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诗词年代
诗经
楚辞
乐府
古风
唐诗
宋词
宋诗
元曲
作者
古籍
百科
首页
>
古籍
> 律音義-唐律疏議
律音義
翰林侍講學士中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孫奭等撰
名例第一
主物之謂名,統凡之謂例。法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漢作九章,散而未統。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晉賈充增定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五刑
五刑之名尚矣。古者大刑用甲兵,次斧鉞;中刑用刀鋸,次鑽鑿;薄刑用鞭扑。虞書:「五刑曰墨,曰劓,曰剕,曰宮,曰大辟。」又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則五者之外,似別有流、贖、鞭、扑之品也。三代而降,其制略同。秦法凝慘,始有「夷三族」、「具五刑」之名。漢文帝去三肉刑,又以完代刑。魏制五刑,則死刑三,髡刑四,完、作刑各三,贖刑十一。晉以梟首、斬、棄市三死,與髡作、輸贖二等為五刑。梁世略依前代,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一〕北齊採魏晉故事,以轘裂、梟首、斬、絞為四死,鞭笞各百、髡以配兵為一流,五年至一年為五刑,一百至四十為五鞭,三十至一十為三杖。後周以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名以五,差為二十五等,與齊法小異。至隋,更定五刑之序,則死以斬、絞為二,流以一千里至二千里為三,徒以一年至三年、杖以六十至一百、笞以五十至十各為五,凡二十等;蠲損前代鞭刑、梟首、轘裂之法,輕重之準,得天下之平矣。唐以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流,餘同隋制,至今遵用。
笞
丑之切。捶擊也。
贖
石欲切。又音樹。貿也,出金以貿易其罪也。
杖
直兩切。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也。古者用鞭,書云「鞭作官刑」是也。梁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去廉,常鞭用熟靼。至隋,以杖易鞭。舊制:應決杖笞者,皆依數決之。皇朝建隆四年,始有折杖之制。靼,音旨熱切,柔皮也。
徒
同都切。奴也,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著於丹書,以戮辱之也。
流
力求切。竄之邊裔,若水流也。舊制:犯徒者,依年配役;犯流者,流至配所居作。皆不決杖。皇朝建隆四年制:「犯徒者,加杖、免役。犯流者,加杖、留住,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者役三年。」
死
息姊切。澌也。澌,盡也,精神澌盡也。澌音賜。
絞
古卯切。絞,殺之也,不殊身首。
斬
側減切。殺而殊其身首。
謀
莫侯切。計也,二人對議謂之謀。
叛
步半切。奔他國也。
背
音佩。下同。
惡逆
如字。
毆
烏苟切。下並同。
支解
佳買切。離析也,謂離析其支體。
造
昨早切。為作也。
畜
丑六切。聚也。後同。
蠱毒
音古。左氏傳說蠱義有多種,「於文,皿蟲為蠱」。律言「蠱毒」者,謂聚諸毒蟲,共在一器,使之相食,獨在者將以毒人,謂之「蠱毒」。
厭魅
周禮注「建厭」及字書「厭魅」,皆於琰切。魅字,亦作●,音媚,老物之精也。今律云「厭魅」,皆謂邪俗左道,若漢之「巫蠱」是也。
乘輿
食陵切。下音餘。蔡邕獨斷曰:「天子車馬、衣服、器械、〔二〕百物曰乘輿。出於律,律曰敢盜乘輿服御物,謂天子所服食者也。天子至尊,不敢褻瀆言之,故託於乘輿也。乘,猶載也;輿,猶車也。天子以天下為家,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三〕則當乘輿以行天下,故群臣託乘輿以言之。」
服御物
御,牛倨切。蔡邕獨斷曰:「所進曰御。御者,進也。凡衣服加於身,飲食入於口,妃妾接於寢,皆曰御。」律內言「御」者,義並同。
御寶
博抱切。蔡邕獨斷曰:「璽者,印也。印者,信也。天子用白玉,螭虎紐。古者尊卑共之。月令曰,固封璽書。春秋左氏傳,魯襄公在楚,季武子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此諸侯大夫印稱璽者也。秦以前,民皆以金、玉為印,龍虎紐,唯其所好也。自秦以來,天子獨以印稱璽,又獨以玉,群臣莫敢用也。」唐開元歲中,改璽曰「寶」。
合和
音閤。下如字。調也。後同。
膳
時戰切。食也。
御幸
胡耿切。蔡邕獨斷曰:「天子所至曰幸。幸者,宜幸也,世俗謂幸為僥幸。車駕所至,民臣被其德澤,因是謂之幸。」
指斥
音尺。指斥,謂指的斥瀆而言也。
對捍
戶旦切。拒也。
制使
所吏切。
詛詈
側慮切。〔四〕下力智切。
別籍
在亦切。
供養
居用切。下羊尚切。後「養親」類並同。
父母喪
息郎切。下同。
作樂
音岳。
匿
女力切。隱也。
不睦
莫六切。親也。
緦麻
音思。後皆同。儀禮喪服傳:「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鄭氏云:「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
大功
儀禮:「大功布九升。」鄭氏云:「其鍛治之功麤沽之。」沾音古。
尊長
丁丈切。後「官長」、「尊長」、「長大」、「長官」並同。
小功
儀禮:「小功之布十一升。」
屬
市玉切。下「親屬」同。
縣令
力政切。後皆倣此。
見受
賢遍切。下「見任」、「見在」類並同。
卒
子忽切。
夫喪
如字。又息浪切。
袒免
音但。下音問。後並同。袒免,謂去冠,代之以免。免者,以布廣一寸,從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向後繞於髻。
德行
下孟切。
散官
蘇罕切。
所坐
祖臥切。被罪為「坐」。後同。
應議
於陵切。當也。後皆倣此。
先奏
悉薦切。又如字。
期
音基。唐避玄宗諱之字為周,今改從舊。後皆倣此。
盜
取非其物,謂之盜。
略
離灼切。謂謀略取之。
聽贖
他定切。許也。後不音者,倣此。
官當
丁浪切。下意涉官當者,並同。
過失
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廢疾
方肺切。律內皆同。
號
胡到切。本亦作「号」,同。
蔭
於禁切。
累減
力委切。後並同。
從坐
才用切。又如字。後皆倣此。
自首
舒救切。悔過自言曰「首」。他皆倣此。
故失
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
見任
而禁切。後皆倣此。
解雖
佳買切。
贈官
昨亘切。死而追與之也。
視品
承矢切。比也。
若藉
在夜切。下同。
假版
古雅切。下布綰切。
流外
以其在九流之外,故曰流外。
比徒
如字。
衛官
謂千牛備身以下,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五〕
勳官
凡勳十有二轉,謂武騎尉至上柱國。
行守
官階高而擬卑曰行,階卑而擬高曰守。
謂降
古巷切。後同。
贓
子郎切。凡貨財之例謂之贓。
尚書
音常。下同。
省斷
所景切。省,署也。下丁亂切。後不音者,可以意求之。
一匹
譬吉切。說文云:「四丈也,從八。」〔六〕意古者自兩頭卷之,至中為兩卷,故謂之兩。或曰,匹,取匹敵之義也。作「疋」者,俗。
禁
居蔭切。後並同。
娶
且住切。
官稱
尺證切,又尺陵切。後同。
冒
莫報切。
委
如字。屬也,棄也。
遷任
汝鴆切。
六載〔七〕
音宰,又音再。年也。
朝參
直遙切。下七南切。
誣
音巫。
女官
昇玄經云:「女官,如道士也。」流俗以其戴冠,改作「冠」字,非也。
身喪
息浪切。
過限
古臥切。後同。
上道
時掌切。下「未上道」同。
課調
徒弔切。
准折
之舌切。
大常
音泰,字亦作「太」。後倣此。
給使
音史。下「散使」同。
各重
直龍切。累也。
即重
直用切。更也。
篤疾
冬毒切。
教令
音交。下呂呈切。
備
具也。謂具償之。
乞索
所白切。求也。
簿
蒲古切。
斂
良冉切,又力驗切。
處決
昌與切。
轉易
張戀切。換也。又陟兗切。下音亦。
蕃息
扶元切。周禮大司馬職云:「以蕃鳥獸。」鄭氏謂:「蕃,息也。」左氏傳桓六年:「隨季梁曰: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俗本作「番息」者,非。後並同。
已費
芳未切。耗也。
庸賃
音容。功也。下乃禁切。
諸平
字又作「評」,同。皮命切。謂平言也。凡事之曲直,物之貴賤,以平言之,皆曰評。漢有「月平」,若今市估;又有「廷尉平」。隋改曰「評事」。下「平功」同。
估
音古。
駝
徒河切。作「駝」,俗。
騾
落戈切。
碾
女箭切。
磑
五對切。磨也。
邸
都禮切。
詐假
古雅切。下同。
蔽
必世切。
復罪
房六切。
媒保
「媒」之言謀也,「保」之言相保任也。
不臣
臣,伏辭也。
嫡
音的。
復除
音福。優也,謂優恩除免其課役。
自借貸
資昔切。下吐得切,又音待。皆從人假物也,若周禮泉府職「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之類。〔八〕本或作「貣」者,俗。
及借貸
子夜切。下吐代切。皆以物假人也。
畜產
許又切。後皆同。
劾
胡得切。
為首
于偽切。後「相為者」並同。
贓數
色具切。下同。
備償
時亮切,又音常。後並同。
捕
薄故切。後倣此。
悔
荒內切。
所由為首
如字。他皆倣此。
見官
賢遍切。下「見獲」同。
案省
息井切。下「省審」同。
檢句
古豆切。又古侯切。本作「勾」,俗。
駮
邦角切。
稽程
工兮切。律內皆同。
造意
唱首先言,謂之造意。
隨從
如字。又才用切。
關棧
士諫切。編豎柴木,以斷人行。
垣籬
雨元切。
鞫
居六切。
當年
丁浪切。又如字。下「當條」同。
貿易
莫豆切。
考校
古孝切。
為隱
于偽切。下「為上」同。
擿語
他歷切。發也,動也。
曾
子登切。後同。
壓
烏甲切。
出降
古卷切。
統攝
他宋切。下舒涉切。
鎮戍
傷遇切。後同。
時率
所律切。又音律,音類。
以籍
在亦切。
觀寺
古喚切。
三綱
古郎切。唐制,每觀寺立三綱,以道德高者充。
衛禁第二
天子作屯衛以申警,設關禁以防姦。自晉始有衛宮之名。至北齊,附以關禁。隋敕蘇威等更定新律,名為衛禁。蓋由內及外,設法之序也。
闌入
落干切。無符籍妄入曰闌。後同。
兆域
雨逼切。兆,葬地也,表之以塋域。
專當
如字。
主帥
所類切。後同。
杵
昌與切。
棒
部項切。
籍禁
秦昔切。籍者,為二尺竹牒,記其年紀、名字、物色,縣宮門。案省相應,乃得入也。
御在所
蔡邕云:「天子以天下為家,故謂所居為行在所。」
橫刀
戶盲切。
御膳
時戰切。
踰
音俞。下同。
閾
域、洫二音。爾雅郭璞云:「閾,門限。」
下直
胡嫁切。後「下鍵」同。
將領
子亮切。又如字。下同。
未著
陟慮切。立也,定也。
闢
婢亦切。下同。
搜
所求切。
誤遺
如字。
乃坐
伹臥切。
越過
古臥切。
劾
胡得切。
親為
于偽切。〔九〕下「為開」同。
通傳
直專切。
擅
時戰切。專也。
錯符
倉各切。
鍵
其偃切。下同。
鑰
音藥。
忘誤
音妄。周禮司刺職:「三宥曰遺忘。」〔一0〕
被將
平義切。
射
食亦切。後同。
放彈
徒旦切。
捉
側角切。
衝隊
尺容切。下徒對切。
唐突
徒忽切。
上番
時掌切。
假
古訝切。後同。
遠身
于阮切。遙遠也。
輒離
力智切。
牙帳
五加切。
行夜
下孟切。下同。
禁苑
於阮切。
守當
丁浪切。又如字。
府廨
古隘切。
侵壞
音怪。
溝瀆
古侯切。下徒谷切。溝瀆,水渠也。
使人
色吏切。
覆訖
芳目切。審也。
訴
音素。
過所
古禾切。後同。釋名云:「過所,至關津以示之。」唐職官志:「關令禁末游,伺姦慝,凡行人車馬出入往來,必據過所以勘之。」
餘畜
許又切。下同。
留難
如字。後並同。
齎禁
子兮切。作「賚」者,俗。後倣此。
私造
昨早切。
關塞
先代切。
交易
音亦。下同。
婚姻
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
因使
所吏切。
傳告
直專切。
比近
毗志切。
烽
敷容切。
警
居影切。
令寇
呂呈切。
烽燧
音遂。邊防備警急,作土臺,上施桔槔,頭有兜零,以薪實中,常低之,有寇即然,舉以相告,名曰烽。又多積薪,寇至燔之,望其煙,名曰燧。晝燔燧,夜舉烽。
陷敗
補邁切。下同。
遶
而小切。
職制第三
設官置職,必以法度守之。晉本名違制,隋更曰職制。
員數
色具切。後同。
署
常恕切。
置
陟吏切。
從坐
才用切。下才臥切。
德行
下孟切。
得三
本或作「得三分」,分,行字也。〔一一〕
考校
古孝切。
選官
息戀切。
稱職
尺證切。
負殿
音附。下都甸切。據令:「私坐一斤為一負,公坐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一殿。」又漢書音義:「下功曰殿。」
果毅
牛既切。
不上時掌切。注同。 上下
胡駕切。
因假
古訝切。
邊要
如字。
從駕
才用切。下同。
豫
余慮切。
牲牢
音生。
散齊
蘇旱切。下側皆切。下同。
遞
特計切。
祭享
許兩切。凡天曰祀,地曰祭,宗廟曰享。
弔喪
息郎切。下同。
朝會
直遙切。
諠囂
況爰切。下許嬌切。
合和
音閤。下如字。調也。
料治
音聊。下直之切。爾雅郭璞云:「啖食治擇之名。」唐避高宗諱之字為「理」。
簡
作「揀」者,非。下同。
穢惡
烏路切。又如字。下同。
護
胡誤切。
調習
徒彫切。
駕馭
音御。
不完
音桓。
私借
子亦切。下「及借」同。
若借
子夜切。
漏泄
思列切。
討襲
音習。
蕃
方元切。
使者
色吏切。下並同。
傳
直專切。下同。
即轉
陟兗切。下「轉受」同。
讖
楚禁切。下同。
曜
弋照切。
緩
胡管切。
騰
徒登切。
被制
平義切。
上書
時掌切。下「及上尚」並同。
即為
如字。
偏
音篇。作「遍」者,訛。
禹與雨
並于矩切。
丘與區
去求切。下豈俱切。
脫剩
他活切。下時證切。
案省
悉井切。
出使
所吏切。下同。
而聽
他定切。下「聽裁」同。
及參
七南切。
禫
徒感切。除服祭名。
即為
于偽切。下「為人」、「為請」並同。
齎
子兮切。
長官
丁丈切。下「長吏」同。
屬請
之玉切。作「●」者,俗。
已分
扶問切。下同。
送遺
惟季切。後「遺人」同。
經過
古禾切。
糾彈
居黝切。下徒丹切。
諸貸
吐得切。又音待。下至卷末皆同。
即借
資昔切。下至卷末皆同。〔一二〕
未上
時掌切。後「上表」同。
斷契
丁亂切。
饋
巨愧切。下同。
市易
音亦。
縣欠
胡蠲切。本作「懸」,從俗。
未離
力智切。
挾
音協。
乞索
所百切。
戶婚第四
戶籍生齒之總,婚為禮俗之本。制民防失,合著此篇。漢初九章,專為戶律。北齊附以婚事,名婚戶。隋更曰戶婚。
脫戶
吐活切。
家長
丁丈切。後倣此。
見在
賢遍切。
役任
而禁切。
文簿
蒲古切。
節級
謂節次等級。
及度
如字。
觀寺
古玩切。
令別
力呈切。
父母喪
息郎切。卷內並同。
立嫡
多歷切。下同。
得立嫡以長
謂無子則立嫡以繼嗣。本作「立庶以長」者,後人改之爾。
壓
烏甲切。
合戶
音閤。下同。
以疏
色居切。
應分
扶問切。下「口分」同。
諸占
章豔切。
寬間
音閑。本作「鬧」者,非。
盜貿
莫侯切。
園圃
布古切。樹殖曰圃,樊籬曰園。
移埋
莫皆切。
旱澇
郎到切。
雹
蒲學切。
蟲蝗
直弓切。謂負蠜、田鼠之類。下音皇。
疇
直留切。
荒蕪
音無。
失數
色具切。下同。
復除
音福。
徭役
音遙。
擅
時戰切。
輒悔
荒對切。注同。
聘
作「娉」者,俗。
服屬
時玉切。
姨
以脂切。
再從
才用切。
婿
蘇計切。作「婿」,俗。
袒免
音但。下音問。
強嫁
其兩切。又如字。
為親
于偽切。注及下「為定婚」同。
恐喝
丘勇切。下呼葛切。恐喝,以威力脅之也。漢書作「渴」。
被強
皮義切。
期要
如字。
廄庫第五
廄蕃畜產,庫舍器幣,為之防限,以謹國用。自漢歷北齊,或名廄牧,或名牧產。隋更益以庫事,遂名廄庫。
牧畜
許又切。後並同。
牧長
張丈切。後「長官」同。
新任
而禁切。
游牝
毗忍切。
准數
色具切。下條同。
繫飼
音嗣。下同。
及監
音鑒。
羸
力追切。
療
力弔切。
應乘
時陵切。
駝
徒何切。
騾
落戈切。
馱
徒荷切。
犧
音羲。色純曰犧。
瘡
初良切。本作「創」,音同。作「瘡」,從俗。
繞
而小切。
調習
徒彫切。
償
時亮切。又音常。
踠跌
於阮切。屈也,周禮鄭注云「折蕩踠跌」者。後漢班固傳:「東都賦云:馬踠餘足,士怒未泄。」下大結切。
觝齧
都禮切。後同。下五結切。
放令
呂呈切。下同。
噬
時制切。
蹋
徒盍切。作「踏」,訛。
標識
昌志切。又音志,亦音試。周禮鄭氏注:「剽、表皆謂徽識。」經典同此音頗眾。本作「幟」,非。「剽」與「標」音義同。
羈絆
居宜切。下博縵切。
被雇
平義切。下同。
倩
七政切。
自借
資昔切。下「及借」、「即借」同。
庫藏
才浪切。後同。
假請
古雅切。下同。
自貸
吐得切。又音特。下「及貸」、「雖貸」、「私貸」、「所貸」同。
鈔
初教切。本又作「抄」,俗。
市易
音亦。
私借
資昔切。又子夜切。
自借
資昔切。下「及借」同。
若借
子夜切。
暴涼
步卜切。下呂張切,又音諒。謂積貯之物,當須日暴而氣涼之。作「曝」,訛。
監署
音鑒。
濕惡
如字。
僦
即就切。
租
則吳切。
糴
徒歷切。
擅興第六
興戎動眾,為國大事。王者制以取重,〔一三〕人臣理不得專,故設此法以防之。漢初但名興律。魏陳群定法,更為興擅。晉朝復漢舊名。北齊改文從繕。至隋定曰擅興。
擅
時戰切。
警
居影切。
告令
力呈切。
卒來
倉忽切。
襲
音習。
屯
徒門切。
內應
應對之應。
調發
徒弔切。下同。
比部
毗志切。近也。
應下
胡駕切。下同。
令式
力政切。
從事
如字。若漢書云:「以便宜從事。」
帥
色類切。下並同。
隊
徒對切。
校尉
胡教切。下同。
校閱
古孝切。後「校試」同。下音悅。
從行
才用切。
應期
於證切。
赴難
奴旦切。
戮
音六。
間諜
古莧切。下音牒。
或傳
直專切。
主將
子亮切。下同。
為賊
于偽切。下同。
棄
古文「棄」字。詰利切。唐避太宗諱行焉。今從古。
掩覆
芳福切。下同。
斥候
音尺。
覆敗
北邁切。
臨陳
直刃切。下同。作「陣」,俗。
來降
戶江切。
軍令
力政切。
輒離
力智切。
窮覈
下革切。
謂為
于偽切。
不任
而金切。下同。
更作
古行切。又古孟切。
楯
食尹切。
矛
莫候切。
具裝
按晉書桓伊傳:「初,伊有馬、步鎧六百領,表上之云:謹奉輸馬具裝百具,步鎧五百領。」又今云「甲騎具裝」。然則「具裝」者,其馬甲歟?
毀壞
音怪。
將領
子亮切。又如字。
賊盜第七
世不能無姦宄,盜賊所由生焉。故惡以防禁,杜其禍心,所以長善絕惡也。魏里悝首制盜、賊二法。後魏改曰盜律、賊律。〔一四〕北齊合為一名。後周分為劫盜、賊叛二篇。隋更名賊盜律。
籍之
秦昔切。
率人
所律切。下同。
述休
許虯切。
分法
扶問切。注同。
上道
時掌切。
虜
郎古切。
掠
音諒。奪取也。
亡命
命,名也,謂脫名籍而逃亡。
抗
苦浪切。
拒
音巨。後同。
以上道論
「上」,音時掌切。本或作「以已上道」論,「已」,衍字。
制使
所吏切。
卒
臧沒切。
期親
音基。下皆倣此。
即從
才用切。
為質
音致。下及注同。
挌
擊也。本作「格」,俗。
同斷
丁亂切。下同。
為人
于偽切。被也。後注同。
竅
苦弔切。
屏去
必井切。下丘呂切。
恐迫
丘勇切。
畜蠱
敕六切。下同。下音古。
造合
音閤。
教令
音交。下呂呈切。下「令人」同。
被
平義切。後同。
脯
音甫。
曾經
昨登切。
憎惡
烏路切。
厭魅
於琰切。下茫備切。下「厭祝」同。
祝
之救切。作「祝」者,俗。下同。
詛
側慮切。
轉配
陟兗切。又張蠻切。
尸
作「屍」者,俗。
髡
音坤。
於惡
如字。
不更
古衡切。
冢
知隴切。作「塚」,俗。後同。
熏
許云切。作「燻」者,俗。
狐貍
力之切。
槨
音郭。
休咎
許虯切。下具九切。
傳用
直專切。後同。
供神
音恭。又居用切。下同。
廢闋
苦穴切。下同。
饗
許兩切。
饌呈
士戀切。又音撰。下同。
省視
息井切。
釜
音父。
甑
子孕切。
匕
音比。
衾
去金切。
茵
音因。
部分
扶問切。
重害
直隴切。下同。
券
音勸。
黜
丑律切。
傳符
張戀切。
使節
所吏切。
鑰
音藥。
幡幟
音翻。下昌志切。
供養
居用切。下羊尚切。
發徹
丑列切。又直列切。達也。下同。
尸柩
音舊。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磚
章沿切。
塋
音營。塋界。
闌遺
闌,遮也。路有遺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給與,不則舉沒於官。一說闌,希也,意希闌而遺忘之。
捍
音汗。
恐喝
丘勇切。下呼葛切。
展轉
陟兗切。下同。
畜產
許又切。後同。
貿
莫候切。
刈
音乂。
攅聚
如字。又子賜切。
售
市救切。
齎
子兮切。
乞賣
去既切。
受分
扶問切。下同。
而為
于偽切。
止數
色主切。
徙
斯此切。
圈
渠篆切。
絕離
力智切。
鬥訟第八
兩怒相犯則鬥,二辭相勝則訟,此民之常情也。辨是窒忿,宜得其平。後魏始析前世繫訊律為鬥律。北齊附以訟事,為鬥訟律。後周改曰鬥競。隨復齊名焉。
鬥
都豆切。競也,從鬥,音鬥。說文云:「兩士相對,兵仗在後,象鬥之形。」今皆從門戶字。
毆
烏口切。後同。
拔髮
蒲八切。
吐血
湯固切。
折齒
之舌切。又時設切。凡「折傷」之類,並同。
眇
亡沼切。
髡
音坤。
斫
之若切。
射
食亦切。
不著
直略切。
稍
所覺切。
〈矛贊〉
作管切。
肋
盧則切。
墮
定臥切。
胎
吐來切。
辜
音孤。罪也。下同。
跌
田結切。
瞎
許鎋切。下同。
差
初佳切。
若斷
音短。
為人
于偽切。後「為人」同。
縛
符钁切。
忿爭
芳吻切。下音爭鬥之爭。
聲徹
直列切。又丑列切。達也。
制使
色吏切。下「使者」同。
吏卒
藏沒切。下同。
詈
力智切。罵也。餘同。
袒免
音但。下音問。
拒
音巨。
捍
音汗。
愆
去虔切。作「〈僣,日改心〉」者,俗。
媵
以證切。
教令
吉孝切。下力政切。下「況教令」同。
舅姑
夫之父曰「舅」,夫之母曰「姑」。
令廢
力呈切。
曾經
昨登切。
見受
賢遍切。
服膺
於陵切。
隨從
才用切。
旁
步郎切。作「傍」者,俗。
僵
居良切。
仆
音赴。
重物
直隴切。下「重事」之類,皆同。
足跌
徒結切。
糾
居黝切。
彈
徒丹切。
挾私
胡頰切。
上表
時掌切。下「上書」、「上表」並同。
離其
如字。又力智切。
考掠
作「栲」者,非。下音諒。考,擊也。
供養
居用切。下余亮切。
壓
烏甲切。
投匿
女力切。
假人
工雅切。
為理
于偽切。下「為獄」、「為人」、「為理」並同。
見贓
賢遍切。
雇
古暮切。
教令
音交。下呂呈切。下同。
邀
於霄切。下同。
撾
陟瓜切。下同。
登聞
音問。又音文。
訴
音素。
相為
于偽切。下「合為」、「為告」同。
抑
於力切。
單弱
音丹。
比伍
毗志切。
推避
如字。又吐回切。
詐偽第九
詐以譎正,偽則冒真。大為此防,以該眾變。魏世始分賊律,創而名之。後遂無改。
倣效
方往切。
詐假
工雅切。後同。
傳符
張戀切。
使節
色吏切。
詐傳
直專切。下同。
覆奏
芳福切。審也。
矯
居夭切。
上書
時掌切。注同。
見被
賢遍切。下平義切。
制下
胡駕切。
譴
去戰切。
選舉
息絹切。
襲
似入切。下同。
為人
于偽切。下「為藏」、「為人」並同。
縛
符钁切。
券鈔
去願切。下初教切。作「抄」,俗。
簿帳
裴古切。下知亮切。
除去
起呂切。下「詐去」同。
博易
音亦。下同。
貿
莫候切。
匿脫
女刀切。下吐活切。
瑞應
於證切。
教誘
音交。下以久切。
和令
呂呈切。下「或令」、「欲令」同。
購
古候切。
復除
音福。下「復役」同。
其見
賢遍切。
雇倩
古暮切。下七政切。
解官
佳買切。
餘喪
息郎切。後同。
求假
古訝切。
受使
色吏切。
詐陷
戶賺切。
深濘
乃定切。
朽
許久切。
誑
居況切。
令度
呂呈切。
保任
汝鴆切。下同。
譯
音亦。下同。
傳
直專切。
雜律第十
摭諸篇之遺,糅群罪之目,匪類,匪次,雜成此篇。里悝首曰雜法。後周更為雜犯。隋去犯字,還為舊名。
作樂
如字。
鑄
之戊切。
磨
莫婆切。
錯
七各切。
令薄
呂呈切。下「故令」同。〔一五〕下步各切。
街
音皆。
畜產
許又切。下同。
償
時亮切。又音常。後皆同。駭侯揩切。
徑射
古定切。步道也。下食亦切,又時夜切。
放彈
徒旦切。
機槍
音譏。下七羊切。
坑
客庚切。
阱
音淨。機槍者,檻屬也,以捕虎豹,穿地為深坑,施槍於中,又設機於上,防其躍而出也。阱者,亦穿地為深坑,施鋒刃於中,不設機於上,以捕小獸,入必不能出也。
標識
昌志切。又音志,亦音試。作「幟」,非。下同。
為人
于偽切。下「不為」、「為罪人」同。
合藥
音閤。
題疏
所去切。
剌
七賜切。作「〈夾刂〉」,俗。
倩
側賣切。下同。
過本
古臥切。越也。
用質
音致。
以當
丁浪切。
賭
當古切。
己分
扶問切。注同。
出九
九分出一,以為息,若貸子錢之類。
和合
如字。又音閤。
塋
音營。
於令
力政切。下「依令」同。
皆令
呂呈切。後同。
改去
起呂切。後同。
阡陌
南北為阡,東西為陌。
種殖
常職切。作「植」,非。
墾
音懇。治田也。
穢汙
烏路切。
占固
章豔切。
陂
彼為切。
經過
古禾切。
從征
才用切。下同。
公使
色吏切。
即卒
子聿切。
勝致
音升。
傳送
張戀切。
折傷
之舌切。又時設切。下同。
謂曾
昨登切。
媒合
如字。又音閤。
校斛
古孝切。下胡谷切。升十為斗,斗十為斛。
稱
尺證切。作「秤」,俗。
度
如字。
行濫
下孟切。注同。下盧暫切。注同。周禮胥師職云:「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鄭氏謂:「使人行賣惡物於市,巧飾之,欺誑買者。」儥音育。
狹
侯甲切。
鏃
作木切。
販
方願切。
評物
皮命切。下「評贓」同。
其為
于偽切。
較固
音角。字亦作「榷」,音同。漢書:「初榷酒酤。」顏師古曰:「榷者,步渡橋。爾雅謂之石杠,今略彴也。禁閉其事,總利入官,而下無由得有,若渡水之榷焉。」固字亦作「辜」,各讀如本字。鄭注曲禮云:「欲專之曰固。」後漢書紀云:「辜較在所珍寶。」又云:「豪右辜榷。」注云:「前書音義曰:辜,障也。榷,專也。謂障餘人賣買,而自取其利也。」
障
之亮切。又音章。
更出
古行切。
參市
七南切。
駝
徒何切。
騾
郎戈切。
已過
古臥切。下同。
券
昔願切。
聽悔
荒對切。
令擾
呂呈切。下而小切。
隄防
丁兮切。下音房。
漂
匹消切。下同。
津濟
音祭。下同。
航
音杭。
栰
音伐。下同。
若為
于偽切。
聽載
車載之載。下及注同。
茹船
人恕切。易曰:「繻有衣袽。」子夏作茹。〔一六〕塞也。
湍磧
他端切。下七跡切。
卒遇
倉沒切。
庫藏
才浪切。
然火
作「然」者,非。〔一七〕
離所
力致切。
壝
唯癸切。又音遺。
解牒
古隘切。
漏泄
私烈切。
簿書
裴古切。
致數
色具切。
稼穡
種曰稼,斂曰穡。
碣
音揭。
各令
呂呈切。下同。
一當
丁浪切。
戰陳
直刃切。
棄擲
直赤切。
之分
扶問切。
違令
力政切。下注同。
捕亡第十一
亡逃不擊,罪惡寖長。建此捕律,以絕厲階。里悝首制捕法。後魏益曰捕亡。北齊改「亡」從「斷」。後周易「斷」為「逃」。隋世遂復為捕亡律。
將吏
子亮切。下同。
受使
色吏切。又如字。
逗留
音豆。下如字,又力救切。字或作「遛」。前漢匈奴傳云:「祁連知虜在前,逗遛不進。」孟康曰:「律語也。謂軍行頓止,稽留不進也。」顏師古曰:「逗,讀與住同。又音豆。」
自首
舒救切。後倣此。
即為
于偽切。後「為捕」同。
拒
音巨。
捍
音汗。
迫
音伯。
窘
渠隕切。
折傷
之舌切。又時設切。下同。
捕繫
古詣切。
險難
如字。又乃旦切。
令得
呂呈切。至卷末同。
未斷
丁亂切。下同。
從駕
才用切。
宦
胡慣切。
償
時亮切。又音常。
過致
古臥切。
展轉
陟兗切。
斷獄第十二
易曰:「折獄致刑。」書曰:「惟刑之恤。」期於□審多辟,〔一八〕傅致平典。斷獄之重,不其然乎?此篇所以殿諸律者,誠欲罰值其罪,人得其情也。里悝始造囚法。魏世分出此篇。北齊合於捕斷。後周復為斷獄。
枷
音加。
杻
音丑。
脫去
吐活切。下起呂切。下同。
迴易
音亦。下同。
所著
張略切。下同。
解脫
佳買切。下同。
未斷
丁亂切。下同。
為囚
于偽切。後「更為」同。
雇
古暮切。
倩
七政切。
導令
呂呈切。下「令其」、「即令」、「令失」並同。
翻
方元切。
通傳
直專切。
考訊
音信。下同。
覆參
七南切。
追究
居又切。
得過
古臥切。下同。
考掠
音諒。
待差
楚懈切。病間也。
邂逅
胡懈切。下胡遘切。意不期而事會之。
鞫
居六切。
繫
音計。
當處
丁浪切。
劾
胡得切。
麤
七奴切。
捶
之橤切。
恐迫
丘勇切。
折傷
之舌切。又時設切。
律令
力政切。
處分
符問切。
後比
必寐切。又如字。
易者
音亦。
別使
色吏切。下「遣使」同。
不當
丁浪切。
處輕
昌與切。下「處重」及注同。
服辯
符免切。
孕
以證切。
斷屠
音短。
報下
胡駕切。
官任
而鴆切。下同。
愈
以主切。差也。
陪役
薄回切。
律音義
承奉郎守大理評事知袁州萍鄉縣事充國子監說書 臣楊中和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 臣宋祁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兼北宅故河州觀察院教授 臣公孫覺郎守
諸王府侍講兼國子監直講朝奉郎秘書省
承奉郎守太子右贊善大夫充國子監直講騎都尉 臣楊安國
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兼侍講朝請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同修國史崇文院檢討知承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判國子監太常禮院輕車都尉始平郡開國侯食邑一千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馮元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中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寺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孫奭
天聖七年四月 日准 敕送崇文院雕造
校勘記
〔一〕 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 「十五」原訛作「十三」,據隋書刑法志改。按:梁刑名十五等為:死罪一等(梟首及棄市),耐罪四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贖罪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
〔二〕 器械 「械」原作「盛」,據獨斷改。
〔三〕 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 「常」原脫,據獨斷補。
〔四〕 詛詈(注)側慮切 「側」原訛「惻」,據廣韻改。
〔五〕 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 「翊」原訛「相」。按:唐三衛無相衛之名,舊唐書職官志列衛官為親衛、勳衛、翊衛,今據改。
〔六〕 說文云四丈也從八 「八」原訛「入」,據說文改。
〔七〕 六載 「六」原訛「大」。按:律文無「大載」,卷三名例律「除免及官當敘法」條律文作「六載之後聽敘」,今據改。
〔八〕 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之類 上「之」原涉下而脫,據周禮補。
〔九〕 親為(注)于偽切 「于」原訛「干」,據廣韻改。
〔一0〕三宥曰遺忘 「三」原訛「二」,據周禮改。
〔一一〕分行字也 按:文不可解,「行」字疑為「衍」字之訛。
〔一二〕下至卷末皆同 「末」原訛「朱」,形近致訛也。
〔一三〕王者制以取重 「王」原訛「三」,形近致訛也。
〔一四〕後魏改曰盜律賊律 「賊律」原訛「賊徒」,據卷十七賊盜律疏議、魏書刑罰志改。
〔一五〕下故令同 「令」原訛「今」。按:律文無「故今」,卷二十六雜律「向城官私宅射」條律文作「若教令入城及宅中」,今據改。
〔一六〕子夏作茹 「茹」原訛「茄」。按:此乃易既濟「繻有衣袽」釋云,今據改。
〔一七〕然火(注)作然者非 按:詳文意,二「然」不應同一,疑下「然」字當作「燃」。蓋今本作「燃」,說文徐鉉注:「然,俗作燃,蓋後人增加。」故此云「作燃者非」也。
〔一八〕期於□審多辟 按:□為原本殘缺,下同。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可能你会感兴趣
明·周玄贞
清·理藩院
宋·李焘
清·陶承熹
阮籍
方梦憔
明·袁了凡
(宋)洪迈撰
(清)武林缪艮莲仙
宋·陈淳
清·笠翁先生
宋·谢伋
清·冯承辉
房千里
梅毅
(清)梁溪坐观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