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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五-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五
上林苑監
洪武中、議設上林苑監、以妨民業、遂止。永樂五年開設、定為正五品衙門。設左右監正、左右監副、左右監丞、典簿。所屬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衡、冰鑑、典察左、右、前、後、十署。每署設典署、署丞、錄事。洪熙元年、止存左監丞典簿、餘官不除。又以蕃育署、帶管良牧川衡兩署。嘉蔬署、帶管冰鑑林衡兩署。四署人戶、并四典察署人戶、俱撥二署暫管。宣德十年、止存蕃育、嘉蔬、良牧、林衡四署、餘皆革。近年仍設右監丞
蕃育署
原管畜養戶、二千三百五十七
分撥畜養草場地、一千五百二十頃三十四畝二分二釐
計畜養
鵝八千四百七十隻
雄四千二百一十七隻
雌四千二百五十三隻
鴨二千六百二十四隻
雄八百八十九隻
雌一千七百三十五隻
雞五千五百四十隻
雄七百八十三隻
雌四千七百五十七隻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鵝一萬八千隻、鴨一千隻、雞五千隻、長行線雞二千隻、雞彈一十二萬箇
太常寺、每年取進
奉先等殿薦新鴈十二隻、雉一十三隻、嫩雞一十三隻、鴨彈二百四十箇、雞彈二百六十箇
本監每年進
宮鵝黃五十隻、鴨黃七十五隻、雞黃五十隻、大雌雞一十五隻、鵝彈九百五十箇、鴨彈二萬九千箇。又
內府供應庫、鴨彈三萬箇
嘉蔬署
原管栽種戶九百
分撥栽種蔬菜等地、一百一十八頃九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後因修築本署土城鵝房、占地二十二頃七十畝。今見存地九十六頃二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
每年進
宮菜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八十三斤箇。又送光祿寺青菜二十四萬七千八百斤、芥子七石八斗
良牧署
原管牧養戶二千四百七十六
分撥牧養牲口草場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九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嘉靖八年議准、除不起科草場、并不堪者、共不納錢糧田地五百五十七頃九畝四分三釐一毫七絲。見在成熟田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四畝二分二釐八毫六絲。每年徵收子粒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七錢二分六釐八毫五絲八忽、解送戶部、轉送光祿寺、買辦豬羊牛隻供應計牧養
牛羊豬四千五百六十六隻
牛九百二十九隻
牯牛九十七隻
(牛孛)牛八百三十二隻
羊二千五百六十九隻
綿羊二千三百九十六隻
公羊二百四十八隻
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隻
山羊一百七十三隻
公羊一十六隻
母羊一百五十七隻
豬一千六十八口
兒豬六十八口
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
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
太常寺、每年取用時享
太廟、及奉先等殿薦新、共活兔八十一隻。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
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三
分撥栽種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七分一釐
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
自種地五十一頃四十二畝
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役充。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閒地土內、儘力耕種食用、喂養牲口
凡牧養。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丁派養。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內府、并太常寺、光祿寺供應。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犢一隻。羊孳生羔二隻。餘皆與民自用。羊毛、惟種羊依時剪取入官。孳生羊毛、從民收用。成化六年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損牲口、曾經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陪
凡蕃育署寄養鵝隻。嘉靖三年議准、各牲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料。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六合、扣至一月而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今其自備食料、再不支給。失養損壞者、責其陪償
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雖
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正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衙門公廨。及住基等地。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會勘出侵占失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四至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宣德十年奏准、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弘治五年又奏准以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五城兵馬指揮司
國初置兵馬指揮使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兵馬指揮司、為正四品衙門。設指揮使、副指揮、知事。各門設兵馬。洪武十年、定正六品衙門。設指揮、副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俱添設吏目。今每司設指揮一員、副指揮五員、吏目一員
凡弓兵。每司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從在外州縣僉解、兵部職方司分撥應役
凡各城坐鋪火夫。除有例優免外、其餘俱要編當。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衙門差人、或給免帖、擅入各司、分付優免、聽該司連人呈送巡城御史治罪。其勇士等項正身、改調京衛充軍。于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凡京城該管地方。街道坍塌、溝渠壅塞、及皇城周圍坍損。工部都水司行委分管填墊疏通
凡地方或有盜賊生發。即督領弓兵火甲人等擒捕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
凡巡城御史批發囚犯。該司取供、送法司擬罪發落
凡刑部都察院照勘、提人、檢屍、追贓、分委該司承行
凡各司地方堆垛發賣食鹽。戶部行該司官巡察有無文引、曾否掣割。其有夾帶興販、及不由崇文門放入者、捕送治罪
凡軍民人等、在於街市?毆、及姦淫賭博、撒潑搶奪、一應不務生理之徒。俱許擒拏
凡地方軍匠人等。舊例令各家俱於門前置粉壁一面、開寫本家籍貫人口、身役營生、并寫不敢窩藏逃軍逃匠囚徒盜賊等項。以憑挨究
凡每月捉獲囚數。各司官於御前奏知、送科
凡夜巡。各司每日輪官二員、赴尚寶司關領銅牌二面。正德五年令、犯夜者、照舊例禁行時候、方許呵問擒拏、不得非時驚擾
凡光祿寺打掃。各司每月輪三日、撥火夫三百名
凡駕詣
郊壇、及親王出府之國成婚、開設舉場、修設齋醮、發送宮人。率領火甲供事
凡選
妃。禮部儀制司行各司選報該管地方良家女子、送諸王館備選
凡各司官。奉旨不許各衙門擅自拘辱。及占用弓兵火甲。亦不許
內府衙門、拘要打卯、挨捕逃匠。嘉靖元年令、五城火甲人役打卯次數、照依弘治年間禁例行。若有故違、及兵馬司官吏依阿聽從者、許巡城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凡各司官員俸糧。俱於兵部帶支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各司職掌巡捕、及街道溝渠囚犯等事。皆與五城兵馬司同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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