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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 十之三-毛诗正义
卷十 十之三
卷十 十之三
《车攻》,宣王复古也。宣王能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复文、武之境土。修车马,备器械,复会诸侯於东都,因田猎而选车徒焉。
东都,王城也。○
攘,如羊反,除也,却也。竟音境。械,户戒反。《三苍》云:“械,总名也。”《说文》云:“无所盛曰械。”复会,扶又反。选,宣兖反,数也;沈思恋反。下同。
[疏]“《车攻》八章,章四句”至“车徒焉”。
○
正义曰:以诗次有义,故序者每乘上篇而详之。言内修政事,外攘夷狄者,由内事修治,故能外平强寇,即上二篇南征、北伐是也。不言蛮,言夷者,总名也。既攘去夷狄,即是复竟土,是为复古也。案《王制》注以为,武王因殷之地,中国三千,海隅五千。至周公、成王斥大九州之界,乃中国七千,海隅万里。彼注者,据文而言耳,其实武王与成王之时,土境不甚相远也。何则?武王崩后,王室流言,四国皆叛,不暇外讨。三监既定,即为大平,制礼便云大界。以此知其境土广狭不得相悬也。《王制》据其初伐纣言耳。武王之末,境应稍大。言复文、武之境土,以文、武,周之先王,举以言之。此当复成、康之时也。何则?文王未得天下,其境与武王不同,而配武言之,明为先王而言也。成初武末,土境略同,故举文、武而言大界,《王制》之法,据礼为正耳。不然,岂周公数年摄政,能使三倍大於武王?宣王攘去夷狄,仍小成王三倍?且宣王,中兴明君,美其复古,比诸成、康才四分之一,则展也大成,徒虚言耳。若宣王复古,始广三千,则厉王之末,当城坏压境,以文逆意,理在不然,故知复古,复成、康之时。以文、武先生,举而言之耳。言修车马,即首章、二章,上二句是也。言备器械攻战之具,三章“建旐设旄”之类是也。复会诸侯於东都,四章是也。言复者,对上篇为复,犹《卷耳》言又也。因田猎,即六章、七章是也。而选车徒,即三章上二句是也。经先言选徒,序先言田猎者,选徒然后东行,故经先言之。序以选徒本为田猎,故言因田猎选车徒也。言因者,以会为主,因会而猎也。王者能使诸侯朝会,是事之美者,故以会诸侯为主焉。上三章先致其意。首章致会同之意,二章、三章致田猎之意,故云“驾言”、“抟兽”,皆致意之辞,未实行也。四章言既至东都,诸侯来会。五章言田罢之后,射馀获之禽。六章、七章言田猎之事。卒章总叹美之也。班馀获射在田获之后,而先田言之者,以射是诸侯群臣之事,因上章诸侯来会而即说之,令臣事自相次也。
我车既攻,我马既同,
攻,坚。同,齐也。宗庙齐毫,尚纯也。戎事齐力,尚强也。田猎齐足,尚疾也。○
豪,户刀反,依字作“毫”也。
四牡庞庞,驾言徂东。
庞庞,充实也。东,洛邑也。○
庞,鹿同反,徐扶公反。
[疏]“我车”至“徂东”。
○
正义曰:宣王言,我会同之戎车既坚致矣,我戎马既齐力矣,四牡之马庞庞然充实矣,当为我驾,我当乘之以往东都,与诸侯行会同也。
○
传“宗庙”至“尚疾”。
○
正义曰:“宗庙齐毫,戎事齐力,田猎齐足”,《释畜》文也。“尚纯”、“尚强”、“尚疾”,是毛以义增解之也。齐其毫毛,尚纯色;齐其马力,尚强壮;齐其马足,尚迅疾也。引之者,证经“既同”为齐力之义,因连引宗庙、田猎之全文。李巡曰:“祭於宗庙,当加谨敬,取其同色也。”某氏曰:“戎事,谓兵革战伐之事,当齐其力,以载干戈之属。”舍人曰:“田猎,取牲於苑囿之中,追飞逐走,取其疾而已。”
田车既好,四牡孔阜,东有甫草,驾言行狩。
甫,大也。田者,大芟草以为防,或舍其中。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槸,间容握,驱而入,击则不得入。之左者之左,之右者之右,然后焚而射焉。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献禽於其下,故战不出顷,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笺云:甫草者,甫田之草也。郑有甫田。○
甫,毛如字,大也。郑音补,谓圃田,郑薮也。艾,鱼废反。褐音曷。槸,鱼列反,何鱼子反,门中阤。辵音计,刘兆注《穣梁》云“继也”,本又作“击”,音同,或古历反。“之左者之左”,一本无上“之”字,下句亦然。射,食弋反。抗,苦浪反,举也。绥,本亦作“緌”,而隹反,下同。顷,苦颖反。甫田,旧音补,十薮,郑有圃田,下同;毛依字。甫,大也。
[疏]“田车”至“行狩”。毛以为,宣王言我田猎之车既善好,四牡之马又甚盛大,东都之界有广大之草,可以就而田猎焉。当为我驾此车马,我将乘之而往,狩猎於彼。言既会诸侯,又与田也。郑唯以“东有甫草”为“圃田之草”为异耳。
○
传“甫大”至“之道”。
○
正义曰:以田法,芟草为防,是广大之处,故训甫为大也。谓宽大之地,有草可芟,故言甫草也。因而广言田猎之法,次在大草之意。田猎者,必大芟杀野草以为防限,作田猎之场,拟杀围之处。或复止舍其中,谓未田之前,誓士戒众,故教示战法,当在其间止舍也。其防之广狭无文。即为防限,当设周卫而立门焉。乃以织毛褐布缠通帛旃之竿,以为门之两傍,其门盖南开,并为二门,用四旃四褐也。又以裘缠椹质以为门中之阤。阤,车轨之里,两边约车轮者。其门之广狭,两轴头去旃竿之间各容一握。握人四指为四寸,是门广於轴八寸也。入此门,当驰走而入,不得徐也。以教战试其能否,故令驱焉。若驱之,其轴头击著门傍旃竿,则不得入也。所以罚不一也。以天子六军,分为左右,虽同舍防内,令三军各在一方,取左右相应。其属左者之左门,属右者之右门,不得越离部位,以此故有二门也。此属夏苗之田也。《周礼》“仲夏,教茇舍。”郑云:“茇舍,草止也。军有草止之法。”此苗田即草止,明芟草止其中焉。或舍其中也。以教战即军礼,同,故言军有草止之法。仲夏举草舍之法,田礼皆当然也。故“仲冬教大阅”云:“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注云:“莱,芟除可陈之处。表,所以识正行列也。四表积二百五十步。左右之广,当容三军,步数未闻。”郑云“芟除可陈之处”,是芟草为教战之所。传言“田者,大芟草以为防”,则芟草为田猎之处,明先猎以教战,合围又在间焉,二者同处也。郑以最南一表,以北百步为二表,又北百步为三表,又北五十步为四表,谓之后表。是四表二百五十步也。以下有以旌为左右和之门,故言“左右之广,当容三军,但步数未闻耳”。彼又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注云:“军门曰和,今谓之垒门,立两旌以为之。叙和出,用次第出和门也。”彼旌即此旃也。彼言“叙和出”,此言“驱而入”,不同者,此据质明时初入和门。既入,同在后表之中,将以教战也。既誓,从后表前至第二表,一弊其旗,车徒皆坐。又从第二表至前第三,又然。又从前第三至最前,退却,教振旅,至后表。礼毕,当从是以出田,故叙和出左右,与此终始各举其一,故不同也。计立旌为门,当在教战之前。《周礼》以旌为左右和之门,文在教战下者,以教战之时,直言建旌后表之中,不说入门之事,故不言立门。教毕,以叙和出。因其将出而言立门,故文在下。其实战之前,门已先设也。教战既毕,士卒出和,乃分地为屯。既陈,车驱卒奔,驱禽,内之於防,然后焚烧此防草,在其中而射之。天子先发,然后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发谓发矢射之也。其天子发则先抗举其大绥,诸侯发则举其小绥。必举此绥为表,天子诸侯杀之时,因献其禽於其下也,故战不出所期之顷田,不出所芟之防,不逐奔走。谓出於顷防者,不逐之,古之道也。抗绥,谓既射举之,因置虞旗於其中,受而致禽焉。受禽猎止则弊之,故《王制》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注云:“下谓弊之。”是杀禽已讫,田止而弊绥也。各举终始之一,故与此不同也。此等似有成文,未知其事所出。昭八年《穣梁传》曰:“芟兰以为防。以葛覆质为槷。”与此不同。《郑志》答张逸云:“战有顷数,不能尽其多少,犹今战场者不出其顷界,田者不出其防也。”《王制》云:“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则用火田猎。唯在冬耳.此言焚而射之。自焚所芟之草。非放火田猎。四时皆焚之也。故《地耿·山虞》、《泽虞》皆云:“大田,莱山田之野。”言大田,则天子四时之田皆然矣。既莱其地,明悉焚之。此时王仍未至本都,非正田之时。毛因大草,广言猎法,不谓此时即然也。
○
笺“甫草”至“甫田”。
○
正义曰:以下云“搏兽于敖”,敖,地名,则甫草亦是地名,不宜为大,故易之为圃田之草。且东都之地,自有圃田,故引《尔雅》以证之。“郑有圃田”,《释地》文也。郭璞曰:“今荥阳中牟县西圃田泽是也。”《职方》曰:“河南曰豫州,其泽薮曰圃田。”宣王之时,未有郑国,圃田在东都畿内,故宣王得往田焉。
之子于苗,选徒嚣嚣。
之子,有司也。夏猎曰苗。嚣嚣,声也。维数车徒者,为有声也。笺云:于,曰也。○
嚣,五刀反,或许骄反。数,所主反。
建旐设旄,搏兽于敖。
敖,地名。笺云:兽,田猎搏兽也。敖,郑地,今近荥阳。○
搏音博,旧音付。近,附近之近。
[疏]“之子”至“于敖”。
○
毛言宣王欲乡东都之时,其是子群吏之有司於是为将夏田之苗,选数车徒,不为讙哗,唯数者有声嚣嚣然。言时官人皆能其事也。既选车徒,王言当建立旐於车,而设旄牛尾於旐之首,与旄同建,我当乘之,往搏取禽兽於敖地也。
○
郑以“于”为“曰”,则之子斥宣王,为异耳。
○
传“之子”至“有声”。
○
正义曰:《大司马》:“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选车徒。”谓数择之也。此时事与彼同,则有司谓群吏有事者,大司马之属矣。传以此子为有司,下文“之子”亦非王身,当谓凡从王者,非独司马官属也。夏猎曰苗,则此时宣王为夏田也。上云“驾言行狩”者,是猎之总名,但冬猎大於三时,故狩为冬猎名耳,非宣王发意向东,许历冬夏也。下云“有闻无声”,则在军不得讙哗。而云嚣嚣之声,故知唯数者为有声。
○
笺“于,曰”。
○
正义曰:传之训“于”为“於”、为“往”,无为“曰”者,笺以为“曰”,则与传不同。言“之子曰”,“曰”则是命事之辞,“之子”当斥宣王,不得为有司也。下云“之子于征”,亦谓宣王行也,但不训“于”字,则“于征”当为往征矣。
驾彼四牡,四牡奕奕。
言诸侯来会也。
赤芾金舄,会同有绎。
诸侯“赤芾金舄”,舄,达屦也。时见曰会,殷见曰同。绎,陈也。笺云:金舄,黄朱色也。○
舄音昔。绎音亦。见,贤遍反,下同。
[疏]“驾彼”至“有绎”。
○
正义曰:言宣王之至东都,四方诸侯驾彼四牡之马而来,其四牡之马则奕奕然闲习。既朝见於王,而服赤芾金舄之饰。与王行会同之礼者,有陈于会同之位,言各以爵之尊卑,陈列於其位次者。
○
传“诸侯”至“曰同”。
○
正义曰:言诸侯赤芾,对天子当朱芾也。言“金舄,达屦”者,《天官·屦人》注云:“舄有三等,赤舄为上,冕服之舄,下有白舄、黑舄。”此云金舄者,即礼之赤舄也,故笺云“金舄,黄朱色”。加金为饰,故谓之金舄。白舄、黑舄犹有在其上者,为尊未达。其赤舄则所尊莫是过,故云“达屦”,言是屦之最上达者也。此舄也,而曰屦,屦,通名。以舄是祭服,尊卑异之耳,故屦人兼掌屦舄,是屦为通名也。“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大宗伯》文也。定本云“殷頫曰同”,误也。注云:“时见者,无常期。”诸侯有不服者,王将有征伐之事,则既朝觐,王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事焉。殷,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狩,则六服尽朝。朝礼既毕,王为坛合诸侯,以命政焉。如是,则会、同其礼各别,不得并行之矣。但此时王与诸侯会东都,非十二年之事。言“同”者,以会、同对文则别,散则义通。会者,交会。同者,同聚。理既是一,故《论语》及此连言之。
决拾既佽,弓矢既调。
决,钩弦也。拾,遂也。佽,利也。笺云:佽,谓手指相佽比也。调,谓弓强弱与矢轻重相得。○
夬,本又作“决”,或作“抉”,同古穴反。佽音次,《说文》子利反,云:“便利也。”比,毗志反。
射夫既同,助我举柴。
柴,积也。笺云:既同,已射,同复将射之位也。虽不中必助中者,举积禽也。○
柴,子智反,又才寄反,《说文》作“{此手}”,士卖反。中,丁仲反,下“中者”同。
[疏]“决拾”至“举柴”。
○
正义曰:此章言诸侯从王田罢,赐射馀获之事也。言时诸侯所有决之与拾既与手指相比次而和利矣,弓之与矢既强弱相得而调適矣,既田毕,王以馀获之禽赐之,则以此射而取之。此射夫皆已射一番,若中得禽者,既同复将射之位,欲更射以求禽也。若以射之而不中者,则又助我中者举积禽。此文承诸侯之下,射夫即诸侯也。其大夫亦在获射之中,则此可以兼焉。诸侯而谓之射夫者,夫,男子之总名。
○
笺“佽谓”至“相得”。
○
正义曰:郑以佽为利,其义不明,故申而成之。决着於右手大指,所以钩弦,开体遂著於左臂,所以遂弦,手指相比次,而后射得和利,故毛云“佽,利”,谓相次然后射利,非训佽为利也。言“调,谓弓强弱与矢轻重相得”者,弓体有强弱,各其力之所便。又弓矢之各有安危,调之使相得。
○
笺“既同”至“积禽”。
○
正义曰:田无射礼,唯既田乃有班馀获射在於泽宫。言同复将射之位,在泽宫之位也。以言助我举积,是不得利者助他人也,故射虽不中,必助中者举积禽矣。《乡射礼》云“礼,射不主皮,不胜者降”,即此是也。此谓士大夫以上有礼射者,庶人则以主皮当礼射,故乡大夫以五物询众,三曰主皮,是也。
四黄既驾,两骖不猗。
言御者之良也。○
猗,於寄反,又於绮反。
不失其驰,舍矢如破。
言习於射御法也。笺云:御者之良,得舒疾之中。射者之工,矢发则中,如椎破物也。○
舍音捨。椎,直追反。
[疏]“四黄”至“如破”。
○
正义曰:王既会诸侯,乃与之田。言王乘四黄之马既驾矣,两骖之马不相依猗,御者节御此马,令不失其驰骋之法。故令射者舍放其矢,则如椎破物,能中而駃也。言御良射善,所以美之。
○
笺“言御者之良”。
○
正义曰:《驷铁》云:“六辔在手。”笺云:“言马之良。”此云御良者,虽马御相须,而设文有意。彼云在手,主说马良,不用御者之力,故言在手而已。此云骖不相猗,乃御者使之然,故云御良。各观其文而为说也。
萧萧马鸣,悠悠旆旌,
言不讙譁也。○
讙音欢,又音暄。譁音花。徒御不惊,大庖不盈。
徒,辇也。御,御马也。不惊,惊也。不盈,盈也。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日充君之庖,故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膗,为上杀。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于右<骨肖>,为下杀。面伤不献。践毛不献。不成禽不献。禽虽多,择取三十焉,其馀以与大夫、士。以习射於泽宫,田虽得禽,射不中不得取禽。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取禽。古者以辞让取,不以勇力取。笺云:不惊,惊也。不盈,盈也。反其言,美之也。“射右耳本”,“射”当为“达”。三十者,每禽三十也。○
庖,蒲茅反。膘,频小反,又扶了反。《三苍》云:“小腹两边肉也。”《说文》云:“胁后髀前肉也。”本亦作“髀”,蒲礼反。或又作“”。射,食亦反,下“射左髀”同。膗,本亦作“髃”,音愚,又五厚反,谓肩前也;《说文》同;郭音偶,谓肩前两间骨;何依注。《公羊》自左膘射之,达於右膗,中心死疾,鲜洁也。又五回、五公二反。射右耳,食亦反。脾,本又作“髀”,方尔反,又薄礼反,谓股外。,馀绕反,又胡了反,谓水膁也。字书无此字,一本作“<骨号>”,音羊绍反,又羊招反,吕忱于小反。本或作“膘”。践,子浅反。
[疏]“萧萧”至“不盈”。
○
正义曰:言王之田猎,非直射良御善,又军旅齐肃,唯闻萧萧然马鸣之声,见悠悠然旆旌之状,无敢有讙哗者。徒行鞔辇者,与车上御马者,岂不惊戒乎?言以相警戒也。君之大庖,所获之禽不充满乎?言充满也。
○
传“徒辇”至“力取”。
○
正义曰:诸徒皆为徒行,此独以为辇者,《释训》云:“徒御不惊辇者也。”《尔雅》特释此文,故依而为说。《地官·乡师》云:“大军旅会同治其辇。”注云:“辇人挽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辇有一斧一斤一凿一梩。周辇加二板二筑,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是会田猎,人挽辇以徒行也。徒既为辇者,故御为御马者也。以此美宣王之歌,故知不惊、不盈,声而叠之,故笺反其言美之,此为美之深者也。郑於此申毛者,反“鄂不韡韡”不从毛说,以上未有此比,故於是言之,明以后此类皆然矣。传又因经“大庖不盈”,广言杀兽充庖之事。一曰乾豆,谓第一上杀者,乾足以为豆实,供宗庙也。二曰宾客,谓第二杀者,别之以待宾客也。三曰充君之庖,谓第三下杀者,取之以充实君之庖厨也。君尊宗庙,敬宾客,故先人而后己,取其下也。又分别杀之三等,故自左膘而射之,达过於右肩膗,为上杀,以其贯心死疾,肉最絜美,故以为乾豆也。“射右耳本”,笺云“射”当为“达”,亦自左射之,达右耳本而死者,为次杀,以其远心,死稍迟,肉已微恶,故以为宾客也。不言自左者,蒙上文可知。射左股髀,而达过於右胁,为下杀,以其中胁,死最迟,肉又益恶,充君之庖也。凡射兽,皆逐后从左厢而射之,达於右,言射左髀,则上杀达於右膗,当自左胁也。次杀右耳本,当自左肩膗也。不言自左,举下杀之射左髀,可推而知也。《王制》及《公羊》、《穣梁》皆云“充君之庖”,无“厨”字。郑云“庖,今之厨”,则传本亦无“厨”字,“厨”,衍字也。定本亦无“厨”字。笺知射当为达者,以射必自左,不得从右而射,且与上下不类,故知当为达也。面伤不献者,谓当面射之。翦毛不献,谓在傍而逆射之。二者皆为逆射,不献者,嫌诛降之义。不成禽不献者,恶其害幼少。此不能使猎者无之,自君所不取,以示教法耳。禽虽多,择取三十焉。郑云:“三十者,每禽三十。”以君之猎,不宜诸种止取三十,故以为每禽焉。则宗庙、宾客、君庖各十也。其馀每禽三十之外,以与卿、大夫、士习射泽宫,所以班馀获射也。不言诸侯,诸侯不常在。卿、大夫尚得与射,诸侯在射,可知也。以大兽公之,非复己物,君赐使射,故非中不取。言向者田猎所取,用勇力;今射者,礼乐所取,用辞让也。此当有成文,《书传》、《穣梁传》与此略同。
之子于征,有闻无声,
有善闻而无喧哗之声。笺云:晋人伐郑。陈成子救之,舍於柳舒之上,去穣七里,穣人不知。可谓有闻无声。○
闻音问,注同,本亦作“问”。
允矣君子,展也大成。
笺云:允,信。展,诚也。大成,谓致太平也。
[疏]“之子”至“大成”。
○
毛以为,是从王往行群臣有善闻,而率其所部,无喧哗之声。王能使所从若是,信矣君子,宣王诚实也,其功大成。言太平也。
○
郑以“之子”斥“宣王”为异耳。
○
笺“晋人”至“无声”。
○
正义曰:事在哀二十七年《左传》,曰:“晋荀瑶伐郑,次于桐丘。郑驷弘请救于齐。陈成子救郑。及留舒,违穣七里,穣人不知。”是其事也。留、柳不同,盖所据书异。穣本齐邑,而引之者,证无声也。
《车攻》八章,章四句。
《吉日》,美宣王田也。能慎微接下,无不自尽以奉其上焉。
[疏]“《吉日》四章,章六句”至“其上焉”。
○
正义曰:作《吉日》诗者,美宣王田猎也。以宣王能慎於微事,又以恩意接及群下,王之田猎能如是,则群下无不自尽诚心以奉事其君上焉。由王如此,故美之也。慎微,即首章上二句是也。接下,卒章下二句是也。四章皆论田猎,言田足以总之。时述此慎微接下二事者,以天子之务,一日万机,尚留意於马祖之神,为之祈祷,能谨慎於微细也。人君游田,或意在適乐,今王求禽兽,唯以给宾,是恩隆於群下也。二者,人君之美事,故时言之也。下无不自尽以奉其上,述宣王接下之义,於经无所当也。
吉日维戊,既伯既祷。
维戊,顺类乘牡也。伯,马祖也。重物慎微,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祷,祷获也。笺云:戊,刚日也,故乘牡为顺类也。○
祷,丁老反,马祭也,《说文》作“禂”。为之,于伪反。
田车既好,四牡孔阜。升彼大阜,从其群丑。
笺云:丑,众也。田而升大阜,从禽兽之群众也。
[疏]“吉日”至“群丑”。正义曰:言王於先以吉善之日维戊也,於马祖之伯既祭之求祷矣,以田猎当用马力,故为之祷祖,求其马之强健也。田猎之车既善好,四牡之马甚盛大,王乃乘之,升彼大陵阜之上,从逐其群众之禽兽。言车牢马健,故得历险从禽,是由祷之故也。
○
传“维戊”至“祷获”。
○
正义曰:马,国之大用,王者重之,故《夏官·校人》:“春祭马祖,夏祭先牧,秋祭马社,冬祭马步。”注云:“马祖,天驷。先牧,始养马者。马社,始乘马者,马步,神为灾害马者。”既四时各有所为祭之。马祖祭之在春,其常也,而将用马力,则又用彼礼以祷之。祭必用戊者,日有刚柔,犹马有牝牡,将乘牡马,故祷用刚日,故云维戊,顺其刚之类而乘牡马。知“伯,马祖”者,《释天》云:“既伯既祷,马祭也。”为马而祭,故知马祖谓之伯。伯者,长也。马祖始是长也。郑云:“马祖,天驷。”《释天》云:“天驷,房也。”孙炎曰:“龙为天马,故房四星谓之天驷。”郑亦引《孝经说》曰“房为龙马”,是也。言重物慎微者,重其马之为物,慎其祭之微者。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是谨慎其微细也。言祷获者,为田而祷马祖,求马强健,则能驰逐兽而获之。
吉日庚午,既差我马。
外事以刚日。差,择也。
兽之所同,麀鹿麌々。
鹿牝曰麀。麌々,众多也。笺云:同犹聚也。麕牡曰麌。麌复麌,言多也。○
麀音忧。麌,愚甫反,《说文》作“噳”,云:“麋鹿群口相聚也。”麕,本又作“麇”,俱伦反。复,扶又反。
漆沮之从,天子之所。
漆沮之水,麀鹿所生也。从漆沮驱禽,而致天子之所。○
沮,七徐反。
[疏]“吉日”至“之所”。
○
毛以为,王以吉善之日庚午日也,既简择我田猎之马,择取强者,王乘以田也。至於田所,而又有禽兽。其兽之所同聚者,则麀之与鹿麌麌然众多,遂以驱逆之车,驱之於漆沮之傍,从彼以至天子之所。以猎有期处,故驱禽从之也。上言乘车升大阜,下言兽在中原,此云驱之漆沮,皆见兽之所在驱逐之事以相发明也。郑唯以麌为兽名为异耳。
○
传“外事”至“差择”。
○
正义曰:“外事以刚日”,《曲礼》文也。言此者,上章顺刚之类,故言维戊,择马不取顺类,亦用庚为刚日,故解之,由择马是外事故也。庄二十九年《左传》曰:“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则秋分以至春分,马在厩矣。择马不必在厩,得为外事者,马虽在厩,择则调试善恶,必在国外故也。《礼记》注外事内事皆谓祭事,此择马非祭,而得引此文者,彼虽主祭事,其非祭事,亦以内外而用刚柔,故断章引之也。庚则用外,必用午日者,盖於辰午为马故也。“差,择”,《释诂》文。
○
传“鹿牝”至“众多”。
○
正义曰:《释兽》云:“鹿,牝麚,牝麀。”是鹿牝曰麀也。“麋麋,众多”,与《韩奕》同,则传本作麌字。
○
笺“麕牝”至“言多”。
○
正义曰:《释兽》云:“麕,牡麌,牝麋。”是麕牡曰麌也。郭璞引《诗》曰:“麀鹿麌々。”郑康成解即谓此也,但重言耳。《音义》曰:“‘麕’,或作‘麏’,或作‘麇’。”是为麇牡曰麌也。由麇之相类,又承鹿牡之下。本或作“麇牝”者,误也。《释兽》又云:“麋,牡麔,牝麎。”下笺云“祁当作麎。麎,麋牝”是也。必易传者,以言兽之所同,明兽类非一,故知其所言者皆兽名。下“其祁孔有”,传训祁为大,直云其大甚有,不言兽名,不知大者何物。且《释兽》有麎之名,故易传而从《尔雅》也。注《尔雅》者,某氏亦引《诗》云“瞻彼中原,其麎孔有”,与郑同。下笺云“祁”当作“麎”。此麌不破字,则郑本亦作麌也。
瞻彼中原,其祁孔有。
祁,大也。笺云:“祁”当作“麎”。麎,麋牝也。中原之野甚有之。○
祁,毛巨私反,又止之反;郑改作“麎”,音辰;郭音脤;何止尸反;沈市尸反。麋,亡悲反。儦儦俟俟,或群或友。
趋则儦儦,行则俟俟。兽三曰群,二曰友。○
儦,本作“麃”,又作“爊”,表娇反,趋也,《广雅》云:“行也。”俟音士,行也;徐音矣。
悉率左右,以燕天子。
驱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笺云:率,循也。悉驱禽顺其左右之宜,以安待王之射也。○
射,食亦反。
[疏]“瞻彼”至“天子”。
○
毛以为,视彼中原之野,其诸禽兽大而甚有,谓形大而多也,故儦儦然有趋者,俟俟然有行者。其趋行或三三为群,或二二为友,是其甚有也。既而趋逆之车,驱而至於彼防。虞人乃悉驱之,循其左右之宜,以安待天子之射也。
○
郑以为,视彼中原之野,其麋牝之兽甚有之。言中原甚有麎。馀同。
○
传“趋则”至“二曰友”。
○
正义曰:上言多有诸兽,此宜说其行容。兽行多疾,当先言其趋,故以趋则儦儦,行则俟俟。《周语》曰“兽三为群”,故二曰友。友亲於群,其数宜少。《易·损卦·六三》云:“一人行则得其友。”兽亦当然,故二曰友,三曰群。谓自三以上皆称群,不必要三也。
○
传“驱禽”至“天子”。
○
正义曰:此言安待天子,谓已入防中,乃虞人驱之,故《驺虞》传曰:“虞人翼五豝以待公之发。”《驷铁》笺云:“奉是时牡。”谓虞人与此待同也。言驱禽之左右者,以禽必在左射之,或令左驱令右,皆使天子得其左厢之便。以其未明,故笺又申之云:“循其左右之宜,以安待王之射。”
既张我弓,既挟我矢,发彼小豝,殪此大兕。
殪,壹发而死。言能中微而制大也。笺云:豕牡曰豝。○
挟,子洽反,又子协反,又户颊反。豝音巴。殪,於计反。兕,徐履反,本又作“”。中,张伸反。
以御宾客,且以酌醴。
飨醴,天子之饮酒也。笺云:御宾客者,给宾客之御也。宾客谓诸侯也。酌醴,酌而饮群臣,以为俎实也。
[疏]“既张”至“酌醴”。
○
正义曰:虞人既驱禽待天子,故言既已张我天子所射之弓,既挟我天子所射发之矢,发而中彼小豝,亦又殪此大兕也。既杀得群兽以给御诸侯之宾客,且以酌醴与群臣饮时为俎实也。
○
传“殪壹”至“制大”。
○
正义曰:《释诂》云:“殪,死也。”发矢射之即殪,是壹发而死也。又解小豝、大兕俱是发矢杀之,但小者射中必死,苦於不能射中;大者射则易中,唯不能即死。小豝云发,言发则中之。大兕言殪,言射着即死。异其文者,言中微而制大。
○
传“飨醴”至“饮酒”。
○
正义曰:醴不可专饮。天子之於群臣,不徒设醴而已。此言酌醴者,《左传》天子飨诸侯每云“飨醴,命之宥”。是飨有醴者,天子饮之酒,故举醴言之也。
○
笺“御宾”至“俎实”。
○
正义曰:御者,给与充用之辞,故知御宾客者,给宾客之御也。知宾客谓诸侯者,天子之所宾客者,唯诸侯耳,故《周礼》“六服之内,其君为大宾,其臣为大客”,是也。彼对文,则君为大宾,故臣为大客。若散,则宾亦客也。故此宾客并言之,此笺举尊言耳。其臣来及从君,则王亦以此给之也。言酌而醴群臣以为俎实者,以言“且以酌醴”,是当时且用之辞,则得禽即与群臣饮酒,故知以为俎实也。若乾之为脯,渍之为醢,则在笾豆矣,不得言俎实也。
《吉日》四章,章六句。
《南有嘉鱼之什》十篇,四十六章,二百七十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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