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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四 十 九-唐会要
卷 四 十 九
像久視元年八月十五日。將造大像。稅天下僧尼人出一錢。內史狄仁傑上疏曰。今之伽藍。制逾宮闕。功不使鬼。必役于人。物不天來。終須地出。不損百姓。將何以求。生之有時。用之無度。編戶所奉。恆苦不充。痛切肌膚。不辭箠楚。僧道一說。矯陳禍福。翦髮解衣。仍嫌其少。亦有離間骨肉。事均路人。身自納妻。謂無彼此。皆託佛法。詿誤生人。里閈動有經坊。闤闠亦有精舍。化誘所急。切于官徵。法事所須。嚴于制敕。逃丁避罪。併集法門。無知之僧。凡有幾萬。且一夫不耕。猶受其弊。浮食者眾。又劫人財。臣每思惟。實所悲痛。今之大像。若無官助。義無得成。若費官財。又盡人力。一旦有難。將誰救之。
大足元年正月。成均祭酒李嶠諫曰。臣以法王慈敏。菩薩護持。唯擬饒益眾生。非要修營土木。殿堂佛宇。處處皆有。見在足堪供養。無煩更有修營。竊見白司馬阪欲造大像。雖稅非戶口。錢出僧尼。不得州縣祗承。必是不能濟辦。終須科率。豈免勞擾。但天下編戶。貧弱者眾。亦有傭力客作。以濟餱糧。亦有賣舍貼田。以供王役。伏聞造修之錢。見有一十七萬餘貫。若將散施。廣濟貧窮。人與一千。自然濟得一十七萬餘戶。拯飢寒之弊。省勞役之勤。順諸佛慈悲之心。沾聖君亭毒之意。人神胥悅。功德無窮。方作過後因緣。豈如見在果報。垂九霄之澤。收萬姓之心。開此恩造。誰不感悅。
長安四年十月九日敕。大像宜於白司馬阪造為定。仍令春官尚書建安王攸寧。充檢校大像使。監察御史張廷珪諫曰。夫佛者。以覺知為義。因心而成。不可以諸相窺也。故經云。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此明如來之果。不可外求也。陛下信心歸依。壯其塔廟。廣其尊容。已遍於天下矣。蓋有住於像。而行布施。非最上第一希有之法。何以言之。經云。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及恒河沙等身命布施。其福甚多。若人於經中受持。及四句偈等。為人演說。其福勝彼。如佛所言。則陛下傾四海之財。殫萬人之力。窮山之木以為塔。極冶之金以為像。雖勞則甚矣。費則多矣。而所獲福緣。不愈於殫勞之匹夫。沙門之末學。受持精進。端坐思惟。理亦明矣。臣竊為陛下小之。今陛下廣樹薰修。又置精舍。則經云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蓋有為之法。不足尚也。況此營造。事殷土木。或開發盤礡。峻築基階。或填塞川澗。通轉採斫。輾壓蟲蟻。動盈巨億。豈佛標坐夏之義。?蠢動而不忍害其生哉。今陛下何以為之。又役鬼不可。唯人是營。通計工匠。率多貧窶。朝驅暮役。勞筋苦骨。簞食瓢飲。晨炊星飯。飢渴所致。疾疫交集。豈佛標徒行之義。?畜獸而不忍殘其力哉。今陛下何以為之。伏惟慎之重之。思菩薩之行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則經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其福德若東西南北四維。上下虛空。不可思量矣。何必勤勤於住相。彫蒼生之財。崇不急之務。臣以時政論之。則宜先邊境。蓄府庫。養生力。以釋教言之。則宜救苦厄。滅諸相。崇無為。伏惟陛下察臣之愚。行佛之意。務以治為上。不以人廢言。帝從其言。即停作。
建中元年四月。妃父王景仙。駙馬高怡。獻金銅佛像以為壽。上使謂曰。有為功德。吾不欲為久矣。舁而還之。
元和五年十月。新羅王遣其子獻金銀佛像。
僧道立位貞觀十一年正月十五日。詔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辛丑。詔公私齋會。及參集之處。道士女冠在東。僧尼在西。不須更為先後。至天授二年四月二日。敕釋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處道士之前。至景雲二年四月八日詔。自今已後。僧尼道士女冠。並宜齊行並集。
僧尼所隸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隸祠部。不須屬司賓。
開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奏。臣等商量。緣老子至流沙。化胡成佛法。本西方興教。使同客禮。割屬鴻臚。自爾已久。因循積久。聖心以元元本係。移就宗正。誠如天旨。非愚慮所及。伏望過元日後。承春令便宣。其道僧等既緣改革。亦望此時同處分。從之。至二十五年七月七日制。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至天寶二載三月十三日制。僧尼隸祠部。道士宜令司封檢校。不須隸宗正寺。
元和二年二月。詔僧尼道士同隸左街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奉宣。僧尼不隸祠部。合繫屬主客。與復合令鴻臚寺收管。宜分析奏來者。天下僧尼。國朝已來。並隸鴻臚寺。至天寶二年。隸祠部。臣等據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與僧事殊不相及。當務根本。不合歸尚書省。屬鴻臚寺亦未允當。又據六典。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餘番。五天竺國。並在數內。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已有釐革。僧尼名籍。便令繫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臚寺。至為允當。從之。
六年五月制。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隸主客。所度僧尼。令祠部給牒。 雜錄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章敬寺是先朝創造。從今已後。每至先朝忌日。常令設齋行香。仍永為恆式。
開元二年二月十九日敕。天下寺觀。屋宇先成。自今已後。更不得創造。若有破壞。事須條理。仍經所司陳牒檢驗。先後所詳。七月十三日敕。如聞百官家。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妻子等無所避忌。或詭託禪觀。禍福妄陳。事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已後。百官家不得輒容僧尼等至家。緣吉凶要須設齋者。皆于州縣陳牒寺觀。然後依數聽去。二十九日敕。佛教者在于清淨。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宇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自今已後。村坊街市等。不得輒更鑄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禮拜。須經典讀誦者。勒于寺贖取。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亦宜准此。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諸寺三綱統。宜入大寺院。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預塞其源。不度人來。向二十餘載。訪聞在外。有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檢責處分。又曰。惟彼釋道。同歸凝寂。各有寺觀。自宜住持。如聞遠就山林。別為蘭若。兼亦聚眾。公然往來。或妄說生緣。輒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斷。 天寶五載二月二十五日。京兆尹蕭炅奏。私度僧尼等。自今已後有犯。請委臣府司。男夫并一房家口。移隸磧西。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以天下廢寺銅像。及鐘磬等委諸道鑄。事具泉貨門。其月。又奏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銅像。并限敕到一月內送官。如違此限。並准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其土木等像。並不禁。所由不得因此擾人。其京城及畿內諸縣。衣冠百姓家。有銅像並望送納京兆府。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如輒有隱藏。並准舊條處分。敕旨。宜依。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道廢毀寺鐵像。望令所在銷為農器。?石之像。望令銷付度支。敕旨。依。 六年八月敕。准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脩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燃燈先天二年二月。胡僧婆陀請夜開城門。燃燈百千炬。三日三夜。皇帝御延喜門。觀燈縱樂。凡三日夜。左拾遺嚴挺之上疏曰。竊惟陛下孜孜庶政。業業萬幾。蓋以天下為心。深戒安危之理。奈何親御城門。以觀大酺。累日兼夜。臣愚竊所未喻。且臣卜其晝。未卜其夜。史冊攸傳。君舉必書。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于上路。羅伎樂于中宵。陛下反樸復古。宵衣旰食。不矜細行。恐非聖德所宜。臣以為不可一也。誰何警夜。代鼓通晨。以備非常。古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輕違動息。重門弛禁。巨猾多徒。倘有躍馬奔車。厲聲駭叫。一塵清覽。有軫宸衷。臣以為不可二也。陛下北宮多暇。西牖暫陟。青春日長。已積埃塵之弊。紫微漏永。重窮歌舞之樂。倘有司跛倚。下人飢倦。以陛下近猶不恤。聖情攸關。豈不凜然祗畏。臣以為不可三也。伏望晝盡歡娛。暮令休息。務斯兼夜。恐無益于聖朝。惟陛下裁擇。 開元二十八年。以正月望日。御勤政樓。讌群臣。連夜燃燈。會大雪而罷。因命自今常以二月望日夜為之。 天寶三載十一月敕。每載依舊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開坊市燃燈。永為常式。
病坊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於安庇。各有司存。今驟聚無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實恐逋逃為藪。隱沒成姦。昔子路於衛。出私財為粥。以飼貧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饋。人臣私惠。猶且不可。國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罷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
會昌五年十一月。李德裕奏云。恤貧寬疾。著于周典。無告常餒。存于王制。國朝立悲田養病。置使專知。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乃關釋教。此是僧尼職掌。不合定使專知。元宗不許。至二十二年。斷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錢收利給之。今緣諸道僧尼。盡已還俗。悲田坊無人主領。恐貧病無告。必大致困窮。臣等商量。悲田出於釋教。並望改為養病坊。其兩京及諸州。各於錄事耆壽中。揀一人有名行謹信。為鄉里所稱者。專令勾當。其兩京望給寺田十頃。大州鎮望給田七頃。其他諸州。望委觀察使量貧病多少給田五頃。以充粥食。如州鎮有羨餘官錢。量予置本收利。最為稔便。敕。悲田養病坊。緣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殘疾無以取給。兩京量給寺田拯濟。諸州府七頃至十頃。各于本置選耆壽一人勾當。以充粥料。
僧籍天下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御史一人蒞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州縣。一以上祠部。
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
會昌五年。敕祠部檢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數。凡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
大秦寺貞觀十二年七月。詔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體。隨方設教。密濟群生。波斯僧阿羅本。遠將經教。來獻上京。詳其教旨。元妙無為。生成立要。濟物利人。宜行天下所司。即於義寧坊建寺一所。度僧廿一人。
天寶四載九月。詔曰。波斯經教。出自大秦。傳習而來。久行中國。爰初建寺。因以為名。將欲示人。必修其本。其兩京波斯寺。宜改為大秦寺。天下諸府郡置者。亦準此。
摩尼寺貞元十五年四月。以久旱。令摩尼師祈雨。
元和二年正月庚子。迴紇請于河南府太原府置摩尼寺。許之。
會昌三年敕。摩尼寺莊宅錢物。並委功德使及御史臺京兆府差官檢點。在京外宅修功德迴紇。並勒冠帶。摩尼寺委中書門下條疏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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