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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六-周礼注疏
卷二十六
●卷二十六
《周礼注疏》
卷二十六
丧祝掌大丧劝防之事。
郑司农云:“劝防,引柩也。”杜子春云:“防当为披。”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者,防谓执披备倾戏。○
披,彼寄反,下同。倡,昌亮反。戏,音亏。
[疏]注“郑司”至“倾戏”
○
释曰:先郑云“劝防,引柩”,后郑不从者,但引者,天子千人执六引,在柩车前。防,谓披,在柩车傍,备倾亏。二者别,司农共为一,故不从。子春云“防当为披”,义无所取,故不从。“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者,即下经御柩,一也。谓执纛居柩路前,却行,左右车脚有高下,则以纛诏告执披者,使持制之,不至倾亏。倡,先也,故云倡帅前引者。云“防谓执披备倾亏”者,按《夏官·司士》作六军之执披,故以执披解防,恐柩车倾侧,故云备倾亏。此经劝防,因言所掌事及其行事,下文“及朝,御柩”是也。
及辟,令启。
郑司农云:“辟,谓除菆涂椁也。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也。《檀弓》曰:‘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
菆,才官反。輴,敕伦反。
[疏]注“郑司”至“礼也”
○
释曰:先郑云“辟谓除菆涂椁也”者,天子七月而葬,七日殡,殡时以椁,菆涂其棺,及至葬时,故命役人开之。引“《檀弓》曰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者,天子诸侯殡,用輴车。天子画辕为龙,先置龙輴於西阶之上。又置四重棺於輴车之中。大敛於阼阶讫,奉尸入棺,加盖,乃置熬於棺傍。乃於椁欑其四面,与棺平。乃加斧於棺上,以覆棺,上更加之以椁材。乃毕涂之,如四面靋屋。故云“菆涂龙輴以椁,加斧於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加斧於椁上者,按《擅弓》云:“布幕,卫绡幕、鲁布幕”,诸侯法绡幕,天子礼剌以黼文,谓之斧者,形如大斧文。言上者,加斧讫,乃欑涂其上,故言加斧於椁上。
及朝,御柩,乃奠。
郑司农云:“朝谓将葬,朝於祖考之庙而后行,则丧祝为御柩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弗致也。’‘晋文公卒,将殡於曲沃’,就宗庙。晋宗庙在曲沃,或曰‘曲沃,君之宗也’。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玄谓乃奠,朝庙奠。○
朝,直遥反,注皆同。柩,音旧。离,力智反,下同。
[疏]“及朝御柩乃奠”
○
释曰:言“及朝”者,及犹至也。谓侵夜启殡,昧爽朝庙,故云及朝。云“御柩”者,发殡宫輴车,载至庙,其时丧祝执纛居前,以御正柩也。云“乃奠”者,按《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先,奠从,烛从,柩从。彼奠昨夜夕奠,至庙,下棺於庙两楹之间,棺西设此宿奠。至明,彻去宿奠,乃设此朝庙之奠於柩西,故云乃奠。
○
注“郑司”至“庙奠”
○
释曰:先郑解朝庙法,后郑皆从之不改。引《檀弓》云“殷朝而殡於祖”者,殷人殡於庙,始死敛讫,即以柩朝庙而殡之,故云殷朝而殡於祖。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不殡於庙,故始死殡於路寝,七月而葬,以次朝七庙,先祢而后祖,庙别一宿,后朝始祖庙,遂出葬於墓,故云周朝而遂葬。云“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者,此僖八年《左氏传》,“秋七月,秂于大庙,用致夫人”。《传》曰:“秋,秂,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注云:“寝,小寝。同,同盟。”言诸侯夫人有罪,不以礼终,不当致。云“晋文公卒,将殡于曲沃”,此《左氏》僖公三十二年,“晋文公卒,庚辰,将殡於曲沃”。“就宗庙”已下,郑君解义语。晋宗庙在曲沃者,晋承桓叔之后,桓叔本在曲沃,故晋宗庙在曲沃。云“故曰曲沃君之宗也”者,庄二十八年《左氏传》,“骊姬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不可以无主”夏,大子居曲沃是也。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此僖二十四年,“二月壬寅,公子重耳入於晋。丙午,入曲沃。丁未,朝於武宫”。按赵商问:“周朝而遂葬,则是殡于宫,葬乃朝庙。按《春秋》‘晋文公卒,殡于曲沃’,是为去绛就祖殡,与《礼记》义异,未通其记。”答曰:“葬乃朝庙,当周之正礼也。其末世诸侯国,何能同也。传合不合当解传耳,不得难经。”何者?《既夕》“将葬,迁于祖,用轴”。《既夕》是周公正经,朝庙乃葬,故云不得难经。孔子发凡,言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不致。明正礼约殡于庙,发凡则是关异代。何者?孔子作《春秋》,以通三王之礼。先郑引之者,欲见《春秋》之世,诸侯殡于庙,亦当朝庙乃殡。“玄谓乃奠,朝庙奠”者,以经文奠在朝下,明不据初来宿奠,是据厥明所设朝庙之奠。
及祖,饰棺,乃载,遂御。
郑司农云:“祖,谓将葬祖於庭,象生时出则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檀弓》曰:‘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远也。’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或谓及祖,至祖庙也。”玄谓祖为行始。饰棺,设柳池纽之属。其序,载而后饰,既饰当还车乡外,丧祝御之。御之者,执聄居前,卻行为节度。○
饭,扶晚反。还,音旋,一音回。乡,许亮反。聄,音道。
[疏]“及祖”至“遂御”
○
释曰:言“及祖”者,及,至也。初朝祢,次第朝亲庙四,次朝二祧,次朝始祖后稷之庙。至此庙中设祖祭。按《既夕礼》“请祖期,曰日侧”,是至祖庙之中而行祖。祖,始也,为行始。言“饰棺乃载”者,既载乃饰。按《既夕礼》,遂匠纳车於阶间,却柩而下棺,乃饰棺,设帷荒之属。饰讫,乃还车向外,移柩车去载处,至庭中,车西设祖奠。天子之礼亦是先载乃饰棺,此先云饰棺后言乃载者,直取便文,非行事之次第。云“遂御”者,加饰讫,移柩车,丧祝执纛却行,御正柩,故云遂御之。
○
注“郑司”至“节度”
○
释曰:先郑解祖及饰棺,其义是,故后郑从之,增成其义。云“将葬祖於庭”者,《檀弓》文。云“象生时出则祖也”者,《诗》云“仲山甫出祖”是也。云“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者,按《祭义》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义出於彼。以其生时出有祖,故死亦有祖。《檀弓》曰“饭於牖下”至“即远也”,按《檀弓》,曾子吊於负夏,主人既祖,奠彻,推柩而反之,曾子从者,怪主人推柩而反,问於曾子。曾子对曰:“胡为其不可。”从者问子游,子游对此辞。云“饭於牖下”者,谓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沐浴讫,即饭含,故云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小敛十九称在户内。“大敛於阼”者,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诸侯百称,天子百二十称,皆於阼阶,故言大敛於阼。“殡於客位”者,夏后氏殡於阼阶,殷人殡两楹间,周人殡於西阶,故云殡於客位。“祖於庭”者,行祖祭在祖庙之庭。“葬於墓”者,行祖祭讫,至明旦,行大遣奠,既奠引柩向圹,故云葬於墓。“所以即远也”者,此子游之意,从饭於牖下至葬於墓,即,就也,节级皆是就远,不合反来。引之者,证此经祖是为行始向远之义。云“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者,重解祖及饰载之事。云“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者,后郑增成之。云“或谓及祖至祖庙也”者,以其饰载在祖庙中,故以祖为祖庙解之,后郑虽不从,亦通一义。“玄谓祖为行始”,此后郑增成先郑前解祖也。云“饰棺设柳池纽之属”者,《丧大记》文,柳者,诸色所聚,帷荒之属是也。纽者,“君三池,纁组六之属”是也。《司士》云“作六军之士执披”,彼引《丧大记》,其於此略言也。云“其序”者,郑见经先言饰棺,后言乃载车向外,於文到,故依《既夕礼》,先载而后饰,当还车向外,以其载时车北向,饰讫,当还车向外,丧祝御之。“御之者,执纛居前,卻行为节度”者,恐柩车倾亏,以纛告之,故云为节度也。
及葬,御柩,出宫乃代。
丧祝二人相与更也。○
更,音庚。
[疏]注“丧祝”至“更也”
○
释曰:及,至也,谓於祖庙厥明大奠后,引柩车出,丧祝於柩车前卻行,御柩车出宫。“乃代”者,按《序官》云“丧祝上士二人”,故郑云“二人相与更也”。
及圹,说载,除饰。
郑司农云:“圹,谓穿中也。说载,下棺也。除饰,去棺饰也。四歰之属。令可举移安错之。”玄谓除饰,便其窆尔。周人之葬,墙置歰。○
说,吐活反,注同,刘诗悦反。去,起吕反。歰,所甲反,本亦作翣。错,七故反。便,婢面反。窆,彼验反。刘,补邓反。
[疏]“及圹说载除饰”
○
释曰:及,至也。至圹脱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下棺於坎。讫,其帷荒还入圹,张之於棺。
○
注“郑司”至“置歰”
○
释曰:云“四歰之属”者,按: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庄公,不以君礼葬之。按《丧大记》及《礼器》,士二翣,大夫四翣,诸侯六翣,天子八翣。今用四翣,是不成君礼也。云“令可举移安错之”者,除去棺饰者,令可举移安错於圹中。“安错”之言,出《孝经》。玄谓“周人之葬,墙置歰”者,《檀弓》云:“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墙,谓帷荒,与柩为鄣,若墙然,故谓之墙。言“置翣”者,翣在道柩车傍,人执之入圹,置之於椁傍,故云置也。引之者,证饰既除,还入圹设之义也。
小丧亦如之。
[疏]“小丧亦如之”
○
释曰:小丧,王后、世子已下之丧。自掌劝防已下至除饰,皆据王丧。其小丧亦有劝防已下之事,故云“亦如之”。
掌丧祭祝号。
丧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疏]注“丧祭虞也”至“祭易丧祭”
○
释曰:引《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者,葬日设大遣奠而出,葬讫,反,日中而虞,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虞者,安也。葬日虞祭,所以安神,不使父母一日离散,故设虞祭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葬日反,日中而虞。奠者,自未葬已前,始死之后皆是。今既葬,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士虞礼》,始虞曰哀荐祫事,再虞曰哀荐虞事,三虞曰哀荐成事。卒哭祝辞亦称成事也。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引之者,证经丧祭是虞也。
王吊,则与巫前。
郑司农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春秋传》曰:‘楚人使公亲襚,公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
厉,音列,记作“茢黍苞穰”也,音例,亦音列。恶,乌路反。
[疏]“王吊则与巫前”
○
释曰:主吊者,诸侯诸臣死,王就室吊之,丧祝与男巫在王前也。
○
注“郑司”至“悔之”
○
释曰:先郑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者,桃者,鬼所恶。茢,萯帚,所以埽不祥。桃、茢二者,祝与巫执之。执戈者是小臣也。按《丧大记》“小臣二人执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后”。彼是诸侯法,王吊亦然,故兼言执戈。《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是天子之礼,故引之。言“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者,死者之傍有凶邪之气,故须桃茢以恶之,是异於生。“《春秋传》曰”者,是襄二十九年《左传》文。按《传》,襄公朝於荆,康王卒,楚人使公袭。袭者,臣贱之事,欲使公行臣礼,公使巫以桃茢祓殡。“楚人弗禁”者,不知礼,故不禁。“既而悔之”者,后觉始悔,是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引之者,证经丧祝与巫前有桃茢之事。按《檀弓》云“使公袭”,《左传》云“襚”,不同者,襚即袭也。袭时未殡,而云祓殡者,名尸为殡耳。
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
胜国邑,所诛讨者。社稷者,若亳社是矣。存之者,重神也。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
亳,步传反。栈,刘才产反,一音上谏反。
[疏]“掌胜”至“祠焉”
○
释曰:“以祭祀祷祠”者,祭祀,谓春秋正祭。祷祠,谓国有故。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
○
注“胜国”至“北牖”
○
释曰:云“胜国邑,所诛讨者”,古者不灭国,有违逆被诛讨者,更立其贤子弟,还得事其社稷。今云“胜国之社稷”者,为据武王伐纣,取其社稷而事之,故云“若亳社是矣”也。据其地则曰亳,据彼国丧亡即为亡国之社稷。此注胜之,即为胜国之社稷。是以《郊特牲》云“丧国之社”,《春秋》谓之“亳社”也。云“存之者,重神也”者,君自无道被诛,社稷无罪,故存之,是重神也。云“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者,按哀公四年,夏六月辛丑,亳社灾,《公羊传》曰“亡国之社,盖搑其上而柴其下”。“为北牖”者,《郊特牲》文。《郊特牲》“丧国之社必屋之,为北牖,不受天阳,使阴明”。《公羊》云“搑其上”,即“屋之”是也。栈其下者,非直不受天阳,亦不通地阴。
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疏]“凡卿”至“棺焉”
○
释曰:言掌事者,虽礼有降杀,劝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
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
杜子春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书亦或为祃。貉,兵灾也。甸以讲武治兵,故有兵祭。《诗》曰“是类是祃”,《尔雅》曰:“是类是祃,师祭也。”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祃祭,祷气埶之十百而多获。○
貉,莫驾反,注祃同。甸,音田,下文同。
[疏]“甸祝”至“祝号”
○
释曰:言“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者,四时田,即《大司马》所云春蒷、夏苗、秋弥、冬狩。按《大司马》大阅礼云:“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於陈前。”当此貉祭之时,田祝为号。
○
注“杜子”至“多获”
○
释曰:子春云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读从《毛诗》,后郑从之,增成其义。云“书亦或为祃”者,《毛诗》、《尔雅》皆为此字。云“貉,兵祭也”者,《尔雅》云:“祃,师祭是也。”引《诗》云“是类是祃”者,《大雅·皇矣》之诗也。“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祃祭”者,《诗》与《尔雅》据出征之祭,田是习兵,故亦祃祭。云“祷气势之十百而多获”者,应十得百,望多获禽牲,此解祃字之意。
舍奠于祖庙,祢亦如之。
“舍”读为“释”。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郑司农云:“祢,父庙。”○
舍,音释,下同。
[疏]“舍奠”至“如之”
○
释曰:天子将出,告庙而行。言释奠於祖庙者,非时而祭即曰奠,以其不立尸。奠之言停,停馔具而已。七庙俱告,故祖祢并言。
○
注“舍读”至“父庙”
○
释曰:“舍读为释”者,《周礼》、《礼记》多为舍字,郑读皆为释。云“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者,此经上下惟言时田,不言征伐。按《大祝》“大师造于祖,大会同造于庙”皆造祖祢,故兼言征伐。
师甸,致禽于虞中,乃属禽。及郊,馌兽,舍奠于祖祢,乃敛禽。禂牲、禂马,皆掌其祝号。
师田,谓起大众以田也。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于所表之处。属禽,别其种类。馌,馈也。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入又以奠于祖祢,荐且告反也。敛禽,谓取三十入腊人焉。杜子春云:“禂,祷也。为马祷无疾,为田祷多获禽牲。《诗》云‘既伯既祷’,《尔雅》曰:‘既伯既祷,马祭也。’”玄谓禂读如伏诛之诛,今侏大字也。为牲祭,求肥充;为马祭,求肥健。○
属,音烛。馌,于辄反。禂,音诛,一音祷。别,彼列反。为,于伪反,下同。侏,音诛,《字林》音朱。
[疏]注“师田”至“肥健”
○
释曰:云“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者,若田猎在山,山虞植旗;田猎在泽,泽虞植旌,各植旗为表。故解致禽于虞中者,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也。云“属禽,别其种类”者,禽兽既致於旌旗之所,甸祝分别其种类,麋鹿之类,各为一所。云“馌,馈也。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者,按《小宗伯》“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以四郊皆群神之兆。今田猎在四郊之外,还国必过群兆,故将此禽兽荐於群兆,直以禽祭之,无祭事。云“入又以奠於祖祢,荐且告反也”者,上经舍奠於祖庙,谓出田,今此舍奠在馌兽之下,是告反也。言荐者,又以所获禽牲荐庙也。云“敛禽,谓取三十”者,按《穣梁》云禽择取三十。知入腊人者,按《腊人》云:“掌凡田兽之脯腊。”按《王制》“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此入腊人者,按上杀者,乾之以为豆实,供祭祀,其馀入宾客、庖厨。直入腊人者,据祭祀重者而言。脯非豆实,而言乾豆者,以脯为醢,故《醢人》注云“作醢及舖者,先膊乾其肉,乃后莝之,杂以粱黮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瓶中,百日则成矣”是也。杜子春云“禂,祷也。为马祷无疾”已下,后郑皆不从者,以凡言牲者,卜日曰牲,据祭祀之牲,不得据田猎之兽。又禂不得为祷祈字。“玄谓禂读如伏诛之诛”者,此俗读也。时有人甘心恶伏诛,故云伏诛之诛,此从音为诛。云“今诛大字也”者,今汉时人傍侏是侏大之字,此取肥大之意,故云“为牲祭,求肥充”,解经“禂牲”。云“为马祭,求肥健”,释经“禂马”。郑既解禂为大,知此皆有祭者,以其言“皆掌其祝号”,是有祭事。
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秝、秇之祝号。
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诅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
[疏]注“八者,”至“曰诅”
○
释曰:此八者之内,“类造”已下是《大祝》六祈,大祝不掌祝号,故此诅祝与盟同为祝号。秋官自有司盟之官,此诅祝兼言之者,司盟直掌盟载之法,不掌祝号与载辞,故使诅祝掌之。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者,盟者,盟将来。《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诅者,诅往过,不因会而为之。故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也。
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
载辞,为辞而载之於策,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质,正也,成也。文王脩德而虞、芮质厥成。郑司农云:“载辞以《春秋传》曰‘使祝为载书’。”
[疏]“作盟”至“剂信”
○
释曰:云“作盟诅之载辞”者,为要誓之辞,载之於策,人多无信,故为辞对神要之,使用信。故云以叙国之信用。云“以质邦国之剂信”者,质,正也,成也。亦为此盟诅之载辞,以成正诸侯。邦国之剂,谓要券,故对神成正之,使不犯。
○
注“载辞”至“载书”
○
释曰:言“为辞而载之于策”者,若然,则策载此辞谓之载。云“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者,按襄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寺人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伪与楚客盟”,《司盟》注具引此文,於此注略也。引《春秋》者,据载书而言,知者,按《司盟》“掌盟载之法”,彼注云:“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於策。”即是此载辞也。又注云:“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即引《春秋》宋寺人之事,明此坎用牲加书於其上,据载书而言。以此言之,则书辞於策谓之载辞,加书於牲上谓之载书。司盟掌载书,诅祝掌载辞。此注兼言坎用牲加书之事者,事相因,故兼解之。云“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者,《周礼》体例,单言国者皆据王国,邦国连言者皆据诸侯,故为此解。云“文王脩德而虞、芮质厥成”者,《大雅·文王》诗也。彼训质为成,成为平,谓成其平和之事。引之者,证质为成义。先郑引“《春秋传》曰”者,按哀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大尹使祝为载书。”司农之意,以载辞与载书为一,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司巫掌群巫之政令。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
雩,旱祭也。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尫,以其舞雩不得雨。”○
尫,音汪。
[疏]“司巫”至“舞雩”
○
释曰:“掌群巫之政令”者,下文男巫、女巫皆掌之。云“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者,谓帅女巫已下,是以《女巫职》云“旱暵则舞”,震亦据脩雩而言也。
○
注“雩旱”至“得雨”
○
释曰:“舞雩旱祭也”者,经云国大旱而舞雩,明雩是旱祭,是以《春秋纬·考异邮》云:“雩者,呼嗟求雨之祭。”云“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知者,按《礼记·月令》“大雩帝,习盛乐”,据天子雩五帝。按彼下文“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百县,谓畿内乡遂,明畿外诸侯亦雩祀百辟卿士,即古上公句龙、柱、弃之等。是天子祀上帝,诸侯祀上公。若鲁与二王之后得祀天者,亦得雩祭天。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尫。以其舞雩不得雨”者,按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尫。尫不必舞雩,故《檀弓》云:鲁穆公云“吾欲暴尫而奚若?”又云:“吾欲暴巫而奚若?”县子曰:“天则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无乃不可与。”郑注云:“尫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明非舞雩之人。司农兼引尫者,挟句连引之,其实非舞者。若四月正雩,非直有男巫、女巫。按《论语》,曾晢云“春服既成,童子六七人,冠者五六人”,兼有此等,故《舞师》云“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祀”。舞师,谓野人能舞者,明知兼有童子、冠者可知。
国有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
杜子春云:“司巫师巫官之属,会聚常处以待命也。”玄谓恒,久也。巫久者,先巫之故事。造之,当按视所施为。
[疏]注“杜子”至“施为”
○
释曰:子春之意,帅巫者,巫则女巫。“恒”训为“常”,故云“会聚常处”。后郑不从,“玄谓恒,久也。巫久者,先巫之故事”。后郑之意,以恒为先世之巫,久故所行之事。今司巫见国大灾,则帅领女巫等,往造所行之事,按视旧所施为而法之。
祭祀,则共卻主及道布及蒩馆。
杜子春云:“蒩读为鉯。卻,器名。主,谓木主也。道布,新布三尺也。鉯,藉也。馆,神所馆止也。书或为蒩馆,或为蒩饱。或曰:布者,以为席也。租饱,茅里肉也。”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巾,《中靋礼》曰“以功布为道布,属于几”也。蒩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馆所以承蒩,谓若今筐也。主先卻,蒩后馆,互言之者,明共主以卻,共蒩以筐,大祝取其主、蒩,陈之,器则退也。《士虞礼》曰:“苴剏茅长五寸,实于筐,馔于西坫主。”又曰:“祝盥,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
卻,音丹。蒩,于都反。鉯,子都反,下同。藉,慈夜反,下同。租,刘音緅,又音卷,沈音子馀反。饱,音庖,又音弭。裹,音果。为,于伪反。剏,音寸。
[疏]注“杜子”至“东缩”
○
释曰:子春所解及读字,惟解“卻器名”一事,后郑从之,自馀并义无所取,后郑不从。“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中”,即引《中靋礼》“以功布为道布,属於几”是也。云“蒩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谓常藉所当之食。云“馆所以承蒩,谓若今筐也”者,筐所以盛蒩者也。云“主先卻,蒩后馆,互言之”者,谓主先卻器在上者,欲见以卻器盛主来向祭所,大祝取得主,卻器即退。蒩后言馆器,欲见大祝取得蒩,馆器退,明亦初以馆盛蒩来。互言之,是以郑云“明共主以卻,共蒩以筐,大祝取其主、蒩,陈之,器则退也”。二事双解之。引《士虞礼》曰“苴,剏茅长五寸,实於筐,馔于西坫上”者,剏,切也,切之长五寸。又陈之西坫者,堂西南隅谓之坫。馔陈於此,未用前。又曰“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设於几东席上,东缩”者,《士虞礼》设席於奥礼神,东面右几,放设于几东席上。东缩,缩,纵也。据神东面为正,东西设之,故言东缩。引之者,见苴是藉祭之物。
凡祭事,守瘗。
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祭礼毕则去之。○
瘗,於例反。
[疏]注“瘗谓”至“去之”
○
释曰:按《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又按《肆师》立大祀,用玉帛牲牷,故郑云“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郑不言帛,亦有帛可知。云“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者,但祭地埋牲与禋祀同节,作乐下神之后,即有埋牲之事,以后更有祭祀之节事,故使司巫守埋,是以郑云“有祭事然”。云“祭礼毕即去之”者,以其无事,故去之不复守也。
凡丧事,掌巫降之礼。
降,下也。巫下神之礼。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禓,其遗礼。○
禓,音伤。
[疏]注“降下”至“遗礼”
○
释曰:人死,骨肉下沈於地,精魂上归於天,天地与神人通,故使巫下神。云“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禓,其遗礼”者,按《郊特牲》“乡人禓”,郑注云:“禓,彊鬼。”彼逐疫疠之事,故以禓为彊鬼。此禓,当家之鬼,非彊鬼也。
男巫掌望祀望衍授号,旁招以茅。
杜子春云:“望衍,谓衍祭也。授号,以所祭之名号授之。旁招以茅,招四方之所望祭者。”玄谓衍读为延,声之误也。望祀,谓有牲粢盛者。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秝秇之神号,男巫为之招。○
衍,音延,下同。为,于伪反。
[疏]“男巫”至“以茅”
○
释曰:云“望祀”者,类造秝秇,遥望而祝之。云“望衍”者,衍,延也。是攻说之礼。遥望延其神,以言语责之。云“授号”者,此二者皆诅祝授以神号。云“旁招以茅”者,旁,谓四方,此男巫於地官祭此神时,则以茅招之於四方也。
○
注“杜子”至“之招”
○
释曰:子春所云,皆无依据,故后郑不从。“玄谓”破衍为延者,衍字於内祈义无所取,故破从延。云“望祀,谓有牲粢盛”者,注《大祝》已云“类造秝秇皆有牲,攻说用币而已”。有牲则有黍稷,故此兼云粢盛者也。云“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者,此即攻说用币而已是也。云“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秝秇之神号,男巫为之招”者,以其授号文故二者之下,故知此六神皆授之号之。授号知是诅祝者,按诅祝而知也。
冬堂赠,无方无筭。
故书“赠”为“砫”,杜子春云:“砫当为赠。堂赠,谓逐疫也。无方,四方为可也。无筭,道里无数,远益善也。”玄谓冬岁终,以礼送不祥及恶梦,皆是也。其行必由堂始。巫与神通言,当东则东,当西则西,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
砫,音曾。
[疏]注“故书”至“常数”
○
释曰:子春以堂赠为逐疫,后郑不从者,逐疫《方相氏》及《占梦》,不合在此,故不从。云“无筭,道里无数,远益善也”,后郑不从者,既言无数,远近由人,不得云远益善,故不从。玄谓知堂赠是送不祥及恶梦者,见《占梦》云“舍萌于四方,以赠恶梦”,故知。郑云“当东则东,当西则西”,不言南北,举东西可知。此解无方。“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此解无筭。
春招弭,以除疾病。
招,招福也。杜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敉,安也,安凶祸也。招、敉,皆有祀衍之礼。○
弭,与弥同,及下“敉”,皆亡氏反。
[疏]注“招招”至“之礼”
○
释曰: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读从《小祝》“弥灾兵”之弥。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按《小祝》后郑注“弥读曰敉”,於此云为敉,从子春之说。云“敉,安也,安凶祸也”者,以经云“除疾病”,故知所安者凶祸。知“招、敉皆有祀敉之礼”者,此招、敉为招福安祸,与侯禳意同,侯禳在六祝有祭之法,故知此二者亦有望祀、望衍之礼可知。
王吊,则与祝前。
巫祝前王也。故书“前”为“先”。郑司农云:“为先,非是也。”
[疏]注“巫祝”至“是也”
○
释曰:按上《丧祝》云“王吊,则与巫前”,此男巫与祝前,故二官俱在王前。
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
岁时祓除,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衅浴,谓以香熏草药沐浴。○
巳,音祀。
[疏]注“岁时”至“沐浴”
○
释曰:“岁时祓除”者,非谓岁之四时,惟谓岁之三月之时,故郑君云“如今三月上巳”解之。一月有三巳,据上旬之巳而为祓除之事,见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云“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者,若直言浴,则惟有汤,今兼言衅,明沐浴之物必和香草,故云以香薰草药。经直云浴,兼言沐者,凡絜静者沐浴相将,故知亦有沐也。
旱暵,则舞雩。
使女巫舞早祭,崇阴也。郑司农云:“求雨以女巫,故《檀弓》曰:岁旱,缪公召县子而问焉,曰:‘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无乃已疏乎!’”○
暵,呼旱反。缪,音穆。县,音玄。暴,蒲卜反。
[疏]“旱暵”则“舞雩”
○
释曰:此谓五月已后脩雩,故有旱暵之事。旱而言暵者,暵谓热气也。
○
注“使女”至“疏乎”
○
释曰:司农引缪公者,鲁缪公,春秋后事。县子者,鲁大夫。欲暴巫者,以其舞雩不得雨。引之者,证使女巫舞雩之事。
若王后吊,则与祝前。
女巫与祝前后,如王礼。
[疏]“若王”至“祝前”
○
释曰:此《女巫》云“与祝前”,则与《天官》女祝前后。
○
注“女巫”至“王礼”
○
释曰:云“女巫与祝前后,如王礼”者,按:前男巫与丧祝前王,执桃茢。此女巫与女祝前后,亦巫执桃,祝执茢,故云如王礼。
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
有歌者,有哭者,冀以悲哀感神灵也。
[疏]“凡邦”至“而请”
○
释曰:大灾言歌哭而请,则大玄谓旱暵者。
○
注“有歌”至“灵也”
○
释曰:按临硕难曰:“凡国有大灾,歌哭而请。鲁人有日食而哭。《传》曰,非所哭。哭者哀也,歌者是乐也。有哭而歌,是以乐灾。灾而乐之,将何以请?哀乐失所,礼又丧矣。孔子曰:‘哭则不歌。’歌哭而请,道将何为?”玄谓日食,异者也,於民无困,哭之为非。其所灾害,不害穣物,故歌必礼也。董仲舒曰:“雩,求雨之术,呼嗟之歌。”《国风·周南》、《小雅·鹿鸣》,燕礼、乡饮酒、大射之歌焉。然则《云汉》之篇,亦大旱之歌。《考异邮》曰《集二十四旱志》“玄服而雩缓,云刑理察,挺罪赦过,呼嗟哭泣,以成发气”。此数者,非大灾歌哭之证也。多灾哀也,歌者乐也,今丧家挽歌,亦谓乐非?“孔子哭则不歌”,是出何经?《论语》曰:“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谓一日之中,既以哀事哭,又以乐而歌,是为哀乐之心无常,非所以讥此礼。若然,此云歌者,忧愁之歌,若《云汉》之诗是也。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
典、则,亦法也。逆,迎也。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大史,日官也。《春秋传》曰:“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厎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
治,直吏反,下及注“其治”同。为,于伪反,下“为有”同。厎,音旨。朝,直遥反,下同。
[疏]注“典则”至“之职”
○
释曰:云“典则亦法也”者,按《大宰》注“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其实典、则与法,一也,故云典、则亦法也。云“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者,《冢宰职》八法云治官府是也。云“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者,郑言此者,欲见大史重掌此三者,非是相副贰。大宰既掌此,大史迎其治职文书。云“大史,日官也”者,以其掌历数,故云日官。引《春秋传》者,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服氏注云:“日官、日御,典历数者也。”“日官居卿以砥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服注云:“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历数也。”按:郑注“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与服不同。服君之意,大史虽下大夫,使卿来居之,治大史之职,与《尧典》云“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历数,明周掌历数亦是日官。郑意以五帝殊时,三王异世,文质不等,故设官不同。五帝之时使卿掌历数,至周,使下大夫为之,故云“建六典处六卿之职”以解之。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谓邦国、官府、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
攷,音考。争,争斗之争。
[疏]“凡辨”至“刑之”
○
释曰:按上文,大史既受邦国官府都鄙治职文书,其三者之内,有争讼来正之者,大史观其辨法,得理考之。“不信者刑之”者,事理妄冒不信者刑罚之。
○
注“谓邦”至“之者”
○
释曰:郑知此事是邦国官府都鄙者,以其文承上文三者之下,故知之。
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
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也。贰犹副也。藏法与约剂之书,以为六官之副。其有后事,六官又登焉。
[疏]“凡邦”至“所登”
○
释曰:上文邦国、官府、都鄙三者,俱充此约,不言官府者,此举邦国都鄙及万民在外者而言,其实官府约剂亦藏之。云“以贰六官”者,六官各有一通,此大史亦副写一通,故云以贰六官。云“六官之所登”者,约剂相续不绝,在后六官更有约剂,皆副写一通,上於大史以藏之。
○
注“约剂”至“登焉”
○
释曰:郑知“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者,按《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故知约剂中有盟要之载辞。言及券书者,此经万民约剂,无盟要载辞,惟有券书,故别言券书。郑知所藏之中有法者,按《司盟》云“掌盟载之法”,下又云“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此既掌辞,明并法亦藏之。
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
谓抵冒盟誓者。辟法者,考按读其然不。○
辟,婢亦反,刘芳益反,注同。抵,丁礼反。
[疏]“若约”至“刑之”
○
释曰:盟誓要辞,藏在府库,在后抵冒其事,不依要辞,谓之约剂乱也。“则辟法”者,辟,开也。法则约剂也。则为之开府库,考按其然否。不信者,不依约剂,与之刑罪,故云“不信者刑之”。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
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若今时作历日矣。定四时,以次序授民时之事。《春秋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本,於是乎在。”○
数,所主反,下同。
[疏]“正岁”至“都鄙”
○
释曰:云“正岁年”者,谓造历正岁年以闰,则四时有次序,依历授民以事,故云以序事也。云“颁之于官府及都鄙”者,官府据在朝,都鄙据三等采地。先近及远,故先言官府,次言都鄙,下乃言邦国。
○
注“中数”至“乎在”
○
释曰:云“中数曰岁,朔数曰年”者,一年之内有二十四气,正月立春节,启蛰中。二月雨水节,春分中。三月清明节,穣雨中。四月立夏节,小满中。五月芒种节,夏至中。六月小暑节,大暑中。七月立秋节,处暑中。八月白露节,秋分中。九月寒露节,霜降中。十月立冬节,小雪中。十一月大雪节,冬至中。十二月小寒节,大寒中。皆节气在前,中气在后。节气一名朔气,朔气在晦,则后月闰。中气在朔,则前月闰。节气有入前月法,中气无入前月法。中气市则为岁,朔气匝则为年。假令十二月中气在晦,则闰十二月,十六日得后正月立春节,此即朔数曰年。至后年正月一日,得启蛰中,此中气匝。此即是中数曰岁。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二十四气通闰分之,一气得十五日,二十四气分得三百六十度,仍有五度四分度之一。一度更分为三十二,五度为百六十。四分度之一者,又分为八分,通前为百六十八分。二十四气分之,气得七分。若然,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七分。五气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为一日,馀三分推入后气,即有十六日气者,十五日七分者,故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馀仍有十一日,是以三十三月已后,中气在晦,不置闰则中气入后月,故须置闰以补之,故云正之以闰。是以云若今时作历日矣。云“定四时,以次序”者,《尧典》以闰月定四时,解经中“序”,故云定四时以次序。云“授民时之事”者,亦取《尧典》“敬授民时”,解经中事。“《春秋传》曰”者,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彼讥文公不告闰朔,引之者,证闰岁年之事也。
颁告朔于邦国。
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郑司农云:“颁读为班。班,布也。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故《春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疏]注“天子”至“之也”
○
释曰:郑云“天子班朔於诸侯,诸侯藏之於祖庙”者,按《礼记·玉藻》“诸侯皮弁听朔於大祖”。大祖,即祖庙也。“至朔,朝於庙,告而受行之”者,诸侯约天子,故县之於中门,而日敛之,藏之於祖庙,日月用羊,告而受行之。此经及《论语》称告朔,《玉藻》谓之听朔,《春秋》谓之视朔。视朔者,人君入庙视之。告者,使有司读祝以言之。听者,听治一月政令。所从言之异耳。郑司农云“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者,言朔者,以十二月历及政令,若月令之书,但以受行,号之为朔。故《春秋传》曰者,还是桓十七年传文。《春秋》之义,天子班历於诸侯,日食书日。不班历於诸侯,则不书日。其不书日者,犹天子日官失之不班历。引之,证经天子有班告朔之事。
闰月,诏王居门终月。
门,谓路寝门也。郑司农云:《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
[疏]“闰月”至“终月”
○
释曰:明堂、路寝及宗庙,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听朔於十二堂,闰月各於时之门,故大史诏告王居路寝门。若在明堂告事之时,立行祭礼,无居坐之处。若在路寝堂与门听事之时,各居一月,故云居门终月。
○
注“门谓”至“之闰”
○
释曰:郑知此经“门”是路寝门者,按《玉藻》云“闰月,则阖门左扉,立於其中”,不云“居”,又不云“终月”,此经言“居门终月”,故知此寝门。先郑云“《月令》十二月”,据《月令》而言。按《月令》是秦时书,明堂路寝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之为个堂。大室正东之堂谓之青阳,正南之堂谓之明堂,正西之堂谓之总章,正北之堂谓之玄堂。云“左右之位”者,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各有左右之位,《月令》谓之左右个。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季春云居青阳右个。孟夏云明堂左个,仲夏居明堂,季夏云居明堂右个。孟秋云居总章左个,仲秋居总章,季秋云居总章右个。孟冬居玄堂左个,仲冬居玄堂,季冬居玄堂右个。《月令》皆云“居”,故郑以大寝解之。是以先郑引之,证此大寝之礼。云“惟闰月无所居,居於门”者,以其十二月居十二堂,故云闰月无所居,居於门。云“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者,解闰字之意,以闰月王在门中,故制文字,亦王在门中谓之闰也。
大祭祀,与执事卜日,
执事,大卜之属。与之者,当视墨。
[疏]注“执事”至“视墨”
○
释曰:知“执事,大卜之属”者,大卜掌卜事,故知执事是大卜。言之属者,兼有卜师及卜人。知“当视墨”者,按《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彼言史者,即此大史,故知当视墨。
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
协,合也。合谓习录所当共之事也。故书“协”作“叶”,杜子春云:“叶,协也。书亦或为协,或为汁。”○
叶,音协。汁,音执,又音协,刘子集反。
[疏]“戒及”至“协事”
○
释曰:“戒及宿之日”者,戒,谓散齐七日。宿,谓致齐三日。云“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者,当此二日之时,与群执事预祭之官,读礼书而协事,恐事有失错、物有不供故也。
祭之,执书以次位常,
谓校呼之,教其所当居之处。
[疏]“祭之”至“位常”
○
释曰:言“执书”者,谓执行祭礼之书,若今仪注。“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常者,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
谓抵冒其职事。
[疏]注“谓抵冒其职事”
○
释曰:此谓助祭之人。大史掌礼,知行事得失。所行依注谓之事,则与人考焉。抵冒职事、诈欺不信者,刑诛之。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
亦先习录之也。
[疏]“大会同朝”至“礼事”
○
释曰:天子与诸侯不录。
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
将,送也。诏王,告王以礼事。
[疏]“及将”至“诏王”
○
释曰:“将币之日”者,则上经所习会同之事,至此得朝觐之时,则有三享之礼。将,送也。币,谓璧帛之等。故云将币之日。云“执书以诏王”者,王与诸侯行礼之时,大史执礼书以告王,使不错误。
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
郑司农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史官主知天道,故《国语》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春秋传》曰‘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楚子使问诸周大史’。大史主天道。”玄谓瞽即大师。大师,瞽官之长。○
大,音泰,注同。式,刘音敕,今俗音如字。焉,於虔反。夹,古洽反,刘古协反。
[疏]“大师”至“同车”
○
释曰:云“大师”者,大起军师也。云“抱天时”者,大史知天道。天时,谓天文见时候者。史抱此天时,与大师、瞽人知天道者同在一车之上,共察天文,故同车也。
○
注“郑司”至“之长”
○
释曰:先郑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者,云抱式者,据当时占文谓之式。以其见时候有法式,故谓载天文者为式。知天时,处吉凶者,候天时,知吉凶,以告王故云处吉凶。《国语》者,按《周语》单子谓鲁成公:“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春秋传》者,在哀六年。“玄谓瞽即大师”者,此足先郑之义。《周语》云瞽者,即此经大师,一也。云“大师瞽官之长”者,按《春官·瞽人》之内,立其贤者为大师之官,故云瞽官之长。
大迁国,抱法以前。
法,司空营国之法也。抱之以前,当先王至,知诸位处。○
先,悉荐反。大丧,执法以莅劝防,
郑司农云:“劝防,引六绋。”
遣之日,读诔。
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人之道终於此。累其行而读之,大师又帅瞽弎之而作谥。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诛谥成於天道。○
遣,弃战反,下同。行,下孟反。
[疏]注“遣谓”至“天道”
○
释曰:遣谓大遣奠,故以遣谓祖庙之奠。云“人之道终於此”者,以其未葬已前,孝子不忍异於生,仍以生礼事之。至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则以鬼事之,故既葬之后当称谥,故诔生时之行而读之,此经诔即累也。云“大师又帅瞽弎之而作谥”者,按《大师职》,凡大丧,帅瞽而弎作柩谥。云“言王之诔谥成於天道”者,按《礼记·曾子问》“惟天子称天以诔之”,注云:“以其无尊焉。”彼又引《公羊传》“制谥於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於南郊祭天之所称天以诔之,是王之谥成於天道也。若然,先於南郊制谥,乃於遣之日读之,葬后则称谥。
凡丧事,考焉。
为有得失。
小丧,赐谥。
小丧,卿大夫也。
[疏]注“小丧卿大夫也”
○
释曰:大史虽赐之谥,不读,使小史读之,故《小史职》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彼注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其卿大夫将作谥之时,其子请於君,君亲为之制谥。谥成,使大史将往赐之,小史至遣之日,往为读之。知义然者,见《礼记·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夫子脩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是其事也,明礼亦当然。其诸侯之法,按《曾子问》云:“贱不诔贵,幼不诔长。诸侯相诔,非礼。”春秋之世,卑谥於尊,不得如礼。按《曲礼》“言谥曰类”,以其象聘问之礼,见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小史不读之,以其诸侯自有史。若然,此直言小丧赐之谥,则三公诸侯亦在焉。
凡射事,饰中,舍筭,执其礼事。
舍读曰释。郑司农云:“中,所以盛筭也。”玄谓设筭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盛之。《乡射礼》曰:“君国中射则皮竖中,於郊则闾中,於竟则虎中。大夫兕中,士鹿中。”天子之中,未闻。○
舍,音释。盛,音成。中,丁仲反。竟,音境。
[疏]“凡射”至“礼事”
○
释曰:言“凡射事”者,则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使大史为此三事。饰中者,谓饰治使絜静。舍筭者,射有三番,第一番三耦射,不释筭。第二第三番射,乃释筭。执其礼事者,大史主礼者,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后乃射。其中礼事,皆大史掌之。
○
注“舍读”至“未闻”
○
释曰:先郑云“中,所以盛筭也”者,司农之意,所有射筭,皆盛於中,故后郑不从。“玄谓设筭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释之”者,按《乡射》、《大射》,筭皆於中西,设八筭於中内,偶升将射,大史取中之八筭执之,待射中则更设於中,待第二耦射,第三耦已下皆然。“《乡射礼》曰”已下,是《乡射记》文。云“君国中射皮竖中”者,谓燕礼在寝,则以皮竖兽形为中。云“於郊则闾中”者,谓大学之射。云“於竟则虎中”者,谓与邻国君射也。云“大夫兕中,士鹿中”者,大夫士各一中,故大夫以兕兽为中,士以鹿兽为中。云“天子之中,未闻”者,经记不言故也。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
郑司农云:“志谓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国语》所谓《郑书》之属是也。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于鲁,观书大史氏。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小史主定之,瞽矇讽诵之。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故书“奠”为“帝”,杜子春云:“帝当为奠,奠读为定,书帝亦或为奠。”玄谓王有事祈祭於其庙。○
奠,音定。系,户计反,下同。昭,如字,或作巶,音韶。
[疏]“小史”至“忌讳”
○
释曰:“小史掌邦国之志”者,邦国连言,据诸侯。志者,记也。诸侯国内所有记录之事皆掌之。云“奠系世”者,谓定帝系、世本。云“辨昭穆”者,帝系、世本之中,皆自有昭穆亲疏,故须辨之。云“若有事”者,谓在庙中有祈祭之事。云“则诏王之忌讳”者,谓小史告王以先王之忌讳也。
○
注“郑司”至“其庙”
○
释曰:古者记识物为志。《春秋传》所谓“周志”者,皆是。《左氏传》殽之役,晋襄公缚秦囚,来驹失戈,狼瞫取戈斩囚,遂为车右。箕之役,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其友曰:“吾与汝为难。”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引之者,证志为记识之义也。引韩宣子者,按昭公二年《左氏传》,晋韩起来聘,观书於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引之者,证史官掌邦国之志。此经小史掌志,引大史证之者,大史,史官之长,共其事故也。云“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者,天子谓之帝系,诸侯谓之世本。云“瞽矇讽诵之”者,按《瞽矇职》云“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是也。云“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者,告王当避此二事。
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
读礼法者,大史与群执事史,此小史也。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故书“簋”或为“几”。郑司农云:“几读为轨,书亦或为簋,古文也。大祭祀,小史主叙其昭穆,以其主定系世。祭祀,史主叙其昭穆,次其俎簋,故齐景公疾,欲诔於祝史。”玄谓俎簋,牲与黍稷,以书次之,校比之。○
比,毗志反。
[疏]“大祭”至“俎簋”
○
释曰:此言叙昭穆之俎簋,则非外神耳。则大祭祀,惟谓祭宗庙三年一祫之时,有尸主,兼序昭穆俎簋也。
○
注“读礼”至“比之”
○
释曰:郑知读礼法是大史与群执事者,《大史职》云:“大祭祀,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彼云礼书,即此礼法也。云“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者,谓大史读礼法之时,小史则叙昭穆及俎簋,当依礼法之节校比之,使不差错,故俎及簋云为节也。齐景公事在昭二十年《左氏传》,彼传云公有疾,语晏子曰:“据与款谓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诛於祝。”史是其事也。
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
[疏]“大丧”至“小事”
○
释曰:此数事,皆大史掌之,小史得佐之。
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
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
[疏]注“其读”至“相成”
○
释曰:按《大史》云“小丧赐谥”,注云:“小丧,卿大夫之丧。”注取此文。彼不云读诔,今此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赐谥是大史之事,非小史,但小史於大史赐谥之时,须诔列生时行迹而读之。故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云“事相成”者,谥法依诔为之,故云“事相成”。
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叙事,以会天位。
岁,谓太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乐说》说岁星与日常应大岁月建以见,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辨其叙事,谓若仲春辩秩东作,仲夏辩秩南讹,仲秋辩秩西成,仲冬辩在朔易。会天位者,合此岁日月辰星宿五者,以为时事之候,若今历日大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直某也。《国语》曰:“王合位于三五。”《孝经》说曰:“故敕以天期四时,节有晚早,趣勉趣时,无失天位。”皆由此术云。○
冯,音凭。相,息亮反。会,如字,注同。见,贤遍反,下皆同。讹,五和反。直,音值。
[疏]“冯相”至“天位”
○
释曰:云“十有二岁”者,岁,谓太岁左行於地,行有十二辰,一岁移一辰者也。云“十有二月”者,谓斗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故云十有二月。云“十有二辰”者,谓子丑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十日”者,谓甲、乙、丙、丁之等也。云“二十八星”者,东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斗、牛之等,为二十八星也。若指星体而言,谓之星。日月会於其星,即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云“之位”者,总五者皆有位处也。云“辨其叙事”者,谓五者皆与人为候之,以为事业次叙,而事得分辨,故云辨其序事也。云“以会天位”者,五者在天会合而为候也,此谓之五者也。
○
注“岁谓”至“术云”
○
释曰:云“岁,谓大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此太岁在地,与天上岁星相应而行。岁星为阳,右行於天,一岁移一辰,又分前辰为一百三十四分而侵一分,则一百四十四年跳一辰,十二辰匝,则总有千七百二十八年,十二跳辰匝。以此而计之,十二岁一小周,谓一年移一辰故也。千七百二十八年一大周,十二跳匝故也。岁左行於地,一与岁星跳辰年岁同。此则服虔注《春秋》龙度天门是也。以岁星本在东方谓之龙,以辰为天门,故以岁日跳度为龙度天门也。云“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以岁星为阳,人之所见。大岁为阴,人所不睹。既岁星与大岁,虽右行左行不同,要行度不异,故举岁星以表大岁。言岁星与日月次之月,一年之中,惟於一辰之上为法。若元年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五星俱赴於牵牛之初,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十一月斗建子,子有大岁。至后年,岁星移向子上,十二月日月会於玄枵,十二月斗建丑,丑有大岁,自此已后皆然。引《乐说》者,证太岁在月建之义也。云“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者,以今历太岁岁星北辰,大岁无跳辰之义,非此经太岁者也。云“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者,此五物皆依四方四面十二辰而见,故云方面所在。云“谓若仲春辨秩东作”已下者,按《尚书》皆作“平秩”,不为“辨秩”,今皆云辨秩,据《书传》而言,辨其平也。注引《国语》者,《周语》文。云“王合位于三五”者,按彼武王伐纣之时,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元。引之者,证经五者各於其位。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时之叙。
冬至,日在牵牛,景丈三尺。夏至,日在东井,景尺五寸。此长短之极。极则气至,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春秋冬夏气皆至,则是四时之叙正矣。
[疏]“冬夏”至“之叙”
○
释曰:此经欲知人君政之得失之所致,观日月之景,以辨四时之叙,若政教得所,则四时之景依度。若依度,则四时之叙得正矣。必冬夏致日,春秋致月者,以日者,实也,故於长短极时致之也。月者,阙也,故於长短不极时致之也。
○
注“冬至”至“正矣”
○
释曰:郑知“冬至,景丈三尺”者,按《易纬·通卦验》云:“冬至日,置八神,树八尺之表,日中视其影,如度者岁美人和,晷不如度者岁恶人伪,言政令为之不平。”注:“神读如引。言八引者,树杙於地,四维四中,引绳以正之,故因名之曰引。立表者,先正方面,於视日审矣。晷进则水,晷退则旱。进尺二寸则月食,退尺二寸则日食。”注云晷进,谓长於度,日之行黄道外,则晷长,晷长者阴胜,故水。晷短於度者,日之行入进黄道内,故晷短,晷短者阳胜,是以旱。进尺二寸则月食者,月以十二为数,以势言之,宜为月食。退尺二寸则日食者,日之数备于十,晷进为盈,晷退为缩,冬至晷长丈三尺。至云“所立八尺之表,阴长丈三尺,长之极”,彼虽不言夏至尺五寸景,以冬至景长丈三尺反之致夏,惟尺五寸景也。是以郑注《考灵耀》云:“日之行,冬至之后,渐差向北,夏至之后,渐向南。日差大分六,小分四。大分六者,分一寸为十分,小分四者,分一寸为十分。一寸千里,则差六百四十里。”按《大司徒职》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从夏至之后差之,至冬至,得丈三尺景。又按《天文志》,春秋分,日在娄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七尺三寸六分。云“极则冬无愆阳,夏无伏阴”者,愆阳伏阴者,昭四年申丰辞。以其德政所致,而四时之景合度,故阴阳和也。云“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者,按《通卦验》云:“夫八卦气验常不在望,以入月八日不尽八日候诸卦气。”注云:“入月八日不尽八日,阴气得正而平。”以此而言,明致月景亦用此日矣。若然,春分日在娄,其月上弦在东井,圆於角,下弦於牵牛;秋分日在角,上弦於牵牛,圆於娄,下弦东井。故郑并言弗弦於牵牛、东井,不言圆望,义可知也。此以三月诸星复,若不在三月,则未到本位,大判皆以合昏星体在酉而言。以其二月春分,娄星昏在酉,秋分角星昏亦在酉,以是推之,皆可知。按《天文志》云“月有九行”,云“黑道二出黄道北。赤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青道二正出黄道东。立春、春分,日东从青道云云。然则用之,决房中。赤青出阳道,白黑出阴道。月失节度而行,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此云九行,则通数黄道也。进入黄道南,别谓之赤道。夏时月在黄道南,谓之赤道;进入黄道北,谓之黑道。东西自相对,春时月行黄道东,谓之青道,进入黄道西,谓之白道。秋时月在黄道西,谓之白道;进入黄道东,谓之青道。此皆不得其正,故曰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若在黄道,是其正,亦如日然。故《星备》云“明王在上,则日月五星皆乘黄道”。又云:“《黄帝》占曰:天道有三,黄道者,日月五星所乘。”问曰:“按郑《驳异义》云,《三光考灵耀书》云:‘日道出于列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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