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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十 四-唐会要
卷 十 四
禘祫下貞觀十二年。祫祭太廟。近例。祫祭及親拜郊。令中使引傳國寶至壇所。昭示武功也。至是。上以傳國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禮官一人。就內庫監引領。至太廟焉。十九年三月。給事中集賢學士陳京奏。禘是大合祖宗之祭。必尊太祖之位。以正昭穆。今年遇禘。伏恐須定向來所議之禮。是月。敕禘祫之祭。禮之大者。先有眾議。猶未精詳。宜令百寮集議以聞。時尚書左僕射姚南仲等奏議狀五十七道。有進止。送尚書省。更集百寮都商。議定奏聞。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奏議。請奉遷獻祖懿祖神主。祔于德明興聖廟。為修廟未成。今月十五日內。移獻祖主於德明興聖廟中。一處安置。九室數已定。請於德明興聖廟東北。量地之宜。權設幕屋為行廟。奉安神主。候新廟成。準禮遷祔神主入新廟。每至禘祫年。各於本室行享禮。其月十五日。戶部尚書王紹等。又奏請於德明興聖廟。添造兩室。奉安神主。今緣就舊廟增修。則德明興聖廟殿南垣內。陳設四室。權安神主。庶為宜稱。敕旨從之。是月十五日。徙二祖神主于德明興聖廟。二十四日。有司行禘享于太廟。自此景皇帝始居東向之尊。元皇帝已下。依左昭右穆之列矣。時鴻臚卿王權議曰。按祭法曰。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故毛詩清廟章云。清廟。祀文王也。不言太王王季也。又按雍禘章疏云。太王王季已上。皆祔于后稷之廟。蓋以太祖東向之位。至尊也。太王王季之尊。私禮也。祔之后稷之廟。天下為公。不敢以私奪公也。又按鄭玄注云。祭法曰。古者。先王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于始祖廟。今獻祖懿祖之主。愚臣竊以為宜祔于興聖廟。不當祭于太廟也。如此。則太祖東向之位得其尊。獻祖懿祖之位得其所也。時前後議者。亦多言祔于興聖廟。然引據無文。上意不決。自寶歷已前。太祖尚在昭穆位。故虛東向。以祔太祖。廣德二年。太廟室數已滿。二祖居夾室。方正太祖東向之位。凡十七年。建中二年冬。祫祭。有司誤引東晉蔡謨議。請虛東向。當晉蔡謨議。本請築宮廟以居潁川京兆以上四府君。其宮廟未成以前。請權虛東向之位。待別廟成。遷四府君神主于別廟。然後太祖正東向之位。雖有此議。屬晉室兵革。議不暇行。建中初。雖有司引蔡謨議。虛東向之禮。終亦不行。乃誤以宣皇帝居東向。降太祖在昭穆之位。及是。上覽群臣之議。以太祖居東向。是百代不刊之典。以二祖皆是追崇。非有土宇人民之尊。禮當別祔廟。及覽權議。引據詩禮成文。上意遂定。遷二祖于德明興聖廟。每禘祫年一享。遂正太祖東向之位。乃下詔曰。奉遷獻祖懿祖神主。正太祖景皇帝東向之位。虔告之禮。當任重臣。宜令檢校司空平章事杜祐。攝太尉告太清宮。門下侍郎平章事崔損。攝太尉告太廟。又下詔曰。國之大事。式在于明禋。王者孝享。莫重于殷祭。所以尊祖而重昭穆也。朕承列聖之休德。荷上天之眷命。虔奉牲幣。二十五年。永維宗廟之位。禘嘗之序。夙夜祗慄。不敢自專。是用延訪公卿。稽參古禮。博考詳議。至於再三。敬以令辰。奉遷獻祖宣皇帝神主。懿祖光皇帝神主。祔於德明興聖皇帝廟。太祖景皇帝正東向之位。宜令所司備禮。務極精嚴。祗肅祀典。載深感惕。咨爾中外。宜悉朕懷。 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奏。禘祫祝文稱號。穆宗皇帝。宣懿皇后韋氏。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但序親親。以穆宗皇后室稱為皇兄。未合禮文。得修撰官朱儔等狀稱。禮序尊尊。不敘親親。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于某宗以下四室。敕旨令禮官同商量聞奏者。臣與今博士閔慶之。修撰官朱儔。檢討官王皞。同考禮經。更無別議。請依前狀。從之。仍付所司。
文德元年四月。將行禘祭。有司引舊儀。禘德明興聖二廟。及獻祖懿祖神主祔德明興聖廟。通為四室。時黃巢之亂。廟已焚毀。及是。將禘祫。俾議其儀。太常博士殷盈孫議曰。臣以德明等四廟。仍非創業。義止追封。且於今皇帝年代極遙。昭穆甚遠。可依晉韋泓屋毀乃已之例。因而廢之。敕下百僚都省會議。禮部員外郎薛昭緯奏議曰。伏以禮貴從宜。過猶不及。祀有常典。禮當據經。謹按德明追尊。實為遐遠。徵諸歷世。莫有其倫。自古典禮該詳。無踰周室。后稷實始封之祖。文王乃建極之君。且不聞后稷之前。別議立廟。以至兩漢之於劉累。梁魏之於蕭曹。稽彼簡書。並無追號。迨于興聖。事非有據。蓋以始王于涼。遂列為祖。類長沙於後漢之世。等楚元于宋高之朝。悉無尊祀之名。足為憲章之驗。重以獻祖懿祖。皆非宗有德而祖有功。親盡宜祧。禮當毀瘞。遷于二廟。亦出一時。且武德之初。議宗廟之事。神堯聽之。太宗參之。碩學通儒。森然在列。而不議立皋陶涼武昭之廟。蓋知其非所宜立也。尊太祖世祖為帝。而以獻祖為宣簡公。懿祖為懿王。卒不加帝號者。謂其親盡則毀矣。春秋左氏傳曰。孔子在陳。聞魯廟災曰。其桓僖乎。已而果如其言。蓋以親盡不毀。宜致天災。炯然之徵。不可忽也。據太常禮院狀所引。至德二載。克復後。不作宏農府君廟神主。及晉韋泓屋毀乃已之議。頗為明據。深協禮經。其興聖等四室。請依禮院之議。從之。
大順元年。將行禘祭。有司請以三太后神主祔享於太廟。三太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鄭氏。宣宗皇帝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皇帝母。貞獻皇太后韋氏。文宗皇帝母。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當入太廟。當時禮官建議。並置別廟。每年五享。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皆於本廟行事。無奉神主入太廟之文。至是亂離之後。舊章散失。禮院憑曲臺禮。欲以三太后祔享太廟。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非之曰。臣謹按三太后。憲宗穆宗之后也。二帝已祔太廟。三后所以立別廟者。不可入太廟故也。與帝在位皇后別廟不同。今有司誤用王彥威曲臺禮。禘別廟太后於太廟。乖戾之甚。臣竊究事體。有五不可。曲臺禮云。別廟皇后。禘祫于太廟。祔于祖姑之下。此乃皇后先崩。已造神主。夫在帝位。如昭成肅明。元獻昭德之比。昭成肅明之崩也。睿宗在位。元獻之崩也。元宗在位。昭德之崩也。肅宗在位。四后於太廟。未有本室。故創別廟。當為太廟合食之主。禘祫乃奉以入饗。其神主但題云。某諡皇后。明其後太廟有本室。即當遷祔。帝方在位。故皇后暫立別廟耳。本是太廟合食之祖。故禘祫乃升。太廟未有位。故祔祖姑之下。今恭僖貞獻二太后。皆穆宗之后。恭僖會昌四年造神主。合祔穆宗廟室。時穆宗廟已祔武宗母宣懿皇后神主。故為恭僖別立廟。其神主直題云皇太后。明其終安別室。不入太廟故也。貞獻太后。大中元年作神主。別立廟。其神主亦題為太后。並與恭僖義同。孝明咸通五年作神主。合祔憲宗廟室。憲宗廟已祔穆宗之母懿安皇后。故孝明亦別立廟。是懿宗祖母。故題其主為太皇太后。與恭僖貞獻。亦同帝在位后先作神主之例。今以別廟太后神主。禘祭升享太廟。一不可也。曲臺禮別廟皇后禘祫于太廟儀注曰。內常侍奉別廟皇后神主入置于廟庭。赤黃褥位。奏云。某諡皇后禘祫祔享太廟。然後以神主升。今即須奏云。某諡太皇太后。且太廟中。皇后神主。二十一室。今忽以皇太后入列于昭穆。二不可也。若但云某諡皇后。即與所題都異。神何依憑。此三不可也。古今禮要云。舊典。周立姜嫄別廟。四時祭薦。及禘祫與七廟皆祭。惟不入太祖廟為別配。文思甄后。明帝母。廟及寢依姜嫄之廟。四時及禘。皆與諸廟同。此舊禮明文。得以為證。今以別廟太后。禘祫於太廟。四不可也。所以置別廟太后。以孝明不可以懿安並祔憲宗之室。今禘享乃處懿安於舅姑之上。此五不可也。且祫合祭也。合猶不入太祖之廟。而況於禘乎。竊以為並皆置於別廟為宜。且恭僖貞獻二廟。以在朱陽坊。禘祫赴太廟。皆須備法駕。典禮甚重。儀衛至多。咸通之時。累遇大享。耳目相接。年代未遙。人皆見聞。事可詢訪。非敢以臆斷也。或曰以三廟故。禘祫於別廟或可矣。而將來有可疑焉。謹按睿宗親盡已祧。今昭成肅明二后。同在夾室。如或後代憲宗穆宗親盡而祧。三太后神主。其得不入夾室乎。若遇禘祫。則如之何。對曰。此又大誤也。三太后若親盡合祧。但當閟而不享。安得處于夾室。禘祫則就別廟行之。歷代已來。何嘗有別廟神主。復入太廟夾室乎。禘祫禮之大者。無宜錯失。時宰相孔緯。以大祭日迫。不可遽改。時人非之。 獻俘武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秦王平薛仁杲。凱旋。獻俘于太廟。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秦王破宋金剛。復并州地。凱旋。獻俘于太廟。
四年七月九日。秦王平東都。被金甲。陳鐵馬一萬。甲士三萬。俘王世充竇建德。及隋神器輦輅。獻俘於太廟。
貞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張寶相俘頡利可汗。獻俘于太廟。 二十三年正月。阿史那社爾執龜茲王訶利布失畢。及其相那利等。獻于社廟。太宗釋之。以為左武衛大將軍。
永徽元年九月七日。高侃執突厥車鼻可汗。獻太廟。
顯慶三年十一月。蘇定方俘賀魯到京師。上謂侍臣曰。賀魯背恩。今欲先獻俘于昭陵。可乎。許敬宗對曰。古者出師凱還。則飲至策勳于廟。若諸侯以王命討不庭。亦獻俘于天子。近代將軍征伐克捷。亦用斯禮。未聞獻俘于陵所也。伏以園陵嚴敬。義同清廟。陛下孝思所發。在禮無違亦可行也。十五日。還獻于昭陵。十七日。告于太廟。皇帝臨軒。大會文武百寮。夷狄君長。蘇定方戎服。操賀魯獻于樂懸之北。上責之。不能對。攝刑部尚書長孫沖跪于階下奏曰。伊麗道獻俘賀魯。請付所司。大理官屬受之以出。詔免其死。
顯慶五年正月。左驍騎大將軍蘇定方。討思結闕俟斥都曼。獻俘於東都。上御乾陽殿。定方操都曼等以獻。法司請斬之。定方請曰。都曼反叛。罪合誅夷。臣欲生致闕廷。與之有約。述陛下好生之德。必當待以不死。今既面縛待罪。臣望與其餘命。上曰。朕屈法申恩。全卿信誓。乃宥之。
乾封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李勣平高麗還。上令領高藏等俘囚。便道獻于昭陵。仍備軍容。奏凱歌于京城。獻于太廟。
總章元年十二月。以高麗平。獻俘于含光殿。大會。李勣及部將已下。大陳設于廷。
永隆二年十月。定襄道大總管裴行儉。執降俘突厥阿史那伏念等獻之。初行儉許伏念以不死。侍中裴炎害其功。乃奏曰。伏念其副將程務挺逼逐窘急而降。上乃命斬于都市。封行儉聞喜縣公。行儉歎曰。渾濬前事。古今恥之。但恐殺降之後。無復來者。因稱疾不出。
開元二十六年六月。幽州節度使副大使張守珪。大破契丹林胡。遣使獻捷。擇日告廟。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敕。幽州節度奏破奚契丹。宜擇日告廟。自後。諸軍每有克捷。必先告廟。
上元元年閏四月赦節文。其諸軍所獲首級。除元惡之外。一切不得傳送。
元和元年十月。東川節度使高崇文。平西蜀。生擒逆賊劉闢以獻。上御興安門觀之。命中使詰其叛狀。劉闢曰。臣不敢反。五院子弟為惡。臣不能制。上曰。朕遣中使送旌節等。何為不受。闢引罪無詞。命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二年十月。平浙西。擒逆賊李錡。至闕下。上御興安門親詰其反狀。錡曰。臣本不反。張子良教臣。上曰。汝以宗臣為統帥。子良為惡。何不斬之。而後入告。錡不能對。命獻太清宮太廟太社。即與其男師回。並腰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二年十一月。隋唐節度使李愬。平淮西。擒逆賊吳元濟以獻。上御興安門。大陳甲士旌旗于樓南。文武群臣。皇親。諸幕使人。皆列位。元濟既獻于太廟太社。露布引之。令武士執曳樓南。攝刑部尚書王播奏。請付所司。制曰。可。大理卿受之以出。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四年二月。魏博節度使田宏正奏。今月九日。淄青兵馬使劉悟。斬逆賊李師道。並男二人首級。請降。上御興安門受田宏正所獻賊俘。群臣稱賀於樓下。授劉悟義成軍節度使。封彭城郡王。李師道妻魏氏并女。沒入掖庭。堂弟師和。配流嶺表。 長慶元年四月。中書門下奏。伏以太宗平突厥。高祖平高麗。皆告陵廟。蓋以高祖嘗蓄憤于北虜。太宗挫銳氣于東夷。武功未終。後聖繼志。亦既平盪。所宜啟告。伏以鎮冀一道。幽薊八州。不勞干戈。盡復區宇。禮宜獻俘函首。布告清廟。下禮官擇日撰儀。薦告太廟。從之。
太和三年五月。宣慰使諫議大夫柏耆奏。斬李同捷于將陵滄。丁亥。御興安樓下受滄州所獻俘。其李同捷母妻并男元達等。詔並宥之。令于湖南安置。百寮稱賀於樓前。翌日。貶宣慰使柏耆為循州司戶。宣慰判官殿中侍御史沈亞之為虔州南康尉。以擅入滄州取李同捷。為諸鎮所怒。奏論故也。
會昌四年二月。河東監軍呂義忠奏。擒賊楊弁元榮并同謀大將軍五十四人。獻俘于闕下。其年八月。平澤潞。梟逆賊劉禎。傳首京師。十八日。御安福門受獻。其日。先告宗廟社稷畢。文武及在京九品官。宗子諸親。蕃客諸道使客等。並在樓前立班稱賀。
中和三年七月。徐州節度使時溥。函送黃巢首級以獻。帝受俘。獻于行廟。 光啟二年。車駕幸興元。邠州節度使朱玫立嗣襄王熅于京城。十二月。敗奔河中。為王重榮斬首以獻。上御興元城門。閱俘。受賀。時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曰。伏以偽熅違背宗社。僭竊乘輿。已就誅夷。所宜稱賀。然物議之間。或有未允。臣按禮經。公族有罪。獄既具。有司聞于君曰。某之罪在大辟。君曰赦之。如是者三。有司走出致刑。君復使謂之曰。雖然。固當赦之。有司曰。不及矣。君為之素服不舉樂三日。今偽熅皇族也。雖犯誅死之罪。宜就屠戮。其可以朝群臣而受賀乎。臣以偽熅迫脅之際。不能守節效死。而乃甘心逆謀。宜黜為庶人。絕其屬籍。其首仍委所在。以庶人禮葬。其大捷之慶。當以朱玫首級到日稱賀。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汴州行軍司馬李璠。檻送秦宗權并妻趙氏以獻。上御延喜門受俘。百寮稱賀于樓前。以之徇市。告社廟。斬于獨柳樹。
乾寧二年十一月。慶州行營兵馬都統斬王行瑜。函首級獻于京師。上御延喜門受俘馘。百僚稱賀于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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