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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又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 餘條准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
○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拏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城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外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禁止迎送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淩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淩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
○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各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許乘轎。違者參問。其餘軍職、若上馬拏交床、出入抬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指揮以下、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舊制。若常服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朱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服飾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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