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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漢書志第二十八 百官五-後漢書 李賢注
後漢書志第二十八 百官五
州郡 縣鄉 亭里 匈奴中郎將 烏桓校尉 護羌校尉 王國 宋衛國 列侯 關內侯 四夷國 百官奉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諸州,無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一〕成帝更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復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二〕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三〕錄囚徒,〔四〕考殿最。〔五〕初歲盡詣京都奏事,〔六〕中興但因計吏。〔七〕
〔一〕 古今注曰:「常以春分行部,郡國各遣一吏迎界上。」諸書不同也。
〔二〕 蔡質漢儀曰:「詔書舊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卹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諸州刺史初除,比諸持板揖不拜。」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冀州得魏郡、安平、鉅鹿、河閒、清河、博陵、常山、趙國、勃海、甘陵、平原、太原、上黨、西河、定襄、鴈門、雲中、五原、朔方、河東、河內、涿郡、漁陽、廣陽、右北平、上谷、代郡、遼東、遼東屬國、遼西、玄菟、樂浪,凡三十二郡。省司隸校尉,以司隸部分屬豫州、冀州、雍州。省涼州刺史,以并雍州部,郡得弘農、京兆、左馮翊、右扶風、上郡、安定、隴西、漢陽、北地、武都、武威、金城、西平、西郡、張掖、張掖屬國、酒泉、敦煌、西海、漢興、永陽、東安南,凡二十二郡。省交州,以其郡屬荊州。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趾、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益州本部郡有廣漢、漢中、巴郡、犍為、蜀郡、牂牁、越巂、益州、永昌、犍為屬國、蜀郡屬國、廣漢屬國,今并得交州之鬱林、合浦,凡十四〔郡〕。豫州部郡本有潁川、陳國、汝南、沛國、梁國、魯國,今并得河南、滎陽都尉,凡八郡。徐州部郡得下邳、廣陵、彭城、東海、琅邪、利城、城陽、東莞,凡八郡。青州得齊國、北海、東萊、濟南、樂安,凡五郡。」獻帝春秋曰:「孫權以步騭行交州刺史。」東觀書曰:「交趾刺史,持節。」
〔三〕 胡廣注曰:「巡謂驛馬也。縣次傳駕之,以走疾,猶古言附遂。」
〔四〕 胡廣曰:「縣邑囚徒,皆閱錄視,參考辭狀,實其真偽。有侵冤者,即時平理也。」
〔五〕 胡廣曰:「課第長吏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其有治能者為最。察上尤異州,又狀州中吏民茂才異等,歲舉一人。」
〔六〕 胡廣曰:「所察有條應繩異者,輒覆問之,不茹柔吐剛也。歲盡,齎所狀納京師,名奏事,差其遠近,各有常會。」
〔七〕 胡廣曰:「不復自詣京師,其所道皆如舊典。」東觀書曰:「和帝初,張酺上言:『臣聞王者法天,熒惑奏事太微,故州牧刺史入奏事,所以通下問知外事也。數十年以來,重其道歸煩撓,故時止勿奏事,今因以為故事。臣愚以為刺史視事滿歲,可令奏事如舊典,問州中風俗,恐好惡過所道,事所聞見,考課眾職,下章所告,及所自舉有意者賞異之,其尤無狀,逆詔書,行罪法,冀敕戒其餘,令各敬慎所職,於以衰滅貪邪便佞。』」韓詩外傳曰:「王者必立牧,方三人,所以使闚遠牧眾也。遠方之民,有飢寒而不得衣食,獄訟而冤失,職賢而不舉者,入告天子。天子於其君之朝也,揖而進之曰:『意朕之政教,有不得爾者邪?如何乃有飢寒而不得衣食,獄訟而冤失,職賢而不舉?』然後其君退而與其卿大夫謀之。遠方之民聞,皆曰『誠天子也』。夫我居之辟,見我之近也;我居之幽,見我之明也。可欺乎哉!可欺乎哉!故牧者所以開四目,通四聰。」
皆有從事史、假佐。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無都官從事,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
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兗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荊州部七,揚州部六,益州部十二,涼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其二十七王國相,其七十一郡太守。其屬國都尉。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一〕
〔一〕 臣昭曰:昔在先代,列爵殊等,九服不同,畿荒制異。雖連帥相司,牧伯分長,而封疆置限,兼庸有數,如身之使臂,手之使指,故能高卑相固,遠近維緝,群后克穆,共康兆庶。爰及周衰,稍競吞廣,邦國侵爭,遞懷貪略,猶歷數百年,乃能成其并一,豈非樹之有本,使其然乎?秦兼天下,開設郡縣,孤立獨王,即以顛亡。漢祖因循,雖不頓革,分置子弟,終龕諸呂之難,漸剖列郡,以減大都之權。後嚴安之徒,猶慷慨發憤,謂千里之威,即古之強國,慮非安本無窮之計也。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數百,威望輕寡,得有察舉之勤,未生陵犯之釁。成帝改牧,其萌始大,既非識治之主,故無取焉爾。世祖中興,監乎政本,復約其職,還遵舊制,斷親奏事,省入惜煩,漸得自重之路。因茲以降,彌於歲年,母后當朝,多以弱守,六合危動,四海潰弊,財盡力竭,綱維撓毀,而八方不能內侵,諸侯莫敢入伐,豈非幹強枝弱,控制素重之所致乎?至孝靈在位,橫流既及,劉焉徼偽,自為身謀,非有憂國之心,專懷狼據之策,抗論昏世,薦議愚主,盛稱宜重牧伯,謂足鎮壓萬里,挾姦樹筭,苟罔一時,豈可永為國本,長期勝術哉?夫聖主御世,莫不大庇生民,承其休謀,傳其典制。猶云事久獘生,無或通貫,故變改正服,革異質文,分爵三五,參差不一。況在豎騃之君,挾姦詐之臣,共所創置,焉可仍因?大建尊州之規,竟無一日之治。故焉牧益土,造帝服於岷、峨;袁紹取冀,下制書於燕、朔;劉表荊南,郊天祀地;魏祖據兗,遂構皇業:漢之殄滅,禍源乎此。及臻後代,任寄彌廣,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鉞之重,假之都督之威,開之征討之略。晉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詔曰:「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監御史,皆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昔漢末四海分崩,因以吳、蜀自擅,自是刺史內親民事,外領兵馬,此一時之宜爾。今賴宗廟之靈,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為一,當韜戢干戈,與天下休息。諸州無事者罷其兵,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監司清峻於上,此經久之體也。其便省州牧。」晉武帝又見其獘矣,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後嗣纘繼,牧鎮愈重,據地分爭,竟覆天下。昔王畿之大,不過千里,州之所司,廣袤兼遠。爭強虎視之辰,遷鼎革終之日,未嘗不藉蕃兵之權,挾董司之力,逼迫伺隙,陵奪沖幼。其甚者臣主揚兵,骨肉戰野,昆弟梟懸,伯叔屠裂。末壯披心,尾大不掉,既用此始,亦病以終。傾輈愈襲,莫或途改,致雒京有銜璧之痛,秦臺有不守之酷。胡、羌遞興,氐、鮮更起,摩滅群黎,流禍百世。堅冰所漸,兼緣茲蠹。嗚呼!後之聖王,必不久滯斯跡,靈長之終,當有神筭。不然,則雄捍反拒之事,懼甚於此心,憑強作害之謀,方盛於後意。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一〕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二〕歲盡遣吏上計。〔三〕并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四〕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五〕皆置諸曹掾史。〔六〕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七〕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正門有亭長一人。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無令史。閤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八〕
〔一〕 古今注曰:「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諸侯相病,丞、長史行事。十四年,罷邊郡太守丞,長史領丞職。」
〔二〕 案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漢書音義曰:「文無所枉害。」蕭何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
〔三〕 盧植禮注曰:「計斷九月,因秦以十月為正故。」
〔四〕 古今注曰:「六年八月,省都尉官。」應劭曰:「每有劇(職)〔賊〕,郡臨時置都尉,事訖罷之。」
〔五〕 應劭漢官曰:「蓋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兵之設尚矣。易稱『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春秋『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詩美公劉『匪居匪康,入耕出戰,乃裹餱糧,干戈載(錫)〔揚〕,四方莫當』。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辨,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鵲捕鷹鸇,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張角懷挾妖偽,遐邇搖蕩,八州并發,煙炎絳天,牧守梟裂,流血成川。爾乃遠徵三邊殊俗之兵,非我族類,忿鷙縱橫,多僵良善,以為己功,財貨糞土。哀夫民氓遷流之咎,見出在茲,不教而戰,是謂棄之,跡其禍敗,豈虛也哉!春秋家不藏甲,所以一國威抑私力也。今雖四海殘壤,王命未洽,可折衝壓難,若指於掌,故置右扶風。」
〔六〕 新論曰:「王莽時置西海郡,令其吏皆百石親事。」一曰為四百石,二歲而遷補。
〔七〕 蔡質漢儀曰:「河南(府)〔尹〕掾出考案,與從事同。」
〔八〕 漢官曰:「河南尹員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諸縣有秩三十五人,官屬掾史五人,四部督郵(史)〔吏〕部掾二十六人,案獄仁恕三人,監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學守助掾六十人,書佐五十人,(循)〔脩〕行二百三十人,幹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一〕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二〕
〔一〕 應劭漢官曰:「前書百官表云,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為長。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揚江南七郡,唯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江)〔汝〕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復復其故。若此為繫其本。俗說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
〔二〕 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明帝詔書不得僇辱黃綬,以別小人吏也。」
凡縣主蠻夷曰道。公主所食湯沐曰(國)〔邑〕。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侯國為相。皆秦制也。〔一〕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姦宄,以起端緒。〔二〕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三〕
〔一〕 史記秦併天下,夷郡縣,銷兵刃,示不復用。
〔二〕 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
〔三〕 漢官曰:「雒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脩〕行二百六十人。」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一〕掌一鄉人;〔二〕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三〕。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四〕。
〔一〕 漢官曰:「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二〕 風俗通曰:「秩則田閒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
〔三〕 風俗通曰:「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
〔四〕 風俗通曰:「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鄉。」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一〕
〔一〕 漢官儀曰:「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滕,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閒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史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一〕
〔一〕 風俗通曰:「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邊縣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一〕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二〕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
〔一〕 太公陰符曰:「武王問太公:『願聞治亂之要。』太公曰:『其本在吏。』武王曰:『吏者治也,所以為治,其亂者何?』太公曰:『故吏重罪有十。』武王問『吏之重罪。』太公曰;『一、吏苛刻;二、吏不平;三、吏貪污;四、吏以威力迫脅於民;五、吏與史合姦;六、吏與人亡情;七、吏作盜賊,使人為耳目;八、吏賤買賣貴於民;九、吏增易於民;十、吏振懼於民。夫治者有三罪,則國亂而民愁;盡有之,則民流亡而君失其國。』武王曰:『民亦有罪乎?』太公曰:『民有十大於此,除者則國治而民安。』武王曰:『十大何如?』太公曰:『民勝吏,厚大臣,一大也。民宗強,侵陵群下,二大也。民甚富,傾國家,三大也。民尊親其君,天下歸慕,四大也。眾暴寡,五大也。民有百里之譽,千里之交,六大也。民以吏威為權,七大也。恩行於吏,八大也。民服信,以少為多,奪人田宅,贅人妻于,九大也。民之基業畜產為人所苦,十大也。所謂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武王曰:『絕吏之罪,塞民之大,奈何?』太公曰:『察民之暴吏,明其賞,審其誅,則吏不敢犯罪,民不敢大也。』武王曰:『是民吏相伺,上下不和而結其讎。』太公曰:『為君守成,為吏守職,為民守事。如此,各居其道則國治,國治則都治,都治則里治,里治則家治,家治則善惡分明,善惡分明則國無事,國無事則吏民外不懷怨,內不徼事。』」
〔二〕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鑄銅為器械,當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使匈奴中郎將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護南單于。置從事二人,有事隨事增之,掾隨事為員。護羌、烏桓校尉所置亦然。〔一〕
〔一〕 應劭漢官曰:「擁節,屯中步南,設官府掾(吏)〔史〕。單于歲遣侍子來朝,謁者常送迎焉,得賂弓馬氈罽他物百餘萬。謁者事訖,還具表付帑藏,詔書敕自受。」
護烏桓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烏桓胡。〔一〕
〔一〕 應劭漢官曰:「擁節。長史一人,司馬二人,皆六百石。并領鮮卑。客賜質子,歲時胡巿焉。」晉書曰:「漢置東夷校尉,以撫鮮卑。」
護羌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西羌。〔一〕
〔一〕 應劭漢官曰:「擁節。長史、司馬二人,皆六百石。」
皇子封王,其郡為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本注曰:傅主導王以善,禮如師,不臣也。相如太守。有長史,如郡丞。
漢初立諸王,因項羽所立諸王之制,地既廣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職傅為太傅,相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諸卿,皆秩二千石,石官皆如朝廷。國家唯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一〕至景帝時,吳、楚七國恃其國大,遂以作亂,幾危漢室。及其誅滅,景帝懲之,遂令諸王不得治民,令內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武帝改漢內史、中尉、郎中令之名,〔二〕而王國如故,員職皆朝廷為署,不得自置。至(漢)成帝省內史治民,更令相治民,〔三〕太傅但曰傅。〔四〕
〔一〕 胡廣曰:「後漢妾數無限別,乃制設正適,曰妃,取小夫人不得過四十人。」
〔二〕 前書曰:「改漢內史為京兆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
〔三〕 漢舊儀曰:「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是後中尉爭權,與王相奏,常不和也。」
〔四〕 臣昭曰:觀夫高祖之創業也,豈直鴻勳碩德,大庇群生,蕩其毒虐,厝之和泰而已哉!至於謀深慮久,封建子弟,蕃維盤固,規謀弘遠。及於三趙不終,燕靈夭絕,齊、代、淮、楚皆為外重,故宋昌曰「外畏齊、楚、淮南」,斯非效與?事過則獘,孰或通之?全國之難,誠固財物之富,作衛之益,亦既得之於前矣,故賜以几杖,用息姦謀。嗣隕局下,怨生有以,逮連師構亂,兵交梁闕,禦侮摧寇,肇自密戚。景帝遂削蕃國之權,刻骨肉之援,封為君而不聽治其民,置為主而稍賤其臣,矯枉過甚,遂臻于此。呂、霍之危朝,后族愈貴於來寵,吳、楚之叛奔,侯王恆借以受誚,故賈誼欲眾建以少其力,列虛以侯其生,此乃達觀深識,監于親陪之要者也。冢嗣必傳萬里之地,分支欲使動搖不得,於經維遠筭,且已礙矣。復哀平之際,劉氏遍於四海,宗正著錄,遂以萬數。及乎後漢,彌循前跡,光武十子,並列畿外近郡,孝明八國,不能開庇遠民。國近則不可以大,不大則不足為強,此所以本枝之援,終以少固。若使漢分兩越置二三親國,剖吳、楚樹數四列蕃,割遼海而分皇枝,開隴蜀而王子弟,使主尊顯,依漢初之貴,民無定限,許滋養之富;若有昏虐之嗣,可得廢而不得削,必傳劉氏。民信所奉,發其侵伐兼并之釁,峻其他族篡殺之科,制其入貢輕重之法,疏其來朝往復之數。君君臣臣,永許百世之期,一國之民,長無遷動之志,四方得志,聽離官列封,懷賢抱智,隨所適樂土。強弱相侔,遠近相摧,舉其大歸,略其小滯,與其畫一,班之海內。天子之朝,自非異姓僭奪,不得興勤王之師。諸蕃國,自非雜互篡主,不降討伐之詔。犬牙相經,共為嚴國,雖王莽善盜,將何因而敢竊,曹操雄勇,亦安能以得士。斯無俟極聖然克行,明賢粗識亦足立。故父子首足也,昆弟四支也,當使筋骨髓血,動靜足以相勝,長短大小,幹用足以相衛。豈有割脛致腹,取骨肉以增頭,剗背露骨,剝膏腴以裨頷,而謂顱顙魁岸,可得比壽松、晉,喉咽擁腫,必能長生久視哉?漢氏得之微,猶能四百載,魏人失之甚,不滿數十年。爰自晉世,矯枉太過,入列皇朝,非簡賢之授,唯親是貴,無愚智之辨。不能勝衣冠,早據公相之尊,童蒙幼子,遄登槐嶽之位。職應論道,而未離保母之養,續侯賦政,而服二三尺衣。英賢大度,稟彼昏稚,高才碩儒,恭承藐識。公餗覆而不憂,美錦碎而愈截。兼授若流,迴遷競路,才駑任重,功尠釁多。曉比名於公旦,夕同罪於盜跖,褒稱無位,可以充德,貶退刑轘,不足以塞咎。(或)〔威〕力強濟,聲實隆重,嫌猜畏逼,身受其獘。覆滅分體,若梟仇寇,(齎)〔齏〕粉同氣,有過他逆。忠貞之士,橫羅其凶,志節之人,狼狽其禍。閼伯、實沈,繼踵史筆,顯思顯甫,比有國書。趙倫以(惷)〔憃〕愚排天,齊攸以賢明謝世,枉鬱殄夷,冤孫就盡,不可勝載矣。豈周、漢之君多孝悌之性,晉、宋之主稟豺狼之情,蓋事勢使之然也。朝行斯術,夕窮崩亂,未能革悛,來事愈甚。蒼生為此將盡矣,四海為此構蹙矣!聖帝英君,欲反斯敗,必當更開同姓之國,置不增之約,罷皇胤入宮之禍,守盟牲礪河之篤,乃可還嶮墜之路,反乎全安之轍也。
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職如郡都尉,主盜賊。〔一〕郎中令一人,僕一人,皆千石。本注曰:郎中令掌王大夫、郎中宿衛,官如光祿勳。自省少府,職皆并焉。僕主車及馭,如太僕。本(注)曰太僕,比二千石,武帝改,但曰僕,又皆減其秩。治書,比六百石。本注曰:治書本尚書更名。大夫,比六百石。本注曰:無員。掌奉王使至京都,奉璧賀正月,及使諸國。本皆持節,後去節。謁者,比四百石。本注曰:掌冠長冠。本員十六人,後減。禮樂長。本注曰:主樂人。衛士長。本注曰:主衛士。醫工長。本注曰:主醫藥。永巷長。本注曰:宦者,主宮中婢使。祠祀長。本注曰:主祠祀。皆比四百石。〔二〕郎中,二百石。本注曰:無員。
〔一〕 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
〔二〕 自禮樂長至此,皆四百石。
衛公、宋公。本注曰:建武二年,封周後姬常為周承休公;五年,封殷後孔安為殷紹嘉公。十三年,改常為衛公,安為宋公,以為漢賓,在三公上。〔一〕
〔一〕 五經通義:「二王之後不考功,有誅無絕。」鄭玄曰:「王者存二代而封及五,郊天用天子禮以祭其始祖,行其正朔,此謂通三統也。三恪者,敬其先聖,封其後而已,無殊異者也。」
列侯,所食縣為侯國。本注曰:承秦爵二十等,為徹侯,金印紫綬,以賞有功。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得臣其所食吏民。後避武帝諱,為列侯。武帝元朔二年,令諸王得推恩分眾子土,國家為封,亦為列侯。舊列侯奉朝請在長安者,位次三公。中興以來,唯以功德賜位特進者,次車騎將軍;〔一〕賜位朝侯,次五校尉;賜位侍祠侯,次大夫。其餘以胏附及公主子孫奉墳墓於京都者,亦隨時見會,位在博士、議郎下。〔二〕
〔一〕 胡廣漢制度曰:「功德優盛,朝廷所敬異者,賜特進,在三公下,不在車騎下。」
〔二〕 胡廣制度曰:「是為猥諸侯。」
諸王封者受茅土,歸以立社稷,禮也。〔一〕列土、特進、朝侯賀正月執璧云。
〔一〕 胡廣曰:「諸王受封,皆受茅土,歸立社稷。本朝為宮室,自有制度。至於列侯歸國者,不受茅土,不立宮室,各隨貧富,裁制黎庶,以守其寵。」
每國置相一人,其秩各如本縣。本注曰:主治民,如令、長,不臣也。但納租于侯,以戶數為限。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舊有行人、洗馬、門大夫,凡五官。中興以來,食邑千戶已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滿千戶不置家丞,又悉省行人、洗馬、門大夫。
關內侯,〔一〕承秦賜爵十九等,為關內侯,無土,寄食在所縣,民租多少,各有戶數為限。〔二〕
〔一〕 如淳曰:「列侯出關就國,侯但爵身,其有家累者與之關內之邑,食其租稅也。」古今注曰:「建武六年,初令關內侯食邑者俸月二十五斛。」
〔二〕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時六國未平,將帥皆家關中,故以為號。」劉劭爵制曰:「春秋傳有庶長鮑。商君為政,備其法品為十八級,合關內侯、列侯凡二十等,其制因古義。古者天子寄軍政於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所謂入使治之,出使長之,素信者與眾相得也。故啟伐有扈,乃召六卿,大夫之在軍為將者也。及周之六卿,亦以居軍,在國也則以比長、閭胥、族師、黨正、州長、卿大夫為稱,其在軍也則以卒伍、司馬、將軍為號,所以異在國之名也。秦依古制,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義也。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關內侯者,依古圻內子男之義也。秦都山西,以關內為王畿,故曰關內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國諸侯之義也。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古者以車戰,兵車一乘,步卒七十二人,分翼左右。車,大夫在左,御者處中,勇士居右,凡七十五人。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於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褭,御駟馬者。要褭,古之名馬也。駕駟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復與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車左者也。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高者也。雖非臨戰,得公卒車,故曰公乘也。十爵為左庶長,十一爵為右庶長,十二爵為左更,十三爵為中更,十四爵為右更,十五爵為少上造,十六爵為大上造,十七爵為駟車庶長,十八爵為大庶長,十九爵為關內侯,二十爵為列侯。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所將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大庶長即大將軍也,左右庶長即左右偏裨將軍也。」古今注曰:「成帝鴻嘉三年,令吏民得買爵,級千錢。」
四夷國王,率眾王,歸義侯,邑君,邑長,皆有丞,比郡、縣。
百官受奉例:〔一〕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二〕佐史奉,月八斛。〔三〕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四〕
〔一〕 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二〕 漢書音義曰:「斗食祿,日以斗為計。」
〔三〕 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與河南尹及雒陽員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豈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則四百石秩為太優而無品,若共進奉者人不過一斗,亦非義理。
〔四〕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獻帝起居注曰:「帝在長安,詔書以三輔地不滿千里,而軍師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為率,賦(輿)〔與〕令各自收其租稅。」
贊曰:帝道淵默,冢帥修德。寡以御眾,分職乃克。不置不監,無驕無忒。程是師徒,寧民康國。
校勘記
三六一七頁 五行 外十二州 按:汲本、殿本「十」下有「有」字。
三六一七頁一0行 省察治政 按:前表顏注引「治政」作「治狀」。孫星衍輯本同,孫云光武紀注引「治狀」作「政教」。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 喜則任賞 按:前表顏注引「任」作「淫」,孫輯本同。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 煩擾苛暴 按:前表顏注引「苛」作「刻」,通典注同。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 剝戮黎元 按:前表顏注引「戮」作「截」,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頁 一行 怙恃榮勢 按:前表顏注引「怙恃」作「恃怙」,孫輯本同,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頁 二行 比諸持板揖不拜 按:孫云「諸」下當有脫文。
三六一八頁 七行 東安南 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東安南郡無可攷。秦中記中平五年分漢陽置南安郡,晉志南安郡領〈豸原〉道、新興、中陶三縣。疑此本作「南安」,而衍「東」字耳。
三六一八頁 八行 凡十三〔郡〕 據汲本、殿本補。
三六一八頁 九行 凡十四〔郡〕 據汲本、殿本補。
三六一九頁一六行 雖不頓革 按:「頓」原訛「〈求頁〉」,逕改正。
三六二0頁 七行 夫聖主御世 按:「主」原作「王」,逕據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0頁 八行 共所創置焉可仍因 汲本、殿本「置」下有「哉」字。今按:「共」疑當作「其」,「其」既訛「共」,後人遂於「置」下增一「哉」字。
三六二一頁 四行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都」為「部」字之訛,又顛倒其文,「凡州所監都為」當作「凡州所監為部」,此六字乃注文,「京都置尹一人」,則志正文也。黃山校補則謂「都」為「郡」字之訛,凡郡為京師則置尹,兩漢皆如此。按:錢、黃兩說似均未諦,姑乃其舊。
三六二一頁 八行 〔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 王先謙謂「典」上疑當有「尉一人」三字而奪之。今據何焯校本補「尉一人」三字。
三六二一頁一一行 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 按:「法」字疑衍,「三輔」二字疑當屬上讀,本書西羌傳可證。
三六二二頁 三行 每有劇(職)〔賊〕 據汲本改。按:校補謂都尉本以備盜賊,作「職」非也。觀順帝紀置太山、琅邪都尉,即是因有劇賊置。
三六二二頁 五行 乃裹餱糧 按「餱」原作「糇」,逕改正。
三六二二頁 五行 干戈載(錫)〔揚〕 據汲本、殿本改。按:「載」當作「戚」。
三六二二頁一0行 故置右扶風 按:孫星衍謂此下當脫文。
三六二二頁一二行 河南(府)〔尹〕掾出考案 據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二頁一三行 四部督郵(史)〔吏〕部掾 據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二頁一四行 (循)〔脩〕行二百三十人 集解引惠棟說,謂據北海相景君碑陰及王充論衡,「循行」當作「脩行」無疑。今據改。下同。
三六二三頁 三行 以(江)〔汝〕南陽安為女公主邑 集解引惠棟說,謂「江」當作「汝」,陽安,汝南縣也。今據改。
三六二三頁 九行 公主所食湯沐曰(國)〔邑〕 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按:前表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后公主所食曰邑。
三六二三頁一三行 銷兵刃 按:「銷」原訛「鑄」,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六二四頁 一行 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 按:汲本「史」作「吏」。
三六二四頁一0行 大率十里一鄉 按:校補謂此當是「十里一亭,十亭一鄉」,注有脫誤。
三六二四頁一三行 (過)〔邊〕郡太守 據殿本考證改。按:孫校本漢官舊儀亦作「邊」。
三六二五頁一二行 六吏與人亡情七吏作盜賊使人為耳目 按:校補謂以上二「人」字亦當是「民」字。唐時功令,習後漢書者兼習八志,「民」字并經避改,此亦回改未盡者。
三六二五頁一二行 吏賤買賣貴於民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賣貴」當作「貴賣」。
三六二六頁 八行 設官府掾(吏)〔史〕 據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六頁一一行 客賜質子歲時胡巿焉 汲本、殿本「焉」作「馬」。按:本書烏桓傳云「於是始復置烏桓校尉於上谷甯城,開營府,并領鮮卑,賞賜質子,歲時互巿焉」,則「客」當作「賞」,「胡」當作「互」,「焉」字不訛。
三六二七頁 七行 至(漢)成帝省內史治民 按:「成帝」上不當有「漢」字,今刪。
三六二七頁一四行 全國之難誠固財物之富 按:「全國之難」以下文有脫誤。「固」疑「因」字之訛。
三六二八頁一五行 (或)〔威〕力強濟 據汲本改。
三六二八頁一六行 (齎)〔齏〕粉同氣 據汲本改。
三六二八頁一六行 橫羅其凶 按:汲本、殿本作「罹」。「羅」「罹」字通。
三六二八頁一七行 趙倫以(惷)〔憃〕愚排天 據集解本改。
三六二九頁 六行 本(注)曰太僕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注」字衍。此言王國之僕其初亦稱太僕,武帝時始去「太」字耳。今據刪。
三六二九頁 八行 本注曰掌冠長冠本員十六人後減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此句疑有脫誤。漢朝謁者掌賓贊受事及上章報問,則王國之謁者所掌亦宜如之。或云掌官長別是一官,如禮樂長、衛士長之類,則員不得若是之多也。校補據輿服志「唯長冠諸王國謁者以為常服」,謂「掌」當作「常」。今按:凡「本注曰」云云,皆說明其職掌,改「掌」為「常」,於例不合,校補之說亦未諦也。
三六三三頁 六行 中二千石奉錢九千 按:殿本「奉」作「舉」。校補謂此注下文皆以月計,似「奉」「舉」皆「月」之訛,否則「奉」下脫「月」字。
三六三三頁一0行 賦(輿)〔與〕令各自收其租稅 據汲本、殿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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