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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三 王制第五-礼记正义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简,差择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恤,辛律反。逮音代,又大计反。肖音笑。绌,敕律反。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
帅,循也。不循教,谓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乡简择以告者,乡属司徒。○
帅音率。循音巡。敖,本又作傲,同五报反。很,胡垦反。弟,大计反,本又作悌。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
将习礼以化之,使之观焉。耆老,致仕及乡中老贤者。朝犹会也。此庠,谓乡学也。乡,谓饮酒也。乡礼,春秋射,国蜡,而饮酒养老。○
朝,直遥反。庠音祥。与音预。蜡,仕诈反。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
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使转徙其居,觊其见新人,有所化也。亦复习礼於乡学,使之观焉。○
觊音冀。复,扶又反,下“又复”、“复移”、“复与”同。不变,移之郊,如初礼。
郊,乡界之外者也。稍出远之,后中年又为之习礼於郊学。○
为,于伪反,下“又为”、“亲为”、“为其大”、“亦为”皆同。不变,移之遂,如初礼。
远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复移之使居遂,又为习礼於遂之学。
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远方,九州之外。齿犹录也。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移居於司徒也。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
选,宣恋反,下皆同。行,下孟反。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可使习礼者。学,大学。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不征,不给其繇役。造,成也。能习礼,则为成士。○
给音急。徭,本又作繇,音遥。乐正崇四术,立四教。
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虞书》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术,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学,长者教之於大学。《尚书传》曰:“年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
乐音岳。长,丁丈反,下同。夔,求龟反。命女音汝。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
顺此四术,而教以成是士也。
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
夏,户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皆以四术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群后,公及诸侯。○
適,丁历反,下注同。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凡入学以齿。
皆以长幼受学,不用尊卑。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
此所简者,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
胥,息馀反,又息吕反,下同。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
亦谓使习礼以化之。不变,王又亲为之临视,重弃贤者子孙。此习礼皆於大学也。
不变,王三日不举。
去食乐,重弃人。○
去,丘吕反。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
棘当为僰。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偪,彼力反。大音太,旧他佐反。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移名於司马。司马,夏官卿,掌邦政者。进士,可进受爵禄也。
[疏]“司徒”至“进士”。
○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徒脩礼明教,上贤绌恶,教学升进之事,各随文解之。
○
“脩六礼以节民性”者,六礼谓冠一、昏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性,禀性自然,刚柔轻重迟速之属,恐其失中,故以六礼而节其性也。
○
“明七教以兴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妇三、君臣四、长幼五、朋友六、宾客七也。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兴举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此六礼七教,并是殷礼,周则五礼十二教也。“齐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饮食,二曰衣服,三曰事为,四曰异别,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数,八曰制。淫谓过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淫过之失,贵贱同有,故不云民淫。
○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谓齐一所行之道,以同国之风俗。敬养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独,所以逮及不足,谓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则孤独者也。尊上贤人,所以崇奖有德;简去不肖,所以绌退恶人。从“司徒”以下至“升诸司马,曰进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云上贤崇德,简不肖绌恶,总之於此。从命乡简不帅教者,至终身不齿,论绌恶之事,谓乡人入学,不帅师教,屏退绌除也。自“命乡论”至“曰造士”,论崇德之事,谓乡人入学,德业有成,升名进於司徒。又乡人所学,须有经术。自“乐正崇四术”至“《诗》、《书》”,明所习业之事。非惟乡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当须教,其不肖者亦当退之。自“王大子”以下至“终身不齿”,论教王子等屏退之事。但乡人既卑,节级升之,故为选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於是大乐正之官,总论乡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诸司马,故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是总包乡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学业成者。
○
注“帅循”至“司徒”。
○
正义曰:“帅,循也”,《尔雅·释诂》文。云“乡属司徒”者,六乡大夫,皆司徒统领,《周礼》乡皆属地官,是乡属司徒也。
○
“耆老”至“事焉”。
○
司徒命此乡学,简择不帅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乡内耆老皆聚会於乡学之庠,乃择善日於乡学内,为此不帅教之人,习其射礼,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乡学习此乡饮酒之礼,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齿。欲使不帅教之人观其上功,自励为功;观其上齿,则知尊敬长老。大司徒帅领国之英俊之士,与在乡射饮酒执行事焉。使俊士与之以为荣,恶者慕之而自励。此言国之俊士,则非惟乡内之人。
○
注“耆老”至“养老”。
○
正义曰:总言耆老,其数则众,故知致仕及乡中老贤致仕,则《书传略说》云“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是也。乡中老贤,谓乡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乡饮酒》云:“以告于先生君子可也。”注云:“先生,乡中致仕者。君子,国中有盛德者。”云“朝犹会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犹会也”。云“此庠谓乡学也”者,以习射上功,在州学;习乡上齿,在党学,恐此是州党之学,故云“庠,乡学也”。谓初时耆老聚会於庠学,乃择元日,就州学习射,就党学上齿,习射习乡,各在一处,则不得同日也。云“乡谓饮酒也”者,言经中习乡谓饮酒者,此乡既有上齿之文,故知谓乡饮酒也。云“乡礼春秋射”者,按《州长职》云“春秋而射于州序”。然则射在州序,而云乡射礼者,州属於乡,虽在州序,亦得谓之乡。或可乡居此州,更不立州学。若州之有事,则就乡学,是乡学得为射也。云“乡礼春秋射”者,解习射之处也。云“国蜡,而饮酒养老”者,周之十二月,国家蜡祭之时,党正乡饮酒而养老。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知此经习乡,非正月乡学饮酒者,以乡学饮酒无正齿位之事。此云上齿,按《党正职》云:“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又《礼记·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解此乡为党正饮酒。谓之乡者,党,乡之属,故云乡也。或乡之所居之党,不别立党学,党之正齿位,就乡学为之,亦谓之饮酒。
○
注“中年”至“观焉”。
○
正义曰:按《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上云命乡简不帅教者,谓初入学一年之终,简不帅教敖很之人,为之习射习乡。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中犹间也,谓间一年而考校之。时不变者,右乡者移左,左乡者移右。下云“不变,移之郊”者,谓五年之时,更简不帅教者,故注云“中年又为之习礼”,间四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移之遂”者,谓七年之时,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间六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屏之远方”者,谓九年之时。郑注不云间年者,以九年限极,不须云间年也。云“亦复习礼於乡学”者,习礼谓习射上功,习乡上齿,故经云“如初”。
○
注“郊乡”至“郊学”。
○
正义曰:此郊谓近郊也。以远郊之内,六乡居之。若乡民近国城,及国内之人,其学在国中,或在公宫之右。或在公宫之左,故前云右乡。若乡人远国城,在近郊之外者,则学在近郊,其习礼亦乡大夫临之。
○
注“远郊”至“之学”。
○
正义曰:按《司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遂人》云:“掌邦之野。”既二百里为野,遂之所居,故知远郊之外。云“遂大夫掌之”者,谓遂大夫掌所职二百里中也。且此不帅教者,移之在遂,不应乡大夫临之,故亦遂大夫掌之。遂大夫亦帅国之俊选,於遂学而行礼也。但六乡州学主射,党学主正齿位,遂则县与州同,鄙与党同。未知县正主射、鄙师主正齿位以否,亦应与乡不异,但《周礼》不备耳。但县鄙皆属於遂,虽各立学,总曰遂学。或遂之所居县鄙,不立县鄙之学,有事则在遂学与乡同。
○
注“远方”至“录也”。
○
正义曰:九州之外,於周,则夷镇蕃也。盖随罪之轻重,而为远近之差。若王子公卿之子,虽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内畔,故下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明乡人则屏於南北也。“齿犹录也”者,按《文王世子》云“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以年相次,是录其长幼,故云“齿犹录也“。
○
注“移名”至“艺者”。
○
正义曰:大司徒之官,命乡大夫论量考校此乡学之人,有秀异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乡,今移名於司徒,谓录名进在司徒,其身犹在乡学。云“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谓乡大夫考此乡学之人有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孝友之徒,道艺谓多才艺。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贡举入官也。按《乡大夫》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谓乡人有能有贤者,以乡饮酒之礼兴之,献贤能之书於王,名则升於天府,身则任以官爵,则下文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彼据乡人,故三年一举,此据学者,故中年考试,殷、周同也。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乡大夫三年举者周法,其义非也。
○
注“可使”至“大学”。
○
正义曰:按《内则》云:“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升於大学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习礼。云“学大学”者,按《尚书》周传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又《书传略说》:“馀子十五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其乡人当与馀子同,故知二十习礼之时在大学也。此升於学者,谓身升於大学,非惟升名而巳。
○
注“不征”至“成士”。
○
正义曰:征谓力役,故云“不给繇役”。此繇役者,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也。上文“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者,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以艺业未成。次云“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者,身虽升学,亦以学未成,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免其繇役。定本云“升之学”,无“大”字,升诸司徒,则不征於乡,升之於学,则不征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云“能习礼则为成士”者,以二十习礼,礼以立身,故为成士。然习礼必年二十,按《书传》適子二十入大学,馀子十八入大学。然则升名司徒,未入大学,已能习礼。为造士者,二十习礼,举其大网。若其性识聪明,则亦早能习之。
○
注“乐正”至“大学”。
○
正义曰:乐正掌国子之教者,按《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引《虞书》“命汝典乐,教胄子”者,证以乐官教胄子之义。孔注《尚书》云:“胄,长也。”谓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云“高尚其术,以作教也”者,谓乐正之官,当光扬尊崇此四术以为教,谓敷畅义理,赞明旨趣,使学者知之。引“《尚书传》曰”以下,《书传略说》文。“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乐正之官,依顺此古昔先王之道,则《诗》、《书》、《礼》、《乐》”之等,教之造成此士术者,是道路之名。《诗》、《书》、《礼》、《乐》,是先王之道路谓之术。
○
注“春夏”至“相成”。
○
正义曰:郑以经云“春秋教以《礼》、《乐》”,则秋教《礼》,春教《乐》。“冬夏教以《诗》、《书》”,则冬教《书》,夏教《诗》,故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所以《诗》得为声者,《诗》是乐章,《诗》之文义,以乐声播之,故为声。若以声对舞,则声为安静,舞为鼓动,舞为阳,声为阴,故《大胥》云“春,释采合舞;秋,颁学合声”是也。就舞之中,奋动甚者属阳,奋动静者属阴,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是也。云“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者,《书》者言事之经,《礼》者行事之法,事为安静,故云“《书》、《礼》者事,事亦阴也”。《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与此同也。云“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者,若不互言,当云春夏教以《乐》、《诗》,秋冬教以《礼》、《书》,则是春夏但教以《乐》、《诗》,不教《礼》、《书》;秋冬但教以《礼》、《书》,不教以《乐》、《诗》。言其四术不可暂时而阙,今交互言之,云春教《乐》,明兼有《礼》;秋教《礼》,兼有《乐》。夏教《诗》,兼有《书》;冬教《书》,兼有《诗》,故云“皆以其术相成”,但遂其阴阳以为偏主耳。
○
注“皆以”至“诸侯”。正义曰:“皆以四术成之”,解经“皆造焉”,谓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国之俊选,皆以四术造焉。云“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经云“王太子”,乃云王子,故知是庶子也。云“群后,公及诸侯”者,以经“群后”之下,即云卿大夫士,无诸侯之文,故知群后之中,是三公及诸侯也。
○
注“皆以长幼受学”。
○
正义曰:“长幼受学,虽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云:“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是其事也。
○
注“此所”至“上也”。
○
正义曰:“此所简者,谓王大子以下”者,承上乡之学下,恐所简兼有乡人,故明之也。云“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者,按《周礼》“大司乐中大夫二人”,“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属大司乐,故云“乐官属也”。云“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者,以上文乡人中年考校,恐此亦中年,故明之也。知九年者,以下即云“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无移左乡右乡及移郊遂之事,故知是九年学止也。
○
注“习礼皆於大学也”。
○
正义曰:若殷人习礼在於大学,即《明堂位》云:“瞽宗殷学。”《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殷之大学也。”若周则大学曰东胶,瞽宗不得为周之大学也。故郑注《仪礼·乡射》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则周之寻常习礼於殷学之中,至九年为王子不变,其习礼当於东胶大学。然则馀子十八入太学,嫡子二十入太学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当代大学在公宫左,太学即东胶也。又立小学於西郊,小学即有虞氏之庠,其习《书》於虞氏之学,习《礼》、《乐》於殷之学,习舞於夏后氏之学,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又云“《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诗》则无文,郑注云“弦谓以丝播《诗》”,则习《诗》亦在瞽宗。然《诗》与《礼》、《乐》虽各在其学习之,至二十入大学之时,仍於大学之中兼习四术,故此注云“习礼皆於大学”,是周之大学亦习礼也。礼既在瞽宗,又在大学,则其馀亦可知也。
○
注“棘当”至“太远”。
○
正义曰:“僰之言偪”者,按《汉书》云西南有僰,夷知非彼夷而读为偪者,以与寄文相对。寄非东方夷名,是寄旅之意,则僰亦非西方夷名,故以为逼迫於夷狄也。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者,按《汉书·地理志》云“南北万三千里,东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纪》“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东西九千三百二里”。汉地既然,则古亦应尔,皆南北长,东西短,故郑此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
“大乐”至“进士”。
○
此大乐正之官论造士之中最秀异者,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马论之,曰进士,言进受爵禄也,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专据王子等,其实乡人入学为造士者,亦同於此。其乡人不在学者及邦国所贡之士,所贡於王,亦当升诸司马,以司马掌爵禄。故有司士属焉。其职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马主之。下文更不见乡人及邦国所贡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但文不具耳。
司马辨论官材,
辨其论,官其材,观其所长。○
其论如字,旧力困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
各署其所长。
论定,然后官之。
使之试守。
任官,然后爵之。
命之。○
任,而金反,下注同。位定,然后禄之。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以不任大夫也。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乘兵车衣甲之仪。有发,谓有军师发卒。○
衣,於既反。卒,子忽反。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舏股肱,决射御。
谓擐衣出其臂胫,使之射御,决胜负,见勇力。○
技,其绮反,本或伎,后同。舏,本又作舏,力果反。肱,古弘反。擐,旧音患,今读宜,音宣;依字作扌爵,《字林》云“扌爵,扌爵臂也,先全反。”胫,胡定反。见,贤遍反。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言技谓此七者。
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欲专其事,亦为不德。
出乡不与士齿。
贱也。於其乡中则齿,亲亲也。
仕於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亦贱。
[疏]“司马”至“士齿”。
○
正义曰:此一节主论司马之官用其人,及发兵论射御,及居官黜退之事。司马辨论官材,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王必以乐正所论之状,授与司马,司马得此所论之状,乃更论辨之,观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准拟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
○
“论进士之贤者”,谓司马辨论之后,不堪者屏退,论量进士贤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时,而正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若长於礼者,署拟於礼官。长於乐者,署拟於乐官。论定然后官之者,谓既论拟定,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
○
“任官然后爵之”者,谓堪任此官,然后爵命之。
○
“位定然后禄之”者,谓既受爵命,使有职位,然后与之以禄。
○
注“以不任大夫也”。
○
正义曰:以经云“大夫废其事”,故知不堪任大夫也。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礼葬,故《论语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礼。致仕,以大夫礼葬”是也。
○
“有发”至“车甲”,有发谓国有军旅,以发士卒,是司马之事,王则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车甲之事,谓教以乘兵车及衣甲之仪容。必司徒者,以司徒主众,又主教,故与司马相参也。
○
注“有发”至“发卒”。
○
正义曰:知发是发卒者,以经云“教士以车甲”,故知发谓军师发卒也。
○
“凡执”至“士齿”。
○
执技之事,凡有三条:上条论课试武夫技艺之事;中条论执技之人,并射御之外祝史医卜之等;下条论执技之人,不得更为二事,以其贱,故出乡不与士齿。
○
“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舏股肱,决射御”者,言此既无道艺,惟论力以事上,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则使之擐露臂胫,角材力,决射御胜负,见勇武。
○
注“言技谓此七者”。正义曰:七者谓祝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前经以显,此重云者,上论所试之时,此论与祝、史、医、卜并列见其色目。
○
注“欲专其事,亦为不德”。
○
正义曰:“所以不贰事,不移官”者,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专事,亦为技艺贱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许之。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
辟,婢亦反,注同。必三刺,
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制,七智反,杀也。断,丁乱反,下“制断”、“断计”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有旨无简,不听。
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附从轻,
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
赦从重。
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
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为则,论或为伦。○
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於事。
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邮音尢,俗作邮。丽,郎计反。当,丁郎反。假,古雅反。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权,平也。
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
量,徐音亮,后皆同。别,彼列反。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尽其情。
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小大犹轻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剑反。比,必利反,注同,例也。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
史,司寇吏也。正,於周乡师之属,今汉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於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纪力反。要之,於妙反,谓要最,旧一遥反。槐,回、怀二音。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
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又,义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罚,轻无赦。
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
为,于伪反。易,以豉反,后“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变,更也。侀音刑。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
析,思历反。乱名如字,王肃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蛊音古。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轮般请以机窆。○
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间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下孟反。华,户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
日,入一反。此四诛者,不以听。
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亦为人将易犯。
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车,不粥於市。宗庙之器,不粥於市。牺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
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乱正色,不粥於市。
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对反;下音似。
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饮食,不粥於市。
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
五穣不时,果实未孰,不粥於市。
物未成,不利人。
木不中伐,不粥於市。
伐之非时,不中用。《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夏,户嫁反,下“春夏”同。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市。
杀之非时,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渔。”《周礼》:“春献鳖蜃。”○
蜃,常忍反,雉化为之。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
关,竟上门。讥,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异言”。
○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各随文解之。从此至“赦从重”,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
“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
○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刑法宜慎,不可专制,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有旨无简,不听”,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
“附从轻”者,附谓施刑,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
○
“赦从重”者,谓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即《尚书》云“眚灾肆赦”是也。
○
注“一曰”至“万民”。
○
正义曰:按《周礼·司刺》云:“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刺,杀也。谓欲杀犯罪之人,其一问可杀与否於群臣,群臣谓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於群吏,群吏谓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於庶人,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此三刺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亦当问之。
○
注“简诚”至“为罪”。
○
正义曰:旨,意也。简,诚也。言犯罪者,虽有其意而无诚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
○
注“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
正义曰:此赦从重,与上附从轻,皆是从重入轻。所以再见其文者,附从轻,谓施刑从轻;赦从重,谓放赦从重,所以异也。
○
“凡制”至“於事”。
○
此一条论造制五刑,须合天意轻重;施於刑罚,必附本情。
○
“必即天论”者,即,就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故郑云“言与天意合”。
○
“邮罚丽於事”者,邮,过也,谓断人所过。罚谓责罚其身。丽,附也。言断其罪过,及责罚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
注“制断”至“为伦”。
○
正义曰:经云“制五刑”,必论古人造制五刑。下云“必即天论”及“邮罚丽於事”,皆论断罪之法,故以制为断,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为断也。引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证经即为即就之义。按宣元年《公羊传》云:“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闵子性孝,以为在丧从戎,不即人情为制此礼,是古之所制,故闵子嫌之。言论或为伦者,诸本或有作伦者,故云“或为伦”也。
○
“凡听”至“成之”。
○
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论轻重之序”者,意谓思念也。听讼者,以尽意思念,论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也。
○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者,谓谨慎测度罪人意之善恶浅深之量以别之,谓分别善恶,使不相乱。
○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者,谓听狱之人,尽悉已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
“疑狱,汜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犹轻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放,当必察按旧法轻重之例,以成於事。
○
“成狱”至“制刑”。
○
“成狱辞”者,谓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史以狱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狱之正也。吏以成辞告於正也。
○
“正听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
○
“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者,正听已竟,又列狱成之辞,告於大司寇也。
○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听察於棘木之下,谓王之外朝也。
○
“大司寇听狱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於王也。
○
“王命三公参听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米荦,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寇及正更共参准听之也。
○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者,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於王也。
○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当为宥。宥,宽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军命宽之也。
○
注“正所”至“所置”。
○
正义曰:按《周礼》乡师属地官,不掌狱讼。而云“乡师”者,乡谓乡士也,师谓士师也。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
○
注“周礼”至“位焉”。
○
正义曰:“《周礼》乡师之属”至“职听於朝”,是乡士及遂士、县士职文。云“异其死刑之罪”者,郑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别为簿书而要之,郑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云“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故知听於外朝也。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故其职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郑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郑康成以为此外朝,位在皋门内,库门之外。
○
注“王使”至“其期”。
○
正义曰:经直云“王命三公参听之”,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参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上既有正与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云“《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者,按《周礼》乡士掌六乡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县士掌野狱,“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此《遂士职》文也,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以经云“王命三公”,故举遂士言之。举中以见上下,则六乡王自会之。县野之狱,王命六卿会之,六卿以狱告于王也。
○
注“一宥”至“遗忘”。
○
正义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礼·司刺》文。郑康成云:“识,审也。不审,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
“凡作刑罚,轻无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者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
○
“刑者”至“心焉”。
○
此说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侀体之侀。训此刑罚之刑以为侀,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又云“侀者成也”,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则上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
○
注“左道”至“俗禁”。
○
正义曰:卢云:“左道谓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故《汉书》云“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故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若巫蛊及俗禁者,按《汉书》武帝时,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宫是也。初江充曾犯大子,后王将老,欲立太子。太子立必诛充,充遂谋大子,为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宫中,乃谗大子於帝曰:“臣观大子宫有巫气。”王遂令江充检之,果掘得桐人六枚,尽以针刺之。太子以自无此事,意不服,遂杀充。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刘屈釐将兵伐大子,大子急窜於湖县民家而藏。后事发,大子遂自杀而死於其处。壶关老人讼大子无罪,帝乃悔之,因立园陵於湖县,故思子望子归来。蛊者,损坏之名,故《左传》云“皿虫为蛊”,是虫食器皿,巫行邪术,损坏於人。俗禁者,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书·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
○
注“淫声”至“机窆”。
○
正义曰:“淫声,郑卫之属”者,以郑卫多淫风,故郑卫为淫声。云“之属”者,则桑间濮上之音,故《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是也。云“异服若聚鹬冠琼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郑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使盗“杀之于陈宋之间。”琼弁者,僖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服虔注云:“谓马饰。”云“若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奇技。指其机窆,谓之奇器。故奇技奇器,总谓般也。
○
“行伪”至“众杀”。“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辩,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於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
注“皆谓”至“者也”。
○
正义曰:习伪习非是虚华,辨博而泽是捷给,不可依用,是无诚也。
○
“假於”至“众杀”。
○
妄陈邪术,恐惧於人,假讬吉凶,以求财利。“假於鬼神时日卜筮”者,谓假讬鬼神,假讬时日,假讬卜筮,以疑於众。鬼神时日卜筮,共有假文。
○
注“今时”至“违制”。
○
正义曰:谓今时之人,持执此丧葬筑盖嫁娶卜数之文书,以惑於众,妄陈祸福,浪说妖祥。筑谓垣墙,盖谓舍宇。
○
注“尊物”至“卖也”。
○
正义曰: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伪也。军器,防民之贼乱也。
○
注“凡以”至“多少”。
○
正义曰:此经之物,若其合法度则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则不得粥也。
○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之类是也。
○
“广狭”者,布广二尺二寸,帛则未闻。郑注《周礼》引《逸巡守礼》幅广四尺,八寸为尺。郑注四当为三,则帛广三尺四寸。“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者,《既夕礼》文。既夕敦杅之属,即饮食器也。
○
注“不示”至“贪也”。
○
正义曰: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饮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贪。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故《周礼·司虣》云“禁属游饮食于市”者是也。前经“圭璧金璋”之等,是贵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谓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此“锦文珠王”等是华丽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过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记》“金饰璋”也。皇氏以为用金为印。璋,按定本“璋”字从玉,圭璧之类也。且周时称印曰玺,未有称璋,皇氏之义非也。
○
注“周礼”至“阴木”。
○
正义曰:此《周礼·山虞》文。郑注云“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
○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司关之官,执此戒禁之书,以讥察出入之人,故云“执禁以讥”。禁此身著异服之人,又记识口为异言之人,防奸伪,察非违。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
简记,策书也。讳,先王名。恶,忌日,若子卯。○
恶,乌路反,注同。策书,侧八反。
[疏]“大史”至“讳恶”。
○
正义曰: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策书,奉其讳恶之事。奉谓进也。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谓奉进於王以所讳所恶。
○
注“讳,先王名”。
○
正义曰:下文云“天子齐戒受谏”,传云“名终将讳之”,故以讳为先王之名。其实馀讳亦大史奉之,故《礼运》云“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郑注云“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云“恶,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谓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纣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此恶亦兼馀事,故《诵训》云“掌道方慝,以诏辟忌”,郑注云“方慝,四方言语所恶”是也。
天子齐戒受谏。
岁终,群臣奏岁事,谏王当所改为也。○
齐,侧皆反,本亦齐,下皆同。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
司会,冢宰之属,掌计要者。成,计要也。质,平也,平其计要。○
会,古外反,注同。冢宰齐戒受质。
质王受之。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
大乐正,於周宗伯之属。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属。从从於司会也。
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於天子。
百官,此三官之属。
百官齐戒受质,
受平报也。
然后休老劳农,
飨养之。○
劳,力报反。成岁事,
断计要也。
制国用。
[疏]“天子”至“国有”。
○
正义曰:此下至“制国用”,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於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
○
“齐戒受谏”者,以其岁终,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谏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群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
○
“冢宰齐戒受质”者,冢宰是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赞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会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会总主群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质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於天子,不由司会,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治要,先质於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寇、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会,以质於王。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会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於天子。百官齐戒受质,以司徒、司马、司空质於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於下,故在下百官齐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
“然后休老劳农”者,即十月蜡祭之时,饮酒劳农也。
○
“成岁事”者,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
○
注“岁终”至“为也”。
○
正义曰:知齐戒受谏是岁终者,以下云“休老劳农”,文相连接,故知是岁终也。以其岁终受质,故知谏王当所改为,谓改其旧事,更为新事,故用岁终。襄十四年《左传》师旷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彼谏王过恶,故用正月,与此别也。
○
注“司会”至“计要”。
○
正义曰:按《天官》“司会中大夫二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成,计要也”者,按《周礼》注:“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此则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谓一岁薄书,总要成就。
○
注“大乐”至“会也”。
○
正义曰:按上文司会直云“冢宰之属”,不云“於周”,此大乐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会与《周礼》兆墁,故不须云於周,此大乐正於周是大司乐,此市亦於周为司市,与《周礼》不同,故以《周礼》明之。云“从,从於司会也”者,以文承上司会质於天子,故知从质者,从司会也。然此大乐正、大司寇及市亦当受属官之质,以其事少,文不见耳。
○
注“百官,此三官之属”。
○
正义曰: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传》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群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质於天子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
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并下文“食之”并同。养如字,徐以上反,下同。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
天子诸侯养老同也。国,国中小学,在王宫之左。学,大学也,在郊。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养”至“诸侯”。
○
正义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
“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谓四时皆养老。故郑此注“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是四时凡四也。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
○
“有虞氏以燕馈瘪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焌於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
“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而为献,取数毕而已。夏既受禅於虞,是茸荃之首,贵尚於礼,故养老以飨礼,相养敬也。”
○
“殷人以食礼”者,崔氏云:“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威仪简少,故养老以养礼。”
○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谓周人脩三代之礼,而兼用之以养老。春夏养老之时,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之法。若秋冬养老之时,用殷人食礼之法。以周极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云享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则《周礼·大行人职》云“上公之礼,其享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焌。故《春秋》宣十六年《左传》云:“享有体荐。”又《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焌。”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谓之为饫也。其礼亦有饭食,故《舂人》云:“凡飨食,共其食米。”郑云“享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是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者,亲戚及贱臣不须礼隆,但示慈惠,故并得饮食之也。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焌也。故《国语》云“亲戚宴飨,则有餻焌”,谓以燕礼而飨则有之也。又《左传》宣十六年云:“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时定王享士会而用折俎,以《国语》及《左传》,故知王亲戚及诸侯之大夫来聘皆折俎飨也。其飨朝廷之臣,亦当然也。三是戎狄之君使来,王享之,其礼则委飨也。其来聘贱,故王不亲飨之,但以牲全体委与之也。故《国语》云“戎翟贪而不让,坐诸门外而体委与之”是也。此谓戎狄使臣贱之,故委飨。若夷狄君来则当与中国子男同,故《小行人职》掌小宾小客,所陈牲牢,当不异也。四是享宿卫及耆老孤子,则以醉为度,故《酒正》云:“凡飨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郑云:“要以醉为度。”“食礼”者,有饭有殽,虽设酒而不饮,其礼以饭为主,故曰食也。其礼有二种,一是礼食,故《大行人》云诸公三食之礼有九举,及公食大夫礼之属是也。二是燕食者,谓臣下自与宾客旦夕共食是也。按郑注《曲礼》“酒浆处右”云:“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燕礼”者,凡正享食在庙,燕则於寝,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寝也。燕礼则折俎,有酒而无饭也,其牲用狗。谓为燕者,《诗毛传》云:“燕,安也。”其礼最轻,升堂行一献礼,毕,而说屦升堂,坐饮以至醉也。《仪礼》犹有诸侯《燕礼》一篇也。然凡燕礼亦有二种,一是燕同姓,二是燕异姓。若燕同姓,夜则饮之;其於异姓,让之而止。故《诗·湛露》“天子燕诸侯”篇,郑笺云:“夜饮之礼,同姓则成之,其庶姓让之则止。”其此燕飨食致仕之老,皇氏云:“则当用正飨、正食、正燕之礼,以其有贤德者,不可以亵礼待之。”其飨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当用折俎之飨,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饮,当用异姓之燕礼。
○
注“兼用”至“秋冬”。
○
正义曰:“兼用之,备阴阳”者,以燕之与飨是饮酒之礼,是阳,阳而无阴。食是饭,饭是阴,阴而无阳。周兼用之,故云备阴阳也。云“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者,《郊特牲》文。所以饮养阳者,饮是清虚阳气之象,食是形质阴体之义。云“阳用春夏,阴用秋冬”者,按《郊特牲》云“飨秂有乐而食尝无乐”,是故春秂而秋尝,享与秂连文,故知飨在春。食与尝连文,故知食在秋。彼不云冬夏者,彼是殷礼,此言冬夏者据周法也。或郑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见冬。虽周,冬夏不养老也。就如熊义,去冬夏则一年有五养老也。又春合舞,秋合声,即是春秋养老之事,冬夏更无养老,通季春大合乐有三养老也。熊氏以为春秋各再养老,故为一年七养老也。去冬夏犹为五,义实可疑。皇氏云:“春夏虽以饮为主,亦有食,先行飨,次燕,次食。秋冬以食为主,亦有飨,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毕。”义或然也。
○
“五十”至“诸侯”。
○
此谓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其父祖也。五十始衰,故养於乡学。
○
“六十养於国”者,六十渐衰,养礼弥厚,故养之於小学,小学在国中也。
○
“七十养於学”者,七十大衰,养礼转重,故养於大学。
○
“达於诸侯”者,言此养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达於诸侯。卢、王等以为养於乡,云不为力政养於国,云不与服戎,皆谓养庶人之老也。非郑义,故郑注云“国中小学”也。
○
注“国国”至“明矣”。
○
正义曰:养於国与养於学文相对,故知国亦是学也。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养於小学,七十者宜养於大学,故云“国,国中小学”。云“在王宫之左”者,据上文而知。云“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贵右而贱左。小学在国中,左也;大学在郊,右也,与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以此篇从上以来,虽解为殷制,无正据可冯,因此小学大学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命,谓君不亲飨食,必以其礼致之。○
瞽音古。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於游可也。
粻,粮也。贰,副也。游谓出入止观。○
粻,涉良反。离,力智反。观,古乱反。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
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为者。○
绞,户交反。紟,其鸩反。冒,亡报反。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
暖,温。○
暖,乃管反,下同。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尊养之。○
从,才用反,又如字。七十不俟朝,
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则退。
八十月告存,
每月致膳。
九十日有秩。
秩,常也。有常膳。
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
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与,及也。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
与音预,下及注同。五十而爵,
贤者命为大夫。
六十不亲学,
不能备弟子礼。
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
致政,还君事。
[疏]“八十”至“为丧”。
○
正义曰:此一节论老人力衰,与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
七十养於大学,至於八十年渐衰弱,不堪来学受养,君以飨食之礼,使人就家致之。其受君命之时,理须再拜,不堪为劳,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瞽人无目,恐其倾倒,拜君命之时,亦当如此,故云“亦如之”。
○
“五十”至“可也”。
○
自此以下杂记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节制在家自养之法,随年为品也。
○
“五十异粻”者,粻,粮也。五十始衰,粮宜自异,不可与少壮者同也。
○
“六十宿肉”者,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
“七十贰膳”者,贰,副也。膳,善食也。恒令善食有储副,不使有阙也。
○
“八十常珍”者,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
○
“九十饮食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或急求须得,故不离於寝。
○
“膳饮从於游可也”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於老人所游之处,其理可也。
○
“六十”至“后制”。
○
“六十岁制”者,明老而预为送终之具也。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然此谓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为椑,不待六十也。其椁则死后为之,以其葬尚赊,故《檀弓》云“旬而布材”是也。
○
“七十时制”者,时制,谓一时可辨,是衣物之难得者。是年转老,所须辨转切也。
○
“八十月制”者,月制,谓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渐老弥切也。
○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毕,但日日脩理之,为近於终故也。“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为,须亡乃制也。故《檀弓》云:“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
“七十”至“有秩”。
○
此谓大夫士老年而听致仕者,则七十杖於国,朝君之时,入门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也。若不听致仕,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
“八十月告存”者,告谓问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问存否。
○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极。秩,常也。君则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
注“大夫”至“则退”。
○
正义曰:按《仪礼·大射》“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揖大夫,大夫皆少进”,彼郑注云“变尔言揖”。使近北者尔揖,君则退,谓就位,君揖之时,七十老者则退,故《祭义》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其少壮者,则待朝事之终也。
○
注“每月致膳”。
○
正义曰:经直云“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问存否。必知致膳者,以下云“九十日有秩”,上文云“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时,必当致膳也。
○
注“力稍”至“不孤”。
○
正义曰:以上文岁制及杖於家之属,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此五十不从力政,及不与服戎,惟据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谓筑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为军将,当与服戎,故知此据庶人也。按《异义》:“《礼》戴说《王制》云:‘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还兵’。《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谨按云:《五经》说皆不同,是无明文所据。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是许以《周礼》为非。郑駮之云:“《周礼》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后大贤所记先王之事,《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为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六十而不与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间,多其五岁,又何太违之?”云“徒给公家之事”,云“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筑作之事”;所谓服戎,谓从军为士卒也:二者皆劳於胥徒,故早舍之。如郑此言,力政田役为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从力政,《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也。戎事差轻,六十不与服戎,及《孟氏》说“六十选兵”是也。胥徒又轻,故野外六十五犹征之。若四郊之内,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则免。初受役之时,始年二十也。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则征之,至六十五。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诗韩氏》皆云“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云“是谓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则代之而祭。若父不为宗子,则不主祭祀,无祭可代。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按《丧服》云:“宗子孤为殇。”以无父则称孤,明有父则不孤,故云“是谓宗子不孤”也。
○
注“贤者命为大夫”。
○
正义曰:经文云“五十而爵”,郑知非命为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则士无爵。此经云而爵,故知是大夫也。此谓凡常之人有贤德,故五十始为大夫。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则《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幼为大夫,为兄之长殇。
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皆学名也。异者,四代相变耳,或上西,或上东,或贵在国,或贵在郊。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胶之言纠也,庠之言养也。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胶,或作练。○
纠,居黝反,徐居酉反。絿音求,又音虬。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玄,冕属也,画羽饰焉。凡冕属,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闻。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有虞氏质,深衣而巳。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缟衣裳。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则弁追,章甫,委貌也。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燕礼》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鲁季康子朝服以缟,僣宋之礼也。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纁,许云反。牟,亡侯反。追,丁雷反。凡茸荃养老,皆引年。
已而引户校年,当行复除也。老人众多,非贤者不可皆养。○
复除,上音福;下如字,又直虑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
废,废於人事。○
养如字,又以尚反。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自,从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从政”。
○
正义曰:此一节明养致仕老及庶人老给赐之事,各依文解之。
○
注“皆学”至“如之”。
○
正义曰:此四代养老之处,虽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学、左学,虞氏云上庠、下庠,《学记》云“党有庠”,《文王世子》云“学干戈羽籥於东序”,以此约之,故知“皆学名也”。“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悌之处,故於中养老。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养从庶老之法,故《外饔》云“邦飨耆老,掌其割享”,郑注引此“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是也。虞、殷尚质,贵取物成,故大学在西,小学在东。夏、周贵文,取积渐长养,故大学在东,小学在西。故云“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以虞殷质,俱贵於西,故并言之;夏、周为文,皆上东,故亦并言之,云“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序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是也。云“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则后有室,前有堂。若夏后氏之序,及周之学所在序者,皆与庠制同。其州党之序,则歇前而已。序则豫也。故《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彼郑注“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是也。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者,言乡学亦为庠制,故上文云“耆老皆朝于庠”是也。周大学在国之西郊,郑《駮异义》云“三灵一雍在郊”者,熊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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