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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狱龟鉴-宋·郑克
折狱龟鉴目录:
折狱龟鉴
卷一释冤上
卷二释冤下
卷三辨诬
卷三鞫情
卷四议罪
卷五惩恶
卷五察奸
卷六核奸
卷六擿奸
卷六察慝
卷六证慝
卷七钩慝
卷七察盗
卷七迹盗
卷七谲盗
卷七察贼
卷七迹贼
卷七谲贼
卷八严明
卷八矜谨
虞应龙序
赵时橐跋
折狱龟鉴
宋 郑克 撰。是书《宋志》作二十卷。晁公武《读书志》、陈振孙《书录解题》俱题作《决狱龟鉴》,盖一书而异名者也。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狱集》及其子?蒙所续均未详尽,因采摭旧文,补苴其阙,分二十门。其间论断,虽意主尚德缓刑,而时或偏主於宽,未能悉协中道。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厖杂。然究悉物情,用以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晁公武《读书志》称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亦可谓有条不紊者矣。《书录解题》载其目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今世所传鋟本,祗存五门,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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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释冤上
1 孙登比丸
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辞对不服。从者欲捶之,登不听。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旧出吴志本传。旧,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系以疑狱集为基础增广而成,故称之为旧集,或省称为旧。吴志,即三国志吴书。孙登传在吴书吴主五子传中。
按: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
2 曹摅明察(于公、孟尝二事附)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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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释冤下
18孔循虑囚(范正辞、赵稹、薛向三事附)后唐孔循,以邦计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长垣县有四盗钜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循亲虑之,囚无一言,领过萧墙,而乃屡顾。因召问之,云:“适以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请退左右,细述其事。”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受赂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此盖和?所闻五代时事。
按:巡捕之吏,或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或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或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若狱吏与之为市,则冤滥岂可胜言!此在听者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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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辨诬
41丙吉断财汉丙吉为廷尉时,陈留有一老人,年八十余。前妻有一女,已适人。后妻生一子,而翁死家甚富,子方数岁,女欲夺其财,乃诬:“后母所生非我父之子。”郡县皆不能决,闻于台省。吉乃言曰:“吾闻老人之子不耐寒,日中无影。”时方八月,取同岁儿,均服单衣,唯老人之子畏寒变色。又令与诸儿立于日中,唯老人之子无影。遂夺财物,归后母之男。前女服诬母之罪。旧不着出处。 按:或疑无影,恐其不然。南史萧映传:“荆州上津张元始,年九十七生儿,遂无影。”前代之人固尝验此,尚有疑哉? 42寒朗廷争后汉寒朗,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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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鞫情
66胡质至官(王靖一事附)魏胡质,初召为东郡顿邱令。县民郭政通于从妹,杀其夫程他,郡吏冯谅系狱为证。政与妹皆耐掠隐抵,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质至官,察其情色,更详其事,检验俱服。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此盖初察其色,已见其情,乃更详其本末,而验核以事,验证以物,于是情既露矣,辞必穷矣,安得不服乎。
王靖少卿提点河东刑狱时,潞州长子贼杀人不获,县械十数,掠治无状,皆释去。靖视其牍,曰:“此真贼也。”教吏曲折讯囚,果服罪。靖,熙宁四年终于太常少卿、度支副使。见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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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议罪
76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称虽创钜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若云称可杀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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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惩恶
114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115李杰觇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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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察奸
131子产闻哭(庄遵、韩滉、张咏、郭申锡四事附)郑子产闻妇人哭,使执而问之,果手刃其夫者。或问:“何以知之?”子产曰:“夫人之于所亲也,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旧出独异志。
按:疑狱集又载两事:
庄遵为扬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令吏守其尸,乃有蝇集于首,披髻视之,得铁钉焉。因知此妇与人共杀其夫也。 韩滉在润州,宴于万岁楼,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问左右:“在何所?”对曰:“在某街。”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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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核奸
153周于语尸后汉周于,迁召陵侯相。廷掾惮于严明,欲损其威,乃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于闻,便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状。阴察视口眼有稻芒,乃密问守门人曰:“悉谁载篙入城者?”门者对:“唯有廷掾耳。”又问铃下:“外颇有疑吾与死人语者否?”对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问,具服:“不杀人,取道边死人。”后人莫敢欺者。旧出后汉书本传。语尸事,又见擿奸门。 按:于视口眼有稻芒者,迹也;若与死人共语者,谲也。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擿其情,乃复密问,以相参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后人莫敢欺也。
154国渊比书(王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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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擿奸
173黄霸抱儿(李崇、于仲文、张咏三事附)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
旧出风俗通。 按:疑狱集又载一事,与此相似: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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