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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注》,中国三国时期魏国玄学家王弼著。为历史上重要的《周易注》之一。唐太宗命孔颖达等修《五经正义》,其中《周易》选用王弼注,认为“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从此,王弼《周易注》作为官方定本而流传于世。《四库全书总目》说:“《易》本卜筮之书,故末派寝流于谶纬,王弼乘其极敝而攻之,遂能排击汉儒,自标新学。”
  王弼在注《易》中,革除汉儒“互体”、“卦变”、“五行”等牵强附会的“按文责卦”的方法,主张着重领会和把握《易》中所包含的根本义理。晋人孙盛在评论王弼《易》学时说:“至于六爻变化,群象所效,日时岁月,五气相推,弼皆摈落,多所不关”(《三国志·魏书·钟会传》注)。王弼还以《老》解《易》,以玄理统易理,反映出贵无的本体论思想,使《周易》之解面貌一新,成为玄学理论的基本思想资料之一。

  王弼《周易注》包括《经》的部分,即六十四卦的卦爻辞及《传》的《文言》、《彖辞》、《象辞》等。晋韩康伯继承王弼思想续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等。唐修《五经正义》时以韩注合于王注刊行。

  王弼《周易注》版本很多,通行的有《四部丛刊》影印宋本、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楼宇烈《王弼集校释》收有《周易注》并作了校勘简释。

周易注

  ①十卷。王弼(226—249)撰。王弼,字辅嗣,三国魏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城西南)人。义理派《易》学大家。自幼聪慧过人,十余岁就博览群书,能言善辩,并对老庄之学极感兴趣。长而好谈论儒道,尚玄谈,辞才辨逸。官至尚书郎,年二十四卒。著作有《老子注》、《周易注》、《周易略例》、《周易穷微论》、《易辨》、《周易大衍论》,后三种已佚。《周易》虽初为卜筮之书,但其中包含着丰富哲学思想。孔子“赞《易》”,作“十翼”,对其哲学内蕴有所阐述,但并未完全消除《周易》一书的迷信色彩。“及秦禁书,《易》以卜筮之书独不禁”(《汉书·儒林传》)就说明了这一点。汉代,象数学派兴起,著名经学家京房、郑玄、马融、虞翻等创卦气、纳甲、爻辰诸说,又引灾异纬候解说《周易》,离孔子之学越来越远,完全背离《周易》的哲学思想,使《易》学发展误入迷信岐途。王弼力排诸儒之议,重倡义理之学,使《易》学研究风气为之一变。《经义考》卷十引黄宗炎说:“辅嗣生当汉后,见象占之牵强拘泥,有乖于圣教,始一切扫除,畅以义理,天下之耳目焕然一新,圣道为之复睹。”归纳起来,王弼对《易》学的贡献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对象数学的穿凿附会给予彻底批判。《周易略例·明象》说:“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义苟在健,何必马乎?类苟在顺,何必牛乎?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而或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喻弥甚。”第二,王弼对孔子《易》学有所发展。明确提出“得象而忘言”,“得意而忘象”,“卦者,时也,爻者,适时之变者也”(《周易略例·明卦适变通爻》)等著名论断,丰富、完善了义理派《易》学的理论体系。但是,王弼之说也有消极的一面,即《经义考》卷十引晁说之曰:“《易》杂《老》、《庄》而专明人事,则自王弼始。”以老庄学说中的无为思想解《易》,是抛开《易》学原有的唯物主义思想,而定以唯心主义基调。但总的说来,王弼重兴义理派《易》学,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功不可没。《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评价至为公允:“平心而论,阐明义理,使《易》不杂于术数者,弼与康伯深为有功;祖尚虚无,使《易》竟入于《老》、《庄》,弼与康伯亦不能无过。瑕瑜不掩,是其定评。”王弼《周易注》,《隋书·经籍志》著录为六卷,另有《周易略例》一卷。未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四传。晋韩康伯补之,为《系辞注》二卷,《说卦》、《杂卦》、《序卦》另合一卷,计三卷。《隋书·经籍志》别有著录。韩康伯(322—380),晋颍川长社(今河南长葛东北)人,名伯,字康伯,以字行。少聪慧,留心文艺。举秀才,征佐著作郎,皆不就。简文帝居藩,引为谈客,后曾为豫章太守、吏部尚书、领军将军等职。年四十九卒。韩康伯在王弼《周易注》、《周易略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斥象数学,从义理角度说《易》,对《易》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其不足之处,即《经义考》卷六十九引王禸说:“疏略而无据”,但终究瑕不掩瑜。《新唐书·艺文志》、《旧唐书·经籍志》皆著录王弼《周易注》七卷,是合六卷《周易注》与《周易略例》一卷。王俭《七志》称王弼《周易注》为十卷,盖并王、韩之书合为一书计。孔颖达合王、韩之注作《周易正义》,该书大行,诸家皆废。有明赵藩味经堂刊本,明闽刊本,明葛鼐《十三经古注》本,清武英殿仿宋相台岳氏本,万青选稽古楼十三经注本。收入中华书局1980年版《王弼集校释》。②六卷。清李士轸撰。李士轸字嗣香,天津人。光绪庚辰(1880)进士。官至翰林院侍讲学士。此书仅注上下经文,不及十翼。可能是佚书。书中依经立注,明白晓畅,所引多宋人之说,后附自己所得,皆成一家之言。书未刊行,仅见于周馥《周易汇参》中。有家藏抄本。

  〖周易注〗十卷。三国魏王弼(226—249年)、晋韩康伯撰。弼字辅嗣,山阳(今河南焦作)人,曾任尚书郎,少年即享高名,卒时年仅二十四岁。好论儒道,辞才逸辩,与何曼、夏侯玄等同开玄学清谈风气,世称“正始之音”,为当时著名的玄学家,撰《周易略例》、《老子注》、《老子指略》诸书。本书中上、下《经》注六卷及《略例》一卷为王弼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传注凡三卷为康伯补撰。唐朝以前,王注与韩注各为单行,并不混合,《隋书·经籍志》即备为著录,《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皆载王氏注为七卷,已合上、下《经》注及《略例》为一帙,迨王俭撰《七志》,其中著录王弼《易注》十卷,则并王、韩之说为一书,就在此前。魏晋之际,玄学盛行,凡玄学家共有两派,一派祖宗老、庄,鄙弃儒学;—派则援道入儒,努力使儒、道合流,为封建伦理纲常辩护,而王弼就是这一派玄学家的开创者及代表人物之一。此书即是他儒、道合流的玄学思想的产物。《周易》本来是上古时代的卜筮之书,原来只有六十四卦,每卦由卦画、卦名、卦辞、爻辞四部分组成,但在先秦时期,却由儒家变而为言哲理之书,并撰《传》十篇,或称《十翼》,用以说解六十四卦之内容,由此而与六十四卦合为一书,遂被尊崇为儒家经典之一。入西汉,说《易》诸家则多缘卜筮统遗法,又不断汇入方士术数,其说解以象数灾异为本。至东汉,加之纬书群起,诸说又多流于谶纬迷信。王弼注《易》,偏重哲理,掘弃汉儒灾异、谶纬迷信之说。书中每卷标目皆以卷首第一卦为名,凡有:乾传第一,泰传第二,噬嗑传第三,咸传第四,央传第五,丰传第六。王氏所撰《略例》之注,为唐代邢□撰。以《传》解释经文,分解说卦、爻辞内容的《彖》、《象》二传各附诸卦经文之下,析论述《乾》、《坤》两卦基本思想的《文言》传分附于《乾》、《坤》两卦经文下,恢复先秦时期儒家说《易》之本旨,之后,又援取道家之说而融入于儒家,以儒道结合的玄学思想体系,对六十四卦作了思辨哲理的精致解说,文辞隽永简约,一扫汉儒笺注繁琐之风,实开创了后世以义理说解《周易》的先河,对后世的《易》学研究有着极大的影响。由于其注对汉世灾异、谶纬之《易》学有摧毁廓清之功,又开创了儒学研究吸收他家学术的发展道路,自为新学,颇受后世推重,魏晋以后,逐渐取代了汉以来诸家《易》注,至唐孔颖达为其注作《正义》,而被定为一尊。但使《易》学逐渐与老、庄之学合流,亦自此书开始,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所言“平心而论,阐明义理,使《易》不杂于术数者,弼与康伯深为有功;祖尚虚无,使《易》竟入于老、庄者,弼与康伯亦不能无过”。这一评论,堪称公允。传本极多,除《四库全书》、《四部丛刊》本外,尚有各种《十三经注疏》本,今中华书局出版《王弼集校释》,其中亦收录此书及《周易略例》,为流传诸本中最便于阅读者。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周易注》

  目录:

  上经乾传卷一 乾 上经乾传卷一 坤

  上经乾传卷一 屯 上经乾传卷一 蒙

  上经需传卷二 需 上经需传卷二 讼

  上经需传卷二 师 上经需传卷二 比

  上经需传卷二 小畜 上经需传卷二 履

  上经需传卷二 泰 上经需传卷二 否

  上经需传卷二 同人 上经需传卷二 大有

  上经需传卷二 谦 上经需传卷二 豫

  上经随传卷三 随 上经随传卷三 蛊

  上经随传卷三 临 上经随传卷三 观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上经随传卷三 贲

  上经随传卷三 剥 上经随传卷三 复

  上经随传卷三 无妄 上经随传卷三 大畜

  上经随传卷三 颐 上经随传卷三 大过

  上经随传卷三 坎 上经随传卷三 离

  下经咸传卷四 咸 下经咸传卷四 恒

  下经咸传卷四 遯 下经咸传卷四 大壮

  下经咸传卷四 晋 下经咸传卷四 明夷

  下经咸传卷四 家人 下经咸传卷四 睽

  下经咸传卷四 蹇 下经咸传卷四 解

  下经咸传卷四 损 下经咸传卷四 益

  下经夬传卷五 夬 下经夬传卷五 姤

  下经夬传卷五 萃 下经夬传卷五 升

  下经夬传卷五 困 下经夬传卷五 井

  下经夬传卷五 革 下经夬传卷五 鼎

  下经夬传卷五 震 下经夬传卷五 艮

  下经夬传卷五 渐 下经夬传卷五 归妹

  下经丰传卷六 丰 下经丰传卷六 旅

  下经丰传卷六 巽 下经丰传卷六 兑

  下经丰传卷六 涣 下经丰传卷六 节

  下经丰传卷六 中孚 下经丰传卷六 小过

  下经丰传卷六 既济 下经丰传卷六 未济

  系辞上卷七 周易系辞上第七 系辞下卷八 周易系辞下第八

  说卦卷九 说卦第九 说卦卷九 《周易·序卦》第十

  说卦卷九 周易·杂卦》第十一

  附录 王弼的性理《易》及其对朱熹的影响

  附录 论王弼易学与老学的关系

  附录 王弼哲学的方法论探究

  附录 得象忘言、得意忘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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