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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九十三
諸司諸色本錢上
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文。歲滿授官。
貞觀元年。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一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二年。復置公廨本錢。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更一二歲。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百官俸。又令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凡捉錢品子。無違負者。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本錢。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迴易納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廢之。以天下租腳直為京官俸料。其後又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尋顓以稅錢給之。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三十緡。
光宅元年。秘書少監崔沔請計戶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蓋少。流亡漸復。倉庫充實。然後取於正賦。罷新加者。至開元十年。中書舍人張嘉貞。又陳其不便。遂罷天下公廨本錢。復稅戶以給百官。籍內外職田。
開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籍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並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捉。
其年。復給京官職田。州縣籍一歲稅錢為本。以高下捉之。月收贏以給外官。復置天下公廨本錢。收贏十之六。
天寶元年。員外郎給料。天下白直。歲役丁十萬。有詔罷之。計數加稅以供用。人皆以為便。自開元後。置使甚眾。每使各給雜錢。
至德二年七月。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猶未盡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願穩便。據條格議。同申奏聞。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雇。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債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閒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將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非惟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迴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符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大歷六年三月敕。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於數內收一千貫文。別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貞元元年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當司本錢至少。廚食闕絕。請準秘書省大理寺例。取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廚。可之。
其年九月八日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并已後所舉。不得過二十貫。
十二年。御史中丞王顏奏。簡勘足數十王廚。
二十貫文。
十六王宅。
三百九十二貫八百二十五文。
門下省。
三千九百七十貫四十文。
中書省。
五千九百九十八貫文。
集賢院。
四千四百六十八貫八百文。
崇元館。
五百貫文。
宏文館。
七百二十六貫二百文。
太清宮。
一千貫文。
史館。
一千三百一十貫四百文。
尚書都省。
一萬二百一十五貫二百三十八文。
吏部尚書銓。
三千一百八十二貫二十文。
東銓。
二千四百四十五貫三百一十文。
西銓。
二千四百三十三貫六百六十一文。
南曹。
五百八十貫文。
甲庫。
二百八十四貫六十五文。
功狀院。
二千五百貫文。
流外銓。
三百貫文。
急畫。
五百貫文。
主事。
五百貫文。
白院。
五千六百二十三貫文。
考功。
一千五百二十六貫一百九十五文。
司勳。
二百二十八貫文。
兵部。
六千五百二十貫五百五十二文。
戶部。
六千貫五百五十六文。
工倉部。
四百二十七貫三百三十文。
刑部。
六十貫文。
禮部。
三千五百二十八貫五百三十七文。
工部。
四千三百二十貫九百五十九文。
御史臺。
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一貫文。
東都御史臺。
五百貫文。
西京觀察使。
五千四十六貫八百五文。
三衛使。
五百貫文。
軍器使。
二千一百九十一貫一百三十文。
監食使。
七十四貫五十文。
秘書省。
四千七十貫文。
殿中省。
二百三十八貫五百文。
太常寺。
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四貫八百文。
太常禮院。
一千七百貫文。
光祿寺。
一百五十六貫文。
衛尉寺。
一千二百四貫八百七文。
宗正寺。
一千八百八十四貫文。
大理寺。
五千九十二貫八百文。
大僕寺。
三千貫文。
鴻臚寺。
六千六百五貫一百二十九文。
司農寺。
五千六百五貫二百八十二文。
太倉諸色供。
七百八十七貫四百二十四文。
太府寺。
二千二百八十一貫六百三文。
左藏庫將作監。
七百貫文。
少府監。
六百七十八貫七百文。
中尚。
七百七十貫文。
國子監。
三千三百八十二貫三百六十文。
詹事府。
一千七百一十六貫七百三十二文。
家令寺。
七百八十七貫九百文。
僕寺。
四百貫文。
左春坊。
一百八十四貫六百文。
右春坊。
二百八十貫文。
崇文館。
八百一十貫文。
司天臺。
二百八十貫文。
皇城留守。
一千二百三十四貫八百文。
右金吾衛。
九千貫文。
右金吾引駕仗。
三千三百六十九貫文。
右街使。
一千八百六十貫八百三十文。
左金吾衛。
九千九貫五百文。
左金吾引駕仗。
六千一百二十貫文。
左街使。
三千九百十六貫三百八十文。
總監。
三千貫文。
京兆府。
四萬八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二十四文。
京兆府御遞院。
二千五百貫文。
二十一年正月制。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徵放多年。積成深弊。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條件以聞。不得擅有禁錢。務令通濟。
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敕釐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伏望聖恩。許令準數支給。仍請以左藏庫度支除陌錢充。敕旨。宜依。
諸司諸色本錢下
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上言。聖政維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民欣喜。恩出望外。臣等敢不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敕旨。從之。
六年四月。御史臺奏。諸使慮有捉利錢戶。請同臺省例。如有過犯差遣。並任府縣處置。從之。
其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請諸司諸使應有捉利錢戶。其本司本使給戶人牒身。稱準放免雜差遣夫役等。如有過犯。請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仍永為常式者。臣昨因奉進止。追勘閑廄使下利錢戶割耳進狀。劉嘉和訴。被所由分外科配等事由。因勘責劉嘉和所執牒身。所引敕文。檢敕不獲。牒閑廄使勘敕下年月日。又稱遠年文案失落。今據閑廄使利錢案。一使之下已有利錢戶八百餘人。訪聞諸使。並同此例。戶免夫役者。通計數千家。況犯罪之人。又常僥倖。所稱捉利錢戶。先亦不得本錢。百姓利其牒身。情願虛立保契。文牒一定。子孫相承。至如劉嘉和情願充利錢戶事由。緣與人毆鬥。打人頭破時。便於閑廄使情願納利錢。得牒身免府縣科決。實亦不得本錢。已具推問奏聞訖。伏奉進止。今臣具條流奏聞者。今請諸司諸使所管官錢戶。並依臺省舉本納利人例。諸司諸使更不得妄有準敕給牒身免差遣夫役。及有過犯。許作府縣處分。如官典有違。請必科處。使及長官。奏聽進止。其先給牒者。並仰本司本使收毀。入後在人戶處收毀不盡。其官典必有科責。其捉錢戶原不得本錢者。亦任使不納利。庶得州府不失丁夫。姦人免有僥倖。敕旨。宜依。
九年十一月。戶部奏。準八月十五日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會。其合徵錢數。便充食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準敕各牒諸司勘會。得報。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
各隨司被逃亡散失。見在徵數額。與元置不同。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
秘書省。
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
太常寺。
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
光祿寺。
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
宗正寺。
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
衛尉寺。
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
太僕寺。
一千九貫五百文。
大理寺。
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
鴻臚寺。
二千六百六十貫文。
司農寺。
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
太府寺。
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
殿中省。
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
詹事府。
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
國子監。
二千六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
少府監。
一千三百三十四貫七百三十一文。
將作監。
一千六百十七貫文。
左春坊。
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
右春坊。
一千貫文。
司天臺。
三百八十貫文。
家令司。
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
太僕寺。
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
總監。
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
左藏庫。
六百二十貫文。
尚食局。
三百三十八貫文。
尚舍局。
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
尚輦局。
一百貫文。
太倉。
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
內中局。
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
萬年縣。
三千四百貫六百文。
長安縣。
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
左衛。
五百四十貫文。
左司禦帥府。
二百一十貫文。
右司禦帥府。
一百貫文。
敕。宜委御史臺仔細簡勘。具合徵放錢數。及量諸司閒劇人目。加減條流奏聞。
其年十二月敕。比緣諸司食利錢。出舉歲深。為弊頗甚。已有釐革。別給食錢。其御史臺奏。所勘責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有重攤轉保。稱甚困窮者。據所欠本利並放。其本戶中納利。如有十倍已上者。既緣輸利歲久。理亦可矜。量准前本利並放。其納經五倍已上。從今年十二月以前。應有欠利並放。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後。準前計利徵收。其餘人戶等。計其倍數。納利非多。不可一例矜放。宜並委本司準前徵納。其諸司所徵到錢。自今以後。仍於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其諸司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仍委御史臺勾當。每常至年終。勘會處分。其諸司除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更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據數填賠。其中書門下兩省。及尚書省御史臺。應有食利錢外。亦便令準此條流處分。
十年正月。御史臺奏。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會處分。及諸司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合徵收者。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歷。三官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錢。至年終勘會。欠少本利官典。諸節級準法處分。庶官錢免至散失。年額既定。勾當有憑。敕旨。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并召人捉本錢。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賸。並請沒官。從之。
其年九月。東都御史臺奏。當臺食利本錢。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戶。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並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及者。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人力少疲。衣食屢空。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支。無支族。散徵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納。縱倪旄孤獨。仰無所依。立限踰年。虛繫錢數。公食屢闕。民戶不堪。伏乞天恩。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敕旨。從奏。
十二年正月。門下省奏。應管食利本錢。總三千四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一文。
宰相已下至主錄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貫三百四十餘文。直省院本錢。準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當省食利本錢。共五千貫文。
宰相以下官至主錄等食利錢一千貫。直省院食利本錢。準建中二年四月敕。當院自斂置本。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令勘會疏理。其見在合徵錢。準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其省院本錢。緣是當院自斂置本。請便充本添廚等用。敕旨。依奏。
十四年十月。御史中丞蕭俛奏。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伏準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至十倍者。本利並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臣已面陳奏訖。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伏望聖慈。特賜放免。敕旨。從奏。
十五年二月詔。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以上。節級放免。仍每經十年。即內外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據司大小。公事閒劇。及當司貧富。作等第給付。
其年八月。賜教坊錢五千貫。充本以收息利。
長慶元年三月敕。添給諸司本錢。準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內外百司。準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賜錢一萬貫文。以戶部錢充。仍令御史臺據司額大小。公事閒劇。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賜內園本錢一萬貫。軍器使三千貫。
其年十二月。賜五坊使錢五千貫。賜威遠鎮一千貫。以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新舊本錢。總九百八十貫文。伏以尚食貧虛。更無羨餘添給。伏乞聖慈。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許臣別條流方圓諸色改換。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敕旨。賜本錢一千貫文。以戶部五文抽貫錢充。
七年八月敕。中書門下省所將本錢。與諸色人給驅使官文牒。於江淮諸道經紀。每年納利。並無元額許置。如聞納利殊少。影射至多。宜並勒停。兩省先給文牒。仍盡追收。其去年所減人數。雖挾名尚執兩省文牒。亦宜收訖聞奏。以後不承正敕。不在更置之限。
開成三年七月敕。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歲月滋久。散失頗多。或息利數重。經恩放免。或民戶逋欠。無處徵收。如聞尚書丞郎官入省日。每事闕供。須議添助。除舊賜本錢徵利收。及吏部告身錢外。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委戶部逐月支付。其本錢任準前收利添充給用。仍委都省納勒舊本。及新添錢量多少均配。逐行分析聞奏。
四年六月。上御紫宸殿。宰臣李珏奏。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文。供宰相香油蠟燭。捉錢官三十人。頗擾百姓。今勘文書堂頭。共有一千餘貫。所收利亦無幾。臣欲總收此錢。用自不盡。假令十年之後。更無此錢。直令戶部供給亦得。兩省亦有此錢。臣亦欲商量。共有三百餘人。在外求利。米鹽細碎。非國體所宜。上曰。太細碎。楊嗣復曰。百司食利。實為煩碎。自貞觀以後。留此弊法。臣等即條流聞奏。乃奏宰臣置廚捉錢官並勒停。其錢並本錢追收。勒堂後驅使官置庫收掌破用。量入計費十年用盡後。即據所須。奏聽進止。敕旨。宜依。
會昌元年正月敕節文。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給。必致怨尤。刺史縣令。但取虛名。不惜百姓。宜委本道觀察使條流。量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收利。或觀察使前任臺省官。不乘館驛者。許量事供給。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每至年終。由觀察使。如妄破官錢。依前科配。並同入己贓論。仍委出使御史糾察以聞。
其年四月。河南府奏。當府食利本錢。出舉與人。敕旨。河南府所置本錢。用有名額。既無別賜。所闕則多。宜令改正名額。依舊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河中。晉。絳。慈。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準赦書節文。量縣大小。各置本錢。逐月四分收利。供給不乘驛前觀察使刺史前任臺省官等。晉慈隰三州。各置本錢訖。得絳州申。稱無錢置本。令使司量貸錢二百貫充置本。以當州合送使錢充。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是月。戶部奏。準正月九日敕文。放免諸司食利錢。每年別賜錢二萬貫文。充諸司公用。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賜諸司食利本錢。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四分收利。一年秖當四萬九百九十二貫文。今請落下。徵錢驅使官二百文課。並更請於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均攤分配。所得新賜錢。均給東都臺省等一十四司。雖落下一分錢。緣置驅使官員。於人戶上徵錢。皆被延引。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三分得利之實。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更添至三百貫文。內侍省據自司報。牒稱省內公用稍廣。利錢比於諸司最多。今請於合得錢外。亦添至三百貫文。兵部吏部尚書等銓一十一司。緣有舊本錢。準敕放免。又有公事。今請每月共與一百五十貫文。臣今於新賜外。更請添賜上件錢。所費不廣。所利至多。則內外諸司。永得優足。伏望聖恩。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二年正月敕。去年赦書所放食利。祗是外百司食錢。令戶部共賜錢訖。若先假以食利為先。將充公用者。並不在放免。如聞內諸司息利錢。皆以食利為名。百姓因此。亦求蠲免。宜各委所司。不在放免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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