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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八十九
疏鑿利人
武德元年。長孫操除陝東道行臺金部郎中。遂自陝東引水入城。以代井汲。百姓賴之。
七年四月九日。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門引黃河。溉田六千餘頃。
貞觀十一年。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譽。以江都俗好商賈。不事農業。譽乃引雷陂水。又築勾城塘。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
大歷四年五月十五日敕。涇堰監先廢。宜令卻置。
十二年。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二水支渠。及稻田磑碾。復秦漢水道。以溉陸田。
建中元年四月。宰相楊炎不習邊事。請于豐州置屯田。發關輔民開陵陽渠。人頗苦之。京兆尹嚴郢。常從事朔方。曉其利害。乃奏五城舊屯。及兵募倉儲等數。奏曰。按舊屯沃饒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墾闢。不俟浚渠。其諸屯水利。可種之田甚廣。蓋功力不及。因致荒廢。今若發兩京關輔民。于豐州浚泉營田。徒擾兆庶。必無其利。臣不敢遠引他事。請以內園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稱第一。其內園丁皆京兆人。于當處營田。月一替。其易可見。然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內園丁猶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計一丁一歲當錢九百六十。米七斛二〈豆斗〉。計所僦丁三百。每歲合給錢二萬八千八百貫。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歲終收獲幾何。臣計所得。不補所費。況二千餘里發人出屯田。一歲方替。其糧穀從太原轉餉漕運。價值至多。又每歲人須給錢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資費。數又倍之。據其所收。必不登本。而關輔之民。不免流散。是虛擾畿甸。而無益軍儲。與天寶以前屯田事殊。臣至愚。不敢不熟計。惟當省察。疏奏不報。郢又上奏曰。伏以五城舊屯。其數至廣。臣前挾名聞奏訖。其五城軍士。若以今日所運。開渠之糧。貸諸城官田。至冬輸之。又以所送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至冬令據時估輸穀。如此。則關輔免于徵發。五城豐厚。力農闢田。比之浚渠。十倍利也。郢奏不省。卒開陵陽渠。而竟棄之。
貞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涇陽縣三白渠限口。京兆尹鄭叔則奏。六縣分水之處。實為要害。請準諸堰例。置監及丁夫守當。敕旨。依。
八年三月。嗣曹王皋為荊南節度使觀察。先是。江陵東北七十里。廢田旁漢古堤。壞決凡二處。每夏則為浸溢。皋使命塞之。廣良田五千頃。畝收一鍾。又規江南廢洲為廬舍。架江為二橋。流人自占者。二千餘戶。自荊至樂鄉。凡二百餘里。旅舍鄉聚。凡十數。大者皆數百家。楚俗佻薄。舊不鑿井。悉飲陂澤。乃令合錢鑿井。人以為便。
十三年七月。詔曰。昆明池俯近都城。蒲魚所產。宜令京兆尹韓皋充使修堰。
十六年十一月。以東渭橋納給使徐班。兼白渠漕渠及昇原城國等渠堰使。
元和八年。孟簡為常州刺史。開漕古孟瀆。長四十里。得沃壤四千餘頃。觀察使舉其課。遂就賜金紫焉。其年四月。以神策軍士修城南之洨渠。
其年十二月。魏博觀察使田宏正奏。準詔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道。從鄭滑節度使薛平之請也。先是。滑州多水災。其城西去黃河二里。每夏漲溢。則浸壞城郭。水及羊馬城之半。平詢諸將吏。得古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遣從事裴宏泰以水患告於宏正。請開古河。用分水力。宏正遂與平皆上聞。詔許之。乃於鄭滑兩郡。徵徒萬人。鑿古河。南北長十四里。東西闊六十步。深一丈七尺。決舊河以注新河。遂無水患。詔並褒美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西湖南朝疏鑿。溉田三十頃。歲久堰廢。至是復之。秔稻蒲魚之利。賴以濟。
長慶二年。溫造為朗州刺史。奏開復鄉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頃。郡人利之。名為右史渠。至太和五年七月。造復為河陽節度使。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萬。溉濟源河內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
四年七月。詔疏靈州特進渠。置營田六百頃。
大歷二年二月。以詔應令劉仁師充修渠堰副使。初。仁師為高陵令。上言三白渠可利者遠。而涇陽獨有之。條理上聞。其弊遂革。關中大賴焉。
其年三月。內出水車樣。令京兆府造水車。散給沿鄭白渠百姓。以溉水田。
磑碾
開元九年正月。京兆少尹李元紘奏。疏三輔諸渠。王公之家。緣渠立磑。以害水功。一切毀之。百姓大獲其利。至廣德二年三月。戶部侍郎李栖筠。刑部侍郎王翊。充京兆少尹崔昭。奏請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觀磑碾七十餘所。以廣水田之利。計歲收粳稻三百萬石。
大歷十三年正月四日奏。三白渠下碾。有妨合廢拆。總四十四所。自今以後。如更置。即宜錄奏。
其年正月。壞京畿白渠八十餘所。先是。黎幹奏以鄭白支渠磑碾。擁隔水利。人不得灌溉。請皆毀廢。從之。時昇平公主。上之愛女。有磑兩輪。乞留。上曰。吾為蒼生。爾識吾意。可為眾率先。遂即日毀之。
元和六年正月。京城諸僧。有請以莊磑免稅者。宰臣李吉甫奏曰。錢米所徵。素有定額。寬緇徒有餘之力。配貧下無告之甿。必不可許。從之。
八年十二月敕。應賜王公郡主並諸色莊宅磑碾等。並任典貼貨賣。其率稅夫役。委府縣收管。
泉貨
武德四年七月十日。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觔四兩。以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甚便之。其錢文。給事中歐陽詢製詞及書。時稱其工。其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元通寶錢。鄭虔會稡云。詢初進〈虫葛〉樣。自文德皇后搯一甲跡。故錢上有搯文。十八日。置錢監於洛并幽益等諸州。秦王齊王賜三鑪鑄錢。裴寂賜一鑪。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籍沒。至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桂州置錢監。
顯慶五年九月。以天下惡錢多。令官私以五惡錢酬一好錢贖取。至十月。以好錢一文博惡錢兩文。至儀鳳四年四月。以天下惡錢甚多。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糶斗。別納惡錢百文。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徑合觔兩者。任將行用。至先天元年九月二十七日。京中用錢惡。貨物踴貴。諫議大夫楊虛受上疏曰。伏見市井用錢。不勝濫惡。有加鐵錫。即非公鑄。虧損正道。惑亂平民。銅錫亂雜。偽錢豐多。正刑漸失於科條。明罰未加於守長。帝京三市。人雜五方。淫巧競馳。侈偽成俗。至於商賈積滯。富豪藏鏹。兼并之人。歲增儲蓄。貧素之士。日有空虛。公錢未益於時。須禁法不當於世要。其惡錢臣望官為博取納鑄錢州。京城並以好錢為用。書奏。付中書門下詳議。以為擾政不行。至開元六年正月十八日。敕禁斷惡錢。行三銖四絫已上舊錢。更收人閒惡錢。鎔破復鑄。準樣式錢。敕禁出之後。百姓喧然。物價搖動。商人不甘交易。宰相宋璟蘇頲奏。請出太府錢五萬貫。分於南北兩京。平價買百姓閒所賣之物。堪貯掌官須者。庶得好錢散行人閒。從之。又降敕近斷惡錢。恐人少錢行用。其兩京文武官夏季防閤庶僕。宜即先給錢。待後季任取所配物貨賣。準數還官。
七年二月詔。天下惡錢。並令禁斷。錢令初下。或恐艱辛。宜量出米十萬石。令府縣及太府寺選交易穩便處所分置。依時價糶與百姓。收取惡錢。便送少府監搥碎。
乾封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盜鑄轉多。遂改鑄新文曰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銖六分。其開元通寶必舊錢並行用。其新錢一文。當舊錢之十。周年之後。舊錢並廢。其後悟錢文之誤。米帛增價。乃議卻用舊錢。至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詔。比以偽濫斯起。所以採乾封之號。改鑄新錢。靜而思之。將為未可。高祖撥亂反正。爰創軌模。太宗立極承天。無所改作。今廢舊造新。恐乖先旨。其開元通寶。宜依舊施行。為萬世法。乾封新鑄錢。令所司貯納。更不須鑄。仍令天下置鑄之處。並鑄開元通寶錢。至乾元元年七月十六日詔。錢貨之興。其來久矣。蓋代有沿革。時為重輕。周興九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五銖。亦宏改鑄之法。必令大小兼適。母子相權。事有益於公私。理宜循於通變。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猶虛。卜式獻軍之誠。宏羊興國之算。靜言立法。諒在便民。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為於民不擾。從古有經。宜聽於諸監別鑄一當十錢。其文曰乾元重寶。而重其輪以別之。一當五十。以二十斤成貫。仍令鑄錢使即勾當起鑄。至三年十二月詔。頃屬權臣。變法非良。遂使貨物相沿。穀帛騰踴。求之輿議。獘實由斯。今欲仍從舊貫。漸罷新錢。又慮權行。轉資艱急。如或猶循所務。未塞其源。實恐物價虛騰。黎元失業。靜言體要。用藉良圖。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並於尚書省集議。委中書門下詳議聞奏。至上元元年六月七日詔。其重稜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文行用。其開元舊錢。宜一錢十文行用。乾元當十錢。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諸州待後進止。至七月二十五日敕。先造重稜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三十價行。其天下諸州。並宜準此。至十二月二十九日詔。應典貼莊宅店鋪田地磑碾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價。先以虛錢典貼者。令以虛錢贖。其餘交關。並依前用當十錢。由是錢有虛實之稱。至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赦文。集開元乾元重稜錢。並宜準一文用。不須計以虛數。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秒忽貿有無。古之為錢。以通貨幣。豈無變通。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費於賢君。古往今來。時移事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寮詳議可否。祕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有錢。時所通用。若許私鑄。人必競為。各徇所求。小如有利。漸忘本業。大計斯貧。是以賈生之陳七福。規于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將以殷貧人。況依法則不成。違法則有利。謹按漢書。文帝雖除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鉛鐵為他巧者。然則雖許私鑄。不容奸錢。錢不容奸。則鑄者無利。鑄者無利。則私鑄自息。斯則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能謹於法。而節其用。則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奸不生。斯所以稱賢君也。今若聽其私鑄。嚴斷惡錢。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誡。則漢政可侔。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今若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無利。易而可久。簡而難誣。謹守舊章。無越制度。且錢之為物。貴以通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議曰。古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管子曰。夫三幣。握之則非有補于煖也。捨之則非有損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是以民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是為人主之權。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捨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重則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錢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禁不足以懲惡。方令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萊不墾。草萊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民之不治。皆由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則益恣。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所致也。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其不可五也。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夫錢重者。猶人鑄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為輕錢。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所以少也。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採用者眾矣。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錫。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不復利矣。是一舉而四善兼也。伏維陛下熟察之。
其年十月六日敕。貨物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閒。宜有變革。自今已後。所有莊宅。以馬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二十六年。於宣潤等州置錢監。
乾元元年七月。戶部侍郎第五琦。以國用未足幣重貨輕。乃先鑄乾元重寶錢。以一當十用。行之。及作相。請更鑄重輪乾元錢。以一當五十。與乾元開元寶錢。三品並行。既而物價騰貴。餓迫死亡。枕籍道路。又盜鑄爭起。中外皆以為琦變法之弊。封奏日聞。遂貶忠州長史。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出錢四萬五千貫。輸於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紅崖冶。出銅益多。又有洛源監。久廢不治。請增工鑿山以取銅。洛源故監置十鑪鑄之。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度工用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利浮本矣。其江淮七監。請皆停罷。從之。
二年八月。諸道鹽鐵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錢。交下粗惡。揀擇納官者。三分纔有二分。餘並鉛錫銅盪。不敷斤兩。致使絹價騰貴。惡錢漸多。訪聞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錢。轉相貨易。奸濫漸深。今委本道觀察使明立賞罰。切加禁斷。
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趙贊。以常賦不足用。乃請採連州白銅。鑄大錢。以一當十。權其輕重。
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鑄。每銷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雜物器物。則斤直六千餘。其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閒。錢實減耗。伏請準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十年六月敕。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並不須禁止。其器物約每斤價值。不得過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長吏。及巡院同勾當訪察。如有銷錢為銅。以盜鑄錢罪論。
十四年十二月。鹽鐵使李若初奏請。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貨數少。繒帛價輕。禁止見錢。不令出界。致使課利有缺。商賈不通。請指揮見錢。任其往來。勿使禁止。從之。
元和元年二月。以錢少禁用銅器。
二年二月。詔曰。錢貴物賤。傷農害工。權其輕重。須有通變。比者鉛錫無禁。鼓鑄有妨。其江淮諸州府。收市鉛銅等。先已令諸道知院官勾當。緣令初出。未各頒行。宜委諸道觀察使等。與知院官專切。當事畢日。仍委鹽鐵使據所得數類會聞奏。四月。禁鉛錫錢。
三年五月。鹽鐵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今請郴州舊桂陽監置鑪兩所。採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民。從之。
其年六月。詔曰。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時。情非欲利。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又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於生民。權其重輕。使務專一。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坑。並宜禁斷。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課。令其採銅。助官中鑄作。仍委鹽鐵使作法條流聞奏。
四年閏三月。京城時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准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內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從。切於不擾。自今以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如有容隱。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縣所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若非因買賣。自將錢於街衢行者。一切勿問。
其年六月。敕五嶺已北所有銀坑。依前任百姓開採。禁見錢出嶺。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疋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茶商等公私使換見錢。並須禁斷。
其年三月。河東節度使王鍔奏。請於當管蔚州界加置爐鑄銅錢。廢管內錫錢。詔許之。仍令加至五爐。
七年五月。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鹽鐵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使換。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輕。錢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請許令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任便換見錢。一切依舊禁約。伏以比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使商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流通。伏請自今以後。嚴加禁約。從之。
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常平收市布帛。每疋段估加十之一。
十一年九月敕。今後應內外支用錢。宜每貫除墊一陌外。量抽五十文。仍委本道本司本使。據數逐季收計。其諸道錢便差綱部送度支收管。以備軍需。時以淮西用兵。從有司之請也。
十二年正月敕。泉貨之設。古有常規。將使重輕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通其變。以利於人。今繒帛轉賤。公私俱弊。宜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選擇清強官吏。專切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必使事堪經久。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擁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自文武官寮。不問品秩高下。並公郡縣主中使等已下。至士庶商旅等。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十貫。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別物收貯。如錢數校多。處置未了。其任便於限內於地界州縣陳狀。更請限。縱有此色。亦不得過兩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並須計同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誤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並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數。其賞錢止於五千貫。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並量給告者。時京師里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如王鍔。韓宏。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於是競買第屋。以變其錢。多者竟里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者。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得窮驗。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應屬諸軍諸使。更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足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牒報本軍本使。府司差人就軍及看決二十。如情狀難容。復有違拒者。仍令府司聞奏。
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民閒銅物。令州郡鑄錢。當開元以前。鹽鐵使未置。亦令州郡勾當鑄造。今若兩稅納疋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並折兩稅。仍令本處軍民鎔鑄。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校省本。所資眾力。並收眾銅。天下併功。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爐鑄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充鑄。其收市銅器期限。並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流聞奏。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請各處分。將欲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尚書省御史臺。並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從之。
寶歷元年八月敕令。銷鑄見錢為佛像者。同盜鑄錢論。
長慶元年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流通。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與其禁人之必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內外公私給用錢。從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少欠。
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準元和四年閏三月敕。應有鉛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者。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祇如告一錢賞百錢。則有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事無畔際。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參酌事理。量情科賞。或恐已後民閒更有犯者。宜立節文。令可遵守。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有用鉛錫錢交易者。一貫已下。以州府常行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以上。所在集眾決殺。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處分。其所用鉛錫錢。仍納官。其能糾告者。每貫賞錢五千文。不滿一貫。準此例。累賞至於三百千。仍且取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其元和四年閏三月敕。便望刪去。可之。
四年十一月敕。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周年內處置畢。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有覺察。其所犯家錢。並準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於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準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事竟不行。
五年二月。鹽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造到錢。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之處。亦慮私鑄濫錢。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
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其一半先給虛估疋段。對估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民坐困。今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莫切於此。宜申先甲之令。以戒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私行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用鉛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並納官。事竟不行。
天祐二年四月敕。準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並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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