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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十三 詩文類-七修类稿
卷三十三 詩文類
重作栢梁體
唐景龍四年正月五日。中宗移仗蓬萊宮。御大明殿。會吐蕃騎馬之戲。因重為栢梁體聯句一首。詩云。大明御宇臨萬方。
【中宗。】
顧慙內政翊陶唐。
【韋皇后。】
鸞鳴鳳舞向平陽。
【長寧公主。】
秦樓魯館沐恩光。
【安樂公主。】
無心為子輒求郎。
【太平公主。】
雄才七步謝陳王。
【溫王重茂。】
當熊讓輦愧前芳。
【上官昭容。】
再司銓管恩可忘。
【吏部侍郎崔湜。】
文江學海思濟航。
【著作郎鄭愔。】
萬邦考績臣所詳。
【考功員外郎武平一。】
著作不休出中腸。
【著作郎閻朝隱。】
權豪屏跡肅嚴霜。
【御史大夫竇從一。】
鑄鼎開嶽造明堂。
【將作大匠宗晉卿。】
玉醴由來獻壽觴。
【吐蕃舍人明悉獵。】
嗚呼。此中宗所以點籌於后也。栢梁之作。君與臣下而已。未聞后與公主、昭容可與也。太宗作宮詞。使虞世南和之。而虞尚以體非雅正。不奉詔。今君臣后妃外及夷人。雜然賡酬。恬不為怪。不知當時何無世南者也。
巾詩
正德中年。京都士人忽焉以巾易帽。四方效之。然巾本古冠服也。一時變更。自覺駭異。況販夫走卒。亦有戴之者。以其價廉易辦耳。殊可惡也。於時予有俚語四句。以詠人人。俚曰。忽出街衢不奈看。今時人物古衣冠。望塵走俗人心厭。況又庸人戴一般。友人孫體時。一日戴巾來訪。恐予誚之。途中預搆一絕。予見而方笑。孫對曰。予亦有巾之詩。君聞之乎。遂吟曰。江城二月暖融融。折角紗巾透柳風。不是風流學江左。年來塞馬不生騌。二人相對一笑。孫善詩、字。雜作尤佳。一時有聲場屋。惜不能一第而卒。
唐為晉諱
晉史中台星坼時。以為大異。張華等應其禍。唐太宗《詠司馬彪續誌》卻云。政宣竹律知。時平玉條備。豈非唐為晉諱耶。
詩文論于肅愍是非
竊論程篁墩作《于肅愍旌功錄敘》有曰。當景帝之不豫也。公與廷臣上疏請復憲廟於東宮。期必得請乃已。疏再上。至闕門。而石亨等以是夕奉迎英廟于南宮。復位改元。用大學士徐有貞策。即誣公等以大逆。下之獄。給事中王鎮等為之廷劾。至言臣等與于某誓不同朝。左都御史蕭維禎等為之廷鞫。則謂于某等意欲迎立外藩。以危宗社。奏上。英廟持之。而有貞進曰。非此。今日之事為無名。由是議決。蓋國史所書。炳如日星。而天下之所共聞者也。嗚呼。自昔權奸將有所不利于忠勳之臣。則必內置腹心。外張羽翼。蛇盤鬼附。相與無間。而後得以逞焉。若漢太尉李固之死梁冀。宋丞相趙汝愚之死韓侂冑。與肅愍公之死石亨。一也。夫以胡廣京鏜執政。而馬融為之草奏。李沐為之疏詆。司刑之巨又相與文致之。而後衣冠之禍成。故竊以為肅愍公之死。雖出于亨。而主於柄臣之心。和於言官之口。裁於法吏之手。不誣也。首禍之罪。則通於天矣。春秋討賊。必先黨與。亦烏可緘默而自異於孔氏之家法哉。此段可謂得當時事情之實。而斷之明決也。李空同為《于公祠堂記》。有曰。予觀今人論肅愍公事。未嘗不酸鼻流涕焉。蓋傷為臣不易云。夫事莫大於君出、虜入、排遷、主戰。四者旦夕之勢。而存亡之判也。乃今人議則異是。或見鮑莊事。輒曰。夫葵猶能衞其足。然獨不思勇士不忘喪其元乎。孟子曰。所欲有甚於生者。故生而有所不用也。然將軍蠡。留侯良。功成身退。天下兩高焉。此又何焉。嗚呼。難言乎。難言乎。豈所謂計免者非忠。貪盛者違智歟。而賊酋
【乾隆本改『賊酋』二字為『虜』。今據明本改正】
擁太上皇于
【明本無『于』字】
大同城下。勒降也。大同人登城謝曰。賴天地宗社之靈。國有君矣。至宣府城下。宣府人登城謝曰。賴天地宗社之靈。國有君矣。至京城下。京城人又謝曰。賴天地宗社之靈。國有君矣。於是公颺言曰。豈不聞社稷為重。君為輕。斯言也。事以之成。疑以之生者與。且太子之易。南宮之錮。二者有能為公恕者否耶。公有不如意。輒拊膺忿曰。此一腔血竟灑何地。聞其言。孰非酸鼻流涕者而獨咎予也。嗚呼。傷乎。傷乎。此段可謂既能明于之功與心。又能推原致禍。反覆變化。文益奇而公益崇。讀之真為酸鼻也。不知《文刺史漫抄》云。錮南宮。易太子。為公之罪。予已辯之矣。
【見《國事類》。】
近時鄭繼之詩又曰。雖重獲罪戾。社稷功不小。不知何罪戾耶。可笑可笑。
杜韋娘
高髻雲鬟新樣粧。春風一曲杜韋娘。司空見慣渾閒事。惱斷蘇州刺史腸。此詩《唐宋遺史》以為劉禹錫罷蘇州。過杜鴻漸飲。醉宿傳舍。既醒。見二妓在側。驚問之。曰。郎中席上與司空詩。因遣某來。問何詩。答以前詩。《唐詩紀事》亦曰。禹錫赴吳臺。揚州大司馬杜鴻漸命妓侍宴。《類聚》又以為韋應物過鴻漸之事。予意劉禹錫、韋應物皆為郎中。皆刺史蘇州。但鴻漸未嘗為司空。且大曆四年死矣。韋在蘇州。乃貞元間。去杜死日廿餘年。劉在蘇州。元和間。又遠矣。韋、劉且不論。決非鴻漸必然。考之元和間。杜佑為淮南節度。正揚州之地。工部侍郎之陞也。必誤寫為杜鴻漸。否則為白樂天。正與韋、劉同時。又皆狎浪詩酒者也。
啄木
啄木。本名鴷也。俗稱啄木。《異物志》謂大如雀。喙與足背皆青色。今所見相符。但形大於雀。而時有紅嘴者。及見王元之詩曰。淮南啄木大如鴉。頂似仙鶴堆丹砂。則形色又異之矣。後讀《爾雅翼》。方知有兩種。大者頂有紅毛。謂之山啄木。然以青色者為主。故《內經》載。青綠之羽蟲是也。魏野咏曰。千林蠹如盡。一腹餒何妨。馬道曰。不顧泥丸及。惟貪得食多。乃一戒貪而一言材。亦各寓意之不同。皆得詩人規諷之情。
野牛蟬聲
宋方圭好以詩譏人。一日。宋庠宴客於平山堂。圭談詩不已。偶見野牛就木挨癢。宋因曰。野牛恃力狂挨癢。有客對曰。妖鳥啼春不避人。圭幾與毆。不久。圭有連坐之禍。又詩
【明本作『宦』】
客陸某出言無忌。一日。與客同宴。偶爾聞蟬。使客咏之。客曰。綠陰深處汝行藏。風露從來是稻粱。莫倚高枝縱繁響。也應回首顧螳螂。自是其人少戢。後乃善終。予思近多此輩。不以陸為法、方為戒。鮮不仆也。
左國幾
開封舉人左國幾妹夫不憐其妹。取妓以充後房。一日。妓逃。而左作詩嘲之。詩云。桃葉歌殘事可傷。家池莫養野鴛鴦。閉門連日春容減。仍對無鹽老孟光。世傳誦之。予以詩則妙矣。乃狎語也。在左為之。不當。
瞿宗吉
吾杭元末瞿存齋先生。名佑字宗吉。生值兵火。流於四明、姑蘇。明《春秋》。淹貫經史百家。入國朝為仁和山長。歷宜陽、臨安二學。尋取相藩。藩屏有過。先生以輔導失職。坐繫錦衣獄。罪竄保安為民。太師英國張公輔起以教讀家塾。晚回錢塘。以疾卒。所著有《通鑑集覽鐫誤》、《香臺集》、《剪燈新話》、《樂府遺音》、《歸田詩話》、《興觀詩》、《順承稿》、《存齋遺稿》、《詠物詩》、《屏山佳趣》、《樂全稿》、《餘清曲譜》。皆見存者。聞尚有《天機雲錦》、《遊藝錄》、《大藏搜奇》、《學海遺珠》。不可復得也。予家又有《香臺續咏》、《香臺新咏》。各一百首。皆親筆有序。觀此。則所失尤多也。昨因當道欲得先生事實書集。詢之子孫。所答十止二三。誌銘亦亡之矣。因述其梗槩。又嘗聞其《旅事》一律云。過卻春光獨掩門。澆愁漫有酒盈樽。孤燈聽雨心多感。一劍橫空氣尚存。射虎何年隨李廣。聞雞中夜舞劉琨。平生家國縈懷抱。濕盡青衫總淚痕。讀此亦知先生也。噫。
荊叔詩
《唐詩正聲》載。荊叔《題慈恩寺塔》詩云。漢國山河在。秦陵草樹深。暮雲千里色。無處不傷心。予嘗以此詩於塔無相涉。後聞終南山有小白石處。刻一詩。足有唐風。字乃晉體。深五七分。惜無名也。傳其句。又是前詩。及讀《唐詩紀事》。而此詩亦曰題塔。又係於無名之下。但又註曰。不知何人題名荊叔。予復疑之。因考姓氏諸書。並無荊叔之名。而《紀事》可謂收唐人能詩者盡矣。所以復註如此。此特好事者偽名偶寫此詩於塔。高棅不考。而遂編入於《正聲》必矣。昨會史乾用。云親見此詩於慈恩塔。果小白石。字刻如前所聞。在塔之頂。並無人名。然後方知前詩必題終南者。好事者鑿移於塔。如孟東野《咏薔薇》之石。今移於史給事家也。
和詩
今人但知和詩。不知義有三焉。依韻和之。謂之次韻。或用其題。而韻字同出一韻。謂之和韻。如張文潛《離黃州詩而和杜老玉華宮詩》是也。用彼之韻。不拘先後。謂之用韻。如退之《和皇甫湜陸渾山火》是也。然唐以前亦未聞也。必有賡焉。意興而已。觀《文選》何劭、張華、二陸、三謝諸人贈答。是可知矣。就使子美不過如是。如高適《寄杜》云。草玄今已畢。此外更何求。杜則曰。草玄吾豈敢。賦或似相如。杜《送韋迢》云。洞庭無過雁。書疏莫相忘。迢則曰。相憶無南雁。何時有報章。杜又云。雖無南去雁。看取北來魚。惟元、白二公。多有次韻。陸、皮則盛之矣。至宋蘇、黃輩。唱一賡十。甚則全集。如蘇和陶是也。嗟夫。詩以道性情。一拘韻腳。縱有高義。或不能用。況短於才者乎。且如東坡天縱。在惠州《寄鄧道士》詩。即次韋蘇州《寄全椒山中道士》韻。時事尚不同也。庶或可展其才。然拘之即有工拙。韋云。今朝郡齋冷。或憶山陰客。澗底束荊薪。歸來煮白石。欲持一樽酒。遠慰風雨夕。落葉滿空山。何處尋行跡。蘇曰。一杯羅浮春。遠餉採薇客。遙知獨酌罷。醉臥松下石。幽人不可見。清嘯聞月夕。聊戲菴中人。空飛本無跡。觀此二詩。已覺有性、勉之別。至於韋結二句。先輩以為非復言語思索可到。出自天然。若有神助。然則蘇結安能及之。
于肅愍詩
于肅愍公謙為兵部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時。一日。遇惡客劫舟。遍搜行囊。更無貴重於腰間金帶者。盜亦不忍取去。及還朝。並無一物餽送。自作一詩云。手帕蘑姑及線香。本資民用反為殃。清風兩袖朝天去。免得鄉閭話短長。噫。此人之不可及而後功業之如天也。
胡王詠女史詩
國初海寧胡虛白。號斗南。正統間。錢塘王致道號蘭埜。皆一時詩人。集未見也。嘗見其《詠女史》之詩。今各錄其一題者二首。餘可知也。胡《題楊妃教鸚鵡念心經》詩云。春寒卯酒睡初醒。笑倚東窗小玉屏。早悟眼前空是色。不教鸚鵡念心經。王《題楊妃》云。禁苑養驕兒。兒驕母命危。褒斜山路險。不似在宮時。胡《題綠珠墜樓》云。花飛金谷彩雲空。玉笛吹殘步障風。枉費明珠三百斛。荊釵那及嫁梁鴻。王云。主難因妾起。妾心安肯違。身為金谷土。魂作彩雲飛。冲雅規刺。皆有詩人餘意。
仟佰
前漢《食貨志》曰。亡農夫之苦。有仟佰之得。顏註。仟謂千錢。佰謂百錢。《文字音義》又曰。仟謂千人之長。佰謂百人之長。此仟佰說錢、說人。《漢志元帝紀》曰。出入阡陌。師古曰。阡陌。田間道也。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此阡陌又從阜矣。然《漢志》又曰。商君壞井田。開仟佰。而《陳勝傳》贊曰。躡足行伍。俛仰阡陌。則說田處又從人。說人處又從阜。考之《韻會》。仟字下仟佰之得通作阡。陌字下市中街亦曰陌。通作佰。則是古字從人、從阜通用之也。昨讀《玉篇》。於人部則載錢於行伍之仟佰。於阜部則載田之阡陌。似較韻會又明白。
詩字不穩
鄭谷《咏鷓鴣》曰。雨昏青草湖邊過。嘗讀《埤雅》。鷓鴣最惡濕。天陰即以木葉被身。安有雨昏時而尚於青草湖邊飛耶。又如林逋之《草泥行》。郭索雲木叫鉤輈。對則佳矣。不知鷓鴣未嘗木棲也。雍陶《咏鷺鷥》曰。立當青草人先見。行傍白蓮魚未知。在當時。馮明道輩舉此為陶警句。予以易過行立二字。儘有理趣。蓋行於青草。必是鷺矣。立傍白蓮。魚安知是鷺耶。否則人遠視亦未知為鷺鷥。而行動魚不知耶。又加張仲達之滄海最深處。鱸魚啣得歸。嘴腳何長也。李商隱《錦瑟》詩云。錦瑟無端五十弦。五十弦自有故也。豈謂無端。辯證類已言矣。此皆顯名之詩。礙理有如此。詩豈易作耶。
趙武孤兒事
予嘗辯明趙武之事。苟不見《春秋》二
【乾隆本作『之』】
傳。《史記》諸文於前。觀者以前日之言為主。一時尚疑。特并錄于左。
《史記晉世家》曰。十七年。誅趙同、趙括。族滅之。韓厥曰。趙衰、趙盾之功。豈可忘乎。奈何絕祀。乃復令趙庶子武為趙後。復與之邑。
《史記趙世家》曰。晉景公時。趙盾卒。子朔嗣。朔娶晉成公姊。
【是為莊姬。】
屠岸賈者。始有寵於靈公。至景公之三年。賈為司寇。乃治靈公之賊。徧告諸將曰。盾雖不知。猶為賊首。以臣弒君。子孫在朝。何以懲罪。請誅之。韓厥曰。靈公遇賊。趙盾在外。吾先君以為無罪。故不誅。今誅其後。非先君之意。妄誅謂之亂臣。有大事而君不聞。是無君也。賈不聽。韓厥告趙朔趨亡。朔不肯。曰。子必不絕趙祀。朔死不恨。厥許諾。賈擅與諸將攻趙氏於下宮。殺趙朔、趙同、趙括、趙嬰齊。滅其族。朔妻有遺腹。走公宮匿。朔客公孫杵臼謂朔友程嬰曰。胡不死。程嬰曰。朔之婦有遺腹。幸而男。吾奉之。即女也。吾徐死耳。居無何而朔婦生男。屠岸賈聞之。索於宮中。夫人置兒袴中。祝曰。趙宗滅乎。若號。即不滅。若無聲。及索。兒竟無聲。已脫。程嬰謂公孫杵臼曰。今一索不得。後必且復索之。奈何。杵臼曰。立孤與死孰難。程嬰曰。死易。立孤難耳。杵臼曰。趙氏先君遇子厚。子彊為其難者。吾為其易者。請先死。二人乃謀取他人嬰兒負之。衣以文葆。匿山中。
【新序。即程嬰子。】
程嬰出。謬謂諸將曰。誰能與我千金。吾告趙氏孤處。諸將許之。隨攻公孫杵臼。杵臼謬曰。小人程嬰。昔下宮之難。不能死。與我謀匿趙孤。今又賣之乎。諸將遂殺杵臼與孤兒。以為趙氏孤已死。然趙氏真孤乃在。程嬰卒與俱匿山中。居十五年。韓厥具以實告。於是景公乃與韓厥謀。召趙氏孤兒。匿之宮中。名曰武。諸將入問疾。景公因韓厥之眾以脇諸將而見趙孤。諸將曰。昔下宮之難。屠岸賈為之。矯以君命。微君之疾。羣臣固且請立趙後。今君有命。羣臣之願也。於是召趙武、程嬰。徧拜諸將。遂攻屠岸賈。滅其族。後與趙武田邑如故。
《春秋》經曰。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左傳》曰。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于晉侯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于公宮。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胡傳曰。按左氏。趙莊姬為趙嬰之亡。譖於晉侯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晉討趙同、趙括。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于君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而無後。為善者懼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然則同、括無罪。為莊姬所譖。而欒郤害之也。
劉向《新序》、邵子《經世曆》。皆據《史記趙世家》書之。元金仁山《前編》。又復踵修。二三大儒。因襲承訛。遂為定論。世惟知屠岸賈之殺趙氏。而程嬰匿孤復讎也。後又編為戲文。人第以為實事。殊不知信史不如信經。與其信諸儒遠者之傳。孰若信聖人近者之言哉。豈牴牾者為可據。而羣言不折衷於聖人可乎。《春秋》既曰。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胡傳據左氏之言以註之。未聞有屠岸賈之事也。若以馬遷趙世家之說為信。則事在晉景公之三年。已誅趙括、趙同、趙嬰齊而立武矣。安得至十七年
【十七年晉世家文】
又誅同、括而立武耶。且景公十七年。正魯成公之八年。左氏之言。正附夫子之經。晉世家為可信矣。然則三年之事非妄乎。或者止書誅趙同、趙括。庶合《春秋》《左傳》。豈應又併趙朔滅之。而有立武之事耶。立武之事。晉世家未踰年。趙世家至於十五年之久。馬遷亦自矛盾也。諸儒獨據趙世家之言。而不參會於晉世家。是以錯耳。以趙世家論之。既曰岸賈不聽韓厥之言。不請景公之命。然則韓厥不可告君乎。其後韓厥對君曰。吾君獨滅趙宗。似又景公知之也。縱使景公不知成公之姊匿於宮。岸賈聞產索於宮。事變周章。景公獨可不知乎。苟權臣矯命。上下無敢誰何。固有之矣。然則背戾於聖經。差錯於年分。不惟與左氏相牴牾。而本傳於理於情。亦自牴牾也。或者曰。金仁山不有二事之說。汪德輔不有不足信之語。子不多贅乎。予曰。仁山既疑為二事。則當折其岸賈所滅之趙。非趙朔之族。同、括之殺。不當復稱立武。庶幾不背聖經與傳也。德輔既云與經相戾不足信。又不能辯其所以之非。以告諸人人。嗚呼。是非頗謬於聖人。馬遷於此徵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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