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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坏人之名利-安士全书
勿坏人之名利
[发明]名者,立身之具。利者,衣食之源。求之甚难,坏之甚易。于欲坏之时,想到求者之辛苦,忍乎不忍?
逆风扬灰,往往先污其体,仰口唾人,有时反堕于面,理势固尔。是故坏人之名者,显然损自己之品望。坏人之利者,隐然消自己之福缘。
下附征事(一则)
入闱偿业(闱中共见)
合肥许某,望族也,其兄曾为某省学政。有保等士子,勉措二百金,托许拔在三等。许收金诺之,偶以多事遗忘,未与干事。比案发,而此友竟置六等。其人自念名利两失,遂缢而死,妻亦抑郁病故。至康熙庚午,许某入场应试,自见其人立在号房内,顿发昏迷,自解考具上所结红线,逐一接长,系在颈内,自悬其身于号口。颈中只有一线,而两足已离地尺许,舌随吐出。号军急禀监临,时监临者,为总宪傅公,敕号军速解救苏。许乃发狂作鬼语,因备述昔年得财误事颠末。俟门开,拔归寓所,未几,复于寓所缢死。〖闱,科举时代的考场。〗
[按]一线而悬一人,岂复理之所有?而许某之事,固已万目共睹矣。乃知业果到来,报应诚有不可思议者。推而极之,末劫三小灾到时,人触草木,皆如利刃,尽遭其难。而世尊受木枪之报,以尺许之木,能穿破大青石,而且处处相随也。岂不益信?〖木枪之报,释迦牟尼佛十宿缘之一。佛往昔为部主商客,入海取宝,后遇水涨争船,与另一部主格战,刺穿其脚而致彼命终。以是因缘,受诸苦报,今虽得佛,由此残缘故,于乞食时受木枪刺脚之报,见《兴起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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