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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十七-周礼注疏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轘,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轘,户串反,一音环。大,音泰,注同。行,户刚反。警,京领反。复请,刘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释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猎,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时此条狼氏则为之大言,使众闻知,故云“且命之”。“誓仆右”者,仆,大仆,与王同车,故《大仆职》云“军旅赞王鼓”,注云:“佐击其馀面。”通右与驭及王四乘也。右,谓勇力之士,在车右,备非常。誓驭,谓与王驭车者也。○注“前谓”至“复请”○释曰:云“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者,若且命以上,军旅祭祀,同有此事。仆右四乘,校军旅时。师与大史小史,皆据祭祀时。大夫敢不关,亦据祭祀须关君,是以郑引《甘誓》证军旅、引《郊特牲》证祭祀也。云“《甘誓》备矣”者,按《甘誓》云:“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驭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是其备也。《郊特牲》者,王将祭之时,故云:“卜之日,王立于泽”,谓在泽宫也。泽宫者,择士可与祭者之宫,亲自听有司誓命,此是受教谏之义也。云“车轘谓车裂也”者,《春秋左氏传》云“轘观起於四境”是也。师知是乐师者,以其下有大史、小史,皆掌礼,礼乐相埒,故知师是乐师。大师瞽人之长也。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此先郑义未足,故后郑增成之。“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言此者,欲见受命出征,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不须复请,除此以外,其无不复请,皆须请於君,乃得行事。是以襄公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晋士匄帅师侵齐,至穀,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传》曰:“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齐,则何大乎其不伐丧?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是其不复请君之事也。若《穀梁》,大夫虽在外,犹当复请于君,不敢专,故曰:“还者,事未毕之辞也。受命而诛生,死无所加其怒,不伐丧,善之也。善之则何为未毕也?君不尸小事,臣不专大名,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让矣。士匄外专君命,故非之也。然则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归命乎介。”是其虽在外不得专命之事也。
脩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国中,城中也。粥,养也。国所游养,谓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读为偦,故书“互”为“巨”。郑司农云:“宿谓宿卫也。巨当为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柝谓行夜击柝。”○比,毗志反,下同。宿,如字,刘息就反。粥,音育。追,如字,刘张类反。偦,音胥,又息吕反。
[疏]“脩闾”至“罚之”○释曰:云“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互,谓行马,所以为遮障,宿者所守卫。柝者,谓宿复击柝持更也。云“与其国粥”者,谓国家粥养,未入正卒,且为羡卒者。云“而比其追胥”者,使此羡卒追而逐寇,胥为伺搏盗贼,二事也。
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於国中者。皆为其惑众。
[疏]“禁径”至“中者”○释曰:以其职作脩闾,当脩理门闾,故禁此三者也。
邦有故,则令守其闾互,唯执节者不几。令者,令其闾内之闾胥里宰之属。
[疏]注“令者”至“之属”○释曰:“邦有故”,谓有寇戎、大丧、札丧皆是,恐有奸非,则命各遣守闾里巷门。有执节公使者,不几诃也。但言闾,惟据乡内,注兼云里宰者,官名脩闾,以六乡为主,其实兼主六遂,故言里宰以包之也。
冥氏掌设弧张。弧张,罿罦之属,所以扃绢禽兽。○冥,音觅。罿,昌容反,刘上凶反。罦,音浮。扃,亏荧反。绢,古犬反,一音古县反,《翨氏》注同。
[疏]注“弧张”至“禽兽”○释曰:弧,弓也,谓张弓以取猛兽。云“罿罦之属”者,《诗》云:“雉罹于罿,雉罹于罦。”并是取禽兽之物。言“之属”,仍有兔罝之等,皆是扃绢禽兽者也。
为阱擭以攻猛兽,以灵鼓驱之。灵鼓,六面鼓。驱之,使惊趋阱擭。○驱,丘于反,后同。
[疏]注“灵鼓”至“阱擭”○释曰:知灵鼓六面者,以《鼓人》云“灵鼓,鼓祭社”,晋鼓、鼖等非祭社之鼓,并两面,路鼓祭宗庙,故知加两面为四面,地神尊於宗庙,加两面为六面,天尊於地神,加两面为八面,以此差之,知灵鼓六面鼓也。
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郑司农云:“须,直谓颐下须。备谓搔也。”○搔,音爪。
[疏]“若得”至“须备”○释曰:猛兽有不得之法,故云“若”,以不定之言也。若得猛兽之时,猛兽之肉不堪人啖,故当献其皮革须备也。皮,谓若虎豹熊罴。革,谓无文章者,去毛而献之。齿即牙也。须备,如先郑所说,虎豹有须备,献之以拟器物之用也。
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药物,其状未闻。攻之,谓燻之。郑司农云:“禬,除也。”玄谓此禬读如溃痈之溃。○庶,章预反。毒蛊,音古。禬,刘音溃,户内反。艸,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去,起吕反。燻,许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释曰:“除毒蛊”,目言之。“攻说禬之”,据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据去其身者也。○注“毒蛊”至“之溃”○释曰:云“攻说,祈名”者,《大祝》六祈有类、造、艸、禜、攻、说,故知也。先郑云“艸,除也”,后郑增成其义,溃痈之溃,俗读也。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使为之,又校次之。
[疏]“凡驱”至“比之”○释曰:云驱之,止谓用嘉草燻之时,并使人驱之。既役人众,故须校比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之。
[疏]注“蛰兽”至“得之”○释曰:知“熊罴之属”者,郑目验而知。猛兽之蛰,惟有熊罴之属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烧其所食之物,诱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疏]“以时”至“皮革”○释曰: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翨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猛鸟,鹰隼之属。置其所食之物於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掎,居绮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鸟”至“其脚”○释曰:云“各以其物为媒”者,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云“鹰隼之属”者,《王制》云“鹰隼击,然后罻罗设”,《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谓之鹘者也。
以时献其羽翮。○翮,户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人所养者。山足曰麓。○柞,侧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释曰:此柞氏与薙氏治地,皆拟后年乃种田。但下有薙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山足曰麓”,《尔雅》文。林麓,谓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与下文为目也。 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刊剥互言耳,皆谓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刊,若干反。去,起吕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释曰:“夏日至”,谓五月夏至之日为之也。“令刊阳木而火之”,谓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烧之。“冬日至”,谓十一月冬至之日为之,剥阴木而水之,亦谓剥去其皮乃水。此文与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阳木,冬剥阴木者,夏至之日则阴生,冬至阳生,阳木得阴而鼓,阴木得阳而发,故须其时而刊剥之也。山虞取其坚刃,冬斩阳,夏斩阴。此欲死之,故夏阳木,冬阴木。○注“刊剥”至“不生”○释曰:云“刊剥互言耳”者,谓削之亦剥,剥谓剥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者,《尔雅》云:“山南曰阳,山北曰阴。”云“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者,斩而复生曰肄,若以水火,斩而不复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化犹生也,谓时以种穀也。变其水火者,乃所火则水之,所水则火之,则其土和美。
[疏]注“化犹”至“和美”○释曰:此覆释上文,此刊木,正欲种田生穀,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穀之时,则当以春秋变其水火也。变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阳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渍之。前冬日至剥阴木以水之者,至后春以火烧之。如此,则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除木有时。
[疏]注“除木有时”○释曰:凡国家有欲攻木者,皆来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时,如上冬夏者也。 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故书“萌”作“薨”。杜子春云:“薨当为萌,谓耕反其萌牙,书亦或为萌。”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绳,音孕,以证反,注同。芟,所衔反。薨,音萌。兹其,音基,兹其鉏也。镰,音兼。茭,音交。刬,初产反,刘则展反。
[疏]注“故书”至“刬之”○释曰:此薙氏所掌治地,从春至冬,亦一年之事,后年乃可种也。子春云“萌,谓耕反其萌牙”。后郑不从者,此经云“杀草”,则是萌谓草始生出地之时,非是十一月草木萌动,其色赤。十二月牙,其色白,何得耕反其萌牙乎?以是不从子春之说也。“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汉时兹其,即今之锄也。云“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者,见今取茭草,亦於夏迫地取之,故举为况也。云“含实曰绳”者,秋时草物含实也。云“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者,耜广五寸,谓耒头金。冬时地冻,故以耜附测冻土刬之。如此春种,则地和美。
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谓以火烧其所芟萌之草,已而水之,则其土亦和美矣。《月令》“季夏,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是其一时著之。掌凡杀草之政令。
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覆犹毁也。夭鸟,恶鸣之鸟,若鸮鵩。○覆,旁服反,注同。夭,音妖,后“夭鸟”同。鸮,于娇反。鵩,音服。
[疏]注“覆犹”至“鸮鵩”○释曰:《礼记》云“无覆巢”者,谓非夭鸟者也。此官覆毁夭鸟之巢窠也。云“鸮鵩”者,鸮之与鵩,二鸟俱是夜为恶鸣者也。
以方书十日之号,十有二辰之号,十有二月之号,十有二岁之号,二十有八星之号,县其巢上,则去之。方,版也。日,谓从甲至癸。辰,谓从子至亥。月,谓从娵至荼。岁,谓从摄提格至赤奋若。星,谓从角至轸。夭鸟见此五者而去,其详未闻。○县,音玄。娵,徐、刘并子须反。荼,刘、沈音馀,李音舒,又音徒。按《尔雅》“正月为娵”,即《离骚》所云“摄提贞于孟陬”,皆侧留反,又子侯反,《尔雅》文云“十二月为涂”音徒,今注作难荼二字是假借耳,当依《尔雅》读。从摄提格至赤奋若,《尔雅》曰:“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丑曰赤奋若。”
[疏]注“方版”至“未闻”○释曰:云“日谓从甲至癸”者,据十幹而言,“辰谓从子至亥”者,据十二支而说。“月,谓从娵至荼。岁,谓从摄提格至赤奋若”者,彼《尔雅·释天》文“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卯曰单阏,在辰曰执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协洽,在申曰涒滩,在酉曰作噩,在成曰阉茂,在亥曰大渊献,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奋若”是也。又云“正月为陬,二月为知,三月为病,四月为余,五月为皋,六月为且,七月为相,八月为壮,九月为玄,十月为阳,十一月为辜,十二月为涂”是也。“星谓从角至轸”,右旋数之。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蠹物,穿食人器物者,虫鱼亦是也。攻禜,祈名。莽草,药物杀虫者,以熏之则死。故书“蠹”为“櫜”。杜子春云:“櫜当为蠹。”○蠹,丁故反。攻,如字,刘音贡。禜,音咏。莽,亡荡反,又莽,草药名。櫜,刘古毛反,本或作橐,他各反。
[疏]“翦氏”至“熏之”○释曰:“以攻禜攻之”,据祈去其神,故以六祈而言之;“以莽章熏之”,据去其身也。○注“蠹物”至“为蠹”○释曰:云“虫鱼亦是”者,除蠹物穿食馀器物,至於蠹鱼,惟见书内有白鱼及白蠹食书,故云亦是也。
凡庶蛊之事。庶,除毒蛊者。蛊,蠹之类,或熏以莽草则去。○庶,章预反。
[疏]注“庶除”至“则去”○释曰:翦氏主除蠹物,其蛊毒自是庶氏。今此云“凡庶蛊”者,同类相兼,左右而掌之。故郑云“庶,除毒蛊者。蛊,蠹之类,或熏以莽草则去”,此郑解翦氏兼掌蛊之意,以其翦氏有用莽草熏蠹,是以蛊毒亦使翦氏除之也。
赤犮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洒,氵丽也。除墙屋者,除虫豸藏逃其中者。蜃,大蛤也。捣其炭以坋之则走,淳之以洒之则死。故书“蜃”为“晨”。郑司农云:“晨当为蜃,书亦或为蜃。”○蜃,市轸反。洒,色买反,刘霜寄反。豸,直氏反。坋,蒲闷反。淳,之纯反。
[疏]“赤犮”至“毒之”○释曰:赤犮氏掌除虫豸自藏埋者,今不指其虫豸之名,直云“除墙屋”者,以其虫豸自埋藏,人所不见,故不指虫而以墙屋所藏之处而已。《尔雅》“有足曰虫,无足曰豸”。藏逃之类,有此二者。淳即沃也,谓洒沃以汁则死也。“蜃炭”,地官掌蜃,以共蜃炭。蜃炭者,谓蜃灰是也。
凡隙屋,除其貍虫。貍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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