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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九 十-唐会要
卷 九 十
閉糴開元二年閏二月十八日敕。年歲不稔。有無須通。所在州縣。不得閉糴。各令當處長吏檢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先緣諸道閉糴。頻有處分。如聞所在米粟。尚未流通。宜令諸節度觀察使。各將管內捉搦。不得輒令閉糴。
大歷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後。所在一切不得閉糴。及隔絕榷稅。
貞元九年正月詔。諸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太和三年九月敕。河南河北諸道。頻年水患。重加兵役。農耕多廢。粒食未豐。比令使臣分路賑恤。冀其有濟。得接秋成。今諸道穀尚未減賤。而徐泗管內。又遭水潦。如聞江淮諸郡。所在豐稔。困於甚賤。不但傷農。州縣長吏。苟思自便。潛設條約。不令出界。雖無明榜。以避詔條。而商旅不通。米價懸異。致令水旱之處。種植無資。宜令御史臺揀擇御史一人。於河南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價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潛有約勒。不必更待文榜為驗。便具事狀。及本界刺史縣令觀察判官名銜聞奏。河南通商之後。淮南諸郡。米價漸起。展轉連接之處。直至江西湖南荊襄以東。並須約勒。依此舉勘聞奏。仍各委觀察使審詳前後敕條。與御史相知。切加訪察。不得稍有容隱。
咸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臺奏。今後如有所在聞閉糴者。長吏必加貶降。本判官錄事參軍並停見任。書下考。仍勒州縣各以版榜寫錄此條。懸示百姓。每道委觀察判官。每州委錄事參軍勾當。逐月具申閉糴事由申臺。從之。
和糴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縣軍司府官等。不得輒取和糴物。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興元元年閏十月詔。江淮之間。連歲豐稔。迫於供賦。頗亦傷農。收其有餘。濟彼不足。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江東西道加價和糴三五十萬石。差官般運。於諸處減價出糴。貴從權便。以利於民。
貞元二年九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華。陝。虢。晉。絳。鄜。坊。丹。延等州府。夏秋兩稅青苗等錢物。悉折糴粟麥。所在儲積。以備軍食。京兆府兼給錢收糴。每斗於時估外。更加錢納於太倉。詔可之。
其年十一月。度支奏。請於京兆府折明年夏稅錢二十二萬四千貫文。又請度支給錢。添成四十萬貫。令京兆府今年內收糴粟麥五十萬石。以備軍倉。詔從之。
四年八月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倉。并差御史分路訪察。有違敕文。令長以下。當重科貶。先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及聞是詔。莫不歡忻樂輸焉。 元和七年七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今冬諸州和糴貯粟。澤潞四十萬石。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夏州八萬石。河陽一十萬石。太原二十萬石。以今秋豐稔。必資蓄備。其澤潞易定鄭滑河陽。委本道差判官和糴。各於時價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勸農。國有常備。從之。
長慶元年二月敕。春農方興。種植是切。其京北京西和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邊儲無備。請置和糴使。經年無效。徒擾邊民。故罷之。
四年八月。詔於關內及關外。折糴和糴粟一百五十萬石。用備飢歉。其和糴價。以戶部錢充。收貯。尋常不得支用。
寶歷元年八月。敕以兩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糴二百萬斛。以備災沴。 大中六年五月敕。自收關隴。便討黨項。邊境生民。皆失活業。連屬艱食。遂不寧居。兼軍儲未得殷豐。切在多方贍助。今年京畿及西北邊。稍似時熟。即京畿人家。競搬運斛?入城。收為蓄積。致使邊塞粟麥。依前踴貴。兼省司和糴。亦頗艱難。其弊至深。須有釐革。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一切禁斷。不得令入京畿兩界。
其年六月敕。近斷京兆斛?入京。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入城貨易。所費亦多。切宜所在嚴加覺察。不得容許。 食實封數舊例。凡有功之臣。賜實封者。皆以課戶先準戶數。州縣與國官邑官。執帳供其租調。各準配租調。遠近州縣官司。收其腳直。然後付國邑官司。其下亦準此。入國邑者。收其庸。
安國相王。太平公主。各一萬戶。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敕。安樂公主四千戶。長寧公主三千五百戶。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衛王溫王各二千五百戶。同上月敕。 寧王憲。薛王業。慶王潭。忠王亨。棣王洽。鄂王清。各二千戶。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
榮王琬以下。各三千戶。開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
楚王豫。一千戶。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敕。
雍王适。二千戶。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郭子儀。二千戶。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敕。
渾瑊。一千八百戶。檢年月未獲。
裴寂。一千五百戶。貞觀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 荊王元景。二千五百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三思。一千五百戶。神龍元年正月五日敕。
李光弼一千五百戶。廣德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僕固懷恩。一千五百戶。同上月日敕。
長孫無忌。王君廓。尉遲敬德。房元齡。杜如晦。各一千三百戶。並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至永徽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房元齡所封。不須依例減降。 新都。宜城。定安公主。各一千三百戶。並神龍元年十月三日敕。
長孫順德。柴紹。羅藝。趙郡王孝恭。各一千二百戶。同上敕。
王武俊。一千二百戶。檢敕未獲。
劉宏基。一千一百戶。顯慶元年敕。
李勣。一千一百戶。總章元年十二月敕。 韓遊瑰。一千一百戶。檢敕未獲。
侯君集。張公謹。劉師立。各一千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士?。一千戶。顯慶四年七月敕。
武攸暨。一千戶。神龍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宣城公主。一千戶。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薛崇簡。一千戶。唐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
邠王守禮。一千戶。唐隆元年七月四日敕。
永穆公主。一千戶。開元十年敕。 樂安王瑗。一千戶。開元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敕。
高都公主以上。各一千戶。開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魚朝恩。一千戶。大歷五年三月敕。
田承嗣。一千戶。大歷八年二月三日敕。
高士廉。九百戶。段志元。九百戶。貞觀元年敕。
魏徵。九百戶。貞觀十七年正月敕。
李晟。李元諫。各九百戶。檢敕未獲。
李湛。八百戶。神龍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李輔國。八百戶。寶應元年三月三日敕。
宇文士及。秦叔寶。程知節。各七百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李多祚。敬暉。桓彥範。張柬之。崔元暐。並七百戶。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姜皎。七百戶。先天二年七月十八日敕。
劉幽求。七百戶。先天二年八月十一日敕。
馬燧。七百戶。唐朝臣。五百五十戶。檢敕未獲。
安興貴。安修仁。唐儉。竇軌。屈突通。蕭瑀。封德彝。劉義節。各六百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溫嘉順。六百戶。檢敕未獲。
魏元忠。五百五十戶。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李靖。五百戶。貞觀四年八月敕。永徽二年十月九日詔。李靖所食封。不須減。
段秀實。五百戶。李抱真。五百戶。興元二年二月敕。
陳仙奇。五百戶。貞元二年四月敕。以殺李希烈功也。
李愬。五百戶。元和十二年十一月敕。
劉悟。五百戶。元和十四年二月敕。以殺李師道功也。
田宏正。三百戶。張子良。田少卿。李奉仙。各一百五十戶。元和二年十一月敕。以擒李錡功也。
史奉敬。五十戶。長慶元年二月敕。以破吐蕃功也。
緣封雜記貞觀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諸王並宜食一千戶封。霍王元軌常使國令徵封。令自請依諸國賦。貿易取利。元軌曰。汝為國令。當正吾失。反說吾以利耶。
神龍二年七月十四日制。功臣段志元。屈突通。蕭瑀。李靖。秦叔寶。長孫順德。劉宏基。宇文士及。錢九隴。程知節。龐卿惲。竇悰。苑君璋。李子和。張平高。張公謹。梁恪仁。安修仁。秦行師。獨孤卿雲。蘇定方。李安遠。鄭仁泰。杜君綽。李孟嘗等二十五家。所食實封。並依舊給。
其年十一月一日敕。皇太子在藩府日。所食衛府封物。每年便納東宮。給事中盧燦駮奏曰。伏以皇太子處繼明之重。當主鬯之尊。歲時限用。自可有司供擬。又據周禮。諸司應財器。歲終則會。唯王及太子不會。此則儲蓄之費。咸與王同。今與列國諸侯齊衡食封。豈所謂憲章古昔。垂法將來者也。上納其言。十一月五日敕停。 景龍二年九月敕。諸色應食實封。一定以後。不得輒有移改。三年敕。應食封邑者。一百四十餘家。應出封戶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產。其安樂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戶。不在損免限。百姓著封戶者。甚於征行。十一月。河南巡院監察御史宋務光上疏曰。臣聞分珪列土。各有方位。通邑大都。不以封錫。前猷未遠。古義亦深。自頃命侯。稍殊舊式。莫居墝瘠。專擇雄奧。徐州貢土。方色已乖。寢邱辭封。讓德不嗣。且滑州者。國之近甸。密邇帝畿。地出縑紈。人多趨附。所以列縣惟七。分封有五。王賦少于侯租。入家倍于輸國。求諸既往。實所未聞。每科封丁。有甚征藝。因而失業。莫返其居。此土風俗。逃者舊少。頃日波散。良緣封多。伏願稍減封戶。散配餘州。下息疲甿。上尊古制。則公侯不失于采地。流民得還於故鄉。諸州封戶。亦望準此。又徵封使者。往來相繼。既勞傳驛。甚擾公私。請附租庸。每年送納。望停封使。以靜下人。仍編入新格。庶為永例。又聞五等崇榮。百王盛典。自非荊茅懿戚。寇鄧鴻勳。無以誓彼山河。酬其爵土。近者封建。頗緣恩澤。功無橫草。人已分茅。遂使沃壤名藩。多入侯國。邑收家稅。半於天府。經費不足。蓋亦有由。竊見武德之初。建侯故事。於時天室新定。王業開創。佐命如雲。謀臣如雨。然而封者。不過十數人。今禮樂承平。邦家繼世。有象賢舊德之裔。無野戰攻城之勤。至於命封。不合全廣。論功謝於前業。食邑多於往時。既減邊儲。實虧國用。伏惟酌宗周之前訓。咨武德之舊章。地匪宗盟。勳殊社稷。不宜加於實邑。自可寵以虛名。如此則庶績其凝。彝倫攸敘。臣忝當廉問。備採風謠。見此不安。豈敢自默。知必被封家所疾。顧嘗以報國為心。乞擇愚言。訪諸朝宰。秋毫有益。夕死無憂。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臣竊見食封之家。其數甚眾。昨聞戶部云。用六十餘萬丁。一丁兩疋。計一百二十萬疋以上。臣頃在太府。知每年庸調。絹數多不過百萬。少則七八十萬以來。比諸封家。所入全少。臣聞自古封茅土。列山河。皆須業著經綸。功申草昧。然後配宗廟之享。承帶礪之恩。往者皇運之初。功臣共定天下。當食封纔祇三二十家。今以恩澤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國家租賦。大半私門。私門資用有餘。國家支計不足。有餘則或致奢僭。不足則坐致憂危。制國之方。豈謂為得。封戶之物。諸家是徵。或是官典。或是奴僕。多挾勢騁威。凌蔑州縣。凡是封戶。不勝侵漁。若戶不滿丁。物送太府。封家但於右藏請受。不得輒自徵催。則不免侵漁。人冀蘇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安國相王。鎮國太平公主。宜各食一州全封。其州公主自簡。
太極元年正月制。皇太子妃王氏。預聞祕策。潛圖義舉。父仁皎食實封三百戶。
開元三年五月敕。封家總合送入京。其中有別敕許人就領者。待州徵足。然後一時分付。徵未足聞。封家人不得輒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舉放。違者禁身聞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宰臣奏對。諸國請自始封至曾孫者。其封戶三分減一。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中書門下。宜共食實封三百戶。自我禮賢。為百世法。其年。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戶。初。永穆等各分五百戶。左右以為太薄。上曰。百姓租賦者。非吾有也。斯皆宗廟社稷。蒼生是為爾。邊隅戰士。出萬死不顧一生。所賞賜纔不過一二十疋。此輩何功於人。頓食厚封。約之使知儉嗇。不亦可乎。左右以長公主皆二千戶。請與比。上曰。吾嘗讀後漢書。見明帝曰。朕子不敢望先帝。車服皆下之。未嘗不廢卷歎息。汝柰何欲令此輩望長公主乎。左右不敢復言。至是。公主等車服殆不給。故加焉。自後公主皆封一千戶。遂成其例。至乾元元年三月一日。諸公主宜各給五百戶。郡主縣主據元賜戶數三分各給二分並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給。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請諸食實封。並以丁為限。不須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其腳以租腳錢充。並於太府寺納。然後準給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親王公主等封物。宜隨官庸調。隨駕所在。送至京都賜坊。令封家就坊請受。餘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使給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孫應承襲者。除喪後十分減二。仍具所食戶數奏聞。無後者。百日後除。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並不封。
天寶六載三月六日。戶部奏。諸道請食封人。準長行旨。三百戶已下。戶部給符就州請受。三百戶已上。附庸使送兩京太府寺賜坊給付者。今緣就州請受。有損於人。今三百戶以下。尚許彼請。公私之間。未免侵擾。望一切送至兩京。就此給付。即公私省便。侵損無由。又準戶部式節文。諸食封人身歿以後。所得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孫即不在分限。其封總入承嫡房。一依上法為分者。若如此。則元孫諸物。比于嫡男。計數之間。多校數倍。舉輕明重。理實未通。望請至元孫以下。準元孫直下一房。許依令式。餘並請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爭競永息。勳庸無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後。子孫襲實封。宜減半。永為常式。至三月十八日敕。應請封家。三分給二分。待兵革稍寧。即當全給。
大歷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諸公主封物。公主薨後。三年不須停。
興元元年正月敕。諸軍諸道諸使應付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或百戰摧敵。或萬里勤王。扞國全城。驅除大憝。濟危難者其節著。復社稷者其業榮。我圖爾功。特加彝典。錫名酬賦。永世無窮。宜並賜名奉天定難功臣。其有食實封者。子孫相繼。世世不絕。
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陽王子儀。實封二千戶。宜準式減半。餘以分襲。曖可襲代國公。通前襲三百戶。晞可襲二百五十戶。曙可襲二百五十戶。?可襲二百二十五戶。
七年三月。戶部奏。伏以周漢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奪國。即明賞罰。方申沮勸。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實封。準法合除。比來因循。兼不申舉。自今以後。應實封人。或人緣罪犯。其尚書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請令並標實封戶數。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戶部。以為憑據。其犯徒罪。三分望奪一分。流罪奪一半。除名以上罪。即準法悉除。並以本犯條論。不在減贖之限。其奉特敕貶謫。驗制詞內所犯無正條者。伏請準流罪奪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端疋屯。依舊例。春秋兩限支給。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八年八月。戶部奏。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後。子孫目申請傳襲。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并一年內。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內申牒。請立以次合襲人。仍具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親近。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應食實封。其節度使宜令百戶給八百端疋。若是絹。兼給綿六百兩。伏以食封本因賞功。封之多少。視功之厚薄。不以官位散要。別置等差。其節度使兼宰相。準貞元二十年以前舊例處分。從之。
元和五年六月。戶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簡奏。應給食實封官。自貞元十三年以後。節度使宰相。每百戶給八百端疋。若是絹。更給綿六百兩。節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戶給四百端疋。軍使及金吾諸衛將軍大將軍。每百戶給三百五十端疋。
內外官祿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給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並每年給。
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詔。官人得上考。給一季祿。至三年正月十一日。官得上下考。亦給。其年六月詔官人出使。皆廩其妻子。至十二月詔。外官新任。多有匱乏。準品計日給糧。
八年。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曰。仕以應務。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猶未得祿。既離鄉井。理必貧煎。但妻子之戀。賢知猶累其懷。飢寒之切。夷惠罕全其行。為政之道。期于易從。若不恤其匱乏。唯欲勵其清儉。凡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歲出。輶軒繼軌。不能肅其侵漁。何以求其政術。今戶口漸殷。廩倉已實。斟量給祿。使得養親。然後督以嚴科。責其報效。則庶官畢力。物議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詔。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待者。宜準致仕人例。給半祿。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諸內外官祿料賜會。二事已上。皆據上日給。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祿料并考第。一事已上。並不在與限。如別敕應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舊人應替。先別敕定名。充使未迴。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以當處官料充。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不別給舊人。因使應別給者。經一季雖未了。不在給限。其制敕授官。雖敕符先到。未上者。舊人無犯。不在停限。
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準式。親王帶京官。外任官。副大將軍。副使。知軍。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給者。餘並從一處給。任逐穩便。
十四載八月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既親於職務。可謂勤心。自今以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宜十分為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永為常式。
至德二載四月敕。天下郡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年正月一日以後。並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還。
貞元七年十二月敕。郡主婿授檢校四品京官。戶部每月給料錢三十貫文。度支給祿粟一百二十石。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戶部每月給料錢一十貫文。度支給祿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秦州刺史祿粟。每月給五十一石。原州威州刺史祿粟。每月各給四十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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