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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六 十 八-唐会要
卷 六 十 八
河南尹武德四年。平王世充。廢東都。置總管府。以淮陽王道元為之。其年十一月十一日。置洛州大行臺。改為東都。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改東都為洛州。九年六月十三日。廢行臺。置都督府。以屈突通為之。貞觀十一年三月十日。改為洛陽宮。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廢都督府。復為洛陽州。以裴懷節為長史。
顯慶二年六月五日敕。洛陽州及河南洛陽二縣官。同京官。以段寶元為長史。其年十二月十三日敕。宜改洛陽州官為東都州縣官員。階品並准雍州。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神州都。神龍元年二月五日復為東都。開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為河南府。以李傑為尹。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改為東京。上元元年九月二十日。停東京之號。元年建卯月。改為中都。 少尹。顯慶二年置司馬。以許力士為之。大足元年。加一員。分為左右司馬。以孟詵為之。開元元年。改為少尹。以劉迪為之。
開成五年四月。東都奏。河南尹高銖。與知臺御史盧罕街衢相逢。高銖乘肩輿。無所避。二人各引所見。臺府喧競。上乃下詔曰。尹正官重。臺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爭。勝負取決於一時。參詳未申於久制。委有司斟酌典故聞奏。都省議。臺府相避。本無明令。按前後例。知雜御史與京兆尹相逢。京尹迴避。今東都知臺御史即一員。兼得行中丞公事。若不少加嚴重。即恐人不稟承。今據東臺所由狀。從前河南尹皆迴避。請依上都知雜御史例為制。其上都御史。人數稍眾。若令京兆尹悉皆迴避。事恐難行請自今已後。京兆尹若逢御史。即下路駐馬。其隨從人亦皆留止。待御史過。任前進。其東都知臺御史亦請准此為例。其京兆尹若趨朝及遇宣朝。不可留滯。即任分路前進。制可。
諸府尹太原尹。武德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并州置總管府。以竇靜為長史。七年二月十七日。改為大都督府。以齊王元吉為之。貞觀二年十月。去大字。為都督府。以李宏節為之。龍朔二年二月十六日。又加大字。長壽元年九月七日。置北都。改為太原府。都督為長史。以崔神慶為之。神龍元年二月四日。罷為大都督府。以宋璟為之。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日。置北都。以韋湊為尹。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改為北京。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停北京之號。尋卻復為北京。 少尹。開元已前為司馬。與諸府同。開元十一年正月。改為少尹。以游子騫為之。
成都府。武德三年四月九日。置益州行臺。以魏王泰為之。九年六月十三日廢。置大都督府。以竇軌為之。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去大字。龍朔二年十二月六日。又為大都督。以邱行恭為之。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改為成都府。稱南京。以裴冕為尹。上元元年九月七日。去南京之號。
鳳翔府。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隋扶風郡為岐州。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改為扶風郡。刺史為太守。至德元載七月二十七日。改為鳳翔郡。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改為鳳翔府。稱西京。以李煜為尹。上元元年九月。停西京之號。元年建卯月一日。改為西都。
興德府。垂拱元年十月七日。改為太州。華陰縣為仙掌縣。神龍元年二月五日。改為華州。四月二十八日。又改為太州。唐隆元年七月八日。復為華州。元年建子月。肅宗不豫。有術士復請改為太州。華陰縣為太陰縣。寶應元年。皆復舊名。光化元年六月。昇為興德府。刺史為尹。以韓建為之。左右司馬為少尹。 河中府。武德二年。置總管府。以襄陵王深為之。七年二月十八日。改為都督府。以楊福為之。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廢都督府。景雲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又置都督府。以崔元琮為之。十一月一日廢。開元九年正月八日。改為河中府。號中都。以姜師度為尹。六月三日。停中都。卻為州。乾元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改為河中府。以蕭華為尹。元年建卯月一日。號為中都。元和三年三月。復為河中府。 開元元年五月。楊州功曹參軍麗正殿學士韓覃上疏曰。臣聞禮記月令曰。孟夏之月。無起土功。無聚大眾。昔魯夏城中邱。春秋書之。垂為後誡。今建國都。乃長久之大業也。犯天地之大義。襲春秋之所書。奪人盛農之時。愚臣竊以為甚不可也。至若兩都舊制。分官眾多。費耗用度。尚以為損。豈可更建中都乎。夫河東者。國之股肱郡也。勁銳強兵。盡出於是。其地隘狹。今又置都。使十萬之戶。將安投乎。一旦陋東都。而幸西都。而造中都。樂一君之欲。遺萬人之患。務在郡國之多。不恤危亡之變。悅在遊幸之麗。不顧兆庶之困。非所以深根固蔕。不拔之長策矣。昔漢帝感鍾離之言。息事德陽之殿。趙主採續咸之諫。止造鄴都之宮。臣愚誠願下明詔。罷中都。則福履無疆矣。天下幸甚。至六月三日詔。其中都宜停。依舊為府。
江陵府。武德四年。平蕭銑。始置大總管。以趙郡王孝恭為之。七年二月十八日。改為大都督府。以濮陽王瑰為之。貞觀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去大字。龍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又改為大都督府。以獨孤雲卿為之。上元元年九月七日。改為江陵府。稱南都。以呂諲為尹。
興元府。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置總管府。以李安遠為之。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改為都督府。以韓文通為之。貞觀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廢。永徽七年正月六日。置都督府。以梁王忠為之。興元元年六月十四日。改為興元府。以嚴震為尹。 都督府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改大總管府為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為上都督府。不滿十州。只為都督府。至開元元年著令。戶滿二萬已上。為中都督府。不滿二萬。為下都督府。
景雲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令都督糾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惡。
汴州。管宋。蔡。曹。滑。許。陳。潁等七州。 齊州。管青。淄。濟。濮。登。萊等六州。
兗州。管徐。亳。沂。密。海。泗。鄆等七州。 魏州。管衛。相。洺。德。貝。博。豫等七州。
冀州。管恆。邢。趙。定。滄。瀛。鄚。易等八州。
并州。管澤。潞。汾。儀。嵐。忻。代。朔。蔚等九州。
蒲州。管晉。絳。慈。隰。沁等五州。 鄜州。管坊。延。綏。丹。銀等五州。 涇州。管隴。寧。慶。鹽。原。會等六州。
秦州。管成。武。河。渭。岷。蘭。洮。扶。文。宕。疊等十一州。
益州。管彭。蜀。漢。簡。眉。邛。嘉。雅。陵等九州。
綿州。管梓。隆。始。果。龍等五州。
遂州。管資。榮。普。渝。合等五州。 荊州。管硤。郢。澧。朗。岳。鄂等六州。
夔州。管忠。萬。歸。涪。黔。施等六州。
通州。管開。渠。巴。蓬。壁等五州。
梁州。管利。興。鳳。洋。集等五州。
襄州。管鄧。金。商。均。唐。房等六州。
揚州。管舒。和。滁。廬。楚。壽等六州。
安州。管沔。復。隨。黃。申。蘄。光等七州。
潤州。管蘇。常。宣。歙。湖等五州。
越州。管杭。婺。衢。溫。處。台等六州。
洪州。管袁。吉。虔。撫。饒。江等六州。 潭州。管柳。衡。道。永。邵。連等六州。
其揚益并荊為大都督府。長史正三品。其雍洛州長史。亦加至從三品。汴。兗。魏。冀。蒲。綿。秦。洪。潤。越。為中都督府。正三品。齊。鄜。涇。襄。安。潭。遂。通。梁。夔。為下都督府。從三品。改錄事參軍為司舉從事。令糾察管內官人。每府置兩員。並同京官。資望比侍御史。若糾不以實。姦不能禁者。令左右御史臺彈奏。畿內州並不隸入都督府。其年七月。詔置都督。議者以為權重難制。所授多非精選。請罷之。詔令九品已上議其事。侍御史宋務光議曰。漢氏懲周之弊。矯秦之失。初置刺史十三州。任用得賢。海內稱治。國家下明詔。發德音。憫黎元。修古法。而拘文牽俗之黨。諠然以為非。期破其議。或云權歸於下。或以授非其人。遂令方牧拜而未行。朝典疑而將寢。不其惜歟。且授非其才。或可詳擇。權歸於下。未之前聞。且率計天下。三百餘州矣。今補二十四都督。物議以為未可。則良二千石安得三百餘人耶。苟不賢。則百姓怨而和氣傷。比者雨旱不調。未必不由此。可建之理一也。巡察使人。數年一出。馳軒按俗。往復如飛。夫隱慝潛過。朋執不能知矣。況使者車不停軌。而能郡縣攘訟遏獄乎。設有舉按。多不周悉。使車朝返。姦吏夕生。而訟者亦不全其軀命矣。都督則不然。久於其職。無得苟且。歲時巡按。物無竄情。行者無遠詣之勞。貪者有終身之懼。方伯以委之。御史以按之。至愚之人。猶知自勉。況朝廷妙選乎。可建之理二也。秦人以役煩流禍。豈監郡之過耶。漢室以外氏專寵。豈刺舉之罪耶。古有明徵。事無深惑。可建之理三也。今長史貪冒。百姓流亡。職所以安之者眾矣。而多未安。近時之要。在興古制。此又持疑。蒼生何望。所願率而行之。以俟成績。太子右庶子李景伯。中書舍人盧補等議曰。牧伯之命。非不古也。洎秦罷侯置守。方制萬里。以綏兆民。令出王廷。威行郡國。至漢初置刺史。秩六百石。掌察墨綬已下。其黃綬已上。則不察焉。所以全長吏之威。行不擾之政。至漢武帝時。改置州牧。秩二千石。遂以秩高自守。而功業不著。於是罷州牧。又置刺史。及東漢之時。復置州牧。王綱不振。寖以凌夷。則事之汙隆。詳於典策。今天下諸州。分隸都督。操糾舉之柄。典刑賞之科。若委非其人。授受有失。權柄既重。疵釁或生。豈所以強榦弱枝。經邦軌物者也。其所置都督。事恐不便。今巡察御史。秩卑任重。則漢代刺史之流也。委以時巡。姦宄自禁。伏願慎考古道。率由舊章。法乾元之簡易。守前王之令典。俾夫化洽昇平。務依貞觀制度矣。吏部員外郎崔蒞議曰。為政之道。尚簡也。治人之道。尚寬也。寬則得眾。簡即易行。扇之以淳風。施之以惠化。務崇清淨之教。不貴滋章之法。且賢良者。在君用與不用。邦國者。在君治與不治。豈宜察察而勞司舉。孜孜而用督責者哉。老子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誠哉是言。其可不信。往者。周武之有天下。封建子弟。以為藩翰。當其初也。親以同憂。有磐石之固。及其末也。疏而相討。成逆命之國。強侵弱。眾暴寡。或諸侯犯境。或天子蒙塵。王室凌夷。終於傾覆者。實由枝繁必折。尾大不掉之所致也。前漢時。吳楚大族。山東諸豪。並令遷徙長安。充奉陵邑。蓋以虛外實內。強榦弱枝之計也。則天分割雍州為四。益州為三。所以減削其權。不使專統。蓋以防微慮遠。杜邪塞姦之策也。何則。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寧容倒持太阿。而授其柄。雖初委任得士。政頗有方。後恐未必皆賢。弊從此起矣。貞觀故事。足可依行。棄而不遵。臣所未取。
刺史上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郡為州。置刺史。別駕。治中各一人。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至德元載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為州。太守為刺史。
貞觀三年。上謂侍臣曰。朕每夜恆思百姓。閱事或至夜半不寐。唯思都督刺史。堪養百姓。所以前代帝王。稱共治者。惟良二千石耳。雖文武百僚。各有所司。然治人之本。莫如刺史最重也。朕故屏風上錄其姓名。坐臥常看。在官如有善惡事跡。具列於名下。擬憑黜陟。縣令甚是親民要職。昔孔宣父以大聖之德。尚為中都宰。至於升堂弟子。七十二人。惟有言偃子路宓子賤。始得相繼為此官。乃詔內外五品已上。各舉堪為縣令者。以名聞。 十一年八月。侍御史馬周上疏曰。治天下者。以民為本。欲令百姓安樂。惟在刺史縣令。今縣令既眾。不能皆賢。若每州得良刺史。則境內蘇息。天下刺史。悉稱聖意。則陛下可端拱巖廊之上。百姓不慮不安。自古郡守縣令。皆妙選賢德。欲有擢升宰相。必先試以臨人。或有從二千石入為丞相及司徒太尉者。今朝廷獨重內官。刺史縣令。頗輕其選。刺史多是武夫勳人。或京官不稱職。方始外出。邊遠之處。用人更輕。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太宗因謂侍臣曰。刺史朕當自簡。縣令。詔京官五品已上。各舉一人。
垂拱元年。秘書省正字陳子昂上疏曰。臣竊惟刺史縣令之職。實陛下政教之首也。得其人。則百姓家見而戶聞。不得其人。但委棄有司而挂壁耳。陛下欲使家傳禮讓。吏勖清勤。不重選刺史縣令。將何道以致之也。臣比在草茅。為百姓久矣。刺史縣令之化。臣實悉知。國之興衰。莫不在此職也。何者。一州得賢明刺史。以至公循良為政者。則十萬家賴其福。若得貪暴刺史。以徇私苛虐為政者。則十萬家受其禍。一州禍福。猶且如是。況天下之眾。豈得勝道哉。故臣以為陛下政化之首。國家興衰。在此職也。伏願深思妙選。以救此弊。
天授二年。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疏曰。臣聞漢宣帝云。與我共治天下。其良二千石乎。二千石者。今之刺史也。移風易俗。其寄不輕。求瘼字民。僉屬斯在。然則歷觀兩漢已降。迄乎魏晉之年。方伯岳牧。臨州按郡。或十年不易。或一紀仍留。莫不盡其化民之方。責以治人之術。既而日就月將。風加草靡。故能化行千里。恩漸百城。今之牧伯。有異於是。倏來忽往。蓬轉萍流。近則累月仍遷。遠則踰年必徙。將廳事為逆旅。以下車為傳舍。或云來歲入朝。必應改職。或道今茲會計。必是移藩。既懷苟且之謀。何假循良之績。用使百城千邑。無聞廉杜之歌。萬國九州。罕見趙張之政。臣望自今已後。刺史非三歲已上。不可遷官。仍以明察功過。精甄賞罰。冀宏共治之風。以贊垂衣之化。
長安四年三月。則天與宰相議及州縣官。納言李嶠等奏曰。安人之方。須擇刺史。竊見朝廷物議。莫不重內官。輕外職。每除牧伯。皆再三披訴。比來所遣外任。多是貶累之人。風俗不澄。實由於此。今望於臺閣寺監。妙簡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臣等請輟近侍。率先具寮。則天曰。誰為此行。鳳閣侍郎韋嗣立對曰。參知機務。非臣所堪。承乏外臺。庶當盡節。儻垂採錄。臣願此行。於是以本官兼汴州刺史。
神龍元年正月。舉人趙冬曦上疏曰。臣聞古之擇牧宰者。皆出於臺郎御史。以為榮遷。何者。以為親民之職。人命所繫。故貴其位而重其人也。今則不然。京職之不稱者。乃左為外任。大邑之負累者。乃降為小邑。近官之不能者。乃遷為遠官。夫常人之心。未可卒革。此之不稱。彼焉能治。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何必貴大邑而賤小邑。重近民而棄遠民耶。夫食君之祿。而冒君之榮。陛下賜之死可矣。流之邊可矣。於左遷貶降之例。惡足為王者之政與。夫如是則上下相同。而官得其實。而天下治矣。
景龍二年。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刺史縣令。治人之首。近年已來。不存簡擇。京官有犯罪聲望下者。方遣牧州。吏部選入。暮年無手筆者。方擬縣令。此風久扇。上下同知。將此治人。何以致化。今歲非豐稔。戶口流亡。國用空虛。租調減削。陛下不以此留念。將何以治國乎。臣望下明制。共論前事。使有司改換簡擇。天下刺史縣令。皆取才能有稱望者充。自今已後。應有遷除諸曹侍郎。兩省兩臺。及五品已上清資望官。先於刺史內取。刺史無人。然後餘官中求。其御史員外郎等諸清要六品已上官。先於縣令中取。制中明言。如是則人爭就刺史縣令矣。得刺史縣令。天下大治。萬姓欣然。豈非太平樂事哉。其年。御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竊見比來州牧上佐等。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遂即遷改。不論課最。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為陛下宣風布化。求瘼恤民哉。戶口所以流散。倉庫所以空虛。百姓所以凋弊。日更滋甚。職為此也。昔漢宣帝時。黃霸增秩賜金。而不遷於潁川。可謂美政也。臣請望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在任未經四考已上。不許遷除。察其課效尤異者。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璽書慰勉。若公卿有缺。則擢以勸能。其政績無聞。及犯貪暴者。放歸田里。則萬方之民。一變於道。致此之美。革彼之弊。易於反掌。陛下何惜而不行之哉。
其年十月十六日敕。內外之職。出入須均。更遞往來。始聞政治。京官中有才幹堪治人者。量與外官。外官中有清慎著稱者。量與京職。至開元六年敕。刺史兼於京官中簡擇歷任有善政者補署。其司農太尉府少府等司。既掌財物。已知次第。不在此限。
景雲元年十一月。諫議大夫甯原悌上疏曰。今天下諸州。良牧益寡。何者。古難其選。今侮其職也。然而世所重於京都。時見輕於州縣者何也。古者牧守政成。擢登三事。郎官特秀。光宰一同。誠願尚書曠職。必於方伯求材。郎位闕官。必須循材擢用。茲令若行。仁風扇矣。
開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敕。自今已後。諸司清望官闕。先於牧守內精擇。都督刺史等要人。兼向京官簡授。其臺郎下除改。亦於上佐縣令中通取。即宜銓擇。以副朕懷。
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三省侍郎有缺。先求曾任刺史者。郎官缺。先求曾任縣令者。 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敕。嶺南及黔府管內諸州并蕃州。檢校及攝刺史。皆錄奏。待敕到然後准式。其嶺南黔府蕃州等刺史在任。不得輒請宿衛。 二十二年八月敕。刺史到任。不得當年入考。縣令闕。不得差使。 二十四年五月。夷州刺史楊濬犯贓。詔令杖六十。配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曰。臣以為刺史縣令。與諸吏稍別。人之父母。風化所瞻。一為本部長官。即令終身致敬。況本州刺史。百姓所崇。一朝對其吏人。即加杖屈。恐非敬官長勸風俗之意。伏望凡刺史縣令於本部決杖。特乞停減。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令百官於親屬之中。舉牧宰。乃下制曰。昔祁奚之舉祁午。謝安之舉謝元。寧限嫌疑。致有拘忌。其內外官有親伯叔及兄弟子姪中。有材術異能。通閑政治。據資歷可任刺史縣令者。各以名聞。 天寶十一載十二月敕。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於祿料。頗亦優豐。自宜飭躬勵節。以肅官吏。如聞或犯贓私。深紊綱紀。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
十二載九月敕。簡擇刺史。冀令撫字。諸使等或奏兼別職掌。政治有妨。既闕親人。仍乖本意。自今已後。更不得別奏請。
乾元二年九月敕。比來刺史之任。皆先奏州縣官屬。今後除帶使次判官外。一切不得奏改。官吏到任之後。察有罪累。及不稱職者。任具狀奏聞請。然後令所由與替。其刺史非兼節度。但有防禦使者。副使判官。委於本州官中推擇。亦不得別奏人。並委中書門下。著為常式。
永泰二年四月敕。郎中得任中州刺史。員外郎得任下州刺史。用崇岳牧之任。兼擇臺郎之能。
貞元二十年。贈故隋州刺史李惠登洪州都督。惠登少為平盧軍裨將。安祿山反。遂從兵馬使董泰。涉海戰收滄隸等州。史思明反。復陷於賊。脫身投山南節度來瑱。瑱奏試金吾將軍。李希烈反。授惠登兵。令鎮隋州。貞元初。舉州歸順。隨授隋州刺史。時遭李希烈殲殘後。野曠無人。惠登樸質。不知書。率心為政。皆與理順。二十年間。田疇辟。戶口加。人歌謠之。時于?為山南東道節度。以其績上聞。加御史大夫。升其州為上。及卒。故有是贈。
元和二年正月。制度支。如刺史於留州數內。妄有減削。及非理破使。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當料加量貶。以誡列城。如刺史不奉制敕。不得稱有公事。請赴本使。其錄事參軍。亦不得擅離本州。
三年正月。許新除官及刺史等。假內於宣政門外謝訖進辭。便赴任。其日。授官於朝堂禮謝。並不須候假開。國朝舊制。凡命都督刺史。皆臨軒冊命。特示恩禮。近歲雖無冊拜。而牧守受命之後。便殿召對。仍賜衣服。蓋以親民之官。恩禮不可廢也。時新除河南尹裴復求。速之任。適遇寒食休假。李吉甫。復求之甥也。特為奏請。遂兼刺史有是命。非舊典也。 四年閏三月敕。如刺史不承使牒。擅於部內科率者。先加懲責。仍委御史臺出使郎官御史察訪聞奏。
其年十二月。嶺南觀察使楊於陵奏。貞元中。觀察使李復奏。南方事宜素異。地土之卑。上佐多是雜流。大半刺史見闕。請於判官中揀擇材吏。令知州事。臣伏見近日諸道。差判官監領州務。朝廷以為非宜。臣謂現今州縣凋殘。刺史闕員。動經數歲。至於上佐。悉是貶人。若遣知州。必致撓敗。伏緣李復所奏。降敕年月稍遠。懼違朝旨。伏乞天恩。許臣遵守當道所奏文。量才差擇。以便荒隅。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袁州刺史李將順。坐掊斂擾人。貶道州司戶參軍。時大寮有詣執政者。以為刺史抵禁。不經按訊。遽貶官。恐不可。乃追詔。遣御史馳往推究。
十二年四月敕。自今已後。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時節。任自上表聞奏。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置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除正額兩稅。不出差科。自今已後。此色並勒依元額輸稅。
寶歷元年正月七日敕節文。刺史縣令。若無犯。非滿三年。不得替。如治行尤異。但議就加獎。其有才宜他職。灼然章著者。中書門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月日。奏聽進止。滿歲遷代。無闕失者。即與進改。
其年九月。御史臺奏。近日新除刺史赴官。多違條限。請准舊制。不逾十日。如妄稱事故不發。常參官奏聽進止。敕旨。從之。
太和三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增秩賜金。有故事。前史所載。得者甚希。近日方鎮所奏。人數漸多。自今已後。刺史在任。政績尤異。檢勘不虛者。觀察使具事狀。及所差檢勘判官名銜同奏。若他時察勘不實。本判官量加削奪。觀察使奏聽進止。所陳善狀。並須指實而言。如增加戶口。須云本若干戶。在任增加若干戶。如稱墾闢田疇。則云本墾田若干頃。在任已來。加若干頃。並須申所司。附入簿籍。如荒地及復業戶。自有年限。未合科配者。亦聽申奏。明言合至其年。並收租賦。如稱營田課則所效。須云本合得若干萬石。在任已來。加若干萬石。其所加配斛斗。便請准數落下。支所供本道本軍斛斗數。如不是供本軍本道斛斗。則申所司收管支遣。以憑考覆。不得虛為文飾。謬有薦論。敕旨。依奏。
四年八月。御史臺奏。謹按大歷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刺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銓擇。不勝任者。具以狀聞。昨者。宣州觀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據敕旨。便合奏剖。今勘其由長史司馬。並在上都守職。有錄事參軍顧復元在任。若不重有條約。所在終難守文。伏請自今已後。刺史未至。上佐闕人。及別有句當處。許差錄事參軍知州事。如錄事參軍又闕。則任別差判官。仍具闕人事由。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御史臺。所冀詔旨必行。繩違有據。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迴殘羨餘。准前後赦文。許充諸色公用。刺史每被舉按。即以公坐論贓。其應合用羨餘錢物。並令明立條件。散下州府者。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置添換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徵拜朝官。送故迎新。舊例合有供應。宴餞贈貺者。或官屬將校所由等。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有矜放。要添填元額者。或遇年豐穀熟。要收糴貯備。以防災敝者。並任用。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內迴殘羨餘錢物等。如不依此色。即同贓犯。其所費用者。並須立文案。以憑勘驗。敕旨。宜依。仍委御史臺准此句當。
五年五月。御史臺奏。應諸州刺史謝官後。限發赴任日。准敕例。刺史謝官後。不計近遠。皆限十日內發。伏以刺史治民之官。分陛下憂。受命之後。固宜速行。或以道途稍遙。私室貧乏。限內不能辦集事宜。須假故淹留。虛懸促期。多不遵守。今請量其遠近。次第限日。應去京一千里內者。限十日。二千里內者。限十五日。三千里內。限二十日。三千里以外者。限二十五日。如限內遇延英不開。亦請准常例進狀候進止。便發。更有妄託事故逗留。伏請當時奏聞。量加懲責。其貶授刺史。即請准舊例發遣。不依此限。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敕旨。宜依。 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除授序遷。須憑顯效。若非責實。無以勸人。近者受代歸朝。皆望超擢。在郡治績。無由盡知。或自陳制置事條。固難取信。或別求本道薦狀。多是徇情。將明憲章。在覈名實。伏請自今已後。刺史得替代。待去郡一箇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檢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少為文飾。其薦狀仍與觀察使判官連署。如事不可稱者。不在薦限。仍望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內官同訪察。各申報本使錄奏。如除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官。及知州上佐等。並停見任一二年。不得敘用。如緣在郡贓私事發。別議處分。其觀察使奏取進止。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諸府少尹。次赤縣令。州府五品以上官。并常參官等。在任之例。約是三載。命代之後。遽即到京。人數既多。員缺常少。稍經時月。則訴飢寒。伏准漢法。免罷郡守。自非詔徵。不得到京師。建中初。敕常參官及外五品以上。替後不得擅至京師。自今已後。請據舊章。刺史及五品以上常參官。在外應受替去任。非有徵詔。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其由歷。每兩月一度。附驛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績。受代日月。申中書門下。准前置具員。量人才據缺除授。其有家在上都。因自歸止者。正衙見後。仍令京兆府依外州府例與申。敕旨。依奏。 其年閏五月。中書門下奏。伏准舊例。刺史授官後。皆於限內待延英開日。候對奏發日。詳度朝旨。蓋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觀其去就。察其言語。亦所以杜塞宰相陳情。故除刺史。並往往進狀便辭。蓋恐對奏之時。錯失乖誤。自今已後。除刺史並望延英對了。奏發日。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許於臺司通狀。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致治親民。屬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頗加推擇。從今已後。望令諸觀察使。每歲終。具部內刺史縣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讓。賊盜逃去。遺賂不行。刑獄無偏。賦稅平允撫綏孤弱。不虐幼賤。姦吏黠胥。侵牟止絕。田疇墾闢。逃戶歸復。道路平治。郵傳修節。府無留事。獄去繫囚。糾慝繩違。嫉惡樹善。以公滅私。絕去貨殖。夙興夜寐。宴戲省少。人無謗議。家有蓋藏。是謂循良之吏。愷悌君子。其能備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薦聞。朝廷特加褒賞。增秩改章。徵受顯重。如或數科之中。粗有提舉。勤恪不怠。處事無闕者。仰以次等薦聞。量加寵賞。偕留未替。以候成績。其有昧此政經。所向無取。循資待錄。無補於治。散材凡器。長在人上。亦仰以實奏聞。當請移於散秩。如有貪殘黷貨。枉法受贓。冤訴不伸。拷笞無罪。有一於此。具狀以聞。當加峻刑。投諸荒裔。賞善懲惡。期於必行。掾曹邑佐。善惡特異者。亦仰聞狀請。頒示四方。專委廉察。仍令兩都御史臺。併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採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敕旨。依奏。
三年三月敕。新授刺史。如遇入闕申謝者。其日。各隨本班引入。候班退。刺史便接次對官立。候次對官班訖。通事舍人引至橫階前。通事舍人口奏云。新授某州刺史某人等申謝。如喚近前。即引上龍墀。如不喚。即各自奏發日訖。通事舍人即宣某人等申謝。如去。贊拜訖。使引出。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舊制。刺史已除。替人未到。依前管一應務。并給俸料。待替到交割。便聽東西。據山南道所奏。刺史得便令牒州停務。別差官知州事。待到交割。方可東西。臣以為刺史祿俸固薄。留滯可矜。又嶺南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遠僻。須有商量。並請除到後未交割已前。據俸料雜給之中。三分支一。以資其停費。惟戒所由。不可比例。制可。
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嶺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試官。及州縣官。充司馬知州事。不三兩考。便請正除。僥倖之門。莫甚於此。須作定制。令其得中。應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後。一周年在本任無破缺。即任奏請充權知刺史。宦途之內。猶甚徑捷。仍須事一周年考。不得將兩處相續。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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