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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推府断霸占家产-律条公案
詹推府断霸占家产
汪仁、汪义乃同胞兄弟,系直隶铜陵人也。家业不甚饶足,俱未拆烟。汪仁为人刁奸,经商于外;汪义为人诚实,在家事农。撑持二十余年,家业颇富。汪义所生一子名曰汪澄,年方一十三岁。汪义克苦持家,劳伤心力,一疾身亡。汪仁顿起不良之心,逼勒弟妇改嫁,逐出侄儿汪澄外居,家业意图霸占,不肯与分。汪澄年幼,畏势不敢与之颉颃,只得具状告于詹推府台下曰:
告状人汪澄,系铜陵人,告为霸占家产事。缘父与伯同爨,伯外为商,父耕供家。不意伯欺父死身幼,即行分异。本银并产尽被吞占,族长可证。原既共爨,苦乐宜均。何欺父不识字,买田皆用伯名?今又逼母改嫁,逐身外居。号天情惨,粘单上告。
詹推府即准其状。汪仁见侄儿告准,亦只得具词诉曰:
诉状人汪仁,系铜陵人,诉为捏冤争产事。祖业消然,与弟各爨。克苦外求,自置田亩,岂侄汪澄捏称占产逼嫁,耸台霸业。切思伊父未经拆烟,身未买产,伊母日前改嫁,为子虚花。若有逼占事情,罪甘斩首。上诉。
詹推府亦准其词,即拘原被二告及族长一干人犯,细审一遍。乃判曰:
审得汪仁与弟同爨,侄辈尚幼。弟死遽尔拆烟,恤寡怜孤者,当不如是也。夫侄幼分家,不无影占田地之心;弟妇出嫁,不无瓜分财礼之事,不然侄也敢以卑而犯尊乎?今以犹子比儿,伯之田产合判与三分之一,仰族长公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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