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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二-大学衍义补
卷三二
▲鬻算之失 秦始皇四年,令百姓纳粟一千石拜爵一级。 臣按:此后世纳粟拜爵之始。呜呼,爵禄者天子治天下之名器,所以驭其臣民而富贵之者也,上持富贵之柄以驭下之人,使其委身尽命以为吾用,以成天下之务、以通天下之志、以阜天下之财,上以承天意、下以莫民生、中以安君之位者也。为君者顾乃倒持其柄以授之民,而以其所以为贵之器而博其粟于民以为富,是非但失其爵以驭贵之柄,而并与其禄以驭富之柄失之矣。名器之失,自秦政始作俑之,尤万世之下咸归咎焉。 汉孝文时,晁错说上曰:“欲人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人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观农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人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所之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年,塞下之粟必多矣。” 臣按:晁错之言有所见于利而无见于义,知其为利而不知其为害,何也?盖为治必立纪纲,立纪纲在明赏罚,明赏罚在爵与刑,今爵可以粟得刑可以粟免则赏罚不明,赏罚不明则纪纲不立,纪纲不立则国非其国,虽有粟吾得而食诸?或曰错之意在贵粟以劝农夫。农人勤生而务本,无所俟于爵,自不犯于刑,其贪爵而犯罪者皆民之逐末者也,逐末者以财而易粟,输之县官以得爵免罪,恃有爵以凌暴、倚无罪以为奸,塞下之粟虽多而国中之奸愈肆。是则错之此议专于利而背义,利未必得而害已随之,富有四海者裕用足边之策,岂无它道而必用此哉? 后汉灵帝开西邸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于西园立库以贮之。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臣按:自晁错建议之后,若景帝、武帝、成帝、安帝虽皆卖爵,然多以岁有荒旱、边有警急,用度不足,不得已而为之,至灵帝则卖爵以为私藏,书之史册贻讥千古。 唐肃宗至德二年,御史郑叔清奏请敕纳钱百千与明经出身,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臣按:自秦汉以来卖官已非令典,至唐肃宗乃至卖私第焉。呜呼,王嘉有言,王者代天爵人,尤宜谨之。盖以位天位也,禄天禄也,五服之章天所以命有德,非一人所得私也,私之不可,鬻之可乎?传曰“维名与器不可以假人”,记曰“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假之以名器固不可,论不定而官之爵之尤不可。夫设科取士虽非古典,而士大夫由是以进身,是即古论秀之法,必须论定而后官之者也。今不论其所业而论其所输,名曰明经而实则输钱,彼粗知文墨者犹之可也,而不识文字者亦与焉,其取用无艺一至于此哉! 宋孝宗诏曰:“鬻爵非古制也,理财有道,均节财用足矣,妄轻官爵以益货财,朕甚不取。自今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取旨补官,其余一切住罢,见在绫纸告身缴赴尚书省毁抹。” 臣按:孝宗此诏谓自今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听取旨补官,其余一切住罢,则是非歉岁不行,非民愿不强,临时取旨不为定例。今则著为定例,不问岁之歉否、不顾民之愿否,遇有意外兴作,既知其不可取之常赋,又不敢请之内帑,首以鬻官为上策。呜呼,以古人驭世治民之器而为博易钱谷之举,识治体者不为也。我祖宗以来最重名器,内外官年未七十致仕者不与冠带,犯赃私者除名为民,当是之时,民以官爵为贵、冠带为荣,其所以荣贵之者,以有钱不能买故也。近世司国计者取具目前而建为纳粟赐冠带之令,后又加以散官,所幸者尚不至如前代卖见任官耳。且国家无甚警急,虽少有亏欠,然犹未至于甚不得已也,乃因有所营造兴举财未匮而逆计之,荒未至而豫备之,而为此一切不得已之策,然行之既非其义,而守之又不以信,方其卖之之时惟恐民之不售也而强与之,既与之后而又多方折辱之、百计科率之,遂使民之视冠带也如桎梏,然宁出粟也而不肯受官。噫,此等之事非至于甚不得已不可行也,盍反思曰今吾于可以已之时而遽行之,行之而又失信于人,一旦驯致于不得已之地,吾又将行何策而卖与何人哉?小人苟顾目前不为远虑,凡有建,请非甚不得已者宜痛裁之,万一至于甚不得已,人皆可与也,惟犯赃官吏决不可焉,何也?彼为贪财而失其冠带,上之人又贪其财而与之,是则上下交为利矣,又何责彼为哉。(以上鬻官) 唐玄宗天宝未,安禄山反,杨国忠遣御史崔众至太原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得百万缗。臣按:此后世鬻僧道之始。 穆宗时,李德裕言:“初,徐德兴为坛泗洲,募人为僧以资上福,人输钱三千,淮右小民规影徭赋,失丁男六十万,不为细变。” 臣按:民之为僧何预于君,而小人乃以度僧为资上福,殊不思天以好生为德,度民为僧是阏绝天地生生之仁,岂天所好哉?致一人于死地尚足以感伤天地而有以召灾,矧绝六十万人之生意,其召灾又何如哉?以是为求福,臣不信也。 宋神宗熙宁元年,钱公辅言:“祠部遇岁饥河决,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自今宫禁恩赐度牒裁减,稍去剃度之冗。”是年,因公辅始卖度牒。臣按:前此虽鬻僧未有牒也,卖度牒始于此。 神宗问王安石曰:“程颢言不可卖度牒为常平本,如何?”安石曰:“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凡四十五万石,若凶年人货三石,则可全十五万人性命。” 臣按:天子以天下为家、四海为富,佛教未入中国之前,民未为僧,官未卖度牒,未尝无边事无荒年,未闻其有乏用度者,王安石自以孔盖负其学、以尧舜待其君,乃欲假度僧之法以活民之性命,臣不知其何见也。 熙宁二年,赐五百道度牒付陕西宣抚司,易见钱籴谷。七年,又给五百道付河东运司修城。 高宗绍兴七年,有言欲多卖度牒者,高宗曰:“一度牒所得不过三百千,一人为僧则一夫不耕,其所失岂止一度牒之利?若住数年,其徒当自少矣。” 臣按:佛入中国千有余年,世之英君巨儒非不欲去之,但习俗已成,深固盘结,终无可去之期。唐宋以来有度僧之令,至熙宁中始为牒以鬻之,宋高宗曰“一人为僧则一夫不耕”,臣窃以为一夫不耕则国家失一人之用,非但吾不得其人一身之用,而吾之子孙亦并不得其子若孙用焉。诚反而思之,曰此辈可终去乎?若有可去之几,禁而绝之上也;若度不能禁,与其纵之,孰若取其身庸而后度之犹为愈也。伏读律文有曰:“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臣有愚见,请今后有欲为僧道者,许与所在官司具告行勘,别无违碍,量地方远近、俗尚缓急,俾出关给度牒路费钱,收贮在官,造册缴部,该部为之奏闻给牒,发下所司,遇祝圣之日行礼毕,府州正佐亲临寺观,依其教法当众簪剃毕,然后给牒。若有不待给牒擅自簪剃者,依律问罪及罪其主令之人。其给度也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非阙不补。如此,则国家虽不得其身力之用,而得其佣钱以代其役,既得其钱,岁终或解京或留州以为赈济饥荒、惠养孤老及修造桥梁之用。如此,则僧道少而人知自重,既无所损于其教,而彼之得度也免跋涉之劳、道途之费,彼亦乐为之矣。若此者虽非圣人中正之道,然势至于此,无如之何,与其任彼所为,不若有所节制,失之于彼而得之于此,犹为彼善于此也。(以上鬻僧) 汉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缗钱。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田廾}之。 臣按:此汉以来征榷居货之始。古者关市之征盖恶其专利,就征其税,非隐度其所居积之多少而取之也。武帝于元光初既算其行者之舟车,至是又用公卿言,凡居货者各隐度其财物之多少,于商贾末作率计有缗钱二千者出一算,于手力所作者率计有缗钱四千者出一算。呜呼!出诸途者既正其赍载之具,藏诸家者又算其储积之物,取民之尽,一至此哉? 武帝元光中,始算商车,至是又算民船。 臣按:算商之车已为无名,而又算民之车与船,凡民不为吏,不为三老、骑士,苟有轻车皆出一算,商贾则倍之,船五丈以上出一算。呜呼,缗钱之法初为商贾设也,至其后乃算及民之舟车,遂使告缗者遍天下,则凡民有蓄积者皆为有司所隐度矣,不但商贾末作也。呜呼!取民之财而至于如此,民何以为生哉。(以上告缗) 唐肃宗即位时,两京陷没,民物耗弊,乃籍江淮富商右族赀蓄,十收其二,谓之率贷。 德宗时,国用不给,借富商钱,约罢兵乃偿之,搜督甚峻,民有自经死者。 臣按:唐行率货及借钱令,以万乘之君而借货于民已为可丑,况又名曰借货,其实夺之,又可丑之甚也。人君其尚制节谨度,毋使国家之贫至于如此,史册书之,贻丑万世哉。(以上借赀) 德宗时,军用不给,乃税间架,算除陌钱。 臣按:民房屋有税及官用省钱始此。所谓税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计间税钱。除陌钱者,凡公私给与及买卖,每钱一缗官除五十钱。呜呼,为国而商算至此,可谓无策矣(此算间架除陌钱)。 宋太祖开宝三年,令朴买坊务者收抵当。 臣按:朴买之名始见于此。所谓朴买者,通计坊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税以为偿也。元初亦有此法,有以银五十万两朴买天下差发者,有以银五万两朴买燕京酒课者,有以银一百万两朴买天下河泊、桥梁、渡口者,耶律楚材曰“此皆奸人欺上罔下,为害甚大”,咸奏罢之。(此朴买) 宋神宗元丰中,王安石行新法,既鬻坊场河渡,又并祠庙鬻之,募人承买。 哲宗元祐中,刘挚言:“坊场旧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请罢实封之法,酌取其中定为永额,召人承买。” 臣按:所谓承买者,凡有坊场河渡去处,先募人入钱于官承买,然后听其自行收税以偿之也。墟市之聚集既买之,津渡之往来又买之,甚至神祠之祭赛亦买之,为国牟利之琐琐至于如此,虐民慢神不亦甚哉。(此言承买) 宋元祐五年,御史中丞傅尧俞言:“监司以今岁蚕麦并熟,催督积年逋负,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积年之欠,且令带纳一料,侯秋成更令带纳。” 臣按:民间耕蚕一年之收,仅足以供一年之赋,有所逋负积压既多,有非一熟所能偿了,尧俞所建带纳之说,是诚有司追征逋负之良法。 知杭州苏轼言:“朝廷恩贷指挥多被有司巧为艰阂,故四方皆有‘黄纸放,白纸取’之语,虽民知其实,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尝峻发德音,戒饬大臣,令尽理推行。” 臣按:轼他日又言令民荷宽政,无他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于僵仆则幸矣,何暇举首奋臂以营求于一饱之外哉?自祖宗以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用而本家及伍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借,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乱,此为损虚名而收实利也。轼之此言足尽百姓逋负之利害,伏望圣明于凡德音之布,准此以施行天下,穷民不胜之幸。 孝宗时,朱熹上封事:“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已及九分已上谓之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余以相补助,贫民有所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此诚不刊之令典也。” 臣按:宋朝催理破分之法,后世亦可遵行。(以上追理) 徽宗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利用诸司财计而以经制为名。绍兴初,孟庾提领措置财用,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经总制钱。 臣按:叶适言维扬驻跸,国用益困,吕颐浩、叶梦得实总财事,四顾无策,于是议用陈亨伯所收经制钱者。其说以为征商虽重未有能强之而使贩,卖酒虽贵未有能强之而使饮,若头子之类特取于州县之余,而可供猝迫之用。梦得士人,而其言如此,盖辨目前不暇及远,亦不足怪也。由是言之,则宋所谓经总制钱盖出于不得已而为一时权宜之计,当是时也,所谓强敌压境,岁有荐食吞噬之谋,翠华南巡,未知税驾息肩之所,兵屯日盛,将帅擅命而却敌之功无岁无之,固非计财惜费之时,何暇为宽征薄敛之事,所惜者和好之后,遂因仍用之而不能除,以为一时生民之害耳。后世人主苟未至猝迫无措之时,决不可行此等事。 光宗时,赵汝愚言:“诸县措诸月桩钱,其间名色类多违法,最为细民之害。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臣按:自古取民之财之多无如宋朝者,天下税务、酒务无处无之,且如成都一府税务二十一处、酒务三十五处,其岁额皆四十万以上,然此大郡也,若夫中郡如凤翔者,税务亦十有五、酒务亦二十有五,当世之民何以堪哉?至于南渡之后,又有所谓经总制钱、月桩之类。所谓月桩者其取之尤为无谓,其间殊名异目皆是于常赋之外、经制之余,巧生别计,然皆当时权宜不得已而为之。事已世殊悉皆革罢,惟所谓罚讼者之钱,今世藩宪郡邑犹借此以为攫取之计,朝廷虽有明禁,视之以为虚文。夫家人之为此为公也,今世之为此假公以营私也,乞峻发德音,著为常宪,分文以上皆准以枉法之赃,庶几革官吏贪墨之风、厉士夫廉隅之节。(此经总制月桩钱) 以上论鬻算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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