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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纸则例-律条公案
纳纸则例
稍有力兮纳工价,每日追银一分计,算来一月是三钱。若苔二十一月费,杖六十分四月工。徵银二两无他例,每等加罪半月工。银数定在月数里,五徒每月亦三钱,凭斯莫去无差异。又曰:稍欠有力纳工食,笞杖十下一钱抵。每徒一月一钱银,此例难存今革矣。又曰:赎罪例抄重赎云,命归军职正妻继。例难的决有力人,监生生员与官吏。苔杖每各一十下,折银一钱无别谓。此例却与工食同,用之惟赎答杖戾。若犯徒流不准赎,钞轻罪重之意义。又曰:收赎津钞轻赎名,妇人老幼与庆疾。折杖余罪工乐户,诬告过失与出人。苔杖十下七厘半,初徒一钱五分起。首流三钱七分半,五钱二分半死罪。每等徒流加几何,三分七厘五毫是。又曰:过失杀者赎几何,四十二贯钞依律。一、凡真犯死罪,强盗、窃盗、充军、逃军、逃囚、逃匠、口外为民逃曰抄扎人口,各有本等,俱免纸。一、凡原文武官员、监生、生员、吏典、知印、承差、僧道、钦天监天文生、太医院医生、里长、粮长、老人、职官正妻、总旗、应袭舍人俱纳官纸,其余军民人等,有状者,俱纳告纸;无状者,俱纳民纸。无罪供明者纳纸,省发者免纸。一、凡原告只一人,系交官纸,一名该银二钱五分。上官交成三钱。一、凡被告或非一人系交民纸,每名该银一钱二分半。上官交成一钱五分。一、凡诉状之人亦同原告交官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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