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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九十一
內外官料錢上
武德已後。國家倉庫猶虛。應京官料錢。並給公廨本。令當司令史番官迴易給利。計官員多少分給。
貞觀十二年二月。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曰。為政之本。在于擇人。不正其源。遂差千里。漢家以明經拜職。或四科辟召。必擇器任使。量才命官。然則市井子孫。不居官吏。大唐制令。憲章古昔。商賈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許諸司令史。捉公廨本錢。諸司取此色人。號為捉錢令史。不簡性識。寧論書藝。但令身能估販。家足貲財。錄牒吏部。使即依補。大率人捉五十貫已下。四十貫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販易。每月納利四千。一年凡輸五萬。送利不違。年滿受職。然有國家者。嘗笑漢代賣官。今開此路。頗類於彼。在京七十餘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載後。年別即有六百餘人輸利受職。伏惟陛下治致昇平。任賢為政。或文學高第。或諸州進士。皆策同片玉。經若懸河。奉先聖之格言。慕昔賢之廉恥。拔十取五。量能授官。然犯禁違公。輒罹刑法。況乎捉錢令史。主於估販。志意分毫之末。耳目廛肆之間。輸錢於官。以獲品秩。荏苒年歲。陛下能不使用之乎。此人習以性成。慣於求利。苟得無恥。莫蹈廉隅。使其居職。從何而可。將來之弊。宜絕本源。臣每周遊人間。為國視聽。京司寮庶。爰及外官。異口同詞。皆言不便。伏願敕朝臣遣其詳議。上納之。其月二十三日。敕並停。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諸州上戶充。准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計官員多少分給之。
二十一年二月七日。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迴易取利。以充官人俸。
永徽元年四月二日。廢京官諸司捉錢庶僕胥士。其官人俸料。以諸州租腳價充。
麟德二年八月十九日詔。文武五品已上。同武職班給仗身。以掌閑幕士充之。咸亨元年四月十二日。停給。
乾封元年八月十二日。詔京文武官應給防閣庶僕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
儀鳳三年八月二日詔。廩食為費。同資於上農。歲俸所頒。並課於編戶。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載懷釐創。如文武內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損費實廣。公廨出舉迴易。典吏因此侵漁。撫字之方。豈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閣庶僕。胥士白直。折衝府仗身。並封戶內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並各逐便。
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薄。諸八品每年給庶僕三人。九品二人。
長壽三年三月。豆盧欽望請輟京官九品以上兩月俸物。以助軍。左拾遺王永禮奏曰。陛下富有四海。足以儲畜軍國之用。何藉貧京官九品俸。而令欽望欺奪之。臣切不取。欽望執曰。秦漢皆有稅算。以贍軍。永禮不識大體。妄有爭議。永禮曰。秦皇漢武稅天下。使空虛以事邊。奈何使聖朝倣習也。不知欽望此言。是識大體耶。遂寢不行。
開元六年七月。秘書少監崔沔議州縣官月料錢狀曰。養賢之祿。國用尤先。取之齊民。未為剝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資。皇運之初。務革其弊。託本取利。以繩富家。固乃一切權宜。諒非經通彝典。頃以州縣典吏。并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產者眾。散諸編戶。本少利輕。民用不休。時以為便。付本收利。患及於民。然則議國事者。亦當憂人為謀。恤下立計。天下州縣。積數既多。大抵皆然。為害不少。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在於平民。已為重賦。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傷民刻下。俱在其中。未若大率群官。通計眾戶。據官定料。均戶出資。常年發賦之時。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遠。損有兼無。合而籌之。所增蓋少。時則不擾。簡而易從。庶乎流亡漸歸。倉庫稍實。則當咸出正賦。罷所新加。天下坦然。十一而稅。上下各足。其不遠乎。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錢。其官人料。以萬戶稅錢充。每月準舊分利數給。至二十二日敕。王公以下。視品官參佐及京官五品已上。每月別給仗身職員錢。悉停。
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敕。文武百官俸料錢所給物。宜依時價給。
十八年九月四日。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籍民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典正等捉。隨月收利。供官人料錢。
二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敕。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長史俸料。並宜兩給。至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準式。親王帶京官任外官副大將軍副大使知軍及知使事。京官兼外官知使事。據文合兼給者。仍任逐穩便。餘並從一處給。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敕。百官料錢。宜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隨月給付。其貯粟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並依常式。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閣二十千。雜用一千二百文。
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閣十五千。雜用一千文。
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閣十千。雜用九百文。
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防閣六千六百文。雜用六百文。
五品。九千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閣五千。雜用五百文。
六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僕二千二百。雜用四百文。
七品。四千五百。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庶僕一千六百。雜用三百五十文。
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文。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僕六百二十五文。雜用二百五十文。
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文。月俸一千五十文。食料二百五十。庶僕四百一十七文。雜用二百文。
天寶三載十三日敕。郡縣闕。職錢送納太府寺。自今已後。納當郡。充員外官料錢。不足。即取正官料錢分。若無員外官。當郡分。
五載三月二十日敕。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月輸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處徵納。送縣來往。數日功程。在於百姓。尤是重役。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充用。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並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
十四載八月四日詔。文武九品以上官員。既親職務。可謂勤心。自今已後。每月給俸食料雜用防閣庶僕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永為常式。至德二年已後。內外官並不給料錢。郡府縣官給半祿。
乾元元年。外官給半料。與職田。京官不給料。仍敕度支使量閑劇。分給手力課。員外官一切無料。至二年九月五日詔。京官無俸料。桂玉之費。將何以堪。官取絳州新錢。給冬季料。即仰所由申請。計會支給。且艱難之際。國家是同。頃者。急在軍戎。所以久虧祿俸。眷言憂恤。常愧於懷。今甫及授衣。略為賙給。庶資時要。宜悉朕懷。
大歷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度支奏。加給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縣官每月料錢等。具件如後。
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書令。
每月各一百二十貫文。
中書門下侍郎。
各一百貫文。
東宮三太。左右僕射。
各八十貫文。
東宮三少。
各七十貫文。
六尚書。御史大夫。太常卿。
各六十貫文。
常侍。宗正卿。太子詹事。國子祭酒。
各五十貫文。
左右丞及諸司侍郎。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太子賓客。殿中監。祕書監。司農等卿。將作等監。
各四十五貫文。
太子左右庶子。太常少卿。
各四十貫文。
諫議。諸司少府少監。
各三十五貫文。
國子司業。內侍。東宮三卿。
各三十貫文。
郎中。侍御史。司天監。少詹事。諸王傅。國子博士。諭德。中允。中舍。殿中。祕書。太常。宗正丞。
各二十五貫文。
殿中侍御史。著作郎。大理正。都水使者。總監。內常侍。給事中。
各二十貫文。
員外郎。通事起居舍人。王府長史。
各十八貫文。
監察御史。臺主簿。補闕。王府司馬。司天少監。太子典內。太常博士。主簿。宗正主簿。門下錄事。中書主簿。
各十五貫文。
拾遺。司議。太子文學。祕書。著作佐郎。國子太學。四門。廣文等博士。大理司直。詹事府丞。及諸寺監丞。謁者監。中書門下主事。
各十二貫文。
洗馬。贊善。諸寺監主簿。詹事府司直。
各十貫文。
評事。
各八貫文。
諸校正。
各六貫文。
諸奉御。九成宮總監。諸王諮議。及諸陵令。
各九貫二百文。
城門。符寶。國子助教。六局郎。王府掾屬。太常侍醫。文學錄事參軍。主簿。記室諸衛及六軍長史。兩市令。諸副總監。武庫署令。太公廟令。
各五貫三百文。
太子通事舍人。東宮寺丞。太學廣文助教。內坊丞諸直長。內寺伯。千牛衛及諸率府長史。諸陵丞。諸陵署諸王府判司。司竹溫泉監。尚書都事。都水及諸總監丞。司天臺丞。太子侍醫。諸司上局署令。及王府國令。苑四面副監。公主邑司令。
各四貫一百一十六文。
國子四門助教。律醫學博士。協律郎。內謁者。諸衛六軍左右衛率府等衛佐。諸王府參軍。大農。都省。兵。吏。禮。考功主事。春坊錄事。司竹副監。諸司中局署令。都水主簿。諸司上局署丞。及監廟邑司丞。司天臺靈臺郎。保章。挈壺正。太醫署針醫監。尚藥局司醫。
各四千百七十五文。
太祝。奉禮。省中諸行主事。門下典儀。御史臺。殿中。秘書。內侍省。春坊。詹事府主事。諸寺監。諸衛六軍諸司錄事。諸司中局署丞。及大理獄丞。諸司府監錄事。諸率府錄事。殿中省醫佐。食醫奉輦。司庫。司廩。奉乘。鴻臚寺掌客。司儀。太僕寺主乘。內坊典直。司天臺司辰。司歷。監候。內侍省宮教博士。東宮三寺主簿。太常太樂鼓吹丞。醫正。按摩。咒禁。卜筮博士。及針醫。卜助教。國子書算博士。及助教。諸王府國子丞尉。諸總監主簿。
各一千九百一十七文。
武官左右金吾衛大將軍。
各四十五貫文。
六軍大將軍。左右金吾將軍。
各四十貫文。
諸衛大將軍。六軍將軍。
各三十貫文。
諸衛將軍。
各二十五貫文。
諸衛及六軍中郎。諸率府率副率。
各一十一千五百六十七文。
諸衛及六軍郎將。諸王府典軍。副典軍。
各九千二百文。
諸衛及六軍司陞千牛。及左右備身。
各五千三百文。
諸衛及六軍中候。太子千牛。
各四千一百一十六文。
諸衛及六軍司戈。太子備身。
各二千四百七十五文。
諸衛及六軍執戟及長上。
各一千九百一十七文。
京兆及諸府尹。
各八十貫文。
少尹。兩縣令。
各五十貫文。
奉先。昭應。醴泉等縣令。司錄。
各四十五貫文。
畿令。
各四十貫文。
判司。兩縣丞。
各三十五貫文。
兩縣簿。尉。奉先等縣丞。
各三十貫文。
奉先等主簿。尉諸畿令。
各二十五貫文。
畿簿。尉。
各二十貫文。
參軍。文學博士。錄事。
各一十貫文。
應給百司正員文武官月料錢外。官員准式例合支給料錢如後。
檢校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每月一百一十貫文。准大歷十二年六月七日敕。檢校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並同正官例。就一高處給。
殿中省進馬。
准開元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敕置。每人准一月納料錢一千九百一十七文。
僕寺進馬。
與殿中進馬同。
內侍省。
每月四十五貫文。
省監。
與諸少監同。
度支奏。歲約加一十五萬六千貫文。准舊給都當二十六萬貫文以來。伏望准數。起六月一日給付。敕旨。依。仍令所司。起五月一日支給。至六月七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奏。准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恩敕。加給京文武官九品已上正員官月俸。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不帶正官。敕內無額。應檢校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並請同正官例。就一高處給。敕旨。依。至建中三年閏正月四日。中書門下奏。文武百官每月料錢一百貫以上者。三分減一。八十貫已上者。五分減一。六十貫已上者。七分減一。四十貫已上者。十分減一。三十貫以下者。不減。待兵革寧後。豐年無事。即准常式處分。仍舊給。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得蘇州刺史兼御史大夫知臺事李涵。東都河南江淮山南等道轉運使。吏部尚書兼御史大夫劉晏。戶部侍郎專判度支韓滉等狀。釐革諸道觀察使團練使。及判官料錢。觀察使。
令兼使。不在加給限。
每月除刺史正俸料外。每使每月請給一百貫文。雜給准時價不得過五十貫文。都團練副使。每月料錢八十貫文。雜給准時價。不得過三十貫文。觀察判官。
與都團練判官同。
每月料錢五十貫文。支使每月料錢四十貫文。推官每月料錢三十貫文。巡官准觀察推官例。已上每員。每月雜給。准時估不得過二十貫文。如州縣見任官充者。月料雜給減半。刺史知軍事。每人除正俸外。請給七十貫文。如帶別使。不在加限。雜給准時估不得過三十貫文。州縣給料。
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別駕例。支給料錢。
刺史八十貫文。別駕。五十五貫文。長史。司馬。各五十貫。錄事參軍。四十貫。判司。三十貫。參軍。博士。各一十五貫。錄事。市令等。各一十三貫。縣令。四十貫。丞。三十貫。簿。尉。各二十貫。右謹具條件如前。其舊准令月俸雜料紙筆執衣白直。但納資課等色。并在此數內。其七府准四月二十八日敕文不該者。並請依京兆府例處分。其中州中縣已下。三分減一分。其額內釐務。比正官減半。其州縣官除差充推官巡官及司馬掌軍事外。如更別帶職。亦不在加給限。敕旨。宜依。
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袞與楊綰同掌樞務。道不同。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綰與袞奏請加之。時滉判度支。袞與滉各騁私懷。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時諸少列。各定月俸料為三十五千。滉怒司業張參。惟止給三十千。袞惡少詹事趙惎。遂給二十五千。又太子洗馬視司經局長官。文學為之貳。袞有親戚任文學者。給十二千。而給洗馬十千。其輕重任情。不通時政。多如此類。
興元元年十二月詔。京百官及畿內官俸料。准元數支給。自巡幸奉天。轉運路阻絕。百官俸料。或至闕絕。至是全給。從之。
貞元二年敕。左右金吾及十六衛將軍。自天寶艱難以後。雖衛兵廢缺。而品秩本高。宜增祿秩。以示優崇。並宜加給料錢。及隨身幹力糧課等。其十六衛各置上將軍一人。秩從一品。左右金吾上將軍俸料。並同六軍統軍。諸衛上將軍。次于統軍。所司條件聞奏。
一十六員諸衛上將軍。左右衛本料各六十千。加糧賜等。
每月各糧米六斗。鹽七合五勺。手力七人。資十千五文。私馬五匹。草三百束。料九石七斗五升。隨身十五人。糧米九石。鹽一斗一升三合五勺。春衣布一十五端。絹三十疋。冬衣袍紬一十五疋。絹三十疋。綿三十屯。
二員左右金吾上將軍。左右金吾衛。
並准上。
一十二員左右武衛等。本料五十五千。加糧料等。
每月手力五人。資六千五百文。私馬四匹。草三百三十二束。料六石六斗。隨身一十三人。糧米七石八斗。春衣布十三端。絹二十四疋。冬衣袍紬十三疋。絹二十六疋。綿二十四屯。
一十六員諸衛大將軍。左右衛左右金吾衛。本料四十千五百。續加。
准上。隨衣一人。隨物隨人減料。
左右武衛等雜衛。本料三十六千文。續加。
每月手力各四人。資二千文。私馬三匹。草一百六十束。料四石九斗五升。隨身十八人。糧米六石。春衣布一十端。絹三十疋。冬衣袍紬十疋。絹三十四疋。綿二十七屯。
三十員諸衛將軍。左右衛左右金吾衛。本料三十六千。續加。
准上。
左右武衛等雜衛。本料二十千。續加。
每月手力各三人。資四千五百文。私馬兩匹。草一百一十束。料三石三斗。隨身八人。糧米四石八斗。春衣布八端。絹十六疋。冬衣袍紬八疋。絹十六疋。綿十六屯。
六員統軍。本料各六十五千。續加。
春冬衣一付。每月糧米六斗。鹽七合五勺。私馬五匹。草糧隨金吾同金吾隨身。餘准諸衛上將軍。
六員大將軍。本料六十千文。續加。
并准諸衛大將軍。
六軍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
准左武等雜衛將軍。
射生神策大將軍。本料三十六千文。續加。
私馬五匹。草料准上。隨身十四人。七人給衣。不給料。七人給糧米四石三斗。鹽一斗五升。春衣布十四端。絹二十八疋。鞋十四兩。冬衣袍紬十四疋。絹二十八疋。綿二十八屯。
射生神策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
私馬三匹。草料准上。隨身十二人。六人給衣不給糧。六人全給。糧米三石六斗。鹽九升。春衣布十二端。絹二十四疋。鞋十二兩。冬衣袍紬十二疋。絹二十四疋。綿二十四屯。
三年六月。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李泌奏。加百官俸料。各具品秩。以定月俸。隨曹署閑劇。加置手力資課雜給等。議者稱之。
四年。中書門下奏。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總三千七十七員。據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五萬一千四百四貫六百十七文。一年都當六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五貫四百四文。
舊額三十四萬八千五百貫四百文。新加二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四文。
文官一千八百九十員。三太。
各二百貫文。
三公。
各一百八十貫文。
侍中。中書令。
各一百六十貫文。
中書門下侍郎。左右僕射。太子三太。
各一百三十貫文。
六尚書。御史大夫。太子三少。
各一百貫文。
常侍。太常。宗正卿。京兆尹。
各九十貫文。
左右丞。諸司侍郎。給事舍人。御史中丞。太子賓客。詹事。國子祭酒。諸卿監。內侍監。
各八十貫文。
諫議。庶子。太常。宗正少卿。
各七十貫文。
司業。少詹事。諸少卿。少監。內侍。
各六十五貫文。
諭德。諸曹郎中。東宮三卿。
各五十貫文。
員外郎。起居舍人。侍御史。王府長史。著作郎。太子中舍。中允。國子博士。太常。宗正。殿中。祕書等丞。大理正。都水使者。京都總監。內常侍。
各四十貫文。
補闕。殿中侍御史。通事舍人。
各三十五貫文。
拾遺。監察。司天少監。王府司馬。贊善。洗馬。奉御陵令。內給事。典內。太常博士。司舍。太常。宗正。御史臺主簿。中書主書。門下錄事。
各三十貫文。
太子文學。祕書郎。著作佐郎。城門。符寶郎。大學。廣文。四門博士。大理司直。大理。詹事諸寺監丞。內謁者監。中書門下主事。
各二十五貫文。
評事。國子助教。王府諮議。及司天正。宮正六局郎。諸衛六軍長史。諸寺及詹事主事。詹事司直。太子通事舍人。東宮三寺丞。太子文學。廣文助教。千牛衛及率府長史。七品陵丞。都水丞。諸直長。
各二十貫文。
四門助教。協律郎。諸衛及六軍衛佐。校書。正字。奉禮。大稅尚書都事。九成宮總監。
各十六貫文。
諸寺監。內侍省。詹事府。司天臺錄事主事。
各八貫文。
王府掾屬。錄事參軍。主簿。侍御醫。兩市令。中書武庫署令。武成王廟令。司天丞。
各十貫文。
內坊丞。內寺主。王府判司。王府國令。諸司上局署令。太子侍醫。公伯邑司。總監丞。司竹溫泉監。七品陵廟令。司天臺主簿。
各六貫文。
律學博士。內謁者。王府參軍。諸司中局署令。王府大農諸司上局署丞。邑司丞。司天靈臺郎保章。挈壺正。京苑四面監。太常醫博士。及監醫。八品陵廟令。尚藥局司醫。司竹溫泉監丞。
各四貫文。
諸司中局署丞。大理獄丞。鴻臚掌客。諸司府監作監事計官屬佐食醫。
各二貫文。
尚輦。太僕主乘。僕寺典乘。軍衛率府。親勳翊府兵曹。典膳兩令。司天臺司辰。司歷。監候。內坊典直。內侍省宮教博士。太常寺樂正。及醫卜正。九品陵廟丞。苑四面監丞。王府國丞尉。按摩。呪禁。卜筮博士。及針醫助教。諸總監主簿。國子書算及律助教。
各一千文。
武官八百五十六員。七十二員四品。
各十七千三百五十文。
一百三十六員五品。
各一十千八百文。
九十六員六品。
各七千九百五十文。
九十八員七品。
各六千一百七十四文。
一百三十六員八品。
各三千七百十二文。
五百五十八員九品。
各二千八百七十五文。
並雜給校簿。每貫加五百文支給。京兆府縣官。
唯兩縣簿尉加五千文。餘并同大歷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
右中書門下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京官宜加料錢。准敕商量。謹條件如前。敕旨。依。
十年二月。詔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已後。其月俸料宜皆全給。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錢。以為賻贈。若諸司三品已上官。及尚書省四品官。仍令有司舉舊令聞奏。行弔祭之禮。務從優備。初。左庶子雷咸。以是月朔卒。有司以故事計其月俸。以月數給之。上聞之。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二月詔。今年十月三日。權減諸道諸州刺史判軍事料。及專知勾當官加手力課。并減州縣官手力。門倉庫獄囚子驛館廨宇等錢。宜一切卻仍舊。初。獻計者言收諸道軍事錢。及手力資課等。當得百數十萬貫。可以助軍。于頔時判度支。又贊成之。及算計大數。止于三十萬貫。而數中更有耗折雜破。纔得十餘萬貫。輿論甚以為不便。韋皋張建封。又相次奏。言所得甚微。所失體大。又因此人心頗不安。故命復古也。
元和六年閏十二月敕。河東。河中。鳳翔。易定四道。州縣久破。俸給至微。吏曹注官。將同比遠。在於治體。切要均融。宜以戶部錢五萬五千貫文。充加四道州縣官課。
七年五月。加賜澤、潞、磁、邢、洺五州府縣官料錢二萬貫文。其年十二月。以麟、坊、邠三州官吏。近邊俸薄。各加賜其料錢。
其年。中書門下奏。國家舊章。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餘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故大歷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常袞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隨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閑劇之間。厚薄頓異。將為定式。須立常規。制從之。乃命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
部侍郎許孟容。戶部侍郎李絳等。詳定減省。從之。
十二年四月敕。京百官俸料。從五月以後。並宜給見錢。其數內一半充給。元估疋段者。即據時估實數。迴給見錢。
其年十一月敕。工部尚書邢士美。以疾未任赴京。宜就東都將息。疾損日赴任。其料錢准上官例。令有司支給。
十三年六月。以德棣滄景四州。頃遭水潦。給復一年。遂定四州官吏俸錢料。刺史每月一百五十千。望緊上縣令。每月四十千。餘有差。
十四年四月。重定淮西州縣俸祿。以蔡州為緊。刺史月俸一百八十千。申光二州為中。刺史月俸一百五十千。長史已下有差。
十五年六月。敕曰。朕聞帝王所重者國體。所切者人情。苟得其體。必臻于太和。如失其情。是由于小利。況設官求理。頒祿責功。既有常規。寧宜就減。近者以每歲經費。量入不充。外官俸料。據數抽貫。朕再三思度。終所未安。念彼遐方。或從卑官。一家所給。三載言歸。在公當甘於廉潔。受祿又苦于減剋。待我庶吏。豈其然乎。雖憂國之誠。固須贍助。而恤人之慮。將起怨咨。必若水旱為虞。干戈未戢。事非獲已。人亦何辭。今則幸遇豐登。又方寧謐。九州之內。永絕妖氛。三邊之上。冀除烽警。自宜剋己以足用。安可剝下而為謀。臨軒載懷。實所增愧。其度支所準五月二日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十萬貫文。並宜停抽。初。宰相以國用不足。故權請抽減課官。及言事者累陳表章。以為非便。故復下此詔以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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