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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五十七
翰林院
開元初置。已前掌內文書。武德已後。有溫大雅。魏徵。李百藥。岑文本。褚遂良。許敬宗。上官儀等。時召入草制。未有名目。乾封已後。始號北門學士。劉懿之禕之兄弟。周思茂。元萬頃。范履冰為之。則天朝。以蘇味道。韋承慶等為之。後上官昭容在中宗朝。獨任其事。睿宗即位後。以薛稷。賈膺福。崔湜為之。其院置在右銀臺門內。駕在興慶宮。院在金明門內。駕在大內。院在明福門內。
翰林院者。本在銀臺門內。麟德殿西廂重廊之後。蓋天下以藝能技術見召者之所處也。學士院者。開元二十六年之所置。在翰林之南。別戶東向。考視前代。即無舊名。貞觀中。祕書監虞世南等十八人。或秦府故僚。或當時才彥。皆以宏文館學士。會于禁中。內參謀猷。延引講習。出侍輿輦。入陪宴私。十數年間。多至公輔。當時號為十八學士。其後永徽中。故黃門侍郎顧悰。復有麗正之稱。開元初。故中書令張說等。又有集仙之比。日用討論親侍。未有典司。元宗以四隩大同。萬樞委積。詔敕文誥。悉由中書。或慮當劇而不周。務速而時滯。宜有編掌。列于宮中。承遵邇言。以通密命。由是始選朝官有詞藝學識者。入居翰林。供奉敕旨。于是中書舍人呂向。諫議大夫尹愔元充焉。雖有密近之殊。亦未定名。制詔書敕。猶或分在集賢。時中書舍人張九齡。中書侍郎徐安貞等。迭居其職。皆被恩遇。至二十六年。始以翰林供奉。改稱學士。由是別建學士院。俾掌內制。于是太常少卿張洎。起居舍人劉光謙等。首居之。而集賢所掌。于是罷息。自後給事中張淑。中書舍人張漸。竇華等。相繼而入焉。其後有韓雄。閻伯璵。孟匡朝。陳兼。蔣鎮。李白等。舊在翰林中。但假其名。而無所職。至德已後。軍國務殷。其入直者。並以文詞。共掌詔敕。自此翰林院始有學士之名。其後又置東翰林院于金鑾殿之西。隨上所在。而選取其便穩。大抵召入者一二人。或三四人。或五六人。出于所命。蓋不定數。亦有以鴻儒碩學。經術優長。訪問質疑。為人主之所禮者。頗列其中。初。自德宗建置已來。秩序未立。延覲之際。各趨本列。暨貞元元年九月。始別敕令。明預班列。與諸司官知制誥例同。故事。中書以黃白二麻。為綸命重輕之辨。近者所由。猶得用黃麻。其白麻皆在此院。自非國之重事拜授。于德音赦宥者。則不得由于斯矣。
建中四年十月。德宗幸奉天。時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陸贄。隨赴行在。天下騷擾。遠邇徵發。書詔日數十下。皆出贄。贄操筆持紙。成于須臾。不復起草。初若不經思慮。既成無不曲盡事情。中于機會。倉卒疊委。同職皆拱手嗟嘆。不能有所助。常啟德宗云。今書詔宜痛自引過罪己。以感動人心。德宗從之。故行在制詔始下。聞者雖武夫悍卒。無不揮涕感激。議者咸以為德宗之克平寇難。不惟神武成功。爪牙盡力。蓋亦文德廣被。腹心有助焉。貞元初。李抱真來朝。因前賀曰。陛下之幸奉天山南時。敕書至山東。士卒無不感泣思奮者。臣當時見之。即知諸賊不足平也。
其月。上倉黃自苑北便門出。翰林學士姜公輔叩馬諫曰。朱泚常為帥涇原。素得士心。昨以朱滔叛命。坐奪兵權。泚恆憂憤不得志。不如使人捕之。恐群兇立之。必貽國患。上曰。已無及矣。及泚僭立。中外稱其先覺。
興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翰林學士。朝服班序。宜準諸司官知制誥例。四年。翰林學士陸贄奏曰。學士私臣。元宗初。待詔內廷。止于應和詩賦文章而已。詔誥所出。本中書舍人之職。軍興之際。促迫應務。權令學士代之。今朝野乂寧。合歸職分。其命將相制詔。請付中書行遣。物議是之。
貞元八年。徵衛次公左補闕。尋兼學士。二十一年正月。德宗升遐。時順宗居東宮。疾恙方甚。倉卒召學士鄭絪等於金鑾殿。時中人或云。內中商量。所立未定。眾人未對。次公遽言曰。皇太子雖有疾。然地居冢嫡。內外繫心。必不得已。當立廣陵王。若有異圖。禍難立成。絪等隨而唱之。眾議方定。及順宗在諒闇。外有王叔文輩操權樹黨。無復經制。次公與鄭絪處內廷。多所匡正。
元和二年。崔群為翰林學士。為憲宗嘉賞。常宣旨云。今後學士進狀。並取崔群連署。方得進來。群以禁密之司。動為故事。自爾學士或惡直醜正。其下皆無由上言。堅不奉詔。三疏論奏。方允。
其年二月。制以浙江西道。水旱相承。蠲放去年兩稅。上供錢三十四萬餘貫。凡白麻制誥。皆在廷代言。命輔臣。除節將。恤災患。討不庭。則用之。宰臣于正衙受。付通事舍人。若命相之書。則通事舍人承旨。皆宣讀訖。始下有司。時內詔不宣。便令奉行。
三年。淄青節度李師道。進絹為魏徵子孫贖宅。翰林學士白居易諫曰。徵是陛下先朝宰相。太宗嘗賜殿材。成其正室。尤與諸家第宅不同。官中自可贖之。而令師道掠美。事實非宜。憲宗深然之。
五年十二月。以司勳郎中。知制誥李絳為中書舍人。依前翰林學士。面諭吐突承璀用兵無功。合加明責。先是。承璀于軍中立聖政碑。絳又以為非舊制。不可許。上初甚怒。色變。絳執奏不已。辭旨懇切。因泣下。上徐察其意。其色稍和。卒大開悟。故有是拜。亟命軍中拽去所立碑。曰。微卿言。不知此為損我。翌日。又面賜紫衣金魚。上親為絳擇良笏。勉之曰。爾他時無易此心也。
其年八月九日。以前朔方巡鹽節度使王佖為右衛將軍。佖在鎮無智術。又召至踰月。而授以衛將軍。凡將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謂之白麻。佖始以貴。奏罷中書草制。以至李進賢。皆用此例也。
十三年二月。上御麟德殿。召對翰林學士張仲素。段文昌。沈傳師。杜元穎。以仲素等自討叛奉書詔之勤。賜仲素以紫。文昌等以緋。
十五年閏正月。翰林院奏。學士及中書待詔共九人。每日各給雜買錢一百文。以戶部見錢充。每月共米四石。麫五石。令司農供。敕旨從之。
翰林院加給。自此始也。
長慶元年。翰林學士李德裕上疏曰。伏見國朝故事。駙馬緣是親密。不合與朝廷要官往來。開元中。禁止尤切。訪聞近日輒至宰相及要官私第。此輩無他才技。可以延接。唯是洩漏禁密。交通中外。群情所知。似為甚弊。其朝官素是雜流。則不妨來往。若職在清列。豈可知聞。伏望宣示宰臣。其駙馬諸親。今後公事。即于中書見宰相。不得更詣私第。上然之。初。穆宗在東宮。素聞李吉甫之名。及即位。既見德裕。尤重之。禁中書詔大手筆。多令德裕草之。常與李紳元稹。俱在翰林。以學識才名。深相款密。
四年三月。翰林學士韋處厚上疏曰。臣聞汲黯在朝。淮南不敢謀反。干木在魏。諸侯不敢加兵。夫王霸之理。皆以一士而止百億之師。以一賢而制千里之難。伏以裴度勳高中夏。聲聞外夷。廷湊克融。皆憚其用。吐蕃回鶻。悉服其名。今若置之巖廊。委其參決。西夷北虜。未測中華。河北山東。必稟廟算。況幽鎮未靖。尤資重臣。管仲曰。人離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治亂之本。非有他術。順人則治。違人則亂。伏承陛下當食嘆息。恨無蕭曹。今有一裴度。尚不留驅策。此所以馮唐感悟漢文。雖有廉頗李牧不能用也。大都宰相。當委之信之。親之禮之。於事不效。於國無勞。則置之散僚。黜之遠郡。如此則在位者不敢不勵。將進者不敢苟求。陛下存始終之分。但不永棄。則君臣之厚也。今進者皆負四海責望。退亦不失六曹尚書。不肖者無因而懲。賢者無因而勸。臣與逢吉。素無私嫌。臣被裴度。無辜貶官。今之所陳。上答聖明。下達群議。披肝感激。伏地涕泣。伏乞鑒臣愛君。矜臣體國。則天下幸甚。初。山南東道節度使牛元翼家屬。悉為鎮州節度使王廷湊所害。穆宗深嘆宰輔之不才。致使奸凶久不率化。因是處厚疏薦裴度。
其年四月。賜翰林學士高釴錦綵七十匹。以上在左軍夜宿直之故也。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韋處厚。於浴堂中。因諫游畋及晏起曰。臣有大罪。願碎首于陛下前。上曰。何事。處厚對曰。臣不以死諫先聖。令先聖好畋及色。以致不壽。合當誅戮。所以不死諫者。為陛下在春宮。年已十五。今陛下皇子始一歲。臣是以不避死亡之誅。上大悅。深感其言。賜錦綵一百匹。銀器四事。
其年十月。翰林院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高重。侍講學士中書舍人崔郾。中書舍人高釴。於思政殿中謝。崔郾奏。陛下授臣職以侍講。已八箇月。未嘗召問經義。臣內慚尸祿。外愧群僚。上答曰。朕機務稍閒。當召卿等請益。高釴對曰。意雖求治。誠恐萬方或未之信。若未加躬親。何以示憂勤之至。上深納其言。各賜錦綵五十匹。銀器二事。
寶歷元年。路隨為翰林學士。有以金帛謝除制者。必叱而卻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財耶。終無所納。
二年。敬宗以翰林學士崇重。不可褻狎。欲別置東頭學士。以備曲宴賦詩。京兆尹劉栖楚。薦前進士熊望。文藝可充學士事。未行而帝崩。
太和元年四月。翰林院奏。準舊例。學士每人每日於戶部請雜買錢一百文。伏以數目至少。雜買不充。伏請每人每日於戶部更加一百文。冀免欠闕。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敕翰林學士。宜準舊例。遇節假每一人入直。
大中六年十二月。敕翰林學士。自今以後。官至郎中。令知制誥。其餘並依本官月限。及准外制例處分。
十年。党項屢擾河西。上召翰林學士問邊計。學士畢諴。即援引古今。論列破羌之計。上悅曰。吾方擇能帥。安集河西。不期頗牧在吾禁署。卿為朕行乎。諴欣然從命。即日授邠寧節度。河西供軍安撫等使。諴至軍。遣使告諭叛徒。諸羌率化。又以邊境禦戎兵多。積穀為上策。乃召募軍士。開置屯田。歲收穀三十萬斛。詔書嘉之。
十四年三月。敕左拾遺劉鄴。充翰林學士。
中和二年。僖宗幸蜀。時黃巢犯京畿。關東用兵。書詔重委。翰林學士杜讓能。草辭迅速。筆無點竄。動中事機。上嘉之。遷戶部侍郎。承旨。及沙陀逼京師。僖宗倉黃出幸。是夜。讓能宿直禁中。聞難作。步出從駕。出城十餘里。得遺馬一匹。無羈靮。以紳絡而乘之。駕在鳳翔。朱玫兵遽至。僖宗急幸寶雞縣。近臣唯讓能獨從。再幸梁洋。棧道險阻之間。不離左右。帝顧之曰。朕之失道。再致播遷。險阻之中。卿常在側。古所謂忠於所事。卿無負矣。讓能對曰。臣家世歷重任。蒙國厚恩。陛下不以臣愚。擢居近侍。臨難苟免。臣之恥也。獲扞牧圉。臣之幸也。帝益嘉之。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詔書。別錄小字本留內。永為定式。
乾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內。但云並從別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承旨陸扆。拜中書侍郎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內署即無此例。扆入相之日。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內署榮之。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戶部一百千。
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於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
尚書省諸司上
尚書省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為尚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中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尚書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臺。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都臺。咸亨初。復為尚書省。長安三年閏四月十五日。又改為中臺。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尚書省。
故事。內外百司所受之事。尚書省皆印其發日。為立程限。京府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聖歷二年二月九日。初備文昌臺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歸則收於家。建中三年。左丞趙涓。始令納於直廳。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當郎官本司印。餘印亦都不開。
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敕。貞觀二年十一月。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三年四月。韋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韋叔諧除庫部郎中。太宗謂曰。知卿兄弟並在尚書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無辭稍屈階資也。其後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迴避。
龍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謂左肅機崔餘慶曰。中臺政本。眾務所歸。分列曹僚。司存是屬。事無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雜物。須詳出處。比來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詳出處。不料遠方百姓。勞弊特甚。當官若此。豈無所愧。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閏三月二十日制。尚書省頒下諸州府縣。並宜用黃紙。
久視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諸司。既有主事。更不須著人帖直。
神龍二年九月一日。敕門下及都省。宜日別錄制敕。每三月一進。
開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訴冤者。並於尚書省陳牒。所由司為理。若稽延致有屈滯者。委左右丞及御史臺訪察聞奏。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輒入于三司越訴。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書省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並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於元敕後。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請。及商量如後。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于喉舌。猶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緒。遭遇多難。典章故事。久未克舉。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請。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自今以後。其郎官有闕。選擇多識前言。備諳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六行之內。眾務畢舉。事無巨細。皆中職司。酌于故實。遵我時憲。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歷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漢以二府分治。東京以三公總務。至於領錄天下之綱。練覈萬事之要。邦國善否。出納之由。莫不處正於會府也。令僕以綜詳朝政。丞郎以彌綸國典。法天地而分四敘。配星辰而統五行。元元本本。於是乎在。九卿之職。亦中臺之輔。大小之政。多所關決。自王室多難。內外經費。徵求調發。皆迫於國計。切于軍期。率以權便裁之。新書從事。且救當時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將明畫一之法。大布維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歸本。其度支使及諸道轉運。常平鹽鐵等使。宜停。國之安危。不獨注于將相。政之治亂。固亦在于庶官。尚書侍郎。左右丞。參領要重。朕所親倚。固當朝夕進見。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務。多有所分。簡而無事。曠而不接。令大舉綱目。重頒憲章。並宜詳校所掌。明徵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僕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輒自奏請。建中三年正月。尚書左丞庾準奏。省內諸司文案。準式。並合都省發付諸司判訖。都省句檢稽失。近日以來。舊章多廢。若不由此發句。無以總其條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發句者。伏望自今以後。不在行用之限。庶絕舛繆。式正彝倫。從之。
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請。尚書省六職。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齊映判兵部承旨及雜事。李勉判刑部。劉滋判吏部禮部。崔造判戶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書郎。除休暇。宜每日視事。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尚書省皆以間日。先是。宰相張延賞欲事歸省司。恐致稽擁。准故事。令每日視事。無何。延賞薨。復間日矣。
八年敕。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名于授官書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官名。及趙憬陸贄為相。建議郎官不宜專於左右丞。宜令尚書及左右丞侍郎。各舉本司。其授官詔書。仍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觀舉主能否。乃從之。
十一年十月。罷吏部司封司勳寫急書告身官九十一員。自天寶以來。征伐多事。每年以軍功官授官十萬數。皆有司寫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寫官告官六十員。給糧。經五年後。酬以官。無何。吏部司封司勳兵部。各置十員。大歷已後。諸道多自寫官告。急書官無事。但為諸曹役使。故宰臣請罷之。
元和二年正月。尚書左丞鄭元璹。請取河中羨餘三千貫。充助都省廚本錢。從之。
三年五月。尚書右僕射判度支裴均奏。請取荊南雜錢一萬貫。修尚書省。從之。
州府羨餘。而用之於尚書省以為功。遂從其請。其失亦甚。
十三年敕。應同司官。有大功已上親者。非連判及句檢之官長。則不在迴避改授之限。況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職異司。雖父子兄弟。亦無所嫌。起今已後。宜准天寶二年七月敕處分。時刑部員外楊嗣復。以父於陵新除戶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請出省。宰臣等舉令式奏請。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以濟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刪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會昌五年六月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詳議。博求理道。以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向道。比事深關禮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省。下禮官參議。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駮難。或據經史故事。議論精當。即擢授遷改以獎之。如言涉浮華。都無經據。不在申聞。
六年八月。太僕卿渾侃。乘馬過都堂門。敕旨。渾侃久在班行。合知典故。致此論列。須示薄懲。宜罰一月俸。
大中四年。兵部侍郎令狐綯。拜中書門下平章事。奏曰。故事。帶尚書省官。合先省上。上曰。同列集於少府監。先是。白敏中崔龜從。曾為太常博士。至相位。欲榮其舊署。乃改集於太常禮院。今請依舊集少府監。從之。
尚書省分行次第
武德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六官。准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為前行。刑戶為中行。工禮為後行。每行各管四司。而以本行名為頭司。餘為子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戶部尚書為度支尚書。侍郎亦准此。遂以度支為頭司。戶部為子司。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復舊次第也。
尚書令
武德初。因隋舊制。尚書令置官一員。龍朔二年二月七日。廢尚書令官員。貞觀元年六月一日。除秦王。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除雍王。十一月三日。除郭子儀。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除太尉。加尚父。寶歷元年五月三日。李輔國除司空。加尚父。國朝尚父。惟此二人。故附於尚書令之下也。
德宗既封雍王。為天下兵馬元帥。收復東都。至廣德元年。遂拜為尚書令。自太宗為此官。爾後廢省。至是代宗以德宗有大勳。特拜焉。至建中二年十一月。除郭子儀。尋亦懇讓而罷。
左右僕射
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左右僕射。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左右相。神龍元年二月四日。又改為左右僕射。開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為左右丞相。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復改為左右僕射。
尚書左右僕射。自武德至長安四年已前。並是正宰相。初。豆盧欽望自開府儀同三司拜左僕射。既不言同中書門下三品。不敢參議政事。數日後。始有詔加知軍國重事。至景雲二年十月。韋安石除左僕射。東都留守。不帶同一品。自後空除僕射。不是宰相。遂為故事。
貞觀二年敕。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關左右僕射。房元齡明達吏事。輔以文學。不以求備取人。不以己長格物。與杜如晦引拔士類。常如不及。至於臺閣規模。皆二人所定。上每與元齡謀事。必曰。非如晦不能決。及如晦至。卒用元齡之策。蓋元齡善謀。如晦能斷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國。故唐世稱賢相者。推房杜焉。
三年三月十日。太宗謂房元齡杜如晦曰。公為僕射。當須廣開耳目。求訪賢哲。有武藝謀略。才堪撫眾者。任以邊事。有經明德修。通悟性理者。任以侍臣。有明幹清愨。處事公平者。任以劇務。有學通古今。識達政術者。任以治人。此乃宰相之宏益也。比聞聽受詞訟。日不暇給。安能助朕求賢哉。因敕尚書細務。屬于左右丞。惟枉屈大事合聞奏者。關於僕射。
上元二年。劉仁軌為左僕射。戴至德為右僕射。每遇伸訴冤滯者。仁軌輒美言許之。至德即先據理難詰。若有理者。密為奏之。終不露己之斷決。由是時譽歸于仁軌。常于仁軌更日受詞訟。有老嫗陳詞。至德已收牒省視。老嫗前曰。本謂是解事僕射。所以來訴。公乃是不解事僕射。卻付牒來也。至德笑而還之。議者尤稱長者。或有問至德不露己斷決之事者。至德曰。夫慶賞刑罰。人主之權柄。凡為人臣。豈得與人主爭柄哉。
元和三年四月。裴均于尚書省都堂上僕射。其送印及呈孔目唱案授案。皆尚書郎為之。文武三品以上官。升階列坐。四品五品郎官。侍御史。以次謁見。拜於廳下。然後召御史中丞。左右丞侍郎。升階答拜。初。開元中。張說為右丞相。元宗令其選日上。因制儀注。極其尊大。自非中書門下及諸三品已上。是日皆坐受其禮。時人或徵其所從來。答曰。聖歷中。王及善豆盧欽望同日拜文昌左右相。亦嘗用此儀。當時以說方承恩寵。不敢復詰。因為故事。非舊典也。
六年十月。御史中丞竇易直奏。臣謹案唐禮。諸冊拜官與百僚相見。無受拜之文。又諫議大夫至拾遺。御史中丞至殿中侍御史。並為供奉官。不合異禮。今僕射初上之日。或答拜階上。合拜庭中。因循踳駮之制。每致沸騰之議。伏請下尚書太常禮院詳議。永為定制。使得遵行。于是太常卿崔邠。召禮官等參議。禮官議曰。按開元禮。有冊拜官上儀。初上者。咸與卑官答拜。今左右僕射。皆冊拜官也。令准此禮為定。伏尋今之所行儀注。其非典禮之文。又無格敕為據。斯乃越禮隨時之法。有司尋合釐正。豈待議而後革也。伏以開元禮者。其源太宗創之。高宗述之。元宗纂之曰開元禮。後聖于是乎取則。其不在禮者。則有不可以傳。今僕射初上。受百僚拜。是舍高宗元宗之祖述。而背開元之正文。是有司失其傳。而又云禮。得無咎哉。今既奉明詔詳定。宜守禮文以正之。議者或云。致敬之禮。或有三品拜一品。四品拜二品。如之何。致敬則先拜。所以下文云。丞相令助教拜博士。即今丞及助教必先拜之是也。非不答拜。何者。禮記云。大夫士相見。貴賤不敵。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是謂致敬。又曰。非國君無不答拜者。鄭元注曰。禮尚往來。又曰。君于士不答拜。非其臣則答之。鄭元注曰。不敢臣人之臣。今僕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不亦重乎。又按漢制。八座及丞郎。初拜官。並集都堂交禮。僕射。八座也。又無不答之文。伏以左右僕射。舊左右丞相也。次三公。答拜而僕射受之。固非倫也。且約三公上儀。及開元禮而為儀注。庶幾等威之序。允歸至當之論。太常卿崔邠。博士衛中行馮宿等。並同所見。于是修改舊儀。送都省。集眾官詳議。七年二月。尚書左丞段平仲奏曰。謹按開元禮。應受冊官初上儀。並合與卑官答拜。又准令文。僕射班品在三公之次。三公上議。而嘗與卑僚答拜。僕射上獨受侍郎中丞等拜。考之國典。素無明文。因循乖越。切在釐革。太常所定儀制。依據三公上儀。其間或有增損。事體深為折衷。酌為永制。可以施行。應同所見。各得連署。太常禮院儀注。及兵部尚書王詔等三十三人。參議所見如前。制可。
十五年。時以僕射上事儀注。前後不定。中丞李漢奏定。朝議未允。中書門下奏。請依元和七年已前儀注。左右僕射上日。受諸司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諫議大夫兼史館修撰王彥威奏論曰。臣謹按開元禮。凡受冊官。並與卑官答拜。國朝官品令。三師三公正一品。尚書令正二品。並是冊拜授官。上之日。亦無受朝官再拜之文。僕射班次三公。又是尚書令副貳之職。雖端揆之重。有異百僚。然與群官比肩事主。禮曰。非其臣則答之。又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即僕射上日。受常參官拜。事頗非儀。況元和七年七月。已經奏議。酌為定制。編在國章。近年上儀。又有拜受之禮。物論未安。請依元和七年敕為定。時李程為左僕射。宰執難于改革。雖不從其議。論者稱之。
太和三年四月。中書舍人李啟奏。伏奉敕旨。宜令左右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審同詳議。僕射與御史中丞以下。街衢相遇儀式奏聞者。謹按儀制令。諸文武官隔品卑者。皆拜。其准令應致敬而非相統屬者。則不拜。致敬之式。在途則斂馬側立。又按舊儀。僕射上日。除兩省供奉官外。尚書省御史臺。及諸司四品以下。皆拜于階下。蓋以端揆之重。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故用隔品拜禮。非為無據。臣續准元和七年二月七日敕。雖停拜禮。每至上日。臺官就僕射廳事。列班送上。與尚書省官不異。則途遇致敬在不疑。臣等又按令文。屬官于街衢相遇。隔品者致敬。禮絕者下馬。無迴避之文。雜令所言。轉避貴重賤者。祇謂迂直之間。各申遜讓。非令藏匿。惟車駕出入。警蹕行人。事關嚴上。不屬臣下。但卑僚自後。多就他途。百姓無知。亦皆相效。道途迴避。因此成例。就中臺官以職在彈糾。人情畏奉。他官相遇。苟務推崇。始自私敬。漸為公禮。相循既久。將謂合然。籠街專道。止絕行旅。奔避不及。即以為罪。徵異說于前古。訪近例于走卒。國章明具。不復檢尋。遂于師長。亦欲均禮。臣等自奉敕詳定。累牒禮部。及太常禮院御史臺。檢詳武德以來禮令制敕。各得牒報。並無臺官於僕射合與司官不同之文。臣等詳議。伏請自今以後。御史中丞以下。與僕射相遇。依令致敬。斂馬立侍僕射過。僕射謝官日。大夫中丞與三院御史。就幕次參見。其觀象門外立班。既以後至為重。大夫中丞到班後。朝堂所由。引僕射就立。傳呼贊導。如大夫就列之儀。僕射朝退。出宣政門。朝堂所由贊引至幕次。及興化門。待與參從相得而退。御史大夫與僕射既隔品。自合分道而行。庶輕重得宜。典章不紊。敕旨。僕射實百僚師長。國初為宰相正官。品秩至崇。儀制特異。近或勳臣居任。遂使故事不行。卑列上凌。舊章下替。昨令參議。頗為得中。宜付所司。永為定制。
四年九月。中書門下奏。左右僕射。伏准僕射上儀故事。自御史中丞。吏部侍郎以下。羅拜階下。准元和七年雜定儀注。全無受拜之禮。當時蓋以僕射非其人。所以殺禮。臣等以為祇合係官之輕重。不合為人而升降。受中丞侍郎拜。則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則似太輕。臣等商量。令諸司四品以下官。及御史臺六品以下。并郎官。並望准故事。餘依元和七年敕處分。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左右僕射上。請受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並望准元和七年以前儀注。便令所司約此撰儀注。從之。
會昌二年正月。宰臣陳夷行崔珙等。請改僕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儀注。臣等伏尋禮令。並無僕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儀注。近年禮變。多傳舊例。省司四品官。自左右丞部侍郎御史中丞。皆羅拜階下。以為隔品致敬。按諸禮致敬。是先拜後拜之儀。非受拜之謂。又准禮。皇太子初見上臺。群官即行致敬之禮。群官先拜。後答拜。蓋以尊無二上。禮須避嫌。僕射與四品官。並列朝班。比肩事主。豈宜務修僭越。獨示優崇。況事有應變從權。禮有沿革損益。受拜既無根據。隨俗則亂憲章。臣等嘗見故吏部尚書鄭餘慶。議僕射上日儀制。不與隔品官抗禮。其時竇易直為御史中丞。奏非鄭餘慶所議。及易直為僕射。貪榮近利。忘棄前志。群情鄙之。在列有拂衣而請告者。臣等過蒙寵異。擢任師長。不願失禮。取誚於時。臣等又按禮記云。大夫士非見國君。無不答拜。又曰。君子士不答拜。今僕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傳為故事。何所取法。伏准開元元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位次三公。三公答拜。而僕射受之。固非宜也。臣等上日。伏請依三公上儀。垂為定制。如蒙聽允。望令所司約此撰儀注。從之。
大中三年正月三日敕節文。三公僕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宜令度支戶部。准開貢例句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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