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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六 志第十一-隋書
卷十六 志第十一
律曆上
自夫有天地焉,有人物焉,樹司牧以君臨,懸政教而成務,莫不擬乾坤之大象,稟中和以建極,揆影響之幽賾,成律呂之精微。是用範圍百度,財成萬品。昔者淳古葦籥,創睹人籟之源,女媧笙簧,仍昭鳳律之首。後聖廣業,稽古彌崇,伶倫含少,乃擅比竹之工,虞舜昭華,方傳刻玉之美。是以書稱:「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訓,以出納五言。」此皆候金常而列管,憑璿璣以運鈞,統三極之元,紀七衡之響,可以作樂崇德,殷薦上帝。故能動天地,感鬼神,和人心,移風俗,考得失,徵成敗者也。粵在夏、商,無聞改作。其於周禮,典同則「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景王鑄鍾,問律於泠州鳩,對曰:「夫律者,所以立鈞出度。」鈞有五,則權衡規矩準繩咸備。故詩曰:「尹氏太師,執國之鈞,天子是裨,俾衆不迷」是也。太史公律書云:「王者制事立物,法度軌則,一稟於六律,為萬事之本。其於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効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滅學,其道浸微。漢室初興,丞相張蒼,首言音律,未能審備。孝武帝創置協律之官,司馬遷言律呂相生之次,詳矣。及王莽之際,考論音律,劉歆條奏,班固因志之。蔡邕又記建武以後言律呂者,司馬紹統採而續之。炎歷將終,而天下大亂,樂工散亡,器法湮滅。魏武始獲杜夔,使定音律,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勗,奏造新度,更鑄律呂。元康中,勗子藩,復嗣其事。未及成功,屬永嘉之亂,中朝典章,咸沒於石勒。及帝南遷,皇度草昧,禮容樂器,掃地皆盡。雖稍加採掇,而多所淪胥,終于恭、安,竟不能備。宋錢樂之衍京房六十律,更增為三百六十,梁博士沈重,述其名數。後魏、周、齊,時有論者。今依班志,編錄五代聲律度量,以志于篇云。
漢志言律,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衡權。自魏、晉已降,代有沿革。今列其增損之要云。
備數
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傳曰:「物生而後有象,滋而後有數。」是以言律者,云數起於建子,黃鍾之律,始一,而每辰三之,歷九辰至酉,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而五數備成,以為律法。又參之,終亥,凡歷十二辰,得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辰數該矣,以為律積。以成法除該積,得九寸,即黃鍾宮律之長也。此則數因律起,律以數成,故可歷管萬事,綜覈氣象。其筭用竹,廣二分,長三寸,正策三廉,積二百一十六枚,成六觚,乾之策也。負策四廉,積一百四十四枚,成方,坤之策也。觚方皆經十二,天地之大數也。是故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一、十、百、千、萬,所同由也。律、度、量、衡、歷、率,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之以度,則不失毫釐。物有多少,受之以器,則不失圭撮。量有輕重,平之以權衡,則不失黍絲。聲有清濁,協之以律呂,則不失宮商。三光運行,紀以曆數,則不差晷刻。事物糅見,御之以率,則不乖其本。故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夫所謂率者,有九流焉:一曰方田,以御田疇界域。二曰粟米,以御交質變易。三曰衰分,以御貴賤廩稅。四曰少廣,以御積冪方圓。五曰商功,以御功程積實。六曰均輸,以御遠近勞費。七曰盈朒,以御隱雜互見。八曰方程,以御錯糅正負。九曰句股,以御高深廣遠。皆乘以散之,除以聚之,齊同以通之,今有以貫之。則筭數之方,盡於斯矣。
古之九數,圓周率三,圓徑率一,其術疏舛。自劉歆、張衡、劉徽、王蕃、皮延宗之徒,各設新率,未臻折衷。宋末,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更開密法,以圓徑一億為一丈,圓周盈數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釐九毫二秒七忽,朒數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釐九毫二秒六忽,正數在盈朒二限之間。密率,圓徑一百一十三,圓周三百五十五。約率,圓徑七,周二十二。又設開差冪,開差立,兼以正圓參之。指要精密,筭氏之最者也。所著之書,名為綴術,學官莫能究其深奧,是故廢而不理。
和聲
傳稱黃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為黃鍾之宮,曰含少。次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別十二律,比雌雄之聲,以分律呂。上下相生,因黃鍾為始。虞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夏禹受命,以聲為律,以身為度。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為之度數。司馬遷律書云:「黃鍾長八寸七分之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鍾長五寸七分三,應鍾長四寸三分二。」此樂之三始,十二律之本末也。班固、司馬彪律志:「黃鍾長九寸,聲最濁;太簇長八寸;林鍾長六寸;應鍾長四寸七分四釐強,聲最清。」鄭玄禮月令注、蔡邕月令章句及杜夔、荀勗等所論,雖尺有增損,而十二律之寸數並同。漢志京房又以隔八相生,一始自黃鍾,終於中呂,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黃鍾,不滿九寸,謂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更增四十八律,以為六十。其依行在辰,上生包育,隔九編於冬至之後。分焉、遲內,其數遂減應鍾之清。宋元嘉中,太史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引而伸之,更為三百律,終於安運,長四寸四分有奇。總合舊為三百六十律。日當一管,宮徵旋韻,各以次從。何承天立法制議云:「上下相生,三分損益其一,蓋是古人簡易之法。猶如古曆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後人改制,皆不同焉。而京房不悟,謬為六十。」承天更設新率,則從中呂還得黃鍾,十二旋宮,聲韻無失。黃鍾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二釐,林鍾長六寸一釐,應鍾長四寸七分九釐強。其中呂上生所益之分,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復十二辰參之數。
梁初,因晉、宋及齊,無所改制。其後武帝作鍾律緯,論前代得失。其略云:
案律呂,京、馬、鄭、蔡,至蕤賔,並上生大呂;而班固律曆志,至蕤賔,仍以次下生。若從班義,夾鍾唯長三寸七分有奇。律若過促,則夾鍾之聲成一調,中呂復去調半,是過於無調。仲春孟夏,正相長養,其氣舒緩,不容短促。求聲索實,班義為乖。鄭玄又以陰陽六位,次第相生。若如玄義,陰陽相逐生者,止是升陽。其降陽復將何寄?就筮數而論,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故陰陽得有升降之義。陰陽從行者,真性也,六位升降者,象數也。今鄭迺執象數以配真性,故言比而理窮。云九六相生,了不釋十二氣所以相通,鄭之不思,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準依法推,迺自無差。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而分焉上生,乃復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仍復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聊以餘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鍾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制為四器,名之為通。四器絃間九尺,臨岳高一寸二分。黃鍾之絃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絃絲數及絃長。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通施三絃,傳推月氣,悉無差舛。即以夾鍾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制為十二笛,以寫通聲。其夾鍾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山謙之記云:「殿前三鍾,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端門外鍾,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其西廂一鍾,天監中移度東。以今笛飲,乃中南呂。驗其鐫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鍾定有鑿處,表裏皆然。借訪舊識,迺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旣多,故其調嘽下。以推求鍾律,便可得而見也。宋武平中原,使將軍陳傾致三鍾,小大中各一。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鍾,端門外一鍾是也。案西鍾銘則云「清廟撞鍾」,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又一銘云「太簇鍾徵」,則林鍾宮所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檢題旣無秦、漢年代,直云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古人性質,故作僮僕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歷年永久,隔而不通。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周頌漢歌,各叙功德,豈容復施後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并詔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
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又詔尚書蘇綽,詳正音律。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閔帝受禪,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後掘太倉,得古玉斗,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於是博徵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以付弘。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旣天下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覈,以定鍾律。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聲,是用水尺。江東尺短於土,長於水。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於東宮,論張冑玄曆,兼論律呂。其大旨曰:「樂主於音,音定於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鍾,於是乎在。但律終小呂,數復黃鍾,舊計未精,終不復始。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考禮詮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匪直長短失於其差,亦自管圍乖於其數。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旣亂管絃,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發。」其黃鍾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鍾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釐,林鍾長六寸,應鍾長四寸二分八釐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寢廢。其書亦亡。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律調鍾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其制度文議,并毛爽舊律,並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鍾圍九分,林鍾圍六分,太簇圍八分。」續志及鄭玄,並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鍾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鍾商徵之聲。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鍾器合。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鍾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鍾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鍾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鍾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鍾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鍾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鍾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鍾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鍾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鍾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鍾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鍾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鍾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鍾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並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候氣
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無爽。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並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依古,於三重密屋之內,以木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于桉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衝素,散出于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纔飛少許者。高祖異之,以問牛弘。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別而有異也。今十二月律,於一歲內,應並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
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于篇,名曰律譜。其略云:
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于嶰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地氣應,是則數之始也。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其氣以候四時,其數以紀萬物。云隷首作數,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萬、億、兆者,引而申焉,曆度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聲,鄒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別也。夏正則人,殷正則地,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謂得氣數之要矣。
漢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于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因使韋玄成等,雜試問房。房自叙云:「學焦延壽,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乃還相為宮之正法也。」於後劉歆典領條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並房所出也。
至于後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勗,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
左晉之後,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為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
臣先人栖誠,學筭於祖暅,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後為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詔付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於太樂得之。後陳宣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元帝敗,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又以十二管衍為六十律,私候氣序,並有徵應。至太建時,喜為吏部尚書,欲以聞奏。會宣帝崩,後主嗣立,出喜為永嘉內史,遂留家內,貽諸子孫。陳亡之際,竟並遺失。
今正十二管在太樂者,陽下生陰,始於黃鍾,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一歲之氣,畢於此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六十律候,畢於此矣。仲冬之月,律中黃鍾。黃鍾者,首於冬至,陽之始也。應天之數而長九寸,十一月氣至,則黃鍾之律應,所以宣養六氣,緝和九德也。自此之後,並用京房律準,長短宮徵,次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攝,引而申之,至于六十。亦由八卦衍而重之,以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變。始黃鍾之管,下生林鍾,以陽生陰,故變也。相攝者相通。如中呂之管,攝於物應,以母權子。故相變者,異時而各應,相通者,同月而繼應。應有早晚者,非正律氣,乃子律相感,寄母中應也。
其律,大業末於江都淪喪。
律直日
宋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更生三百律。至梁博士沈重鍾律議曰:「易以三百六十策當期之日,此律曆之數也。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此則自古而然矣。」重乃依淮南本數,用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各因月之本律,以為一部。以一部律數為母,以一中氣所有日為子,以母命子,隨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數也。以之分配七音,則建日冬至之聲,黃鍾為宮,太簇為商,林鍾為徵,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鍾為變宮,蕤賔為變徵。五音七聲,於斯和備。其次日建律,皆依次類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亦以次從。以考聲徵氣,辨識時序,萬類所宜,各順其節。自黃鍾終於壯進,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損一以下生。自依行終於億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生。唯安運一律為終,不生。其數皆取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本,以九三為法,各除其實,得寸分及小分,餘皆委之。即各其律之長也。修其律部,則上生下生宮徵之次也。今略其名次云。
黃鍾:
包育 含微 帝德 廣運 下濟 剋終 執始 握鑒 持樞 黃中 通聖 潛升 殷普 景盛 滋萌 光被 咸亨 迺文 迺聖 微陽 分動 生氣 雲繁 鬱湮 升引 屯結 開元 質未 僾昧 逋建 玄中 玉燭 調風
右黃鍾一部,三十四律。
每律直三十四分日之三十一。
大呂:
荄動 始贊 大有 坤元 輔時 匡弼 分否 又繁 唯微 棄望 庶幾 執義 秉強 陵陰 侶陽 識沈 緝熙 知道 適時 權變 少出 阿衡 同雲 承明 善述 休光
右大呂一部,二十七律。
每律直一日及二十七分日之三。
太簇:
未知 其己 義建 亭毒 條風 湊始 時息 達生 匏奏 初角 少陽 柔橈 商音 屈齊 扶弱 承齊 動植 咸擢 兼山 止速 隨期 龍躍 勾芒 調序 青要 結萼 延敷 刑晉 辨秩 東作 贊揚 顯滯 俶落
右太簇一部,三十四律。
夾鍾:
明庶 協侶 陰贊 風從 布政 萬化 開時 震德 乘條 芬芳 散朗 淑氣 風馳 佚喜 ○黨 四隙 種生 恣性 逍遙 仁威 爭南 旭旦 晨朝 生遂 群分 潔新
右夾鍾一部,二十七律。
姑洗:
南授 懷來 考神 方顯 攜角 洗陳 變虞 擢穎 嘉氣 始升 卿雲 媚嶺 疏道 路時 日旅 實沈 炎風 首節 柔條 方結 刑始 方齊 物華 革荑 茂實 登明 壯進
下生安運。
依行
上生包育。
少選 道從 朱黻 揚庭 含貞
右姑洗一部,三十四律。
中呂:
朱明 啟運 景風 初緩 羽物 斯奮 南中 離春 率農 有程 南訛 敬致 相趣 內貞 朱草 含輝 屈軼 曜疇 巳氣 清和 物應 戒麰 荒落 貞軫 天庭 祚周
右中呂一部,二十七律。
蕤賔:
南事
京房終律
。 謐靜 則選 布萼 滿羸 潛動 盛變 賔安 懷遠 聲暨 軌同 海水 息沴 離躬 安壯 崇明 遠眺 升中 鳳翥 朝陽 制時 瑞通 鶉火 乂次 高焰 其煌
右蕤賔一部,二十七律。
林鍾:
謙侍 崇德 循道 方壯 陰升 靡慝 去滅 華銷 朋慶 雲布 均任 仰成 寬中 安度 德均 無蹇 禮溢 智深 任肅 純恪 歸嘉 美音 溫風 候節 蓂華 繡嶺 物無 否與 景口 曜井 日煥 重輪 財華
右林鍾一部,三十四律。
夷則:
升商 清爽 氣精 陰德 白藏 御叙 鮮刑 貞剋 金天 劉獮 會道 歸仁 陰侶 去南 陽消 柔辛 延乙 和庚 靡卉 荑晉 分積 孔修 九德 咸藎 僉惟 俾乂
右夷則一部,二十七律。
南呂:
白呂 捐秀 敦實 素風 勁物 酋稔 結躬 肥遁 羸中 晟陰 抗節 威遠 有截 歸期 中德 王猷 允塞 蓐收 撙轡 搖落 未卬 質隨 分滿 道心 貞堅 蓄止 歸藏 夷汗 均義 悅使 亡勞 九有 光賁
右南呂一部,三十四律。
無射:
思沖 懷謙 恭儉 休老 恤農 銷祥 閉奄 降婁 藏邃 日在 旋春 閹藏 明奎 鄰齊 軌衆 大蓄 嗇斂 下濟 息肩 無邊 期保 延年 秋深 野色 玄月 澄天
右無射一部,二十七律。
應鍾:
分焉 祖微 據始 功成 乂定 靜謐 遲內 無為 而乂 姑射 凝晦 動寂 應徵 未育 萬機 萬壽 無疆 地久 天長 修復 遲時 方制 無休 九野 八荒 億兆 安運
右應鍾一部,二十八律。
審度
史記曰:「夏禹以身為度,以聲為律。」禮記曰:「丈夫布手為尺。」周官云:「璧羨起度。」鄭司農云:「羨,長也。此璧徑尺,以起度量。」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淮南子云:「秋分而禾〈蔈寸〉定,〈蔈寸〉定而禾熟。律數十二〈蔈寸〉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蔈寸〉者,禾穗芒也。說苑云:「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孫子筭術云:「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唯漢志:「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而五度審矣。」後之作者,又憑此說,以律度量衡,並因秬黍,散為諸法。其率可通故也。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前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傳訛替,漸致增損。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度,并異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
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勗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隱等晉書云:「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勗,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為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勗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舉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鍾磬,與新律聲韻闇同。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鍾,吹新律命之,皆應。」梁武鍾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
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勗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雷次宗、何胤之二人作鍾律圖,所載荀勗校量古尺文,與此銘同。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今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云。
二、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釐。
世說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勗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梁武帝鍾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檢主衣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復存。玉律一囗蕭,餘定七枚夾鍾,有昔題刻。迺制為尺,以相參驗。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為詳密,長祖沖之尺校半分。以新尺制為四器,名為通。又依新尺為笛,以命古鍾,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案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
蕭吉云:「出於司馬法。梁朝刻其度於影表,以測影。」案此即奉朝請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也。經陳滅入朝。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鍾磬等八音樂器。
四、漢官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云:「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於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度為此尺。」傅暢晉諸公讚云:「荀勗造鍾律,時人並稱其精密,唯陳留阮咸,譏其聲高。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勗今尺,短校四分。時人以咸為解。」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云,王莽時劉歆斛尺,弱於今尺四分五釐,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釐。即晉荀勗所云「杜夔尺長於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釐。蕭吉云,晉氏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即開皇官尺及後周市尺。
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釐。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
甄鸞筭術云:「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釐。」或傳梁時有誌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云與多鬚老翁。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周朝人間行用。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于仁壽。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
十、東後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而用之。魏收魏史律曆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黃鍾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籥尺
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釐。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鍾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祖孝孫云:「相承傳是蔡邕銅籥。」
後周武帝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從橫不定。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據斗造律度量衡。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於大象之末。其律黃鍾,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釐。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鍾律尺及平陳後調鍾律水尺。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間恒用,增損訛替之所致也。
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頒于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并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鍾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鍾之律,不動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一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常。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籥之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
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隱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處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至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旣有剩,實復不滿。尋訪古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同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於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
旣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釐。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鍾律當鐵尺南呂倍聲。南呂,黃鍾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三釐,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長於梁法尺六分三釐、於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釐。梁武鍾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云是張衡所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釐,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栗氏「為量,釜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釜;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鍾。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旣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祖沖之以筭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釐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孫子筭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劭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四圭為撮。」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漢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圓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聲中黃鍾,始於黃鍾而反覆焉。」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釐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一釐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釐,徑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術計之,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
齊以古升一斗五升為一斗。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斗。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詔改制銅律度,遂致中和。累黍積龠,同茲玉量,與衡度無差。準為銅升,用頒天下。內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此銅升之銘也。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賔,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廩,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於天府。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迺詔稽準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遂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寸五分七釐三毫九秒。又甄鸞筭術云:「玉升一升,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此玉升大而官斗小也。以數計之,甄鸞所據後周官斗,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寸有奇。後周玉斗并副金錯銅斗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斗實,同以秬黍定量。以玉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斗。
衡權
衡者,平也;權者,重也。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琁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古有黍、絫、錘、錙、鐶、鉤、鋝、鎰之目,歷代差變,其詳未聞。前志曰:權本起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五權謹矣。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復始,亡窮已也。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準正則衡平而鈞權矣。是為五則,備于鈞器,以為大範。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續咸議是王莽時物。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其銘云:「律權石,重四鈞。」又云:「黃帝初祖,德匝于虞。虞帝始祖,德匝于新。歲在大梁,龍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人。據土德,受正號即真。改正建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此亦王莽所制也。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新稱與權,合若符契。於是付崇調樂。孝文時,一依漢志作斗尺。
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復古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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