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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嫁妆-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
第五章 嫁妆
婚礼前一天新娘家运到对方家的箱子里有什么东西?这些东西与议婚的最初阶段明确谈到的数量完全相符吗?谁可以动用嫁妆里的一件件东西?这些问题仅仅是理解宋代婚姻究竟怎样缔结时必须回答的很多问题中的几个,这些情报为认识财产怎样重新分配,怎样转移到下一代提供了个案资料。父母和祖父母仔细地为孩子考察未来配偶时不仅担心未来亲戚的品性,还因财产状况利害攸关而操心。有几个儿子的家庭可能愿找带来丰厚嫁妆的儿媳,从而缓冲在诸子之间分割财产的后果。愿意多给女儿陪嫁的家庭反过来希望和殷实的人家缔结良缘。因此,通过女儿进行财产转移成为制造和复制阶级不平等的复杂技巧当中的重要内容。①
嫁 妆 的 内 容
1264年17岁的郑庆一小姐结婚时,她的嫁妆不仅有丰厚的地产“奁租五百亩”(接近100英亩,差不多足够12户佃农耕种),还有“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及新婚夫妇用的各种昂贵的纺织品,如“开合销金红一匹,开书利市彩一匹,官绿公服一匹,画眉天孙锦一匹”,纺织品里还包括两种样式不同的“籍用官绿纱条”、“籍用紫纱”,两对扎顶髻的带子,15件刺绣品,30套红绸衣服。还在“双金鱼袋”里“纳本侧礼书三缄”。②
100司法案例的记录表明,虽然有郑氏这么多地产的妻子并不多,但是用土地做嫁妆并非少见。称为“奁田”或“随嫁田”的陪嫁田面积上大小不等。蒋氏从嫁妆里得到一块须纳税31石谷物的土地,折合约10—15亩。璩氏的祖父在她父亲去世后陪嫁给她的地产将近25亩,须缴纳66石税。陈氏带到夫家的奁田为120“种”(一种地方性的可耕地计量办法),张氏的是十余种之一。幼年失去父母的石氏得到叔叔给的土地做嫁妆,后来卖掉时价值四百多贯钱。相比之下,蔡氏陪嫁的土地后来典当时只得到20贯钱。③洪迈告诉我们,一位没有兄弟的女子继承并带到夫家的奁田值一万贯。④
嫁妆的多少经常用值多少“贯”来表示(从理论上说,每贯等于1000铜钱),毫无疑问,嫁妆的内容往往是现金。据报道秦桧(1090—1155)的妻子声称她的嫁妆价值20万贯。一个小官的妻子去世后,他用她的嫁资买了一个妾,所剩之余仍达1000贯。冯京(1021—1094)的母亲因为没生儿子,把自己的钱交给丈夫让他买妾。女人的妆奁里有时竟有金子。极罕见的一例是一个姑娘的嫁妆里有一座二尺高、白玉琢成的狮子像。⑤
女人的嫁妆里另一种重要的东西是衣服和首饰。富裕人家嫁女儿时显然要陪送很多衣服,即便不够穿一辈子,也能穿许多年。黄昇(1227—1243)与住在福州(福建)的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去世,随葬的很多东西大概是她的嫁妆。其中有201套女服,153块花色繁多、图案精美的衣料。⑥洪迈的故事里有一位周氏,21岁去世,未婚;但她已经织了33卷生丝,70匹未着色丝绸,156块粗绸子,看来都准备当作嫁妆。⑦好的绸子衣服可以保存很久,特别是锁在箱子里以后。女人时不时地把衣服和首饰送给年轻的女亲戚,特别是丈夫家里的女眷,于是她们也就有了可观的嫁妆。⑧嫁妆因而成为女人财产的一部分,从一个女人传给另一个。
首饰不必非得通过充当另一个女人的嫁妆来进行转移: 它们常被变卖为现金。我们得知刘氏(1192—1249)卖掉首饰给丈夫买书画。⑨布匹也可以卖掉。一位屠狗人的妻子带来几十贯钱的嫁妆。经年以后,丈夫决定不再做屠狗生意,这时她还有足够的布匹,101可用来支持丈夫另谋生路。
嫁 资 在 上 涨
直到宋代以前,新郎家送的聘礼通常似乎必须多于新娘家回送的嫁妆,使女家足够维持自家的开销。经典著作几乎没提到过嫁妆,但是涉及周朝的其他史料零星地提到新娘带来的嫁妆,有衣服、首饰和房屋等等。到了汉朝,新娘家如果富裕,会给女儿一份不菲的嫁妆。不管是为儿子还是为女儿,办婚事对于哪个阶级的父母说来都是一个财政负担。到了唐代或多半更早,上层阶级中新娘的父母一般用男家送的聘金为女儿准备嫁妆,不会留出一部分供自己享用。
被迫为女儿筹备实物嫁妆的风气从宋朝初期开始增长。到11世纪中期,事情看起来表现为,嫁女比娶妇要花更多的钱财已成理所当然。比如,范仲淹(989—1052)1050年为义庄制订支出的规则时,划出30贯钱为嫁女时使用,儿子娶妇则为20贯钱。嫁妆的走高不久便达到不得不借债为女儿办嫁妆的程度。苏轼自述他借了200贯钱资助一位女亲戚出嫁。蔡襄(1012—1067)于11世纪50年代任福州(福建)州官时,发布文告指出:“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代替这种真知灼见的是,人们选新娘时非但无视这个真理,还不问对方的家庭地位,满脑子只盯着嫁妆的厚薄。嫁妆一旦送到新郎家,“己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怖。”
司马光发现贪图嫁妆的风气在要做公婆的人当中蔓延,其中有些人“今世俗之贪卑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鬻奴卖婢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司马光确信把婚姻当作买卖对新娘和她的家庭都是坏事。新娘不会因嫁资受到保护;相反,她还会为此陷入险境:
其舅姑既被欺绐,则残虐其妇,以掳其忿。由是爱其女者,务厚资装,以悦其舅姑,殊不知彼贪鄙之人,不可盈厌。资装既竭,则安用汝力哉?于是“质”其女以责货于女氏。货有尽而责无穷。故婚姻之家往往终为仇雠矣。
在司马光看来,嫁妆还会引起品行败坏,“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司马光因此鼓励“有丈夫之气者”打消用妻财致富或利用妻子的社会关系升迁的念头。
一个世纪以后,对嫁妆的批评仍未减少。袁采(约1140—1195以后)曾指出,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在女儿很小时就为她们的嫁资做出预算,将不得不“……临时鬻田庐,及不卹女子之羞见人也。”袁采还谴责媒人用夸大女方嫁资的办法引起男孩家的兴趣,然后又对女孩子的父母说不必自己出钱办嫁妆。按照嫁妆的多少挑选新娘显然十分普遍,以致一位学者费心地指出边氏(1155—1203)从未这样做过。她既不按嫁妆的厚薄挑选儿媳,也不在儿媳们来到自家后,依嫁妆的多少给她们不同的对待。
嫁妆的走高并不限于富家或官宦之家。蔡襄的文告针对的是一般的普通人家。有人观察到南方的边远地区,十四五岁的穷姑娘们已经开始干活赚嫁资,这样家庭就不必为她们操心那笔费用了。判官看到既无财产又无功名的父母将给女儿一块地做嫁妆的一部分,丝毫不感到惊讶,一个案例涉及到一户不识字、有儿子的家庭,但不防碍他的姐妹得到一块山地做嫁妆。有些宋代官员感叹办嫁妆花费太大,以至于有的姑娘不能结婚。一位官员甚至把杀女婴的原因归结为负担不起过高的嫁资。侯可(1007—1079)任华成(四川)县令时发现很多未婚的老姑娘,因为“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他的办法是按照家庭财产设计一个适当的嫁资指标,并宣布,超过规定数量的将受罚。我们得知,一年之内,已没有一个未嫁的大龄老处女。103孙觉(1028—1090)在福州(福建)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只简单地发布一个命令,规定嫁资不得超过100贯,这一个动作立刻促成了几百桩婚事。
嫁妆费用的增多无疑是士人阶层重视缔结好姻缘(见第三章)的副产品。嫁妆在别的社会也有走高的情况,原因显然雷同。通过提供可观的聘礼给未来儿媳的娘家,男人便可以使带着可观的嫁妆的新娘来到自己家;然而,她娘家的财产并没有增加,因为新娘的父母会用男家送来的聘礼做嫁妆。相比之下,嫁妆却直接从一个父系之家转移到另一个父系之家,因而在男家眼里,联姻一事很有吸引力,令人鼓舞。尽管新郎的父亲没有任何控制儿媳嫁妆的权力,甚至他儿子也得在妻子允许时才能用它,但是儿媳的嫁妆终究要传给孙子孙女。对一个最终将把家产分割给几个儿子的家长说来,这种好处并不是无足轻重的。
女儿们的家长愿意投资于嫁妆,因为财产因素卷进去以后,姻亲关系会变得更牢固。新娘的父母花费大笔钱财把她嫁出去以后,可以指望从女儿、女婿和外孙子那里得到更多的帮助。袁采劝告殷实之家可以把财产分给女儿一些,因为今后如果发现儿子不中用,二老便可投靠女儿,甚至可以依靠女儿送葬、祭祖。嫁妆加强了姻亲之间的纽带,因为它可以在长时期里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像分家以后的兄弟可以共同担任墓地和祠堂的继承人,从而彼此牵制一样,姻亲可以通过分享嫁妆体现的共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联系纽带。
嫁妆是家产的一部分
由于嫁资前所未有地变得更具实质性意义,它成为财产转移的整个体系里难以驾驭的不利因素。按照中国的财产法,家庭里所有的男人(父亲、祖父、兄弟、儿子、侄子等等)都是产业的共同继承人,这就意味着他们有权在分割财产时得到一份。一位父亲或祖父当家时,他握有管理家庭财产的最终权力,包括决定买卖或典当财产。叔叔或兄长任家长时,他在卖掉或抵押财产以前,需要征求不是自己子孙的家庭成员的同意。分割财产时,104应该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女人在这种财产分割的秩序里基本上被忽略不计,与之无关。无论是女儿还是妻子或寡妇,都不能像男人那样分到一份。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财产时,那终究是一种缺憾,因为没有合适的男继承人。
这种财产转移模式显然不是整个故事的全部,因为家庭经常要为女儿的嫁妆花费大笔钱财。但是陪嫁多少,并没有任何一种整齐划一的思想和做法,个人做决定时缺少适当的参照。父亲可以灵活、随意地决定给女儿多少嫁资。陪送嫁妆的普遍化引起各种各样知识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反响,不同的意见趋向于两极: 一种意见支持女儿和妻子对财产的诉求,另一种则主张尽可能地减少。这么分散、矛盾的意见使当代学者感到困惑,因为他们认定当时只能有一种法律和一种解释法律的方式。但是,相互冲突的评价确实在和平共处,每一种意见都得益于对方。争夺期待中的好女婿的社会力量抬高了嫁妆的价值,妇女对于嫁妆的诉求得到更多的承认,与此同时,被嫁妆制度所累的人则试图改变它。仅仅从时间的角度,我看不出来一种意见何时转变为另一种意见;相反,由于给女儿嫁妆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两种极端的意见都变得更明确了。
司马光为嫁妆的盛行而烦恼。他的理想是几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如果划出一部分财产给女人做嫁妆,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威胁几代共居家庭的延续。因此他提出,妻子不应该把嫁妆视为私人财产,并引用《礼记》说儿媳应该没有个人财产:“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甚至她得到的礼物也应当交给公婆,不能留给自己,即便是从前得到的礼物也不能留下。任何使女儿分享家产的建议都使司马光厌恶。他提到一个同时代人的悲剧,此人已经发家致富,但是忽略了子女和孙子孙女的道德教育。他死后,不仅儿子们为家产打架,连“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给那个家庭徒增笑柄。
很难说有多少人与司马光同样顾虑重重。多数人似乎已经认识到未婚姑娘的命运几乎完全取决于嫁妆,多次讲到姑娘们失去财产后一落千丈的故事。没有嫁妆的孤女——即便出生于官宦家庭——也会被迫沦为妾甚至于做婢女。刘府(约1040—1113以后)记录了一个官员女儿王琼奴的故事,她曾经锦衣玉食,105擅长刺绣而且会作诗。她十几岁时父亲被免职,返家途中父母都过世了。琼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产,因此她的未婚夫拒绝娶她,她现在一文不名。留在她身边的一个老仆最终说服她给一位富官做妾。刘府描写了琼奴此时的惨状,她经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殴打。
大概由于没有嫁妆的姑娘终将面临悲惨的结果,宋朝法律为保护孤女免遭贪婪的兄弟、叔伯及其他继承人的侵害制订了保护条款。早在唐代,兄弟分家时如果有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姑姑,都在分割财产以前给他们留出结婚的费用。未婚男子获得均分的一份,此外还应得到聘财,未婚女子可以得到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做嫁资。这项规定在唐代可能来自于对实际情况的总结,因为那时候男家送的聘金应该超过新娘家的净支出。在宋代,法律条令修改得与社会习俗更接近,所以南宋的判官引用法规判给“在室女”更大份额的家产。基本原则是未婚姑娘应该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而不像唐代那样,只不过是男人结婚费用的一半。这个公式意味着如果一家人有一个男孩、两个女儿,都不曾结婚,男孩可得到一半家产,女孩各得四分之一。
法官们监督着分割一份家产时,他们会列举女得男之半的条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又不那么严谨。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一例,一男子去世后留下两个女儿,大的9岁。还有一个遗腹子将做他的继承人。分割财产时判官没有按法律条文判给男孩1/4,每个女孩3/8,而是给每人1/3,并规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须用来做嫁妆。即便如此,女孩子得到的仍然很可观。另一个案例,三兄弟共有的财产还没有分开就有一人去世了,留下一个在室女(妻子已逝)。一位官员曾说过女儿应得到她父亲那一份的1/3的家产,但是判官判决时改为一半而不是1/3,因为父亲去世时她尚未结婚,女孩子应继承儿子的一半,此案当事人如果是儿子就可获得父亲财产的全部。此外,法官还把姑娘父亲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她母亲的嫁妆)都判给了她。
图表5106
已逝母亲田世光(养子,已逝)女仆秋菊女儿女儿已逝父亲田通仕珍珍“寡”妾刘氏儿子田氏田氏
刘克庄(1187—1269)提供了一段关于孤女财产权的最长的讨论。案例涉及田家(见图表5)。父亲是县府属员,收养了一个儿子。田县丞在妻子去世后,纳刘氏为妾,刘氏生了一儿两女。养子田世光与名为秋菊但未见姓的女仆生了两个女儿以后去世。田县丞的弟弟田通仕希望自己的儿子珍珍做已逝长兄的继承人。因此现在有3个活着的成年人——养子女儿的生母,父亲的妾和父亲的弟弟——每人都想为自己的子女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财产。刘克庄从各种角度讨论了这桩案例,提出了法律以外的各种各样的考虑,比如息讼的需要,解决棘手的年轻姑娘得到多少财产的问题。他指出,如果为长子立继,长子继承的家产就应分成4份,一份给他的继承人,另外3份分给两个孙女(每人获得等同于儿子那一份的3/8的财产,换句话说,祖父全部财产的3/16)。刘克庄还提出已逝官员两个小女儿应得到等同于哥哥一半财产的意见。结果,刘克庄没有把财产划分为3份(1份给两个孙女和长子的继承人;1份给二儿子;1份给两个小女儿),而是把财产一分为二,一半给妾的子女;另一半给妻的子女,现在由养子女儿的生母为代表。前一半当中,儿子得到一半(全部财产1/4),每个女儿得1/4(全部财产的1/8)。另一半财产,1/4给立继子——假设可以找到适当人选——每个孙女得1/4,另外1/4做父亲的丧葬费。寡居的妾掌控可动产。最后的判决并不出于认为这样安排最适当,只因刘克庄希望尽快结束诉讼。虽然有一个亲生儿子,一个潜在的立继孙子,但每个在室女的权力都得到了保护,都得到一块适当的产业做嫁妆。
关于嫁妆的法律诉讼显然并不少见,袁采敦促监护人小心谨慎,给女儿嫁妆,“嫁女须随家力”,涉及家族内部孤女的问题时应有法律意识。“孤女有分,近随力厚嫁。合得田产,107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
嫁妆并不是已婚妇女从娘家得到财产的惟一渠道。如果她们没有兄弟、未婚姐妹而父母亲去世前又没有立继,出嫁女可以在“户绝”的规定下得到一份财产,份额的多少取决于姐妹的数量。一般说来,即便父母去世后确立了继承人,所有出嫁女仍可共享1/3家产(见第十三章)。如果父母留下遗言,即使有兄弟的女儿也可继承遗产。例如。女儿出嫁后,家产大幅度增多,双亲会感到女儿从嫁妆那里得到的财产不够多。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官非常尊重父母希望已婚女儿得到财产的愿望,哪怕有儿子或养子。(“户绝”时未婚女儿财产的讨论见第十三章。)
妻子对嫁妆的控制
给女儿嫁妆通行于很多社会,但是已婚妇女使用和处置嫁妆的权力因地点和时间的不同表现得非常多样化。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丈夫管理妻子的嫁妆,用它们维持日常生活的开支。现代化早期的英国,丈夫掌握嫁妆里的全部现金、家具和其他动产的控制权。近代印度的西北部,新娘的公婆可以把嫁妆里的各种东西分给家里各位成员,只留一小部分给新郎、新娘。在当代希腊,女人的嫁妆里有土地,她们有权终生控制着土地。
宋代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还要把女人嫁妆里的产业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它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确实,男人有时候被谴责把田地归于妻子名下,以逃避被当作共财而分掉的可能。一位判官为一对儿子和儿媳辩护,以免公公把儿媳陪嫁的土地充公:108“在法: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子的诉求比照丈夫说来是很弱的。法官有时会援引奁田属于夫妻共同管理的条款,但是妻子能否轻易阻止丈夫不再为了双方有争议的目的使用那块地,是很可怀疑的。丈夫侵吞妻子的财产却很容易。《宋史》提到一位返回娘家居住的女子,她的丈夫把她父母给她的财产用光了以后,她只好接受寡嫂的帮助。即便在入赘的婚姻中(见第十三章),法官似乎也并不太注意财产是夫妻哪一方面的。妻子们不能从法庭得到保护是因为她们不具有起诉丈夫的法律身份。丈夫是妻子的法律代言人,或者说,中国的法学家创造性地认为婚姻把夫妻联为一体。《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没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同意卖掉她的嫁妆的案件。因此可以说,妻子的财产权没有普遍的法律规定做后盾。即便如此,相反,丈夫的自由仍受到一定限制。曾有一个丈夫控告他想休掉的妻子偷窃了他的财产,法官裁定,妻子把嫁妆收藏起来不算偷窃。
妇女在传记资料里经常因为无私地处置嫁妆而受到表扬。比如,11世纪初,出生于富裕官宦家庭的赵氏(1008—1039)与17岁就通过了省试、成为家里第一个当官的某男子结了婚。按照她的传记的记载,当时丈夫家很穷,赵氏为自己有这么多私人财产感到很不舒服,因此把嫁妆悉数捐出,充作家庭公产。上官氏(1095—1178),正如我们在“导言”里看到的,她阻止丈夫借钱赎回亲戚非法卖掉的祖先墓地的打算。她倾囊而出,用全部嫁资赎回祖坟并用余款买下周围的土地,修建了房屋,以便于看守祖坟。据范氏(1143—1222)的传记,她于1160年嫁入田产不到3亩的一户人家,她丈夫家的财产只能维持现在的生活但无法养育子女。当邻居打算卖掉土地时,她迅速卖掉了自己陪嫁的土地然后买下了邻居的地,把地契交给公公。“会邻有求售者,亟鬻所自随只田以买之,纳其券于舅”。张氏(1146—1195)的传记报道她卖掉5亩奁田,以便支付丈夫兄弟丧妻后续娶的费用。
写这些传记的学者都不赞成嫁妆完全是妻子的私人财产。他们塑造的妻子都在用全部或一部分嫁资为大家族的目标服务,109如祖先的祭祀和丧葬,或丈夫兄弟姐妹的婚事,从而证明她们是贤“内助”(见第6章)。比如,刘宰(1166—1239)说女人的本性就是吝啬。这样一来,赵悟真女士(1154—1224)就成为例外,因为她不仅把嫁妆和奁田全部交给了丈夫,还从不向他要收支的凭据。
女人死后,嫁资一般传给丈夫或子女,但是有些女人明确表达了怎样处置嫁妆的愿望。例如,赵氏(1035—1110)在病榻上对女婿说:“吾奁箧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这意味着不只给她自己生的子嗣)丈夫接受妻子嫁妆时还可能牵连到情感方面的问题,即不能用亡妻的嫁资做她不同意的事。曾有一个男人不得不用妻子留下的钱为她办佛事,因为当他用她的钱买妾时,亡妻就扮成鬼跳出来给他捣乱。
嫁妆成为家庭纠纷的原因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司马光相信家庭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并不仅仅在于关心她们的福祉。很多家庭明确打算通过丰厚的陪嫁加强两家之间的联系。然而嫁妆像任何一种财产一样很容易引起纷争,使亲戚变成敌人。男人可能为了女人的嫁妆娶她,然后再把她赶走。有嫁妆的孤女不一定过得好,因为她的监护人——叔叔、姐妹的丈夫或其他亲戚——时不时地表现出不愿意让她们结婚的意思,不愿失去对她们的财产的控制。一位判官在一桩男人掌管叔叔遗产的案子里察觉到这种动机,地产属于他叔叔的女儿和孙女。女儿已经25岁,但无任何谈婚论嫁的迹象,孙女的婚事提起过,但没有任何结果。判官观察到:“今留秀娘于家,诚可以为占田之策。”
奁田有时只是许诺要给男方,并没有在婚礼前送到丈夫家。这看来至少成为廖万英起诉妻子的叔叔夺走她的奁田一案的疑点。很不幸,叔叔已经把土地交给廖万英妻子的哥哥掌管,已经被卖掉以偿还她哥哥自己的债务。判官承认妻兄错了但没给廖万英提供任何帮助,只不过告诉他真正的男人不应该为了嫁妆结婚,而且他还不应为此事使两个家庭的关系变坏。
110带着丰厚嫁妆的姑娘们当然会成为众所欲求的儿媳,各种各样的花招、伎俩都被用来挽留她们。有一件案子涉及再婚父母的女儿。妻子前夫的女儿是继承人;现任丈夫前妻的女儿没有什么遗产可以让她指望。女继承人很小的时候父亲给她订了婚,但是未婚夫发现她母亲和现任丈夫把她原来的嫁资压低了,遂提出诉讼。
女人在这类案子里经常是牺牲品,但是她们也能迫害、欺骗别人。李介翁死后,仅留下一个女儿和生她的婢女,地方官府分割他的财产,一部分给了法定继承人——一个男孩,一部分给仍然由母亲照顾的女儿。结果当妈妈的在前主人下葬以前就用女儿的土地当做自己的嫁妆,与别人结婚了。小姑娘被订婚,并送到未来丈夫的亲戚家里当童养媳。后来,因为官府掌管着小姑娘的可动产(现金和银器),妈妈和她的新丈夫又把姑娘抢回去,试图控制她的钱财。
作为汇集了妇女财产引出的福祉和问题的典型例子,人们会关心宋初名人之一杜衍(978—1057)的生平。在为杜衍写的传记里,欧阳修(1007—1072)强调杜家过去在唐朝连续出了很多高官的显赫历史。他说杜家曾经很富,但是在分割财产时,杜衍把自己的那一份全给了兄弟们(因为他们很穷)。张方平(1007—1091)为杜衍的妻子相里氏(988—1065)作传,进一步提到杜衍的父亲在他很小时就去世了,他妈妈返回娘家,把他留给几个可以依靠的亲戚。司马光写出了不那么精心遮掩的杜家的背景。按照他的论述,杜衍的父亲在他出生以前就去世了,他被祖父带大。杜衍的两个父亲前妻生的哥哥不喜欢他母亲,杜母于是离开杜家嫁到另一家。杜衍十五六岁时,祖父过世了。两位哥哥要求他交出他母亲的“私财”——指杜衍母亲的嫁妆——那些财产显然由杜衍掌握着,他们以杜母已嫁走为理由提出要求。当杜衍拒绝时,他们开始动手打人。一人用剑刺伤了杜衍的头部。杜衍流了很多血,逃到姑姑家,姑姑把他藏起来,救了他的命。由于父亲方面无处可让他投奔,杜衍来到母亲家,但是母亲的新丈夫不许他住下。后来杜衍到处流浪,很穷,靠抄抄写写谋生。(这就是他无私地放弃自己应得的家产的后果!)杜衍在流浪途中得到一位姓相里的富人的欣赏,他不仅把女儿嫁给杜衍为妻,还做出安排让女婿过得很舒服。111后来杜衍考中“进士”,完美地获得第4名。当上大官以后,他利用“恩荫”特权让妻子的兄弟得到官职,回报了相里家的恩情。
类似这样的故事具有多重内涵。像杜衍这样出身名门但又没有钱财的人,可以通过与富人家的女儿结婚确立自己,得益于女方的嫁妆,求得个人发展。然而这种“妇财”也会引起兄弟间的敌意: 毕竟由于母亲的财产,杜衍被异母兄刺伤,不得已从家里逃走,就这样与父亲的家族断了联系。不仅如此,嫁妆甚至并未确保他母亲过上舒适的寡居生活,还使异母兄为此骚扰杜衍的母亲,迫使她两手空空离开了家。
如果不是更早,至少自恩格斯以后,学者们已经认定妇女的财产权是她们获得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关键所在。有一种意见说只要妇女的财产权是有限的——比如,女人不能承祧父亲的土地或在婚后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土地——那么,她们在家庭和更大的社会里的权力也就相应地是有限的,对妇女财产权的文化意义的评估如果不是完全负面的也是很狭窄的。杰克·古迪(Jack Goody)最近论证了,嫁妆盛行的社会倾向于一夫一妻制的社会,离婚的很少,妇女有可能继承家产,女人的一般身份比较高。女人拥有财产,境况就会更好的观点在今天很少遭到质疑。西方国家不断督促其他国家修改它们的法律条令,给予妇女等同于男人的财产权。
嫁妆对于宋代妇女意味着什么?拥有嫁妆是否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使她们行动更自由,可以得到普遍的尊敬或影响家庭事务的决定?对于妻子而言,带着一箱箱的衣服、首饰和地契步入婚姻所产生的心理价值大概与她可用嫁资做什么同样重要。第一,嫁妆证明她不是妾这个事实: 她不是被娘家卖掉的;相反,家人把她看得非常重要,在送走她时陪送很多东西。第二,嫁妆给她提供了讨别人高兴——年轻新娘的主要工作——的手段。正如下一章要看到的,新娘常试图用陪嫁的东西赢得丈夫家人的欢心。第三,嫁妆使女人得到一点点、不太多的安全保障,使她们不至于一贫如洗。嫁妆有时是寡妇谋生的主要来源(见第十章),可以带到第二次婚姻里(见第十一章),还可成为收养继承人的基础,让他祭拜自己(见第十三章)。第四,嫁妆使妻子与夫家财产的增殖更有关联,这样至少可稍稍缓解一点父系家族暗含的对女性的歧视。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里,从嫁妆的角度看,宋代似乎是妻子和女儿们遇上的最好的时期。但是嫁妆在后来遭到的限制多半也始于宋代,因为宋代的儒家学者在女人要求和使用嫁妆的问题上流露的感情比较复杂。比如其中之一,司马光谴责女人把嫁妆视为私人财产以后带来的隐患;他对家庭的看法,侧重于把它视为共财的团体,而这样一来就有了基本的矛盾。如果财产对家庭如此重要,那么家长宁愿儿媳带来丰厚的嫁妆,而且陪嫁多的媳妇就会比少一点的妯娌更受公婆的欢迎。司马光希望用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解决这个结构性问题: 公婆不应该贪婪;新娘子不应该狂妄傲慢。
对妇女控制财产问题的更激进的解决办法由那些倡导复兴古代敬宗收族原则(“宗”的原则)的人提出。如果将注意力从同财共居家族转移到向下延续的宗祧家庭,财产和妇女两方面的作用都不重要了。在11世纪中期,像程颐这样的学者开始号召恢复更纯粹的儒家祭祖礼仪,更强调宗的原则,其动机在于与佛教展开竞争,也在于士人阶级发展祭祖仪式以适应自己新的社会和政治地位的需要。
经过一个过程,人们才慢慢看出来这些针对妻子财产权的想法。朱熹在《家礼》里引述司马光的观点,主张防范妇女因私人财产得到过度的权力。朱熹也像他同时代的许多人一样,赞扬把嫁妆用在丈夫家庭的妇女。与此同时,他在《小学》(引用胡瑗[993—1059])里指出,来自于地位不高、财产不多的家庭的妻子们更好一些,因为她们更容易适应从属性家庭成员的地位。
朱熹的弟子黄榦(1152—1221)进一步倡导把妇女财产权观念与敬宗收族理念协调起来。黄榦当官时写的两篇判词提出,女人对掌管嫁妆的权力要求得不高,低于她们的丈夫和儿子。第一例事主为徐先生的寡妻陈氏。陈氏在丈夫死后返回娘家居住,留下她生的3个女儿、1个儿子,但是带走了200亩陪嫁的奁田。徐家有人起诉,试图要回这200亩田产,但是被法官驳回。在上诉时,黄榦推翻了原判。黄榦写到:“父给田而予之家,是为徐氏之田矣。夫置田而以装奁为名,是亦徐氏之田也。陈氏岂得而有之?使徐氏无子,则陈氏取其田以为己可也。况有子四人,则自当以田分其诸子。”黄榦公开承认没有子女的113寡妇返回娘家居住时可以把嫁妆带回去;但是他坚持,女人陪嫁的奁田和带过来的衣服和日用品不一样,如果这个场景里有孩子的话,她们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财产。
黄榦在另一桩案例对妇女财产权做了更多的限制,其中一例涉及一男子,其妻生有一子,其妾生有两子。该男子原有地产纳税6贯钱,妻子奁田所纳之税与此相同,可以推测两块地差不多一样大。夫妻二人去世后,男人原有的地产分割给3个儿子,但妻的陪嫁地由她生的儿子掌握着。当时,弟弟们对此没有争议。16年后长兄去世,一个弟弟和另一个弟弟留下的寡妇一起提出起诉,第一次告到县衙,然后3次告到宪司、2次告到帅司。6位长官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有两位坚持妾的儿子不能争讼嫡母的奁田;另外两位认为应该把土地均分成3份;最后两位则提出,妻的儿子得1/2,两个弟弟各得1/4。黄榦认为嫁妆已经变成丈夫的财产,倾向于均分为好。但在最后,他同意按最近的一次法律判决,分成两半。最初受理此案的官员显然意识到女人希望自己的嫁妆都由亲生儿子继承,这一点分割财产时应该考虑进去。黄榦则批驳了妻子的奁田不属于丈夫财产的整个想法。
元代和明代,妇女对嫁妆的权利受到明确的法律条款的制约,法律规定离婚或丧夫的女人返回娘家或再婚时不能带走嫁妆。这项规定当然削弱了家庭给新娘提供嫁妆的积极性。修改法规的原因很复杂,但理学家对妇女控制财产产生的不安肯定已经成为嫁资减少的原因之一。
在本章的结尾讨论扭转嫁资变得越来越多的种种原因,我希望强调推动历史进程的本质因素。嫁妆的增多可以看作经济、政治变化的结果,但是还有它本身的效果。它不仅催生了补充性法律条令和制度的产生,比如政府颁布法令规定确保孤女得到一份家产,还引起知识界甚至于国家的反对。种种互相冲突的效果用复杂的方式在整个过程里交汇,使社会生活里简单的机能性的关系变得晦暗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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