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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 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 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 (□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
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 興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統十三年奏准、將潯、(□丙)、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弘治十六年題准、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場灶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正德四年議准、該省報中人少。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十二年題准、將上裡、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准、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商中賣
○十四年、令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行賣
○嘉靖九年奏准、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十年題准、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並割出餘鹽若干。不必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鹽定價四錢
○十三年題准、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十九年題准、浯州、(□丙)州、二場鹽米、每石俱折銀五錢
○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劄黃崎分司。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運同、移駐泉州。專督理泉漳二府鹽務。給票抽稅。每鹽三千斤、定稅一錢五分。潯浯(□丙)惠四場、除灶戶原曬鹽場不課。其新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惠安場歲徵課銀、仍舊解部。其潯浯(□丙)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餉。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三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差官解部
○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同知仍駐水口、副使駐劄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河東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 解鹽西場分司
解鹽中場分司 【 弘治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內常股鹽、二十九萬四千引。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六十二萬引
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九十五兩九錢。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大同
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
行鹽地方
西安府 漢中府
延安府 【 隆慶四年、改食池鹽】
鳳翔府 歸德府
懷慶府 河南府
汝寧府
南陽府 【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惟汝州並所屬四縣、行本司鹽。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並淮北鹽】
汝州 平陽府
潞安府 澤州
沁州 遼州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置東門以為出入。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鹽課。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每歲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官攢秤斗、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兼捕獲鹽徒、修理牆垣
○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弘治二年奏准、添設解鹽中場分司、並給印信
○正德八年題准、將本運司鹽課額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引、召商於偏頭等關中納糧草。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糧之數
○又奏准、河東運司、將見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領給。欠少鹽課、從宜帶撈補完。其每年額辦鹽課、未開中者、除該解宣府年例銀八萬兩外、餘剩鹽候補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數。方許另開。仍行山西、陜西、今後不許指以戶鹽名目、不候戶部奏有明文、輒便開中。如違、聽本部並巡鹽御史奏治
○嘉靖十年、令河東巡鹽御史、變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並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每引定價四錢。不許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二十七年議准、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除解宣府年例八萬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並餘鹽五十萬引、折銀六萬四千兩。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內除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
代府祿糧。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抵補民糧。及通融處補祿糧。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討、徑自支取
○三十一年議准、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併行巡鹽御史將
王府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於贓罰銀內解送。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三十二年題准、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定以六十二萬為額。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起解。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所中銀兩、一體解部。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運司文冊、正餘鹽行歸併
○隆慶四年、令河南南陽府所屬鄧唐十二州縣、改鑄銅版、仍屬河東行鹽地方
○又令山西太原府所屬陽曲等十州縣。並汾州、及所屬三縣。共十四州縣。以後通食票鹽。每票抽稅銀六分。責令屯鹽道督理、完解運司。每年終、巡鹽御史題解戶部濟邊其關防稽考之法、悉照鹽法則例舉行。其原派陽曲等十四州縣引目、准令均攤河東運司行鹽地方
○又奏准、河東鹽運司開墾解州陸小等池、照太汾事例、印給小票發賣。其撈辦入官鹽課當校三年內實收之數、酌為定額。接補東池額欠。有餘、一併補給大同、並布政司年例之數。仍令運司各官、遵照舊制。運副駐劄安邑、專管東場。運同駐劄池南、專管南場。運判駐劄解州、專管西場各鹽。該州掌印官、協理女鹽等池北岸。中場責令運使帶領。分守河東道移駐解州、監理東西兩池事務。將該道原領敕書、添載監理解州鹽法字樣換給。巡鹽御史、亦照長蘆兩淮巡鹽、並陜西巡茶事例、就便巡歷該管行鹽地方【 續以設立南場不便尋罷】
○又議准、河東運司、將延安府地方改食池鹽邠、永、汫、隴、麟遊、五處、仍食解鹽
陜西
靈州鹽課司 【 洪武二年置】
漳縣鹽井 西和縣鹽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西和縣、歲辦鹽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零
漳縣、歲辦鹽五十一萬五千六百七十斤零
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七斤
弘治間歲辦
靈州西和縣漳縣歲辦鹽、共三百五十一萬四千六百七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八斤。歲解寧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兩。延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固原鎮客兵銀、二千五十九兩。固原軍門犒賞銀、七千一百二十兩四錢四分
行鹽地方
鞏昌府 臨洮府
河州 延安府 【 舊行河東鹽、隆慶四年改屬】
正統三年議准、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引。送總兵官收用
○成化二十三年、移萌城批驗所、於紅德城堡。令黑城乾溝二路鹽車、俱抵慶陽府城市、關廂卸載。商人同卸載店主、齎執引目、赴府驗過。赴行鹽地方貨賣畢、引目付店主銷繳
○弘治二年、令靈州鹽課司行鹽地方、仍舊於平涼、靜寧、隆德、政平、慶陽、環縣等處
○九年題准、將靈州引鹽、止收銀給軍自行買馬。每引一百道、折價銀一十五兩
○十五年題准、一池鹽引、每引增定價銀四錢五分、載鹽六石。東路鹽價、發慶陽府。西路鹽價、發固原州。各收貯分解各邊買馬
○正德元年奏准、靈州大池、每年增課一萬五千引。並舊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池、增三萬引。並舊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照鹽一車、以六石為則。運至鹽場卸所、仍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三錢五分。俱送慶陽固原官庫、收貯買馬
○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或三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各赴兵備掛號。立限截角、按季解繳
○嘉靖八年議准、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錢五分。臥引銀一錢。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送平涼府收貯、專備祿糧
○十四年題准、靈州小鹽池額鹽三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其加增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用。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三十四年奏准、陜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斤為一引。每引收銀四錢五分。每十引、西鹽二分、搭配漳鹽八分。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聽分守隴右道監理。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池管糧衙門交收。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三十五年題准、將二池鹽、每引定價四錢、鹽八石。額課新增、三七掣支。餘鹽銀二錢五分收納
○隆慶元年題准、將大小二池納價餘鹽等銀五錢二分。以四錢作引價。一錢二分作臥引。商人上納淮浙鹽一千引、准配池鹽一百引。小池鹽於西路發賣者、仍照舊例納斗底銀一錢五分。解固原州、聽軍門犒賞。其餘引價、解慶陽府、聽延寧二鎮客兵支用
○又議准、西和縣原開鹽井一眼。漳縣舊開鹽井四眼。又有新井。各商獲利爭報。令每百斤、納銀二錢九分
○四年題准、將西漳二縣課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解蘭州收貯。專備臨鞏兵備固原二道客兵支用
○五年題准、花馬池大小二池鹽、每引照鹽八石、四倍河東。令各商報納、每引增銀一錢二分。共五錢二分。其臥引銀一錢二分、西路斗底銀一錢五分、共增課銀七千有奇
○萬曆五年題准、將定邊道庫貯鹽、大池者、解延綏。小池者、解寧夏。其新增延安府課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原議解河東運司。就近改解延綏。即將該鎮應發主兵銀、扣補宣府。抵河東額課
廣東
廣東鹽課提舉司 【 洪武初置】
小江場鹽課司 右橋場鹽課司
東莞場鹽課司 招收場鹽課司
靖康場鹽課司 矬峒場鹽課司
隆井場鹽課司 淡水場鹽課司
雙恩場鹽課司 鹹水場鹽課司
歸德場鹽課司 海晏場鹽課司
香山場鹽課司 黃田場鹽課司
海北鹽課提舉司 【 洪武二年置】
慱茂場鹽課司 新安場鹽課司
武郎場鹽課司 茂暉場鹽課司
白石場鹽課司 白沙場鹽課司
臨川場鹽課司 東海場鹽課司
大小英感恩場鹽課司
三村馬裊場鹽課司
官寨丹止白巳幾場鹽課司
博頓蘭馨場鹽課司
西鹽白皮場鹽課司
蠶村調樓場鹽課司
陳村樂會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廣東鹽場一十四處、歲辦鹽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
海北鹽場一十五處、歲辦鹽二萬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廣東與洪武間舊額同
海北歲辦鹽、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內本色鹽、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引一百斤。折色鹽、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萬曆六年歲辦
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二十九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一引
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引。歲解太倉銀、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八兩。存留本處備用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四分
行鹽地方
廣東
廣州府 肇慶府
惠州府 韶州府
南雄府 潮州府
南安府 【 此下三府行淮鹽、後改】 贛州府
吉安府
海北
雷州府 高州府
廉州府 瓊州府
永州府 郴州府
桂陽州 桂林府
柳州府 梧州府
潯州府 慶遠府
南寧府 平樂府
太平府 思明府
鎮安府 田州
龍州 泗城州
奉議州 利州
正統七年奏准、廣東海北提舉司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運赴府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景泰五年、令廣東海北二鹽課司、灶丁有私煎餘鹽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斗
○正德五年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裏。各將引目赴巡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又題准、靖康等二十三場、照量鹽場生熟貴賤和中徵價。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二錢三分。無徵、收銀一錢。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一錢七分。無徵、亦收銀一錢。責令各官攢照數徵完、解提舉司
○嘉靖三年議准、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每年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有餘、通融給散
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隆慶四年題准、舊例凡行鹽地方、各立鹽場。廣西、則梧州。廣東、則肇慶、南雄、清遠。商人投稅者、每正鹽一引、收銀五分。餘鹽、每引收銀一錢。後每正引一道、准照餘鹽四引、納軍餉銀四錢五分。後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萬曆二年題准、廣西雇募水手人夫、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梧州鹽運司副提舉二員。常輪一員、齎銀、督船往來、管理公私諸費。悉如商販之例。買完、運梧州。候桂林船到轉發
○八年題准、廣西每年於廣東運鹽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四包。每包用工價銀四錢一分九釐。湖廣衡永二府、價銀隨時高下。每發官鹽一包、許搭商鹽一包同賣。一歲一運、可得鹽利銀一萬五千餘兩。著為定例
四川
四川鹽課提舉司 【 洪武初置】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
僊泉井鹽課司
郁山井鹽課司 塗甘井鹽課司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
大寧縣大寧場鹽課司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
富義等十三井鹽課司
鹽井衛
黑鹽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九十一萬九千五百七十斤零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歲辦鹽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七十斤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六千八百斤
涂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一十六萬四千二百斤零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斤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斤零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歲辦鹽四十九萬七百七十斤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四百七十斤零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斤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二萬五千五百斤
富義等一十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八十八萬八千斤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二萬一千三百斤零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九萬四十斤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
上流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
永通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
涂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斤
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一斤零
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
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
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
新羅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
富義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斤零
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七斤零
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萬五千六百一斤零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
福興等井鹽課司、見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
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斤
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 敘州府
順慶府 保寧府
夔州府 潼川州
嘉定州 雅州
景泰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於每年三月以前。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並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挨唬、扣課均派。開報布按二司、並巡鹽官處。定於三月初一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發各鹽課司收貯。分派各井、逐月支鹽。隨時批訖。退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類總轉達布按二司、並巡鹽官。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若遇急用邊糧開中。務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鹽
○正德元年奏准、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銀二兩。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中者、每引、上場徵銀一兩五錢。中場一兩二錢。下場九錢。弘治十四年以前未開。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中場一兩。下場六錢。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照井場年分、就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戶還鹽或銀、不許過所定之數。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其有乾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不再徵課
○四年奏准、四川大寧場灶丁、止令辦納原課。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數、另行召人、並各灶餘丁頂補。毋致(巾夫)累人難
○靖嘉四年議准、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灶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准前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事、隨班操練。其民灶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合衛官員折俸鈔貫、並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十年題准、四川大寧安雲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三十七年議准、四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巾夫)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
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同解部
○隆慶二年題准、許灶丁多開小井、以補塌井。逃丁之數、不必加增。其保寧重夔嘉潼等處窵遠、商人赴提舉司告給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定張數。分發五府州縣、就近告給
雲南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 【 洪武十五年置】
黑鹽井鹽課司 阿陋猴井鹽課司
琅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
白鹽井鹽課司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
安寧鹽井鹽課司
五井鹽課提舉司
諾鄧鹽井鹽課司
山井鹽井鹽課司 師井鹽課司
大井鹽井鹽課司
順盪鹽井鹽課司
鶴慶軍民府劍川州彌沙井鹽課司
麗江軍民府蘭州井鹽課司
武定軍民府和曲州只舊井河頭井草起
河尾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五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七萬二千一
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綿布七百二十 【 布每、長一丈一尺。闊八寸】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斤零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八十斤零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一萬七百二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五井鹽課司
安寧井鹽課司 【 以上二司歲辦無定數】
黑鹽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斤
白鹽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三萬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舉司綿布、每折銀四分五釐
歲解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遇閏、該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兩九錢七分
行鹽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縣
正統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灶戶添撥餘丁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正德八年議准、雲南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折色課銀。每引徵銀九錢貯庫、以備邊軍支用
○嘉靖八年題准、雲南鹽引、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支用。以後倒換文簿、並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文小票、悉革不用
○三十三年題准、將黑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折銀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零。著為定額
○三十五年題准、將雲南安寧井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灶鹽。每引折銀七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並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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