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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回 勘饶通夏浴讼-海公案
第十回 勘饶通夏浴讼
淳安县乡宫通判饶有财,夏浴空室,夜渴索茶,小婢持置墙孔,饮之,遂中毒死。其前妻之子,谓以继母有奸夫在,故毒杀其父。乃讼之于邑。置狱已久,不决,公当时巡行于郡,各县解犯,往郡赴审。其继妻再三称冤。公顿然思之:其妇如此称冤,莫非果负冤平?径造饶室,详审秘探,阅浴处及置茶处。遂严钥其门,概逐饶通判家口于外,亲与一小门子宿其中,仍以茶置墙所。次早起视,果有蜈蚣堕焉。急命拆墙,遍内皆穴蜈蚣,焚烧移两时方绝,臭不可闻。遂开其妇之罪,冤始得解。妇叩谢而归。
告继母谋杀亲夫
告状人饶清,告为奸杀大冤事。痛母蚤亡,清父再娶姚氏,后父广任,兽母不良,暗藏奸夫。清父任满归家,兽母恶声里?,父怒、究奸、岂恶置药毒死亲夫。似此冤,闻者寒心,骨肉相残、天伦灭绝,乞天法究。哀告。
诉
诉状人姚氏,诉为冤诬事。逆子饶清,恃尊无伦,污蔑继母,中之丑、痛不可言。身配于财,恰尽乃事,闺门整肃,敢容奸夫?况夫任归家,因夏浴空室,伤暑身亡,殊仇架捏毒死亲夫,不思伊父与身,枕畔恩爱,奚忍置毒谋害?谋毒重冤,氏担不起。幸告台下,乞天分豁。哀哀上诉。
海公判
审得于财之死,非毒药之毒,蜈蚣之毒矣。但无用小婢,置茶胡不持入室而与,何持置墙孔而与之哉?因而中毒死者,亦命已矣。饶清谓继母有他奸夫,怒究之,姚氏将药毒杀。而清之告,亦为父伸冤之故也。但未询其实,陷母置狱,坏母名节,则伊为子之过矣。若非经吾睫亲睹,则姚氏偿伊父命者,将何以辞焉?非几乎屈陷一命,合拟忤逆罪加,姑且免究,的决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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