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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笃相法目录:
自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自序
自序
余幼读儒书。好古谈奇。始习丹经。继阅风监。丹经有性命之微。风监有吉凶之妙。性命之旨。其理深深。非圣贤莫能尽其微。吉凶之说。其理显显。则庸愚皆欲得其妙。二者。皆有益于人者也。余于风监。尤乐道焉。盖其为术。源流最为久远。其书益多以繁。余虽不能综稽博考。然亦尝作管虱之窥测焉。既而验之世人。又辄致龃龉。无一少契合者。于是乃弃置不复究。余性嗜远游。偶于嵩岳南麓。遇一老人。邂逅之间。偶谈及此。余以无徵不信对之。老人 曰。君自拘泥而不达耳。子焉得厚诬古人哉。夫世既有盛衰。运亦当有久暂。子不见今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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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四相法有益引证:
公笃曰。相法一术。由来久矣。为中国一种专艺。人人皆可研究。故圣人有游于艺之说。又云。虽小道。必有可观。大用则为风云龙虎之机。小用则为涉身处世之益。查相术始于轩辕。为风后氏立法。故名风监。维则东周时有唐学却雍稀疵各相法。而专家尤多。其中包括治乱兴亡。天道气候。人情社会各学。术简味深。未可轻视也。自秦氐火焚各书之后。世无传本。如汉之许负管骆。唐之李淳风一行禅师。皆无书籍可考。五代。达摩复入中国。始立五来相法。麻衣宗之。希夷继之。以及柳庄水镜衡真铁关刀大清监等。先后共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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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麻衣石室赋注解
相有前定。世无预知。非奇异以秘传。岂凡临之解推。
相有前定。即前因今果。当以禀受之形质为定论。言福泽不言才智故气清则形清。气浊则形浊。预知有法。惟相术耳。非推想能尽其妙也。
舜目重瞳。送获尧禅之位。重耳脾胁。果舆霸晋之基。
异于寻常者贵。有奇特之格。作奇特之事业。信不诬矣。此为千古奇特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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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麻衣银匙歌
股肱无包最是凶。两头如轴一般同。虽有田泽并父荫。终须破败受贫穷。
股肱俗名手肚足肚也。所谓肚者。大倍于两头也。凡属富贵寿考各格。皆有手肚足肚。方称其格。如无而如轴。富者有奇祸而败。贵者有危险而凶。夭亡寒苦之人方合。
头痕瘢剥最为刑。罗网之中有一名。若不刑妻并克子。更为家道主伶仃。
头痕者坑陷之痕也。瘢者近于瘢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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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形为心役者病
此为力有所不能。而又勉强从力轻任重上做去。故有事实牵制。患生肘腋。心理顾忌。化出郁结。贪念不休。而又沽名。外伤其形。内损心血。此为病疾之例。
专为心役者败
此为因私欲而蒙蔽其聪明。持才而矜骄。仗势而凌虐。贪多务得。以致事实颠倒。疑是疑非。以致亲友怨望。而取失败之道也。
神为心役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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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希夷心相篇
心者貌之根。审心而善恶自见。行者心之表。观行而祸福可知。
余考心为全身主宰。有心然后有性。有性然后有行为。凡事先动于心。后露于形。故圣人有诚中形外。胸正了焉。胸不正睦焉之说。按行为是心之代表。福善祸淫。乃天道之自然。福淫祸善。乃相法之形质。查其有心无心之行为。心善心恶之原理。或天道支配人事。或人事强胜天道。当以形格运限气色。为认定之标准也。
心性不公平。难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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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目形图说
公笃曰。头面以十分预算。两目占十分之五分。此为达摩之测量法也。以余考之。则稍过重。故余后之测量法。头面以百分预算。而两目占百分之四十分。较为适宜。然亦重要之部位也。按两目象日月。全局之机枢也。而精神含于目中。故有问贵在目之说。查左目为三阳。又能考查父宫妻宫子宫等类。右目为三阴又能考查母宫妾宫女宫等类。故寝时神藏于心。寐时神依于目。故目之关系。可知其善恶。可查其死生。可断其贫富。可定其贵贱。可验其寿夭。可论其祸福。可知其刚柔。可分其劳逸。可辩其贤愚。可表其喜怒。长细而收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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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口相条解
公笃曰。口为出纳官。又名水星。外号北岳。为五官之一。关系衣禄之享受也。其声音发于唇口。关人应对交际也。以测量法计算。不过百分之四耳。然亦有重要点。即覆舟口之一式。乃两口角下反。主凶死而不善终。轻亦孤苦忧愁至死也。如贵人有此口。必断首领。或遗暗害。富绅有此口。轻则噎疾饿死。重则盗匪戕杀。亦有水中淹死者。又如富贵女娘。有此口主产厄。或悬梁自剔。或投河服毒。如贫贱有此口。则为饥寒交迫而死。凡凶危之部位。愈富贵而愈危险。愈贫贱而愈轻微也。其中分别。又以红如涂朱者轻。青黑而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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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新修紧要气色总图
新修紧要气色总图
公笃曰。气色部位全图。古法系三百六十五个部位。按周天数之义也。各家所备载。即十三部位总图。而未详论应征之候。亦末言及事实之专司。以余考之。是图出于两周之时。而非风后氏监定之图也。其中有虚设挪杂。无关轻重者尤多。后人多附会其说。拘泥其文义。呆滞其事实。混乱人之眼目。而不验也。兹特删改其紧要部位。为四十五部位。均有重要关系。气色部位名称。与运限部位名称不同。各有专司故也。其详解分类。逐一说明。以便容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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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父母捷法
一.日月角为父母之正部。口角在左。月角在右。口角凸露主妨父陷痕亦主妨父。月角凸露主妨母。陷痕亦主妨母。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一。
二.发际为父母之正部。发际低而三岔。主幼年刑父。五岔刑父尤早。当中尖垂两侧上削。主中年刑父。鬓发连眉尾。主幼年刑母。鬓发曲突主先刑母。此为父母应该考查之二。
三.两额角为父母之连带部位。左额角弱。或陷痕上冲者。主先刑父。右额角弱。或陷痕上冲者。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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