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屯田志


井田之制,寓兵于农,故入而耕者出而战。自阡陌既开,而在外有长戌之兵,在国增养兵之费,迨师久粮乏,于是即兵务农,而屯田之法行。汉之善屯者,莫如赵充国。自后历代,各有军屯。明制以兵各就卫所,间旷之土,分军立屯,使之且耕且守,故有卫则有屯。国朝各卫,奉裁其应输粮米,归并本县附征,户有的名,田有定处。盖盛平日久,养兵不用屯田,皆系民耕,而分隶各县,原委的然,历而稽之,额数存焉。志屯田。

宋端拱中设屯田使,初行之雄莫、顺安诸州军,大中祥符以后,则淮南、两浙、荆、湖皆行之。明代仿宋制,卫所军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泉郡屯种军士,大约以四六为率。洪武二十年,令屯军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三十五年始定科则,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衙官军俸粮。永乐三年,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令千百户分管各屯,总以提调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子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罚,不许管屯官员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二十年,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只纳六石。正统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惟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福州左右卫屯,则在惠安、永春者也,第田多在丛山中,军士卒从他郡调至,水土不习,以渐逃亡。至末年,沙、尤寇发,暂调回屯军备寇。寇乱日炽,田亩日荒,于是始发余丁补种。故军土田顾名之曰余丁者,岂必故军之子孙房族,而冒顶之弊起矣。方拨田之初,报占不审,有田一顷重报两三军,两三军共争一田者;有牵纽肥硗苟求具数者;一户之田,分报军民,时移世变,民隐其田而争于军者。虽云每军各顶三名,仅足一名之数而已。成化初,遣官清理,始除其虚数,稽其实在,分配岥补,务足粮额,遂有正种、贴种、朋种、品搭种等名目。此时率三、四、五军而并一军,由是额减于旧,每屯之军,多不过四十名,少止二十名而已。弘治末年,屯军灾亡益众,倪给事中奉命清查,欲得原额,多侵民田,几至激变。虑妨复命,乃将成化中稽实配补之田,分抽一半,别作新增,两征其租,军士大困。至饶御史,始令停征,后屠御史奏请开豁。嘉靖中,管屯郑佥事将屯田听人请佃,论者非之。万历十年以后,复行清丈,遗失亩分,藉是得复,而豪民顽佃,转相承兑,移瘠换腴,终不可革。今依故籍,列其卫所,撮其总数,注其屯坐,备著于左。

泉州卫新旧屯田共四十二所。左所屯新旧九所,共田地二百一顷三十八亩六分,内晋江县三所,一在四十一都,一在四十二都官洋,一在四十五、六都微口,俱县北。余六所分在南安等县,不载。右所屯新旧七所,俱在德化县,不载。中所屯新旧九所,德化县七所,南靖县二所,俱不载。前所屯新旧八所,德化县五所。龙溪县三所,俱不载。后所屯新旧九所,德化县七所,长泰县二所,俱不载。

永凝屯田新旧共一十四所。左所屯二所在安溪县,不载。右所屯四所,共田地六十七顷二十亩,内晋江一所,在西南一、二都甆竈,余三所在安溪、南安,不载。中所屯二所在同安、安溪,不载。前所屯二所,共田地三十三顷六十亩,俱在安溪,不载。后所屯四所,俱在安溪,不载。福全千户所屯田新旧二所,在南安、惠安。金门千户所屯田一所,在龙溪县。高浦千户所屯田新旧二所,在南安县、同安县。中左千户所、崇武千户所屯田新旧二所,共田地七十二顷,内晋江一所,在县北四十一都下庄,余一所在惠安。其余福州各卫屯所不一,田地多在惠安、永春,皆不载。

按屯田之法,旧志详言之矣。迨入国朝,各卫奉裁其应输粮米,归并本县附征。今府志止存五县屯所旧名,通计田亩若干,而不载各屯种于项下,亦以折色银两,已归县征故欤?再考。雍正十三年,巡抚卢公焯以闽省屯田,皆系民耕,分隶各县,请将军屯粮归县征收,为官民两便。晋江所坐泉州、永凝等卫,各屯向系粮厅征收者,概归县征,户有的名,田有定处,按籍而稽,原委的然可见也。

计开屯田额数:

泉州卫改归县征,屯田原额田地四十七顷五十四亩三分六厘零七丝。

内本色屯田三十六顷五十三亩四分六厘四毫五丝七忽三微。每亩征米一斗九升八合六勺二抄一撮三粟一粒。

共征本色上仓米七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四合九勺。每石米征修仓银五厘。

共征修仓银三两六钱二分八厘二毫七丝四忽五微。

又折色屯田一十顷七十六亩八分六厘六毫四丝二忽七微。每亩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米二百一十三石八斗八升八合三勺二抄。每石米折征银二钱六分一厘九毫七丝六忽三微八纤七沙。共征折色银五十六两零三分三厘三毫八丝九忽二微八纤。

本色折价田二十四亩零二厘九毫七丝。每亩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折价米四石七斗七升二合零四撮。每石征银五钱二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五微一纤。

共征本色折价银一两五钱零七毫六丝一忽零四纤四沙五尘。

康熙三年,清丈溢出田五亩八分二厘。每亩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米一石一斗五升五合九勺七抄四撮四圭四粟。每石米征折价银二钱六分一厘九毫七丝六忽三微八纤。

共征清丈溢出折价银三钱零二厘八毫三丝七忽九微九纤六沙八尘八埃一渺二漠。

以上共本色折价丈溢共额征屯银六十二两四钱六分五厘五毫六丝四忽八微二纤一沙三尘八埃一渺二漠。

乾隆三十一年,分造报被水冲陷豁免本折屯田地一顷零七亩八分六厘二毫六丝九忽九微三纤五沙五尘三埃九渺三漠。

内本色屯田八十八亩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三忽九微七纤五沙七尘二埃二渺二漠。

共无征本色米一十七石六斗三升六合九勺。

折色屯田一十九亩零六厘五毫九丝五忽九微五纤九沙八尘一埃七渺一漠。

共无征折色米三石七斗八升六合九勺。

共无征折色银九钱九分一厘零七丝八忽三微七纤九沙九尘零三漠。

实在屯田地四十六顷五十二亩三分一厘八毫零六纤四沙四尘六埃零七漠。

内本色屯田地三十五顷六十四亩六分六厘七毫八丝三忽三微二纤四沙二尘七埃七渺八漠。

共征本色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共修仓银三两五钱四分零九丝。

又折色屯田一十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四丝六忽七微四纤零一尘八埃二渺九漠。

共科米二百一十石一斗零一合四勺二抄。

共征折色银五十五两零四分一厘六毫一丝九微零六埃九渺七漠。

本色折价田一十四亩零二厘九毫七丝。

共征本色折价银二两五钱零七毫六丝二忽零四纤四沙五尘。

又康熙三年,清丈溢出田五亩八分二厘。

共征清丈科米一石一斗五升五合九勺七抄四撮四圭四粟。

共征清丈折价银三钱零二厘八毫三丝七忽九微九纤六沙八尘八埃一渺二漠。

以上折色清丈原额,实田地共四十七顷六十亩零一分八厘零七丝。

共征屯银六十两零二钱二分三厘三毫零一忽九微四纤一沙四尘五埃九漠,归入地丁征解。

共征本色上仓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永凝卫令改归县征,原额屯田地三十四顷三十六亩九分七厘一毫八丝八忽。

内本色屯田二十九顷四十六亩七分四厘六毫一丝五忽八微。每亩科米一斗八升六合四勺八抄零九圭二粟六粒九黍。

共征本色上仓米五百四十九石五斗一升一合九勺五抄四撮八圭。每石米征修仓银二分五厘。

共征修仓银二十三两七钱三分七厘七毫九丝八忽八微七纤。

又折色屯田四顷九十亩二分三厘五毫七丝二微。每亩科米一斗八升六合四勺八抄九圭二粟六粒九黍。

共科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四抄七撮。每石折征银三钱一分七厘一丝二忽二微七纤三沙。

共征折色银二十八两九钱八分零五毫五丝七忽八微九纤七沙三尘四埃一渺。

以上折色修仓,共额征屯银四十二两七钱一分八厘三毫五丝六忽七微六纤七沙三尘四埃一渺。

乾隆三十一年,造报被水冲陷豁免本色屯田地二亩三分八厘四毫一丝五忽八微。

共无征本色米四斗四升四合六勺。

实在屯田地三十四顷三十四亩五分六厘七毫七丝一忽六微七纤四沙七尘四埃三渺六漠。

内本色屯田地二十九顷四十四亩三分六厘二毫。

共征本色米五百四十九石零一升七合三勺五抄四撮八圭。

共征修仓银一十三两七钱二分六厘六毫八丝三忽八微一纤。

又折色屯田四顷九十亩二分二厘五毫七丝二忽二微。

共科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四抄七撮。

共征折色银二十八两九钱八分零五毫五丝七忽八微九纤七沙三尘四埃一渺。

以上折色本色实额,田地共三十四顷三十四亩五分六厘七毫七丝一忽六微七纤四沙七尘四埃三渺六漠。

共额征银四十二两六钱九分九厘一毫四丝一忽七微六纤七沙三尘四埃一渺,归入地丁征解。

共征本色上仓米五百四十九石零六升七合四勺。

泉永二卫共额征屯米一千二百五十七石零八升五合四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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