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象征符号


  本书之立场,是先假定《易经》的卦、爻辞正确,并根据其游戏规则,以求了解其设计的原理。至于此原理是否有调整、增订的必要,端视今后的印证而定。在初步的分析下,我个人认为《易经》之卦、爻辞,是根据卜筮例证,取其已经应验之事为代表。
  古人重视卜筮,举凡祭祀、田牧、征伐、婚丧等事,无不先卜筮而后决之。《周礼》春官宗伯:“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中之与否”。因此,大量的数据记录,必然是卦、爻辞的参考依据。

  卜与筮原有别,“卜”盛行于夏商,是将龟、兽骨处理后,观察其所呈之“兆”象,以判断吉凶。<周礼春官太卜>:“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由此可知,当时已经有大量之文字数据,记载各种卜兆的结果。

  文王演易,重八卦为六十四卦(因连山、归藏失传,学者咸信系文王演六十四卦,但既然曾有连山、归藏,且沿用数百年之久,不可能仅有八卦而已),每卦有六爻,并作卦、爻辞,选用蓍草,制订筮占之法。因有别于卜,故称筮。及后卜渐渐衰微,卜筮遂通指筮而言。

  由于卦爻有限,而事物的变化无尽,故而以少驭多,以简代繁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尽管圣哲有着超人的智能,但是在两千多年前,一般人的观念尚未十分成熟,除了利用卜筮已经证实的案例,作为卦爻的说明外,很难想象出其它更有效、以简代繁的策略。因此,最合理的推测便是,当时文王所作的爻辞,一定参考甚至采用了一些占例,以象征该一事件模式。

  这种占例的象征,皆保存在经文中,谓之为“象”。要了解“为什么《易经》要这样说”?就必须用“象”来说明卦、爻辞,才能看出该种排列组合的原筮记录。时至今日,《易经》仍然有相当程度的应用价值,这表示卦、爻辞的原作者,对于象征符号应用的成功。然而为了发挥易道的实用性,吾人在理解之余,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统地,重新加以整理,使之趋于完善。

  下文之“象”,系录自<易经说卦传>第十一章,来注之象征概念,皆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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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卦│卦│身│身│形│物│颜│植│动│现│物│效│   其   他  │

│名│象│德│体│份│状│质│色│物│物│象│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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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天│健│首│君│圜│金│大│木│马│ │冰│寒│老马、瘠马、驳马、│

│ │ │ │ │父│ │玉│赤│果│ │ │ │ │良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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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地│顺│腹│母│方│布│黑│ │牛│吝│大│众│均、文、柄、子母牛│

│ │ │ │ │ │ │釜│ │ │ │啬│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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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雷│动│足│长│ │ │玄│竹│龙│决│大│ │善鸣之马、馵足、 │

│ │ │ │ │子│ │ │黄│苇│ │躁│涂│ │的颡、蕃鲜、反生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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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巽│风│入│股│长│高│ │白│ │鸡│进│绳│不│臭、寡发、广颡、 │

│ │ │ │ │子│长│ │ │ │ │退│直│果│近利市三倍、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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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水│陷│耳│中│弓│血│赤│坚│豕│亟│沟│隐│多眚、心病、耳痛、│

│ │ │ │ │男│轮│ │ │木│ │心│渎│伏│月、盗、矫輮、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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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火│丽│目│中│大│ │ │槁│雉│ │甲│戈│日、电、蚌、鳖、龟│

│ │ │ │ │女│腹│ │ │木│ │ │胄│兵│蟹        │

├─┼─┼─┼─┼─┼─┼─┼─┼─┼─┼─┼─┼─┼─────────┤

│艮│山│止│手│少│ │小│ │果│狗│ │门│ │阍寺、径路、黔喙、│

│ │ │ │指│男│ │石│ │蓏│鼠│ │阙│ │坚节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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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泽│悦│口│少│毁│ │ │ │羊│ │ │附│妾、巫、     │

│ │ │ │舌│女│折│ │ │ │ │ │ │决│刚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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