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诗词年代
诗经
楚辞
乐府
古风
唐诗
宋词
宋诗
元曲
作者
古籍
百科
首页
>
古籍
> 卷七-周礼注疏
卷七
●卷七
《周礼注疏》
卷七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
九正谓九赋九贡。正,税也。九事谓九式,变言之者,重其职。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贰也。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故书受为授。郑司农云:“授当为受,谓受财币之簿书也。”玄谓亦受录其馀币,而为之簿书,使之入于职币。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
正,音征,注同。比,毗志反。见,贤遍反,下同。簿,步故反,下同。蠹,都路反。
[疏]“司书”至“职币”
○
释曰:言“掌邦之六典”已下,至“周知入出百物”已上,所掌与司会同者,以其司会主钩考,司书掌书记之,司书所记,司会钩考之,故二官所掌,其事通焉。九职即《司会》九功也,九正即《司会》九赋九贡也,九事即《司会》九式也,邦中之版、土地之图,即《司会》版图也。周知入出百物者,即《司会》百物财用,一也。云“以叙其财”者,叙谓比次其财,知用多少。云“受其币”者,百官所用馀财,送来与司书,司书受其币,使入於职币之官,不入本府。
○
注“九正”至“朽蠹”
○
释曰:知“九正谓九赋九贡”者,案上《司会》有九赋九贡,此《司书》则有九正,无九赋九贡,故知九正则是九赋九贡也。言九正者,谓此二者之财皆出於正税,故郑云“正,税也”。又云“九事谓九式”者,九式,据用财言之,九事据用财所为之事,其理一也。云“变言之者,重其职”,谓变九赋九贡言九正,变九式言九事也,重以其职。“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贰也”,其相副贰者,谓《司会》八法八则之贰是也。云“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者,司书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明知叙其财者,所给诸官馀不尽者,即以馀见为之簿书,拟与司会钩考之。“玄谓亦受录其馀币,而为之簿书”者,此增成先郑受谓受财币之簿书。云“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者,释经百官馀币不入於本府而入於职币之意。若入本府,即是久藏,将恐朽烂蠹败,故入职币,使人占卖之,本在生利也。
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
上谓王与冢宰。王虽不会,亦当知多少而阙之。司会以九式均节邦之财用。
[疏]注“上谓”至“财用”
○
释曰:知“上谓王与冢宰”者,案《内府》职云“凡王及冢宰赐与,则共之”,明此上中有冢宰可知。云“王虽不会,亦当知多少而阙之”者,案上《膳夫》、《庖人》及《外府》等,皆言王及后不会。此经上之用财必考於司会者,此之所考,但知多少而阙之,非是会计与王为限。云“司会以九式均节邦之财用”者,欲见司书用财必考於司会之意。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徵令。
械犹兵也。逆,受而钩考之。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
械,户戒反。畜许又反。
[疏]“三岁”至“徵令”
○
释曰:言三岁者,三年一闰,天道小成。考校群吏,须有黜陟,故云“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群吏则百官也。“以知民之财用器械之数”者,民之财用谓币帛多少,器谓礼乐之器,械谓兵器,弓矢戈殳戟矛。此等则器械之数皆知之。“以知田野”,谓百亩之田在野。“夫家”者,谓男夫妇女。“六畜”者,谓马牛羊豕犬鸡之数。又云“以知山林川泽之数”者,案《大司徒》地有十等,不言丘陵坟衍原隰者,略言之也。又云“以逆群吏之徵令”者,逆谓钩考也。此司书知民之财器已下,川泽已上,恐其群吏滥徵敛万民,故知此本数乃钩考其徵令也。
○
注“械犹”至“不税”
○
释曰:“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者,山林不茂为童,川泽无水为枯。所税者,税其有。今山林不茂则无材木,川泽无水则无鱼鳖、蒲苇,故不税之。
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
法犹数也,应当税者之数。成犹毕也。○
敛,力验反。
[疏]“凡税”至“贰焉”
○
释曰:言“凡税敛”者,谓若地官闾师、旅师徵敛之官。所欲税敛,掌事者皆来司书处受法焉。及事成,收敛毕入要,写一通副贰文书,名为要,入司书。故云“入要贰”焉。必来受法又入要贰者,以司书知财器已下之数,拟后钩考之也。
○
注“法犹”至“毕也”
○
释曰:云“应当税者之数”,即上田野夫家之等,是其本出税者之数也。
凡邦治,考焉。
考其法於司书。
[疏]“凡邦治考焉”
○
释曰:邦之所治有善恶,皆来考於司书者,以司书大计群吏之治,知其功过故也。
职内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
辨财用之物,处之,使种类相从。总谓簿书之种别与大凡。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之属。○
种,章勇反。
[疏]“职内”至“赋用”
○
释曰:云“掌邦之赋入”者,谓九职九贡九赋之税入皆掌之。独云赋入者,赋是总名,下言赋者皆此类也。“辨其财用之物”,凡所税入者,种类不同,须分别之。“而执其总”者,总谓税入多少总要簿书。又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者,官府财入,谓若关市之税、都鄙之财入。都鄙谓三等采地,采地之税四之一。言贰者,谓职内受取一通副贰文书,拟钩考,以逆邦之赋用之者,职内既知财入之数,钩考用赋多少,知其得失。
○
注“辨财”至“之属”
○
释曰:言“辨财用之物,使种类相从”者,但赋之所入,先由职内,始至大府,大府分致於众府,以是分别,使众类相从。云“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之属”者,司关、司市皆属地官。关市皆有出税,故知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也。言之属者,兼有城十二门,亦有税入。
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
受财,受於职内以给公用者。贰令者,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王所可者。书之,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出某物若干,给某官某事。○
写,户嫁反。
[疏]“凡受”至“书之”
○
释曰: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财者,并副写一通敕令文书与职内,然后职内依数付之,故云受其贰令书之。
○
注“受财”至“某事”
○
释曰:云“贰令,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王所可者”,案《御史职》云“掌赞书”。彼注云:“王有令,则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是其用官财者,先奏白於王,王许可,则御史赞王为辞。下职内是其贰令,职内则书之为本案,然后给物与之。若然,职内主入,职岁主出。职内分置於众府,所以得有物出与入者,职内虽分置众府,职内亦有府,货贿留之者,故得出给,故《大府职》云“颁其贿於受用之府”,郑注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是也。
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
亦参互钩考之。
[疏]“及会”至“之出”
○
释曰:“及会”者,谓至岁终会计。“以逆职岁”者,逆谓钩考也。职岁主出,职内主人,以己之入财之数,钩考职岁出财之数。又云“与官府财用之出”者,谓职岁出财与官府所用之数并钩考之。
○
注“亦参互钩考之”
○
释曰:郑云“参互钩考”者,案《司会》“以参互考之”,郑彼注云:“参互谓司书之要贰。”职内之入,职岁之出,以三官相钩考。此职内逆职岁,明兼有司书之要贰,故言参互。言“亦”者,亦如大府也。
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
亦钩考今藏中馀见,为之簿。移用谓转运给他。○
藏,才浪反。
[疏]“而叙”至“移用”
○
释曰:案《司书》云:“以叙其财。”郑彼注云:“叙犹比次,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入职币也。”此言叙财,亦谓比次职内藏中馀见,为簿书,以待邦之移用,更给他官。若然,职内既非常府,其所藏者,唯当岁所用,故用不尽者移用之也。
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
以贰者,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
编,必绵反,又必连反,一音方千反。
[疏]“职岁”至“考之”
○
释曰:云“掌邦之赋出”者,职内主入,职岁主出。职内所入於众府,所用之多少,皆主之,故云掌邦之赋出。但九贡、九赋、九功之用皆主之,特言赋者,亦如《职内》云“赋”,赋是总称也。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者,《职内》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此职岁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二官一入一出,皆书其贰,共相钩考,故《职内》云“以逆邦之赋用”。此《职岁》云“以待会计而考之”,其事通也。
○
注“以贰”至“存之”
○
释曰:云“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者,《职内》云“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此官主出,所出亦皆由上令。所出前后不同,亦皆书其贰令,编存为案,以待会计而考之也。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
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职岁掌出之旧用事存焉。
[疏]“凡官”至“职岁”
○
释曰:官府都鄙出财用,皆来受法者,以其出财用皆为有事,事有旧法,用有常,职岁出财,皆有旧法式在於职岁,故须受法於职岁也。
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
叙受赐者之尊卑。
[疏]“凡上”至“授之”
○
释曰:上谓王与冢宰。所有小赐予之事,则《职币》所云“小用赐予”是也,故云“以叙与职币授之”。
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助司会钩考群吏之计。
[疏]“及会”至“逆会”
○
释曰:案司会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此官主式法出财用。及,至也。至岁终会计之时,则以式法赞助司会钩考会计之事,故云“以式法赞逆会”。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
币谓给公用之馀。凡用邦财者,谓军旅。
[疏]“职币”至“之币”
○
释曰:职币主馀币给诸官之用,亦依法式与之,故云“掌式法以敛官府”已下之币。币则馀币也。
○
注“币谓”至“军旅”
○
释曰:云“币谓给公用之馀”者,以其此官主敛馀币,故知币谓给公用之馀。知凡用邦财是军旅者,见经敛官府都鄙,别言用邦财,故知用邦财谓国之大事,唯有军旅。
振掌事者之馀财,
振犹抍也,检也。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先言敛币后言振财,互之。○
抍,音拯。
[疏]“振掌”至“馀财”
○
释曰:振者,抍也,检也。以财与之谓之抍,知其足剩谓之检。掌事奉王命有所造为,故职币检掌事者。有馀则受取,故云“振掌事者之馀财”。
○
注“振犹”至“互之”
○
释曰:知“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者,以其上经官府已下是其国家常事,此别言掌事,是王命有所作为。又云“先言“敛币后言振财,互之”者,凡用国家财物,皆先振而后敛。今於上文直言敛不言振,亦振之,下言振财有馀,亦敛之可知,故言互之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榟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
奠,定也。故书录为禄。杜子春云:“禄当为录,定其录籍。”郑司农云:“榟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
榟,其列反。著,直略反,徐张恕反。
[疏]“皆辨”至“赐予”
○
释曰:上经既敛得币,皆当辨其物,知其色类及善恶。“而奠其录”者,谓定其所录簿书色别,各入一府。“以书榟之”者,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榟。又云“以诏上之小用赐予”者,诏犹告也。职币既知府内,则告上之王与冢宰小用赐予之事,此谓常赐予。《玉府》所云“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及《内府》云“凡王冢宰之好赐”,此二者非常赐与。外府及典丝枲三官言赐予者,与此职币同,亦是国家常赐予。
岁终,则会其出。
[疏]“岁终则会其出”
○
释曰:以其职币主出,故岁终与司会会之。下赞之,亦谓赞司会会之事也。
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司裘掌为大裘,以共王祀天之服。
郑司农云:“大裘,黑羔裘,服以祀天,示质。”
[疏]“司裘”至“之服”
○
释曰:言“为大裘”者,谓造作黑羔裘。裘言大者,以其祭天地之服,故以大言之,非谓裘体侈大,则义同於大射也。云“以共王祀天之服”者,谓四时所有祭天之事皆共之,不限六天之大小。直言祀天,案《孝经纬·钩命决》云:“祭地之礼与天同。”牲玉皆不同。言同者,唯据衣服,则知昆仑神州亦用大裘可知。
○
注“郑司”至“示质”
○
释曰:先郑知“大裘黑羔裘”者,祭服皆玄上纁下,明此裘亦羔裘之黑者,故知大裘黑羔裘。又云“服以祀天,示质”者,以其衮已下皆有采章,惟此大裘更无采章,故云质。案《郑志》“大裘之上又有玄衣,与裘同色”,亦是无文采。
中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
良,善也。中秋鸟兽毪毨,因其良时而用之。郑司农云:“良裘,王所服也。行羽物,以羽物飞鸟赐群吏。”玄谓良裘,《玉藻》所谓黼裘与?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中秋鸠化为鹰,中春鹰化为鸠,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
中,音仲,注同。,音毛。毨,先典反。与,音馀。鹑,音淳。
[疏]“中秋”至“羽物”
○
释曰:良,善也。仲秋所献善裘者,为八月誓猘田所用,故献之。王乃行羽物者,行,赐也。以羽鸟之物赐群臣,以应秋气也。
○
注“良善”至“羽物”
○
释曰:云“中秋鸟毨”者,此是《尚书·尧典》文。案彼注:“毨,理也,毛更生整理。”引之者,证仲秋有良裘意,故郑云“因其良时而用之”也。司农云“良裘,王所服”者,先郑意,良裘王所服,故仲秋献之。群臣所服裘,在下经“季秋献功裘”是也。后郑不从之者,《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此良裘若是王之所服裘,何得在仲秋?故后郑不从。“玄谓良裘,《玉藻》所谓黼裘与”者,案彼文云“唯君有黼裘以誓猘”。猘是仲秋田猎之名,彼猘田用黼裘,与此仲秋献良裘同时,皆不为寒设,故知此良裘则与彼黼裘一也。但无正文,约与之同,故言“与”以疑之也。言黼裘者,白与黑谓之黼,谓狐白与黑羔合为黼文,故谓之黼裘。秋气严猛,取断割之义,故用黼。谓之良裘者,下经功裘之等臣所服,见人功粗。良裘与大裘皆君所服,针功细密,故得良裘之名。又云“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案《夏官·罗氏》:“仲春,罗春鸟,行羽物。”彼注云:“羽物,若今南郡黄雀之属。”彼黄雀即此雀之属,此鹑与雀亦是鹰所击,故连言鹑也。云“仲秋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者,此并《月令》文。引此者,证此仲秋行羽物,与《月令》仲秋鸠化为鹰杀物之时,是顺其始杀也,故行羽物。又云仲春鹰化为鸠者,证罗氏仲春行羽物,与《月令》仲春鹰化为鸠止杀之时,故云“与其将止”。云“班羽物”者,总结春秋二时皆大班行羽物。
季秋,献功裘,以待颁赐。
功裘,人功微粗,谓狐青麛裘之属。郑司农云:“功裘,卿大夫所服。”○
麛,音迷。
[疏]“季秋”至“颁赐”
○
释曰:案《诗》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此季秋则是九月授衣之节。“季秋,献功裘,以待颁赐”者,功裘之内有群臣所服之裘,故言以待颁赐。
○
注“功裘”至“所服”
○
释曰:言“功裘,人功微粗”者,此对良裘与大裘人功微密,此裘人功粗,故名功裘。又云“谓狐青麛裘之属”者,案《玉藻》“君子狐青裘,豹褎;麛裘,青犴褎”。彼云君子,郑云“君子,大夫士也”。以其彼云豹褎、青犴褎,褎用杂,故为大夫士。若君则用纯。引此者,证功裘中有此狐青麛裘,以待颁赐。《玉藻》仍有羔裘、狐裘,亦是臣之所服裘,不引之者,“之属”中含之矣。若然,狐青裘者,郑《玉藻》注云“盖玄衣之裘”。天子下至士玄端之服皆服之。又云麛裘者,郑彼注引孔子素衣麛裘,谓是君臣视朔之服。彼云羔裘,注引孔子缁衣羔裘。郑注《论语》云:“君之视朝之服,亦卿大夫士祭於君之服。”若然,卿大夫助祭用冕服,士用爵弁。君朝服冕服羔裘,卿大夫士弁冕用羔裘。至於朝服亦用羔裘,即是君臣祭服朝服同服羔裘也。又云狐裘者,郑注《玉藻》引孔子黄衣狐裘,谓是十月农功毕,腊祭先祖之服。据乡来所解四种之裘,君臣同有,以其经云“以待颁赐”,唯据其臣。若据天子诸侯,除大裘之外亦入此功裘之中。案《玉藻》乃有狐白裘,据天子之朝,大夫已上所服亦入此功裘之中。郑司农云“功裘卿大夫所服”者,先郑之意,以良裘王所服,故此功裘是卿大夫所服。后郑引之在下者,经云“以待颁赐”,据臣而言,司农云功裘卿大夫所服,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
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皆设其鹄。
大射者,为祭祀射,王将有郊庙之事,以射择诸侯及群臣与邦国所贡之士可以与祭者。射者可以观德行,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而中多者,得与於祭。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内者。卿大夫亦皆有采地焉,其将祀其先祖,亦与群臣射以择之。凡大射各於其射宫。侯者,其所射也。以虎熊豹麋之皮饰其侧,又方制之以为,谓之鹄,著于侯中,所谓皮侯。王之大射:虎侯,王所自射也;熊侯,诸侯所射;豹侯,卿大夫以下所射。诸侯之大射:熊侯,诸侯所自射;豹侯,群臣所射。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凡此侯道,虎九十弓,熊七十弓,豹麋五十弓。列国之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远尊得伸可同耳。所射正谓之侯者,天子中之则能服诸侯,诸侯以下中之则得为诸侯。郑司农云:“鹄,鹄毛也。方十尺曰侯,四尺曰鹄,二尺曰正,四寸曰质。”玄谓侯中之大小,取数于侯道。《乡射记》曰:“弓二寸以为侯中。”则九十弓者,侯中广丈八尺;七十弓者,侯中广丈四尺;五十弓者,侯中广一丈。尊卑异等,此数明矣。《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然则侯中丈八尺者,鹄方六尺;侯中丈四尺者,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侯中一丈者,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谓之鹄者,取名於鴑鹄。鴑鹄小鸟而难中,是以中之为隽。亦取鹄之言较,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用虎熊豹麋之皮,示服猛讨迷惑者。射者大礼,故取义众也。士不大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故书“诸侯则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当为豹。”○
鹄,古毒反。为祭,于伪反。以与,音预,下“得与”同。行,下孟反。比,毗志反,下同。而中,丁仲反,下“天子中之”、“以下中之”、“而难中”、“以中”皆同。所射,食亦反,下“自射”、“所射”、“共射”皆同。,诸允反,本亦作准。著,直略反,又张略反。参,素感反。干五,五旦反,刘音雁,本又作犴。远,于万反。正,音征,下同。鴑,音干,刘音雁,一音岸。
[疏]“王大”至“其鹄”
○
释曰:言“王大射”者,王将祭祀,选助祭之人,故於西郊小学之中,王与诸侯及群臣等行大射之法,故云王大射也。“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者,虎侯者,谓以虎皮饰其侧。九十步之侯,王自射之也。熊侯者,以熊皮饰其侧。七十步之侯,诸侯射之也。豹侯者,谓以豹皮饰其侧。五十步之侯,孤卿大夫已下射之也。云“设其鹄”者,其鹄还以虎熊豹皮为之。方制之,三分其侯,鹄居其一,故云设其鹄也。云“诸侯则共熊侯”者,谓畿内诸侯、三公、王子、母弟熊侯,亦如王之熊侯,诸侯自射之。“豹侯”者,亦如王之豹侯,群臣共射之也。“卿大夫”者,谓王朝卿大夫。“则共麋侯”者,亦五十步,以麋皮饰其侧,君臣共射之。云“皆设其鹄”者,熊侯已下亦以熊豹麋之皮为鹄,三分其侯,鹄居一焉,故云设其鹄也。
○
注“大射”至“为豹”
○
释曰:知大射为祭祀射者,见《礼记·射义》云“天子大射谓之射侯”既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故知大射是将祭而射也。云“王将有郊庙之事”者,郊谓祭五天帝於四郊。不言圆王祭昊天,亦有可知。庙谓祭先王先公皆是也。云“以射择诸侯”至“得与於祭”,皆《礼记·射义》文。案:彼云“天子以射择诸侯、卿大夫、士”,即云“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於天子,试之射宫,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而中多者,得与於祭。而中少者,不得与於祭”。是其大射择诸侯、群臣、贡士得与祭之事也。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内者”,若六命赐官及建其长,立其两可得及卿,此经卿与大夫同麋侯,明诸侯之内唯有三公王子弟也。言封畿内者,此谓王子弟无官,直得采地而已。言封畿内者,对鲁、卫、晋、郑之等封在外为诸侯者也。云“卿大夫亦皆有采地焉”者,案《载师》“大都任畺地”,是此诸侯也。又云“小都任县地,家邑任稍地”,是其卿大夫亦皆有采地焉。云“其将祀其先祖,亦与其群臣射以择之”者,诸侯亦与畿外诸侯同五庙,卿大夫亦三庙。此经不云孤,孤六命,亦与卿同,是其祀先祖之事也。云“凡大射各於其射宫”者,谓从王已下至大夫,大射各自於其西郊之学射宫之中。知然者,案《仪礼·大射》云“公入骜,自外而来入”,明王已下皆於郊学也。云“侯者,其所射也”者,以其虽有正鹄之别,侯是总名,故云侯者所射也。云“以虎熊豹麋之故饰其侧”者,侯中上下俱有布一幅夹之,所饰者唯有两傍之侧,故云饰其侧也。云“又方制之以为,谓之鹄,著于侯中”者,梓人为侯,广与崇方,故云方制之。质者正也,所射之处,故名为质。三分其侯,鹄者於侯中。云“所谓皮侯”者,所谓梓人张皮侯而栖鹄。云“王之大射虎,侯王所自射也”者,远近三等人有尊卑,分为三节,尊者射远,卑者射近,故知王射虎侯。诸侯卑於天子,其自射射熊侯,明助王祭亦射熊侯。卿大夫卑於诸侯,以其自家射射麋侯五十步,明助王亦射豹侯五十步,故知射豹侯。卿大夫更言已下者,兼有士,亦射豹侯。诸侯之大射,熊侯诸侯所自射,豹侯群臣所射。以其唯有二侯,故分为二等。云“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者,以其唯有一侯故也。云“凡此侯道,虎九十弓”至“五十弓”,并约《乡射记》。案《乡射记》云“乡侯侯道五十弓”。案《大射》大侯、糁侯、犴侯直言九十、七十、五十,不云弓,故注《乡射记》云:“大侯九十弓,糁侯七十弓,犴侯五十弓。”并约乡侯有弓字,则《大射》所云九十者九十弓,七十者七十弓,五十者五十弓可知也。天子三侯,与彼畿外诸侯同,但用皮别耳,故此注虎侯九十弓,熊侯七十弓,豹麋五十弓。云“列国之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者,《大射》所云者是也。郑注《大射》云:“大侯者,犴侯也。糁侯者,糁杂也。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犴侯者,犴鹄犴饰也。”云“远尊得伸可同耳”者,对此经畿内诸侯之近尊,不得同於天子三侯。云“所射正谓之侯者,天子中之”已下,皆《礼记·射义》文。郑司农云“鹄,鹄毛也”者,先郑意以鹄字与“鸿鹄”字同,故为鹄毛解之。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鹄”。毛非可栖之物,故后郑不从。云“方十尺曰侯”者,此先郑之意,见乡侯“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侯中一丈”,故云十尺。此先郑唯解五十步侯,於义则可。若九十、七十、五十,其侯总方一丈,则不可,故后郑不从。云“四尺曰鹄”者,案《梓人》“三分其侯,鹄居一焉”,则无此方四尺曰鹄,故后郑亦不从。云“二尺曰正”者,案《梓人》“张皮侯而栖鹄”,大射之侯也。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射之侯也。若然,宾射射正,大射射鹄。此既大射,正鹄杂言,故后郑亦不从也。云“四寸曰质”者,言质,即《诗》云“发彼有的”。及鹄皆是一物,其鹄不止四寸而已,故后郑亦不从。“玄谓侯中之大小取数於侯道”者,其侯道则去侯远近之道,故引《乡射记》。《乡射记》曰“弓二寸以为侯中”者,二寸据把中侧骨中身也。弓别取二寸以为侯身也。则九十弓者,侯中广丈八尺者,据虎侯也。又云七十弓者,侯中广丈四尺者,据熊侯也。五十弓者,侯中广一丈也者,据豹侯麋侯也。云“尊卑异等,此数明矣”者,破司农总方十尺曰侯之言。“云《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者,崇,高也。上下为崇,横度为广,如乡者侯中丈八、丈四、一丈皆方,故云广与崇方也。云“参分其广,鹄居一焉”者,谓三分丈八、丈四、一丈之侯,各取一分而为鹄,故云三分其广,鹄居一焉。又云“然则侯中丈八尺”者,鹄方六尺。自此已下,皆重释鹄居一焉。之义以其侯中丈八,三六十八,故鹄居六尺。侯中丈四尺者,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其侯中丈四尺,取丈二尺,三四十二,得四尺;有二尺在,又取尺八寸,三六十八,又得六寸;有二寸在,寸各为三分,二寸并为六分;取二分名为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也,故云“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侯中一丈者,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一丈取九尺,三三而九,得三尺。一尺在,又取九寸,得三寸,仍有一寸,分为三分,得一分,名为少半寸,故云“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云“谓之鹄者”,此郑释鹄还是虎豹等皮名为鹄意,故云谓之鹄者。取名於鴑鹄,鴑鹄者,案《淮南子》“鴑鹄知来”。俗云“鴑鹄是小名捷黠者也,故云“鴑鹄小鸟而难中”。云“亦取鹄之言较,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者,案《礼记·射义》云:“循声而发,不失正鹄。”若然,正鹄相对之物,若鹄为鸟,正亦为鸟,若鹄为直,正则为正直之正。故《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是正鹄之名,各有二义。又云“用虎熊豹麋之皮,示伏猛讨迷惑”者,虎熊豹是猛兽,将以为侯,侯则诸侯也,是示能伏得猛厉诸侯。麋者,迷也,将以为侯,示能讨击迷惑诸侯。云“射者大礼,故取义众也”者,以其祭者是大事,射者观德,故为大礼,故於三侯之上,取义众多。云“士不大射,士无臣,祭无所择”者,案《孝经》云:“天子诸侯大夫皆言争臣,士则言争友,是无臣也。”大射者所以择臣,士则无臣可择,故经不言士之大射。士自无大射之礼,得与天子大射者,以其得助祭故也。是以郑注云“豹侯,卿大夫已下所射”,已下,即士也。至於宾射,士自为宾射,故《射人》云“士犴侯二正,不得与天子宾射”,是以郑《射人》注云“此与诸侯射,士不与”是也。云“故书诸侯则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当为豹”,不从故书者,虎侯是天子大侯,不宜在诸侯熊侯之下,故不从也。
大丧,弎裘,饰皮车。
皮车,遣车之革路。故书弎为淫。郑司农云:“淫裘,陈裘也。”玄谓弎,兴也,若《诗》之兴,谓象似而作之。凡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
弎,许金反,又火饮反。遣,弃战反。兴,虚譯反,下同。
[疏]“大丧”至“皮车”
○
释曰:大丧谓王丧。弎犹兴也。兴象生时裘而为之,谓明器中之裘,即上良裘、功裘等。云“饰皮车”者,亦谓明器之车,以皮饰之。
○
注“皮车”至“小耳”
○
释曰:皮车,遣车之革路者,案《冬官·考工记》饰车欲侈,栈车欲弇。除栈车之外皆用革鞔,即此皮车,非专革路。郑特云皮车革路者,此司裘所饰,唯革路而已。云“故书弎为淫,郑司农云,淫裘陈裘也”者,此《周礼》一部之内,称弎者众多,故书皆为淫,先郑皆为陈,后郑皆破从兴,兴谓兴象生时之物而作之。必知为陈非、为兴是者,《车仆》云“大丧,弎革车”,《圉人》云“弎马亦如之”,即是所弎车马。又《礼记·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竿笙备而不和,皆是兴象所作”。明器非陈设之理,故不从先郑。“玄谓弎兴也,若《诗》之兴,谓象似而作之”者,象似生时而作,但粗恶而小耳。云“凡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者,案《礼记·檀弓》孔子云:“谓为俑者不仁。”郑以俑为偶也,故郑云:“神之偶衣,谓作送死之衣,与生时衣服相似。”又云“物沽而小”者,沽,粗也。谓其物沽略而又小,即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是也。
凡邦之皮事,掌之。岁终则会,唯王之裘与其皮事不会。
掌皮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
皮革逾岁乾久乃可用。献之,献其良者於王,以入司裘,给王用。
[疏]“掌皮”至“献之”
○
释曰:云“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者,许氏《说文》“兽皮治去其毛曰革”,秋敛皮者,鸟兽毛毨之时,其皮善,故秋敛之。革乃须治,用功深,故冬敛之。乾久成善乃可献,故春献之也。
○
注“皮革”至“王用”
○
释曰:知良者入司裘者,以其司裘掌为王大裘以下,故知良者入司裘也。
遂以式法颁皮革于百工。
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
[疏]“遂以”至“百工”
○
释曰:上文献良者入司裘,其馀入百工。因上事,故云“遂”也。“百工”者,即冬官六十官主作器物,若裘氏、韦氏、函人之类用皮者也。
○
注“式法”至“故事”
○
释曰:云“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者,作,若裘氏作裘、函人作甲胄,谓皮革皆有用物多少之数,有旧法者也。
共其毳毛为毡,以待邦事。
当用毡则共之。毳毛,毛细缛者。○
毳,尺税反。缛,音辱。
[疏]“共其”至“邦事”
○
释曰:郑云“当用毡则共之”,谓若掌次张毡案,是当其用毡,则掌皮共毳毛与冬官,使作毡与掌次也。
岁终,则会其财赍。
财,敛财本数及馀见者。赍,所给予人以物曰赍。今时诏书或曰赍计吏。郑司农云:“赍或为资。”○
见,贤遍反。
[疏]“岁终”至“财赍”
○
释曰:岁终,周之十二月,则会计其皮之本数之财,及出与人物之赍,计知多少也。
○
注“财敛”至“为资”
○
释曰:“财,敛财本数”者,经云财与赍二者,并据皮革而言也。言敛财本数者,谓四方所有皮革之入掌皮之数,是本数也。云“及馀见”者,谓出给不尽,见在库者也。云“予人以物曰赍”者,赍有两义,上《外府》注“行道曰赍”,此皮革无行道所用之义,故赍为出给与人物解之也。云“今时诏书或曰赍计吏”者,汉时考使谓之计吏,有诏赐与之则曰赍。引之,证赍是与人物也。“郑司农云赍或为资”,先郑意,一部书赍或为资也。
内宰掌书版图之法,以治王内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
版谓宫中阍寺之属及其子弟录籍也。图,王及后、世子之宫中吏官府之形象也。政令谓施阍寺者。稍食,吏禄禀也。人民,吏子弟。分之使众者就寡,均宿卫。
[疏]注“版谓”至“宿卫”
○
释曰:内宰既职当内事,与大宰主外事相似,故知版之所书者,谓宫中阍寺之属并宫中官之子弟,皆属内宰,书之於版焉。既主内事,故知所图者,不出王及后、世子之宫中吏官府之形象也。又知“政令谓施阍寺”者,以其阍人主中门之禁,寺人掌王之内人之戒令,内宰为之长,故知政令者施之於阍人、寺人也。不言内小臣及内竖者,盖亦施之也。云“稍食,吏禄禀也”者,吏即阍寺弟子宿卫后宫者,宫正所均,谓宿卫王宫者,以米禀为禄之月俸。均之者,当知见在空阙也。云“人民吏子弟”者,以其所均稍食是吏之子弟,明所分宿卫还是吏之子弟也。
以阴礼教六宫,
郑司农云:“阴礼,妇人之礼。六宫后五前一,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玄谓六宫,谓后也。妇人称寝曰宫。宫,隐蔽之言。后象王,立六宫而居之,亦正寝一,燕寝五。教者,不敢斥言之,谓之六宫,若今称皇后为中宫矣。《昏礼》:“母戒女曰:夙夜毋违宫事。”
[疏]“以阴礼教六宫”
○
释曰:先郑意以阴礼妇人之礼,教六宫之人,自后已下至女御。后郑意以妇人之礼教后一人,六宫即后也。
○
注“郑司”至“宫事”
○
释曰:先郑知“阴礼,妇人之礼”者,以其将用教妇人,故知阴礼是妇人之礼也。云“六宫,后五前一”者,天子谓之六寝,《宫人》所云者是也。后亦象王,立宫亦后五前一,在王六寝之后为之,南北相当耳。云“王之妃百二十人”至“八十一人”,此是《礼记·昏义》之文,彼据周法。引之者,先郑意,欲见内宰教此六宫之人也。“玄谓六宫谓后”,不从先郑者,若此文兼后至女御,应言及与凡殊之,下别自教三夫人已下。此文既在於上,明专教后一人而已。云“若今称皇后为中宫矣”者,汉旧仪有此事也。引《昏礼》者,证妇人称宫之意也。
以阴礼教九嫔,
教以妇人之礼。不言教夫人、世妇者,举中,省文。○
省,所景反。
[疏]注“教以”至“省文”
○
释曰:司农意,上文教六宫之人讫,此复教九嫔者,先郑意以九嫔掌妇学之法,使之教九御,故内宰复更别教之也。后郑意,下文别教九御,故知此教三夫人已下。不言三夫人、世妇者,举中,以见上下省文。
以妇职之法教九御,使各有属以作二事,正其服,禁其奇衺,展其功绪。
妇职,谓职纴组紃缝线之事。九御,女御也,九九而御于王,因以号焉。使之九九为属,同时御又同事也。正其服,止逾侈。奇衺,若今媚道。展犹录也。绪,业也。故书二为三,杜子春云:“当为二,二事谓丝枲之事。”○
奇,纪宜反。衺,似嗟反,本亦作邪。纴,女金反。组,音祖。纼,似伦反。線,仙战反,字亦作线。
[疏]“以妇”至“功绪”
○
释曰:内宰以妇人职业之法教九御。上文世妇已上,皆直言阴礼不言职,此言职者,以其世妇以上贵,无丝枲等职业之法故也。云“使各有属”者,女御八十一人,九人为一属,属犹聚也。九人同时御,又同为丝枲之事。
○
注“妇职”至“之事”
○
释曰:妇职谓织纴,织纴为一事,组紃又为一事,缝线又为一事,三者皆妇职也。案《诗》注云:“王后织玄紞,公侯夫人纮綖,卿之内子大带,大夫命妇成祭服,士妻朝服,庶士以下各衣其夫。”贵贱皆有职者,彼示虽贵无得游乎率先之意,非如此丝枲二事,责其功绪也。又云“九御,女御也”者,《序官》云女御,故就而释之也。云“九九而御于王,因以号焉”者,案下《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此云九御是九九而御于王,因以号焉。云“使之九九为属,同时御又同事也”者,此郑释九人为属之意也。云“正其服,止逾侈”者,女御褖衣是正,不得逾侈服展衣以上也。云“奇衺,若今媚道”者,案《汉书》汉孝文时,妇人蛊惑媚道,更相咒诅,作木偶人埋之於地。汉法又有官禁,云“敢行媚道者”。若然,媚道谓道妖衺巫蛊以自衒媚,故郑举汉法证经奇衺也。
大祭祀,后祼献,则赞,瑶爵亦如之。
谓祭宗庙,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从后祼也。《祭统》曰:“君执圭瓒祼尸,大宗执璋瓒亚祼。”此大宗亚祼,谓夫人不与而摄耳。献谓王荐腥荐孰,后亦从后献也。瑶爵,谓尸卒食,王既醩尸,后亚献之,其爵以瑶为饰。○
祼,古乱反。瑶,音遥。不与,音预。醩,士靳反,刘侯吝反,又音胤。
[疏]“大祭”至“如之”
○
释曰:大祭祀谓祭宗庙也。“后祼”者,谓室中二祼,后亚王祼尸。献谓朝践馈献,后以玉爵亚王而献尸。“则赞”者,此三事内宰皆佐后。祼时以璋瓒授后,献时以玉爵授后,故云则赞也。“瑶爵亦如之”者,谓尸卒食,王醩尸,后亚王而醩尸,则内宰以瑶爵授后,后亲酌盎齐以醩尸,云瑶爵亦如之者,亦赞之也。
○
注“谓祭”至“为饰”
○
释曰:以其天地、山川、社稷等外神,后夫人不与。又天地无祼,此云祼,故知经云“大祭祀”者,据宗庙而言也。但宗庙之祭,四时与秂祫六享,皆有此祼献瑶爵之事,故总言宗庙也。云“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从后祼也”者,案《郊特牲》云“既灌而出迎牲”。彼据君而言,则知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从祼也。案《司尊彝》注“后亚王灌讫乃出迎牲”者,以《郊特牲》云既灌而出迎牲,以既灌之中不言无后灌,是以郑云后灌后乃迎牲。此云迎牲后后乃祼,郑以迎牲是王事,欲取王事自相亚,故退后祼於迎牲后也。又引《祭统》已下者,彼虽诸侯礼,欲见后有从王亚祼之事,与诸侯同也。又云“献谓王荐腥荐孰后亦从后献也”者,案《礼记·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孰其殽谓体解而孰之。”是其荐腥荐孰也。此二者是堂上朝践馈献之节,室中二灌讫,王出迎牲时,祝延尸於户外之西,南面,后荐八豆八笾,王牵牲入,以血毛告讫,以此腥其俎荐於神前,王以玉爵酌醴齐以献尸,后亦以玉爵酌醴齐以献尸也。朝践讫,乃孰其殽,荐於神前,王以玉爵酌盎齐以献尸,后亦玉爵酌盎齐以献尸,名为馈献。云“瑶爵,谓尸卒食,王既醩尸,后亚献之”者,案《仪礼》郑注云:“诸侯尸十三饭,天子尸十五饭。”尸食后,王以玉爵酌朝践醴齐以醩尸,谓之朝献。后亦於后以瑶爵酌馈献时盎齐以醩尸,谓之再献,故云后亚献也。云“其爵以瑶为饰”者,乡来所解知后以瑶爵亚醩尸者,约《明堂位》云“爵用玉醆仍彫,加以璧散、璧角”。食后称加,彼鲁用王礼,即知王醩尸亦用玉醆,后醩尸用璧角,宾长醩尸用璧散。彼云璧,此云瑶,不同者,瑶,玉名,瑶玉为璧形,饰角口则曰璧角,角受四升,爵为总号,故郑云其爵以瑶为饰也。
正后之服位而诏其礼乐之仪。
荐彻之礼当与乐相应。位谓房中、户内及阼所立处。
[疏]“正后”至“之仪”
○
释曰:云“正后之服位”者,服谓若《内司服》袆衣已下六服。皆正之,使服当其用。位谓后助祭之位,正之使不失其所。“而诏其礼乐之仪”者,后之行礼之时,皆合于乐节,各当其威仪,皆内宰告后,使依於法度,故云诏其礼乐之仪也。
○
注“荐彻”至“立处”
○
释曰:案《九嫔职》云“赞后荐彻豆笾”,是后荐彻也。天子之礼,荐时歌《清庙》,及彻歌《雍》,是荐彻皆有乐节。但《内宰》所诏,唯诏礼耳。经兼云乐者,礼乐相应也。云“位谓房中户内及阼所立处”者,但天子诸侯祭礼亡,今云位谓房中者,案《仪礼·特牲》云:“主妇亚献尸,尸拜受,主妇北面拜送。”主妇北面拜者,避内子。及尸酢主妇,主妇適房中,南面祭酒。及主人致爵于主妇,亦於房中南面拜受爵。至於《少牢》主妇入户,西面献尸,及酢,主妇无入房之文,即此云位谓房中户内者,据《特牲》士礼而言也。云“及阼所立处”者,案《少牢》、《有司彻》云:主人位于阼阶上,献尸侑讫,“主妇乃洗爵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席北拜送爵”。云主人席北,即当阼阶,故云阼所立处,此约《有司彻》而言也。
赞九嫔之礼事。
助九嫔赞后之事。九嫔者赞后荐玉齯,荐彻豆笾。○
齯,音咨。
[疏]注“助九”至“豆笾”
○
释曰:赞,助也。郑云“助九嫔赞后之事”者,以经云“赞九嫔之礼事”,则助九嫔,经自明矣。知九嫔赞后者,即郑所引《九嫔职》赞后为后荐玉齯,荐彻豆笾等,是九嫔赞后之事,即是内宰助九嫔,九嫔赞后也。
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
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为宾客者。祼之礼,亚王而礼宾。献谓王飨燕,亚王献宾也。瑶爵,所以亚王酬宾也。《坊记》曰:“阳侯杀穆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
[疏]“凡宾”至“皆赞”
○
释曰:宾客则王同姓及二王后。以其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云“祼”者,谓行朝觐礼讫,即行三享之礼,享讫,乃礼宾於户牖之间。献谓飨燕宾客,后亦助王献宾。瑶爵谓王飨燕酬宾时,后亦助王酬宾。皆赞助于后也。
○
注“谓王”至“之礼”
○
释曰:郑知宾客是王同姓及二王之后者,见《大行人》云“上公之礼,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则是上公乃有再祼,王先一祼,次后再祼。按《孝经纬》云“二王之后称公”,则知二王之后有后祼也。又案《巾车》云“同姓金路”郑云:“王子母弟虽为侯伯,画服如上公。”则此云王之同姓,亦谓为侯伯得与上公同再祼,亦有后祼可知,若同姓为子男者,则与异姓同一祼,无后祼也。故郑云“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为宾客者”。但祼时大宗伯代后,至于拜送则后,则内宰亦赞后拜送爵。云“祼之礼,亚王而礼宾”者,案《聘礼》有以醴礼宾之言,故郑依而言之。若据《大行人》,则云祼也。云“献谓王飨燕亚王献宾也”者,后之祼者,飨燕亦与焉。案《掌客》云,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再飨再食再燕,子男一飨一食一燕。无饮酒之礼,唯有飨燕耳。飨者亨大牢以饮宾,立行礼在庙,献依命数,爵盈而不饮。燕礼其牲狗,行一献之礼,四举旅降,脱屦,升坐,其爵以醉为度。飨燕皆有献宾酬宾,后亦助王献宾酬宾之事,内宰皆赞后也。引《坊记》者,阳国之侯来朝於穆侯,穆侯飨阳侯之时,穆侯夫人亦助君献酬于宾。其时阳侯见穆侯夫人色美,遂杀穆侯而窃其夫人归国,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引之者,证古者诸侯夫人助君飨宾,明天子后亦有助王飨燕宾,故经云“后祼献之事也”。
致后之宾客之礼。
谓诸侯来朝觐及女宾之宾客。
[疏]注“谓诸”至“宾客”
○
释曰:“致后之宾客之礼”者,谓若《酒正》云“致后之宾客之礼”。其掌客致夫人之礼,彼诸侯夫人致礼于宾客法,明后亦致牢礼於宾客,郑注《掌客》“凡夫人礼,皆使下大夫致之”,则此内宰亦下大夫也。云“女宾之宾客”者,谓畿内同姓诸侯夫人有会见王后之法,故亦致礼焉。
凡丧事,佐后使治外内命妇,正其服位。
使,使其属之上士。内命妇谓九嫔、世妇、女御。郑司农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王命其夫,后命其妇。”玄谓士妻亦为命妇。
[疏]“凡丧”至“服位”
○
释曰:丧言“凡”,则王及后、世子已下皆是,以其皆有服位,故云凡以广之。凡有丧事,内宰皆佐后,使其属官治外内之命妇,正其服之精粗、位之前后也。
○
注“使使”至“命妇”
○
释曰:以外内命妇卑,故内宰不自治之,故经云“使”,明使其属之上士治之。云“内命妇,谓九嫔世妇女御”者,以其对外命妇,故知内命妇是九嫔已下可知也。不言三夫人者,三夫人从后,不在治限,故不言也。司农云“王命其夫,后命其妇”者,先郑见《礼记·玉藻》曰“君命屈狄”,是子男夫人,彼是后命之,明王朝之臣亦王命其夫,后命其妇可知。“玄谓士妻亦为命妇”者,夏、殷之礼,爵命不及於士。周之礼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夫尊于朝,妻荣于室,明士妻亦为命妇可知。若然,《丧服》命夫命妇,皆据大夫不含士者,彼据降服不降服为说,故唯据大夫为命夫,其妻为命妇,不及士也。
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祭之以阴礼。
布朝者,君所以建国也。建国者必面朝后市,王立朝而后立市,阴阳相承之义。次,司次也。叙,介次也。陈犹处也。度,丈尺也。量,豆区之属。郑司农云:“佐后立市者,始立市,后立之也。祭之以阴礼者,市中之社,先后所立社也。”故书淳为敦,杜子春读敦为纯,纯谓幅广也,制谓匹长。玄谓纯制,《天子巡守礼》所云“制币丈八尺,纯四”与?阴礼,妇人之祭礼。○
淳,刘诸允反,注皆同,徐音纯。朝,直遥反,下同。介,音界,或作分,非。纯,诸允反,下同。,音纸。与,音馀。
[疏]“凡建”至“阴礼”
○
释曰:王者建国,非定一所,随世而迁,谓若自契至汤八迁,大王迁岐,文王迁丰,武王迁镐,成王营洛,皆是建国。故云“凡”以该之也。凡建国,内宰佐后立市。“设其次”,谓司市所居。“置其叙”,谓胥师贾师等所居。“正其肆”,谓诸行列肆之等。“陈其货贿”,货贿为有诸物皆陈列之也。“出其度量”,谓内宰佐后,出度之丈尺、量之斗斛及出淳之幅广狭,并制之丈八尺。又於市中祭之以阴礼,谓妇人之祭礼也。
○
注“市朝”至“祭礼”
○
释曰:云“市朝者,君所以建国也”者,谓建国必须有市朝,故郑即覆释云“建国者必面朝后市”。面朝后市,乃《冬官·匠人》文。云“王立朝”者,即三朝皆王立之也。“而后立市”者,即此文是也。云“阴阳相成之义”者,朝是阳,王立之;市是阴,后立之。独阳不生,独阴不成,故云阴阳相成之义也。云“次,思次也”者,《地官·司市》云“思次介次”。彼注破思为司字解之。云“叙,介次也”者,亦《司市》文。介,副也。谓若胥师、贾师等所居也。案《司市》注:“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叙肆,行列也。”与此注不同者,郑望文解之。彼经无肆文,故以叙为行列,并思次、介次共为一所解之。此文自有肆文,故分思次、介次别释也。云“陈犹处也”者,谓处置其货贿也。云“度,丈尺也”者,《律历》有分、寸、尺、丈、引五度,今只言丈尺,略言之也。云“量,豆区之属”者,此案《左氏》昭公传,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又案《律历》五量,“籥、合、升、斗、斛”。此独言豆区者,“之属”中含之。又云“祭之以阴礼者,市中之社,先后所立社也”者,市乃先后所立,故以阴礼为市中之社,亦先后所立社也。云“故书淳为敦,杜子春读敦为纯,纯谓幅广也,制谓匹长。玄谓纯制,《天子巡守礼》所云制丈八尺,纯四与”,此二者并增成子春义。赵商问云:“《天子巡守礼》,制丈八尺,纯四何?”答云:“《巡守礼》:制丈八尺,咫八寸,四咫三尺二寸。又大广,四当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广也。古三、四积画,是以三误为四也。”
中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以为祭服。
蚕于北郊,妇人以纯阴为尊。郊必有公桑蚕室焉。○
中,音仲。
[疏]“中春”至“祭服”
○
释曰:云“中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者,内宰以仲春二月诏告也,告后帅领外命妇、诸臣之妻、内命妇、三夫人已下,始蚕於北郊。云“以为祭服”者,《礼记·祭义》亦云“蚕事既毕,遂朱绿之,玄黄之,以为祭服”。此亦当染之以为祭服也。
○
注“蚕于”至“室焉”
○
释曰:云“蚕於北郊,妇人以纯阴为尊”者,案《礼记·祭统》云“天子亲耕於南郊”,郑以诸侯为少阳,是天子以纯阳为尊,则后蚕于北郊纯阴为尊也。云“郊必有公桑蚕室焉”者,案《月令》,三月,后妃亲东乡躬桑,此云二月,与彼不同者,案《马质》云“禁原蚕者”。彼注“天文辰为马”,引《蚕书》曰“蚕为龙精,月值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故此亦仲春始蚕。蚕者亦谓浴种。至三月临生蚕之时,又浴种,乃生之,故设文异也。
岁终,则会内人之稍食,稽其功事。
内人,主谓九御。
[疏]“岁终”至“功事”
○
释曰:“岁终”,亦谓周之季冬,内宰则会计内人女御之稍食。稍食,则月俸是也。云“稽其功事”者,稽,计也。又当计女御丝枲二者之功事,以知多少。
○
注“内人主谓九御”
○
释曰:知内人主是女御者,案《典妇功》“授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嫔妇既是九嫔世妇,明内人是九御也。
佐后而受献功者,比其小大与其粗良而赏罚之。
献功者,九御之属。郑司农云:“焌而献功。”玄谓《典妇功》曰:“及秋献功。”
[疏]“佐后”至“罚之”
○
释曰:“佐后而受献功者”,谓内宰佐助后,而受女御等献丝枲之功布帛等。云“比其小大与其粗良”者,布帛之等,缕小者则细良,缕大者则粗恶。今言粗不云恶,言良不云细者,互见为义也。云“而赏罚之”者,良则赏之,粗则罚之。以示惩劝也。
○
注“献功”至“秋献功”
○
释曰:郑知献功是九御之属者,上文云“以妇职之法教九御”,明所受献功还是九御之属可知。司农云“焌而献功”,谓冬献功。玄引《典妇功职》秋献功,不从先郑者,以其内宰佐后受,明是妇官所造,还是典妇功、女御等秋献功也。
会内宫之财用。
计夫人以下所用财。
[疏]“会内宫之财用”
○
释曰:以其云内宫,是总六宫之内,所有财用皆会计之,故郑云计夫人以下所用财也。
正岁均其稍食,施其功事,宪禁令于王之北宫而纠其守。
均犹调度也,施犹赋也。北宫,后之六宫。谓之北宫者,系于王言之,明用王之禁令令之。守,宿卫者。○
调,徒吊反。度,待洛反,或如字。
[疏]“正岁”至“其守”
○
释曰:“正岁”,谓建寅之月,岁始,故总均宫中所受稍食月俸之人。因岁始,又施其女功丝枲之事。“宪禁令于王之北宫”者,亦以岁始。宪谓表县禁令于王之北宫。北宫则后宫。“而纠其守”者,谓宿卫之子弟,纠其惰慢者也。
○
注“均犹”至“卫者”
○
释曰:郑以均为调度者,受月请者,尊卑各有常度。今均之者,谓调之使依常度。云“谓之北宫者,系於王言之,明用王之禁令令之”者,欲见王有六寝,后有六宫,各自不同。必系王而言者,妇人有三从之义,后虽自有六宫,必资王之禁令,故系王而言也。云“守,宿卫”者,谓若宫伯所掌士庶子者也。
上春,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
六宫之人,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宫者。古者使后宫藏种,以其有传类蕃孳之祥。必生而献之,示能育之,使不伤败,且以佐王耕事共秂郊也。郑司农云:“先种后孰谓之穜,后种先孰谓之稑,王当以耕种于藉田。”玄谓《诗》云“黍稷穜稑”是也。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宫者,每宫九嫔一人,世妇三人,女御九人;其馀九嫔三人,世妇九人,女御二十七人,从后唯其所燕息焉。从后者五日而沐浴,其次又上十五日而遍云。夫人如三公,从容论妇礼。○
穜,直龙反,本或作重,音同,案如字书禾旁作重,是种稑之字,作童,是穜殖之字。今俗则反之。稑,音六,本又作穋,同。之种,章勇反,注“藏种”同。传,直宣反,下同。番,音烦。孳,音兹,又作滋。又上,时掌反。而遍云,音遍,绝句。从容,如字。
[疏]“上春”至“于王”
○
释曰:“上春”者,亦谓正岁。以其春事将兴,故云上春也。内宰以上春建寅之月,又诏告王后帅领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者,一则助王耕事,二则示於宫内,无伤败之义也。
○
注“六宫”至“妇礼”
○
释曰:云“古者使后宫藏种,以其有传类蕃孳之祥”者,王妃百二十人,使之多为种类藏种者,亦是种类蕃孳之祥,故使藏种也。云“必生而献之,示能育之,使不伤败”者,生此种乃献之,非直道此种不伤败,示於宫内怀孕者,亦不伤也。云“且以佐王耕事”者,王亲耕,后亲蚕,皆为祭事。今后虽不耕,藏种献之者,亦是佐王耕事。云“共秂郊也”者,秂谓祭庙,郊谓祀天,举尊言之,其实山川社稷等皆用之也。郑司农云“先种后孰谓之穜,后种先孰谓之稑”者,今世见有此先种后孰、后种先孰,目验可知也。“玄谓《诗》云黍稷穜稑是也”,此增成先郑义,亦以其先郑直云先种后种,不见穣名,后郑意黍稷皆有穜稑。云“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宫”者,此已下亦是增成郑义。所分居者,唯据九嫔以下,三夫人不分居。而云三夫人以下,则馀三夫人,亦得为三夫人以下也。云“每宫”者,后六宫,故云每。此言与下为目也。“九嫔一人”者,九嫔九人,六宫各一人,则三人在也。“世妇三人”者,世妇二十七人,六宫每宫三人,则九人在也。“女御九人”者,女御八十一人,六宫宫各九人,馀二十七人在也。“其馀”,谓不分者,故云其馀九嫔三人、世妇九人、女御二十七人也。云“从后唯其所燕息焉”者,后不专居一宫,须往即停,故云唯其燕息焉。云“从后者五日而沐浴”者,凡侍尊者须洁净,故须沐发浴身体也。“其次又上十五日而遍云”者,乡所分居六官,九嫔以下皆三分之,一分从后,两分居宫。假令月一日一分从后,至月五日,从后者五日满,则右边三宫之中旧居宫者,来替此从后者。从后者又来入右边三宫。从后者至十日又满,则左边三宫者来替此从后者,从后者来居左边三宫。又至十五日,则三番总遍,故云十五日而遍。“云”者,无正文,郑以意配之,故言云以疑之。云“夫人如三公,从容论妇礼”者,王后六宫,夫人有三,分居不遍,因即尊之。三公坐与王论道,三夫人尊卑与三公同。三公侍王,三夫人亦侍后,故取并焉者,以证三夫人不分居宫之义也。
内小臣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
命谓使令所为。或言王后,或言后,通耳。○
令,力呈反。
[疏]“内小”至“服位”
○
释曰:《叙官》云:“奄上士四人。”案《夏官·大仆》云:“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则大仆掌王命及服位;此《小臣》亦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则小臣侍后与大仆侍王同也。
○
注“命谓”至“通耳”
○
释曰:云“命谓使令所为”者,以其后无外事,明云命者,是使令所为。云“或言王后,或言后,通耳”者,以此经及上经皆云王后,下文则皆云后,郑恐人以为别有义意,故云通耳,无义例也。
后出入,则前驱。
道之。
[疏]“后出”至“前驱”
○
释曰:此小臣是奄人,与后导道,是其常也。
若有祭祀、宾客、丧纪,则摈,诏后之礼事,相九嫔之礼事,正内人之礼事,彻后之俎。
摈,为后传辞,有所求为。诏、相、正者,异尊卑也。俎,谓后受尸之爵,饮于房中之俎。○
道,音导。相,息亮反,注同。为后,于伪反。
[疏]“若有”至“之俎”
○
释曰:云“若有祭祀宾客丧纪则摈”者,此三者事至无常,故云“若”。若,不定之辞也。则摈者,此三者后皆有事,九嫔以下从后往也。三事皆与后为摈赞也。云“诏后之礼事,相九嫔之礼事,正内人之礼事”者,诏、相、正皆是上摈,但据尊卑不同,故以诏相别之。云“彻后之俎”者,谓后於东房中受尸酢之俎,内小臣彻之。
○
注“摈为”至“之俎”
○
释曰:言“摈为后传辞,有所求为”者,后为上三事须物,则小臣摈赞而传辞,与诸司求物,供所为也。云“诏、相、正者,异尊卑也”者,后尊云诏,诏告而已;九嫔稍卑则言相,相,佐助之言也;女御卑,直正之而已。云“俎谓后受尸之爵,饮於房中之俎”者,天子诸侯祭礼亡,案《特牲》,荐俎,乃受尸之酢,次主妇醩尸,尸酢主妇於东房中,受尸之酢亦有荐俎。后之俎,小臣所彻,亦约与士礼主妇之俎同也。
后有好事于四方,则使往;有好令於卿大夫,则亦如之。
后於其族亲所善者,使往问遗之。○
好,呼报反,下同。遗,唯季反。
[疏]注“后於”至“遗之”
○
释曰:“后於其族亲”者,后有族亲在四方,谓畿外诸侯於王有亲,谓若鲁、卫、晋、郑之等也。於卿大夫,亦谓同姓族在朝廷者也。王后意行所善,遣小臣往以物问遗之。四方诸侯言事,卿大夫言令者,后虽无正令施与卿大夫,时有言教至焉,故云“令”也。后於畿外全无言教所及,故以“事”言之也。
掌王之阴事阴令。
阴事,群妃御见之事。若今掖庭令昼漏不尽八刻,白录所记,推当御见者。阴令,王所求为於北宫。○
见,贤遍反,下同。掖,刘音亦。
[疏]注“阴事”至“北宫”
○
释曰:云“阴事,群妃御见之事”者,谓若《九嫔职》后郑所云者是也。又云“阴令,王所求为於北宫”者,王於北宫求为,谓若缝人、女御为王裁缝衣裳,及丝枲织纴之等皆,是王之所求索,王之所造为者也。言北宫者,对王六寝在南,以后六宫在北,故云北宫也。
阍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
中门,於外内为中,若今宫阙门。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玄谓雉门,三门也。《春秋传》曰:“雉门灾,及两观。”○
观,古乱反。
[疏]“阍人”至“之禁”
○
释曰:言“阍人”者,墨者使守门。阍人守王宫中门耳。“中门”者,王有五门,雉门为中门。掌守雉门之禁,讥其出入之者也。
○
注“中门”至“两观”
○
释曰:“中门於外内为中”者,雉门外有皋、库,内有应、路,故云於外内为中也。“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库门在雉门内,为中门。“路门一曰毕门”者,取《尚书·顾命》云“二人爵弁,立於毕门之内”。言路门者,路,大也。人君所居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可能你会感兴趣
晋·张华
唐·蔺道人
汉·晁错
宋·求那跋摩
元·牛道淳
清·赵濂
清·爱虚老人
清·彭际清
(宋)尹洙
明·杨升庵
(清)赵翼
明·朱元璋
清·管玉衡
唐·郑处诲
汉·阴长生
唐·郑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