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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 法 第 九-商君书
錯 法 第 九
臣聞古之明君,錯法而民無邪,舉事而材自練,行賞而兵彊,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錯法而民無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舉事而材自練者,功分明;功分明則民盡力,民盡力則材自練。行賞而兵彊者,爵祿之謂也;爵祿者,兵之實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彊;道幽,則國日削。故爵祿之所道,存亡之機也。夫削國亡主,非無爵祿也,其所道過也。三王五霸,其所道不過爵祿,而功相萬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於其勞,賞必加於其功。功賞明,則民競於功。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彊矣。
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同實而相并兼者,彊弱之謂也。
有地而君或彊或弱者,治亂之謂也。苟有道里,地足容身,士民可致也。苟容市井,財貨可聚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貧,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誠任,不患無財;民誠用,不畏彊暴。德明教行,則能以民之有,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明主之所貴,惟爵其實,──爵其實而榮顯之。不榮則不急;列位不顯,則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則民不貴上爵。列爵祿賞不由其門,則民不以死爭位矣。人情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明如日月,則兵無敵矣。
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有祿行而國貧者,有法立而治亂者,此三者,國之患也。故人君者先便請謁,而後功力,則爵行而兵弱矣。民不死犯難,而利祿可致也,則祿行而國貧矣。法無度數,而事日煩,則法立而治亂矣。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隨之,無私德也,故教化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彊矣。
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
度數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離朱見秋豪百灸之外,而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人。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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