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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五 十 九-唐会要
卷 五 十 九
尚書省諸司下度支使乾元元年。第五琦除度支郎中。河南五道度支使。五年十二月。呂諲除兵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句當度支使。上元元年五月。劉晏除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元年建子月。元載除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
貞元元年二月。韓滉加度支使。五年二月。竇參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度支使。八年三月停。
建中元年五月十七日。度支奏。諸色錢物。及鹽井利等。伏緣財賦。新有釐革。支計闕供。在臣職司。夙夜憂負。今後望指揮諸州。若不承度支文牒。輒有借使。及擅租賃迴換。本州府錄事參軍。本縣令專知官。並請同入已枉法贓科罪。庶物無乾隱。事有條流。其應合徵收諸色錢物所由官。有違程限。致闕軍須。請停給祿料。敕旨。依奏。其年八月。宰相楊炎論奏曰。夫財賦邦國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亂輕重。皆由焉。是以前代歷選重臣主之。猶懼不集。往往覆敗。大計一失。則天下搖矣。先朝權制。內臣領其職。以五尺宦豎。操邦國之本。豐儉盈虛。雖大臣不得知。無以計天下利害。臣愚待罪宰輔。陛下至德。惟民是恤。參校蠹弊。無斯之甚。請出之以歸有司。然後可以議政。上然之。詔今後財賦。皆歸在藏庫。一用舊式。每歲量進三五十萬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全數聞奏。初。國家舊制。天下財賦。皆納於左藏庫。而太府四時以聞奏。尚書比部覆其出入。上下相轄。無甚失誤。及第五琦為度支鹽鐵使。時京師多豪將。求取無節。琦不能禁。乃悉以租賦進入大盈內庫。以中人主之意。天子以取給為便。故不復出。是以天下公賦。為人君私積。有司不得窺其多少。國用不能計其贏縮。迨二十年。中官以冗名持簿書領其事者。三百人。皆奉給其閒。連結根固。不可動。及炎作相。片言復之。中外稱美焉。
貞元初。度支杜佑。讓錢穀之務。引李巽自代。先是。度支以制用惜費。漸權百司之職。廣置吏員。繁而難理。佑始奏營繕歸之將作。木炭歸之司農。染練歸之少府。綱條頗整。公議多之。
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請於京城及畿縣行榷酒法。每斗榷一百五十文。其酒戶並蠲免雜役。從之。
永貞元年八月。度支使奏。當司別貯庫。往年裴延齡領使務。始奏置之。只將正庫物。減充別貯。唯是虛言。更無實益。又創置官典守等。不免加彼料糧。伏請併入正庫。庶事且費省。從之。
元和十四年六月。判度支皇甫鎛奏。諸道州府監院。每年送上都兩稅榷酒鹽利支放米價等疋段。加估定數。從之。給事中崔植抗論。以為用兵歲久。百姓凋弊。往者雖估逾其實。不可復追。疏奏不從。
長慶二年三月。以鴻臚卿判度支張平叔為戶部侍郎。依前判度支。時幽鎮行營諸軍。以出境仰給度支者。十五萬餘人。魏博滄景之師。皆壓賊境而壘。亦籍兵數徵。計司所給。自河北置供軍院。其布帛衣賜。往往不至供軍院。遽為諸軍強見驅奪懸師前鬥者反無支給。其饋餉主吏。由此得罪者。前後相次。平叔知國用空乏。遂以邪計。得司邦賦。至是又寵之地卿。然竟無術以救其闕。驟塵顯級。人皆罪之。未幾。又上言度支所管榷鹽舊法。為弊年深。臣令官中自糶鹽法。可以富國強兵。勸農積貨。疏其利害十八條。詔下其奏。令公卿議之。中書舍人韋處厚抗論不可。以平叔條制不周。經畫未盡。以為利者反害。以為簡者至煩。乃即其條目。隨以設難。事多不載。末云。臣竊以古人云。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難。臣於平叔無讎。所陳者非挾情。所議者歸利害。唯聖主獨斷歸於至公。然強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嘗為開州刺史。當時被鹽監吏人。橫擾官政。亦欲鹽歸州縣。總領其權。常試研求。事有不可。蓋以設法施行。須徇風俗。或東州便。即西州害。或南州易。即北州難。且據山南一道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漆。或魚或雞。瑣細叢雜。皆因所便。今逼之布帛。則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貨之以易絹。則勞而無功。伏惟聖慮裁擇。時平叔輕巧恃恩。自謂言無不允。及處厚駁奏。上賢之。稱善。令示平叔。詞屈。其法遂罷。 會昌六年十一月。刑部尚書判度支崔元式奏。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宜令禁斷。其舊織並不得行使。仍令所在官中收納。如更織造。買賣同罪。
咸通八年十月。戶部判度支崔彥昭奏。當司應收管江淮諸道州府今年已前兩稅榷酒諸色屬省錢。准舊例。逐年商人投狀便換。自南蠻用兵以來。置供軍使。當司在諸州府場院錢。猶有商人便換。齎省司便換文牒。至本州府請領。皆被諸州府稱准供軍使指揮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當司支用不充。乞下諸道州府場監院。依限送納。及給還商人。不得託稱占留。從之。
別官判度支開元二十二年九月。蕭炅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二十三年八月。李元祐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天寶七載。楊釗除給事中。兼御史中丞。權判度支。貞元八年三月。戶部尚書班宏。加專判度支。其年七月。司農少卿裴延齡。加權判度支。十二年三月。改為戶部尚書。判度支。九月。蘇弁除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副知度支。貞元已前。他官來判者甚眾。自後多以尚書侍郎主之。別官兼者希矣。故事。度支按。郎中判入。員外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專判度支。開元以後。時事多故。遂有他官來判者。或尚書侍郎專判。乃曰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句當度支使。雖名稱不同。其事一也。建中初。欲使天下錢穀。皆歸金部倉部。終亦不行。
戶部郎中隋為民部郎中。貞觀改戶部郎中。自後改復名號。與侍郎中。 天寶八載。郎中張傳濟。廢帳房為戶部員外郎廳。次北為戶部郎中廳。皆至宏麗。又於省街東。奏取都水監地。以諸州籍帳錢造考堂。制度又過於省中。移都水監於省西北。割右武衛園地置之。乾元以後。毀拆並盡。今為戶部園。
戶部員外郎改復並與郎中同。 開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敕。蠲符。每年令當州取緊厚紙。背上皆書某州某年。及紙次第。長官句當同署印記。京兆河南六百張。上州四百張。中州三百張。下州二百張。安南道廣桂容等五府。准下州數。管內州蠲同。此紙不別書題州名。並赴朝集使。送戶部本判官掌納。依次用之。
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每鄉置望鄉。天下諸州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其長安萬年。每縣以五十人為限。太原上黨晉陽三縣。各以三十人為限。並取耆年宿望。諳識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
天寶十二載七月十三日敕。諸郡父老。宜改為耆壽。
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比來戶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穀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閑居。至於廳事。皆為他官所處。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後。其度支戶部錢穀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於司內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其戶部行郎官。仍望委中書門下。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如本行員數欠少。亦任於諸行稍閑司中。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奏請轉授。所冀蒞事有常。分官無曠。庶或可久。以革從權。敕旨。依奏。
度支郎中隋為度支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度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度支郎中。
度支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糴雜支。春綵稅草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據州府及諸司計,紙當五十餘萬張。仍差百司抄寫。事甚勞煩。條目既多。計檢難遍。緣無定額。支稅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長奸偽。臣今與採訪使朝集使商量。有不穩便於人。非當土所出者。隨事沿革。務使允便。即望人知定準。政必有常。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書頒行。每州不過一兩紙。仍附驛送。敕旨。依。
貞元十二年九月。以倉庫郎中判度支案蘇弁。授度支郎中副知度支事。仍命立於正郎之首。有副知之號。自弁始也。
元和三年十月。度支使鄭元奏。當司判案郎官。先有六員。今請用四員為定。從之。
四年十一月。加度支判案郎官一員。
長慶三年十二月。度支奏。主客員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簡。前以當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韋詞。近差使京西句當和糴。遂請白行簡判案。今韋詞卻回。其白行簡合歸本司。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員。伏請更置郎官一員判案。留白行簡充。敕旨。依奏。
金部郎中隋為金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珍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改為司金郎中。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
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倉部郎中隋為倉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庾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改為司儲郎中。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
倉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天寶三載七月二十三日。金倉令史。不許轉選及充使典。
建中二年正月詔。天下錢穀。皆歸金部倉部。中書門下簡兩司郎官。准格式條理。
鑄錢使開元二十五年二月。監察御史羅文信。充諸道鑄錢使。天寶三載九月。楊慎矜除御史中丞。充鑄錢使。四載十一月。度支郎中楊釗。充諸道鑄錢使。上元元年五月。劉晏除戶部侍郎。充句當鑄錢使。其年五月二十五日。殿中監李輔國。加京畿鑄錢使。寶應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劉晏又除戶部侍郎。充句當鑄錢使。廣德二年正月。第五琦除戶部侍郎。充諸道鑄錢使。其年六月三日。禮部尚書除兼御史大夫李峴。充江南西道句當鑄錢使。永泰元年正月十三日。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鑄錢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鑄錢使。大歷四年三月。劉晏除吏部尚書。充東都河東淮南山南東道鑄錢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
延資庫使會昌五年九月。敕置備邊庫。收納度支戶部鹽鐵三司錢物。至大中三年十月。敕改延資庫。初以度支郎中判。至四年八月。敕以宰相判。右僕射平章事白敏中。崔鉉。相繼判。其錢三司率送。初年。戶部每年二十萬貫疋。度支鹽鐵每年三十萬貫疋。次年以軍用足。三分減其一。諸道進奉助軍錢物。則收納焉。
咸通五年七月。延資庫使夏侯孜奏。鹽鐵戶部。先積欠當使咸通四年已前延資錢絹三百六十九萬餘貫疋。內戶部每年合送錢二十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五貫疋。從大中十二年至咸通四年九月已前。除納收外。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一十四貫疋。當使緣戶部積欠數多。先具申奏。請於諸道州府場監院。合納戶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錢內割一十五文。屬當使自收管。敕命雖行。所送稽緩。今得戶部牒。稱所收管除陌錢。除錢絹外。更有諸雜貨物。延資庫徵收不便。請起今年。合納延資庫錢物。一時便足。其已前積欠。候物力稍充,積漸填塞。其所割十五文錢。即當使仍舊收管。又緣累歲已來。嶺南用兵。多支戶部錢物。當使不欲堅論舊欠。請依戶部商量。合納今年一年額色錢絹須足。明年即依舊制。三月九日兩限送納畢。其已前積欠。仍令戶部自立填納期限者。敕旨。依之。
八年九月。延資庫使曹確奏。戶部每年合送當使三月九月兩限絹二十一萬四千一百疋。錢五萬貫。自大中八年已後。至咸通四年。積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餘貫疋。前使杜悰申奏。起請咸通二年正月以後。於諸道州府場鹽院合送戶部八十文除陌錢內割十五文。當使收管。以填積欠。續據戶部牒。稱州府除陌錢有折色零碎。請起咸通五年所合送延資庫錢絹。逐年兩限須足。其除陌十五文。當司仍舊收管。前使夏侯孜具事由申奏。且請依戶部論請期限。其咸通五年錢絹。戶部已送納。自六年至八年。其錢絹依前不全送。又積欠三十六萬五千五百七十貫文者。伏以所置延資庫。初以備邊為名。至大中三年。始改今號。若財貨不充。則名額虛設。當置之時。所令三司逐分減送當使收管元敕。只有錢數。但令本司減割送庫。不定色目。以此因循。漸墮舊制。年月既久。積欠轉多。既無計以徵收。乃指色以取濟。稍稱備邊名號。得遵元敕指揮。乃割戶部除陌八十文內十五文收管。及戶部請逐年送庫。須且稟從。今既積欠又多。終慮不及期限。臣今酌量。請諸道州府場監院合送戶部錢絹內分配。令勒留不合送延資庫數目。令本處別為綱運。與戶部綱同送上都。直納延資庫。則戶部免有逋懸,不至累年積欠。從之。
出納使開元二十六年九月。侍御史楊慎矜。充太府出納使。天寶二年六月。殿中侍御史張瑄。充太府出納使。四載八月。殿中侍御史楊釗。充司農出納錢物使。六載三月。楊慎矜改戶部侍郎。充兩京含嘉倉出納使。其載。楊釗替充兩京含嘉倉出納使。乾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兩京司農太府出納使。
禮部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禮太常伯。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春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禮部尚書。
太和七年八月敕。每年試帖經官。以國子監學官充。禮部不得別更奏請。其宏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
禮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所訟。乃下詔曰。每歲舉人。頃年以來。惟考功郎所職。位輕務重。名實不倫。欲盡委長官。又銓選委積。但六官之列。體國是同。況宗伯掌禮。宜主賓薦。自今以後。每年諸色舉人及齋郎等簡試。並於禮部集。既眾務煩雜。仍委侍郎專知。 貞元十五年十月。高郢為禮部侍郎。時應進士舉者。多務朋遊。以取聲名。唯務讌集。罕肄其業。郢性專介。尤疾其風。既領職。拒絕請託。雖同列通熟。無敢言者。志在經義。專考程試。凡三歲掌貢士。進幽獨。抑聲華。浮濫之風一變。元和九年二月。韋貫之為禮部侍郎。選士皆抑浮華。先行實。由是趨競息焉。
禮部郎中隋號儀曹郎。武德初。因隋舊號不改。三年十月。改為禮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禮大夫。咸亨三年。復為禮部郎中。光宅元年。改為春官郎中。神龍元年。復為禮部郎中。
禮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貞元十二年二月。授許孟容禮部員外郎。有公主之子。請補兩館生。孟容舉令式不許。主訴於上。命中使問狀。孟容執奏。竟不可奪。遷本曹郎中。
元和二年。少府監金忠義。以機巧進。請蔭其子為兩館生。禮部員外郎韋貫之上疏論奏曰。工商之子。不當仕。忠義以藝通權倖。不宜污辱朝廷。竟罷去之。
太廟齋郎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敕。齋郎簡試。並於禮部集。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諸陵廟並宜隸宗正寺。其齋郎遂司封補奏。至天寶十二載五月十一日。陵廟依舊隸太常寺。齋郎遂屬禮部。至大歷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陵廟宜令宗正寺檢校。其齋郎又司封收補聞奏。至貞元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禮部尚書蕭昕奏。太廟齋郎。准式禮部補。大歷三年後。被司封官稱管陵廟。便補奏齋郎。亦無格敕文。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每事並歸有司。其前件齋郎。合於禮部補奏。敕旨。依。付所司准格式處分。至今禮部員外郎補。 貞元十二年十月。朝廷欲以太學生令於郊廟攝事。將去齋郎。以從省便。太常博士裴堪因奏議曰。嚴奉宗廟。時享月祭。帝王展孝之重典也。故致齋清宮。設齋郎執事。使夫習肄虔恪。肅恭神人。內盡其敬也。太學置生徒。服勤儒業。宏闡教化。發明德義。用嚴師以訓之。懸美祿以待之。限其課第。考其否臧。外獎其學也。夫如是。齋郎官員。焉可廢也。太學生徒。焉可亂也。若慮不素潔。則無以觀其敬矣。志不宿著。則無以成其業矣。故提其名而目之。表其從事也。績其勤而祿之。使其服志也。罷齋郎則失重祭之義。用學生則撓敬業之道。將何以見促數之節。肅敬之容。強立之成。待問之奧。知必不能至矣。況國家有典。崇儒有制。豈以齋郎瀆易是病。而思去之。學生冗惰無取。而思役之。誠宜名分有殊。課第自別。使俎豆有楚。弓冶知訓。供職有賞勤之利。敦學得樂群之至。禮舉舊典。人知向方。庶乎簡牘無能代之煩。監寺絕往來之弊矣。將敦要本。在別司存。俾不相參。庶合事體。從之。
元和六年十一月。禮部奏。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應補太廟齋郎。用蔭官並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參官子補者。今詳節文。所用五品六品蔭者。唯許子並不該孫。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郊社齋郎。孫用祖蔭。子用父蔭。即孫之與子。並許收補。恐前後文字。有所差錯。今格限已及。須守敕文。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恐須准舊例收補。敕旨。宜令准格收補。
寶歷元年九月。禮部奏。准今年四月制。當司合釐革條流兩館生齋郎資蔭年限等。據舊敕。應補兩館生。所用蔭第。皆門地清華。勳賢冑裔。近者時有源流或異。支屬全疏。罔冒門資。變易昭穆。今請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實。坐其家長。所用廕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押署。更不在行用之限。保官具事由。申上中書門下。請諸司官典檢。報不實。並請准法科處分。其太廟郊社齋郎。亦並准此處分。若用廕曾經流貶。未復本資。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舊廕。切恐非宜。請便駁放。其太廟齋郎。亦准此處分。伏緣兩館生員闕不多。請補者眾。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許隔二年收補。每用廕補人。請明置簿歷。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補人數足後。給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廟齋郎。准開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孫。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郊社齋郎。用祖廕官階。並須五品以上。用父廕須六品以上常參官。及兩府司錄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階者。所補齋郎。皆用五保。其保請以六品已上清資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兩人。仍不得頻年用蔭。並請准兩館生例處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隋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復為祠部郎中。
祠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隸祠部。不須屬司賓。開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觀田。宜准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已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膳部郎中隋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膳部郎中。
膳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主客郎中隋為司蕃郎。皇朝為主客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復為主客郎中。
主客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景龍二年九月三日敕。應差冊立諸國使。並須選擇漢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天寶六載十一月。度支郎中楊釗。充祠祭使。至德三載五月二十四日。中書侍郎王璵。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夏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天寶十一載二月二十八日。改為武部尚書。至德二載二月五日。復為兵部尚書。 舊制。凡武舉。每歲孟冬。亦與計偕。有二科。一曰平試。射長垛三十發。不出第一院。二曰武舉。試長垛。騎射。馬槍。步射。材貌言語。翹關舉重。其勳官五品以下。並三衛報仗。乘君品子。半考已滿者。並放選。勳官六品以下者。并應宿衛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並授散官。餘並帖仗。然後授散官也。
開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兩銓。令史各與一第一人。簿帳共與一人。並准吏部銓史第一人官資注擬。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選人請武選者。宜取強壯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統領者。其兵部選人。請文選者。宜取材堪治民。工於書判。並無負犯。十二月內定品奏聞。一送以後。並不在卻關之限。
廣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門。兵部最濫。全無根本。頗壞紀綱。近者武官多轉入文官。依資除授。宜懲僭倖。以辨品流。今後武官不得輒入文官選改。內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總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員。以李處繹為之。長壽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員。以侯知一為之。通前三員。長安四年十二月三日。減一員。 長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諸州。宜教武藝。每年准明經進士貢舉例送。
開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設武舉。以求材實。仕進之漸。期為根本。取舍之閒。尤宜審慎。比來所試。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稱其事。自今以後。應武舉人等。宜令侍郎專知。
天寶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後。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並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隻入第一院。兩隻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隻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隻不出第四院。與次上。餘依常式。
三載閏二月八日敕。習武入官。已經精簡。隨番更試事頗為煩。其武官。自今已後。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闕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後宜停。
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武舉。并應百隻箭。及三十隻箭人等。今年宜權停。時諫議大夫田敦。因蒙召對。奏言。兵部武舉。每年常數百人。挾持弓矢。出入皇城閒。恐非所宜。上聞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實武舉者。每歲不過十人。時議惡敦虛辭。輒亂舊章。以圖稱旨。自是訖于貞元。更不復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准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並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自經停廢。今已十年。別趨倖門。漸絕根本。典彝具在。可舉而行。其鄉貢舉恐須准式卻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書門下奏。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准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釐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又在中書門下兩省。御史臺。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闕至少。難議停省。並請仍舊。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衝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闕乏。空有府額。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並無損益。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盜殺宰相武元衡。并傷議臣裴度。時淮夷逆命。兇威方熾。王師問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繼上章疏。請罷兵。及是盜賊竊發。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許孟容。詣中書涕而言曰。昔漢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為寢謀。今主上英聖。朝廷未有過失。而狂賊敢爾無狀。寧謂國有人乎。然轉禍為福。此其時也。莫若上聞。起裴中丞為相。令主兵柄。大索賊黨。窮其奸源。後數日。度果為相。而下詔行誅。時謂孟容議論。有大臣風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准四年五月起請節文。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期於恭恪。近日頑弊。皆非正身。諸司公言納資。訪聞亦不雇召。士庶假蔭。混雜縉紳。倖隙一開。奸濫紛入。其資三衛。並請停廢。敕旨。宜依。其他釐革三衛事條至多。故不具載。
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兩省奏。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濟。所以假此武官。若廢舊格。貧寒不逮。即須漸請停解。公事交見廢闕。敕旨。兩省御史臺人吏。前舊例不選數。許赴集。宜令依舊例放選。
兵部郎中隋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兵部郎中。 兵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本兩員。大足元年。更加一員。以趙履溫為之。
職方郎中隋為職方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職方郎中。
職方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請州圖每二年一送職方。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州縣有創造。及山河改移。即不在五年之限。後復故。
駕部郎中隋為駕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中。改司輿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駕部郎中。
駕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庫部郎中隋為庫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庫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庫部郎中。
庫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內甲仗經行從者。三年一換。不經行從者。四年一換。非理欠損者。勒陪。
刑部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復為刑部尚書。
刑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魏尚德為之。長安四年十二月四日。減一員。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時度宣慰淮西迴。所言軍機。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寵之。自徵兵討淮西。凡十餘鎮之兵。皆環於申蔡。未立戰功。裴度使還。且令與諸朝賢詳議。乃入奏曰。臣觀諸將。唯李光顏見義能勇。必能立功。果首敗賊於時曲。上尤賞之。
寶歷元年四月。宣中書。以諫議大夫劉栖楚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栖楚始也。 刑部郎中隋為憲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刑部郎中。
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驥。舉奏員外司馬盧南史贓犯。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南史以官閒冗無職事。放典令歸。納其紙筆直。前後五年。計贓六十萬貫。又云。南史私買鉛燒黃丹。是日。令監察御史鄭楚相。刑部員外郎裴澥。大理寺評事陳正儀。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將行。並召對於延英。上謂曰。卿等必須詳審推按。無令漏罪銜冤。三人將退。澥獨留奏曰。臣仔細詳覽姚驥奏狀。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紙筆。計贓六十餘萬貫文。雖公法有違。既非巨蠹。或可務恕。上曰。此事亦應甚有。但未知燒鉛事如何。澥曰。燒鉛為黃丹。格令不禁。姚驥所奏。准天寶十載敕。鉛銅錫並不許私家買賣貿易。蓋防私鑄錢。本文亦不言不許燒黃丹。然南史違敕買鉛。不得無罪。伏以陛下自登寶位。及天寶大歷以來。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緣此小事。差三司使。損耗州縣。亦恐遠處聞之。各懷憂懼。臣聞開元中。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有錄事參軍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評事往按。近大歷中。鄂岳觀察使吳仲孺。與轉運使判官劉長卿紛競。仲孺奏長卿犯贓三千萬貫。時監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驥所奏。事既無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請獨往。恐不要令三司盡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兩人來。及入。並賜坐。上謂曰。朕懵於理道。處事未精。適裴澥所奏。深協事宜。亦不用三人總去。著一人往按問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後。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都官郎中隋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僕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都官郎中。
都官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比部郎中隋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咸亨元年。復為比部郎中。
比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狀稱。天下諸州及軍府赴句帳等格。每日諸色句徵。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本判官。據案狀子細句會。其一年句獲數。及句當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餘盡三月到盡。省司檢勘。續下州知。都至六月內結。數關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後。限當年十二月三日內納足者。諸軍支使亦准此。又准大歷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每年專按覆訖。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來。諸州多有不到。今請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句當。發遣申省。庶皆齊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貞元八年閏十二月十七日。尚書右丞盧邁奏。伏詳比部所句諸州。不更句諸縣。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並句縣。伏以縣司文案。既已申府。府縣並句。事恐重煩。其京兆府河南府。請同諸州。不句縣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復舊敕句京兆留府稅租。
長慶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諸道年終句帳。宜依承前敕例。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內。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重加科貶。以誡削減者。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餘剩見在錢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旨下之後。更送戶部。若違限及隱漏不申。錄事參軍及本判官。並牒吏部使闕。敕旨。宜從。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有定額。其殘欠羨餘錢物。並合明立條件。散下諸州府者。伏以德澤宏深。優裕郡國。申明舊敕。曉示新規。使其政有準繩。法無差繆。實天下幸甚。又諸州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制添換。又當州或屬將校所由。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又當州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矜放要添貨額者。又當州遇年穀豐熟。要收糴貯。備以防災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隋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門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郎中。 司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二年閏二月十日。敕諸司進狀奏事。並長官封題。仍令本司牒所進衙門。并差一官送進。諸司使奏事。亦准此。除有告謀反大逆者。任自封進。
工部尚書隋為起部尚書。武德元年。因而不改。三月。改為工部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工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冬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工部尚書。大歷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京城內諸坊市宅舍。輒不得毀拆。有犯聞奏。
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內毀拆。至九月二十日。京兆尹嚴郢奏。坊市邸店舊樓。請不毀。
工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工部郎中隋為起部郎。武德三年。改工部郎中。龍朔二年。改司平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工部郎中。
工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屯田郎中隋為屯田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屯田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屯田郎中。
屯田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長春宮使開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師度。兼營田長春宮使。二十年三月。左衛郎將皇甫惟明。攝侍御史。充長春宮使。天寶六載三月。御史中丞王?。兼長春宮使。上元元年六月四日。殿中監李輔國。充長春宮使。寶應元年。殿中監樂子昂。充長春宮使。至大歷九年。宋誨除同州刺史。充長春宮使。自後遂令同州刺史充長春宮使也。
開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絳河東西。并沙苑內。無問新舊注田蒲萑。並宜收入長春宮。仍令長春宮使檢校。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豐朝邑屯田。令長春宮使檢校。朝邑屯田。開元八年十月七日。同州刺史姜師度開置。 虞部郎中隋為虞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虞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虞部郎中。
虞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大歷十四年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澤之利。公私共之者。比來除長春宮所收。占?甚多。望令關內州府審勘頃畝。先均給貧下百姓。據厚薄節給輕稅五分之一。徵納訖。市輕貨送上都。如所由輒有隱漏。及收管不盡。並請准條科罪。敕旨。依奏。
水部郎中隋為水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復為水部郎中。 水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改丹水為懷水。
天寶五載正月七日詔。天下山水。名稱或同。義且不經。多因於里諺。事若仍舊。何成于禹別。宜所司各據圖籍改定訖聞奏。 十一載五月。潼關口河灘上。有樹五株。雖水暴長。亦不漂沒。時人謂之女媧墓。是月。因大風。遂失所在。至乾元二年六月十八日。虢州刺史王奇光奏。所部閿鄉縣界女媧墓。天寶十一載。失所在。今月一日夜。河上側近忽聞雷聲。曉見其墓湧出。上有雙柳樹。下有巨石。其柳各高丈餘。
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立春日。前內外兩井納冰。總二千五百段。每段長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府縣句當。澄濾淨潔供進。
開成五年七月。河南尹奏。皇城內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載在典墳。今人所呼。其名甚著。其第三水字。御名同。東周之人。所以請更其名者。臣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參議其事。今得司錄參軍韋瓊等狀。謹按尚書。周公將營洛邑。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孔安國傳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閒。吉。伏請改第三水字為吉水者。臣竊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此水。雅協祥符。謹具如前。敕旨。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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