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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二-周礼注疏
卷二十二
●卷二十二
《周礼注疏》
卷二十二
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公,君也。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夹,古浃反,刘古协反。
[疏]注“公君”至“东西”
○
释曰:训公为君者,言公则诸侯之通称,言君则上通天子。此既王之墓域,故训为君也。云“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者,谓未有死者之时,先画其地之形势,豫图出其丘垄之处。丘垄之言,即下文丘封是也。既为之图,明藏掌,后须葬者,依图置之也。云“先王造茔者”,但王宅之都,有迁徙之法,若文王居丰,武王居镐,平王居於洛邑,所都而葬,即是造茔者也。若文王在丰,葬於毕,子孙皆就而葬之,即以文王居中,文王弟当穆,则武王为昭居左,成王为穆居右,康王为昭居左,昭王为穆居右,已下皆然。至平王东迁,死葬即又是造茔者,子孙据昭穆夹处东西。若然,兄死弟及俱为君,则以兄弟为昭穆,以其弟已为臣,臣子一列,则如父子,故别昭穆也。必知义然者,案文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大庙,跻僖公,谓以惠公当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昭,闵公为穆,故云逆祀也。知不以兄弟同昭位,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逆祀者,案定公八年经云“从祀先公”,《传》曰“顺祀先公而祈焉”。若本同伦,以僖公升於闵公之上,则以后诸公昭穆不乱,何因至定八年始云顺祀乎?明本以僖闵昭穆别,故於后皆乱也。若然,兄弟相事,后事兄为君,则昭穆易可知。但置茔以昭穆夹处,与置庙同也。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并,薄泠反。
[疏]“凡诸侯居”至“其族”
○
释曰:言“凡”者,以其非一,故并卿大夫以凡之。此因上而言。以其王之子孙,皆適为天子,庶为诸侯卿大夫士。若出封畿外为诸侯卿大夫士者,因彼国葬而为造茔之主。今言诸侯卿大夫士者,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天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若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云“各以其族”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为次第。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
注“子孙”至“昭穆”
○
释曰:言“子孙”者,据造茔者所生为子,已后左右,王之所生,累世皆是孙。言以尊卑处其前后者,尊谓诸侯,卑谓卿大夫士。云“亦并昭穆”者,谓兄弟同伦,当昭自与昭并,当穆自与穆并,不谓昭穆并有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疏]注“战败”至“罚之”
○
释曰:《曲礼》云“死寇曰兵”,注云“当飨禄其后”,即下文云“凡有功者居前”是也。此是战败,故投之茔外罚之也。
凡有功者居前。
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疏]注“居王”至“中央”
○
释曰:云“居前”,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但是有功,则皆得居王墓之前,以表显之也。此则《曲礼》云“死寇曰兵”,兼馀功,若《司勋》王功、事功、国功之等皆是也。言“处昭穆之中央”者,上云“诸侯居左右已前”,即是昭居左,穆居右。今云昭穆之中央,谓正当王冢前,由其有功,故特居中显异之也。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别,彼列反。
[疏]“以爵”至“树数”
○
释曰:此文自王已下皆有,而云爵等为丘封之度,则天子亦是爵号也。虽云度与树数,天子已下无差次之文。
○
注“别尊”至“有差”
○
释曰:云“别尊卑”,尊者丘高而树多,卑者封下而树少,故云别尊卑也。郑知“王公曰丘,诸臣曰封”者,此无正文。《尔雅》云,土之高者曰丘。高丘曰阜,是自然之物,故属之王公也。聚土曰封,人所造,故属之诸臣。若然,则公中可以兼五等也。郑引《汉律》者,《周礼》丘封高下树木之数无文,以汉法况之也。若然,案《春秋纬》云:“天子坟高三刃,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郑不引之者,以《春秋纬》或说异代,多与《周礼》乖,故不引,或郑所不见也。《王制》云“庶人不封不树”,而《春秋纬》云“庶人树以杨柳”者,以庶人礼所不制,故树杨柳也。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竪,遂为之尸。
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竪之处地。为尸者,成葬为祭墓地之尸也。郑司农云:“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竪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度,待洛反,注“量度”同。
[疏]“大丧”至“之尸”
○
释曰:大丧,谓王丧。有日,谓葬日。天子七月而葬,葬用下旬。云“请度甫竪”者,谓冢人请於冢宰,量度始穿地之处也。言遂为尸者,因事曰遂。初请量度,至葬讫祭墓,故冢人遂为尸也。
○
注“甫始”至“之尸”
○
释曰:先郑以“遂为之尸”,据始穿时祭墓地,冢人为之尸。后郑据始穿时无祭事,至葬讫成墓,乃始祭墓,故冢人为尸。不从先郑者,见《小宗伯》云“卜葬兆,甫竪哭之”,又云“既葬,诏相丧祭之礼”,丧祭谓虞祔,下乃云“成葬而祭墓为位”。据彼文,则初穿地时无祭墓地之事,葬讫乃有祭墓地,即此遂为之尸,一也。故后郑不从先郑。若然,引之在下者,《小宗伯》虽无初祭墓地之事,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及竪,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窆,彼验反,又补邓反。去,起吕反。咸,本又作缄,同古咸反。
[疏]“及竪”至“窆器”
○
释曰:上经已甫竪祭墓讫,此经复云及竪以度为丘隧者,此更本初欲竪之时,先量度作丘作隧道之处广狭长短,故文重耳。
○
注“隧羡”至“以咸”
○
释曰:以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文公请隧,不许。王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则天子有隧,诸侯已下有羡道。隧与羡异者,隧道则上有负土,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若然,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故郑举羡为况也。云“下棺丰碑之属”者,按《檀弓》公肩假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郑注云:“丰,大也。天子斫大木为碑,形如石碑,前后重鹿卢。”是大碑之事。言“之属”者,仍有六繂之等,故引《丧大记》也。凡封者,封即窆,谓下棺。云“执绋去碑负引”者,谓天子千人分执六绋,诸侯五百人分执四绋。其棺当於圹上,执绋者皆负绋背碑,以鼓为节而下之。云“君封以衡,大夫以咸”者,衡,横也,谓以木横之於棺傍,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以咸者,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傍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彼诸侯及大夫法,但天子无文,故引之,以为证天子之法耳。
及葬,言鸾车象人。
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郑司农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玄谓言犹语也。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
巾,如字,刘居觐反。语,鱼据反,下同。俑,音勇。
[疏]“及葬”至“象人”
○
释曰:及,至也。谓至葬,冢人语巾车之官,将明器鸾车及象人,使行向圹。
○
注“鸾车”至“生乎”
○
释曰:云“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者,《巾车职》云:“大丧饰遣车。”遣车则明器,遣送死者之车也。云“亦设鸾旗”者,以其遣车有鸾和之铃,兼有旌旂,经直云鸾车不言鸾旗,故郑言之,以其旍旗在车所建,故知有车亦有旗。先郑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者,后郑不从。以其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也。云“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此后郑亦不从,以其临葬,不得始问其不如法度。玄谓“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者,遣车之数,依《檀弓》云:“诸侯七乘,大夫五乘。”郑云:“天子九乘。”遣车所载所苞大遣奠,大夫苞五个,诸侯七个,天子当九个,令向圹,巾车抱之而行也。云“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者,此《檀弓》文。彼郑云:“俑,偶人也。”谓以为木人,与生人相对偶,有似於人,此则不仁。又云:“非作象人不殆於用生乎哉”,是记人释孔子语。殆,近也。言用象人,不用於生人乎?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郑引此者,欲破先郑以刍灵与象人为一。若然,则古时有涂车刍灵,至周仍存涂车,唯改刍灵为象人。
及窆,执斧以莅。
临下棺也。○
莅,音利,又音类。
[疏]“及窆执斧以莅”
○
释曰:案《乡师》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故二官共临也。
遂入藏凶器。
凶器,明器。
[疏]注“凶器明器”
○
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位,谓丘封所居前后也。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
○
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
○
注“位谓”至“茔限”
○
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后”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后是也。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
祭墓为尸,或祷祈焉。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
○
释曰:后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后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是以《礼记·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
○
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
○
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
○
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
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谓”至“大小”
○
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
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
○
释曰:知古者墓地同处者,上文云族葬是同处。云“使相容”者,释经私地域也。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争墓地,相侵区域。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厉,茔限遮列处。郑司农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帅其”至“守之”
○
释曰:云“帅其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云“巡墓厉”者,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谓万民葬地,族葬地中央为室,而万民各自守之。注先郑云“官寺”,寺则室也。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
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疏]“职丧”至“其事”
○
释曰:言“诸侯”者,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若《司裘》云“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言“凡有爵者”,还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该之耳。云“序其事”者,谓若袭敛殡葬先后之事。
○
注“国之”至“葬也”
○
释曰:云“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据《仪礼》之内见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但《士丧礼》,始死时事;《既夕》,葬时事;《士虞》,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云“其馀则亡”者,但《仪礼》本事义三千条,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卒哭,与祔、小祥、大祥礼皆有,遭暴秦而亡,汉兴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传,即今《仪礼》是也,故云其馀则亡。云“事谓小敛、大敛、葬也”者,举大事而言,其间仍有袭事,亦掌之,下文别见祭,故此不兼也。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有事,谓含秞赠趓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郑司农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以王命有事,职丧主诏赞主人。”玄谓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趓,芳凤反。
[疏]注“有事”至“命往”
○
释曰:知“有事谓含秞赠趓之属”者,《春秋》云:“王使荣叔归含且趓。”又两小传皆言:“衣被曰秞,货财曰赙,车马曰趓,珠玉曰含。”明知有含秞赠趓之属。又案《士丧礼》兼有赠趓无常,惟玩好是也。不言赙者,赙施於生者,故亦不言也。先郑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后郑不从者,下文云“公有司”,岂得公分之为诸侯有司、为王有司乎?明此国有司亦不得分之也。故后郑云“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向丧家者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
郑司农云:“号谓谥号。”玄谓告以牲号、齯号之属,当以祝之。○
齯,音咨。
[疏]“凡其”至“其礼”
○
释曰:丧祭馀文皆为虞,此言“凡”者,以其丧中自相对,则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若对二十八月为吉祭,则祥秜已前皆是丧祭故言凡以该之,是以郑亦不言丧祭为虞也。云“治其礼”者,案《大宗伯》亦云“治其礼”,郑云“谓简习其事”。此治其礼义亦然也。
○
注“郑司”至“祝之”
○
释曰:先郑云“号谓谥号”,后郑不从者,《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后郑云:“告以牲号齯号之属,当以祝之。”有牲号、齯号,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魆,嘉荐,普淖”,皆是祝辞,故云当以祝之也。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
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居其官曰公。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疏]注“令令”至“督也”
○
释曰:云“令,令其当供物者给事之期也”者,此谓诸官依法,合供给丧家者,不待王命,职丧依式令之,使相供。云“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者,解称国之意,君则王也。云“居其官曰公”者,谓不须王命,自居其官之职。往供则曰公,公,谓官之常职也。
◎春官宗伯下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
郑司农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
[疏]“大司”至“弟焉”
○
释曰:云“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者,成均,五帝学名。建,立也。周人以成均学之旧法式,以立国之学内政教也。云“而合国之子弟焉”者,大司乐合聚国子弟,将此以教之。
○
注“郑司”至“之宫”
○
释曰:先郑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者,案乐师惟教国子小舞,大司乐教国子大舞,其职有异,彼乐师又无调乐音之事。而先郑云“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其成事”,义理不可,且董仲舒以成均为五帝学,故依而用之。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者,前汉董仲舒作《春秋繁露》。繁,多。露,润。为《春秋》作义,润益处多。彼云:“成均,五帝学也。”云“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郑见经“掌成均之法”,即是有遗礼可法效,乃可掌之,故知有遗礼也。云“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者,案《王制》云:“王大子、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此不言王大子、王子与元士之子及俊选者,引文不具。此云弟者,则王子是也。自公以下,皆適子乃得入也。云“《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者,案彼文上云:“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又云:“曲艺皆誓之,以待又语。三而一有焉,乃进其等。”注云:“进於众学者。”又云:“以其序,谓之郊人,远之,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彼郑注云:“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则虞庠近是也。天子饮酒於虞庠,则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郑引之者,证成均是学意。若如先郑以义解之,何得於中饮酒,故知先郑之义非也。云“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者,即虞庠之学是也。若然,案《王制》有虞氏名学为上庠、下庠,至周立小学在西郊者,曰虞庠。尧已上,当代学亦各有名,无文可知,但五帝总名成均,当代则各有别称,谓若三代天子学,总曰辟雍,当代各有异名也。
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
道,多才艺者。德,能躬行者,若舜命夔典乐教胄子是也。死则以为乐之祖,神而祭之。郑司农云:“瞽,乐人,乐人所共宗也。或曰:祭於瞽宗,祭於庙中。《明堂位》曰:‘瞽宗,殷学也。泮宫,周学也。’以此观之,祭於学宫中。”○
瞽,音古。夔,求龟反。胄子,音胃,本亦作胃。泮,音判,本亦作頶同。
[疏]注“道多”至“宫中”
○
释曰:经直言道,郑知是多才艺者,以其云道,通物之名。是已有才艺通教於学子,故知此人多才艺耳。但才艺与六艺少别,知者,见《雍也》云“求也艺”,郑云:“艺,多才艺。”又《宪问》云:“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礼乐既是六艺,明上云艺非六艺也,此教乐之官,不得以六艺解之。故郑云“道,多才艺”也。云“德,能躬行”者,案《师氏》注:“德行,外内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彼释三德、三行为外内。此云“德能躬行”,则身内有德,又能身行。《尚书传》说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则此人非直能知,亦能身行,故二者皆使教焉。“死则以为乐之祖,神而祭之”,先郑云“瞽,乐人”者,《序官》上瞽、中瞽、下瞽,皆是瞽朦掌乐事,故云瞽,乐人,乐人所共宗也。云“或曰:祭於瞽宗,祭於庙中”者,此说非,故引《明堂位》为证,是殷学也。祭乐祖必於瞽宗者,案《文王世子》云:“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以其教乐在瞽宗,故祭乐祖还在瞽宗。虽有学干戈在东序,以诵弦为正。《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书》在上庠。”郑注云:“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己同。”则学《礼》、《乐》在瞽宗,祭《礼》先师亦在瞽宗矣。若然,则《书》在上庠,《书》之先师亦祭於上庠。其《诗》则春诵夏弦在东序,则祭亦在东序也。故郑注《文王世子》云:“《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亿可以为之也。”是皆有先师当祭可知也。《祭义》云:“祀先贤於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是天子亲祭之,不见祭先圣者,文不备,祭可知。
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
中犹忠也。和,刚柔適也。祗,敬。庸,有常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
[疏]“以乐”至“孝友”
○
释曰:此必使有道有德者教之。此是乐中之六德,与教万民者少别。
○
注“中犹”至“曰友”
○
释曰:此六德,其中和二德取《大司徒》六德之下,孝友二德取《大司徒》六行之上,其祗庸二德与彼异,自是乐德所加也。云“中,犹忠也。和,刚柔適也”,注《大司徒》与此同。“祗,敬。庸,有常也”,并训而见其义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尔雅·释训》文也。
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
兴者,以善物喻善事。道,读曰导。导者,言古以剀今也。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兴道,许应反,刘,虚甑反,注同。下音导。讽,方凤反。剀,古爱反。刘古哀反。倍,音佩。
[疏]注“兴者”至“曰语”
○
释曰:此亦使有道有德教之。云“兴者,以善物喻善事”者,谓若老狼兴周公之辈,亦以恶物喻恶事,不言者,郑举一边可知。云“道,读曰导”者,取导引之义,故读从之。云“导者,言古以剀今也”者,谓若《诗》陈古以刺幽王、厉王之辈皆是。云“倍文曰讽”者,谓不开读之。云“以声节之曰诵”者,此亦皆背文,但讽是宜言之,无吟咏,诵则非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文王世子》“春诵”注诵谓歌乐,歌乐即诗也。以配乐而歌,故云歌乐,亦是以声节之。襄二十九年,季札请观周乐,而云“为之歌齐”,“为之歌郑”之等,亦是不依琴瑟而云歌,此皆是徒歌曰谣,亦得谓之歌。若依琴瑟谓之歌,即毛云曲合乐曰歌是也。云“发端曰言,答述曰语”者,《诗·公刘》云:“于时言言,于时语语。”毛云:“直言曰言,答述曰语。”许氏《说文》云:“直言曰论,答难曰语。”论者语中之别,与言不同,故郑注《杂记》云:“言,言己事。为人说为语。”
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殸召}》、《大夏》、《大瀋》、《大武》。
此周所存六代之乐。黄帝曰《云门》、《大卷》,黄帝能成名,万物以明,民共财,言其德如云之所出,民得以有族类。《大咸》,《咸池》,尧乐也。尧能殚均刑法以仪民,言其德无所不施。《大{殸召}》,舜乐也。言其德能绍尧之道也。《大夏》,禹乐也。禹治水傅土,言其德能大中国也。《大瀋》,汤乐也。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大武》,武王乐也。武王伐纣以除其害,言其德能成武功。○
大卷,大,刘皆音泰,咸如字。卷,音权,又卷勉反,又居远反,沈又居勉反。{殸召},上昭反。瀋,户故反。共,音恭。殚,时战反。傅,音孚,或音附。邪,似嗟反。
[疏]“以乐”至“大武”
○
释曰:此大司乐所教是大舞,乐师所教者是小舞。案《内则》云“十三舞《勺》,成童舞《象》”,舞《象》谓戈,皆小舞。又云“二十舞《大夏》”,即此六舞也。特云《大夏》者,郑云:“乐之文武中。”其实六舞皆乐也。《保氏》云“教之六乐”,二官共教者,彼教以书,此教以舞,故共其职也。
○
注“此周”至“武功”
○
释曰:案下文以六舞云大合乐,明此舞是六代乐,必知此六舞《云门》已下是黄帝、尧、舜、夏、殷、周者,并依《乐纬》及《元命包》。彼云:“《云门》,黄帝乐。”以下及尧舜等皆陈,故知黄帝已下也。云“黄帝曰《云门》、《大卷》,黄帝能成名万物,以明民共财”者,《祭法》文。彼云百物,不云万物,万物即百物。云“言其德如云之所出,民得以有族类”者,郑释此《云门》、《大卷》二名。云“德如云之所出”解《云门》。云“民得以有族类”解《大卷》。卷者,卷聚之义,即族类也。故《祭法》云“正名百物以明民”是也。云“《大咸》、《咸池》,尧乐也。尧能殚均刑法以仪民者,《祭法》文。彼云“义终”,此云“仪民”,引其义不引其文。云“言其德无不施”者,解《咸池》之名。咸,皆也。池,施也。言尧德无所不施者,案《祭法》注云:“赏,赏善,谓禅舜封禹稷等也。”义终,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是也。云“《大{殸召}》,舜乐也。言其德能绍尧之道也”者,《元命包》云:“舜之民,乐其绍尧之业。”《乐记》云:“韶,继也。”注云“言舜能继绍尧之德”是也。云“《大夏》禹乐也。禹治水傅土,言其德能大中国也”者,案《禹贡》云“敷土”,敷,布也,布治九州之水土,是敷土之事也。《乐记》云:“夏,大也。”注云:“禹乐名。禹能大尧舜之德。”大中国,即是大尧舜之德也。《元命包》云:“禹能德并三圣。”德并三圣,即是大尧舜之德,亦一也。云“《大瀋》,汤乐也。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者,亦《祭法》文。彼云“除其虐”,虐即邪,亦一也。或本作“邪”也。云“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者,言护者,即救护也,救护使天下得其所也。云“《大武》,武王乐也。武王伐纣,以除其害”者,亦《祭法》文。彼云“灾”,灾即害,一也。云“言其德能成武功”者,此即“克定祸乱曰武”也。案《元命包》云:“文王时,民乐其兴师征伐,故曰武。”又《诗》云:“文王受命,有此武功。”如是,则《大武》是文王乐名,而云武王乐者,但文王有此武功,不卒而崩,武王卒其伐功以诛虐纣,是武王成武功,故周公作乐,以《大武》为武王乐也。案《乐记》云:“《大章》,章之也。”注云:“尧乐名也。《周礼》阙之,或作《大卷》。”又云“《咸池》,备矣”,注云:“黄帝所作乐名也。尧增脩而用之。《周礼》曰《大咸》。”与此经注乐名不同者,本黄帝乐名曰《咸池》,以五帝殊时,不相沿乐,尧若增脩黄帝乐体者,存其本名,犹曰《咸池》,则此《大咸》也。若乐体依旧,不增脩者,则改本名,名曰《大章》。故云《大章》尧乐也。周公作乐,更作《大卷》,《大卷》则《大章》,章名虽尧乐,其体是黄帝乐,故此《大卷》一为黄帝乐也。周公以尧时存黄帝《咸池》为尧乐名,则更与黄帝乐名立名,名曰《云门》,则《云门》与《大卷》为一名,故下文分乐而序之,更不序《大卷》也。必知有改乐名之法者,按《条牒论》云:“班固作汉书,高帝四年,作《武德》之乐”,又云:“高帝庙中奏《武德》、《文始》。”注云:“舜之《韶》舞名。”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名五行舞。注云:“五行,本周舞,高帝六年,改名《文始五行》之舞。”案此知有改乐之法也。案《孝经纬》云:“伏牺之乐曰《立基》,神农之乐曰《下谋》,祝融之乐曰《属续》。”又《乐纬》云:“颛顼之乐曰《五茎》,帝喾之乐曰《六英》。”注云:“能为五行之道,立根茎。六英者,六合之英。”皇甫谧曰:“少昊之乐曰《九渊》。”则伏牺已下皆有乐。今此惟存黄帝尧舜禹汤者,案《易·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郑注云:“金天、高阳、高辛遵黄帝之道,无所改作,故不述焉。”则此所不存者,义亦然也。然郑惟据五帝之中而言,则三皇之乐不存者,以质故也。
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
六律,合阳声者也。六同,合阴声者也。此十二者以铜为管,转而相生。黄锺为首,其长九寸,各因而三分之,上生者益一分,下生者去一焉。《国语》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锺。”言以中声定律,以律立锺之均。大合乐者,谓遍作六代之乐,以冬日至作之,致天神人鬼,以夏日至作之,致地祗物鬽。动物,羽舏之属。《虞书》云:“夔曰: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鎗鎗,《箫韶》九成,凤皇来仪。”夔又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庶尹允谐。”此其於宗庙九奏效应。○
说,音悦。长,如字。上生,时掌反,后“上生”皆同。去一,起吕反。下文“去乐”及注同。度,待洛反。徧,音遍。鬽,眉冀反。舏,力果反,下“舏物”同。夏,居八反,刘古八反。球,音求。搏,音博。拊,方甫反。鼗,徒刀反。柷,昌六反。敔,本又作梧,鱼吕反。间,间厕之间。牄,本又作跄,七羊反。於予,上如字,刘音乌。丁羊汝反。应,应对之应,后皆同,不更音。
[疏]“以六”至“动物”
○
释曰:乡来说大司乐教国子以乐,自此已下,论用乐之事也。云“以六律六同”者,此举十二管以表其锺,乐器之中不用管也。云“大合乐”者,据荐腥之后,合乐之时用之也。此所合乐,即下云“若乐六变”、“若乐八变”、“若乐九变”之等,彼据祭天下神,此据正祭合乐。若然,合乐在下神后而文退下神乐在后者,以下神用一代乐,此用六代,六代事重,故进之在上。若然,下神不亚合乐而隔分乐之后者,以分乐序之,皆用一代,此三秂下神亦用一代,若不隔分乐,恐其相乱,且使一变二变之等,与分乐所用乐同,故三神在下也。云“以致鬼神示”者,是据三秂而言。云“以和邦国”已下,亦据三秂之祭,各包此数事,故郑引《虞书》以证宗庙。
○
注“六律,合阳声者也”至“奏效应”
○
释曰:云“六律,合阳声者也。六同,合阴声者也”者,案《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是以据而言焉。云“此十二者以铜为管”者,案《典同》先郑云“阳律以竹,阴律以铜”,后郑云“皆以铜为”,与此注义同也。云“转而相生”已下,据《律历志》而言,子午巳东为上生,子午巳西为下生。上生为阳,阳主息,故三分益一;下生为阴,阴主减,故三分去一。案《律历志》,黄锺为天统,律长九寸。林锺为地统,律长六寸。大簇为人统,律长八寸。又云:十二管相生皆八八,上生下生,尽於中吕。阴阳生於黄锺,始於左旋。八八为位者。假令黄锺生林锺,是历八辰,自此已下皆然,是八八为位,盖象八风也。《国语》者,案彼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锺,百官轨仪。”郑引之者,欲取以六律六同均之,以制锺之大小,须应律同也。故郑云言以中声定律,以律立锺之均也。云中声,谓上生下生,定律之长短。度律,以律计自倍半,而立锺之均,均。即是应律长短者也。云“大合乐者,谓遍作六代之乐”者,此经六乐即上六舞,故知遍作六代之乐。言遍作乐,不一时俱为,待一代讫乃更为,故云遍作也。云“以冬日作之至物鬽”,皆《神仕职》文。案彼注,致人鬼於祖庙,致物鬽於墠坛,盖用祭天地之明日。若然,此经合乐,据三秂正祭天,而引彼天地之小神及人鬼在明日祭之者,但彼明旦所祭小神用乐无文,彼神既多,合乐之时,当与此三秂正祭合乐同,故彼此文同称致。但据彼正祭祭天地大神,无宗庙之祭,祭天明日,兼祭人鬼,与此为异也。云“动物羽舏之属”者,郑不释邦国之等,直释动物者,以《尚书》不言动物,故释讫乃引《尚书》鸟兽之等证之也。《虞书》者,案古文在《舜典》,是舜祭宗庙之礼。案彼郑注:“戛,栎也。戛击鸣球已下数器。”鸣球,即玉磬也。搏拊,以韦为之,装之以糠,所以节乐。云“以咏”者,谓歌诗也。云“祖考来格”者,谓祖考之神来至也。云“虞宾在位”者,谓舜以为宾,即二王后丹朱也。云“群后德让”者,谓诸侯助祭者以德让。已上皆宗庙堂上之乐所感也。云“下管鼗鼓”已下,谓舜庙堂下之乐,故言下。云“合止柷敔”者,合乐用柷,柷状如漆筩,中有椎,摇之所以节乐。故状如伏虎,背有刻,以物栎之,所以止乐。云“笙镛以间”者,东方之乐谓之笙。笙,生也。东方,生长之方,故名乐为生也。镛者,西方之乐谓之镛。庸,功也。西方物熟有成功,亦谓之颂,颂,亦是颂其成也。以间者,堂上堂下,间代而作。云“鸟兽牄牄”者,谓飞鸟走兽,牄牄然而舞也。云“箫韶九成,凤皇来仪”者,韶,舜乐也。若乐九变,人鬼可得而礼,故致得来仪。仪,匹。谓致得雄曰凤,雌曰皇,来仪止巢而乘匹。案此下文六变致象物象物,有象在天,谓四灵之属。四灵,则凤皇是其一。此六变,彼九成者,其实六变致之,而言九者,以宗庙九变为限,灵鸟又难致之物,故於九成而言耳。云“夔又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者,此於下文别而言之,故云“又曰”。夔语舜,云磬有大小,予击大石磬,拊小石磬,则感百兽相率而舞。云“庶尹允谐”者,庶,众也。尹,正也。允,信也。言乐之所感,使众正之官,信得其谐和。云“此其於宗庙九奏之效应”者,此经总言三祀大祭。但天地大祭效验无文,所引《尚书》,惟有宗庙,故指宗庙而言也。然《尚书》云祖考,即此经致鬼也。虞宾,即此经以安宾客。群后德让,即此经邦国也。鸟兽凤皇等,即此经动物也。庶尹允谐,即此经以谐万民,以说远人也。
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分,谓各用一代之乐。
[疏]注“分谓”至“之乐”
○
释曰:此与下诸文为总目。上总云六舞,今分此六代之舞,尊者用前代,卑者用后代,使尊卑有序,故云序。若然,经所先云祭地,后云祀天者,欲见不问尊卑,事起无常,故倒文以见义也。
乃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以黄锺之锺、大吕之声为均者,黄锺,阳声之首,大吕为之合奏之,以祀天神,尊之也。天神,谓五帝及日月星辰也。王者又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尊之也。《孝经说》曰“祭天南郊,就阳位”是也。○
正,音征。
[疏]“乃奏”至“天神”
○
释曰:此黄锺言奏、大吕言歌者,云奏据出声而言,云歌据合曲而说,其实歌、奏通也。知不言歌,歌据堂上歌诗,合大吕之调,谓之歌者,《春秋左氏传》云:“晋侯歌锺二肆,取半以赐魏绛,魏绛於是有金石之乐。”彼据磬列肆而言,是不在歌诗,亦谓之歌,明不据偏歌诗也。襄四年,晋侯飨穆叔,云奏《肆夏》,歌《文王》、《大明》、《绵》,亦此类也。
○
注“以黄”至“是也”
○
释曰:云“以黄锺之锺、大吕之声”者,以经云奏,奏者,奏击以出声,故据锺而言。大吕,经云歌,歌者,发声出音,故据声而说,亦互而通也。言为均者,案下文云“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郑云:“六者,言其均皆待五声八音乃成也。”则是言均者,欲作乐,先击此二者之锺,以均诸乐。是以《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论语》亦云:“始作,翕如也。”郑云:“始作,谓金奏。”是凡乐皆先奏锺以均诸乐也。必举此二者,以其配合。是以郑云黄锺,阳声之首,大吕为之合也。言合者,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阴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注云:“声之阴阳各有合,黄锺。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应锺,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已后皆然,是其斗与辰合也。云“奏之,以祀天神,尊之也”者,以黄锺律之首,《云门》又黄帝乐,以尊祭尊,故云尊之也。云“天神谓五帝及日月星辰也”者,案下云“若乐六变,天神皆降”,是昊天。则知此天神非天帝也,是五帝矣。知及日月星者,案《大宗伯》,昊天在禋祀中,日月星辰在实柴中,郑注云五帝亦用实柴之礼。则日月星与五帝同科,此下文又不见日月星别用乐之事,故知此天神中有日月星辰可知。其司中已下在槱燎中,则不得入天神中,故下文约与四望同乐也。云“王者又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尊之也”者,案《易纬·乾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大传》云:“王者,秂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若周郊东方灵威仰之等,是王者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特尊之也。”云“《孝经说》”者,说,即纬也。时禁纬,故云说。引之,证与《郊特牲》义同,皆见郊所感帝,用乐与祭五帝不异,以其所郊天亦是五帝故也。
乃奏大蔟,歌应锺,舞《咸池》,以祭地示。
大蔟,阳声第二,应锺为之合。《咸池》、《大咸》也。地祇,所祭於北郊,谓神州之神及社稷。○
大蔟,音太,下七豆反,下同。
[疏]“乃奏”至“地示”
○
释曰:地示卑於天神,故降用大蔟阳声第二及《咸池》也。
○
注“大蔟”至“社稷”
○
释曰:云“大蔟,阳声第二,应锺为之合”者,以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之初六上生大蔟之九二,是阳声之第二也。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应锺,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是应锺为之合也。云“《咸池》,《大咸》也”者,此云《咸池》,上文云《大咸》,以为一物,故云《大咸》也。云“地祇,所祭於北郊,谓神州之神”者,以其下文若乐八变者是昆仑大地,即知此地祇非大地也,是神州之神可知。案《河图·括地象》云:“昆仑东南万五千里曰神州”,是知神州之神也。知祭於北郊者,《孝经纬》文,以其与南郊相对故也。知及社稷者,以六冕差之,社稷虽在小祀,若荐祭言之,《大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用血与郊同,又在五岳之上,故知用乐亦与神州同,谓若日月星与五帝同也。
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殸召}》,以祀四望。
姑洗,阳声第三,南吕为之合。四望,五岳、四镇、四窦。此言祀者,司中、司命、风师、雨师或亦用此乐与?○
窦本又作渎,同,音独。与,音馀。
[疏]“乃奏”至“四望”
○
释曰:四望又卑於神州,故降用阳声第三及用《大{殸召}》也。
○
注“姑洗”至“乐与”
○
释曰:云“姑洗,阳声第三,南吕为之合”者,以其南吕上生姑洗之九三,是阳声第三也。姑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寿星。是南吕为之合也。云“四望,五岳、四镇、四窦”者,以《大宗伯》五岳在社稷下,山川上。此文四望亦在社稷下,山川上,故知四望是五岳、四镇、四窦也。云“此言祀者,司中、司命、风师、雨师,或亦用此乐与”者,以此上下更不见有司中等用乐之法。又案《大宗伯》天神云祀,地祇云祭,人鬼云享,四望是地祇而不云祭,而变称祀,明经意本容司中等神,故变文见用乐也。无正文,故云“或”、“与”以疑之也。
乃奏蕤宾,歌函锺,舞《大夏》,以祭山川。
蕤宾,阳声第四,函锺为之合。函锺一名林锺。○
蕤,人谁反。函,胡南反,函锺,林锺也。
[疏]注“蕤宾”至“林锺”
○
释曰:云“蕤宾,阳声第四”者,应锺之六三上生蕤宾之九四,是阳声第四也。云“函锺为之合”者,蕤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函锺,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是函锺之为合也。云“函锺一名林锺”者,此《周礼》言函锺,《月令》云林锺,故云一名林锺也。
○
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瀋》,以享先妣。
夷则,阳声第五,小吕为之合。小吕一名中吕。先妣,姜嫄也。姜嫄履大人迹,感神灵而生后稷,是周之先母也。周立庙自后稷为始祖,姜嫄无所妃,是以特立庙而祭之,谓之閟宫。閟,神之。○
中,音仲,亦如字,后同。嫄,音元,本亦作原。妃,音配,本亦作配。閟,音秘。
[疏]注“夷则”至“神之”
○
释曰:案《祭法》“王立七庙,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皆月祭之,二祧,享尝乃止”。不见先妣者,以其七庙外非常,故不言,若祭当与二祧同,亦享尝乃止。若追享,自然及之矣。云“夷则,阳声第五”者,以其大吕之六四,上生夷则之九五,是阳声第五也。云“小吕为之合”者,以其小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是其合也。云“小吕一名中吕”者,此《周礼》言小吕,《月令》言中吕,故云一名中吕也。云“先妣,姜嫄也。姜嫄履大人迹,感神灵而生后稷”者,《诗》云“履帝武敏歆”,毛君义与《史记》同,以为姜嫄,帝喾妃。履帝武敏歆,谓履帝喾车辙马迹,生后稷后稷,为帝喾亲子。郑君义依《命历序》,帝喾传十世乃至尧,后稷为尧官,则姜嫄为帝喾后世妃,而言“履帝武敏歆”者,帝谓天帝也。是以《周本纪》云:“姜嫄出野,见圣人迹,心悦,忻然践之,始如有身动而孕,居期生子。”是郑解圣人迹与毛异也。云“是周之先祖”者,《生民》诗序云“生民,尊祖”也。后稷生於姜嫄,文武之功起於后稷,是周之子孙功业由后稷,欲尊其祖,当先尊其母,故云周之先母也。云“周立庙自后稷为始祖,姜嫄无所妃”者,凡祭以其妃配,周立七庙,自后稷已下不得更立后稷父庙,故姜嫄无所妃也。云“是以特立庙而祭之”者,以其尊敬先母,故特立妇人之庙而祭之。云“谓之閟宫,閟,神之”者,案《閟宫》诗云“閟宫有侐,实实枚枚”,毛云“在周常闭而无事”,与此祭先妣义违,故后郑不从,是以郑云特立庙而祭之。但妇人称宫,处在幽静,故名庙为閟宫。据其神则曰閟神也。若然,分乐序之,尊者用前代,其先妣先祖服衮冕,山川百物用玄冕。今用乐山川在先妣上者,以其山川外神,是自然之神,先祖生时曾事之,故乐用前代无嫌。
乃奏无射,歌夹锺,舞《大武》,以享先祖。
无射,阳声之下也,夹锺为之合。夹锺一名圜锺。先祖,谓先王、先公。○
射,音亦,注下同。夹,古洽反。圜,于权反。
[疏]注“无射”至“先公”
○
释曰:云“无射,阳声之下也”者,以其夹锺之六五,上生无射之上九,是阳声之下也。云“夹锺为之合”者,以其夹锺,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戌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亦是其合也。云“夹锺一名圜锺”者,下文云圜锺为宫,是一名圜锺也。云“先祖谓先王先公”者,郑据《司服》而言。但《司服》以先王先公服异,故别言,此则知先王先公乐同,故合说,以其俱是先祖故也。
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
六者,言其均,皆待五声八音乃成也。播之言被也。故书播为藩,杜子春云:“藩当为播,读如后稷播百穣之播。”○
被,皮寄反。
[疏]注“六者”至“之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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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云“六者,言其均”也,谓若黄锺为宫,自与已下徵商羽角等为均,其丝数五声各异也。或解以为均谓乐器八音之等。若然,何得先云“言其均”,始云“皆待五声八音”乎?明言其均者,以为六者各据其首,与下四声为均,故云皆待五声八音乃成也。云“播之言被也”者,谓若“光被四表”,是取被及之义也。子春云“播为后稷播百穣之播”者,读从《诗》云“其始播百穣”,是后稷之事也。
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舏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
变犹更也。乐成则更奏也。此谓大蜡索鬼神而致百物,六奏乐而礼毕。东方之祭则用大蔟、姑洗,南方之祭则用蕤宾,西方之祭则用夷则、无射,北方之祭则用黄锺为均焉。每奏有所感,致和以来之。凡动物敏疾者,地祇高下之甚者易致,羽物既飞又走,川泽有孔窍者,蛤蟹走则迟,坟衍孔窍则小矣,是其所以舒疾之分。土祇,原隰及平地之神也。象物,有象在天,所谓四灵者。天地之神,四灵之知,非德至和则不至。《礼运》曰:“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渧;凤以为畜,故鸟不矞;麟以为畜,故兽不狘;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
介,音界。蜡,士嫁反。易,以豉反。窍,苦吊反。蛤,古答反。分,扶问反。知,音智。畜,许又反,下同。鲔,于轨反。渧,音审。矞,休律反,本又作獝,亦作,同。狘,休越反。
[疏]“凡六”至“天神”
○
释曰:此一变至六变不同者,据难致、易致前后而言。案《大司徒》五地之物,生动植俱有。此俱言动物,不言植物者,据有情可感者而言也。
○
注“变犹”至“不失”
○
释曰:云“变犹更也”者,《燕礼》云终,《尚书》云成,此云变。孔注《尚书》云:“九奏而致不同者,凡乐曲成则终,变更也。终则更奏,各据终始而言。”是以郑云乐成则更奏也。云“此谓大蜡索鬼神而致百物”者,案《郊特牲》云:“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百物而索飨之也。”郑云:“岁十二月,周之正数,谓建亥之月也。五穣成於神,有功,故报祭之。郑必知此据蜡祭者,此经总祭百神,与蜡祭合聚万物之神同,故知蜡也。云“六奏乐而礼毕”者,下云“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此经亦六变致天神,故云六奏乐而礼毕也。云“东方之祭则用大蔟”云云,此郑知四方各别祭用乐不同者,以《郊特牲》云“八蜡以记四方”,又云“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顺成之方,其蜡乃通”。是四各有八蜡,故知四方用乐各别也。云“每奏有所感,致和以来之”者,总释地祇与动之神物,虽有迟疾,皆由以乐和感之。云“凡动物敏疾者,地祇高下之甚者易致”者,言此欲见先致者,皆由其神易致故也。云“羽物既飞又走,川泽有孔窍者”者,此经羽物共川泽一变致之,是其羽物飞,川泽有孔窍故也。自乐再变已下差缓。云“蛤蟹走则迟,坟衍孔窍则小矣”者,以其坟衍在丘陵后,介物在毛物后,由是走鷃窍小故也。云“是其舒疾之分”者,谓就此羽物以下,介物以上,先致者疾之分,后致者舒之分,故有前后也。云“土祇,原隰及平地之神也”者,此已下说天地及四,灵非有乐,兼有德民和乃致也。郑知土祇中有原隰者,案《大司徒》有五地,山林已下有原隰,今此则经上已说川泽山林丘陵及坟衍讫,惟不言原隰,故此土祇中有原隰可知也。又土祇中有平地者,案《大宰》九职云:“一曰三农生九穣。”后郑以三农者,原隰及平地,以其生九穣,故知此土祇中非直有原隰,亦有平地之神也。若然,不言原隰而云土祇者,欲见原隰中有社稷。故郑君《駮异义》云:“五变而致土祇,土祇者,五土之总神谓社。”是以变原隰言土祇。《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是社称土祇,故郑云土神也。云“象物,有象在天,所谓四灵”者,以其天神同变致之,象者,有形象在天。物者,与羽舏等同称物,故知有象在天四灵等也。云“天地之神,四灵之知”者,天则天神,地则土祇。故云天地之神,四灵之知也。云“非德至和则不至”者,欲见介物已上,皆以乐和感之,未必由德。此天地四灵,非直须乐,要有德至和,乃致之也。云《礼运》已下者,欲见象物则彼四灵也。云“何谓四灵”者,记人自问自答。案彼注:云“渧之言闪也。”言鱼鲔不闪,闪畏人也。獝狘,飞走之貌,二者皆据鱼鲔不渧,不可於龟更言鱼鲔,以龟知人情,故变言人情不失也。案《大司徒》,山林宜毛物,川泽宜鳞物,丘陵宜羽物,坟衍宜介物,原隰宜舏物。此经则以羽物配川泽,舏物配山林,鳞物配丘陵,毛物配坟衍,介物配土祇。与《大司徒》文不类者,彼以所宜而言,此据难致、易致而说,故文有错综不同也。案《月令·孟冬》云:“祈来年於天宗。”郑注云:“此《周礼》所谓蜡也。”天宗,日月星,郑以《月令》祈於天宗谓之蜡,则此天神亦是日月星辰,非大天神,以蜡祭所祭众神,祭卑不可援尊,地神惟有土祇,是以知无天地大神也。云《尚书》云“箫韶九成,凤皇来仪。”九成乃致象物者,郑以仪为匹,谓正巢而孕乘匹,故九变乃致,此直据致其神,故与大天神同六变也。
凡乐,圜锺为宫,黄锺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靬鼓靬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锺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於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锺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锺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殸召}之舞,於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
此三者,皆秂大祭也。天神则主北辰,地祇则主昆仑,人鬼则主后稷,先奏是乐以致其神,礼之以玉而祼焉,乃后合乐而祭之。《大传》曰:“王者必秂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周人秂喾而郊稷。”谓此祭天圜丘,以喾配之。圜锺,夹锺也。夹锺生於房心之气,房心为大辰,天帝之明堂。函锺,林锺也。林锺生於未之气,未坤之位,或曰天社在东井舆鬼之外,天社,地神也。黄锺生於虚危之气,虚危为宗庙。以此三者为宫,用声类求之,天宫夹锺,阴声,其相生从阳数,其阳无射。无射上生中吕,中吕与地宫同位,不用也。中吕上生黄锺,黄锺下生林锺,林锺地宫,又不用。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与无射同位,又不用。南吕上生姑洗。地宫林锺,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人宫黄锺,黄锺下生林锺,林锺地宫,又辟之。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与天宫之阳同位,又辟之。南吕上生姑洗,姑洗南吕之合,又辟之。姑洗下生应锺,应锺上生蕤宾,蕤宾地宫林锺之阳也,又辟之。蕤宾上生大吕。凡五声,宫之所生,浊者为角,清者为徵羽。此乐无商者,祭尚柔,商坚刚也。郑司农云:“雷鼓、雷鼗,皆谓六面有革可击者也。云和,地名也。灵鼓、灵鼗,四面。路鼓、路鼗,两面。九德之歌,《春秋传》所谓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六府三事谓之九功,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也。”玄谓雷鼓、雷鼗八面,灵鼓、灵鼗六面,路鼓、路鼗四面。孤竹,竹特生者。孙竹,竹枝根之末生者。阴竹,生於山北者。云和、空桑、龙门皆山名。“九{殸召}”读当为“大韶”,字之误也。○
角如字,古音鹿。徵,张里反,下同。靬,音雷。九{殸召},依字,九音大,诸书所引皆依字。昆仑,本又作混沦,各依字读。祼,古乱反。喾,苦笃反。大辰,如字,刘音泰。与鬼,音馀,本亦作舆。辟,音避,下同。
[疏]“凡乐”至“礼矣”
○
释曰:此三者皆用一代之乐,类上皆是下神之乐。列之在下文者,以分乐而序之,据天地之次神,故陈彼天地已下之神,并蜡祭讫乃列,陈此三秂,恐与上杂乱故也。言六变、八变、九变者,谓在天地及庙庭而立四表,舞人从南表向第二表为一成,一成则一变。从第二至第三为二成,从第三至北头第四表为三成。舞人各转身南向於北表之北,还从第一至第二为四成,从第二至第三为五成,从第三至南头第一表为六成,则天神皆降。若八变者,更从南头北向第二为七成,又从第二至第三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变者,又从第三至北头第一为九变,人鬼可得礼焉。此约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故《乐记》云:“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陕,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其馀《大瀋》已上,虽无灭商之事,但舞人须有限约,亦应立四表,以与舞人为曲别也。礼天神必於冬至,礼地祗必於夏至之日者,以天是阳,地是阴,冬至一阳生,夏至一阴生,是以还於阳生阴生之日祭之也。至於郊天必於建寅者,以其郊所感帝以祈穣,实取三阳爻生之日,万物出地之时。若然,祭神州之神於北郊,与南郊相对,虽无文,亦应取三阴爻生之月,万物秀实之时也。言圜丘者,案《尔雅》,土之高者曰丘,取自然之丘,圜者,象天圜,既取丘之自然,则未必要在郊,无问东西与南北方皆可。地言泽中方丘者,因高以事天,故於地上。因下以事地,故於泽中。取方丘者,水锺曰泽,不可以水中设祭,故亦取自然之方丘,象地方故也。宗庙不言时节者,天地自相对而言,至此宗庙无所对,谓祫祭也。但殷人祫於三时,周礼惟用孟秋之月为之。则《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是也。天用《云门》,地用《咸池》,宗庙用《大韶》者,还依上分乐之次序,尊者用前代,卑者用后代为差也。宗庙用《九德之歌》者,以人神象神生以九德为政之具,故特异天地之神也。天地及宗庙,并言皆降、皆出、皆至者,以祭尊可以及卑,故《礼记》云“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神多,故云皆也。天神六变,地祇八变,人鬼九变者,上文四变已上,所致有先后者,动物据飞走迟疾,地神有孔窍大小,其土祇及天神有灵智,故据至德至和乃可以致,今此三者,六变已上,则据灵异而言。但灵异大者易感,小者难致,故天神六变,人鬼九变也。
○
注“此三”至“之误”
○
释曰:云“此三者,皆秂大祭也”者,案《尔雅》云“秂,大祭”,不辨天神、人鬼、地祇,则皆有秂称也。《祭法》云秂黄帝之等,皆据祭天於圜丘。《大传》云“王者秂其祖之所自出”,据夏正郊天。《论语》“秂自既灌”,据祭宗庙。是以郑云三者皆秂大祭也。云“天神则主北辰,地祇则主昆仑,人鬼则主后稷”者,此三者,则《大宗伯》云“祀之、享之、祭之”。又《大宰》云:祀大神祇及大享,亦一也。三者恒相将,故郑据此三者之神也。云“先奏是乐以致其神”者,致神则下神也。周之礼,凡祭祀,皆先作乐下神,乃荐献。荐献讫,乃合乐也。云“礼之以玉而祼焉,乃后合乐而祭之”者,云礼之以玉,据天地,而祼焉,据宗庙。以《小宰》注“天地大神,至尊不祼”,又《玉人》、《典瑞》、《宗伯》等不见有宗庙礼神之玉,是以知礼之以玉据天地,则“苍璧礼天,黄琮礼地”是也。而祼焉据宗庙,肆献祼是也。云“《大传》曰,王者必秂其祖之所自出”者,谓王者皆以建寅之月,郊所感生帝,还以感生祖配之。若周郊以后稷配之也。引之者,证郊与圜丘俱是祭天之秂。郊之秂以后稷配,圜丘秂以喾配。故引《祭法》秂喾而郊稷为证。云“圜锺,夹锺也”者,即上文夹锺也。云“夹锺生於房心之气”至“明堂”者,案《春秋纬·文耀钩》,及《石氏星经》天官之注云:“房心为天帝之明堂,布政之所出。”又昭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公羊传》云:“大辰者何?大火也。大火为大辰,伐为大辰,北辰亦为大辰。”夹锺房心之气为大辰,天之出日之处为明堂,故以圜锺为天之宫。云“函锺,林锺也”者,《月令》谓之林锺是也。云“林锺生於未之气,未,坤之位”者,林锺在未,八卦坤亦在未,故云坤之位。云“或曰天社在东井舆鬼之外”者,案《星经》“天社六星,舆鬼之南”,是其舆鬼外也。天社神位,皆是地神,故以林锺为地宫也。云“黄锺,生於虚危之气”者,以其黄锺在子,子上有虚危,故云虚危之气也。云“虚危为宗庙”者,案《星经》,虚危主宗庙,故为宗庙之宫也。云“以此三者为宫,用声类求之”者,若十二律相生,终於六十,即以黄锺为首,终於南事。今此三者为宫,各於本宫上,相生为角徵羽,粗细须品,或先生后用,或后生先用,故云声类求之也。云“天宫夹锺阴声,其相生从阳数”者,其夹锺与无射配合之物。夹锺是吕,阴也。无射是律,阳也。天是阳,故宫后历八相生,还从阳数也。云“无射上生中吕,中吕与地宫同位,不用也”者,地宫是林锺,林锺自与蕤宾合,但中吕与林锺同在南方位,故云同位。以天尊地卑,故嫌其同位而不用之也。“中吕上生黄锺”,黄锺为角也。“黄锺下生林锺,林锺地宫,又不用”,亦嫌不用也。“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为徵也。“大蔟下生南吕,与无射同位,又不用”,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为羽,祭天四声足矣。“地宫林锺,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为角。“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为羽,先生后用也。“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为徵,后生先用,四声足矣。“人宫黄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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