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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三十一
輿服上
裘冕
舊制。天子之服。則有大裘冕。袞冕。鷩冕。毳冕。絺冕。元冕。通天冠。武弁。黑介幘。白紗帽。平準帽。翼善冠之服。
並出於殿中省。
皇后之服。則有褘衣。鞠衣。鈿釵禮衣之服。
並出於內侍省。
太子之服。則有袞冕。具服遠遊冠。公服遠遊冠。烏紗帽。弁服。平巾幘。進德冠之服。
並出於左春坊。
凡王公第一品。服袞冕。二品服鷩冕。三品服毳冕。四品服絺冕。五品服元冕。六品至九品服爵弁。
武德四年七月定制。凡衣服之令。天子之服有十二等。大裘冕。袞冕。鷩冕。毳冕。絺冕。元冕。通天冠。武弁。黑介幘。白紗帽。平巾幘。白帢。是也。
顯慶元年九月十九日。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準武德初撰衣服令。乘輿祀天地。服大裘冕。無旒。臣勘前件令。是武德初撰。雖憑周禮。理極未安。謹按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南至。被袞以象天。戴冕藻十有二旒。則天數也。而此二禮。俱說周郊。袞與大裘。事乃有異。按月令。孟冬。天子始裘。明以禦寒。理非當暑。若啟蟄祈穀。冬至報天。行事服裘。義歸通允。至於夏季迎氣。龍見而雩。炎熾方隆。如何服之。謹尋歷代。唯服袞章。與郊特牲義旨相協。按周遷輿服志云。漢明帝永平二年。詔採周官禮記。始制祀天地服。惟天子備十二章。沈約宋書志云。魏晉郊天。亦皆服袞。宋魏周齊隋。禮令祭服。悉同斯則。百王通典。炎涼無妨。復與禮經。事無乖舛。今請憲章故實。郊祭天地。皆服袞冕。其大裘請停。仍改禮令。又撿新禮。皇帝祭社稷。絺冕四旒。衣三章。祭日月。服元冕三旒。衣無章。謹按令文。是四品五品之服。此三公亞獻。皆服袞衣。孤卿助祭。服毳及鷩。斯乃乘輿章數。同於大夫。君少臣多。殊為不可。周禮云。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祀諸小祀則元冕。又云。公侯伯子男孤卿大夫之服。袞冕已下。皆如王之服。所以三禮義宗。遂有二釋。一云。公卿大夫助祭之日。所服之服。降王一等。又云。悉與王同。求其折衷。俱未通允。但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天子以十二為節。義在法天。豈有四旒三章。翻為御服。若諸臣助祭。冕與王同。便是貴賤無分。君臣不別。如其降王一等。則王著元冕之時。群臣次服爵弁。既屈天子。又貶公卿。周禮此文。久不施用。是故漢魏以來。下迄隋代。相承舊事。唯用袞冕。今新禮。親祭日月。仍服五品之服。臨事施行。極不穩便。請遵歷代故實。諸祭並用袞冕。制可之。無忌等又奏曰。皇帝為諸臣及五服親舉哀。依禮著素服。今令乃云白帢。禮令乖舛。須歸一塗。且白帢出自近代。事非稽古。雖著令文。不可行用。請改從素服。以合禮文。制從之。
儀鳳二年。太常博士蘇知機又上表。以公卿以下冕服。請別立節文。敕下有司詳議。崇文館學士校書郎楊炯議曰。今表請制大明冕十二章。乘輿服之者。謹按日月星辰。已施於旌旗矣。龍虎火山。又不逾於古矣。而云麟鳳有四靈之名。元龜有負圖之應。雲有紀官之號。水有感德之祥。此蓋別表休徵。終是無逾比象。然則皇王受命。天地興符。仰觀則璧合珠連。俯察則銀黃玉紫。盡南宮之粉壁。不足寫其形狀。罄東觀之鉛黃。無以紀其名實。固不可畢陳於法服也。雲也者。從龍之氣也。水也者。藻之自生也。又不假別為章目也。鷩冕八章。三公服之。鷩者。太平之瑞也。非三公之德也。鷹鸇者。鷙鳥也。適可以辨祥刑之職也。熊羆者。猛獸也。適可以旌武臣之力也。又稱藻為水草。無所法象。引張衡賦云。蔕倒茄於藻井。披江葩之狎獵。謂為蓮花。取其文采者。夫茄蓮也。若以蓮花代藻。變古從今。既不知木草之名。亦未達文章之意。又毳冕六章。三品服之者。按此王者祀四望服之名也。今三品乃得同王之毳冕。而三公不得同王之袞名。豈惟顛倒衣裳。抑亦自相矛盾。又黼冕四章。五品服之。考之於古。則無其名。驗之於今。則非章首。此則不經之甚也。夫禮惟從俗。則命為制。令為詔。乃秦王之故事。猶可以適於今矣。若乃義取隨時。則出稱警。入稱蹕。乃漢朝之舊儀。猶可以行於代矣。亦何取變周公之軌物。改宣尼之法度者哉。由是竟寢知機所請。
開元十一年冬。將有事於南郊。中書令張說奏稱。准令。皇帝祭昊天上帝。服大裘之冕。事出周禮。取其質也。永徽二年。高宗享南郊用之。顯慶元年修禮。改用袞冕。事出郊特牲。取其文也。自則天已來用之。若遵古制。則應用大裘。若便於時。則袞冕為美。令所司造二冕呈進。上以大裘樸略。冕又無旒。既不可通用於寒暑。乃廢而不用之。自是。元正朝會。用袞冕及通天冠。大祭祀依郊特牲。亦用袞冕。自餘諸服。雖著在令文。不復施用。
二十六年。肅宗為皇太子。受冊。太常所撰儀注。有服絳紗袞之文。太子以為與皇帝所稱同。上表辭不敢當。請有司易之。上令百官詳議。尚書左丞相裴耀卿。太子太師蕭嵩等奏曰。謹按衣服令。皇太子具服。有遠遊冠。三梁。加金附蟬九首。施珠翠。黑介幘。髮纓綏。犀簪。導絳紗袞。白紗中單。皁領。褾襈。白裙襦。方心曲領。絳紗蔽膝。革帶。劍佩。綬等。謁廟還宮。元日冬至朔日。入朝釋奠則服之。其絳紗袞。則是冠衣之內。一物之數。與裙襦劍佩等無別。至於貴賤之差。尊卑之異。則冠為首飾。名制有殊。並珠旒及裳綵章之數。多少有別。自外不可事事差異。亦有上下通服。名制是同。禮重則具服。禮輕則從省。今以至敬之情。有所不敢。衣服不可減省。稱謂須更變名。望所撰儀注。不以絳紗袞為稱。但稱為具服。則尊卑有差。謙光成德。議奏。上手敕改為朱明服。下所司行用焉。
章服品第
舊儀有朝服亦名具服。一品已下。五品已上。陪祭朝享。拜表大事。則服之。六品已下。唯無劍佩綬。又有公服。亦名從省服。一品已下。五品已上。朔望朝謁。及見東宮。則服之。六品已下。去紛鞶囊。皆雙綬。又九品已上。朔望朝參者。十月一日已後。二月三十日已前。並服蔥褶。五品已上。著珂傘。
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詔曰。冠冕制度。以備令文。尋常服飾。未為差等。於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仍通服黃。至五年八月十一日。敕七品以上。服龜甲雙巨十花綾。其色綠。九品以上。服絲布及雜小綾。其色青。至龍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孫茂道奏稱。準舊令。六品七品著綠。八品九品著青。深青亂紫。非卑品所服。望請改。六品七品著綠。八品九品著碧。朝參之處。聽兼服黃。從之。
咸亨五年五月十日敕。如聞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或於閭野。公然露服。貴賤莫辨。有斁彝倫。自今以後。衣服下上。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有司嚴加禁斷。
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一品已下文官。並帶手巾。算袋。刀子。礪石。其武官欲帶者。亦聽之。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鍮石帶。九銙。庶人服黃銅鐵帶。七銙。前令九品已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以洛陽縣尉柳延服黃夜行。為部人所毆。上聞之。以章服紊亂。故以此詔申明之。朝參行列。一切不得著黃也。
文明元年七月五日詔。八品已下。舊服青者。並改為碧。
神龍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敕。停京官六品已下著緋蔥褶令。各依本品為定。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制。令內外官。依上元元年敕。文武官咸帶七事。
謂佩刀。刀子。礪石。契苾真。噦厥針筒。火石袋。〈韋占〉韘等。
其腰帶一品至五品。並用金。六品至七品。並用銀。八品九品。並用鍮石。
開元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敕。百官所帶跨巾算袋等。每朔望朝參日著。外官衙日著。餘日停。其年七月二十五日敕。珠玉錦繡。既令禁斷。準式。三品已上飾以玉。四品已上飾以金。五品已上飾以銀者。宜於腰帶及馬鐙酒杯杓依式。自外悉斷。
十九年六月敕。應諸服蔥褶者。五品已上。通用紬綾及羅。六品已下小綾。除幞頭外。不得服羅縠。及著獨窠繡綾。婦人服飾。各依夫子。五等以上諸親婦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五品已上母妻。衣腰襻褾。緣用錦繡。流外及庶人。不得著紬綾羅縠。五色線鞾履。几襇色衣不過十二破。渾色衣不過六破。帽子皆大露面。不得有掩蔽。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緣供奉官攝官者。並依攝官服之。
元和十二年六月九日。太子少師鄭餘慶奏。內外官服朝服入祭服者。其中五品。多有疑誤。約職事宜。自今已後。其職事官是五品者。雖帶六品已下散官。即有劍佩綬。其六品已下職事官。縱有五品已下散官。並不得服劍佩綬。
龍紀元年十一月。將有事圜丘。上宿齋於武德殿。宰臣百寮。朝服於位。時兩軍中尉楊復恭。及兩樞密皆朝服侍上。太常博士錢珝李綽等奏曰。今皇帝赴齋。內臣朝服。竊詳國朝故事。及近代禮令。並無內官朝服助祭之文。若須要冠服。請各依所兼正官。隨資品。依令式。服本官之服。從之。
內外官章服
舊制。凡授都督刺史。皆未及五品者。並聽著緋佩魚。離任則停之。若在軍賞緋紫魚袋者。在軍則服之。不在軍不在服限。若經敘錄不合得者。在軍亦停之。
開元三年四月敕。宰臣自朝廷出鎮。請朝官至侍御史已上者。即許兼受章服。便為久例。
其年八月詔。駙馬都尉。從五品階。自今已後。宜準令式。仍借紫金魚袋。
駙馬都尉借紫。自此始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彰施服色。分別貴賤。苟容僭濫。則有乖儀式。如聞內外絕無官者。皆詐著綠。不以為事。又軍將在陣。賞借緋紫。本是從戎〈垂夬〉胯之服。一得之後。遂別造長袍。遞相倣傚。又入蕃使。別敕借緋紫者。使回合停。自今已後。衙內宜專定殿中侍御史糾察。
天授二年八月二十日。左羽林大將軍建昌王攸寧。賜紫金帶。九月二十六日。除納言。依舊著紫帶金龜。借紫自此始也。
八年二月二十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及魚袋。永為常式。
二十五年五月三日敕。緋紫之服。班命所崇。以賞有功。不可僭濫。如聞諸軍賞借。人數甚多。曾無甄別。是何道理。自今已後。除灼然有戰功外。餘不得輒賞。
大中元年。中書門下奏。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年之間。使府奏職至侍御史。然後許兼省官。至章服皆計考效。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自綠腰金。皆非典故。今請自侍御史待年月足後。更奏始與省官。至於朱紫。許於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然後許奏請。惟副使行軍。奏職特加。先著綠便許緋。餘不在此限。
三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增秩賜金紫。雖有故事。如觀察使奏刺史善狀。並須指事而言。不得虛為文飾。其諸道副使判官。如事績尤異。然後許奏論。惟副使行軍。先著綠便許賜緋。其餘不在此限者。諸使奏請。或資品尚淺。即請章服。或賜緋未幾。又請賜紫。準令。入仕十六考職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許著緋。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除臺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已後。請約官品為例。判官上檢校五品者。雖欠階考。量許奏緋。副使行軍。俱官至侍御史已上者。縱階考未至。亦許奏緋。如已檢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賜緋。經三周年已上者。兼許奏紫。其有職事尤異。關錢穀者。須指事上言。監察已下。量與減年限。進改殿中已上。然後可許賜章服。公事尋常者。不在奏限。依奏。
雜錄
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馬。
神龍二年九月。儀制令。諸一品已下。食器不得用渾金玉。六品已下。不得用渾銀。
太和元年五月敕。衣服車乘。器用宮室。侈儉之制。近日頗差。宜準儀制令。品秩勳勞。仍約今時所宜。撰等級。送中書門下參酌奏聞。
三年九月敕。兩軍諸司內官。不得著紗縠綾羅等衣服。
六年六月勒。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禮部式。親王及三品已上。若二王後。服色用紫。飾以玉。五品已上。服色用朱。飾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綠。飾以銀。九品已上。服色用青。飾以鍮石。應服綠及青人。謂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其用勳官及爵。直司依出身品。仍聽佩刀礪紛帨。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黃。飾以銅鐵。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各依所準品。又請一品二品許服玉。及通犀。三品許服花犀斑犀及玉。又服青碧者。許通服綠。餘依禮部式。又應三省御史臺。兩京諸司。及諸道在城職掌官等。諸不許用本官本品例。仍並不得服犀玉。及車馬不得飾以金銀。又袍襖衫等。曳地不得長二寸已上。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已上。婦人制裙。不得闊五幅已上。裙條曳地。不得長三寸已上。襦袖等不得廣一尺五寸已上。又六典及禮部式。諸文武官赴朝。諸府道從職事。一品及開府儀同三司。聽七騎。二品及特進。聽五騎。三品及散官。三騎。四品五品。二騎。六品已下。一騎。其散官及以理去官。五品已上。將從不得過兩騎。若京城外。不在此限。今約品秩。職事官一品職七騎。二品及中書門下三品五騎。三品及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尚書省四品。三騎。四品五品兩騎。鞍通用銀裝。六品一騎。通用鍮石裝。其散官及以理去官者。五品已上。不得過一騎。其若在京城外。及勳績顯著。職事繁重者。不在此限。七品已下。非常參官。並不得以馬從。未任者聽乘蜀馬。鞍用烏漆裝。又請一品二品九騎。三品七騎。四品五騎。五品兩騎。六品一騎。其京城內應職事繁重者。不在此限。六品以下。非常參官。不得馬從。其六品已上。非常參官。周親未任者。聽乘馬。餘未任者。聽乘蜀馬小馬。鞍用烏漆裝。其胥吏雜色人。不在此限。其鞍轡裝飾。據所司條流。得用銀者。四品已下。並得許用垂頭押胯。其用銀及鍮石者。並不得用鬧裝。其軍容隊伍。要資華飾。不在此限。餘並請依所司條流。又制。節度使。准儀制令。諸軍一品已下。五品已上。皆通用幰。六品已下。皆不得用幰。令非冊拜及婚會。並不得用幰。又准少府式。公主出降。犢車兩乘。一金銅裝。郡主犢車兩乘。一銅裝。縣主犢車兩乘。一銅裝。又准鹵簿令。外命婦一品。厭翟車。從車六乘。二品三品。白銅飾犢車一乘。從車四乘。四品白銅飾犢車一乘。從車兩乘者。今此附前件令式。參酌今時之宜。且婦人本合乘車。近來率用檐子。事已成俗。教在因人。今請外命婦一品二品。中書門下三品母妻。金銅飾犢車檐子。舁不得過八人。三品金銅飾犢車檐子。舁不得過六人。非尚書省御史臺。即以白銅飾檐子。舁不得過四人。四品五品。白銅飾犢車。白銅飾檐子。舁不得過四人。六品以下。畫奚車檐子。舁不得過四人。胥吏及商賈妻。並不得乘奚車及檐子。其老疾者。聽乘葦轝車及兠籠。舁不得過二人。庶人准此。右伏緣白銅先已禁斷。今請應合用白銅者。通用鍮石。其胥吏及商賈妻女老病者。聽乘座車及葦轝車。餘並准所司條流處分。敕旨。並依奏。又奏。婦人高髻險妝。去眉開額。甚乖風俗。頗壞常儀。費用金銀。過為首飾。並請禁斷。其妝梳釵篦等。伏請勒依貞元中舊制。仍請敕下後。諸司及州府榜示。限一月內改革。又吳越之間。織造高頭草履。亦請切加禁絕。其以彩帛縵成高頭履。及平頭小花草履。既任依舊。餘請准所司條流。又奏。准營繕令。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過五間九架。廳廈兩頭門屋。不得過五間五架。五品已上堂舍。不得過五間七架。廳廈兩頭門屋。不得過三間兩架。仍通作鳥頭大門。勳官各依本品。六品七品已下堂舍。不得過三間五架。門屋不得過一間兩架。非常參官。不得造軸心舍。及施懸魚對鳳瓦獸通袱乳梁裝飾。其祖父舍宅。門廕子孫。雖廕盡。聽依仍舊居住。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樓閣。臨視人家。近者或有不守敕文。因循制造。自今以後。伏請禁斷。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過三間四架。門屋一間兩架。仍不得輒施裝飾。又準律。諸營造舍宅。於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令。皆令改正。其物可賣者聽賣。若經赦百日不改去。及不賣者。論如律。又奏。商人乘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騎。雕鞍銀鐙。裝飾煥爛。從以童騎。最為僭越。請一切禁斷。庶人準此。師僧道士。除綱維及兩街大德。餘並不得乘馬。請依所司條流處分。諸部曲客女奴婢。服絁紬絹布。色通用黃白。飾以銅鐵。客女及婢。通服青碧。聽同庶人。兼許夾纈。丈夫許通服黃白。如屬諸軍諸使諸司。及屬諸道。任依本色目流例。其女人不得服黃紫為裙。及銀泥罨畫錦繡等。餘請依令式。又制度衣服車乘器用宮室等。其諸軍使職掌官等。並請約文武官例。各委本道本軍本使。以職掌高下。約為等第。比類聞奏。又應諸色條流。請委御史臺知彈御史。兩巡使。京兆尹。東都留守。河南尹。留臺御史。外州府長吏。準條流月日切加糾察。如違越。沒入所犯物。仍量加決責。其常參官具名聞奏。其在城諸軍使。各委本司句當。不及者。委臺司覺察聞奏。敕旨。理道所關。制度最切。其喪葬婚嫁。吉凶禮物。雖不在條件之內。亦委所司。準令式句當。仍加捉搦。其禁軍仗衛雜飾。及諸道節鎮等使。軍裝衣服。即不在此限。餘並依奏。
其年七月。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奏。准今年六月敕。令三司官典。及諸色場庫所由等。其孔目。句檢。句覆。支對。句押。權遣。指引進庫官。門官等。請許服細葛布折造。及無紋綾充衫及袍襖。依前通服綠。闇銀藍鐵充腰帶。不得乘毛色大馬。鞍轡踏鐙用鍮石。其驅使官。有正官。及在城及諸色倉場官等。請許服細葛布折造。及庶人紋綾充衫袍。依前服綠。藍鐵充腰帶。乘小馬。鞍轡銜鐙用鍮石。其驅使官。未有正官。及與行按令史等。請許麤葛布及官絁等充衫襖。亦請依前通服綠。銅鐵腰帶。乘蜀馬。其鞍用烏漆鐵踏鐙。聽於每司。各許三人著綠布衫。其不行按令史並書手。服白。仍並不許乘馬及馬從。通引官許依前麤紫絁及紫布充衫袍。藍鐵腰帶。乘小馬。鞍用烏漆鐵踏鐙。其行官門子等。請許依前服紫麤絁充衫襖。藍鐵腰帶。仍不許乘馬。其騾綱車綱等。緣常押驢騾於諸州府搬運。及送遠軍衣賜。須應程期。請許依前麤紫絁充襖。藍鐵腰帶。乘驢車。出塞即請許乘麤牡馬。餘並不得違元敕。揀子及諸色小所由。並請服白布衫。及應向外監院職掌所由。請敕下後。約省使條流。遞減一等處分。除此外。餘並準元敕處分。依奏。
七年八月九日敕。今年十月。服冬裘後。其衣服輿馬。並宜準太和六年六月十七日敕處分。如固違制度。九品已上。量加黜責。其布衣。五年不得選舉。
開成四年二月。淮南觀察使李德裕奏。臣管內婦人。衣袖先闊四尺。今令闊一尺五寸。裙先曳地四五寸。今令減五寸。從之。
五年六月。御史中丞黎植奏。伏以朝官出使。自合驛馬。不合更乘檐子。自此請不限高卑。不得輒乘檐子。如病。即任所在陳牒。仍申中書門下及御史臺。其檐夫自出錢雇。節度使有病。亦許乘檐子。不得便乘臥轝。宰相三公師保尚書令正省僕射。及致仕官疾病者。許乘之。餘官並不在乘限。其檐子任依漢魏故事。準載步輿步輿之制。不得更務華飾。其三品已上官。及刺史赴任。有疾亦任所在陳牒。許暫乘。病瘥日停。不得驛中停止。人夫並須自雇。又中書門下奏。臺司所奏條流檐子事。更須商量。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品秩高者。有疾及筋力綿怯。不能控馭。望許牒臺。暫乘檐子。患損勒停。其出使郎官。中路遇疾。令自雇夫者。若所詣稍遠。計費極多。制下檢身。不合貸借。輕齎則不濟所要。無偏則不可支持。如中路遇疾者。所在飛牒申奏。差替去。以此商量。庶為折衷。餘請依御史臺所奏。
冠
唐制。親王服遠遊三梁冠。五品已上。兩梁冠。九品已上。一梁冠。武官及中書門下九品已上。服武弁平巾幘。御史服法冠。武德四年七月敕。折上巾。軍旅所服。即今幞頭是也。自後紗帽漸廢。貴賤用之。故事。全復皁而向後幙髮。俗謂之幞頭。周武建德中。裁為四腳。
其年十二月。高祖問秘書丞令狐德棻曰。丈夫冠。婦人髻。競為高大。何也。對曰。在人之身。冠髻為上。所以古人方諸君子。昔東晉之末。君弱臣強。江左之士。莫不衣小而裳大。及宗武正位之後。君尊而臣卑。俄亦變改。此即近事之徵。
貞觀八年五月七日。太宗初服翼善冠。賜貴臣進德冠。因謂侍臣曰。幞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耳。今四方無虞。當偃武事。此冠頗採古法。兼類幞頭。乃宜常服。至開元十七年。廢不行用。
開元十九年六月敕。應五品已上。行六品冠。去琪珠。
二十五年。工部太常寺。衣冠祭服并幘。諸司供奉官衣冠履舄等。所司七年一替。三年一給。未滿三年。有損壞者。並自修理。
乾元元年十月一日。知司天臺事韓穎奏。五官正。奉敕創置。其官職配五方。上稽五緯。臣請冠上加一星珠。衣從本方正色。每至元日冬至朔望朝會。及諸大禮。即服以朝見。仍望永為恆式。敕旨依。
貞元七年十一月。上問冠冕於宰臣。時董晉對曰。古之人服冠冕者。動有佩玉之響。以節步也。故大禹惡衣服而致美於黻冕。上然之。
巾子
武德初。始用之。初尚平頭小樣者。
天授二年。則天內宴。賜群臣高頭巾子。呼為武家諸王樣。景龍四年三月內宴。賜宰臣已下內樣巾子其樣高而踣。皇帝在藩時所冠。故時人號為英王踣樣。
開元十九年十月。賜供奉及諸司長官羅頭巾。及官樣圓頭巾子。
永泰元年。裴冕為左僕射。自創巾。號曰僕射樣。
太和三年正月。宣令諸司小兒。勿許裹大巾子入內。
魚袋
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並給隨身魚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彰要重。豈可生平在官。用為褒飾。纔至亡沒。便即追收。尋其始終。情不可忍。自今已後。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隨身魚袋。不須追收。
咸亨三年五月三日。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佩銀魚。是日。出內魚袋賜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諸州都督刺史。並準京官帶魚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內外官所佩魚為龜。至神龍二年二月四日。京文武官五品已上。依舊式佩魚袋。
久視元年十月十三日。職事三品已上龜袋。宜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上守下行。皆依官給。
神龍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嗣王郡王有階級者。許佩金魚袋。至開元元年八月二十日。諸親王長子。先帶郡王官階級者。亦聽著紫。佩魚袋。
二年八月制。京文官五品已上。依舊式佩銀魚袋。
景龍三年八月。令特進佩魚。
散職佩魚。自茲始也。
蘇氏記曰。自永徽以來。正員官始佩魚。其離任及致仕。即去魚袋。員外判試并檢校等官。並不佩魚。至開元九年九月十四日。中書令張嘉貞奏曰。致仕官及內外官五品已上檢校試判。及內供奉官。見占闕者。聽準正員例。許終身佩魚。以為榮寵。以理去任。亦許佩魚。自後恩制賞緋紫。例兼魚袋。謂之章服。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魚袋。著紫者金裝。著緋者銀裝。
開元二年閏二月敕。承前諸軍人。多有借緋及魚袋者。軍中卑品。此色甚多。無功濫賞。深非道理。宜敕諸軍鎮。但是從京借。並軍中權借者。並委敕封收取。待立功日。據功合德。即將以上者。委先借後奏。其靈武。和戎。大武。幽州鎮軍。赤水。河源。瀚海。安西。定遠等軍。既臨賊衝。事藉懸賞。量軍大小。各封金魚袋一二十枚。銀魚袋五十枚。並委軍將。臨時行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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