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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九 檀弓下第四-礼记正义
卷九 檀弓下第四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同前篇,以简策繁多,故分为上下二卷。”
君之適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
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成人遣车五乘,长殇三乘,下殇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远之。传曰:“大功之殇小从上。”○
適,丁历反,下及下“適室”同。长殇,丁丈反,下及注同:下式羊反。乘,绳证反,下及注同。皆下,户嫁反。杀,色戒反。遣,弃战反。差,初隹反,又初宜反。远,于万反。
[疏]“君之”至“一乘”。
○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车之数。
○
“君”者,五等诸侯也。今此谓诸侯適子在长殇而死,故云“君之適长殇”也。“车三乘”者,遣车也。葬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竟,取遣奠牲体臂臑,折之为段,用此车载之,以遣送亡者,故谓之遣车。然遣车之形甚小,《周礼·巾车》云:“大丧饰遣车郑云:“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又杂记遣车视牢具置于四隅郑云:“四隅,郭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须遣车者,《杂记》云:“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是言父母方将远去,亦如宾客之义,所以载牲体送之也。但遣车之数,贵贱不同。若生有爵命车马之赐,则死有遣车送之,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后有明文。郑惟诸侯既七乘,降杀宜两,则国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并是殇未成人,未有爵命车马之赐而得遣车者,言其父有之,得与子也。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则应七乘,在长殇而死,则五乘。中殇从上亦五乘,下殇,三乘也。若有国王庶子成人,则应五乘,长殇中殇三乘,下殇一乘也。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长殇三乘,故“君之適长殇,车三乘”也。中则从上,若下殇则一乘也。
○
“公之庶长殇,车一乘”者,公亦诸侯也。適长殇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长殇则一乘,故云“车一乘”也。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无。“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长殇降二,故一乘也。中殇从上,亦一乘。若下殇及庶殇并不得也。案下注云:“人臣赐车马,乃得有遣车。”礼:三命始赐车马。然诸侯大夫再命而下,则不合有遣车。今大夫適子长殇得有遣车一乘者,以其身为大夫,德位既重,虽未三命,得有遣车,约郑注《杂记》云,则士无遣车。礼,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车马之赐,而云“士无遣车”者,谓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丧礼质略,天子之臣与诸侯之臣命数虽殊,丧礼不异,故郑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文主天子大夫,其实兼诸侯大夫也。郑以士无遣车者,文王诸侯之士,其实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车马赐者,遣车得及子。若不得车马赐者,虽为大夫,遣车不得及子。”案此经云“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则大夫之身五乘。下云:“大夫五个,遣车五乘。”二文兆墁,但此总为殇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为晏子大俭,故举国君及大夫之身,本无及子不及子之义,横生异意,无所证据,熊氏非也。《杂记》云:“遣车视牢具。”则遣车一乘,当苞一个,士无遣车,《既夕礼》苞三个者,亦是丰小杀大礼之义。若服虔之意,“视牢具”者,视饔饩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庄公,“下车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饩九牢,遣车九乘。”与此异也。
○
注“庶子”至“从上”。
○
正义曰:君是对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号。公则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号,是卑远於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对,故为此解。若文无所对,嫡与称公,故《丧服》云“公子嫡子”是也。又郑引《丧服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者,证此遣车亦中从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车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车、服虽殊,皆缘生者之事,故车马与服同中从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属,本为死者,中殇年实童幼,故从於下。卢植以为遣车亦中从下,非其宜。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
谓君所命,虽有官职,不达於君,则不服斩。
[疏]“公之”至“长杖”。
○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为君杖法。公者,五等诸侯也。诸者,非一之辞。达官,谓国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既达於官,而贵有其职,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故云“诸达官之长杖”也。不云“衰”,从可知也。
○
注“谓君”至“服斩”。
○
正义曰:“不达於君”,谓府史之属也。贱不被命,是不达於君也。不服斩衰,但服齐衰三月耳。故《丧服》齐衰三月章有“庶人为国君”。郑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达者也,皆是几谓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阍寺之属,虽无爵命,但嗣君服斩,则亦服斩,与此异也。故《丧服》斩衰章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郑注云:“近臣,阍寺之属。”若大夫之臣,虽不被命於诸侯,得为大夫之君服斩与杖,但众臣降其带屦,用布带绳屦耳。
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
以义夺孝子。宫,殡宫。出谓柩已在路。
如是者三,咀芩。
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
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君吊不必於宫。朝,丧朝庙也。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吊焉。○
朝,直遥反,注同。
[疏]“君於”至“如之”。
○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吊臣之礼。君於大夫之丧,将至葬时,君必亲往吊於殡宫,谓就殡宫以吊孝子。吊礼既毕,及其柩出殡宫之门,孝子号慕攀辕,柩车不动,君夺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则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顿夺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车遂行,君便退去。君或来吊,参差早晚,不必恒在殡宫。或当朝庙明日将发之时,亦如柩出殡宫,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吊或晚,不及朝庙之时,朝庙已毕,柩出大门,至平生待宾客次舍之处,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处,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吊。吊毕,君命引之使行,如上来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
注“宫殡”至“在路”。
○
正义曰:知此是“殡宫”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庙及出大门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后,故知是殡宫也。云“出谓柩已在路”者,对宫中未行,今已出殡门,将往向庙,谓之在路。贺玚以路谓载柩之车,义亦通也。
○
注“退去”至“九步”。
○
正义曰:郑嫌“退”谓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礼成於三,故知凡为九步。郑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经上云“引之,三步则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别更为三,通前为四,十有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须命引之,则当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虽三步暂停,孝子更须有事,君即退。
○
注“君吊”至“吊焉”。
○
正义曰:君於大夫恩义,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於宫”也。“宫”谓殡宫也,从上可知也。知“朝”是丧朝庙者,朝与哀次相对,故知朝庙也。柩之朝庙,今日至庙,明日乃去。此吊谓明日将去之时,故有命引之。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者,以《觐礼》诸侯受次舍于庙门外,明大夫大门外亦有宾次也。然主位在门东,孝子必哀门西张次者,以平生门东待宾客无次,孝子见门西张次之处而哀,故云“哀次”。云“君或於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礼当於殡宫,或於朝祖庙,无门外君吊之礼。君来吊或晚,有邂逅於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辞。
五十无车者,不越疆而吊人。
气力始衰。○
疆,居良反,本又作疆,下“越疆”同。
[疏]“五十”至“吊人”。
○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老不许徒行远吊之事。所以时不许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则道路遥远,吊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恐,故不许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衰。”
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夙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道犹礼也。○
蟜,居表反。蟜固,人姓名。说,他活反,本亦作税,徐又音申锐反,下同。见,贤遍反。矫,居表反。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
时无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犹明也。
及其丧也,曾点倚其门而歌。
明己不与也。点字晳,曾参父。○
点,多忝反。倚,于绮反,徐其绮反。晳,星历反。
[疏]“季武”至“而歌”。
○
正义曰:此一节论季武子无礼,蟜固正之事。武子,鲁之执政上卿,时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门皆说衰。唯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武子,谓武子曰:“我所以著齐衰而入者,以此著齐衰之道,将亡绝矣。以时人畏尔,入门者皆说齐衰,故此著齐衰入大夫之门,其道将绝。又语武子:“若依正礼,士唯入公门乃说齐衰,而入大夫之门不合说也。”言“将亡”者,其时乡馀大夫之门,犹有著齐衰者,故云“将亡”将亡者,未绝之辞。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虽恚恨,身既寝疾,无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礼显著,凡人皆知。若失礼微细,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说齐衰失礼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丧,曾点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门而歌,明己不与武子,故无哀戚。
○
注“季武”至“礼也”。
○
正义曰:知是上卿专政者,《左传》文云:“国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门说齐衰。”今入武子之门亦说齐衰,是与咀墁也。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虽入公门,亦不说之,具在下《曲礼》疏。云“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者,谓失礼风俗,矫而正之。据郑此言,则蟜固,人之姓名,其字从虫。若矫正之字,从矢。熊氏云:“或有人矫武子固陋。”对文不知,一何甚也!注“时无”至“善之”。
○
正义曰:知非实善,云佯善者,其实善,则寻常不合说齐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实不善而佯善之,是无如之何。凡外貌为阳,内心为阴,实无内心、但有外貌者谓之为阳,故《史记》韩非《说难》云“阳收其身而实疏之,阴用其言而显弃之”是也。此“阳”或言“佯”者,字相假借,义亦通也。
○
注“点字晳,曾参父”。正义曰:此《史记·仲尼弟子传》文。彼文“点”字作“箴”。
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
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
摈,必刃反,本又作傧,同,后放此。为,于伪反,下“亦为”、“为之变”同。吊於人,是曰不乐。
君子哀乐不同日。子於是日哭,则不歌。○
日,人一反。乐音岳,又音洛,注同。妇人不越疆而吊人。
不通於外。
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
以全哀也。
吊於葬者,必执引,若从柩及壙,皆执絜。
示助之以力,车曰引,棺曰絜,从柩赢者。○
引音胤,注同,车索。壙,若晃反,又音旷,后同。絜音弗,棺索。赢音盈。
○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往谢之。
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
谓无主后。
吊曰:“寡君承事。”
示亦为执事来。
主人曰:“临。”
君辱临其臣之丧。○
临如字,徐力鸩反。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吊之。
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
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
[疏]“大夫”至“受吊”。
○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哭之礼,各依文解之。
○
“大夫吊”者,谓大夫吊士也。“当事”,当主人有大小敛殡之事也。大夫尊,来吊士,则孝子应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则孝子遣人辞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
注“辞犹”至“夫出”。
○
正义曰:此“出”者正谓出之於庭,不得出门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门故也。若未小敛以前,唯君命出,故《士丧礼》云:“唯君命出。”郑注云:“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始丧哀戚甚,在室。”是小敛以前,不为大夫出也。正当小敛之节,大夫来吊,则辞之以有事。敛毕当踊之时,延大夫而入,绝踊而拜之。或大夫正当敛后踊时始来,则亦绝踊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来吊,虽当敛,不告以有事。事毕,踊后,引士入,然后拜之。”故《杂记》云“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是也。此云不当事则为大夫出,於士,虽不当事则不为之出。然《士丧礼》既小敛以后,主人降自西阶,遂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将袭绖於序东,因降阶而拜之,非故为士而出拜之。不当事为大夫出,谓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则出送于门外。故《士丧礼》:“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郑注云:“庙门外也。”庙门谓殡宫门也。
○
“妇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妇人无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
“吊於葬者,必执引”,引,柩车索也。吊葬本为助执事,故必相助引柩车也。
○
“若从柩及壙,皆执絜”者,及,至也。絜,引棺索也。凡执引用人,贵贱有数,若其数足,则馀人不得遥行,皆散而从柩也。至壙下棺窆时,则不限人数,皆悉执絜,是助力也。
○
注“示助”至“赢者”。
○
正义曰:“引“者长远之名,故在车,车行远也。“絜”是拨举之义,故在棺,棺唯拨举,不长远也。云“从柩赢”者,赢,馀也。从柩者,是执引所馀赢长者也。何东山云:“天子千人,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赢,首茆也。
○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
“丧”谓诸侯臣之丧。公来亲吊,或遣人来吊,丧家虽无主后,必有以次疏亲而往拜之,以谢其恩。疏亲亦无,虽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无后,故许他人拜谢。若其有后,主人故自当亲拜。是以《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郑注云:“拜君命”是也。
○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来语摈者,使传君来之辞也。吊为助事,故虽君之尊,亦称“承事”也。
○
“主人曰:临”者,主人辞谢之,曰君屈辱降临某之丧。文称“寡君”,应是吊他国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则是已国之臣。称“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丧家之事,故谦言“寡君”,此谓大夫之丧也。若吊士直称君,故《士丧礼》“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
“君遇柩於路”者,君於其臣,当特吊於家,故《丧大记》於大夫及士皆亲吊之,又《礼》讥蕢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丧,造次遇柩於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郑答张逸:“谓行而遇之,谓凡民也。”虽以民为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丧,故此云兼臣也。
○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者,“不受吊”者,谓不为主人也。適子主丧,受吊拜宾。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则虽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辟適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则士之庶子得受吊也。言“不受吊”,不可以贱者为有爵者丧主也。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適室,
以其正也。
子为主,袒、免、哭、踊。
亲者主之。○
免音问。夫入门右,
北面辟正主。○
辟音避,下“辟难”同。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
狎,相习知者。○
使,色吏反,又如字。狎,户甲反。父在,哭於妻之室。
不以私丧干尊。
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
○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
嫌哭殡。
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
近南者为之变位。○
近,附近之近。同国则往哭之。
丧无外事。
[疏]“妻之”至“哭之”。
○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无服者之事。適室,正寝也。《礼》:女子適人者,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
“子为主”者,子,已子也。甥服舅緦,故命已子为主,受吊拜宾也。
○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则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
“夫入门右”者,夫谓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据妻之为丧也。子既为主位,在东阶之下西向,父入门右,近南而北向哭也。郑注知此“北面”者,郑推子既为主,在阼阶下西向,父不为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门右而北面,示辟为主之处也。郑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问》云,卫灵公吊季康子,鲁哀公为主,康子立於门右北面,辟主人之位。故郑知此当北面辟主人之位也。而《礼》本多将郑注“北面”为经文者,非也。案古旧本及卢、王《礼》亦无“北面”字,唯郑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谓非经文也。
○
“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者,以门内有哭,则乡里闻之,必来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门外,告语来吊者,述所哭之由,明为主在子,不关己也。
○
“狎则入哭”者,若吊人与此亡者曾经相识狎习,当进入共哭。“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则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为主,使人立於门外也。故郑注云:“不以私丧于尊。”
○
“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者,案《奔丧礼》,妻之党哭诸寝,此哭於適室及异室者,寝是大名,虽適室及妻室、异室,总皆曰寝。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则夫入门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妇人倡踊,故知夫入门右亦踊,但文不备耳。
○
注“近南者为之变位”。
○
正义曰:此哭於门内之右,谓庶人无侧室者,故《内则》云“庶人无侧室”者,言近南为之变位,以其寻常为主,当在阼阶东西面,今称门内之右,故知近南为之变位也。必变之者,以哭於大门内之右,既非常哭之处,故继门而近於南也。郑云近南则犹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丧礼》朝夕哭,众主人、众兄弟继妇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云“同国则往哭之”,上云闻远兄弟之丧,谓异国也。所以同国则往哭,异国则否者,以其已有丧殡,不得向他国,故郑云:“丧无外事。”
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
以其无服非之。
曾子曰:“我吊也与哉?”
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与音馀。
[疏]“子张”至“与哉”。
○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
○
注“以其”至“非之”。
○
正义曰:言曾子与子张无服,不应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虽緦亦往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
悼公,鲁哀公之子。○
悼音道。子游摈,由左。
摈,相侑丧礼者。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经》说曰:“以身摈侑。”○
摈,必忍反,注同。相,息亮反,下同。诏音照。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
正义曰:此一节论摈相之法。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
○
注“摈相”至“摈侑”。
○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於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宜右也。若於丧事,则惟宾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穣王姬之丧,
穣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
穣音告,又古毒反。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
《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为之,于伪反,下及注同。王如字,徐于况反。
[疏]“齐穣”至“之服”。
○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案庄二年秋,齐王姬卒,齐来告鲁。云“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鲁为主,由鲁嫁,比之鲁女,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为庄公外祖母,故为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为二非也。王姬是庄公舅妻,不得为外祖母,是一非。假令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
注“王姬”至“夫人”。
○
正义曰:案庄公十一年王女共姬为齐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齐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经无卒文,是不告於鲁襄公夫人。庄二年经书“王姬卒”,是来告鲁,此言齐告王姬之丧,故知是襄公夫人。
○
注“《春秋》”至“服之”。
○
正义曰:《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穣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郑答赵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为服期,非也。案《丧服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卑贱降等,虽不为臣,犹服斩衰,与此别也。
晋献公之丧,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
献公杀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难出奔,是时在翟,就吊之。○
重,直龙反,注及下皆同。难,乃旦反。翟音迪,本又作狄。且曰:“寡人闻之,亡国恒於斯,得国恒於斯。
言在丧代之际。
虽吾子俨然在忧服之中,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图之。”
劝其反国,意欲纳之。丧谓亡失位。孺,穉也。○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孺,如树反,后同。穉,直吏反,本又作稚,同。以告舅犯,
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
舅犯曰:“孺子其辞焉!丧人无宝,仁亲以为宝。
宝谓善道可守者,仁亲,亲行仁义。
父死之谓何?又因以为利,
欲反国求为后,是利父死。
而天下其孰能说之?孺子其辞焉!”
说犹解也。
公子重耳对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丧父死,不得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忧。
谢之。○
与音预。父死之谓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义。”
[疏]“晋献”至“君义”。
○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子重耳不因父丧以取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
“且曰”至“图之”。
○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礼已毕,使者出门,则应遂还宾馆,使者方须致穆公之命以劝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馀事。使者且更言曰,称穆公之命,言寡人闻前古以来,失亡其国,恒於此丧祸交代之时,得其国家,亦恒在於此交代之时。言此丧祸交代之际,是得国失国之机,求之则得,不求则失。虽吾子俨然端静在忧戚丧服之中,无求国之意,然身丧在外,亦不可久为,言辛苦也。得国之时,亦不可失,言当求也。欲使重耳从其言,故云“孺子其图之”。
○
“父死”至“君义”。
○
言父身死亡,谓是何事,正是凶祸之事。既是凶祸,岂得又因此凶祸以有为已利,欲求反国。必其如此,而天下闻之,其谁解说我以为无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对客,既叙其吊意,又谢其欲纳之言。“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叙其吊意。言身丧父死,不得在国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之忧虑,欲纳於我。既谢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谓是何事,岂复敢悲哀之外,别有他志,以屈辱君之义事乎。言己无他志,不敢受君劝以反国之义。言“义”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国为宜,故云“义”也。
稽颡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
○
稽音启。颡,桑党反。子显以致命於穆公。
使者,公子絷也。卢氏云:“古者名字相配,显当作韅。”○
显依注音韅,呼遍反,徐苦见反。使,色吏反。絷,陟立反,后同。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颡而不拜,则未为后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则爱父也。起而不私,则远利也。”
○
夫音符。远,于万反。
[疏]“稽颡”至“远利也”。
○
正义曰:此穆公本意劝重耳反国,重耳若其为后,则当拜谢其恩,今不受其劝,故不拜谢。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为后”也。所以稽颡者,自为父丧哀号也。凡丧礼,先稽颡而后拜乃成。今直稽颡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闻父死劝其反国之义,哀恸而起,若欲攀辕然,故云“哭而起,则爱父也”。以其爱父,故起若欲攀辕。既哭而起,不私与使者,言必无心反国,是“远利”也。郑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絷”者,并《国语》文。云:“絷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於梁,如吊重耳之命。夷吾见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絷曰: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亡人苟入,扫除宗庙,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怀。案《国语》之说夷吾,则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穆伯,鲁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礼》:“朝夕哭,不帷。”○
歜,昌烛反。
[疏]“帷殡”至“始也”。
○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殡不合帷殡之事。
○
注“穆伯”至“不帷”。
○
正义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又《国语》云“敬姜自绩,文伯谏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杂记》文,以孝子思念其亲,故朝夕哭时,乃褰彻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复彻帷,故下文云:“穆伯之丧,敬姜昼哭。”与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孙敖之丧,“声已不视,帷堂而哭”。公孙敖亦是穆伯,此不云声已之哭穆伯始者,声已是帷堂,非帷殡也。声已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见其堂,故帷堂。敬姜哭於堂上,远嫌不欲见夫之殡,故帷殡。案张逸答陈铿云:“敬姜早寡昼哭,以辟嫌帷殡,或亦辟嫌,表夫之远色也。”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
始犹生也。念父母生已,不欲伤其性。
[疏]“丧礼”至“者也”。
○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总论孝子遭丧,所为哭踊、复魄、饭含、重主、殡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
“丧礼,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祸灾,虽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极。唯居父母丧礼,是哀戚之至极也。既为至极,若无节文,恐其伤性,故辟踊有节筭,裁节其哀也。故下文:“辟踊,哀之至,有筭,为之节文也。”所以节哀者,欲顺孝子悲哀,使之渐变也。故下文云:“愠,哀之变也。”所以必此顺变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恐其伤性,故顺变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
复谓招魂,且分祷五祀,庶几其精气之反。○
祷,丁老反,一音丁报反。祠音词。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
鬼神处幽暗,望其从鬼神所来。
北面,求诸幽之义也。
乡其所从来也。《礼》复者升屋北面。乡本又作向,同,许亮反。
[疏]“复尽”至“义也”。
○
正义曰: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祷五祀,冀精气之复反,故云“有祷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时,於平生馆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祷请求之,复与五祀,总是祈祷,故云“祷祀之心焉”,以总结之。又解复魄之时,冀望魂神於幽处而来,所以望诸幽者,求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处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复者北面,求鬼神之义。
○
注“复谓”至“之反”。
○
正义曰:“招魂”者,是六国以来之言,故《楚辞》有《招魂》之篇,《礼》则云:“复,冀精气反复於身形。”“分祷五祀”者,《既夕礼》文。直言乃行祷者,谓非直招魂,兼有分祷,俱是求神之义。言分遣其人,以祷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
隐,痛也。稽颡者,触地无容。
[疏]“拜稽”至“甚也”。
○
正义曰:孝子拜宾之时,先为稽颡而后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稽颡为痛之甚,此“拜稽颡”,“拜”文在上,以《周礼》言之,将拜稽颡。或可下文,殷、周并陈,此云“拜稽颡”,或举殷礼,故先言“拜”也。
○
注“隐痛”。
○
正义曰:《释诂》文也。
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
尊之也,食道亵,米贝美。○
饭,扶晚反。亵,息列反。
[疏]“饭用”至“焉尔”。
○
正义曰:死者既无所知,所以饭用米贝,不忍虚其口。既不忍虚其口,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贝,美善焉尔。饭食,人所造作,细碎不絜,故为亵也。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饭之,故《士丧礼》“祝淅米于堂”,又云“祝受米,奠于贝北,主人左,抭米实于右”,是饭用沐米也。则是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大用梁。士用粱者,谓天子之士,诸侯之士用稻,故《士丧礼》云“稻米一豆,实於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当沐黍与?是天子饭用黍也。其含,案《周礼·典瑞》云:“大丧,其饭玉,含玉。”郑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饭玉,碎玉以杂米也”,故云“共饭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无文。案成十七年公孙婴齐梦赠琼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则卿大夫盖用珠也。案《士丧礼》“贝三实于筨”,注云:“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筨,竹器名。”是士用贝三,依《杂记》,则大夫当五,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又《礼纬·稽命徵》:“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或是异代礼,非周法也。
铭,明旌也。
神明之精。○
铭音名。旌音精。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
不可别,形貌不见。○
别已,彼列反,注同,本或无己字,非。识,式至反,皇如字。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
谓重与奠。○
重与奠也,与音如字,一本作“重与奠与”,二“与”并音馀。重,主道也。
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
殷主缀重焉,
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县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
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联音连。县音玄。周主重彻焉。
周人作主,彻重埋之。
[疏]“铭明”至“彻焉”。
○
正义曰: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趙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
“爱之,斯录之矣”。
○
“爱之,斯录之”者,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於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於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总焉於“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
“重主”至“彻焉”。
○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
“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
○
“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於庙为异也。
○
注“始死未作”至“练主用栗”。
○
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春秋》孔悝为礻石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丧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
注“殷人”至“埋之”。
○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焌尝褅於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秂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秂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秂时”。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穣梁传》云:“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宁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人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
注“周人”至“埋之”。
○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於道左。柩将入於庙,则重止於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於道左。”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
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
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
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
齐,侧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
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
○
注“哀则”至“以饰”。
○
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
算,数也。○
辟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乱反。
[疏]“辟踊”至“文也”。
○
正义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疏]“袒括”至“节也”。
○
正义曰:言袒衣括发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发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
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
括,观阔反。愠,庾、皇纡粉反,积也,又纡运反,怨恚也,徐又音郁。去,羌吕反,下及注“去乐”、“去桃茢”并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弥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
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足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有敬心焉。
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时”。
○
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穣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
<口馵>,况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
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
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
歠,徐昌悦反,一音常悦反。为其,于伪反,下注“为父母”、“为有凶”、“为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后同。
[疏]“歠主”至“之也”。
○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麋粥以饮食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
亲所行礼之处。○
处,昌虑反,下同。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
亲所馈食之处。○
养,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养也”。
○
正义曰:谓葬窆讫,反哭升於庙。所以升堂者,反复於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复於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適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
哀痛甚。
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
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验反,下同。
[疏]注“封当”至“棺也”。
○
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
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
悫,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后同。
[疏]注“悫者”至“其甚”。
○
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於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壙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於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
北方,国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
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
○
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日中将虞,省其牲。
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
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
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
注“所使”至“为尸”。
○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弗忍其无所归。○
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
虞,丧祭也。
卒哭曰“成事”。
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
○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
祭告於其祖之庙。○
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
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
注“末无”至“成事”。
○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谓之“他”也。案《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日成事。”郑注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则虞与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耳。”如郑此言,《虞礼》谓之“他”,此经谓之“变”,其义一也。皆据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荐,日成事”,虽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郑意惟属於他,故引来为注。其依时葬及虞者,后去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崔氏一解云:“虽依时葬,虞后至卒哭,仍以刚日接。”其义恐非也。《丧服小记》云“赴葬者”据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经亦据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后为接祭,至常葬之月,终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称哀荐云“成事”焉。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
为有凶邪之气在侧。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其已袭,则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预云:“黍穰也。”郑注《周礼》云:“苕帚。”恶,乌路反,注及下注同。凶邪,似嗟反,下注同。萑音完。苕,大雕反。所以异於生也。
生人无凶邪。
[疏]“君临”至“生也”。
○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临臣丧之礼。“君”谓天子,臣丧未袭之前,咀荠临吊,则以巫执桃,祝执茢,又使小臣执戈。所以然者,恶其凶邪之气。必恶之者,所以异於生人也。若往临生者,但有执戈,无巫祝执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异於生”也。
○
注“君闻”至“桃茢”。
○
正义曰:“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传》文。言“而往,未袭也”,是郑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乐卒事”,郑必知往者,以下云柳庄之卒,卫侯不脱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丧,亦当然也。以闻丧即往,故知“未袭”也。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者,“袭”谓死之明日,则止巫门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执戈。郑知然者,案《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敛,咀荠,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云《士丧礼》亦如此。又《士丧礼》大敛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此皆大敛之时,小敛及殡更无文,明与大敛同。直言巫止,无“桃茢”之文,《丧大记》虽记诸侯之礼,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也。此经所云,谓天子礼,故郑注《士丧礼》引《檀弓》云:“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礼也。”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据天子礼也。郑注《士丧礼》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亦谓未袭以前也。若已袭之后,茢亦去之,与天子同。是天子未袭之前,临臣之丧,巫祝、桃茢、执戈,三者并具。诸侯临臣丧,未袭之前,巫止,祝执茢,小臣执戈。若既袭之后,敛殡以来,天子与诸侯同。并巫止,祝代之,无桃茢。案《士丧礼》君吊之时,当大敛之节,而郑注云:“巫祝桃茢执戈,天子礼也。使祝代巫执茢,诸侯礼也。”以当大敛之时,而解为未袭前者,以《士丧礼》未袭之前,君无亲吊。今大敛君来,巫止门外,故郑以未袭之前解天子诸侯之异。必知袭后无桃茢者,案《丧大记》大敛唯有“巫止”之文,无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袭,则止巫去桃茢。”下云:“荆人使公亲襚,巫先拂柩。”时荆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则殡来已久,得有始行袭礼。“巫先拂柩”者,彼云袭者,谓加衣於殡,非为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传》云“袚殡而襚”,是既殡也。公以楚人无礼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袭之前君临臣丧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丧有死之道焉,
言人之死,有如鸟兽死之状。鸟兽之死,人贱之。
先王之所难言也。
圣人不明说,为人甚恶之。○
难,乃旦反。
[疏]“丧有”至“言也”。
○
正义曰:此一节论先王恐生者恶死者之事,言人之丧也,有如鸟兽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死散之义,若言其死散,则人之所恶,故难言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
朝谓迁柩於庙。○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丧之”至“遂葬”。
○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死者朝庙之事。“丧之朝也”者,谓将葬前,以柩朝庙者,夫为人子之礼,出必告,反必面,以尽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车载柩而朝,是顺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庙之礼,每庙皆朝,故《既夕礼》云:“其二庙,则馔於祢庙。”下云:“降柩,如初適祖。”则天子诸侯以下,每庙皆一日,至远祖之庙,当日朝毕,则为祖祭,至明日设遣奠而行。
○
“其哀离其室也”者,谓死者神灵悲哀,弃离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庙,辞而后行。殷人尚质,敬鬼神而远之,死则为神,故云朝而殡於祖庙。周则尚文,亲虽亡殁,故犹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殡於路寝,及朝庙遂葬。夫子不论二代得失,皆合当代之礼,无所是非。以此言之,则周人不殡於庙。按僖八年“致哀姜”,《左传》云:“不殡于庙,则弗致也。”则正礼当殡於庙者,服氏云:“不薨於寝,寝谓小寝。不殡於庙,庙谓殡宫。鬼神所在谓之庙。”郑康成以为《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殡於庙。杜预以为不以殡朝庙,未详孰是。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
神与人异道,则不相伤。
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
殆,几也。杀人以卫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渐几於用人。○
殉,辞俊反,以人从死曰殉。畿音祈,又音机,下同。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神明,死者异於生人。
涂车、刍灵,自古有之,
刍灵,束茅为人马。谓之灵者,神之类。○
刍,初拘反。明器之道也。
言与明器同。
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
俑,偶人也。有面目机发,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
正义曰:此一节皆记者录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谓夏家为明器者,知死丧之道焉。以孝子之事亲不可阙,故备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异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为殉乎哉!“殆”,近也,谓近於用乎生人为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将言周代用偶人为非礼,故先言明器刍灵,后论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还可用涂车、刍灵,即明器之物一类,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则岂不可为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记者录孔子之言,又说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语更端,故重言“孔子”,谓古之为刍灵者善,谓周家为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谓刻木为人,而自发动,与生人无异,但无性灵智识,故云近。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动,与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云“用人”者,谓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发动,有类生人,故云“用人”。上文云“涂车、刍灵”,此不言“涂车”,直云“刍灵”者,以其束茅为人,与俑者相对,故不取涂作车也。
○
注“俑偶”至“非周”。
○
正义曰:谓造作形体,偶类人形,故《史记》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谓周以前,虞以后,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来,始有涂车、刍灵。言“非周”者,谓周为俑人,如郑康成之意,则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职》“言鸾车象人”,司农注云:“象人谓以刍为人。”康成注引此“谓为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馀车马器物犹为涂车,刍灵,故《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郑注云:“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是偶人之外,犹有涂车、刍灵之制,虽或用木,无机识发动。偶人谓之俑者,皇氏云:“机械发动踊跃,故谓之俑也。”
穆公问於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
仕焉而已者。穆公,鲁哀公之曾孙。○
为,于伪反,下“为君”、“为使人”皆同。与音馀,下同。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
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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