無秦、楚之權,內無父兄之眾,必不能為亂矣。此便於公。」〔九〕
〔一〕 鮑本補曰:大事記云,內得父兄,指公仲也。
〔二〕 鮑本言小國不之有。補曰:未詳。
〔三〕 鮑本秦、楚有韓,則事太子。太子,韓嗣故也。無韓乃事嬰。
〔四〕 鮑本絕句。
〔五〕 鮑本嬰與太子在韓,皆幾瑟之仇。幾瑟在,故嬰恐。
〔六〕 鮑本「必」下有「陰」字。○
〔七〕 鮑本幾瑟入。
〔八〕 鮑本塞,障也。不使與事。
〔九〕 鮑本十二年書太子嬰死,因言公仲、伯嬰六事。六事豈與太子同名歟?正曰:索隱說伯嬰云云,見前。
謂新城君曰
謂新城君曰:「公叔、伯嬰恐秦、楚之內幾瑟也,公何不為韓求質子於楚〔一〕?楚王〔二〕聽而入質子於韓,則公叔、伯嬰必知秦、楚之不以幾瑟為事也,必以韓合於秦、楚矣。秦、楚挾韓以窘魏,魏氏不敢東〔三〕,是齊孤也。公又令秦求質子於楚〔四〕,楚不聽,則怨結於韓〔五〕。韓挾齊、魏以眄〔六〕楚,楚王必重公矣〔七〕。公挾秦、楚之重,以積德於韓,則公叔、伯嬰必以國事公矣。」〔八〕
〔一〕 鮑本楚不主幾瑟,則必入質,以此卜之。
〔二〕 鮑本懷。
〔三〕 鮑本不合齊。
〔四〕 鮑本卜其與秦同否也。
〔五〕 鮑本此韓,皆主公叔、伯嬰為言。
〔六〕 鮑本「眄」作「盻」。○ 盻,睥睨也。正曰:盻,恨視也,五禮反。 札記今本「眄」作「盼」,乃因鮑注而誤其字也。丕烈案:依吳,當作「盻」。
〔七〕 鮑本新城貴於秦,楚欲秦援之,故重新城。
〔八〕 鮑本記十二年有,在楚圍雍氏下。補曰:史以此為蘇代之言。新城君,羋戎也。
胡衍之出幾瑟於楚
胡衍〔一〕之出幾瑟於楚也〔二〕,教〔三〕公仲謂魏王〔四〕曰:「太子在楚,韓不敢離楚也〔五〕。公〔六〕何不試奉公子咎,〔七〕而為之請太子〔八〕。因令人謂楚王〔九〕曰:『韓立公子咎而棄幾瑟,是王抱虛質也。王不如亟歸幾瑟。幾瑟入,必以韓權報讎於魏,而德王〔一0〕矣。』」〔一一〕
〔一〕 鮑本韓人。
〔二〕 鮑本出而歸韓。
〔三〕 鮑本衍「教」字。
〔四〕 鮑本哀。正曰:襄。
〔五〕 鮑本懼其為幾瑟伐韓。
〔六〕 鮑本「公」作「王」。○ 正曰:謂魏王之言,止上二句,言韓所以不敢離楚之故,以解於魏也。「公何不試奉公子咎,而為之請太子」,此勸公仲之辭,「試」字可見。大事記引此,亦去「公」字,反不若存之之明也。 札記丕烈案:此當「公」字下有缺文,吳說亦未是。
〔七〕 鮑本此後並因舊字。
〔八〕 鮑本請韓立之。
〔九〕 鮑本懷。幾瑟聞魏欲立咎故。
〔一0〕鮑本正曰:「德王」之「王」,謂楚王。
〔一一〕鮑本正曰:大事記謂,公仲始主幾瑟,後持兩端。幾瑟既不得入,遂改主咎。以此章為證。愚謂,勸仲試奉咎者,將以行其謂楚之謀,激楚王之早入幾瑟耳,非果有奉咎之心也。楚既敗雍氏,幾瑟卒不得入,公仲直以勢窮力竭而遂止耳。
幾瑟亡之楚
幾瑟亡之楚,楚將收秦而復之。謂羋戎曰:「廢公叔而相〔一〕幾瑟者楚也。今幾瑟亡之楚,楚又收秦而復之,幾瑟入鄭之日,韓,楚之縣邑〔二〕。公不如令秦王賀伯嬰之立也。韓絕於楚〔三〕,其事秦必疾,秦挾韓親魏,齊、楚後至者先亡。此王業也。」
〔一〕 鮑本相,謂昔日。正曰:相,助也。
〔二〕 鮑本「邑」作「已」。○ 補曰:策文如此句者。每作「已」。然「邑」字自通。 札記丕烈案:吳氏補曰,策文如此句者,每作「已」,是也。又曰,然「邑」字自通,非。
〔三〕 鮑本楚主幾瑟,而今立嬰,故絕韓。
冷向謂韓咎
冷向謂韓咎〔一〕曰:「幾瑟亡在楚,楚王〔二〕欲復之甚,令楚兵十餘萬在方城之外。臣請令楚築萬家之都於雍氏之旁,韓必起兵以禁之,公必將矣。公因以楚、韓之兵奉幾瑟而內之鄭〔三〕,幾瑟得入而德公,必以韓、楚奉公矣〔四〕。」
〔一〕 鮑本史有公子咎,有韓咎。補曰:史,「冷向」作「蘇代」。愚謂,咎即太子咎,豈有內幾瑟之理?當是謂公仲之辭。此大事記所謂不可考者。
〔二〕 鮑本懷。
〔三〕 鮑本「之」下無「鄭」字。○札記丕烈案:鄭即韓也。無者,必不知而誤刪之。
〔四〕 鮑本記十二年有。
楚令景鯉入韓
楚令景鯉入韓,韓且內伯嬰於秦,景鯉患之〔一〕。冷向謂伯嬰曰:「太子〔二〕入秦,秦必留太子而合楚,以復幾瑟也,是太子反棄之。」〔三〕
〔一〕 鮑本楚欲立幾瑟,怨秦立嬰故。
〔二〕 鮑本謂伯嬰。
〔三〕 鮑本言已得立而棄之,向蓋為鯉者。彪謂:太子,國子之本也,而紛紛不定若此,韓置相,其皆何事耶?正曰:己若入秦,而秦與楚復幾瑟,反為自棄也。 大事記云,置嗣不定,大臣外連敵國,相與為市,國之不亡者幸也!愚觀咎與幾瑟爭立,實大臣輔之爭,而鮑謂「置相何事」,獨弗考乎?
韓咎立為君而未定〔校一〕
〔校一〕姚本《冷向謂韓咎》《楚令景鯉入韓》和《韓咎立為君而未定》三篇連篇,鮑本分為三篇。據文義,從鮑本。
韓咎〔一〕立為君而未定也〔二〕,其弟在周,周欲以〔三〕車百乘重〔四〕而送之,恐韓咎入韓之不立也。綦母恢曰:「不如以百金從之,韓咎立,因〔五〕也〔六〕以為戒〔七〕;不立,則曰來效賊也〔八〕。」
〔一〕 鮑本太子咎。即釐王。
〔二〕 鮑本幾瑟、伯嬰難之。補曰:韓襄王十二年,公子咎、公子幾瑟爭立,楚圍雍氏。次年,魏襄王與齊閔王會於韓,立咎為太子。此策必其爭立之時,若既即位,則何未定之有?
〔三〕 鮑本「以」作「立」。○
〔四〕 鮑本「乘」下無「重」字。○
〔五〕 姚本劉改「因」作「曰」。
〔六〕 姚本一本添「也」字。 鮑本「因」下無「也」字。○
〔七〕 鮑本所謂兵餽。
〔八〕 鮑本得立者以咎弟為賊。正曰:公叔、公仲之用事,仲先而叔後。韓咎既立,則公仲之權寵衰矣。伯嬰、幾瑟、咎之爭立,伯嬰必先死,鮑次序錯亂,非是。
史疾為韓使楚〔校一〕
〔校一〕此篇鮑本列在《楚策》。
史疾為韓使楚,楚王問曰:「客何方所循〔一〕?」曰:「治列子圉〔二〕寇之言。」曰:「何貴?」曰:「貴正。」王曰:「正亦可為國乎?」曰:「可。」王曰:「楚國多盜,正可以圉盜乎?」曰:「可。」曰:「以正圉盜,柰何?」頃間〔三〕有鵲止於屋上者,曰:「請問楚人謂此鳥〔四〕何?」王曰:「謂之鵲。」曰〔五〕:「謂之烏,可乎?」曰:「不可。」曰:「今王之國有柱國、令尹、司馬、典令〔六〕,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潔勝任。今盜賊公行,而弗能禁也,此烏不為烏,鵲不為鵲也。」〔七〕
〔一〕 鮑本方,術也。
〔二〕 鮑本「圉」,「禦」同。
〔三〕 姚本曾作「聞」。
〔四〕 鮑本「此鳥」二字作「之」。○
〔五〕 鮑本無「曰」字。○
〔六〕 鮑本皆楚官。
〔七〕 鮑本原在韓策。正曰:為韓使楚,故有韓,從舊可。按,此言循名,有申、韓之意,而以為列圉寇所治,何歟?抑申、韓原於道德,本不異歟?補曰:「為韓」之「為」,去聲。
韓傀相韓
韓傀〔一〕相韓,嚴遂重於君,二人相害也。嚴遂政〔二〕議直指,舉韓傀之過。韓傀以之〔三〕叱之於朝。嚴遂拔劍趨之,以救解〔四〕。於是嚴遂懼誅,亡去游,求人可以報韓傀者。
〔一〕 鮑本補曰:史作「韓相俠累」。索隱引高誘云,韓傀,俠累也。今註本無。俠,古狹反。累,力追反。韓非子「傀」作「廆」。藝文類聚引作「韓羌」。今按「傀」字,呼乖、徒回、姑回、姖鮪、戶賄等反不一。「傀」與「俠累」,字音有差互訛轉。說又見後。 札記丕烈案:「傀」、「廆」同字,「累」、「羌」同字。考索隱在韓世家。單刻本「俠」下有「侯」字,疑「俠侯」是其爵號。「傀」、「累」為聲之轉也。
〔二〕 鮑本「政」,「正」同。
〔三〕 鮑本猶以此。
〔四〕 鮑本以救至得解。
至齊,齊人或言:「軹深井里〔一〕聶政,勇敢士也,避仇隱於屠者之間。」嚴遂陰交於聶政,以意厚之。聶政問〔二〕曰:「子欲安用我乎?」嚴遂曰:「吾得為役之日淺,事今薄〔三〕,奚敢有請?」於是嚴遂乃具酒,觴〔四〕聶政母前。仲子〔五〕奉黃金百鎰,前為聶政母壽。聶政驚,愈恠其厚,固謝〔六〕嚴仲子。仲子固進,而聶政謝曰:「臣有老母,家貧,客游以為狗屠,可旦夕得甘脆〔七〕以養親。親供養備,義不敢當仲子之賜。」嚴仲子辟人〔八〕,因為聶政語曰:「臣有仇,而行游諸侯眾矣。然至齊,聞足下義甚高。故直進百金者,特以為夫人麤糲〔九〕之費,以交〔一0〕足下之驩,豈敢以有求邪?」聶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者〔一一〕,徒幸〔一二〕而〔一三〕養老母〔一四〕。老母在〔一五〕,政身未敢以許人也。」嚴仲子固讓,聶政竟不肯受。然仲子卒備賓主之禮而去。
〔一〕 鮑本軹之里名深井。補曰:軹,即河內軹。正義云,深井里,在懷州濟源縣南三十里。政時客游齊。
〔二〕 鮑本「問」下有「之」字。○ 補曰:一本「問曰」。
〔三〕 鮑本薄,猶迫。
〔四〕 鮑本「觴」上有「自」字。○ 補曰:一本「具酒觴」。 札記丕烈案:史記作「自暢」。徐廣曰,一作「賜」。索隱曰,作「觴」近為得也。
〔五〕 鮑本仲子,遂字。補曰:索隱引高誘云,嚴遂,字仲子。今本無。
〔六〕 鮑本補曰:一本「固謝」。史、姚同。 札記「固」,鮑本作「因」。吳補一本「固謝」,史同。丕烈案:今鮑本誤為「固」,即與吳校矛盾也。
〔七〕 鮑本肉之肥美者。正曰:說文,甘,美也;脆,小耎物易斷也。
〔八〕 鮑本辟,猶屏闢去之。
〔九〕 鮑本「夫」作「丈」。○ 丈人,亦尊稱政也。粟十六斗為一秉,舂米一斛曰糲。補曰:一本「夫人」。史、姚同。韋昭云,古者,尊大嫗為夫人,又或作「大人」。糲,落蓋反,又力制、郎達二反。 札記丕烈案:「丈」字當是。顏氏家訓有說。
〔一0〕鮑本「交」作「反」。○ 補曰:一本「交足下」。史、姚同。「反」字必誤。
〔一一〕鮑本「者」上有「屠」字。○
〔一二〕鮑本「幸」上無「徒」字。○
〔一三〕鮑本「而」作「以」。○ 札記丕烈案:史記「而」作「以」。
〔一四〕鮑本以有養為幸。
〔一五〕鮑本「在」下有「前」字。○ 在未死前。補曰:一本「居市井者,徒幸而養老母,老母在」。史、姚同,無「前」字。
久之,聶政母死,既葬,除服。聶政曰:「嗟乎!政乃市井之人,鼓刀以屠,而嚴仲子乃諸侯之卿相也,不遠千里,枉車騎而交臣,臣之所以待之至淺鮮〔一〕矣,未有大功可以稱者,而嚴仲子舉百金為親壽,我雖〔二〕不受,然是深知政也。夫賢者以感忿睚眥之意,〔三〕而親信窮僻之人,而政獨安可嘿然而止乎?且前日要政,政徒以老母。老母今以天年終,政將為知己者用。」
〔一〕 鮑本無「鮮」字。○ 補曰:一本「至淺鮮矣」。史、姚同。
〔二〕 鮑本「雖」作「義」。○ 補曰:一本「我雖不受」。史、姚同。
〔三〕 鮑本感,言動心。睚眥,怒視也。補曰:師古曰,睚音厓,舉眼也;眥,謂目匡也。言舉眼相忤者,即殺之也。一說,睚,五懈反;眥,士懈反。瞋目貌。
遂西至濮陽〔一〕,見嚴仲子曰:「前所以不許仲子者,徒以親在。今親不幸〔二〕,仲子所欲報仇者為誰〔三〕?」嚴仲子具告曰:「臣之仇韓相傀〔四〕。傀又韓君之季父也,宗族盛,兵衛設〔五〕,臣使人刺之,終莫能就。今足下幸而不棄,請益具車騎壯士,以為羽翼。」政曰:「韓與衛,中間不遠〔六〕,今殺人之相,相又國君之親,此其勢不可以多人。多人不能無生得失〔七〕,生得失則語泄〔八〕,語泄則韓舉國而與仲子為讎也,豈不殆哉!」遂謝車騎人徒,辭,獨行仗劍〔九〕至韓。
〔一〕 鮑本補曰:漢濮陽縣屬東郡,春秋時帝丘也。
〔二〕 鮑本「幸」下有「而死」二字。○ 補曰:一本無「而死」二字。 札記丕烈案:史記作「今不幸而母以天年終」。
〔三〕 鮑本「者」下無「為誰」二字,有「請得從事焉」五字。○ 補曰:一本「仇者為誰」。史、姚同。一本無「請得從事焉」五字。史有。
〔四〕 鮑本「傀」上有「韓」字。○ 補曰:一本「韓相傀」。 札記丕烈案:史記「韓相俠累」。
〔五〕 鮑本「盛」下有「多居處」三字,「設」上有「甚」字。○ 設,陳也。補曰:一本無「多居處甚」四字。史有。
〔六〕 鮑本「衛」下有「相去」二字。○事泄易聞。補曰:一本「韓與衛中間不遠」,無「相去」二字。姚同,史有。司馬貞引高誘云,韓都潁川陽翟,衛都東郡濮陽,故云云。今註本無。
〔七〕 鮑本謂相可否。
〔八〕 鮑本補曰:索隱云,策作「無生情」,言所將人多,或生異情,故語泄。今本無此文。 札記丕烈案:考索隱云,此云「生得」,言將多人往殺俠累後,又被生擒而語泄,亦兩俱通也。是史記本作「生得」,策文本作「生情」。今本皆誤。
〔九〕 鮑本仗,兵器也。蓋以劍為兵。正曰:仗,執持也。
韓適有東孟〔一〕之會,韓王及相皆在焉,持兵戟而衛〔二〕者甚眾。聶政直入,上階刺〔三〕韓傀。韓傀走而抱哀侯〔四〕,聶政刺之,兼中哀侯,左右大亂。聶政大呼,所〔五〕殺者數十人。因自皮面〔六〕抉〔七〕眼,自屠出腸〔八〕,遂以死。韓取聶政屍〔九〕於市,縣購之千金〔一0〕。久之莫知誰子〔一一〕。
〔一〕 鮑本東孟,地缺。補曰:索隱引高註,東孟,地名。今本無。
〔二〕 鮑本「衛」下有「侍」字。○ 補曰:一本無「侍」字。史、姚同。 札記丕烈案:今史記有。
〔三〕 鮑本「刺」下有「殺」字。○ 札記丕烈案:史記「刺殺俠累」。索隱引戰國策「刺韓傀」,無「殺」字。鮑本當是誤用史記添入耳。
〔四〕 鮑本「哀」作「列」。○ 下同。按釐侯,策及傳皆言哀侯,而記及年表皆書列侯。策、傳可為誤,年不可移也。補曰:說見後。 札記鮑改「哀」為「列」,下同。丕烈案:此即世家之列侯,策文謂之哀侯,一人耳。世本又作武侯,引見索隱,非世家所謂「韓嚴弒其君哀侯者也」。吳氏補以為二事,是矣。其必謂之列侯,未審於史記、策文本不同也。
〔五〕 鮑本「所」下有「擊」字。○ 補曰:一本無「擊」字。姚同,史有。 札記丕烈案:劉向列女傳無。
〔六〕 鮑本「皮面」作「面皮」。○ 去面之皮。補曰:索隱云,以刀刺其面皮,欲令人不識。列女傳作「披」,蓋以刀剺面而去其皮也。 札記丕烈案:「皮」、「披」同字,「抉」、「決」同字,作「面皮」者誤。列女傳是「自披其面」也。
〔七〕 鮑本抉,挑也。補曰:史作「決」。
〔八〕 鮑本「自屠出腸」作「屠腸」。○ 一本「自屠出腸」。史、姚同。 札記丕烈案:列女傳作「自屠剔」。
〔九〕 鮑本「屍」下有「暴」字。○ 札記丕烈案:史記有。列女傳,「韓暴其屍於市」。
〔一0〕鮑本縣金募知者。
〔一一〕鮑本「誰」下無「子」字。○ 補曰:一本「誰子」。史、姚同。 札記丕烈案:列女傳,「莫知為誰」。
政姊〔一〕聞之,曰:「弟〔二〕至賢,不可愛妾之軀,滅吾弟之名,非弟意也〔三〕。」乃之韓。視之曰:「勇哉!氣矜〔四〕之隆。是其軼〔五〕賁、育而〔六〕高成荊矣〔七〕。今死而無名〔八〕,父母既歿矣,兄弟無有,此為我故也〔九〕。夫愛身不揚弟之名,吾不忍也。」乃抱屍而哭之曰:「此吾弟軹深井里聶政也。」亦自殺於屍下。
〔一〕 姚本劉有「嫈」字。 鮑本「姊」下有「嫈」字。○ 補曰:一本無「嫈」字。嫈,么莖反。史作「榮」。 札記丕烈案:索隱云,戰國策無「榮」字,有者當是誤用史記添入耳。列女傳亦無。
〔二〕 鮑本「弟」上有「吾」字。○ 札記丕烈案:列女傳無。
〔三〕 鮑本言往哭自吾意耳。
〔四〕 鮑本矜,自持也。
〔五〕 鮑本軼,車相出也。
〔六〕 鮑本「高」上無「而」字。○ 補曰:姚本「而高」。
〔七〕 鮑本說文,成荊,古之勇士。今對賁、育,復似兩人。補曰:呂氏春秋,「豫讓必死於襄子,而趙氏皆恐;成荊致死於韓王,而周人皆畏」。按此對豫讓言,則一人也。
〔八〕 鮑本不顯其人。
〔九〕 鮑本不顯其名,恐累及姊。
晉、楚、齊、衛聞之曰:「非獨政之能,乃其姊者,亦列女也。〔一〕」聶政之所以名施於後世者,其姊不避菹醢〔二〕之誅,以揚其名也。〔三〕
〔一〕 鮑本「政」上有「聶」字,「者」下無「亦」字。○ 列,義烈可陳。正曰:「列」,「烈」通。補曰:一本「非獨政之能,乃其姊者,亦列女也」。姚同。 札記丕烈案:史記,「非獨政能也,乃其姊亦烈女也」。列女傳,「非獨聶政之勇,乃其姊者烈女也」。
〔二〕 鮑本「菹醢」作「葅酢」。○ 葅酢,菜也。言剉斮之如此。補曰:周禮註疏,薤葅之類,菜肉通稱。全物若〈月枼〉為葅。記文,醢,肉醬。
〔三〕 鮑本此三年書政殺韓相俠累,刺客傳有。彪謂:政之始終於其親,孝矣。其臨財也,義矣。嘗欲評其死,感其義烈,不忍下筆。獨以謂人之居世,不可不知人,亦不可妄為人知也。遂唯知政,故得行其志。惜乎,遂褊猵狷細人耳,政不幸謬為所知,故死於是!使其受知明主與賢相,則其所成就,豈不有萬萬於此者乎?哀哉!補曰:大事記,按史記韓世家,烈侯三年,聶政殺韓相俠累;十一年,烈侯卒;子文侯立,十年卒;子哀侯立,六年,韓嚴弒其君哀侯。聶政之刺俠累,與哀侯之弒,相去遠矣,而聶政傳乃謂嚴仲子事哀侯,與韓相俠累有郤,使政刺累。與世家不合。蓋其氏偶同,故刺客傳誤以為哀侯之時。策曰,東孟之會,韓王及相皆在焉,聶政刺韓傀兼中哀侯。又曰,聶政刺相,兼中哀侯,許異蹴哀侯而殪之,是故哀侯為君而許異終身相焉。考之世家,哀侯既弒,其子懿侯即立,許異將誰相哉?俠累既死,烈侯猶在位十年,謂之終身相可也。則此乃烈侯三年之事,但戰國策誤以為哀侯耳。又烈王五年,韓嚴遂弒哀侯,解題引索隱云,紀年,晉桓公邑哀侯於鄭,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立韓若山。山堅即韓嚴也,若山即懿侯也。愚按,此事,國策誤合二事為一,司馬遷兩存而不決,故溫公與劉道原書、蘇氏古史皆疑之。大事記考之未盡,且史記年表、世家兩書韓嚴,是聶政之事乃嚴遂;而弒哀侯者,乃韓嚴。大事記謂氏偶同,又不知韓嚴遂、韓嚴,國、氏、名交混也。通鑑書嚴遂弒哀侯,大事記因之未改,當從史書韓嚴。綱目書「廢遂」下注,哀侯以韓廆為相,而愛韓遂,二人相害,遂刺廆于朝,併中哀侯,亦仍誤也。正曰:史遷作刺客傳,失在獎盜,而年表書盜殺韓相俠累,獨為得春秋書法。綱目、大事記不能易也。父母遺體不敢毀傷,以不義而滅其身得為孝乎?非有夙昔之遇,如智伯之於豫讓;非有累世之恩,如韓之於子房,以欲報仇之故,厚己而使為不義,得為知己乎?鮑陳說區區,陋矣。補曰:姊嫈之死,蓋兄弟之義,策述其言,以為不愛身以揚弟之名,而說者徒知論名,而不及義,此皆戰國之習也。史記云,「使政知姊無濡忍之志,不重暴骸之難,必絕險千里以列其名,姊弟俱僇於韓市者,亦未必敢以身許仲子也」。列女傳云,「嫈仁而有勇,不怯死以滅名。詩云,『死喪之威,兄弟孔懷』云云,此之謂也。」愚謂,子長得政之情,子政得嫈之志,然一則曰列其名,一則曰不滅名,猶未免世俗之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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