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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四-周礼注疏
卷十四
●卷十四
《周礼注疏》
卷十四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
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力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委积之属。○
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
释曰:均人所均地政已下,总均畿内乡遂及公邑。云“均地政”者,谓均地守、地职二者之税,使皆十一而出税,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
○
注“政读”至“之属”
○
释曰:郑破政为征者,以经政是政教之政,非征税之征,故破之也。郑又知地征是地守、地职之税者,以其出税无过地守、地职二者,故知之也。云“地守,衡虞之属”者,亦谓畿内川衡、林衡、山虞、泽虞,皆遣其地之民守护之。及其入山林川泽取之者,使出税以当邦赋。云“地职农圃之属”者,此即《大宰》九职云“一曰三农”、“二曰园圃”之属,以九职任之,因使出税也。云“力征”已下并“车辇”,并是力之征税。若然,《土均》云“掌平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注云:“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与此乡遂及公邑别。彼又云“地贡”,郑云“谓诸侯之九贡”,与此九职之贡又不同也。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丰年,人食四鬴之岁也。人食三鬴为中岁。人食二鬴为无岁,岁无赢储也。公,事也。旬,均也。读如“原隰”之。《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
上,时掌反。鬴,房甫反。,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聂氏常纯反。
[疏]“凡均”至“日焉”
○
释曰:此所均力政者,即上人民之力征,不通牛马车辇,故《礼记·王制》云“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是此亦据人而言也。云“以岁上下”者,上即丰年,下即俭年也。“丰年则公旬用三日”者,公,事也。旬,均也。谓为事均用三日也。
○
注“丰年”至“旬者”
○
释曰:郑知“丰年人食四鬴”已下者,案《廪人》云“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而知之。彼又云“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穣”,此时则无力征矣。若然,此食二鬴而言无年。无年者,郑云“无赢储”,仍未移民就贱。此无年与彼不能人二鬴之岁不同,彼不能人二鬴,自然无赢储也。云“公,事也”者,此天子之法,非诸侯之礼,不得为公君解之,故从公事而释也。云“旬,均也”者,《王制》既云“用民岁不过三日”,明不得为旬十日解之,故破从均。恐不平,故云均也。云“读如原隰之”者,彼《诗》是均田之意,故读从之。云“《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彼《易》坤为地,地德均平,是以均为义。今书,今《易》书有作旬字者。旬与均,旬与均俱有均平之意,故引为证也。
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
无力政,恤其劳也。无财赋,恤其乏困也。财赋,九赋也。
[疏]“凶札”至“财赋”
○
释曰:凶谓年穣不孰,札谓天下疫病,作无此力征及财赋二事。此即《廪人》云“不能人二鬴”之岁。
○
注“无力”至“赋也”
○
释曰:云“财赋,九赋也”者,此即《大宰》九赋,谓口率出泉。知赋中惟是九赋者,以下文有地守、地职,故此惟有九赋也。若然,上均地政不言均九赋,亦均之可知。
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
不收山泽及地税,亦不平计地税也。非凶札之岁当收税,乃均之耳。
三年大比,则大均。
有年无年,大平计之。若久不脩,则数或阙。
[疏]注“有年”至“或阙”
○
释曰:经既云大均,明知有年及无年,皆须大平均计之也。云“久不脩则数或阙”者,三年一阙,是其久。久不脩谓不大平计,则其中间不知其数。不知其数,则是数阙也。
师氏,掌以媺诏王。
告王以善道也。《文王世子》曰:“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
媺,音美。
[疏]“师氏”至“诏王”
○
释曰:媺,美也。师氏掌以前世美善之道,以诏告於王,庶王行其美道也。
○
注“告王”至“者也”
○
释曰:引《文王世子》者,彼是师氏教世子礼,引为诏王者,但诏王以道无文,彼教世子与教王同,故取以为证也。谕,晓也。诸,於也。彼谓教世子以君臣、父子、长幼之事,而晓之以德,今诏王亦晓之以德也。
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
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至德,中和之德,覆焘持载含容者也。孔子曰:“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敏德,仁义顺时者也。《说命》曰:“敬孙务时敏,厥脩乃来。”孝德,尊祖爱亲,守其所以生者也。孔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广於孝,而行莫尊焉。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师氏教之,而世子亦齿焉,学君臣、父子、长幼之道。○
行,下孟反,下及注同。知,音智。称,尺证反。焘,徒报反。说,音悦。孙,音逊。夫,音扶。
[疏]“以三”至“师长”
○
释曰:以此三德教国子,王大子已下至元士之適子也。云“一曰至德,以为道本”者,至德谓至极之德,以为行道之本也。“二曰敏德,以为行本”者,谓敏达之德,以为行行之本也。“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者,善父母为孝,以孝德之孝以事父母,则知逆恶不行也。此上三德皆在心而行不见,故郑云“在心为德”也。云“一曰孝行,以亲父母”者,行善事父母之行,则能亲父母。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尽爱敬之事也。云“二曰友行,以尊贤良”者,此行施於外人,故尊事贤人良人有德行之士也。云“三曰顺行,以事师长”者,此亦施於外人,行逊顺之行,事受业之师及朋友之长也。
○
注“德行”至“之道”
○
释曰:云“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者,案《礼记》云“耻有其德而无其行”,则德在内,行在外也。又见经至德敏德,道行为本,道行是施之於外之名。又孝德行知逆恶,亦是在外之事,则知三德皆在内,与外行为本。又三行云亲父母之等,故云施之为行也。云“至德,中和之德”者,案《礼记·中庸》云“致中和,天地位焉”,故知至德是中庸之德也。云“覆焘持载含容者也”者,此“至德”即《中庸》所云“至诚”,一也。彼说“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徵,徵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高明所以覆物”。是至德若天地覆焘持载含容者也。云“孔子曰: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者,此是《论语·雍也》之文。引之者,证此至德与中庸之德为一之意。云“敏德,仁义顺时者也”者,人君施政,春夏行赏为仁,秋冬行罚为义,是仁义顺时敏疾为德者也。又引《说命》曰“敬逊务时敏,厥脩乃来”者,《尚书·说命》之篇,傅说告高宗以学问之事。孙,顺也。敏,疾也。厥,其也。为君之法,当恭敬顺道,务在顺时疾而行之,则其德之脩,乃从学而来。引之者,证仁义顺时之义也。云“孝德,尊祖爱亲,守其所以生者也”者,孝德不如上二德,直能善父母为孝,施德於亲而已,故云守其所以生者也。又引孔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至“之事”,是《礼记·中庸》文,言二人通达行孝者也。云“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案《中庸》上文云“无忧者,其惟文王乎!父作之,子述之”,则善继人之志。据周公以武王时未大平,不得制礼作乐。周公摄政六年,大平,乃制作礼乐,为善继文王之志则《尚书》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是也。善述人之事者,据武王能述父以伐纣之事,则《尚书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是也。云“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广於孝而行莫尊焉”者,欲见至德、敏德,五帝已上所行,直明在心为德而已,不见其行。孝德是三王已下所行,德行兼见之矣。故三德以孝德为下,故云德有广於孝。则至德、敏德,是二德广於孝德也。而行莫尊焉者,三行之中,孝行施於父母为上,顺行、友行施於外人为下,故云而行莫尊焉。莫,无也,无尊於事父母也。云“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者,此经直言国子。案《礼记·王制》云:“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下文云:“王大子、王子、群书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造焉。”故知国子之中有卿大夫之子也。郑不言王大子及元士之適子者,略言之,其实皆有也。《王制》惟言大子、適子,不言弟,郑知兼有弟者,《大司乐》及此下文皆云“教国子弟”,连弟而言,故郑兼言弟也。云“师氏教之,而世子亦齿焉,学君臣、父子、长幼之道”者,此约《文王世子》文也。案彼云:“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惟世子而已,其齿於学之谓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父在,则礼然。’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君在,则礼然。’然而众著於君臣之义矣。”其三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长长也。’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是世子与国人学生齿焉之事。案此经有至德、敏德、孝德,《老子》亦有三等之德。案《老子·道经》云“道可道,非常道”。河上公云:“谓经术政教之道,非自然长生之道。常道当以无为养神,无事安民,含光藏曜,灭迹匿端,不可称以道。”又案《德经》云“上德不德,凡以有德”。河上公注云:“上德,大古无名号之君,德有无上,故言上德。不德,言不以德教民,因循自然,其德不见,故言不德,是以有德者也。”又云“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注云:“下德谓号谥之君,德不及上德,故言不失德。以其德见,其功称,是以谓之无德。”又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注云:“道衰德化,德衰而仁爱见,仁衰而忿争明,义衰而聘行玉帛。”又案《握河纪》,尧曰“皇道帝德,非朕所专”。又《中候义》明云“洞五九,礼阏邮”。注云:“阏,止。邮,过。言五帝后洞三王之世,其治各九百岁,当以礼止过也”。案此诸文言之,此至德覆焘持载含容之德同於天地,与《老子》“常道”及“上德不德”为一物,皆是燧皇已上无名号之君所行,故河上公云“上德,无名号之君所行也”。此敏德则《老子》云“可道”之道“非常道”、“下德不失德”之德,亦一也。故河上公云“政教经术,有名号之君所行”。以其三皇五帝为政,皆须仁义顺时,故郑云敏德,仁义顺时也。若然,《老子》云“失道而有德,失德而有仁”者,是三皇行可道之道。五帝行下德不失德之德,即尧云“皇道帝德”亦谓此道德,於此经同为敏德也,其三王同行孝德耳。其《老子》又云:“失德而有仁,失仁而有义,失义而有礼。”礼专据三王之时,故云洞五九,礼阏邮。若然,仁义在礼前德后,则五帝与三王俱有仁义,故《礼记》云:“尧、舜率天下以仁而民从之。”又云:“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是以仁义关在五帝三王之间者也。若然,《礼记》云:“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谓不行今之法,全行古之道,故非之也。
居虎门之左,司王朝。
虎门,路寝门也。王日视朝於路寝门外,画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犹察也,察王之视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则当前以诏王。○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
[疏]“居虎”至“王朝”
○
释曰:言师氏之官既知三德三行,故居路门之左画虎之处,司察王朝,若有善事可行者,则前告王,有所改为也。
○
注“虎门”至“诏王”
○
释曰:郑知虎门是路寝门者,其路寝庭朝及库门外之朝,非常朝之处,司士所掌路门外是常朝,日所朝之所。经云“司王朝”,明据此朝,故郑以路寝门外解之。此即上文“以美诏王”之义也。
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
教之者,使识旧事也。中,中礼者也。失,失礼者也。故书“中”为“得”,杜子春云:“当为得,记君得失,若《春秋》是也。”○
中,郑丁仲反,注“中”、“中礼者”同,杜音得。
[疏]“掌国”至“子弟”
○
释曰:以其师氏知德行,识其善恶得失,故掌国家中礼、失礼之事,以教国之子弟。国之子弟即王大子已下,言弟,即王庶子。以其诸侯已下皆以適子入国学,庶子不入,故知也。
○
注“教之”至“是也”
○
释曰:云“教之使识旧事也”者,即中失之事是也。云“中,中礼也”,又引子春之义,从古书中为得,得谓得礼者,中与得俱合於义,故两从之。言“若《春秋》”者,《玉藻》云:“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是记君得失之事,故云若《春秋》也。此《春秋》即鲁史是也,谓记君之事也。
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
贵游子弟,王公之子弟。游,无官司者。杜子春云:“游当为犹,言虽贵犹学。”
[疏]“凡国”至“学焉”
○
释曰:言“凡国之贵游子弟”,即上国之子弟。言游者,以其未仕而在学,游暇习业。
○
注“贵游”至“犹学”
○
释曰:云“王公之子弟”者,此即《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公即三公群后。卿大夫元士之子略言之也。云“游,无官司者”,官司则事繁,不得为游,故郑以无官司解之。郑既以游为无官司,又引子春“游当为犹,言虽贵犹学”者,亦义得两通,故引之在下也。
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
举犹行也。故书“举”为“与”,杜子春云:“当为与,谓王与会同丧纪之事。”○
从,才用反。与,音预,下同。
[疏]“凡祭”至“则从”
○
释曰:祭祀则郊庙及山川社稷总是也。宾客谓诸侯及卿大夫来朝聘,或在朝,或在庙。会同亦或在畿内,或在畿外。军旅谓出畿外征伐。王举者,举,行也。此数事,王行之时师氏则从,以王所在,皆须诏王以美道故也。
○
注“举犹”至“之事”
○
释曰:既训举为行,又引子春从故书为与者,亦义得两通,故亦引之在下也。
听治亦如之。
谓王举於野外以听朝。○
治,直吏反,下同。
[疏]“听治亦如之”
○
释曰:即上数事,王所在皆有朝以听治之,故从王。亦如上虎门之左同,故云“亦如之”。
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
兵服,旃布、弓隶不同也。门外,中门之外。跸,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故书“隶”或作“肆”,郑司农云:“读为隶。”○
跸,音毕。
[疏]“使其”至“且跸”
○
释曰:云“使其属”者,属即《序官》师氏中大夫之下有属官上士二人,并有府史胥徒之等。使此人帅四夷之隶,若《秋官》蛮隶之等,各使四夷隶以其本国之兵器及其服,以守王之门外以卫王,并使跸止行人,故云且跸也。
○
注“兵服”至“为隶”
○
释曰:云“兵服,旃布及弓剑”者,东方、南方,其服布,其兵剑;西方、北方,其服旃,其兵弓矢。云“门外,中门之外”者,案阍人掌中门之禁,则中门内也,人不得入,明在中门之外。
朝在野外,则守内列。
内列,蕃营之在内者也。其属亦帅四夷之隶守之,如守王宫。
[疏]“朝在”至“内列”
○
释曰:云“朝在野外”,即上文“听治”是也。
○
注“内列”至“王宫”
○
释曰:云“内列,蕃营之在内”者,言蕃营之在内,谓若《司戈盾》云“及舍,设蕃盾”者也。案:《司隶职》云“守野舍之厉禁”,上文云“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则二处皆帅四夷隶守之,故云“其属亦帅四夷之隶守之,如守王宫”也。
保氏,掌谏王恶。
谏者,以礼义正之。《文王世子》曰:“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
[疏]“保氏掌谏王恶”
○
释曰:“掌谏王恶”者,师氏掌三德、三行,以美道诏王;保氏以师氏之德行审喻王,王有恶则谏之,故云掌谏王恶。
○
注“谏者”至“者也”
○
释曰:云“谏者以礼义正之”者,君臣主义,故知谏者以礼义谏正王也。引《文王世子》者,彼亦是教世子法,以教世子法保护王身同,故引之。以其保者是保安之义,故使王谨慎其身而归於道。
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
养国子以道者,以师氏之德行审谕之,而后教之以艺仪也。五礼,吉、凶、宾、军、嘉也。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瀋》、《大武》也。郑司农云:“五射,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也。五驭,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也。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祭祀之容,穆穆皇皇。宾客之容,严恪矜庄。朝廷之容,济济跄跄。丧纪之容,涕涕翔翔。军旅之容,阚阚仰仰。车马之容,颠颠堂堂。”玄谓祭祀之容,齐齐皇皇。宾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济济翔翔。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詻詻。车马之容,匪匪翼翼。○
驭,音御。德行,下孟反,下文及注同。剡,羊甚反。注,之树反,下同。襄,音让,本作让,诸音非。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重,直龙反。夕桀,音的,沈祥易反,此二字非郑注。严,如字,又音俨。济,子礼反。跄,七良反。阚,呼槛反。仰,本又作卬,五刚反。济皇,上子礼反,又音齐;下于况反,又音往。累颠,上律悲反;下音田,又如字。暨,其器反。詻,五格反。匪,芳非反。
[疏]“而养”至“教之”
○
释曰:此道即上《师氏》三德、三行,故郑云“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乃教之六艺”已下。此乃保氏所专教也。
○
注“养国”至“翼翼”
○
释曰:案《文王世子》云:“大传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观大傅之德行而审喻之。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不云保氏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者,郑以义约之。少傅既以大傅之德审喻之,明保氏亦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可知,故郑言之耳。云“五礼,吉凶宾军嘉”,《大宗伯》文。“六乐《云门》”已下,《大司乐》文。先郑云“五射白矢”已下,无正文,或先郑别有所见,或以义而言之。云白矢者,矢在侯而贯侯过,见其镞白。云参连者,前放一矢,后三矢连续而去也。云剡注者,谓羽头高镞低而去,剡剡然。云襄尺者,臣与君射,不与君并立,襄君一尺而退。云井仪者,四矢贯侯,如井之容仪也。云五驭者,驭车有五种。云鸣和鸾者,和在式,鸾在衡。案《韩诗》云:“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先郑依此而言。云逐水曲者,无正文,先郑以意而言,谓御车随逐水势之屈曲而不坠水也。云过君表者,谓若《毛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间容握,驱而入,辵则不得入。”《穣梁》亦云“艾兰以为防,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流旁握,御辵者不得入”。是其过君表即褐缠旃是也。云舞交衢者,衢,道也,谓御车在交道,车旋应於舞节。云逐禽左者,谓御驱逆之车,逆驱禽兽使左,当人君以射之,人君自左射。故《毛传》云:“故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膗,为上杀。”又《礼记》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是也。云六书象形之等,皆依许氏《说文》。云象形者,日月之类是也,象日月形体而为之。云会意者,武信之类是也,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会合人意,故云会意也。云转注者,考老之类是也,建类一首,文意相受,左右相注,故名转注。云处事者,上下之类是也,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各有其处,事得其宜,故名处事也。云假借者,令长之类是也,一字两用,故名假借也。六曰云谐声者,即形声,一也,江河之类是也,皆以水为形,以工可为声。但书有六体,形声实多,若江河之类是左形右声,鸠鸽之类是右形左声,草藻之类是上形下声,婆娑之类是上声下形疲鄩国之类是外形内声,阙阓衡衔之类是外声内形,此声形之等有六也。依郑义,案《孝经纬·援神契》,三皇无文,则五帝已下始有文字,故说者多以苍颉为黄帝史,而造文字起在黄帝,於后滋益而多者也。云九数者,方田已下,皆依《九章算术》而言。云“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者,此汉法增之。马氏注以为今有重差、夕桀,夕桀亦是算术之名,与郑异。案今《九章》以句股替旁要,则旁要,句股之类也。云“祭祀之容穆穆皇皇”至“堂堂”者,皆是先郑以意所释,不依经典,故后郑不从。后郑云“祭祀之容齐齐皇皇,宾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济济翔翔”,已上皆《礼记·少仪》文;“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詻詻”,《礼记·玉藻》之文;“车马之容匪匪翼翼”,亦《少仪》文。故郑《少仪》注还引此六仪以证彼也。
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守王闱。
闱,宫中之巷门。○
闱,音韦。
[疏]“凡祭”至“王闱”
○
释曰:言“亦如之”已上,与师氏同从王之事。其属守王闱者,亦谓在国,其师氏守中门外,此保氏守王闱门。
司谏,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於国事者。
朋友,相切磋以善道也。强犹劝也。《学记》曰:“强而弗抑则易。”巡问,行问民间也。可任於国事,任吏职。○
强,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
[疏]“司谏”至“事者”
○
释曰:“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者,此万民时所习,即《大司徒》所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此德行也。彼又云:“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即此道艺也。云“辨其能而可任於国事”者,案《乡大夫职》云“兴贤者能者”,贤谓德行,能谓道艺。彼则贤能俱兴,此直云办其能可任於国事,不言贤者,既办其能,则贤者自然亦办而举之可知也。
○
注“朋友”至“吏职”
○
释曰:案郑注《论语》“同门曰朋,同志曰友”,则彼其共在学者,切磋以道义。此劝万民为友朋,则若《孟子》所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者同,故郑云切磋以善道也。云“任吏职”者,案《乡大夫》,所举者谓乡民之有德行道艺。云“办其能为吏职”者,亦谓以人治之。若然,任吏职者谓使为比长、闾胥、族师之类是也。
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
因巡问劝强万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以告王所当罪不。○
行,下孟反,注同。
[疏]注“因巡”至“罪不”
○
释曰:“司谏考乡里之治”者,由上文巡问即察官民善不也。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者,以巡问观察万民,则知吏之治不,故郑兼吏民总言之。
司救,掌万民之衺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
衺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於罪者。过失,亦由衺恶酗蒶好讼,若抽拔兵器,误以行伤害人丽於罪者。诛,诛责也。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
救,如字,刘音拘。衺,似嗟反,注作衺,同。酗,况付反。蒶,音咏。好讼,呼报反。
[疏]“司救”至“救之”
○
释曰:云“掌万民之衺恶过失而诛让之”者,此经与下文二经为总目也。则云衺恶谓坐嘉石之罢民,不入圜土者。过失谓不坐嘉石入圜土者也。云而诛让之者,即下二文“三让”是也。云“以礼防禁而救之”者,此衺恶及过失,皆去冠饰,其过失者又使入圜土耳。云救之者,皆使困苦而令改恶从善,是救之也。
○
注“衺恶”至“罪也”
○
释曰:衺恶云“未丽於罪”者,谓未附於圜土之罪也。云“酗蒶”者,孔注《尚书》曰:“以酒为凶曰酗。”此据字酒旁为凶,是因酒为凶者也。若然,蒶者,荣下作酉,小人饮酒,一醉日富,亦因酒为荣。俱是酒之省水之字也。云“丽於罪”者,谓附圜土罪者也。云“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者,郑云古者重刑者,据周时为古。云责解经“诛”,怒之解经“罚”也。云未即罪者,各有所对,此圜土对五刑之刑人,则是未即罪也。以其未入五刑之罪,且役之耳。郑必知过失亦由衺恶者,《司寇职》云“以嘉石平罢民”,又云“圜土收教罢民”,二者同名罢民,以其为恶大者皆因小以致大,故知过失之重亦因衺恶之轻也。
凡民之有衺恶者,三让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
罚谓挞击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衺恶之状,著之背也。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坐役之数,存於司寇。○
去,起吕反。著,直略反,一音丁略反。
[疏]“凡民”至“司空”
○
释曰:此一经论衺恶嘉石之罢民也。云“三让而罚?恶者,凡欲治罚人者,皆先以言语责让之,乃行治罚。云“三罚而士加明刑”,三罚既讫,乃送司寇,使朝士於外朝坐嘉石耻之也。云“役诸司空”者,坐讫,乃送司空,使役之也。
○
注“罚谓”至“司寇”
○
释曰:云“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者,案《司圜》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彼据过失入圜土者。但冠尊,不居肉袒之体,岂嘉石之罢民而著冠乎?明其去冠饰也。知书其罪状者,以其称明刑,既不亏体,明知书其罪状著於背为明刑也。云“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门左”,并《朝士职》文。故彼云“左嘉石,平罢民也”。云“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者,以其司空主事故也。云“坐役之数存於司寇”者,《司寇》云:“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是其坐役之数也。
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
圜土,狱城也。过失近罪,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於狱,亦如明刑以耻之。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未忍刑之。○
近,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
释曰:此经论圜土之刑人。云“三让而罚”者,亦如上三度责让乃治罚之,三罚讫,乃归与司寇,使纳之圜土也。
○
注“圜土”至“刑之”
○
释曰:云“过失近罪”者,谓对衺恶未近罪,此圜土之刑人,近五刑之罪,故入圜土也。云“昼日任之以事”者,亦使司空使之。云“收之”者,以其罪重,使人收敛之,不使漫游。云“夜藏於狱”者,此与嘉石者异。云“亦加明刑”者,亦如嘉石以书其罪状著於背以耻之。云“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者,彼坐嘉石者,罪轻未著,须坐嘉石,使众人知之。此等罪重已著,不须坐嘉石也。云“未忍刑之”者,比五刑之罪又轻,故未忍刑之也。
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
天患,谓灾害也。节,旌节也。施惠,周恤之。
[疏]注“天患”至“恤之”
○
释曰:“天患,谓灾害也”者,谓天与人物为灾害,谓水旱之灾及疫病之害也。知节是旌节者,道路用旌节,此炯洳国及郊野是道路之事,故知旌节也。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难,相与为仇雠。谐犹调也。
[疏]“调人”至“和之”
○
释曰:此一经与下经为总目。言“万民之难”即下经“凡和难”已下是也。
○
注“难相与为仇雠”
○
释曰:言“仇雠”者,案《左氏桓公传》云“怨耦曰仇”,则仇是怨也;雠谓报也,即下文“父之雠”已下,皆是怨当报之,故云仇雠也。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过,无本意也。成,平也。郑司农云:“以民成之,谓立证佐成其罪也。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春秋传》曰‘惠伯成之’之属。”
[疏]“凡过”至“成之”
○
释曰:此谓非故心,是过误攻杀或伤於人者。成平也。既非故心,故共乡里之民共和解之。
○
注“过无”至“之属”
○
释曰:先郑虽为两说,后郑以后说为是,故下注云“上说立证佐成其罪,似非”也。此过失即《司剌》云“再宥曰过失”是也。引《春秋》者,《左氏》文七年传云:“鲁穆伯娶於莒,曰戴己,其娣声己。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又云:“且为仲迎,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仲请攻之,公将许之,叔仲惠伯谏曰:‘臣闻兵作於内为乱,於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雠,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注云:“平二子,使仲舍之,公孙敖反之,复为兄弟如初。”是其事也。
鸟兽亦如之。
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
畜,许又反。
[疏]“鸟兽亦如之”
○
释曰:亦谓过误杀伤人之鸟兽,若鹰隼牛马之属,亦以民平和之。案:今杀伤人牛马之等,偿其价直耳。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眡父,师长之雠眡兄弟,主友之雠眡从父兄弟。
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传》曰:“晋荀偃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
辟,音避,下同。从,才用反。眡,音视。盥,音管。
[疏]“凡和”至“兄弟”
○
释曰:云“父之雠辟诸海外”已下,皆是杀人之贼,王法所当讨,即合杀之。但未杀之间,虽以会赦,犹当使离乡辟雠也。是以父之雠辟之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别国即得。云“君之雠眡父者,谓同国人杀君,眡犹比,比父亦辟之海外。云“师长之雠眡兄弟”者,师长谓见受业师,与兄弟同。云“主友之雠眡从父兄弟”者,注云:“主,大夫君也。”此经略言,其不言者,皆以服约之:伯叔父母、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众子,一与兄弟同;其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其孙承后,皆斩衰,皆与父同。其不承后者,祖与伯叔同,曾祖、高祖齐衰三月,皆与从父兄弟同,以其同绳屦故也。自外不见者,据服为断也。其兄弟及从父兄弟、师长、主友皆为无子,复无亲於己者,故据己亲疏为远近;若有子及亲於己,则自从亲为断。
○
注“和之”至“事主”
○
释曰:云“和之使辟於此”者,此谓海外、千里外之等。云“九夷”之等,据《职方》、《明堂位》而言。案汉时徐州剌史荀文若问玄:“《周礼》父之雠辟之海外,今青州人雠在辽东,可以王法纵不讨乎?”当问之时,玄已年老,昏耄,意忘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然则《周礼》在四海之外,释之如是,亦是远矣。近则青州、辽东作难,未达周公圣意所趣。若文若之难海水为四海,故今辨之。然雠近东夷之人,当辟之西戎,馀皆放此。引《春秋》者,襄十八年《左氏》,晋荀偃伐齐,十九年,反。荀偃瘅疽,生疡於头。济河,及著雍,病,目出。士匄请见,不纳。请后,曰:“郑甥可。”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是也。赵商问:“《调人职》称父之雠诸海外,君亦然。注‘使辟於此,不得就而雠之。’商以《春秋》之义,子不复雠非子,臣不讨贼非臣。楚胜之徒,犹言‘郑人在此,雠不远矣’,不可以见雠而不讨,於是伐之。臣感君恩,孝子思其亲,不得不报,和之而已。子夏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寝苦枕干,不仕,不与共天下,遇诸巿朝不反兵。’天下尚不反兵,海内何为和之。岂宜不达二礼所趣?小子曰惑,少蒙解说。”郑答曰:“雠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不乎?子之所云,偏於此义。”案:楚胜,平王之孙、子木之子。平王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纳之,子木奔郑,子木为郑人杀之。案哀十六年云:“子木,其子胜在吴,子西召之,使处境为白公。请伐郑,子西曰:‘楚未节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请,许之。未起师,晋人伐郑,楚救之,与盟。胜怒曰:‘郑人在此,雠不远矣。’”又云:“秋七月,杀子西、子期于朝。”是其事也。若然,郑云“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不乎”者,欲明孝子虽会赦,恒有复雠之心,故逆之海外,使绝忠臣孝子心,使无往之缘。其孔子云“寝苦枕干,不仕”者,可通之会赦之后恒然,其君亦然,恐来入中国则杀之也。复雠之法,依《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世,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则无义,施之於彼则无罪。所复者惟谓杀者之身,乃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郑从之也。
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瑞节,玉节之玉圭也。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玉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
[疏]“弗辟”至“执之”
○
释曰:此经使辟者,其人恋乡不肯辟,是违王命之大,则在上与调人瑞节,执而付秋官,与之罪也。
○
注“瑞节”至“其罪”
○
释曰:郑知瑞节是玉圭者,案《典瑞》云“玉圭以和难”,故知是玉圭也。郑又知司调人执瑞节,不使死家执之者,此王法知之,明使调人之官执之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
反,复也。复杀之者,此欲除害弱敌也。邦国交雠之,明不和,诸侯得者即诛之。郑司农云:“有反杀者,谓重杀也。”○
重,直用反。
[疏]“凡杀”至“雠之”
○
释曰:云“有反杀者”,反,复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巳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也。云“邦国交雠之”者,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雠之,故云邦国交雠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疏]注“义宜”至“而已”
○
释曰:《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彼义,则此有义者也,故云“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三者尝辱焉,子弟及弟子则得杀之,是得其宜也。云“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者,直言父兄不言子弟,略之也。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斗怒,辨讼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书之,记其姓名,辨本也。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后复相报,移徙之。此其类也。”玄谓上言“立证佐成其罪”,似非。○
复,扶又反,下“不复听”同。
[疏]“凡有”至“诛之”
○
释曰:言“斗怒”,则是言语忿争,未至殴击,故成之。若相殴击,则当罪之也,故郑云斗怒谓辩讼也。
○
注“玄谓”至“似非”
○
释曰:云“上言立证”者,即经云“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司农於彼注两解之,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以和解成,则上文云“立证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
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丧服传》曰:“夫妻判合。”郑司农云:“主万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
释曰:云“得耦为合”者,始虽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主於万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引《丧服传》者,证判为合义。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郑司农云:“成名谓子生三月,父名之。”○
上,时掌反。
[疏]“凡男”至“民焉”
○
释曰:此经论媒氏之官。合男女,必先知男女年几,故万民之男女,自三月父名之以后,皆书年月日及名,以送与媒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也。
○
注“成名”至“名之”
○
释曰:“子生三月父名之”,《礼记·内则》文。案《内则》,三月之末,父执子右手,孩而名之。又云:“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注引“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是也。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奇数”焉。○
奇,於岂反,本或作倚,音同。
[疏]注“二三”至“数焉”
○
释曰: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者,比二十女,三十男,法天地相承覆之数也。云“《易》曰:参天两地而奇数焉”者,案:《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是就奇数之中,天三度生,地二度生,象天二覆地二,故云天地相承覆之数也。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书之者,以别未成昏礼者。郑司农云:“入子者,谓嫁女者也。”玄谓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
别,彼列反,下同。
[疏]“凡娶”至“书之”
○
释曰:云“凡”者,以其此经总说天子已下娶妻及媵之事,故云凡以广之。
○
注“书之”至“之者”
○
释曰:媒氏以男女既有未成昏之藉,书其已成昏者,以别未昏,以待后昏也。先郑云“入子者谓嫁女”,后郑不从者,经“判妻”已是嫁女,后更言“入子”,明非嫁女也,故后郑云“玄谓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也。案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归于宋。夏,晋人来媵。是媵也。侄娣而书者,谓待年於父母者也。隐二年冬,伯姬归于纪。七年春三月,叔姬归于纪。何休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郑君或与何休与?如是言娶判妻,侄娣后去者则存焉,故入子谓媵与侄娣后去者也。案《昏礼》云“虽无娣,媵先”,则媵与侄娣一也。此郑云媵侄娣,不止是一者,既言媵,又云侄娣,故知别。且媵与侄娣相对,则侄娣无媵称。故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公羊》云:“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是其义也。媒氏掌万民之判,得有媵与侄娣者,庶人或无妾,亦容有者。且媒氏所掌,虽以万民为主,亦容有尊者娶法,故郑云容媵侄娣不聘也。知不聘者,见《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故也。王肃曰:“《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待礼而行之,所奔者不禁,娶何三十之限。前贤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家语》鲁哀公问於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闻礼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適人之道。於此以往,则自昏矣。’然则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中春之月者,所谓言其极法耳。”昭曰:“《礼记·本命》曰:‘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中节。大古男五十而有室,女三十而嫁。’《尚书·大传》曰:‘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织纴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於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穣梁传》曰:‘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尹更始云:‘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笄,二十而嫁。’《曲礼》‘三十曰壮,有室。’卢氏云:‘三十盛壮,可以娶女。’《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经有‘夫妇之长殇’,旧说三十而娶,而有夫妇长殇者,何关盛衰。一说关畏厌溺而伤之。卢氏以为衰世之礼也。张融从郑及诸家说。又《春秋外传》,越王勾践蕃育人民,以速报吴,故男二十而娶,女子十七而嫁,如是,足明正礼男不二十娶,女不十七嫁可知也。”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疏]“中春”至“男女”
○
释曰:王肃论云:“吾幼为郑学之时,为谬言寻其义,乃知古人可以於冬。自马氏以来,乃因《周官》而有二月。《诗》‘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毛传曰:‘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三星,参也,十月而见东方,时可以嫁娶。”又云:“时尚暇务须合昏因,万物闭藏於冬,而用生育之时,娶妻入室,长养之母,亦不失也。孙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诗》曰:‘将子无怒,秋以为期。’《韩诗传》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为此验也。而玄云‘归,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时’。来归之言,非请期之名也。或曰亲迎用昏,而曰‘旭日始旦’,何用哉?《诗》以鸣雁之时纳采,以感时而亲迎,而《周官》中春令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於是时奔者不禁,则昏姻之期非此日也。《孔子家语》曰:‘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业起,昏礼杀於此。’又曰:‘冬合男女,秋班时位也。’”《诗》曰:“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绸缪束刍,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仓庚于飞,熠燿其羽。”《诗·殷颂》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禼,天子亲往。”玄鸟生乳之月,以为嫁娶之候,天子重之而祀焉。凡此皆与仲春嫁娶为候者也。《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嫁女娶妻之时。”秋以为期,此淫奔之时。《夏小正》曰:“二月,绥多士女,交昏於仲春。”《易·泰卦》:“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郑说六五爻,辰在卯,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生育者嫁娶之贵,仲春之月,嫁娶男女之礼,福禄大吉。《易》之《咸卦》,柔上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皆说男下女。《召南·草虫》之诗,夫人待礼,随从在涂,见采鳖者以诗自兴。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旧说云:士如归妻,我尚及冰未定纳。其篇义云:嫁娶以春,阳气始生万物,嫁娶亦为生类,故《管子篇·时令》云“春以合男女”。融谨案:《春秋》鲁送夫人、嫁女,四时通用,无讥文。然则孔子制素王之法,以遗后世,男女以及时盛年为得,不限以日月。《家语》限以冬,不附於《春秋》之正经,如是则非孔子之言嫁娶也。以仲春,著在《诗》、《易》、《夏小正》之文,且仲春为有期之言;秋、冬、春三时嫁娶,何自违也。《家语》冬合男女穷天数之语。《诗》、《易》、《礼》传所载,《咸》、《泰》、《归妹》之卦,《国风·行露》、《绸缪》“有女怀春”、“仓庚于飞,熠燿其羽”、“春日迟迟”、“乐与公子同归”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叹,此春娶之证也。礼,诸侯越国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请期,乃足容往反也。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设秋迎之期。《标有梅》之诗,殷纣暴乱,娶失其盛时之年,习乱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时。陈、晋弃《周礼》,为国乱悲伤,故刺昏姻不及仲春。玄说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证,故孔晁曰:“‘有女怀春’,毛云:春不暇,待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谓蚕事始起,感事而悲。‘蔽芾其樗’,喻愚恶夫。‘熠燿其羽’,喻嫁娶之盛饰。‘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参见东方,举正昏以剌时。”此虽用毛义,未若郑云“用仲春为正礼”为密也。是以《诗》云“匏有苦叶,济有深涉”,笺云:“匏叶苦而渡处深,谓八月时。时阴阳交会,始可以为昏礼,纳采问名。”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笺云:“归妻,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为昏。”然则以二月为得其实,惟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於是时也,奔者不禁。
重天时,权许之也。
[疏]注“重天”至“之也”
○
释曰:云“於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言“奔者不禁”者,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无故,谓无丧祸之变也。有丧祸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杂记》曰:“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
冠,古唤反。
[疏]注“无故”至“娶妻”
○
释曰:言“令”者,即上“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男女有丧祸之故,得不用中春令。无故不用令,则罪罚之也。注引《杂记》者,证丧祸之故於月数满,虽非中春,可以嫁娶也。云“己虽小功”者,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故云己虽小功也。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司犹察也。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
[疏]“司男”至“会之”
○
释曰:上文已云令会男女谓无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无夫家,是尝已有匹配,故郑云“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也。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凡於娶礼,必用其类。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穣圭,诸侯加以大璋。《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端二丈。○
纯,则其反,依字从糸才。
[疏]注“纯实”至“二丈”
○
释曰:凡嫁子娶妻含尊卑,但云缁帛,文主庶人耳。注“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者,缁以丝为,才为声,故误为纯字。但古之缁有二种:其缁布之缁,系旁甾,后不误,故礼有缁布冠、缁布衣,存古字;若以丝帛之缁,则系旁才,此字诸处不同。丝理明者即破为色,此纯帛及《祭统》“蚕事以为纯服”,故《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如此之类,皆丝理自明,即为色解之。《昏礼》云:“女次纯衣”,郑云:“纯衣,丝衣。”以《昏礼》直云纯衣,丝理不明,故为丝衣解之也。云“五两十端”者,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故十端也。云“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者,《左传》云“天有六气”,降生五行,行各有二日。东方木为甲乙,南方火为丙丁,中央土为戊己,西方金为庚辛,北方水为壬癸,是十日。言相成者,木八为金九妻,火七为水六妻,土十为木八妻,金九为火七妻,水六为土五妻,所克者为妻,是夫妻相成之数。云“土大夫乃以玄纁束帛”者,案:士昏礼玄纁束帛,大夫昏礼而有改娶者,依士礼用玄纁,故云士大夫用玄纁。云“天子加以穣圭,诸侯加以大璋”者,《玉人》文。谓加於玄纁束帛之上以行礼。引《杂记》者,证五两,两五寻四十尺之意。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者,寻八尺,则一两四十尺。五两,四五二十,总二百尺,故郑玄云“然则每端二丈”。若馀行礼,则用制币丈八尺,取俭亦共此昏礼,每端二丈,取诚实之义,故以二丈整数为之也。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司农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
[疏]“禁迁”至“殇者”
○
释曰: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
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阴讼,争中冓之事以触法者。胜国,亡国也。亡国之社,奄其上而栈其下,使无所通。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士,司寇之属。《诗》云:“墙有茨,不可埽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
冓,古候反。栈,士板反,刘才产反,或士谏反。茨,音疾私反。
[疏]注“阴讼”至“丑也”
○
释曰:云“阴讼,争中冓之事”者,谓若《诗》之中冓以触法也。云“胜国,亡国也”者,此社有四名。若此往胜得彼国,将社来,谓之胜国,即此文是也。若据彼国丧亡,则谓之亡国之社,引《公羊传》者是也。又名丧国之社,《郊特牲》云“丧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其地则曰亳社,则《左传》云“亳社灾”是也。故云胜国亡国也。故郑引《公羊传》云胜国亡国也。云“亡国之社”者,《公羊传》文。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阳者”是也。云“栈其下”者,谓於下著柴以栈之,使不通阴故也,故云“使无所通”也。云“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者,以其胜国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中冓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听之也。若然,案《诗》召伯听男女之讼於小棠之下,不在胜国社者,彼谓周公未制礼前,此据制礼之后,故不同。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释经“附於刑者归於士”。若然,在赦宥者媒氏听之。云“士,司寇之属”者,案《司寇》有士师之等属司寇,故云之属。是以郑注《诗》亦云“士师所当审”也。诗者,邶诗,剌卫宣公之诗。引之者,证经所听者是中冓之言也。
司巿,掌巿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量,豆、区、斗、斛之属。度,丈尺也。○
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区,乌候反。
[疏]“司巿”至“禁令”
○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掌巿之治”者,下文云“听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叙分地”之等,谓教之处置货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罚禁虣”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贾”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贾民禁伪”是也。
○
注“量豆”至“尺也”
○
释曰:“豆区斗斛之属”者,豆、区,即昭三年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是也。云斗斛,即《律历志》云“籥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锺与籥升者,“之属”中兼之也。
以次叙分地而经巿,
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巿亭然。叙,肆行列也。经,界也。○
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经巿”
○
释曰:司巿之官以次叙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也。
○
注“次谓”至“界也”
○
释曰:云“次谓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巿、贾师莅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巿亭然”者,举汉法而言。云“叙,肆行列也”者,以其言叙即行肆之列,故为行列解之。案《内宰职》云“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云:“次,思次。叙,介次。”不为行列,与此注违者,彼文次与叙下更云“正其肆”,则肆为行列,故分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叙,无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巿,
陈犹列也。辨物,物异肆也。肆异则巿平。
[疏]“以陈”至“平巿”
○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巿贾平,故云平巿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巿,
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巿均。郑司农云:“靡谓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巿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巿贾不平,令禁之则巿物均平,故云“均巿”也。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
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犹盛也。郑司农云:“布谓泉也。”○
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巿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巿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贾而徵儥,
徵,召也。儥,买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儥,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儥”
○
释曰:量,以量穣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儥,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儥也。
○
注“徵召也儥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
释曰:知儥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儥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儥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
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
○
注“质剂”至“月平”
○
释曰:下《质人》云“大巿以质,小巿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巿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后郑每引之在下也。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
贾民,胥师、贾师之属。必以贾民为之者,知物之情伪与实诈。○
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
释曰:司巿之官,用贾民知物真伪者,使禁物之伪,而除去人之诈虚也。
○
注“贾民”至“实诈”
○
释曰:知贾民是胥师、贾师之属者,案下《胥师职》云:“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故知此贾民禁伪是胥师、贾师之属。谓属胥师贾师,受其役使也。云“知物之情伪与实诈”者,直依经解之。情则真也。情伪既据物而言,则言实诈据人而说也。
以刑罚禁虣而去盗,
刑罚,宪、徇、扑。○
虣,薄报反。去,起吕反。扑,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盗”
○
释曰: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以刑罚禁虣乱之人。又去其相盗窃也。
○
注“刑罚宪徇扑”
○
释曰:知刑罚是宪徇扑者,司巿所施,惟施於巿中者,故下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於刑者归於士。”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以泉府同货而敛赊。
同,共也。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
赊,伤蛇反。共,如字。为,于伪反,下“为民”同。贳,音世,贷也,刘伤夜反,一时夜反。
[疏]“以泉”至“敛赊”
○
释曰:下文有泉府职掌於巿之罚布之等藏之,今司巿之官以泉府所藏之布物与民同行其货,而民无财者赊而予之,后敛取其直,故云“同货而敛赊”也。
○
计“同共”至“予之”
○
释曰:云“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者,民卖物不售,则以泉府之物买取之,释经同货也。“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者,此谓所买得之物,民有急须而无货者,则贳予之,有时敛取其直,释经敛赊也。但赊、贳二字通用也。
大巿,日昃而巿,百族为主;朝巿,朝时而巿,商贾为主;夕巿,夕时而巿,贩夫贩妇为主。
日昃,昳中也。巿,杂聚之处。言主者,谓其多者也。百族必容来去,商贾家於巿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因其便而分为三时之巿,所以了物极众。郑司农云:“百族,百姓也。”○
昃,音侧,本又作昃。贩,方万反。便,皮面反。
[疏]“大巿”至“为主”
○
释曰:案下文“巿朝一夫,各方百步”,就百步而分为三时之巿,恐不可。若然,则一夫者,据巿亭置坎与叙,司巿及贾师、胥师听事之处,取其列行肆之处,则居地多矣。今经有三时之巿,不先言朝巿、夕巿,而先言日昃者,据向巿人多而称大巿,故先言之。此三巿皆於一院内为之,大巿於中,朝巿於东偏,夕巿於西偏,《郊特牲》所云是也。
○
注“日昃”至“姓也”
○
释曰:云“日昃,昳中也”者,昃者倾侧之义,昳者差昳之言,故以昳解昃也。是以《尚书·无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是中后称昃也。云“巿,杂聚之处。害主者,谓多者也”者,谓言百族为主,则兼有商贾贩夫贩妇。云商贾为主,则兼有百族、贩夫、贩妇。云贩夫贩妇为主,则兼有百族与商贾也。云“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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