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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太平御览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
○叙刑上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
(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
(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
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朴则教刑,
(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
汝作士,五刑有服,
(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
五服三就;
(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於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惟明克允。"
(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
(无有干我正,言顺耳。)
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
刑期于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懋哉。"
(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於无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
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
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
(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
作《吕刑》。吕刑,
(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
(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
度作刑以诘四方。
(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
(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
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
(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
(错,处也。遂,行也。)
平心而应之,和然后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后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后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
(听,设狱也。)
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
(延罪无辜曰累。)
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於刑者归于士。
(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
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功,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
(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
三曰卿刑,上德纠孝;
(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侀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
(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
(行,陈。曲梁,地名。)
魏绛戮其仆。
(仆御。)
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僣而刑不滥赏。僣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僣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
(从之亡也。)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
(湫,下;隘,小;嚣,声;尘,土。)
请更诸爽垲者。"
(塽,明;蓊,燥。)
辞曰:"君之先臣容焉,
(先臣,晏子之先人。)
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簵。"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
(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
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
(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
(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
罪疑者与人,"
(从轻断之。)
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
(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
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
(言容隐奸刑,若櫜盛物。)
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
(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后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后,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馛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馛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措,置也。)
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顗上书言:"今立春之后,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太平御览》 宋·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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