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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礼记正义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紟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紟五幅,无紞。
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生时襯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览反。广,古旷反。析,思历反,下同。强,其丈反。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两头裂,中央不通。
○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
“布紟”者,皇氏云“紟,襯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馀可知也。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敛绞全幅,析裂其末为三。而大敛之绞既小,不复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读辟为擘也。
○
“紟五幅,无紞”者,紟,举尸之襯被也。紞,谓缘饰为识,所以组类缀边为识,今无识,异於生也。
○
注“二衾”至“之上”。
○
正义曰:“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云“以为坚之强也”者,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欲得坚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云“以为坚之急也”者,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凡物细则束缚牢急,以衣多,故须急也。云“紞,以组类为之”者,组之般类,其制多种,故云组类。云“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者,领为被头,侧谓被旁,识谓记识。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如今被之记识。引《士丧礼》以“陈衣於房中”,与大夫异。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
尊祭服也。敛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襚音遂。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
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复音福。褶音牒。袷,古袷反。
[疏]“小敛”至“敛也”。
○
正义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谓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敛十九称,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唯祭服尊,虽散不著,而领不倒在足也。
○
“君无襚”者,国君陈衣及敛,悉宜用己衣,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
○
“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敛,则先毕尽用己正服,后乃用宾客襚者也。卢云:“毕,尽也。小敛尽主人衣美者,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
“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者,君亲属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陈列也。《士丧礼》郑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襚之不将命,自即陈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
○
注“无襚”至“以敛”。
○
正义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礼,故《少仪》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陈,不以敛”。熊氏云:“君无襚大夫、士,谓小敛之时,君不合以衣襚。大夫、士虽有君襚,不陈,不以敛,故云无襚。大夫、士至大敛,则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时云君襚,祭服不倒。”其义俱通,故两存焉。
○
“祭服无筭”。
○
正义曰:筭,数也。大敛之时,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
○
注“褶袷”至“著也”。
○
正义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经云“大夫、士犹小敛”,则复衣复衾也。据主人之衣,故用复,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丧礼》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襯,衣必有裳,谓之一称。
袍,亵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杂记》曰“子羔之袭,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是也。《论语》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为其亵也。○
袍,步毛反。襯音单。茧,古典反。税,吐乱反。纁,许云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为,于伪反,下文“则为之”同。
[疏]“袍必”至“一称”。
○
正义曰:“袍必有表,不襯”者,袍是亵衣,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襯露,乃成称也。
○
注“袍亵”至“亵也”。
○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子羔之袭有袍,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引《论语》者,证衣上加表。死则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熊氏云:“亵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袭而用亵衣,故《士丧礼》‘陈袭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袭有袍。《士丧礼》小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茧之属’,是小敛有袍。《士丧礼》又大敛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袭亦有袍,案《杂记》云‘子羔之袭,茧衣裳’是也。敛则必用正服,不用亵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注云‘将以敛’,‘敬姜曰: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若公,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知者,案《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
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
不屈,谓舒而不卷也。列采,谓正服之色也。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
注“袭尸”至“正服”。
○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
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
胥,乐官也,不掌丧事。胥当为“祝”,字之误也。侍,犹临也。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乐官,思馀反。
[疏]“凡敛”至“是敛”。
○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事多,故袒为便也。
○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是,犹执也。
○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侍,犹临也。君尊,故大祝亲执敛。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庾云:“侍者,临检之也。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士卑,故祝临之。
○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
注“胥当”至“主敛”。
○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
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趙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小敛又覆以夷衾。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韬,本又作(缺),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馀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正义曰质,下者曰杀。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趙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趙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
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端,谓序之南头也。
○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谓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靋为廉也。”
○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若士则亦在堂下。
○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士丧礼》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也。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
“宰告”者,宰,大宰也。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冯竟乃敛於棺。
○
注“子弁”至“弁绖”。
○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其士则素冠。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君释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妇尸西,东面。迁尸。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
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释菜,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辟,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入门右,北面以待君至也。《士丧礼》云:“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注云:“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
“巫止于门外”者,君临臣丧,巫祝桃茢以辟邪气。今至主人门,恐主人恶之,故止巫于门外也。《士丧礼》云:“巫止於庙门外,祝代之。”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
“君释菜”者,郑云“释菜,礼门神也”。礼: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故礼门神而入也。
○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门,升自阼阶也。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随祝后而升堂,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是適子临敛处也。《士丧礼》云:“君升自阼阶,西乡。”
○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乡者在门右,君升则主人亦升,立君之北,东房之外,面乡南,俱欲视敛也。
○
“迁尸”者,乡铺绞、紟、衾、衣而君至。今列位毕,故举尸于铺衣上也。
○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敛毕也。
○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敛毕事竟,故降西阶堂下,而乡北立待君也。
○
“君抚之”者,君臣情重,方为分异,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与之别也。
○
“主人拜稽颡”者,主人在堂下乡北,见君抚尸,故拜稽颡,以礼君之恩。
○
“君降”者,君抚尸毕而下堂也。
○
“升主人冯之”者,君冯之已毕,降堂,而主人升,还冯尸也。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阶也。《士丧礼》云:“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
○
“命主妇冯之”者,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
○
注“巫止”至“敛也”。
○
正义曰:所以“巫止”者,礼敬主人,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云“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者,《礼运》文也。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者,以《士丧礼》其子不得升。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
其馀,谓卿、大夫及主妇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敛之节,士丧,卑,无恩,君不视敛,故云“君不在”也。
○
“其馀礼犹大夫也”者,谓铺衣、列位、男女之仪事,悉如大夫也。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则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士丧礼》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案彼意,则在主人西也。
铺绞、紟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紟踊。
目孝子踊节。
[疏]“铺绞”至“紟踊”。
○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大夫抚室老,抚侄、娣。
抚,以手按之也。内命妇,君之世妇。○
姪,大结反。娣,大计反。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
目於其亲所冯也。冯,谓扶持服膺。○
长,丁丈反,下同。膺,於陵反。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执之。
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冯之类,必当心。○
奉,芳勇反。拘音俱,一音古侯反。冯尸不当君所。
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
处,昌虑反。凡冯尸,兴必踊。
悲哀悲哀之至,冯尸必坐。
[疏]“君抚”至“必踊”。
○
正义曰: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
○
“君抚大夫”者,大夫贵,故自抚之。“抚内命妇”者,命妇,君之世妇。抚内命妇,则不抚贱者,可知也。
○
“大夫抚室者,抚侄娣”者,大夫以室老为贵臣,以侄、娣为贵妾。死则为之服,故并抚之也。既抚侄娣,则贱妾不抚也。
○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者,君及大夫虽尊,而自主此四人丧,故同冯之。冯父母、抚妻子而并云冯,通言耳。
○
“不冯庶子”者,贱,故不得也。
○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者,士贱,故所冯及庶子也。
○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则父母亦不冯。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然君、大夫之庶子虽无子,并不得冯也。
○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父、母、妻、子,谓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冯尸在先。妻子卑,故冯尸在后。
○
“君於臣抚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冯抚之异也。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卢云:“贱者略也。”
○
“父母於子执之”者,卢云“执当心上衣也”。
○
“子於父母冯之”者,谓服膺心上也。
○
“妇於舅姑捧之”者,卢云“尊故捧当心上衣也”。
○
“舅姑於妇抚之”者,亦手案尸心,与君为臣同也。
○
“妻於夫拘之”者,卢云“拘轻於冯,重於执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领之交也”。
○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者,为妻及自为兄弟,但执之。卢无别释,而贺云“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执心上衣”。
○
“冯尸不当君所”者,所,犹处也。假令君已冯心,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则宜少避之。
○
“凡冯尸,兴必踊”者,凡者,贵贱同然也。冯尸竟则起,俱冯必哀殒,故起人踊,泄之也。
○
注“目於其亲所冯也”。
○
正义曰:“目於其亲”,谓死者之亲冯尸也。父母先,谓死者父母。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故云“目於其亲所冯”,谓题目所冯之人。
○
注“此恩”至“当心”。
○
正义曰:冯者为重,奉次之,拘次之,执次之。尊者则冯、奉,卑者则抚、执。执虽轻於抚,而恩深,故君於臣抚,父母於子执,是兼有尊卑深浅。云“冯之类,必当心”者,《士丧礼》“君坐,抚当心”,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明君不抚,得当君所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剆,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襢之。
宫,谓围障之也。襢,袒也,谓不障。○
倚,於绮反。苫,如占反。枕,之鸩反。剆,苦内反。襢,章善反,注同。露也。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丧,斩衰、齐衰、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襢以来降杀之节,各依文解之。
○
此一经论初遭丧,君、大夫、士居庐之礼。
○
“居倚庐”者,谓於中门之外,东墙下倚木为庐,故云“居倚庐”。
○
“不涂”者,但以草夹障,不以泥涂之也。
○
“寝苫枕剆”者,谓孝子居於庐中,寝卧於苫,头枕於剆。
○
“非丧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丧事,口不言说。
○
“君为庐,宫之”者,谓庐次以帷障之,如宫墙。
○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其庐袒露,不帷障也。案《既夕礼》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定本无“枕剆”字,唯有“寝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庐,不於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
不於显者,不涂见面。○
柱,张玉反。楣音眉。见,贤遍反。
[疏]“既葬”至“宫之”。
○
正义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谓在墓,柱楣梢举,以纳日光,又以泥涂辟风寒。
○
“不於显”者,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
○
“君、大夫、士皆宫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宫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
不欲人属目,故庐於东南角,既葬犹然。○
適,丁历反。属音烛。
[疏]“凡非”至“为庐”。
○
正义曰:凡非適子,谓庶子也。
○
“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者,既非丧主,不欲人所属目,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经虽云未葬,其实葬竟亦然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此常礼也。
[疏]“既葬”至“家事”。
○
正义曰:此一经明居丧常礼。
○
“既葬,与人立”者,未葬,不与人并立。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犹不群耳。
○
“君言王事,不言国事”者,君,诸侯;王,天子也。既可并立,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
○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
注“此常礼也”。
○
正义曰:庾氏云“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且《曾子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凡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此权礼也。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犹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
正义曰: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故云“既葬”,谓葬竟未卒哭也。
○
“王政入於国”者,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
○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庾云:“谓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国。候卒哭乃身服王事。前云‘君言王事’,谓言答所访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国也。”
○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权事也,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者,此谓服国事也。“弁绖带”者,吊服也,言卒哭则有吊服。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此与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但君尊,不言夺服耳。然此言弁绖带,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
注“此权礼也”。
○
正义曰:案《曾子问》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是权礼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既祥,黝垩。祥而外无哭者,秜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黝垩,垩室之节也。地谓之黝,墙谓之垩。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乐,作无哭者。黝垩,或为要期。秜或皆作道。○
黝,於纠反。垩,乌路反,又乌谷反,注同。秜,大感反。道音导。
[疏]“既练”至“故也”。
○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及祥、秜之节。
○
“不与人居”者,谓在垩室之中,犹不与人居也。
○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者,此常礼也。练后渐轻,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
○
“既祥,黝垩”者,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垩,白也,新涂垩於墙壁,令白,稍饰故也。
○
“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
○
“祥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秜巳县八音於庭,故门内不复哭也。
○
“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至大祥则不复於外。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
○
注“黝垩”至“哭者”。
○
正义曰:黝,谓治垩室之地。垩,谓涂垩室之墙。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者,《释宫》文。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秜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秜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定本“秜逾月作乐”,祥字作秜字,秜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秜字非也。
秜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从御,御妇人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
不复,扶又反。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者。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内。妇人不居庐,不寝苫。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
归,谓归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并于伪反,下“为之赐”、注“为之”、“则为”并同。
[疏]“秜而”至“而归”。
○
正义曰:此一经明释秜节,言秜时从御妇人於内也。
○
“吉祭而复寝”者,谓秜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秜,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秜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案《间传》:“既祥,复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於殡宫之寝。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复於平常之寝。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也”。明大祥后宿殡宫也。杜预以为“秜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郑以为御妇人者,下文云“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既言“不御於内”,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
○
正义曰:女子出嫁,为祖父母及兄弟为父后者皆期,九月谓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案《丧服》:女子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谓“卒哭,丧之大事毕,可以归於夫家”。此是既练归,不同者,熊氏云:“《丧服》注云卒哭可以归,是可以归之节,其实归时在练后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归”。
○
正义曰:此一经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丧,其臣归之节。
○
“公之丧”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为公,故云“公之丧”。
○
“大夫俟练”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练而归。
○
注“此公”至“之臣”。
○
正义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练,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若正君,案《杂记》“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彼谓正君,与此殊,故知此非正君。云“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君所食都邑,谓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丧而来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归也”。皇氏所解於文为便。然唯近国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则不包也。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谓此家臣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谓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今君丧皆在,若大夫、士练及卒哭后,素在君所者归於家,素食都邑者归於都邑。”若如熊氏解,郑当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今不云“及”,其义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
归,谓归其宫也。忌日,死日也。宗室,宗子之家,谓殡宫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上,时掌反。
[疏]“大夫”至“而归”。
○
正义曰:此一经明庶子遭丧归家之节。大夫、士,谓庶子为大夫、士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故大夫、士有父母之丧,至小祥各归其宫也。《隐义》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小祥而归,庶子为大夫、士者也,適子终丧在殡宫也。”
○
“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者,朔月,朔、望也。忌日,死日也。宗室,適子家殡宫也。虽练各归,至忌日及朔、望而归殡宫也。
○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者,诸父诸兄弟并期为轻,故至卒哭而各归。贺氏云:“此弟谓適弟,则庶兄为之次,云至卒哭乃归也。下云兄不次於弟,谓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谓不就其殡宫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
正义曰:丧既毕,故尊者不居其殡宫次也。
君於大夫、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
为之赐,谓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敛焉”。
○
正义曰:此经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并夫人於大夫、士恩赐、吊临,主人迎送之节,各随文解之。
○
此一经论君於大夫、世妇之礼。此世妇,谓内命妇,大敛为常,为之恩赐则小敛而往。然则君於大夫,大敛是常,小敛是恩赐。案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者,熊氏云“彼谓卿也,卿则小敛焉,为之赐则未袭而往”。故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公羊》云“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可也”,故郑云“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是卿未袭而往。案柳庄非卿,卫君即吊,急吊贤也。
於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
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
正义曰:外命妇恩轻,故既大敛入棺、加盖之后而君至也。则知大夫及世妇未加盖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夫人於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礼,俟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
殷,犹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则大奠。君将来,则具大奠之礼以待之,荣君之来也。祝负墉南面,直君北,房户东也。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大夫殡即成服,成服则君亦成服,锡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当也。先后,悉见反,下胡豆反;一音并如字。夹,古洽反。摈者进,
当赞主人也。始立门,东北面。
主人拜稽颡。君称言,视祝而踊,主人踊。
称言,举所以来之辞也。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并同。
[疏]“於上”至“人踊”。
○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赐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赐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礼。
○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礼,故为之赐,大敛焉。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妇,当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
○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者,谓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妇,既殡而往,但有一礼,无恩赐差降之事。
○
“大夫、士既殡而咀荠焉”者,君於大夫,虽视大敛,或有既殡之后而始往,与士同也。
○
“使人戒之”者,谓君将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
“主人具殷奠之礼”者,殷,大也。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备具月朔大奠之礼,重君之来故也。
○
“俟于门外”者,君来之时,主人待於门外。
○
“见马首,先入门右”者,谓见君马首,先君而入门右,谓门东北面。
○
“祝先升自阼阶”者,君应升自阼阶,故祝先道君升阼阶。
○
“负墉南面”者,墉,壁也。祝先升阼阶,在君之北,立於房户之东,皆负辟而乡南也。
○
“君即位于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于阼而西乡也。
○
“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者,前后小臣各二人执戈,辟邪气也。君升而小臣夹阶,北面俟君也。卢云:“上言‘即位于序端’,谓君临大夫将大敛时。礼未成,辟执事,故即位于序端。此是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礼已成,故即位于阼阶也。”
○
注“祝负”至“吊之”。
○
正义曰:“直君北”者,直,当也。君既在阼阶,祝立当君北,在房户东而南乡也。云“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者,《顾命》云“夹阶上刃”,是夹阶立也。云“大夫殡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殡,与成服同日。主人既成服,故君锡衰而往吊。“摈者进”,摈谓赞於主人礼者。摈者始在门东,北面。今君既升阼,则此摈者进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礼也。然丧赞曰相,而此云摈者,以君之吊礼,无嫌摈道之义,故得以摈言之也。
○
“主人拜稽颡”者,以君临视,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颡。
○
“君称言”者,称,举也。君举其所来之言,谓吊辞也。举言既毕,当哭踊。祝以相君,祝先踊,君乃视祝而踊。君踊毕,主人乃踊。
大夫则奠可也,士则出俟于门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于门外。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则为君之答己。
君於大夫疾,三问之;在殡,三往焉。士疾,壹问之;在殡,壹往焉。
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来吊士与大夫,其礼不同。
○
“大夫则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踊毕,则释此殷奠于殡可也。言对人君可为此奠。
○
“士则出俟于门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门外,谓君将去也。
○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设奠,士乃反入设奠也。
○
“卒奠”者,设奠毕也。
○
“主人先俟于门外”者,奠毕,主人又先出门待君,大夫、士同然。
○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者,出去也,主人于门外送之而拜也。
○
注“迎不”至“答已”。
○
正义曰:案《曲礼》“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然则丧法孝子拜宾,无答拜之理。今者君出,孝子虽拜,君无答理。而云“拜迎,则为君之答己”者,以寻常礼敌,孝子虽拜,宾无答理。今君来临臣,臣既拜迎,奠卑礼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案僖三十四年有传“宋,先代之后,於周为客。有丧,拜焉”者,谓其馀诸侯来吊国丧,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来吊,王用敌礼拜谢之,亦是主人拜宾之义也。
君吊,则复殡服。
复,反也。反其未殡、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谓臣丧既殡后,君乃始来吊也。复,或为服。
[疏]“君吊”至“殡服”。
○
正义曰:谓臣丧大敛与殡之时,君有故不得来;至殡后,主人已成服,而君始来吊,主人则复殡服者。复,反也。殡服谓殡时未成服之服,主人于时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则首绖、免、布深衣也,不散带。故《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夫人视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礼。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
视世子而踊,世子从夫人,夫人以为节也。世子之从夫人,位如祝从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
正义曰:此一经明夫人吊臣礼。
○
“先入门右”者,门,亦大门也,谓孝子迎君之妻礼,亦如迎君礼也。
○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阶,西乡,如君也。
○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者,主妇,臣妻也。既夫人来吊,故妇人为主人。当夫人升堂即位时,而主妇从西阶而下,拜稽颡於堂下,如男主也。
○
“夫人视世子而踊”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随夫人来也。夫人来吊,则世子在前道引,其礼如祝道君也。
○
“奠如君至之礼”者,亦先戒,乃具殷奠。夫人即位哭后,主妇拜竟而设奠事,如君吊礼者。若士则亦主人先出而听命反奠也。
○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者,门,寝门也。妇人迎送不出门,故夫人去,於路寝门内而拜送之。而不拜迎而拜送之义,与君同也。
○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而不拜者,丧无二主,主妇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于门外,入即位于堂下。主人北面,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
入即位于下,不升堂而立阼阶之下,西面,下正君也。众主人南面於其北,妇人即位於房中。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后主人而拜者,将拜宾,使主人陪其后,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
下正,户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君之礼,不迎于门外者,贬於正君。谓大夫下臣称大夫为君,故曰“大夫君”也。
○
“入即位于堂下”者,阼阶下也。大夫君入寝门,不得升堂,乃即阼阶下位而西乡也。
○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其君既即阼阶下位,故適子辟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
“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者,妇人之位在堂,其君既来,故妇人并为位于东房中也。然此言妇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总正君来礼如此也。又不言大夫之君妻来者,当同夫人礼也。又前君临大敛,云“主妇尸西”,不言辟者,大敛哀深,故不辟君。今既殡后哀杀,故辟也。亦与前互也。
○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者,若当此大夫君来吊时,或有其本国之君命,或有国中大夫、命妇之命,或有昔经使四邻之国卿大夫遣使来吊。若或有此诸宾在庭,则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诸宾也。所以尔者,丧用尊者拜宾故也。君虽代为主拜宾,而犹不敢同於国君专代为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主人在君后而拜,谓君先拜,主人后拜也。
○
注“妇人”至“二也”。
○
正义曰:“妇人即位于房中”者,东房中也。“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者,以妇人合在户西东面,君来升堂,妇人辟之在房中。今大夫君来虽不升堂,妇人犹辟之於房中也。然案未大敛之前,君虽来,主妇犹在尸西,其既殡已后,君虽来,不显妇人之位。今此大夫君云“妇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殡而来,妇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犹辟之”。云“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者,以经云“其君后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后。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后,是主人立与拜皆在君后,不与君同时拜。君既为主,当推君在前,故云“主人无二”也。
君吊,见尸柩而后踊。
涂之后,虽往不踊也。踊,或为哭,或为浴。
[疏]“君吊”至“后踊”。
○
正义曰:君吊臣,唯见尸柩乃踊者。若不见尸柩,则不踊。案前文“既殡”,君往,“视祝而踊”。殡后有踊者,皇氏云“虽殡未涂,则得踊”,故郑此注云“涂之后,虽往不踊也”。是既殡未涂,得有踊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荣君之来。
[疏]“大夫”至“必奠”。
○
正义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
“君退,必奠”者,君来不先戒,当时虽不得殷奠,而君去后必设奠告殡,以荣君来故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
大棺,棺之在表者也。《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此以内说而出也。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诸无革棺,再重也。大夫无椑,一重也。士无属,不重也。庶人之棺四寸。上大夫,谓列国之卿也。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
属音烛,后皆同。椑,步历反。重,直龙反,下同。兕,诃履反。被,皮义反,下同。厚,尸豆反。杝,以支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篇末,总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及饰棺之异,并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
此一经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厚薄之制。礼: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云“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谓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谓属与大棺”。然则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若上公棺则去水皮,所馀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若侯、伯、子、男则又去兕皮,但馀三棺,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若上大夫则又去椑,所馀属六寸及大棺八寸,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若下大夫亦有属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数减耳。大棺六寸,属四寸,合厚一尺也。若士则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者,属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为一尺八寸。
○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去椑四寸,所馀二种合为一尺四寸。
○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者,各减二寸,合馀一尺也。
○
“士棺六寸”者,无属,唯大棺六寸也。
○
注“大棺”至“僣也”。
○
正义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云“四者皆周”者,谓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尸,惟椁不周。“此以内说而出也”者,谓《檀弓》此文从内而说,以次出外,而谓近尸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属,次外有大棺。云“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云“杝棺一,梓棺二”,从内出外而言。此先云大棺及属,乃始云椑,是从外乡内而说,故知大棺及属当梓棺也,椑当杝棺也。云“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云“诸侯无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经但云君大棺、属、椑,不云革,故知无革棺也。此“君”谓侯、伯、子、男也。此经上、下大夫但云大棺与属,无杝椑,是大夫无椑,一重也。经唯云“大棺六寸”,是士无属,不重也。案《檀弓》“孔子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是庶人之棺四寸。云“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简赵子与郑师战于铁。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卿之罚也”。案此,大夫依礼无椑,赵简子所云罚始无椑,故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是时僣也。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士不绿。
鐕,所以琢著里。○
鐕,子南反,钉也。椓,陟角反,本又作椓。著,直略反。
[疏]“君里”至“不绿”。
○
正义曰:此一经明里棺之制。里棺,谓以绘贴棺里也。朱缯贴四方,以绿缯贴四角。定本经中“绿”字皆作“琢”,琢谓鐕,琢朱缯贴著於棺也。
○
“用杂金鐕”者,鐕,钉也。旧说云用金钉,又用象牙钉,杂之以琢朱绿著棺也。《释义》云:“朱绿皆缯也。”
○
“杂金鐕”,《尚书》曰:“贡金三品,黄、白、青色。”
○
“大夫里棺用玄绿”者,四面玄,四角绿。
○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
“士不绿”者,悉用玄也。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从可知也。
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用漆者,涂合牝牡之中也。衽,小要也。○
要,一遥反,下同。
[疏]“君盖”至“二束”。
○
正义曰:此一经明衽束之数。
○
“君盖用漆”者,盖棺上盖用漆,谓漆其衽合缝处也。
○
“三衽三束”者,衽,谓燕尾合棺缝际也。束,谓以皮束棺也。棺两边各三衽,每当衽上辄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缝处也。大夫、士横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言二衽二束者,与大夫同。《檀弓》云“棺束,缩二,衡三”者,据君言也。若大夫、士,横唯二束,此文是也。故郑注《司士》云:“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丧大记》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礼文,欲其数多,围数两旁言六耳,其实旁三是也。皇氏不见郑之此注,以为此经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据披从束而言,其横皆为三束,其义非也。
君、大夫鬮爪实于绿中,士埋之。
绿当为角,声之误也。角中,谓棺内四隅也。鬮,乱发也。将实爪、发棺中,必为小囊盛之,此绿或为篓。○
“鬮音舜。爪,侧巧反。囊,乃刚反,徐音托。盛音成。篓,鲁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
正义曰:此一节明鬮、爪之异。
○
“实于绿中”者,绿即棺角也,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实于棺角之中。
○
“士埋之”者,士贱,亦有物盛发、爪而埋之。
○
注“绿当为角”。
○
正义曰:知绿当为角者,上文绿为色,以饰棺里,非藏物之处。以绿与角声相近,经云绿中,故读绿为角。
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
欑,犹菆也。屋,殡上覆如屋者也。帱,覆也。暨,及也。此记参差,以《檀弓》参之,天子之殡,居棺以龙輴,欑木题凑象椁,上四注如屋以覆之,尽涂之。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其他亦如之。大夫之殡,废輴,置棺西墙下,就墙欑其三面涂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狭小,裁取容棺。然则天子、诸侯差宽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见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也。士达於天子皆然。帱,或作錿,或作焞。○
輴,敕伦反。欑,才冠反,下同。帱音道,注同。暨,其器反,注同。见,贤遍反,注同。菆,才工反,本亦作丛。参,初金反。差,初宜反。题音啼。凑,七豆反,注徐之树反,下同。差宽,初卖反,又初隹反。掘,其越反,又其勿反。錿,徒对反,又徒卧反,又徒偎反。焞依字支允反,又支闷反,徐都卧反,沈都雷反。
[疏]“君殡”至“帷之”。
○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殡之制度。
○
“君殡用輴”者,君,诸侯也。殡时置棺於輴内。
○
“欑至于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
“毕涂屋”者,毕,尽也。此所欑殡之大,有似屋形。欑之既讫,尽涂其屋也。
○
“大夫殡以帱”者,帱,覆也,谓棺衣覆之也。大夫言帱覆,则王侯并帱覆也。谓棺衣覆之,言大夫帱即加斧之类是也。
○
“欑置于西序”者,屋堂西头壁也。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为屋也。
○
“涂不暨於棺”者,暨,及也。王侯涂之,而欑广,去棺远;大夫亦涂,而欑狭,去棺近,裁使涂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者,士掘胋见衽,其衽之上所出之处亦以木覆上而涂之,故谓“涂上”也。《士丧礼》云:“乃涂。”注云:“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也。帷之者,帷障也。贵贱悉然,故朝夕哭乃彻帷也。
○
注“欑犹”至“皆然”。
○
正义曰:云“欑犹菆也”者,谓菆聚其木,周於外也。云“屋,殡上覆如屋者”也,解经“毕涂屋”,屋是殡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云“此记参差”者,谓记此《大记》之文,其事参差。若君据天子,应称龙輴,不得直云殡用輴。若君据诸侯,不得云“欑至于上,毕涂屋”。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诸侯,故云参差。云“以《檀弓》参之”,《檀弓》云:“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故知天子殡居棺以龙輴。又云“以椁”,故知欑木题凑象椁”。云“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谓上以四注垂而乡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云“尽涂之”者,谓四边及上皆涂之。云“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者,以《檀弓》唯云“天子龙輴”,此经直云“君殡用輴”,不云龙,是诸侯不龙也,谓不画輴辕为龙。《檀弓》唯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则知诸侯不题凑象椁。云“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龙輴、题凑象椁之外,其他亦如之。其他谓菆木、毕涂屋,亦如天子也。必知天子椁四阿者,成二年《左传》云“朱文公卒,椁有四阿”,是僣天子礼。但凡殡之礼,天子先以龙輴置於客位殡处,然后从阼阶举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边,木高於棺,乃从上加绡黼於棺上,然后以木题凑。题,头也。凑,乡也,谓以木头相凑乡内也。象椁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涂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殡上。其诸侯则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后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涂上,不题凑象椁也。虽不象椁,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为四注,故经云“毕涂屋”,总包君也。涂上加席三重,云大夫之殡废輴者,案下《檀弓》云“三臣废輴”,据殡时也,是大夫之殡废輴。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者,以经云“涂不暨于棺”,明其狭小。卑者既狭,则知天子诸侯差宽大矣。云“士达於天子皆然”者,谓皆帷之。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熬者,煎穣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设熬,旁各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
熬,五羔反。种,章勇反,下及注同。筐音匡。腊音昔。蚍音毗。蜉音浮。
[疏]“熬君”至“腊焉”。
○
正义曰:此一经明熬穣之异。熬者谓火熬其穣使香,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穣,不侵尸也。
○
“加鱼腊焉”者,鱼腊谓乾腊。案《特牲》士腊用兔,《少牢》大夫腊用麋,天子诸侯无文,当用六兽之属,亦为感蚍蜉。
○
注“士丧”至“左右”。
○
正义曰:此云“士二种四筐”,《士丧礼》“熬,黍、稷各二筐”,又与此同,故引之。又引《士丧礼》云“设熬,旁一筐”者,证设熬之处。云“大夫三种,加以粱”者,以《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明丰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公食大夫礼》:“黍、稷、稻、粱。”云“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者,当以士丧四筐,设熬旁各一筐,则两旁有两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云“其馀设於左右”者,两旁在首足以外,皆设於左右旁也。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加伪荒;纁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纁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
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火黻为列於其中耳。伪,当为帷,或作于,声之误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纽,所以结连帷荒者也。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柳象宫室,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靋然云。君、大夫以铜为鱼,县於池下。揄,揄翟也,青质五色,画之於绞缯而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动摇,行则又鱼上拂池。《杂记》曰“大夫不揄绞缯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士则去鱼。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乃旁。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者,画云气,其馀各如其象;柄长五尺,车行使人持之而从,既窆,树於圹中。《檀弓》曰“周人墙置翣”是也。绥,当为緌,读如冠蕤之蕤,盖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褚,张吕反,下同。伪,依注读为。帷,位悲反,齐如字,齐才细反。翣,所甲反。戴,丁代反,下及注同。披,彼义反,彼甫发反,下同。绥,依注为緌,音蕤,耳隹反,下同。揄音遥,注同。纽,女九反。缁,侧具反。圹,古晃反。恶,乌路反。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以上,时掌反,下“鱼上”同。笭音零。县音玄,下皆同。摇音遥,一音以照反。去,起吕反。“车盖蕤”绝句,一读以蕤向下。瓜,古华反。分,扶问反,又皮苋反,又夫云反。圹,古旷反。高,古报反,又如字。长,直谅反,又如字,后放此。从,才用反。
[疏]“饰棺”至“用纁”。
○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尊卑棺饰。
○
“君龙帷”者,君,诸侯也。帷,柳车边障也,以白布为之。王侯皆画为龙,象人君之德,故云“龙帷”也。
○
“三池”者,诸侯礼也。池谓织竹为笼,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边爪端,象平生宫室有承靋也。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靋,柳亦四池,象之。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阙於后一,故三池也。
○
“振容”者,振,动也。容,饰也,谓以绞缯为之,长丈馀,如幡。画幡上为雉,县於池下为容饰。车行则幡动,故曰“振容”。
○
“黼荒”者,荒,蒙也,谓柳车上覆,谓鳖甲也。缘荒边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
“火三列”者,列,行也。於鳖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画为火三行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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