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诗词年代
诗经
楚辞
乐府
古风
唐诗
宋词
宋诗
元曲
作者
古籍
百科
首页
>
古籍
> 安平縣雜記-台湾文献丛刊052 安平县杂记
安平縣雜記
●節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換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開門焚香點燈燭燒紙(俗名燒金。用半粗幼紙裁長六寸、闊四寸、蓋蘇木膏壽字印於其上,中間安錫箔約二寸許,拭以槐花,使成黃色,名曰壽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葉大錢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貼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樣糖料於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棗、花生粒、桔紅糕等名目)。名曰開正。然後長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禮,有備牲醴菜碗以供者。禮畢,向長輩序次叩賀。早飯後,冠服往各親友家拜賀。名曰拜正。有乘轎者,有步行者。若親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賀完遍。主人若在家,則冠服出迎。近時多不親行,僅遣家丁持帖往賀,兩便故也。而禮已簡矣。凡元日及初二、初三,各舖戶皆歇業,四處遨遊,街市間惟肩挑之輩作小生意而已。又自元日起,至初四日止,朝夕燈燭輝煌,燃放大小爆竹。至初五停止,名曰初五隔開。又自初一起,至初三止,各衙門放假三天。初四日,寺廟及人家備牲醴燒紙放爆竹以祀神。名曰接神。初三晚,先焚黃紙,印幡幢輿馬儀從,一張於庭。名曰雲馬總買。
初六日婦人均往父母家歸甯,俗名做客。
初九日,玉皇上帝誕。蓋取陽九之義。是日子刻起,家家焚香、點燈燭、放爆竹、燒尺楮以祝壽(比花金有大兩倍者,大三、四倍者,式樣均同。惟中印天官及財子、壽星不同耳)。儉約者僅饌盒而已(隨意裝各色糕餅麻米棗於上,名曰饌盒)。豪放之家,牲牢粿品請然前陳,演線戲(傀儡,名曰線戲。祀玉皇以此為大禮)、大戲,延道士諷經,名曰請神。紙糊玉皇帝闕一座,俗名天公紙。是日各廟宇均一體慶祝,就境內鳩金,供演戲牲牢粿品之用。天壇尤為熱鬧。
十三日,關帝君誕,各舖戶均備牲醴、燒紙以祝。
十五日,上元佳節,天官大帝誕。人家及各廟宇均如慶祝玉皇儀式,演大小戲,延道士以諷經。紙糊三官帝闕三座(俗名三界紙。三官者,天官、地官、水官也)。儉約之家,不用道士、備饌盒燒紙而已。各大廟宇均懸挂燈牌,額曰「慶祝上元」。是日,人家及各商業另備饌盒牲醴以祀神。惟寒素者無之。晚間,均以年糕祀其祖先。豪侈之家,有懸花燈、放煙火者,有吹簫、唱曲、宴飲終宵者。各街境或鬧龍燈、或裝故事迎花燈、絃管鑼皷、四處遊行者。或至月餘始罷。大抵數日之間,煙花火樹,在在映帶。是日,各衙門放假一天。俗例,已嫁婦女元夕更闌結伴遊行,名曰「行大肚」,取生子之義。又,婦女多在門前聽行人言語,向神前焚香定筶,是以卜休咎,名曰「聽香」,即鏡聽遺意。中秋亦然。又,元夕、中秋,婦人及孩童多焚燒紙,請紫姑神,以供笑樂(俗名請棹神、椅仔神、簸箕神、米篩神、笤帚神)。
十六日,延平王誕。六合境及各會社,排日慶祝。
二月二日,各街境里堡鳩金備牲醴粿品演戲,為當境土地祝壽(里社之神,一名福德正神)。是日,各商業競備牲醴,在家慶祝。傭工皆饜酒肉,名曰「做頭牙」。
初三日,文昌誕。各社文會及里塾學徒均供饌盒燒紙慶祝。有備牲牢酒醴演戲者。
十九日,觀世音誕。人家均吃素齋,列素品以供。婦女有到各寺燒香者。
清明日,各家祀祖先,祭掃墳墓。惟漳州及同安人不做清明節,祀其祖先於三月初三日,名曰「三日節」。又,臺人多於正月巡視墳墓,名曰「探墓厝」。祭掃墳墓不專在清明及三日節。大凡二、三兩月,南北紙錢四處飛颺。又,清明日請城隍神到厲壇祭無主鬼魂。牲牢席品粿粽,由義塚董事辦理,府縣憲亦親往行禮。
三月初三日,玄天上帝誕。郡人多備饌盒到廟焚香慶祝。
十五日,保生大帝誕。闔城內外及里堡婦女均到廟叩祝。數日前焚香燒紙絡繹不絕。
二十三日,天上聖母誕。上而嘉義,下而鳳、恆以及內山屯番,或夫婦偕來,扶老攜幼,自二月初旬起,絡續到廟叩祝,鑼鼓笙絃,不絕於道。總在神誕前,昭其誠敬。
二十八日,東嶽大帝誕。郡人多到廟叩祝。
四月初八日,釋迦如來文佛誕。開元寺廣設齋筵,別寺亦間有者。
二十日,府城隍誕。郡人到廟叩祝。
五月五日,為端午節。各衙門及里塾皆放假一天。學徒送節敬於塾師。清晨,門楣間插艾葉、菖蒲、龍船花並榕葉一枝,謂老而彌健。彼此以西瓜、肉粽、糖粽、鳳梨、白糖、香珠相饋贈。屆中午時候,家家競向井中汲水。名曰「午時水」。儲在磁罐,以備解熱毒之用。例於午間備牲醴、大面、肉粽、糖粽、西瓜、鳳梨、番檨、白糖、桃李以祀神及祖先。儉約之家,不備牲醴。祀神後,以雄黃和酒用榕枝或艾葉醮酒遍灑壁間;又用黃煙書大字於門扉、或於榻下薰之,以除五毒。自五月初一起,至五日,寺廟及海岸各船鳴鑼擊鼓,名曰「龍船鼓」。好事者,於港口結巾扇等物為標,划小船爭相奪取。土人亦號為「鬥龍舟」。親友往來賀,略如元旦。
十三日,關聖誕。商業叩祝,與正月十三日同。
二十日,縣城隍誕。邑人到廟行禮。
六月初六,龍神誕。俗名是日天門開,人家競曝衣服,謂不虞霉爛。
十五日,各家雜紅曲於米粉為丸,名曰「半年丸」,以祀神及祖先。
十九日,觀世音菩薩誕。慶祝與二月十九同。
二十三日,火神誕。自六月初一起,郡中各街境排日到廟設席演戲慶祝,至月終方止。
二十四日,關帝飛昇,叩祝與五月十三同。
七月七日,名曰七夕。人家多備瓜果、糕餅以供織女(稱曰「七娘媽」)。有子年十六歲者,必於是年買紙糊彩亭一座,名曰「七娘亭」。備花粉、香果、酒醴、三牲、鴨蛋七枚、飯一碗,於七夕晚間,命道士祭獻,名曰「出婆姐」。言其長成不須乳養也。俗傳:男女幼時,均有婆姐保護。婆姐,臨水宮夫人之女婢也。臨水宮夫人,陳姓,名進姑,福州陳昌女。生於唐大曆二年。嫁劉杞。孕數月,脫胎祈雨。卒年二十有四。訣云:『吾死後必為神,救人產難』。以故臺南亦奉祀甚虔。廟在今之東安坊山仔尾旁。列泥塑三十六婆姐像。有初生子女者,多到廟虔請婆姐回家供祀。子女長大,然後送回。故雖有泥塑三十六像,無一存在,廟中僅存留壁間畫像而已。又士子以七月七日為魁星誕,多於是夜為魁星會。各塾學徒競鳩資備祭品以祀,亦有演戲者,歡飲竟夕,村塾尤甚。是日,各塾放假,學徒仍呈節敬於塾師。
七月十五日,各家皆祀祖先。縣憲仍親往北門外致祭厲壇。請城隍神主祭。是日,地官大帝誕。相傳為地官校籍之辰。臺沿漳泉遺俗,作普度盂蘭會,甚形熱鬧。計自七月初一起,先豎燈篙,燈之四面,書「普照陰光」四紅字於其上。徹夜燃燈,家家有之,光耀通衢。至八月初一方罷。各寺廟將作普度,寺僧及首事者數日前先向境內鳩金,沿街或三、五十家為一局,張燈結綵,延僧侶誦經一天。亦有誦經三天者。陳設牲牢、葷素食品、粿粽、糕餅、蕉蔗、鳳梨、龍眼、楊陶等物,至少亦數十盒,盤插少紙旂及小旛幢於其上,書「普度值福」等字。燈牌額曰「慶讚中元」,並陳列花粉、生厚煙絲各樣物件,演唱大小各戲,鑼鼓喧闐。亦有陳設七巧棹及花瓶玩器,供遊人賞玩者。境眾備菜飯、兩壺米膏、面線、粿粽等小鉆,陳列廟前,俟夜分僧侶登壇演放燄口施拯幽魂後收回。普度之明日,雇優人演戲一檯以謝醮。名曰「壓醮尾」。作普度前夕,必先豎燈篙,放水燈,請大士(大士俗傳觀音菩薩化身),各舖戶皆出明燈一對。董事乘轎,皷吹前導,僧俗隨後,到各處請水陸幽魂到廟受享。境眾有趁是夕在家中張燈結綵、陳設牲醴粿品、自已作普度者,有另擇一日或演戲或不演戲者,各隨其便。就城內而論,自七月初一起,至三十日止,普度者相續不絕。舉燒紙一款言之,所燒之紙,有值十金、八金者;至貧之家所燒紙幣,亦值金數角。相習成風,毫無吝惜。
八月十五日,祭當土地福神。由首事鳩金備辦祭品,張燈演戲(首事俗名爐主、頭家,每逢誕日,在神前定筶。筶多者為爐主一人,次則頭家四人,以辦廟內公事,定例一年更換一班,以筶為准),與二月初二同;春祈而秋報也。是日為中秋節。親友競以月餅、時果相饋送。各家均以月餅、時果祀神及祖先。商業及富裕者,多備牲醴以祀本家福神。任傭工豪飲盡醉。是日,里塾放假,學徒仍送節敬。向夕,山橋野店,歌吹相聞。士子有聚飲賞月者、請仙乩者、作燈謎者,羅列筆墨紙硯巾扉香囊諸物以相贈。是日,各衙門放假一天,往來賀節略如元旦。
九月九日,重陽節。人家以麻糍、甘蔗、柿祀祖先及神。是日,里塾放假,學徒仍送節敬。士人有載酒為登高會者。秋高風大,童子用紙糊成如鳶、如寶幢、如八卦河洛圖各樣,於高原因風送之,以高下為勝負。繫以響弓,其聲清越而遠聞。夜或繫燈於上,遠望若炯炯巨星。又九月初一日至九日止,人家吃九皇齋、拜斗母星君,朝夕諷斗母經,燈燭輝煌,香煙繚繞。
十月十五日,下元,水官誕。人家多備饌盒、燒紙慶祝。
以上神聖誕辰,社會排日醵金慶祝演戲,或至數十檯。又,郡祠廟甚多,神誕不能備紀,每逢誕日,街境里堡之附近者,均醵金慶祝。若臨水夫人誕,凡家有子女年幼者,均抱之到廟叩祝。是日,焚香者擁擠不開,廟前法師登場作法,招兒童過關,當謝貲一百文。
十一月初四,孔子誕。里塾均備饌盒、燒紙叩祝。
冬至節,家家作米丸及菜包以祀神及祖先。門扉各粘一米丸,俗名「餉耗」。是日,長幼賀節,亦略如元旦。
十二月十六日,各舖戶商業及人家皆備牲醴以供神。名曰「做尾牙」。凡商業雇工,任其豪飲盡醉。計一年之間,二月二日、八月中秋、十二月十六日三次而已。自是日起,各廟宇中門皆閉而不開,謂神已於十五封印不蒞事。至明年正月初一日始開廟門。
十二月尾牙前後數日,各家厝室均用竹竿掃去塵垢,棹椅亦一律拂拭潔淨。惟有服之家則否(牙者牙祭也)。
二十四日,各處寺廟及人家,均備茶果牲醴,買紙印旛幢輿馬儀從一張,焚而送之,名曰「送神」。
二十五日,各家齋戒焚香,莫敢狎褻。俗傳天神下降。除夕前數日,各親友競以糖粿(一名年糕)、紅柑、甜料、雞鴨等物相饋送。道上往來不絕。
除夕之日,各家均備饌盒、牲醴、葷素、菜品、年糕等物以祀神、祭祖。先焚香點燈燒紙,燃曝竹隆隆不絕,神前及祖宗位前均供甜料一小碟、隔年飯隔年菜各一小鍾(隔年菜以波薐菜為之,一根而已,不折斷,名曰長年菜,過年每人須食一根)、發粿一小塊,上插通草製麗春花,有雙蕊者(俗名雙春);紅柑磁碟,有用一碟者。至新年初五後撤去。是晚,一家大小團圓聚飲,棹下安放小火爐,一爐邊環以錢一兩串、洋銀一兩元(多少不等,此系約略言之),名曰「圍爐」。圍爐已畢,長輩將銀錢分與下輩及婢僕等,名曰「過年錢」。亥刻,祀灶,供甜料,點燭,焚香,燒紙,亦有用牲醴、年糕、發粿者。是夜,內外上下之地,須掃潔淨。有不睡者,名曰「守歲」。家家燈燭輝煌,香煙不絕。街上行人,燈光照耀,有買物者、有收賬項者,至天亮方息。蓋臺南老例,一年收討賬項三次,端陽一次,中秋一次,年底一次。商業收討賬項尤緊。因各行舖年終須結數也。
●風俗
臺南之地,民非土著,原系移居。閩之漳泉、粵之潮惠,五方雜處,皆無一姓。俗尚奢華,南北不同。另辮髮,女裹足,猶其俗例;尚黑齒而嗜檳榔,除老病而吃阿片,此則習俗之慣也。婦女知羞,以禮儀為重;男兒戒欺,以忠信為本。老人守舊例,童子善歌謠。其他打乾轆、放紙鳶,俱是兒戲。祀神而焚香燭,祭祖而燒寶紙。上元夜共弄龍燈,七月祭曰盂蘭會。清明曰踏青。上已曰寒食。中秋製以月餅。端午蒸以肉粽。至於迎神宴會,則以皷樂為重。除夕蒸年糕,迎春放爆竹,均為臺俗之流傳已久。近山之莊曰客莊,粵籍人也。風俗與漳、泉之移民小異。女不裹腳,男喜沐浴,語杏獨別,均是潮、惠鄉譯。至於內山生番,好酒喜殺,無冠履衣服之儀,無婚嫁喪葬之禮,實與人殊者,其俗固不可言也。
安平縣地屬窄狹,又迫邵邑,開墾年久,地磽不肥,歲不再熟,端賴南北運入。男有耕而女無織,以剌繡為工,視疏若親,窮乏疾苦相為周恤。
鳳山縣平原沃野,有竹木果植之饒,蓄埤溉田,年收二稻。服賈用舟,任載用車。自下淡水以南,番漢雜居,客莊尤夥,好事輕生,健訟樂斗。
嘉義縣土壤肥沃,不勞耕耘,種後自生。俗好訾毀,喜鬥輕生,衣飾僭侈,婚姻論財,其敝俗也。兄弟同居,或至數世;鄰里詬誶,片言解紛。通有無,濟緩急,以義為重。失路之人,望門投止,鮮閉門而不納者。
恆春縣地迫山居,民多愚蠢,女耕田,男打獵,和番開山,固其習慣。
●風俗附考
婚禮倩媒送庚帖,三日內家中無事,然後合婚。間有破碎器物者,期必改卜。納采,簪珥綢帛,別具大餅、豚肩、糖品之屬,謂之「禮盤」。無力者止煩親屬女眷送銀簪二,名曰「插簪子」。及笄送聘,或番銀一百圓,或八十、六十、四十圓,綢綾數十疋,或數疋,禮書二函;則收乾書,回坤書。羊豕、香燭、彩花、荖葉各收其半(禮榔雙座,以銀為檳榔形,每座四圓,上鐫「二姓合婚、百年偕老」八字。收「二姓合婚」一座,回「百年偕老」一座。貧家則用乾檳榔,飾以薄銀者代之)。福糖、萬糖百餘圓或數十圓,回以大餅。其餘鹿筋、鹿脯、糖果留二,各以稻穀、麥豆置於盤內。又回禮用錫盆二,如大碗式,一植石榴一株(用銀石榴三四顆、銀桂花數朵繞枝),名曰榴桂。一植連蕉一株,取連招桂子之義。以答納幣之禮也。親迎,先期送「擇日儀」番銀或十二圓或二圓,名曰「乞日」。至親迎期,不論貴賤,新婦乘四人輿,鳴金皷吹,彩旗前導,親朋送燈,少年子弟擎執,沿途點放爆竹。婿至女家,駐轎庭中,連進酒食三次,飲畢,外弟攜盤於轎前索爆竹,婿隨取贈,名曰「舅子爆」。新娘出廳拜祖,先別父母,父兄把酒三盞。飲送,覆以手帕上轎。粧奩同行,豐儉不一。花轎後懸以竹篩,上畫八卦。到門,新郎擎蓋新娘頭上進房。三日廟見,拜公姑伯叔嬸姆,謂之「拜茶」。是日,外弟來婿家,名曰「探房」。讌畢,回家。姑姨舅妗請而後至,不輕造也。四日或七日,外父母請婿及女,名曰「旋家」。外家親屬齊來,婿各備贄儀請見。飲畢,婿與婦同歸。五日,外家再請諸親陪婿,名曰「會親」。同女再往。飲畢同歸。至是,而婚姻之禮俗備矣。
喪禮,七日內成服,為頭旬,名曰「頭七」。有力之家,請僧道誦經者,名曰「開魂路」。其餘七日為一大旬。富厚之家,或五旬、或七旬、或十一旬、始做完滿功德。徹靈卒哭。凡做旬,延僧道禮佛。焚金楮,名曰「做功果還庫錢」。俗謂:人初生,欠陰庫錢,死必還之。既畢,除靈。孝子卒哭,謝弔客。家貧,或於年餘,擇日做功果除靈。小祥致祭如禮;大祥竟有先三、四月擇吉致祭除服,此則悖禮之尤者。若夫居喪,朔望哭奠;柩無久停,則又風俗之美者矣。
俗尚演劇,凡寺廟佛誕,擇數人以主其事,名曰「頭家」。斂金於境內,演戲以慶,鄉聞亦然。臺俗尚王醮,三年一舉,取送瘟之義也。附郭鄉村皆然。境內之人,鳩金造水舟,設瘟王三座,紙為之,延道士設醮,或二日夜、三日夜不等。總以末日盛設筵席、演戲,名曰「請王」。執事儼恪跪進酒食,既畢,將瘟王置船上,凡百食物、器用、財賓,無不具。送船入水,順流揚帆以去;或泊其岸,則其鄉多厲,必更禳之。每一醮,動費數百金,省亦近百焉。雖窮鄉僻壤,莫敢恡者。臺鮮聚族,鳩金建家廟,俗曰「祠堂」。凡同姓者,進祖父之神主於祠內,不必同支共派也。祭於春仲、秋仲之望日,又祭於冬至日。祭則張燈掛彩作樂,聚飲祠中,盡日而罷。常人祭於家則不然,忌辰、生辰有祭,元宵有祭,清明有祭(或祭於墓),中元祭(七月十五日),除夕祭(十二月三十日)。端午則薦角黍,冬至則薦米圓。泉人日中而祭,漳人質明而祭。泉人祭以品羞,漳、潮之人則有用三牲者。此謂祭祀之俗(又每月初二、十六,有牙祭之例,商民家多有之)。
賣肉者鎮日吹角,音甚淒楚。捕賊者警眾鳴鑼,急同救火。
七月普度,夜放水燈;午節逐疫,午打鑼皷。
正月元旦,親友拜賀,俗曰「拜正」。上元夜大鬧花燈,競放煙火。正月十六,市饜酒肉,曰「做頭牙」。十二月十六日,曰「做尾牙」。正月初四日,燒紙禮神,曰「接神」。十二月二十四,燒紙掃塵,曰(有脫字)。二月二日,市街里巷捐金演戲,為當境土地慶壽,曰「春祈福」。三月三日,共製潤餅,以祀祖先,曰「三日節」。凡漳州及同安之人,流寓臺地者,做三日節,餘均做清明節。清明日祭掃墓墳,曰「培墓」。五月五日,用楮錢送路旁,曰「送蚊」;門楣插艾蒲,曰「消災」;插布為標,漁舟競取,曰「鬥龍舟」;午時為兒女結五色縷於腕,曰「神鍊」。至七夕節,將所結之縷剪斷,擲於花上,以為明目。六月一日,各家煮米丸,曰「半年丸」。七月七日,曰「魁星會」。士子歡飲,村塾尤甚。又曰「乞巧節」。家供織女,稱為「七星孃」。紙糊綵亭,晚備花果、酒醴、三牲、鴨蛋七粒、飯七碗,命道士獻祭焚化。八月十五日,「中秋節」。夜制中秋餅,硃書「元」字,擲四紅奪之;取秋闈奪元之兆。山橋野店,歌吹相聞,謂之「社戲」。重陽,士人載酒登高,童子競制風箏。十一月冬至日,家作米丸,祀先禁神,合家皆食,曰「添歲」;門扉各粘一丸,謂之「餉耗」。十二月二十五日,各家齋戒焚香,莫敢狎褻,俗曰「天神下降」。除夕數日前,以各種生菜,以沸水泡甕中,以供新歲之用,名曰「隔年茶」。又殺黑鴨以祭神,謂之「壓俗」;置鴨血、豬血、生肉於門外燒之,以除一年不祥之災。
●風俗現況
市街延請道士禳醮,三年一次,有曰「三條醮」,有曰「五條醮」(水醮、火醮,祈安慶成也)。皆由民人捐緣集金,和衷共濟,以祈天地神明為民人消災降祥之意。一次費金幾千圓。鄉莊里堡民人則費金幾百圓。近海莊民有王爺醮,十二年一次,用木製王船禳醮三日,送船出海,任風飄流。間有王船停滯他莊海岸,則該莊亦要禳醮。不然,該莊民人定罹災禍。此有明驗也。
三月,北港進香,市街里保民人沿途往來數萬人,日夜絡繹不絕,各持一小旗,掛一小燈(燈旗各寫「天上聖母、北港進香」八字)。
迨三月十四日,北港媽來郡乞火,鄉莊民人隨行者數萬人。入城,市街民人款留三天。其北港媽駐大媽祖宮,為閤郡民進香。至十五、十六日出廟繞境,沿途回港護送者蜂擁,隨行者亦同返。此系俗例,一年一次也。
三月二十日,安平迎媽祖。是日,媽祖到鹿耳門廟進香,回時莊民多備八管鼓樂詩意故事迎入繞境,喧鬧一天。是夜,禳醮踏火演戲鬧熱,以祈海道平安之意。一年一次。郡民往觀者幾萬。男婦老少或乘舟、或坐車、或騎馬、或坐轎、或步行,樂遊不絕也。
六月,白龍庵送船。每年由五瘟王爺擇日開堂,為萬民進香。三天後,王船出海(紙製王船)。先一日,殺生。收殺五毒諸血於木桶內,名曰「千斤擔」。當擇一好氣運之人擔出城外,與王船同時燒化。民人贈送品物米包,名曰「添載」。是日出海,鑼皷喧天,甚鬧。一年一次,取其逐疫之義也。
迎送聖績,名曰「送字紙」。十二年一次。值年之時,郡城內外紳士商民演樂迎送,將積年所拾之字紙燒灰,一概箱貯,護送出海,付水飄流,甚為敬意。
春秋祭孔子,用六佾歌詩。送字紙,用十三咒(所唱凌雲詞、普庵咒之調)。
迎神用十歡、八管、四平軍、太平歌、郎君曲、青鑼皷、小兒樂鼓樂。喜事用三通鼓吹八音。喪事用藍鈸鼓滿山鬧棺後送鼓樂。
酬神唱儡傀班、喜慶、普度唱官音班、四平班、福路班、七子班、掌中班、老戲、影戲、俥鼓戲、採茶唱、藝妲唱等戲。迎神用殺獅陣、詩意故事、蜈蚣枰等件。
七月普度,普祭陰魂,演唱地獄故事。系鎮臺衙、臺南府衙、安平縣衙三所年年演唱,不敢或違。時有遇官長議欲刪除舊例,常見滿衙官吏胥役不能平安,多逢鬼祟;是此例不能除也。一次費金一、二百圓。
●風俗義舉附考
臺南鄉婦常有溺女事。一生女孩,翁姑不喜,氣迫於心,而溺女於水。故郡內紳商有好生之心,聞有此事,不忍坐視,公捐「一文緣」金,置買田產房屋出息,共設育嬰堂於郡城。凡有鄉婦生女不養,准投堂送入。堂設董事,日收女孩,付發乳母培養,每月給金一圓。乳養數月,俾愛女者到堂選取,回家撫養,為子、為媳聽其自便。因是,而溺女之事始息。此樂善不倦之所為也。
臺南寡婦素重節義,每有夫死家貧而口腹難充、亦有夫死子幼而撫養難支者,節惟苦守、情實可憐;故紳商爰同義舉,捐金恤公,置產業,設恤婺局所,每名婺婦月給一圓五角,以充口食,俾守節終身,而不改醮者,所以鼓勵風俗也。
臺南向有積榖防饑之舉,紳商倡捐大冬粟入倉數萬石,以為荒年賑濟窮民之備,置設義倉存蓄,紳董輪巡。如年久不用,恐其蛀壞,按年翻新,以垂永遠。
●家財繼襲習慣及各房產業分爨之事
若祖父伯叔兄長經營發達者,資產有千餘萬金,後來傳有五房,欲分爨,資產自行掌管者,應即公同延請本姓族長或親戚朋友,平日辦事秉正廉潔自持之人到家,設筵款待,擇定日期,將要分資產業契賑簿等項,一概交付公親。然後公親查明長輩有幾人,應先踏養贍喪費,下輩有男女幾人,男未娶妻者應踏娶妻聘費,女未嫁夫者應踏粧奩。
又踏一、二萬金作祀業,按長次各房輸年值辦祭掃之事。又再踏數十或一萬金作書田,如各房內有子弟進學者,歸其收用。若家資數十萬金之多者,有踏舉人田、進士田、狀元田,凡本支各房內中舉人、進士、狀元者,歸其收用。再分爨各房有五,均系親生,並無螟蛉,應作六份勻分者;因長房長孫多分一份故也。如其中有螟蛉,不能按房勻分,酌量給與,除踏養贍、聘費、粧奩、祀業、書田及公親謝儀各款以外,公親應將資產、業契、房屋、銀錢、器椇等項,秉公分配清楚,擇一吉日,請各親戚朋友將六份資產,編作六字,寫六塊紙、封密,擱在筒內,有在祖宗神前、有在天中央,同公親戚友,照長次各房拈鬮。何房拈著何字,此字內所填之業產各項,就是伊鬮分應份物業。鬮拈完竣,再將六字總合,交公親僱人填寫鬮書一樣六本,並將養贍各款一概填入鬮書前。寫完對明無錯,再將鬮書六本,公同蓋印畫押,每房公執一本。所有鬮分應得業產各項,各歸各房自行掌理。其分爨後祀業以及未分爨產業資財有數千萬或數十萬者,公事繁多,就於各房中公舉一有功名之人,辦理各房公事;而辦理之人老衰或病故,應再就各房中各舉一人接辦。此即家財繼襲習慣及各房產業分爨之情事也。
●官民四季祭祀典禮
祭祀典禮,有官民之分。
官祭者有上祀、中祀、群祀之分(上祀設樂備物,中祀祭以太牢,群祀祭以少牢)。就臺灣而論:先師孔子廟、文昌廟、武聖關帝廟,上祀也。天后宮,中祀也。餘若火神廟、風神廟、龍王廟、海神廟、興濟宮、呂祖祠、五子祠、延平王祠、府縣城隍廟、昭忠祠、名宦祠、鄉賢祠、忠義、孝悌、烈女、節孝以及高公、洪公、王公、唐公專祠、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南北二壇,均在群祀之列。官斯土者,春秋仲月致祭孔子廟,日用上丁,謂取文明之象。祭品陳設,每位用制帛一端、酒尊香燭諸物,若登鉶、簠簋、籩豆,視上祀、中祀、下祀,有差等焉。禮則均用三獻。惟厲壇之祭,以城隍神主之,歲凡三祭:春祭,清明日;秋祭,七月十五日;冬祭,十月初一日。每祭羊三、塚三、飯米三石、香燭酒紙隨用。又有所謂祭旗纛神者,每歲霜降前一日,武營將士盛裝鎧仗迎旗纛到教場,霜降日五鼓,以帛一、羊一、豕一,行三獻禮。禮畢,放炮揚威,整伍回營,歸纛於廟。文官,立春前一日,府縣經捕廳應各穿朝衣、朝裙,戴朝帽,坐憲司轎,到大東門外春牛埔,拜芒神、春牛(春牛用布袋糊泥成一牛樣,按年運五行金、木、水、火、土分五色;芒神者值年太歲也,俗名春牛嫺)。然後整齊執事人等,鳴鑼喝道,迎遊街市,回衙門焉。立春之時,縣官應到府衙與芒神、春牛獻爵,行鞭春禮(將春牛鞭破焚,又定例燒,名曰「鞭春」)。武官於正月吉日,率弁兵盛裝鎧仗,擇吉方而出,由吉方回營,放炮揚威,名曰「迎喜神」。此皆文武各官祭祀之典禮也。
民間祭祀之禮,如富戶有建祠堂者,歲以春冬致祭。春二月祭,冬十一月冬至日祭;均用帛白、羊豕、牲醴、酒席、粿品、果子等物。其餘民間常祭之禮,正月上元祭,二月清明祭,三月三日節祭;若墓祭之禮,亦於二、三月舉行焉。五月端午祭,六月半年祭,七月中元祭,八月中秋祭,九月重陽祭,十一月冬至祭,十二月杪除夕祭。又有正忌辰、免忌辰(祖先卒日謂正忌,祖先壽辰謂免忌)。祭品牲醴、酒席、龜粿、飯米、員角黍、月餅、果子、香燭、紙錢等物,隨家道之厚薄焉。此民間祭祖先之典禮也。凶禮亦有其儀則焉。若民間祭祝神祗之禮,歲逢神誕,里人鳩資建醮演戲備物致祭,或分區段互賭勝負,以牲牢豐盛者為勝。若上元、中元,均建醮一天;中元兼蘭盆會焉。春秋二仲月,有所謂福德爺祭者(俗名土地公祭),即古人春社、秋社遺意。又有建醮請王,饗祀極其豐盛。或一莊一會,或數十莊一會;有一年舉行一次者,有三、五年舉行一次者,有十二年舉行一次者,擇吉日而行之,為費不少。餘若諸文社之文昌祭、魁星祭,各商戶之媽祖祭等,以及歲時伏臘祈禱平安、冠婚、酬神,俱有祭祀之禮(年節祭宅神,除夕祭灶,十二月二十四日、正月初四日送神、接神,及每月初二、十六日牙祭,均有古者八蠟遺意)。此民間祭祝神祗之大概也。
●新年祝賀之典禮
正月初一日為元旦,歲首雲先一日,家家戶戶買備糕餅茶果鮮花金香燭炮(炮即爆竹,俗曰大炮、連炮)。是日黎明,大家點燈結彩,焚香點燭,燃金紙,放爆竹,男婦老幼均盛裝華服,拜祖先神祗;然後序次行祝賀禮焉。早飯後男幼出門,造謁親朋戚友,互相拜覆,曰「拜正」。或有到廟行香者。初二、初三亦然。此舊曆新年祝賀之禮也。
●僧侶並道士
臺之僧侶,多來自內地,持齋守戒律者甚少。其人有在出家者(?),半系遊手好閑、窮極無聊之輩,為三餐計,非真有心出家也。出家之人不娶妻、不菇葷,臺僧多娶妻、菇葷者;所行如此,可知其概。
凡僧侶住持寺廟者,曰「東家」;借住者曰「客師」。廟有住持僧,香燈田歸其收用。若遇神誕,住持僧就里內街衢按戶捐資,名曰「題緣」;建醮演戲,以昭誠敬。或偕里眾同辦(值年辦理廟中公事者,有爐主、頭家之號)。
臺無叢林,惟大北門外海會者(即開元寺)有「小叢林」之稱。今已廢墜,重興不過十數年而已。大約臺之僧侶,有持齋、不持齋之分。佛事亦有禪和、香花之別。作禪和者,不能作香花;作香花者,不能作禪和,腔調不同故也。禪和派惟課誦經懺、報鐘鼓而已。香花派則鼓吹喧闐,民間喪葬多用之。若入殮,若頭七(頭七俗名「開魂路」)、若過旬(七日一旬,富裕之家必延僧道或菜公誦經設祭一次)、若卒哭(俗名「撤靈」)、若安葬,必請其披袈裟(袈裟,僧衣也),禮誦彌陀經、金剛經、梁皇懺及血盆等經,以超度亡者。多至十餘僧,少亦一僧。卒哭誦經,有至三五天者(俗名「做功德」);喪主按其勤勞,出資酬謝焉(鄉下僧少,均用道士,間有請禪和者)。
七月盂蘭會,各里廟亦有請僧侶建醮、演放珈瑜燄口,以拯幽魂。此臺之俗例也。法器有錫杖、盂缽、鈴磬、木魚、手爐之類。
道士,臺灣名曰「師公」。不蓄全發,不持齋,大約即巫覡之類。就其家中設壇。凡民間有沖犯土煞者,請其到家作法,名曰「起土收煞」。有命運不佳者,請到廟中祈禱作法,男人曰「補運」,女人曰「栽花換斗」。其大者,城廂及村莊各里廟建三、五天醮事,或作王醮(臺地所謂王爺者,俗傳前朝有三百六十多名進士,同日而死,上帝憐之,命血食四方,故民間有「代天巡狩」之稱。其實不然。如蕭王爺者,碑記謂漢之蕭何,大約古人正直為神,其名有不可考,概稱之曰「王爺」。沿漳、泉舊俗也),必延請道士演科儀、誦經咒、上表章於天曹以祈福。道士表文、牒文、榜文,均自署其銜曰「節度使」(大約醮成於宋代,道居皇帝時林靈素諸人創此名目,故有「節度使」之稱。宋以下無是官也)。捐緣之家,皆豎一燈篙,或二、三丈或四、五丈,篙畔懸一小黃旗,書曰「祈安植福」。夜間各燃一燈,點點紛列,燦如明星,亦大觀也。建三天大醮者,一天火醮、一天慶成、一天祈安。五天、七天大醮者,或多一水醮。醮事既罷之明日,作一小醮。名曰「醮仔」。凡作醮必普度,一切豬羊牲醴酒席果品米膏鉆肉山之類,均極豐盛。董其事者,有主事、主醮、主壇、主普、三官首、天師首、聖帝首、祈安首、慶成首、信士首等各名目。按其捐緣之多寡,分次第焉。普度諸物,公設一份,餘均董事各家自己出金備辦。羅列廟前,以物少者為恥。建醮之前數天,必請天師(天師張姓,相傳漢之張道陵);建醮之後數天,必送天師(緣金多者,糊一黑面鬍鬚天師像,高五、六尺,衣服均用綢緞為之,一日換一色天師壇舖設極工麗焉)。緣金少者,到天壇請泥塑天師而已。法器有銅鈴、法■〈糸索〉、法螺、盂缽、鐘鼓、手爐、木笏等件。
凡僧道設自官府者,分僧綱司、僧會司、道紀司、道錄司各名目,均有品級。祈雨、祈晴,日月食,傳之到官衙寺廟念經誦咒,作禳解諸法。此臺灣之僧道行為也。
菜公、菜婆者,印佛經優婆夷、優婆塞之類。有龍華、金臺、先天等名目,不菇葷,朝夕誦經禮佛,別為一派。另築精舍,佛蜒日大眾一會焉。初入菜堂者,領小乘牒文;二、三年者,領中乘、上乘牒文。聞有秘密咒語,不入其教者,不得而知也。菜公亦能做香花、禪和諸佛事。延請者,不索謝金,送手巾、摺扇而已。此近於僧家者流也。
法官者,自謂能召神遣將,為人驅邪治病,作一切禳解諸法(其派有紅頭師、青頭師之分,其弟子均名曰「法仔」)。神佛出境、淨油及踏火必用之,以請神焉(鋪柴炭於廟前曠地,熾火極盛,執旗幟、鑼少及扛神轎者,一一從炭上行過三次,名曰「踏火」)。為人治病,亦有時應驗。謝貲亦多少不一。餘若男巫、女巫,作種種幻法,亦近於師公者流,合附錄焉。
佛家以虛無寂滅為宗,道家以清淨無為為本,降而至於吞劍、吐火,作種種幻術,已大失本來面目。臺之僧道,尤不足言,有其名而已。
●住民生活
臺無土著。士著者,熟番與生番而已。其民人五方雜處,漳、泉流寓者為多,廣東之嘉應、潮州次之、餘若福建之興化府、福州府,全臺合計兩府之人流寓臺地者,不過萬人而已。外此,更寥寥無幾焉。計臺之丁口,在二百萬左右,生熟土番不過二十分之一。隸漳、泉籍者,十分之七八。是曰閩籍;隸嘉應、潮州籍者,十分之二,是曰粵籍;其餘隸福建各府及外省籍者,百分中僅一分焉。
就住民之生活而論,或為士(士以教讀為生活,每年脩金不等),或為農(農以耕耘為生活),或為工(工以製造器物及力役為生活;在店舖傭工者,俗名「夥計」,出海而漁者,俗名「討魚」,亦工類也),或為商(商以貿易為生活),或在文武各衙門充當吏書(在衙門辦理案牘者,曰「吏書」,有總書、幫書之分)、兵役,下至肩挑、背負與一切巫(有女巫、有男巫)、醫、僧、道、山(擇葬地者,俗名「看山先生」)、命(推算年庚者名「看命先生」)、卜(卜卦)、相(相形體)、娼(倚門賣笑曰「娼」)、優(串戲曰「優」)、隸卒之流(在衙門充當皂役及在監獄看守人犯者曰隸卒),莫不各執一業,以謀其生。
婦人,除作針黹、女紅而外,亦有為人雇作乳母及司炊爨、洗衣服之事。
生熟番則打捕獐、鹿、山豬等物及種薯芋、番黍、抽籐、燒焿,大約住近內山者多以開墾山地為生,住近海邊者多操網罟以漁為生焉。
●糖業由來
臺南糖業,自康熙三十五年起,漳、泉二州移臺居住之民,經營事業,擴充農家利路。雍正九年,核查廍餉案內,臺灣縣屬(即今臺南縣)計算有四十七張。光緒十三年,改為安平縣,清賦丈量後,計有二百餘張。前後比較,現增有四倍之多。俗曰:硤糖者在糖粿,蓋糖者在糖間,實有成始成終之致。且廍有廍腳(甘蔗倚廍硤糖之人)、間有鉆腳(代糖間買糖之人),皆是俗例之稱。大約年收青糖、白糖二十餘萬擔,即有二千餘萬觔(百觔四圓五角約算),計九十餘萬圓(青糖三成,應得金二十七餘萬;白糖七成,應得金六十三餘萬)。
種類
臺南甘蔗,有三種。曰紅蔗、蚋蔗者,糖少汁多;曰竹蔗者,汁少糖多。其成熟時候,有高至七、八尺或丈餘(低濕地須種紅蔗、蚋蔗,高燥地須種竹蔗),乃得其地宜。
產地
園地一甲,受種一萬八千栽,必擇其地系半沙、半塗為佳;全沙之園地者次之。下下沙園則雖種蔗,而收成無幾。臺南園地(即舊安平縣界地),凡一萬九千六百六十六甲六分九厘,約種甘蔗者四分之二。其園地約九千八百三十三甲三分四厘五毫,受栽蔗一百七十七兆零零零二十一栽。
栽植
每年正、二、三月間栽種(取舊蔗尾去葉),約七、八寸(原文尺)長,插入土中為一窟。每窟二尺五寸積方,下種後用草燒灰散布窟邊,外又用各樣肥物沃之。既得時雨之潤,自然發生暢茂。迨十一、十二月間,蔗汁初甘(每桶汁五百觔,得糖七、八十觔),正、二月間當甘(同上得糖百觔),方為成熟之期。至四月為退甘,或留至十一月再硤,俗曰「重檯蔗」。
製造
蔗廍開工,大概於十一月初旬、中旬。各廍腳按照鬮之先後,挨次輪值日期到園,同牛婆將甘蔗剝籜去尾,用牛車搬運入廍,以石車硤去蔗汁,車下用桶收汁,付出樋管,流落澄清桶(用石灰以去其滓),轉入鼎,熬糖。第一回之鼎,用溫火以煖其汁;第二回之鼎,用武火滾出汁泡,以杓子掬之;第三回之鼎,蔗汁中之污物浮見,悉用杓子去之,其汁始淨;第四回之鼎,火力添強,糖汁沸騰,再用花生油、蚵殼灰二樣投入,其汁濃厚,始能凝結;此時移過第五回之冷拌鼎,攪勻成糖。再移入木箱(俗曰糖槽),弄至糖鬆為度,裝入竹簍;又用竹葉、竹籜包護,外用麻繩綑之。此製紅糖之法也(俗曰青糖)。
若製菜糖,則大同小異也(菜糖則為白糖之胚也)。甘蔗去籜尾之後,運入廍內石車過硤出汁,通入廍廳之蔗汁鼎,加入蚵殼灰,使之澄清;然後移過上火鼎四次,再移過成甘鼎一次,熬為糖轉入落濾鼎一次,候微冷入漏即堅,成菜糖矣。而後入間製為白糖。
每桶蔗汁四、五百觔,熬成糖,只得百餘觔或有六、七十觔者,此蔗汁之不當甘也。
製糖匠
廍一張或用牛六掛、或九掛、十掛為度(每一掛牛三隻)以挽車機,晝夜硤蔗,按次輪流。每廍十一人,煮糖司阜二人、火工二人、車工六人(俗曰「牛婆」)、飼牛粗工一人(俗曰「五分仔」),計二百餘張,廍計千餘人。記賬管事之人曰「大頭家自理」(挨年值東之名稱也)。剝蔗尾之人,以牛婆管理在蔗園運蔗入廍硤糖(每■〈石屚〉毛一百五十觔,除二十五觔,實糖一百二十五觔)。
上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三千五百觔。
上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三千觔。
中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三千觔。
中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二千五百觔。
下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二千五百觔。
下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二千觔。
下下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二千觔。
下下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一千五百觔。
製糖器
石車一對、大鼎七口、大木桶五個(上坐桶、沫仔桶、濾頭桶、上清桶、下清桶)、■〈石屚〉臺十位、■〈石屚〉坏二枝、鐵坏一枝、大叉一枝、歸斗二枝、水桶一擔、耳桶二枝、糖槽一個(糖■〈石屚〉由廍腳自備)(此款如有損壞,歸廍主或大頭家修補)。
石車應用物:頂枋、底枋、車柱、車撾、公頭、水心、油心、撾箭、麻繩、豬腰扭、嘴配。
製造所
俗曰糖廍一張:內廍亭一間(草蓋),廍灶五口,蔗厝一間三所,蔗樸埕一所(此項年修繕一次,歸主自理,或歸廍大頭家自理)。
制白糖
俗曰糖間,收買廍內所製之菜糖,製成白糖是也。買糖之法,或糖間自買,或僱鉆腳到廂買糖(每■〈石屚〉貼廍腳銀三分),牛車運入糖間,用■〈石屚〉碨層起汫(?)水泥封蓋糖面,半個月一換,三換泥而後菜糖變為白糖(約有四十五日之久)。每百(斤)菜糖,製成得白糖七十餘觔,水二十餘觔;且有上白、次白、■〈石屚〉尾之分。其餘糖水,再煮為赤砂糖;或翻蓋以泥,為三擋白糖;餘剩之水,發賣酒店為釀酒之料。每■〈石屚〉蓋糖工銀三分,赤砂工銀一分五厘。
廍費
每桶蔗汁(司阜抽三十文,二人分;牛婆抽六十文,二人分;火工抽五十六文,四人分;又什差一人,每日八十四文,歸廍腳分發:計二百三十文;開銷糖主自理,此款硤蔗工費)青糖百斤抽八觔,菜糖百斤抽五斤六兩(歸廍主抽收,以修械器),倚鬮百觔抽八角(同上)。
年例現銷司阜一名,十五圓;牛婆一名,十四元(計四人,五十六元);歸廍主分發支銷。火工領現銷銀者,則蔗樸歸廍主賣;若無領現銷者,廍內之蔗,樸歸火工自得,以抵現銷款。
每日廍米十一堆,計二斗七升五合(歸廍腳及倚鬮分發,此款火食費)。
附說
每廍營業四個月或至五個月(十一月起至三月止)。
一廍年硤蔗汁計以千餘桶為度,若年硤蔗汁只有六、七百桶者,曰半廍(有日無夜);每廍日夜連工得蔗汁十二桶,每桶蔗汁五百二十斤。
新建瓦廍費銀六、七百元,草廍費銀四、五百元。
修補之費不定,或百餘元,或幾十元。
販賣方法
青糖有上斗裝、中斗裝、潮龍裝、夾版裝之分。
菜糖有嵌頂、嵌下之分。
白糖有頭擋、二擋、三擋之分。
右者青糖、菜糖二種,由廍內製出,而白糖則由糖間製出也。裝法或由竹簍裝之,或由草包捆之,後以一百包為一辨(糖一萬觔),小簍一百件為一辨(糖一萬一千觔),大簍四十件為一辨(每簍三百斤,計糖一萬二千斤),或由竹筏由溪配郡,或用牛車由地付郡,交付糖間製糖及南北郊買糖之人分配火船、夾板商船之類,按各港裝頭照配,依時定價,釐金、行仲、棧稅、載資在外照加。
釐金(每件抽一尖)。
行仲(每百元貼仲二元,謂之(九八抽」)。
棧稅(每件二尖)。
載資(每件車遠一角、近五尖,筏每件一角五尖)。
又,內■〈馬卜〉舟每件一尖,外■〈馬卜〉舟每件六尖。
●逐年徵收官莊額徵等則及各稅項(原缺題)
謹將完平縣逐年徵收官莊額征等則及各稅項,逐一分別開列於左。
計開
一、錢糧正賦額徵
官民屯番隘上、中、下、下下各則田園,計二十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坵,共三萬五千三百二十四甲二分三厘八毫九絲零九微二纖,應徵正賦銀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九錢六分五厘五毫一絲二忽零。
謹查光緒十四年清丈安平縣轄計有三十八里、堡,官民屯番隘田園分上、中、下、下下各四則,系仿照江蘇省賦例一條鞭法,丈量給單完賦。因安屬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地方,田園瘠磽咸澀,收成靡定,不堪入則者多;以此給發丈單之時,各戶觀望不前。經臺南府詳奉爵撫憲劉銘傳札委知府羅大佑勘查實情,准將各里民屯番隘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各田園劃出六千餘甲,仿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下沙則例,作為下沙已甚、未甚田園,各二等領單承糧,尚應扣額徵正賦銀六千餘兩。又除官業及歷年水沖、沙壓、荒蕪暨清丈重複並查無姓名久未請領丈單,然後將丈單發交該管差役、總理、鄉保查明給發,應再扣除額徵正賦銀二千餘兩、二共應扣除額徵正賦銀九千兩之譜。此安平縣歷年額徵正賦實四萬八千餘兩(每正賦銀一兩,加平餘補水銀二錢五分在外),徵收八成有奇,可以造報奏銷,理合登明。
一、田園等則徵數
上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四錢六分八厘四毫八絲八忽。
中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
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忽。
下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五忽六微。
上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中則田同。
中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則田同。
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下則田同。
下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一兩零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下沙瘠薄未甚田:每甲徵正賦銀四錢四分。
下沙瘠薄已甚田: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三分。
下沙瘠薄未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五分二厘。
下沙瘠薄已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二錢六分四厘。
以上各則及下沙已、未甚田園,每徵銀一兩,隨收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
一、官莊額徵
官莊上、中、下各則田園,計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絲三忽三微二纖,應徵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徵銀六錢,共應徵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厘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
一、官莊等則徵數
官莊上則田;每甲徵谷五石(每石折徵銀大錢),應徵銀三兩。
官莊中則田:每甲徵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應徵銀二兩七錢。
官莊下則田:每甲徵榖四石(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四錢。
官莊上則園:每甲徵谷折徵與中則田同。
官莊中則園:每甲徵榖折徵與下則田同。
官莊下則園:每甲徵谷三石五斗(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一錢。
以上各則官莊田園,折徵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所收銀兩,逐年同錢糧奏銷之時,一並造報藩司,聽候指撥,理合登明。
一、當餉
當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計徵有一十五戶,每戶年徵餉銀五兩,年共徵銀七十五兩,每一戶完餉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一十元,縣糧總書三元,縣餉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共有十二戶,現在僅存四戶,開列於左。
計開:
德源號在關帝廟後,
開源號在媽祖宮邊,
集源號在金葫蘆街,
榮裕號在道東轅門街。
謹查當餉系與官莊一併造報,每兩加二分補水,剩歸於縣官,理合登明。
一、塭餉
上塭則:每甲徵銀四錢。
中塭則:每甲徵銀二錢。
下塭則:每甲徵銀一錢。
謹查塭餉多歸道轅海埔徵收,縣中照則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每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系與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一、爐餉
爐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徵收陳振豐裕一戶,至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每一戶年完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銀一十元、縣總書銀三元、縣稅差五角。所收之銀,每一兩只加補水銀二分,餘剩歸於縣官,造報與當餉一律。其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犁頭、犁壁、刈刀、豬腰、燈火、■〈舟定〉齒等項,開設之時,須先稟縣批准,由縣詳請藩司給發諭戳告示,方得開設,以防私鑄砲械,接濟匪類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餉
查廍餉每廍一張(日夜俱有硤糖者,謂之「全張」),照章年完廍餉銀四兩,折繳六錢八分銀六元。半張(日硤夜停,謂之「半張」),照章年完廍餉銀二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三元。此項廍餉,年間並無專款造送,是以安平縣轄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餉,理合登明。
一、稅契(田園、店厝、宅塭,如有買賣,買主赴縣換契。)
查赴縣稅契,應將買來尾紙契據送縣蓋印,粘連司單,如契價銀一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另加繳一司單銀五角,其餘以契價多少照此核算,應繳稅契銀數若干。若契價至一千兩以上者,應由縣將契送府加蓋府印,或由業戶自行送府蓋印,應繳稅契而外,須再加繳蓋府印油硃規費銀二、三十元之譜,所有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分發章程,開列於左。
計開:
縣中解府轉解藩司銀三元,縣官應得銀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書吏稅契案費銀共三角七尖。
縣賬房應得銀三角。
賞管稅契家丁銀二角四尖,賞縣門政家丁銀一角三尖,賞縣稅契房總書銀二角四尖。
賞稅房填司掛號清書銀六尖。
賞本里堡稅差工食銀六尖,賞賫契投稅經手人銀三角。
以上逐年稅契,年無定額,其司單所填契價銀兩,每一元以六錢六分計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費(查文口船費,向歸臺防分府徵收,至光緒元年,臺防分府改為卑南分府,仍歸徵收。嗣於十四年改為臺東直隸州,始歸安平縣徵收,抵作津貼一半四千兩之額)
查安平縣徵收安平文口船費,每載貨一百擔,徵收銀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計收銀約三、四千兩之譜。所收多少,視官之運道,理合登明。
●臺灣海防廳沿革(原缺題)
臺灣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督臺、鳳、諸三縣捕務),光緒元年欽差沈葆楨奏改為卑南同知,仍兼南路理番,移駐卑南覓社,管帶綏靖軍一營,安輯後山一帶番民,臺灣海防缺裁。
秩正五品職,任稽查臺、澎各港口船隻出入事務;雍正初年添設淡水縣海防同知、澎湖通判。淡水一帶海口船隻,歸淡水廳稽查;澎湖一帶海口船隻,歸澎湖廳稽查。乾隆三十四年,復於彰化之鹿港地方,添設鹿港同知。彰化一帶海口船隻,婦其稽查。本廳則稽查鹿耳門港、大港、旗後港、東港出入船隻。又志云:茄籐港凡大小商船、漁船、艇船等出口,均有規費。按定樑頭之大小,或百餘元,或數十元,或十餘元不等。臺防分府專恃此類津貼辦公諸費。設有配運總科,承辦船務。又設有金迎祥、金安瀾等報銷,以報船隻出入。凡漳、泉各府船隻一到,由報館送牌呈驗,船內貨物起卸裝載完備,仍由報館繳費領牌出口。將出口時,分府憲派家丁及書差會同武口汛弁,前往船上查明果無私載違禁、漏稅貨物,然後聽其開棹。自臺防廳移住卑南而後,各口船發出入,由各縣委派家丁,書差查驗;又安、鳳二屬放■〈糸索〉、新港、搭樓三屯化番事務,亦歸管理。計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三員,均屬轄下。有出缺者,逕詳道憲考驗拔補。屯餉亦歸散放;番黎控爭事件,亦歸審判。設有理番經承,辦理屯政。又,海東書院產業,從前亦歸管理,每月應發膏伙、山長束脩及諸款項,由監院申請給發。設有膏伙書經,承其事。光緒初年,改卑南廳後,海東產業,道憲札歸海東監院兼理。又,大南門外之竹溪寺,系前分府憲所建;油香田園,亦其所充。寺中住持僧,必向本衙門稟請頂充。
衙署在西定坊西向(舊在鹿耳門,雍正八年移駐於此),署後有內省軒(同知何愷建)、澹懷軒、研北書屋(俱同知朱景英建,錄縣志)。按分府署前為照牆,環以木柵,有東西兩轅門,對牆者為儀門,儀門內左為禮房、工房、福德祠,右為兵房、承發房、皂快班房,中為大堂,大堂後為川堂,川堂後為花廳,花廳後為內眷住宿之所。澹懷軒即花廳。研北書屋在花廳之左,內省軒在內署後。研北書屋之左有媽祖廳,奉祀天上聖母。光緒元年,臺防同知改為卑南同知,移駐卑南,臺灣鎮軍暫借為行臺(因撫軍駐鎮署,故鎮憲借寓於此)。後鎮憲回駐本轅,分府署仍舊空虛。光緒十四年,詳准改為按司獄衙門。監獄在其左焉。
俸薪年給銀八十兩,養廉年給銀五百兩(鳳山縣解二百兩,諸羅縣解三百兩,錄府縣志)。又,以大小船隻出口領牌費為津貼辦公之用。
額設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兵房、工房、禮房、承發房,另外又有配運總科、理番總科,每房、科首書一人,供應公事,幫書則多少不等。又有膏夥房,辦理海東膏伙事件。
配運總科,經承配運臺灣倉榖,供福建內地兵食。配多、配少,以船之樑頭為定。自一百八十石起,至三十石止。凡大小船隻出口,均有規費,名曰「領牌費」,由其鳩收轉繳分憲,並協同分憲丁差、武口汛弁查驗進出口有無私載違禁貨物。此科書辦,隨任更換,不專一人,由新任者批准何人頂充。要充當配運首書,須先繳典規二、三千元。因領費配運首書,應得四分之一為辦公諸用,有盈餘故也。按姚石甫籌議商運臺谷,雲閩省內地,水陸官兵五十三營,與駐防旂兵不下十萬,歸徵糧米,惟延平、建寧、邵武、汀州、興化五府產米之區給兵外,尚有餘米以濟他府。福州、福寧、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則半給折色,督標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有全折者。雍正間,先後題請半支本色,於臺灣額徵供粟內撥運。又增給戍臺兵眷米,亦以臺榖運給。於是,臺灣歲運內地兵眷米谷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閏之年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此商運臺榖所由來也。商船之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者載貨二、三千石。定制樑頭寬二丈以上者,配官榖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配一百三十石。每石給運腳銀六分六釐。嘉慶十四年,總督方維甸以臺榖積滯,奏開八里坌口(八里坌臺北港口),與鹿耳門、鹿港一律配運。凡渡海漁船樑頭寬五尺以上至一丈二尺者,皆令配榖三十石至八十餘石。然奸商詭譎,往往減報樑頭,巧為規避,官榖積滯如故。後有欲除其弊以卹商,議罷商人配榖,請官船海運,以語臺灣縣姚瑩(石甫其字也)。瑩上條陳以阻之。總督趙文恪深以為然。繼而臺灣各官會議,亦皆謂商運不可罷。時,福建巡撫孫爾准,以改折抵餉之說,密訪於臺灣府方傳穟。傳穟詳覆,亦以為不可。孫公納之。文恪與傳穟書曰:此閱陳議所見正同。事關國制不可不盡言也。然已違眾議,不罷商運(以上錄「東槎紀略」)。究之臺地配榖,僅有其名,私皆易銀置貨,其返也亦折色交倉,不可,然後買榖以應。官吏挾持為利,久之遂成陋規(趙慎軫賜謚文恪)。
理番總科經承所管放新搭屯政及近山一帶設置通事、土官、隘丁事務,凡遇新官到任,通事土官必繳舊戳,換給新戳,屯兵腰牌亦歸辦給,一切撫墾事宜、屯番互控案件,概歸經承。
禮房經承一切祭祀事務。竹溪寺稟充往持僧亦歸送稿,每月配運科貼費金三元。又各房書辦頂充革故,均由註冊。兵房經承配運軍械及戍臺班滿兵丁分起送回內地、故兵骨骸暨解省命盜各獲船隻遭風救護、一切海防應辦事件,凡各班役頂充革故,均由登註卯冊。
工房經承開通河港、道路,商民、漁戶修造船隻以及地震回祿化番互控、房屋地基事務。
承發房經承收發一切公事、登記號簿、化番控爭戶婚、田土事務。
膏伙房經承徵收海東書院產業生息銀元以便逐月海東監院請領膏夥及山長束脩、監院薪水等費,就額設步快、皂隸稟派兩名,為膏夥差。
額設門子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又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五兩四錢。又,嘉義縣原解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乾隆十年改歸臺邑就近解給,年共給役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錄臺灣縣志)。
●臺灣府學(原缺題)
臺灣府學教授秩正七品(光緒十四年改為臺南府學)。
臺灣府學訓導秩從八品(光緒十四年缺裁)。
職任教導本學廩、膳、增廣、附學文生員、附學武生員,敦品立行,肄業經書;每月課詩文一次,由公捐學田項下收入租息,分別獎賞,以示鼓勵。凡歲、科學政按臨,例將本學文武生員申送考試,錄取等第,發學存案(武生惟歲試而已)。列一等者,逢本學廩、增出缺,由其備文申請;學政批准頂補。若廩生出缺,其一等生均已補完,列二等之附生不准頂補,須就增生中取在二等名次最高者申詳頂補,名曰「起增補」。
又本學生員丁憂、事故降革、開復,均由注冊詳報,應革、應復者,亦得備文申請。每逢歲試之年,例舉本學優生一、二人,申詳學政恣部注冊。逢鄉試之年,本學文武生員,亦由送考。又,十二年考拔貢生一次,府學例應拔取二人,亦由造冊申送學政,選拔送省會考。又,每年本學貢於太學一人,以廩生食餼年深者充之;名曰「歲貢」。如遇恩赦之年,則多貢一人,名曰「恩貢」。至臺灣各學優行廩生,前有赴省與考優貢者,近則無之。凡學田及聖廟香燈田,均歸管理,廩生俸金由其支領,學中大成殿、崇聖祠、朱子祠及各宦、鄉賢、節孝等祠,春秋致祭,亦歸總辦。雖設有樂局(董事輪辦祭品,董事概由學官主任),有時教授、訓導兼委辦海東、崇文監院事務。又,本學之佾生、講生、禮生,須由給照。凡佾生要考秀才者,由本學徑送學政,不必應府、縣兩試。府屬街境里堡耆老舉為鄉飲賓、頂戴榮身者,概由給照。凡府試、院試,學政、府憲或派令監場、蓋戮、收卷。本學生員,要考古學者,亦由備卷送冊。謁見上司各大憲,均長揖不拜。
衙署在府學之右,南向,前為訓導署;現因訓導缺裁,改為節孝祠。後為教授署,兩進,前庭廂房三間,名曰「裨勿軒」。
俸薪,教授年給銀四十五兩,訓導年給銀四十兩(查府志云:舊教授、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與全俸)。又,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陳璸置學田三處,除完正供外,年實收粟八百四十九石。乾隆三年,定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府學尚收實粟七百六十九石,均教授、訓導分用。又,歲科兩試,文武童生入學者,例須填寫結冊,致送贄儀及隨封印油等費,多少不等。歲試之年,閩、粵文武童生取進府學者六十餘名,填結禮儀,均有七、八千元;兩堂對分,每人應得三、四千元(教授曰正堂,訓導曰左堂)。科試之年,閩、粵文童進府學者四十餘名,填結禮儀。約五、六千元;每人應得二、三千元。加二之隨封,則正、左堂均有份,分與書斗者惟加一。印油費教授有之,訓導無此款目也。凡學中進款,以此為大宗。又,遇有廩生缺出,本學生員蒙學政考取本年一等、例應補廩者,亦須填結,致送贄儀。凡新進補廩,贄儀多少,視家資之貧富。又,本學廩生膳銀,亦歸請領。領出之時,教授、訓導兩人對分,未嘗給發。舊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歲試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科試取進文童生二十名。乾隆五年,奏准粵籍文武童生全臺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嘉慶十二年,奏准閩籍歲、科取進童生各加一名。又奏准粵籍加設廩生八名、增生八名,仍附於府學。咸豐六年,奏准閩籍歲、科取進文童各加九名,粵籍各加一名。於是,府學閩籍廩生、增生各三十名,新進文生科、歲兩試亦各九名。至歲試武童生之取進者,閩籍仍舊二十名,粵籍仍舊八名焉。光緒八年,添設臺北府學。臺灣府學閩籍額進三十名,撥去三名,剩二十七名。粵籍額進九名,撥去二名,剩七名。廩、增亦一例抽撥減少焉。光緒十四年,改舊之臺灣府學為臺南府學,裁去訓導一缺,僅存教授。新設臺灣府學,於彰化地方,由臺南府學撥去閩籍額進七名、粵籍額進二名,計臺南府學額進文童生存二十名、粵籍五名;廩、增一例。澎湖歲試,額進文童生二名,武童生一名,科試額進文童生一名照舊附焉。若閩籍武生仍舊二十名,粵籍武生亦改剩五名。凡舊時各進款,均兩堂對分,自訓導缺裁後,概歸教授收用。雖入學、補廩、填結禮儀不能照舊兩堂致送,亦須四份之三,方肯許充。
計現額閩籍廩生二十名,與舊志同,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齋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四錢。門斗三名,一十八兩六錢。均歸安平縣就近支給(參錄府縣舊志)。又設有書辦二名,經承學中一切公務。
●警察事務
捕緝官名
安平縣、捕廳、巡檢、保甲委員、文口委員、皂役、快役、局勇、地保、總理、鄉長、總簽首、簽首、壯丁、更夫、莊耆、中營中軍、城守、左軍、右軍、水師、營勇、汛官、汛兵、武口汛弁。
衙門名稱及地方
縣衙門(鎮北坊)、捕廳衙(鎮北坊)、大武壟巡檢衙(灣襄街)、中段保甲局(天公壇內)、東段保甲局(大人廟內)、西段保甲局(開仙宮內)、南段保甲局(馬兵營)、北段保甲局(縣城隍)、城外保甲局(看西街)。
以上文衙門。
中營中軍衙(天池底)、城守衙(市仔頭)、大武壟汛(噍吧哖莊)、大穆降(本里)、舊社汛(新市莊)、加留灣汛(灣里街)、木陶汛(蕃薯藔)、左軍府汛(大西城腳左及四城門)、右軍府汛(小西城腳及右四城門)、水師衙(安平)、安平鎮汛(安平市仔街)、鹿耳門汛(安平)、大港汛(安平)。
各衙門制度(附考)
縣衙門:縣令一、刑名幕友各一、門政司事一、堂事司事一、直堂司事一、招房司事一、刑房供承一、皂役六、皂總一、快役六、快總一、總簽首八、簽首二百、地保八、總理三十八、鄉長三十八、民壯四十、禁卒八。如遇地方有事,各街各派壯丁或十名八名、更夫一名、總簽及各簽率帶巡夜,城內外約有四百餘人。
捕廳衙:典吏一、門子一、皂隸四、民壯八、馬夫一。
巡檢衙:巡檢一、門子一、皂隸四、民壯八、馬夫一。
中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東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西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南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北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城外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計六段,局勇歸道標營撥用,而糧餉歸本營支銷。
文口辦事所:委員一、司事一、巡丁四。
鎮標中營中軍營:遊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四、額外八、號令手十二、馬步戰守兵丁四百六十四人。
城守營(左、右軍附):參將一、左軍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三、額外一、右軍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三、外委四、號令手四、馬步戰守兵丁六百四十七人。
水師營:副將一、都司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水師兵一百九十二人。
帥船二只、小龍艚七只,出哨巡海;今改用輪船。
大武壟汛:千總一、汛兵四十四。
大穆降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八。
舊社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四。
加留灣汛:千總一、汛兵二十八。
本岡汛:千總一、汛兵四十四。
左軍府汛:把總一、汛兵四十。
右軍府汛:把總一、汛兵四十。
安平鎮汛:千總一、汛兵四十。
鹿耳門汛:都司一、汛兵四十。
大港汛:把總一、汛兵四十。
武口事務所:歸汛防管,任稽查匪船事件。
陸軍捕緝總任人員:安平縣、中營中軍、城守官。
陸軍捕緝分任人員:捕廳官、巡檢官、保甲委員、左軍官、右軍官、汛防官。
水師捕緝人員:主任安平水師官、分任安平汛防官。
稽查出入船隻人員:文口委員、武口委員。
捕緝出勤員(俗曰任差遣之責):皂役、快役、局勇、汛兵、營兵。
捕緝稽查稟報員役(有勤辦之責):總簽省、簽首、總理、地保、鄉長、莊耆、更夫。
捕緝協辦人役:街境壯丁、莊堡壯丁。
捕緝辦法
竊盜案,歸縣令派快役協地保查拏。
明火劫戮案,由民人及地保稟報歸縣令派役、城守營派兵會同嚴拿。城廂以外之莊堡,如遇攻劫案,歸該地方汛防弁兵協總理、鄉長查拏。
豎旂謀反案,由該處總理、鄉長稟報,歸縣令及城守稟明鎮道移營文武會拏,一面詳請督撫奏辦(文有承辦、接辦之分,武有專汛、兼轄、統轄之分)。
冬防案,設保甲巡查,逐夜盤詰奸宄,途遇賊匪,嚴拏送縣。如遇攻劫等盜,立即會同縣令及城守追拏。逢冬之時,盜賊甚多,所以街市民人設有聯境規例、莊堡民人設有聯莊規約,途置柵門,夜深銷閉,公設巡丁守更;如遇搶案,鳴鑼警眾,市街壯丁協同官府捉拿、莊堡壯丁協同汛弁兵丁協拿。
六段保甲警備
城市內外分六段,保甲巡夜查拏盜賊,由道標勇營撥出營勇六十名,分派各局差遣,保甲委員統率分帶,每值防冬時,九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日止,計四個月,當差每夜二更後起天亮止,互相循環稽查。
委員各一人,月金各二十圓(由縣署支給)。
局勇各十人,月金各五圓(由道標本營支給)。
局勇點心費每人每夜四十文(由鹽局支給)。
紙札油火費每月十二圓(由縣署防冬生息項下支銷)。
各段總簽首及市街各簽首壯丁警備
每年逢冬防時,縣令札諭各段總簽首以防冬事,每段給防冬費十二圓,為聯約各街、各簽首宴會例費。各街、各簽會同各街各戶市民商議捐出壯丁每街或十名、八名,集齊輪流,在本段內稽查(壯丁夜費每名每夜一百文),由舖戶自給。另僱更夫,在街夜守,擊柝相聞,以巡手(?)盜。每月每名三圓,逐戶攤給,實為守望相助之意(刀鎗棍,由民自買;銃器彈子,由官衙給)。
莊堡壯丁警備
莊堡每逢冬防,莊耆、富戶齊到公廟會議,重申聯莊條約,派出壯丁或百名或數十名,以備護救拏匪之用。銃械彈子,由官給領,或自置俱可。凡有盜匪攻劫,各莊鳴鑼警報,互相捕緝。如有不出圍拏者,被人查知,莊耆公同議罰。
路站警備
冬防時屆,近城南、北、中三路,歸城守營派兵顧路,或十名、八名,五里設一站,以防截途搶劫。近莊堡之公路,歸莊耆分派壯丁出莊顧守,循途相接,以防賊匪劫害途人等事。
文口警備法
文口系歸縣令派員稽查。凡內地商船於安平港入口,由文口報明縣署,請驗牌照。出口之時,換照納金,方得出港(滿載船,船上掛紅旂為號)。巡丁到船丈量擔位,報明合符,然後委員照擔位收金,給發縣照(每百擔位收金五圓三分八厘)。年計收五千餘圓。如有船隻未經換照納金私自出港者,系是私漏抗違,一經查出,該船及貨物一概充公。
委員一人月金十圓,司事一人月金四圓,巡丁四人月金各四圓,紙札、油火費金十二圓。
武口警備法
武口歸水師營派弁及兵查驗舟只出入,嚴拏賊船混入及犯法私漏等情;果系民船,徵收費金。每只船應徵收驗費二圓,計收二千餘圓,歸汛弁彙繳武營。如有民船出入港口不請驗者,一經查出,該民船與私漏同罪。
汛官一人、汛兵四人、稿司一人,月金歸水師營支銷。
捕緝經費安平縣月金十三圓由俸廉支銷捕廳同同上皂役同由賞格金支銷快役同同上總簽首同同上簽首同同上莊耆同同上總理同同上鄉長同同上地保同同上
中營中軍同由本營支銷城守同同上左軍同同上右軍同同上水師同同上汛官同同上營勇同同上汛兵同同上武口委員同同上巡兵同同上文口委員每人十圓,年百二十圓由縣署支給司事每人四圓,年四十八圓同上巡丁四人每月十六圓,年百九十二圓同上文口事務所費每月十二圓;年百四十四圓
冬防入款七百圓光緒十八年,臺南府唐贊袞、安平縣俞鴻,同請巡憮批准,由府抄封款內以五千圓生息接濟。
冬防出款保甲委員六人百二十圓,四個月計四百八十圓由縣署支給保甲局費六所七十二圓,四個月計二百八十八圓同上保甲局勇六十人無每月糧餉由道標營支領局勇點心六十人七十二圓,四個月計二百八十八圓每夜每人四十文,由鹽局支領市街聯境費四個月九十二圓由縣署給發莊保聯莊費無由民人自理市街莊保壯丁費約四千三百人,每名三圓,計四萬四千圓由民人自理更夫約二百人,每名三圓,計二千四百圓由民人自理
●通商局(原缺題)
通商局開創年紀
道光末年,清廷始行外國通商之例。同治九年,臺南道臺衙門設通商總局,安平、旂後、基隆、滬尾各設分局。光緒十三年,又於藩司衙增設一通商總局,歸藩司主政;臺南歸道臺主政。而基隆、滬尾歸藩司管,安平、旂後歸臺南道管;概歸臺灣巡撫總管。
局中役員
提調官二、委員四、翻譯官二、稿案書二、清書二、局勇四、分局委四、分局勇八。
役員薪水
提調貼夫價月四十兩,分局委員四十兩,翻譯官四十兩,稿書十二圓,清書八圓,局勇每人四圓,差遣委員三十圓,紙筆茶炭十圓。
局中辦理事務
一、疆外交涉事宜。
一、外國租界事宜。
一、洋行通商事宜。
一、保護外國人遊歷及文書事件。
一、教堂交涉事宜。
一、照會往來文函事件。
一、各國領事拜會事宜。
一、中外民人互訟事件。
●調查四番社一切俗尚情形詳底
四社番稱指
一、四社番,即現在之平埔番。何曰平埔番?因當時四社地屬平埔,近處村莊土民則將該歸化生番指稱為平埔番。此平埔番之說,職是故耳。
四社番沿革
一、四社番沿革,據稱有臺灣即有此番。考其世系,有指是金人為元兵所迫漂洋至此,與土番婦結縭傳育而來;有指是明末時荷蘭佔據臺灣所帶來臺之兵卒分住內山各處,及鄭成功得臺島、驅荷蘭,凡居近內山之兵卒未能偕回本國流落內山,與土番婦生育相傳而來,因被成功驅迫,徙匿高山,同生番居處;至清朝得地後,始出歸化者。究之,此二說未知孰是?
四社番化熟緣由
一、四社番化熟,系乾隆五十一年;當時原居於頂四社,與生番為伍。因是年臺地林爽文作亂,清政府廣招內山生番出與禦侮攻賊有功,蒙閩浙總督福康安奏明皇帝,著其送引見。其時有大武壟里、蕭里社民人張三爺(稱三爺者,因忘其名也),是該處紳富,與近山各社生番素有往來,為所信服,出為嚮導,引率四社酋長十人,乘舟至福州總督府謁見。福中堂飭派營弁護送晉京引見。蒙皇帝嘉獎其功,恩賜龍袍十領,旨令歸化薙髮。回臺後,逐相率其頂四社居住之番,一盡出山,薙髮化熟,集居於四社山杉林各莊。然山杉林一帶之地,本亦土番所居,未肯歸順;至頂四社生番盡出就撫,與之易地居處,因名之曰四社番。彼原住此四社之土番,則概遷至頂四社,迄今尚末歸化。此即四社番化熟緣由。查其清皇帝所賜龍袍有無遺跡,據云前數年間甲仙埔番民林參之子孫林照、林貓家中,尚有一領,聞今亦已毀壞無遺。其餘早經毀滅。
四社番風俗人情
一、四社番風俗,原與生番無殊;不知年月,無有姓氏。至清乾隆間招撫歸化,其時政府委用官員系潘、金、劉三姓之官,入山招撫,凡在其時就撫之各社生番出山化熟者,如是潘官所招,一概隨同姓潘;金官所撫,一盡姓金;劉官所撫,一盡姓劉。此生番當時化熟之初,只有潘、金、劉之姓而已。當未就撫之際,所有習俗,類若生番,不過自別親疏,互相嫁娶。迨歸化後,彼此各有姓氏,理應不能再混嫁娶,宜分同姓不婚,何彼四社番,竟有同姓結婚之處?因被之姓系從招撫人之姓以為姓,並非原本之姓,是以徒別是否親派血脈,如系親派血脈相延,則無婚娶。其系疏遠非親,一味互相婚配,不以同姓不婚規避。然從中更有一說:在四社番化熟之初,臺之閩、粵民人少與交接,更無與之聯婚,所以番族之中,惟有自相擇配。迨後年久月深,有閩人到社為番婦贅婿者,亦有番民娶閩、粵各女為妻者,彼此婚配生傳,不分氣類。凡屬閩、粵男女各有姓氏,生傳嗣續,自從父母之姓。由此以來,故現在四社蓄各莊無姓不有。考其實在,若是番族脈絡,只潘、金、劉三姓為正派;外此別姓之番,概非四社番之血脈,均閩、粵人入籍變番者。此則四社番之俗尚情形也。不獨四社番習俗如此,即別社熟番亦何莫不然?
四社番男女衣服
一、四社番衣服,當未化熟之時,一切與生番無異。迨化熟後,凡屬番民所穿之衣,與臺之閩人一律。惟縫作裁剪,多是仿照粵人體式;而何不仿閩人,反照粵人?因彼處居之地,輒近粵莊者多,所以從俗,多類粵人也。番婦則別有一樣粧飾耳。既不梳髻,亦不結辦,將髮掠光,挽纏頭上,押以牛角小梳一枝於頭後髮際之左。平常在家則用烏布巾包髮纏頭,不插簪珥,不掛耳鉤。如是出外宴飲,則用銀鍊為髮瓣,每條重須五、六兩,纏於頭前,左右各插銀簪一枝,並佩掛耳鉤一對(所掛耳釣與粵婦一律)。所穿衣服,猶同粵婦。閒時,衣服極形短窄,只遮胸前兩乳而已。又另用藍布一幅,方圍約長三尺餘,四圍則用紗線挑繡不斷紋之花,布角縫帶兩條,佩於身上左肩膀,名曰「被仔圍」,蓋用以遮蔽腹背之處。毋論老少番婦及未嫁閨女,莫不皆然。其所最重者,銀手鐲、玉戒指。有錢之家,番婦所掛手鐲,每個有重至三十兩左右者。其戒指輒系馬鞍式白玉所製,更銀製耳扒、齒托,或五樣、或三樣不等。每一串連鍊,長約二尺餘,掛於胸前。番婦本跣足,所穿之鞋,均男人之鞋,亦有一、二用粵婦之鞋。俗尚重嚼檳榔,染黑其齒,男女同然。此則四社番男女之衣服、首飾情形耳。至於別社熟番,男人大略類似,女人則不從同。
四社番婚姻
一、四社番婚姻、往來之禮及情形,與閩人一律。惟有同姓結縭、長少婚配(何曰長少婚配?比如父之姊妹嫁與子為妻者是也),此乃分其親疏,不似閩人,即至疏亦不能紊亂。其詳情已錄於風俗人情中,茲不贅冗。其於宴飲請客,最重在於豬、牛、酒之物,其餘物件多少不拘,諸凡隨便。
四社番喪祭
一、四社番喪祭,一切禮節,猶若閩人。其掛孝一事,男人與閩人無殊;番婦則不同。閩婦只用黃綠兩色之布捆於頭布上面。惟有「問向」一俗。何曰「問向」?當人死將收殮之時,必請番婦為尫姨(即女巫者)到家,就死人屍前祝告,請其投身詳說因何致死緣由,是否壽數當終,抑系誤藥枉死,或是被人毒害;而死者之魂,每能詳說細告親人。究其有無實事,則不可知。奈俗例如斯,莫不如此;即自己家有尫姨,亦須他人尫姨來問。徒此一事,番俗所有,其餘喪祭殮葬及延僧功果,均同閩人。
四社番作向
一、四社番有「作向」,最為徵驗之要。究不惟四社番有作,凡屬熟番、生番,莫不皆然。考其俗例,每年定舊曆三月十五日禁向,至九月十五日開向。當於開向、禁向先期,各社、各莊均須設一向地公界,建築竹屋一開,屋上蓋以茅草,前後倒水,中作一脊,脊之左右角各用土作假鳥三只,鳥身糊以竹模,鳥口啣以稻草(查其名曰「阿唵」,竹模名曰「而伶」,稻草名曰「攤因」),插於其間。屋之左右兩傍,則以刀、鎗、牌、銃四件,每件各數枝,排列該處。蓋取其作向告神祈福、飲酒、歌舞、射獵之義也。屋內四傍,各用大竹節為椅,豎定其間,屋前則開一正門,屋中脊下則豎大竹一根,竹頭插入地中,竹尾接於屋脊。此大竹前,又用小竹節一枝,約長四尺左右;將朝上一尺許,用刀劈開數十絲,攤起張大,另用篾皮一束紮於該竹刀未劈之處,恐其裂開。其已劈開張之處,猶若竹筐,則用泥安放其內,便插香燭。置於大竹之前,插入地中,與正門相對,各之曰「向神座」。座前則另安置大石一塊,以為神棹。棹上排列檳榔、燒酒,朔望之日更換一次。此公界作好後,不論禁向、開向,先一日各番民當相率入山打獵,或鹿、或獐、或山豬,隨便打殺一只,賫至公界,將皮肉一盡剖切,只留其頭,尚要去其皮肉,將骨縛於向神座後大竹根之上。總看是日入山銃獵,得有幾獸,所有頭骨,均要取縛(?)其中,以行作向之禮。至向日,各番民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均須至公界說向,每家必須備辦檳榔、■〈米賣〉酒挑往公界之中供養(何曰「■〈米賣〉」?系用白米或禾米和豆炊之,其名曰「」),互相歌舞番戲,演唱向曲,欣歡暢樂。迨舞唱將畢事,則將各人挑供養酒■〈米賣〉群取飲食,有餘者挑回。此乃番社作向之情形。當時毋論開向、禁向,先期必殺一人,取頭刮骨祀神。嗣因清廷知情,傳諭嚴禁,准其獵獸,不許殺人。此後迄今,惟生番尚有殺人,而熟番概獵獸而已。其俗例禁向後,男女各要專心農事,不能射獵、歌舞,亦不能婚嫁;可以定親。倘有背違,則其家所有種作產物,一概失收無望。至開向後,任從射獵、歌舞,婚嫁不妨。更於告作公向之外,各番民家,尚有應作私向。因其家有婦女為尫姨,於作向時必須敬祀其祖神李老祖君,乞寶護法。其乞寶之例,比如甲家有番婦為尫姨者,例應供祀其祖神李老祖君三年;每年兩次,每次當宰豬一只,名之曰「尫姨豬」。於作向之期,該尫姨當就其家中堂上左畔設立竹竿三枝或五枝,要連竹葉者,堅置該處。竹前則要備磁■〈石并〉或磁礶一個,乘水其中,以供奉並檳榔、燒酒、■〈米麻〉■〈米時〉等物(何曰■〈米麻〉■〈米時〉?用朮米炊好,以麻少許拌之)及宰豬一只,不要皮肉,只取其頭骨,縛於竹竿之上。其為尫姨之番婆,則取小竹椅一張,坐於竹前,念咒乞寶行法,約有一時之久。突有一寶在於竹上旋舞而來,尫姨眼見,急取碗一個,乘水半碗,跪往接之。該寶自能飛入水中(其寶維何?是一個螺殼錢。中有一孔,色白而物圓者是也)。尫姨隨於碗內取出,用紅繩串好,佩在手之左腕手脈之前,以為護法之用。碗中之水,則轉乘於磁■〈石并〉或磁礶之中,每月朔望之日洗換一次。此乃番婦之尫姨者,於俗例作向時,有此乞寶一事也。查據各稱:此事大有徵驗。比如甲家之婦為尫姨,例應行三年乞寶之事;倘因家貧無力,無可買豬供養,而年限未滿,不能隨俗從事,有煩此尫姨禱祀之家,理宜出為設法。若不出為設法供乞,李老祖君隨行譴責,應為尫姨所乞之寶,憑空飛至乙家尋人,毋論男女老幼,運限低者,隨遭譴責。此螺殼竟然飛刺其人身中,鑽入肉內,被刺之人,痛苦難勝,則速請尫姨出與禳解,就要代該尫姨酬謝限(?)豬,照作向例,備辦供敬。彼為尫姨者,則向李老祖君前禱告,一面用口含水就於受譴之人身中肉上痛處,唅出螺殼。初出肉時,猶同軟棉一般,見風即行堅硬。其所唅出之螺殼,尫姨則取佩之手腕。更有番社之人,欲害人者,只要與尫姨相商,取其所供磁■〈石并〉之水暗灑其人身中,立即法行病至。知者則就請該尫姨收禱,不知者被害無窮。凡夫被向弄害之人,為尫姨者均知。觀看其人頭上、面上、手上,另有一種筋紋現出,尚要審別行法之尫姨法力淺深。法深者行之,法淺者不能禳解。惟禳解或請祀,概不須香花、蠟燭、銀紙,最要者燒酒、檳榔及■〈米麻〉■〈米時〉,必不可缺。此乃四社番中公向、私向之情形,而在別社之熟番,雖作向從同,其俗例則別有一說。
四社番賓客酬酢
一、四社番賓客酬酢,重用牛、鹿、豬、圭(?)、燒酒,殺煮款待。其近於內山山麓一帶番民家中,均矮椅、矮棹,類席地坐飲之義。其有用平常椅棹與閩人相同者,則是富足之家,始有置辦耳。
四社番與生番交通貿易
一、四社番向生番交通貿易,無時不有。生番輸出之貨,無乃鹿筋、鹿皮、鹿葺、鹿鞭(即鹿之陽物也)、鹿肚石、鹿肚草及出獸山豬、熊皮、生番布答加紋、硬桃葉席子、筐籃等件,則與四社番輸入布疋、銕器、糖、酒、食鹽、豬等件,彼此互換交通,不用銀錢買賣。交易場,輒在近於山麓之地。當時必須用通事人通達言語交接,邇來生番知閩人言語者多,可以不用通事自相交易也。
四社番教育宗教
一、四社番宗教系宗聖教,相傳教育在於四書五經。而四社番本蒙清廷准與閩人互相考試,無進秀才,有取佾生。四社中應額每科、歲考定取一名佾生,無如四社番中少有讀書之人;即有讀書者,無乃識學粗略文字,故自有四社番迄今,不能得取佾生。其應有之額,輒被別處番童所取耳。
四社番各莊住處人民
一、四社番管理各莊住處之人,均系番族。間有閩人雜處其內者,非自入番籍,即為番婦所贅耳。
四社番各莊所有殖產
一、四社番各莊田園所種之榖,計有九種。曰埔占、六月早、白殼、烏殼、三杯仔、鵝蛋術、棉花術、白殼朮、圓粒術。雜糧則地瓜、花生、芋、白花荳、紅花荳、秋荳、烏珠荳、白珠荳。山上之殖產則姜黃、麻、苧、藤、焿(系樹木所燒者)。樹木則楠枋、烏心石、圭柔、九芎、茄苳、樟木、油樟、狗骨仔等類。草則茅草、菅蓁、稻草而已。此則四社中所有之殖產一切也。
四社番管理莊村
一、四社番所轄之莊大小共四十莊,所有莊名,詳列於下。山杉林、糞箕湖、杉林角、新厝仔、枋藔、中莊仔、十張犁、八張犁、匏仔藔、甲仙埔、姜黃埔、阿里關、四社營、頂公館、下公館、大坵園、蜈蜞潭、茄苳湖、木主仔、紅毛山、白水際、平林溪東、竹仔坑、坑內莊、桃仔園、柚仔腳、田仔頂、新莊、際丁藔、舊匠藔、老濃莊、塚仔埔、獅額頭、大苦苓、六篙里、舊莊、狗藔、中莊仔、尾莊仔、土籠灣。
四社番界址
一、四社番一歸於內攸莊所管,其四至界址:東至東濃底加俚山為界,西至火燒藔李四公為界,南至南濠仔溝、竹仔坑口、茄苳坑仔、茄苳崙為界,北至大武壟、加拔、駱駝山館為界。
四社番里程測量定數
一、四社番以山杉林為始,由山杉林迤東至西至糞箕湖三里,糞箕湖至新厝仔三里,新厝仔至枋藔三里,枋藔至六篙里十一里,六篙里至獅額頭五里,獅額頭至老濃莊十五里;是東至西共四十里。又山杉林迆北至南,至白水際三里,白水際至紅毛山二里,紅毛山至木主仔二里,木主仔至茄苳湖二里,茄苳湖至蜈蜞潭四里;此一條北至南一十三里。又一條自山杉林至白水際三里,白水際至八張犁五里,八張犁至匏仔藔三里,匏仔藔至甲仙埔五里,甲仙埔至姜黃埔三里,姜黃埔至阿里關三里;此一條北至南計二十二里。此即四社番所管地方來往各莊之里程也。
四社番紅毛山證說
一、四社番有一莊,名曰紅毛山莊。現在並無紅毛人住居其地,亦無紅毛人留存古跡。惟近莊有座紅毛山。詢諸鄉耆,據稱是土人俗呼稱指,因該山上所發草木均是枯紅者多,兼復稀少,莊民以之比為紅毛人頭髮;將該山指稱為紅毛山。山高有十餘丈,山上峰尖。近地有一山坑,深而無底,坑口約圓徑三、四尺;在坑上俯視,坑中不知深有若干丈,用石投入水面,無從聽其著落。坑內時聞風聲淅淅,餘無別之事實。詳問各番民,究竟是天生自然,抑系何人所開鑿?稱覆之言,多指是天生自然之坑。只有一、二人指說:當二百年前,有紅毛人來居山麓,就此山上開鑿此坑,坑中殊形深曲,不能詳其通於何處。於數十年前,時聞清廷有雇用生番下探實跡,只至半坑,其冷氣、風氣難當,無敢再入深處。迄今年久,並無他人復至其間。究未知二說之情形孰是?
四社番受生番抄掠殺傷情形
一、社番所居之地,原生番所處之穴。因四社番歸化清廷,乃與生番易地而居,理應遞年納其地租,名之曰「安撫番租」。間有不肯照納者,則生番輒出抄掠殺傷之。其在甲仙埔、阿里關、老濃等處近山之莊,尤形厲害。至於四社番應納番租,每於五穀收成,不論豐歉,均要照納;若不然,則生番殺掠殆甚。此節原委,當四社番歸誠,皇帝恩待甚厚,旨飭自行墾作,不收賦稅;尚有就於四社番中抽選為屯丁、隘丁者,各有田園賜與墾作,不完供租。所以從前四社番所納之租,有屯租、隘租、番租之款。迨光緒十四年,臺巡撫劉銘傳奏請清丈全臺田畝,連屯田、隘田及番田一律並丈報科,照納供賦。其「安撫」一節,另行派員辦理,別籌經費支收。凡四社番所住地方,已被政府丈量者,則生番知其有完正供,無敢生端殺掠;如甲仙埔、阿里關、老濃三處,內有未為政府丈量之田園及山地,仍是彼生番所有,仍要完納「安撫」之租。間有四社番取巧不納者,生番即行出山殺掠之。其納「安撫番租」之法,見物則抽,亦有定例,由抽收之人存積備買布疋、鹽酒等件入山撫納。其抽收之例,大概每千觔抽五十觔之譜;名曰「零五抽收」。屆時,當各照章交納安撫頭人。如不納,則生番生事,與頭人無涉;有照納,則頭人當出設法。此四社番受生番抄掠殺傷之情形,職是故耳。然所稱曰「頭人」者,乃四社番之社長,如陳茂全前所責任者是也。
四社番中有社總、通事、土官、土目、頭人(即莊耆)各區別
一、四社番乃歸化生番,不處高山,移居四社。閩人就以所居之地以名,稱之曰「四社番」。其實,亦化番一類。當時,此等化番均屬康熙末年時歸化,安置各番社住處。其所處之地稱為「屯番社」(何稱為「屯番社」?因彼盡屬化番,與民人有別,當以地屯置之,猶若現在所屯之類。故其地指稱「屯番地」,其人指稱「屯番」);臺南北計十二屯。臺南所轄安、加、鳳三邑,計六屯。曰:東、蕭、柴、放、新、搭。其東、蕭、柴三屯,歸於嘉義界。另有內攸四社,不在六屯之內;即現在之四社番也。當時,各屯、各社,只設有通事、頭人,無設土官、土目。嗣至乾隆年間林爽文之亂,皇帝命平台大將軍福康安到臺剿平。是役各屯番、各社番均有負弩前軀、隨軍征戰奏凱;經福侯加其勇往,前敵有功,奏請朝廷用以屯兵,並奏將所有屯番居處之所、有空曠埔地,准以自耕、自給,以資糧食。臺南六屯,計設屯兵二千名。東、蕭、柴三屯一千名;放、新、搭三屯一千名。用千總一員以統轄,猶統領之義;用把總二名分轄,每名計轄三屯,猶幫統之義;又每屯用外委一名專管,猶營官之義。而各屯復另設土官,猶哨官之義;兼設土目,猶什長之義。而四社番無設外委專管,則設社總一人、土官四人、通事四名、土目不計人數。其四社,統稱之曰:內攸四社。其實是芒仔芒社、加拔社、大武壟社、頭社之分別由(?)。社總,系由四社番民及通事、土官公選有材能公正之人以充其任;通事,則由社總及土官、土目暨各社、各莊耆老番民選舉堪專其任之人,稟官批准充當;土官乃約束屯兵之官,在各屯則由外委稟官補拔,在四社則由通事、社總稟官補授;土目由土官自行選補,以專其責。此定章也。因土目可升土官,土官可升外委,外委升把總,把總升千總。當時臺灣未設行省,未更經制,臺南府有設海防理番同知,屯政歸其掌管。凡有補革屯官及通事等事,由其經理。惟考拔各官,仍歸鎮、道。總之,分府處以經批准明白送由鎮、道考驗,無乃虛應故事、敷衍公事便套。欲補千總一名,分府衙門中上下開費須三百金;把總一名須四百餘金;外委一名須八、九百金。因外委義同陸營守備,有兵馬、錢糧之責,故開費如此之多;千、把總則徒有俸餉可領而已,故開費減於外委。當時通事,必能知番語及熟悉番社情形,並知詳官場禮節者,始可選充其任,不若近來番社均屬閩人語言,則隨便之人可以充當。欲充此缺者,於府衙門開費每名至少百餘金,亦有開銷至二、三百金者。土官補充一缺,於各屯則須向外委設法;外委處每補一名至少數十金,多則一、二百金,分府衙門開費大抵與補通事情形相同。四社番中舉充土官,責在通事、社總兩處,均要開費,卻不甚多,不若各屯外委保充之例。凡充通事、土官者,有番丁銀一款出息。當時此款應由通、土徵收繳官(系繳知縣衙門),該通、土不過其(?)多取徵收銀額。因當時乾隆間有定徵番丁一項,後此不准加增,永久作為定案;而縣衙門當奉諭旨遵辦,奈各通事尚要照例徵收,所以有盈餘可得。迨光緒初年,福建巡撫丁日昌蒞臺察政,奏裁一切雜餉,番丁銀並裁在內,不再徵收。各通事則依舊葫蘆,作為己有,以肥私橐。此番丁銀之外,為土官尚有兵餉盈餘,通事者另有外款出息。若調理社中公事,取送酬金,各有應份。公田園可以耕作收租,不必納課者,在其時大社通事一年中可有數百金可得,即土官亦何莫不然。迨至光緒間,臺灣改設行省,經巡撫劉銘傳於光緒十四年奏請清丈,將全臺賦法改為「一條鞭」徵收;連屯番、屯兵田園並丈在內,徵納供賦。此項屯兵、屯官口糧一盡裁撤烏有,則屯兵官無可出息,咄咄嗟呼。此時海防分府亦已改為臺東直隸州,臺南屯政歸於鎮臺經理,所有屯官兵俸餉一概無發。後經眾屯官兵再三稟請鎮臺准咨巡撫劉銘傳設法,始蒙批准:『就於鹽餘項下先行提撥四成支給,所餘未發六成俸餉,另行核議』等情。從此之後,凡各社、各屯通事、土官、土目,均無人要出充補;固無出息所得故也。則四社番中之通事、土官,亦從此罷止充補。惟獨社總尚存,由陳茂全經理,亦不名為社總,指稱之曰「頭人」;仍照常援例抽收「安撫」經費,大有盈餘。直至日本「領土」、陳茂全身故後,始無人管理其事,徒曠其缺。惟抽收「安撫」經費,為頭人者有二、三百金出息。其餘各莊莊耆,則由各社番民自相推舉,所辦之事無乃莊中小可事故,若戶婚田土口角,先由莊耆出與和解不成,再請通事或社總料理斷論。如是,屯兵名目則由土官、通事經理,社總不預聞其事乎。此一節之論,即四社番中通事、土官、土目、頭人之區別情形也。
●安平縣應得辦公經費及衙門各款項(原缺題)
安平縣應得辦公經費及衙門各款項列左。
俸薪銀四十五兩(實缺全支,署事半支)。
養廉銀一千兩。
津貼銀八千兩(就安平文口船費收抵四千兩,由公款項下再給四千兩,合八千兩)。
地租釐頭餘平約共銀二千九百元,平一千七百六十八兩。
官莊釐頭約共銀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兩。
稅契約共一千八百元,平一千二百三十四兩。
獻佃收贌價銀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兩。
當鋪到任禮三百元,平二百零四兩。
三郊到任禮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兩。
廍餉釐頭約銀二百元,平一百三十六兩。
塭餉釐頭約銀四十元,平二十七兩二錢。
當餉釐頭約銀三十元,平二十兩零四錢。
爐餉釐頭約銀五元,平三兩四錢。
戶糧稅總科到任典規銀二千元,平一千三百六十兩,近來無定。
以上縣官必得辦公費及衙門各款項,逐年約共銀一萬四千六百零四兩。
●安平縣應解藩司款項(原缺題)
安平縣應解藩司款項列左。
地租銀四萬零兩。又每兩加補水銀一錢,共銀四千零兩。又每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共銀六千零兩。此款留為支給各衙門俸廉、役食、廩膳各項之需。奏銷之時,按款造冊報司作解。
官莊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零。又每兩加補水銀二分,共銀四十二兩六錢零。
稅契每年按十萬元契價投稅,應解司稅契銀及司單共約銀三千五百元,平二千三百八十兩。
塭餉約銀二百兩。又每兩加補水銀二分,共銀四兩。
當餉約銀六十兩。又每兩加補水銀二分,共銀二十兩。
爐餉銀十兩。又每兩加補水銀二分,共銀二錢。
以上,安平縣逐年應解藩司共銀五萬六千餘兩之譜。另外徵收城工租榖年共有九百六十三石七斗零五合二勺,按照時價變賣解府,為修理臺南郡城垣之需。合併聲明。
●安平縣撥款
按司道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庫子、轎傘扇夫、鋪司、聽事、皂隸、健步等役食銀。
臺南府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庫子、步快、轎傘扇夫、禁卒、皂隸、馬快、斗級等役食銀。
臺南府學俸薪銀。
又廩糧、膳夫、齋夫、門斗等工食銀。
臺南府經歷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皂隸、民壯、馬伕等役食銀。
安平縣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皂隸、馬快、轎傘扇夫、禁卒、斗級、民壯、舖司等役食銀。
安平縣學俸薪銀。
又廩糧、膳夫、齋夫、門斗等工食銀。
安平縣典史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皂隸、民壯、馬夫等役食銀。
大武壟巡檢俸薪養廉銀。
又皂隸、民壯、弓兵等役食銀。
按司獄俸薪養廉銀。
又門子、皂隸、民壯、馬夫、禁卒等役食銀。
臺南府縣學文廟香燈銀。
臺南府縣學崇聖祠春秋二祭並上中下元厲壇祭品物銀。
關帝廟祭品物銀。
文昌廟祭品物銀。
習儀救護拜賀香燭銀。
祈晴禱雨謝神銀。
鄉飲賓二次席銀。
進士花幣旗匾銀。
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
會試舉人盤費銀。
府、縣學歲貢生旗匾銀。
囚犯口糧銀。
以上額定支領各款,年間就地租項下留存平餘銀六千兩陸續支撥。奏銷之時,造冊作解。如有餘存,如數解司。合併聲明。
●租稅(原缺題)
一、租稅沿革
安平縣舊額地租徵粟,自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所取之租,改為額課: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續墾田園,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則例起課:上則田每甲徵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八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則園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一升。
舊墾、續墾合計,每年共徵粟五萬餘石,每石折收民間六錢八分銀二元,年計徵收銀一十餘萬元。官報銷每石報解藩司約平七錢,年共平三萬五千兩,縣官可長餘銀五萬元,計平三萬五千兩。及至光緒十四年清丈,田園一律按則起課,全年計實徵正賦四萬八千餘兩;每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統計共銀六萬兩之譜。按八成零徵收,每年奏銷實收地租銀,計有五萬兩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徵民間供粟六錢八分銀一十萬餘元、平七萬零兩,縣官報銷只有五萬零元、平三五千兩而已。長餘釐頭三萬數千兩之多,均歸縣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銷五萬兩有奇,因點滴歸公,裁去縣官釐頭故也。是以上憲議准:安平縣每年津貼辦公經費銀八千兩,而現在民間繳納地租較前減輕。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莊(自鄭氏時,由官養佃種榖抽榖、種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抽法辦理。至六十二年,始歸民而徵其稅)
舊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
又續次鳳山、嘉義劃歸安平縣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
以上年共收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光緒十四年清丈後,僅徵官莊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釐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比從前舊額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則,徵榖折銀,較前減輕。理合登明。
塭餉(系蓄養魚蝦之地)
舊榖:塭餉年徵銀一十六兩五錢。
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豁雜餉,此項塭餉在於豁免之列,以後無徵。嗣至十四年清丈,議定塭則按甲徵餉。因魚塭多歸道轅海埔管收,縣中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多少,同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船錠齒各項鉎器)
光緒元年以前,徵收吳豐裕等三戶,每戶徵銀五兩,年計徵銀一十五兩。以後無徵。至十九年,徵收陳振豐裕一戶,年徵銀五兩。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年計徵銀一十兩,比從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車餉
查臺灣縣誌載:蔗車餉征計有四十九張(每張年徵餉銀五兩六錢),年共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後未知於何年改徵,全張年徵餉銀四兩、半張年徵餉銀二兩。至清丈以後,此款蔗車餉並無專款造報,以此,安平縣內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來少有赴縣完納廍餉。理合登明。
當餉
嘉慶十年,多少無定。十一年,奏銷四十五戶,每戶徵銀五兩,計徵銀二百二十五兩。至光緒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戶,計徵銀七十五兩。二十年,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尚有十二戶,計徵銀六十兩;較之從前,四分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稅契
光緒三年以前,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並外費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紳蔡霞潭囑託御史奏請每百元契價定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其餘外費一概裁除。比之從前,減輕對半。理合登明。
一、徵租辦法
地租,安平縣轄下計有三十八里、堡,所有糧總書帶辦新豐、歸仁南二里、善化里東西二堡、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共二里四堡;尚有三十二里,分各里櫃書承辦。應各備三聯糧串,一聯糧戶執照、一聯繳驗、一聯存查,送請鈐蓋縣印。如有業戶赴櫃完納者,須將應完正賦糧銀若干,刷印在三聯串內,連同前年舊串(如前年舊串損失,按照徵底簿起串亦可)送糧總書查驗無訛,由糧總書送請徵比委員覆驗無異,蓋一驗訖木戳,發交糧總書轉交該櫃書,將糧戶執照一聯截交業戶,算清應完銀數,並串銀四尖(其串銀四尖的錢四十文,內分縣官賬房共十文、督徵四文、徵比二文、糧總四文、管錢糧家丁二文、用印家丁二文、櫃書十六文)。及至晚間,各櫃書將本日徵糧銀若干、應繳串錢若干,開單連同繳驗一聯串,送交糧總書逐一覆核,彙開總單登記徵簿,送交督徵委員核明蓋用圖章;如無派督徵委員者,送交賬房核明蓋用圖章。每月分作六卯徵收,總結徵數各一次。按三八卯期,應請縣官升堂比差一次。至於將近奏銷二、三月之前,如徵數未能起色者,應嚴比該管差,並分出鄉櫃數處(如大穆降、灣里街、新市、關帝廟數處),由糧總書選派妥書督同各該里櫃書,馳往催收;或有請派委員壯勇偕往徵催。其噍吧哖、楠梓仙溪東西及內新豐各里離郡窵遠,年間早已派令各該櫃書馳往各該處設法徵收。如收有成數,立即解交糧總書繳送。若至五月十五日,徵收之銀未至八成零之數,各里櫃書及對里差應先備銀攤繳;按里分未往多少,分別攤出,掣串抵收。總須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徵有八成有奇,合四萬零兩之數(每一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共二錢五分,不算在內),方可奏銷。如過次年六月十五日,徵收上年租額不足八成零,該知縣即行撤參。其餘官莊雜稅,徵收多少,同奏銷一併造報,並無考成。此清丈後徵租辦法之情形也。
官莊租完法
由各業戶備齊應完租銀,自行到糧總櫃書掣串完納。如本年之租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近奏銷之時,所有未完各戶,縣中應即票差催完。若始終抗延不完,立即差拘押追,完清放回。
爐餉
當餉
此二項,有專管餉差。本年應完之餉,須於十二月間或下年五、六月間掣串,交由餉差按戶徵收給串。如有倒罷之戶,原串繳回(若有爐戶新開,俟奉到藩司行知,掣串徵收;當舖新開者,由餉(差)稟報徵餉)。
塭餉
清丈已有議定塭則,縣中徵收無幾(?)。本年之租,至下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備齊應完餉銀,自行赴糧總書掣串完餉。如延不完納,查出追完清楚。
蔗車餉
從前均系自行赴縣完納。及至清丈後,因此款蔗車之餉並無專款造報,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納,未便票差催完。
稅契
照章如有置買田園、店厝、宅地,應即自行赴縣投稅。承典者十年之後亦當投稅。近多不認真,聽從民便。
●工業
國有藝事,百工與居一焉,「周禮」「考工記」備列名目。近世以來,工務繁興,非復從前之舊。臺灣貨物多自外來,執藝事者亦來自福、興、漳、泉,而傳授焉。其在「論語」曰:「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言工業之有資於人生日用甚鉅也。誌工業。
木匠:俗名木工。每天九點鐘起十二點鐘止、二點鐘起五點鐘止為一工。工價銀三角。有工半者,黎明六點鐘起至八點鐘止,多領工價銀一角五尖。又有作一切椅棹床几諸木料器椇及箍桶匠等,皆木匠也。建屋宇者,名曰「做大木」;作一切器椇者,名曰「做小木」。有風鼓者,木匠以木製成,中有木扇,以鐵為柄,用手轉之,鼓風而去粟殼;米店用之。
泥水匠:俗名土工。有大工、小工之分,與木匠一樣。工作工價,每天二角五尖,小工半之。若多作早工者,加給半日工價。凡起蓋廟寺、店厝,要用泥水匠及木匠。鑿花匠:就堅木、杉木彫刻一切人物、花草,或廟寺店厝用;或嵌鑲在椅棹床几上面,頗稱工緻。
石匠:臺地石少,需石無幾,階庭道路及碑碣用,均由廈門等處載來。硺工,每天工價銀七角。
鋸匠:專為杉行及木匠鋸木板。
油漆匠:油漆廟寺、店厝及椅棹等,每日工價銀三角。臺之油漆匠,多系包工、包料者。
竹匠:起蓋草屋及搭涼棚、做竹床、竹棹、竹椅、竹几、竹籃各器椇。嘉義竹匠所作較堅好,系用桂竹、貓兒竹為之,非安平、鳳山竹器所能及。又有做米篩、做一切小竹器及用竹篾組成方長一片或縱橫各尺餘至數尺一丈多者,便人家儲粟、儲地瓜簽,並蓋涼棚用。鄉下農夫有執此業者,亦竹匠也。
畫匠:畫地圖及山水、人物、花木、鳥獸及神佛像;或用白描,或用丹青。
塑佛匠:或用木雕,或以泥塑,務在能肖其像。又有泥摹印各種人物,供人家孩童玩具者,附焉。
裱褙匠:裱褙屋宇及聯幅、法帖、報條,並代制壽屏、壽帳、輓軸、輓聯、牌傘等。
銅匠:修理並制就一切銅器及鍊成銅鐤。有臺之銅匠所不能造者,概由外邊運來。
鐵匠:一切鐵器,均資其手。有大爐、小爐之分。
刻字匠:刻木板書籍及玉、晶、石、牙、角篆隸印章。
裁縫匠:代人家做衣服;亦有僱女工者。
繡補匠:繡一切棹圍、褥墊及■〈衤莽〉袍、裙、戲服等樣。
筆匡:制尋常之筆;佳者多來自湖州、上海、福州等處。
造船匠:有南北二廠。北名軍工廠,官設,以造哨船。廠外有民廠,一名曰廠仔,在老古石地方;又有帆廠在其邊。南廠亦設以造船。是亦木匠類也。
剃頭匠:為人家整理頭髮。
瓦窯、磚窯司阜:窖在郡城東門外等處;亦有從廈門運來者。
■〈石屚〉窯司阜:臺之俗語,執工業者,概稱「司阜」。在大東門外新豐等里,燒土為■〈石屚〉。以盛糖,上闊下尖,其制圓,每■〈石屚〉約重二十五觔。又有■〈石屚〉鍋,亦土燒成,■〈石屚〉戴於■〈石屚〉鍋之上,■〈石屚〉下有孔,以出糖水,點滴歸■〈石屚〉鍋,然(後)傾於糖水大桶。每桶約盛數百擔。
鑄犁頭司阜:製造大小犁頭、犁壁、刈刀等項農人要需,並制船■〈舟定〉齒暨糖廍用之豬腰燈火。
銀店司阜:一切婦人首飾釵釗、環鐲及什用銀器,均資製造。
傾煎司阜:傾金銀及錫。
錫店司阜:一切錫器均為所造;亦有自外運來者。近以馬口鐵製一切器用,錫匠亦能焉。
油車司阜:硤花生及烏麻、白麻為油,以資人食及點燈火用。
牛磨店司阜:磨小麥及地瓜簽為粉,以便作面線及作大面、龜、粿、餅料等食品之用。
染房司阜:所染烏布、藍布為多,近有染各色洋布及綢緞者,名曰「紅房」。
藥店司阜:製藥最不容易,必依法炮製,方能醫治。
鞋店司阜:一切緞鞋、油靴、雨屐及各式綢布鞋,均能制之。凡制就一鞋,必經數人之手而成;大半資於女工。
帽店司阜:製造涼煖大小各帽及秋■〈衤領〉巾。
襪店司阜:以土布及洋布為之,備大小男女用。有夾以裏,有不夾以裏布者。
修理玉器司阜:玉環及一切圓玉,用鐵沙以車之,使光滑。又玉器打折,釘以綰之,非用鑽石;不能引孔。
修理鐘錶司阜:僅能修理,不能製造。各商業所用天秤,亦兼修理焉。
修理眼鏡司阜:販賣各樣眼鏡及修理舊眼鏡。
織番錦司阜:臺南城內,只有一家,並織番布,字號「雲錦」,住上橫街。
紙店司阜:一切賬簿、手摺、格紙、稟帖,均資印造。
做粗紙司阜:粗紙以麻竹、紙竹濕極腐爛為之。嘉義近雲林一帶出焉。
糊紙店司阜:以竹篾為骨,紙根縛之,然後用各色花紙、白紙糊成厝屋、樓閣及亡者形相,一切奴婢、跟隨僕從及紙轎等樣,撤靈後在曠場燒化,備亡者冥間之用。又喪事延僧道超度亡魂,俗名「做功德」;撤靈過旬,必糊四金剛及庫官、庫吏、功曹等。又里社區街建醮,糊八仙、八騎,朱衣金甲。若做七七四十九天大醮,糊二十八宿星君神像,均資其手。
香店司阜:買大陸運來香木,制成香線、唵叭各香束。
油燭店司阜:煮牛油,外蓋以蚋,成大小燭,亦有不用牛油、用火油和蚋而成者。名曰菜燭。
銀紙店司阜:剪粗紙縱四寸零、橫三寸,中鋪一小錫箔縱橫各寸許,用赤菜煮糜粘之;凡中元普度及年節祭祖先燒焉。每二、三十張,即名為一百葉,約大錢四文。中元普度有燒至數萬葉者。若錫箔蓋以槐花,色黃,名曰「金仔」,每百葉亦約大錢四文。
粉店司阜:粉石色極白,從廈門及鳳邑打鼓山運來,每塊重十斤、八斤不等,舂之使碎,用牛磨再三磨之,又再三濾之,使乾淨細膩,然後即成圓塊,便婦傅面之用。每塊大錢數文。
玻璃燈司阜:用玻璃片邊,夾以木或夾以馬口鐵為大小燈。近洋燈盛行,玻璃燈銷售較少。
做燈籠司阜:用竹做小篾為胎,外以紗或紙糊之;燈號姓字各別,書以銀硃。
什貨店司阜:染五色線及打一切絲線辮結。
做頭盔司阜:神佛盔帽及戲班盔帽,均仿古制度之。
弓箭店司阜:武試及營伍用。
馬鞍店司阜:作大小馬鞍,便騎馬者用之。
做皮腰■〈月斗〉司阜:臺民盛行用獐仔皮牛皮、制成腰■〈月斗〉及煙袋。
花炮戶:古名爆竹,造一切大小紙炮及各樣大小花炮。花炮者,火藥和鉎粉為之,或用紙裹,或裝在小竹筒中,以火燃之。火中騰出各樣花卉,如水梨花、柳花、滴滴金之類,頃刻而滅。臺人名曰「煙火」。亦有粘在紙上,以火燃之,隨現字形。
角梳店司阜:買牛角做大小角梳並一切小器具。
車加轆司阜:一切大小器具及木燭臺,均資手造。
棕印司阜:做棕印,便糖業及行商印簍箱面為記之用;兼修理麻布袋。
制繩索司阜:做一切大小棕繩、麻繩,以便什用及船中用,俗名「打■〈糸索〉」。西門外,有打棕街焉。
釘糧、釘稱司阜:便各業買賣之用,昭公平也。
做皮箱、枕頭司阜:臺之皮箱,馳名遠近,純用牛皮故也。枕頭,則外來者為佳。
補鍋司阜:有補甕、補銅之分。
補碗司阜:以銅釘兩邊,綰之使不相離。工價每釘十文、五文不等。非用鑽石不能引孔。
補硿、補甕司阜:用鉎粉和鹽鹵以補之。
做甑籠司阜:供一切炊粿及什用。
做水車司阜:引水灌田之用。每尺工料銀一元,長一丈至二丈不等。
做轎司阜:臺皆竹轎,非若福建等處轎底及轎桿用竹、上面及四周以布環之而已。
織蓆司阜:用草織成;女工亦能之。
做籐司阜:供一切什用竹椅面而已。若藤床、籐籃等等籐器,均自外來,臺地不能做也。
做土籠司阜:土籠者,竹篾箍成,中實以土,分上下層焉。有土籠齒者九層,木片為之,以便碾粟,使殼去而為米。
鼓吹店:有彩轎、哖轎、鼓樂八音,民間嫁娶僱用之。亦有珠亭、鼓亭、哖轎、鼓樂八音、棺■〈冖八卓,上中下〉、香旛等,備人家喪葬僱用。
草花店司阜:剪通草及洋布、絨片、綢片為花。
醬間司阜:一切醬料及豆油均資其手。臺之豆油勝於他處。
餅店司阜:製造一切餑餑、糕餅諸點心食品。
麥芽膏糖司阜:用糯過炊和麥芽熬煮去渣,再熬成膏。
包仔店司阜:做各式麵包及雞蛋糕,以供點心。
粿店司阜:做各樣粿品及糕餅料,並煮冰糖、冬瓜等,兼賣黑糖、白糖。
做面司阜:用小面粉做面線、大面,用豆粉做豆簽。
酒店司阜:糯米、地瓜均可釀酒。凡佳釀多自洋船運來。
香油店司阜:用黑、白麻磨作香油,以供人食。
焙茶司阜:茶之焙也,用簷葡、樹蘭、茉莉、秋桂各花攙入,收其香也。焙完用篩篩去花朵、花米,其茶即名曰「花香」。
煮洋藥司阜:洋藥舖僱用之。若人家倩煮者,每件工銀五角。
煮糖司阜:事詳糖(原文農)業。
蓋糖司阜:並煮赤沙糖,事詳糖(原文農)業。
做牛車司阜:即周禮輪人、輿人之職。用堅木為之,輸圜以木板,心有孔,橫貫堅木,無輪與輻之別,取其利便。駕以兩牛,拖載各物。又編竹之為箱,在牛車上,名曰笨車。
木屐司阜:用木削成。
棺材店司阜:用大小杉木作成棺材。
熟牛皮司阜:將生牛皮浸礬水以煙薰之晒乾,曰熟牛皮方,作箱盒等器。
做苧仔司阜:做苧之法,砍苧樹去葉皮枝,剝去外皮,用水浸之,再去粗皮,而苧成焉。廣東等處多購買之。
做米粉司阜:用粳米磨漿,擱入筒內。筒邊數孔,用木豎入,筒上再用一大木,橫壓豎木之上,使粉條逐一出在鐤內滾水中,使之熟透。再擱在冷水中候冷,疊為細摺,晒乾,合數十摺為一把。賣人家煮食,每把約大錢數十文。
做福員肉司阜:俗名龍眼乾。樹上採下,以火焙之,去殼與核者。名曰「福員肉」。
織魚網司阜:用苧線織成大小魚網罾等取魚器具。
燒焿司阜:取山中有焿草木燒成,再用水熬煮之而成焿。
豆干店司阜:作豆干、豆腐及豆腐皮,供日食之需。
燒灰司阜:燒蠣房以為灰,便建築之用。又有石灰者,採崗山及打鼓山白沙石燒之成灰,亦便建築用。
屠戶:有宰牛、宰羊、宰豕之分。
做蚊煙筒司阜:夏天蚊多,以長筒入杉木和砒、石油、籶末,夜間燒之,以避蚊。並糊紙鳶,八、九月小兒買之,用線戲放。
檳榔司阜:用新菁仔及乾菁仔子裹以荖葉,內抹極細、極淨之灰,供人家嚼焉,以辟瘴。又有蔞藤,夾以新菁仔子者,味極辛香(一作浮留籐)。
廚子司阜:為人家辦肴饌。
做米、舂米司阜:米之做也,用土籠磨之,使米與殼分,乃放在風鼓上,風鼓去殼;俗名粗糠。斯時,殼去而米未淨,再用竹篩篩數遍,始存淨米;名曰「糙米」。然後用腳踏石礁舂二三千下,舂完篩去米糠、碎米,始成白米。
琢火石司阜:火石均由暹邏國運來,用鐵斧琢片,以便用火刀擊之而取火。
做烘爐司阜:炭火既然;可以盛銅鐵陶器煮一切食物及沸湯。臺之烘爐,不及內地堅實。
做釣鉤司阜:用鐵打造大小漁釣鉤,以便釣魚用。
閹牛、豕、雞司阜:閹公牛、雄雞、雌豕等畜。
煙斗司阜:做各色樣洋藥煙斗,俗名「鴉片煙頭」;並做洋煙筒,俗名「鴉片煙吹」。有用甘蔗藁為之,有用竹為之,吃洋煙者買用。
●安平縣職官及其衙署(原缺題)
安平縣知縣(前為臺灣縣,光緒十四年改)
秩正七品,職任刑名、錢榖、城工、捕務、倉庫、配運福建倉榖,兼發兵米;轄內命、盜案件及大小詞訟,均歸審訊,有開參處分之責。府道新任及上憲按臨,均須辦差。又府考、院考,亦歸辦差;然後就府屬各縣分缺次之優平攤用。本管各上司若遇公出,亦須辦差。派有家丁數人,為差總供應辦差事務。安平系附郭,事尤繁劇,照料不到,便受誚議(辦差者,上憲公館中一切鋪設大小應用器具,均須齊備,缺一不可。公館中上下人等,須送三天酒席,名曰「下馬飯」)。轄內保甲、團練、育嬰、卹嫠、義倉、義塚、養濟、救火、勘災、祈雨及大小諸事,無所不知、無所不辦。科、歲所屬童生,必先由縣考試,錄名送府,定例設有縣學,以培育入泮諸生。春秋丁祭,由其主政。又,自己設有蓬壺書院,延請山長,俾闔邑生童肆業其中(前名「引心」)。縣中案牘繁多,歷任每稟明上憲,延發審委員一、二人,以便幫同審訊民間詞訟。如遇清理積案之時,發審委員系由府道派來,不必致送薪水。徵收錢糧、官莊,則有錢榖及徵比二幕友,以司其事;命、盜案件,則有刑名幕友以司其事;出入款項,則有賬房以司其事;往來書簡及校閱書院課文,則有書記以司其事。又派門政、錢糧、簽押、堂事、執帖、用印、差總、跟班、監獄、班館及府道轅門差總、家丁,以分執其事。凡各祀典廟春秋致祭及朔望行香、迎春、賓興、耕耤諸典禮,均須由縣供應,隨同上憲舉大禮。定例:三、八期收所屬民人呈詞,以伸冤抑。設有代書數人,給予僇記。民人呈狀,均須蓋代書戳為憑。凡欲當代書者,必先赴考,須事理明白、字畫端楷,方准頂充;例由刑房報名造冊送考。如控告緊要事件,即時傳遞者,名曰「傳呈」;須多開費(府、道兩衙門三、八期呈,民人須費一元左右;縣衙門期呈,約五角左右。傳呈,道衙門須三元六角,府衙門須二元四角,縣衙門約費一元左右)。凡上司廉俸及一切定例應開諸款目,概備文到縣支領;然後由縣造報本府,由府彙齊轉達布司。自臺防分府缺裁後,安平縣沿海口船隻出入,均由稽查;領換牌照,例有規費,亦由收用。大概如此,難備述也。
俸薪年給銀四十五兩,養廉年給銀一千兩。光緒十四年,議准年支津貼銀八千兩(海口船費抵銷四千,錢糧項下支銷四千)。未清丈前,正供系收折色,每石折六八銀二元,縣官極有出息。改支津貼後,出息較少。然補水秤餘及額外餘秤,亦有數千元。又,稅契項下,亦有出息。抵任四個月,城內外各典舖須送禮銀四百元。糧、庫、工三房科,系隨任更換,由新任官批准頂充。要充此三房總書者,須繳典規銀二、三千元。現各費裁減,自光緒十四年後,有繳典規銀數百元,姑予頂充者,有免繳費賞充者;此款不能准定。就近年開費而論,刑幕修金每年每人或二百四十元,至少亦一百二十元。內眷及賬房人等以三十名為率(每日每人飯菜錢一百文),家丁以三十名為率(每日每人飯菜七十文),計廚房用費及款客酒席另外一切什費,月須銀數百元。又辦差供應各上司,費亦不少。知縣之難為若此(溯查從前衙門用人甚多,因年底及端午、中秋有股份銀可分故也;近則無之。按股份銀,由正供盈餘項下提出)。
衙署在鎮北坊赤嵌樓右,西向;乾隆十五年移建。初,舊署在東安坊,鄭氏故宅也;規制甚隘。乾隆初年,設城守營於署右,尋復設鎮標右營於署前,銃砲操演,震撼之聲,日無寧息;宰斯邑者,多遽歿,或以病劇去。十餘年中,經七令,無一秩滿者;眾以為不祥。時邑宰魯鼎梅始蒞任,諏之紳衿,謀所以改易者。得貢士張方升、王克褒、學弟子龔帝臣輩,皆踴躍願為首事勸捐焉。遂度地於郡城之西南隅紅毛樓右,眾僉曰:「吉」。郡守方邦基,以其狀聞於大憲,既得允,乃鳩工庀材焉。凡四閱月,而工畢。諸士商樂輸者,皆得列名以聞於制府,各賜匾獎賚有差。中為「新民堂」,其後曰「愛堂」(郡守方邦基題額,跋云:『邑舊署湫隘,余謀所以更張之。邑紳士慕義恐後,不日落成,可謂能愛其上矣。繼自今登斯堂者,其庶心曠神怡矣乎。惟兩岐偕樂之仁,佩一范先憂之義,所以竭愛士、愛民之心,亦以勿負我士民之愛也。因以名之,並跋以勗』)。又後為齋閣,翼以廂房;其左為射圃,築亭曰「潤餘亭」;右為「庖廩亭」,俱乾隆十五年建。復有齋曰「古春小築」(乾隆三十年邑宰王右弼建。以上均錄縣志)。經歷任屢次修葺。同治元年,地大震,傾圯尤甚。六年,知縣白鸞卿招集紳商,捐貲重新修建。前為照牆,對照牆者為大門;與大門並列,左為皂班館,右為快班館。大門內之左,北向者為福德祠,南向者舊時「候訊館」在焉。後圯。候訊館後為監獄。由大門直進為儀門,儀門內科房分列兩邊。中為大堂,堂左右兩間,一為庫房,一為內跟班房(相傳縣衙系虎穴,大堂不常坐,亦不得出入)。另於近堂左邊,開一宅門。宅門之左一帶廂房,為門政、簽押等房。門政房後一帶房屋,為堂事、稅契各家丁住屋。由門政、簽押房前,直進轉右為二堂(即愛堂,審判多在此處)。在二堂左者,為小花廳。二堂兩邊為上房、為賬房,堂後一帶房屋為內眷住宿之所。二堂之右一帶齋舍,為刑、錢幕友住宿之所。齋舍後,廚房在焉。與廚房並列者,閒屋五間,為官親住宿之所。由門政、簽押房前直進轉左,為大花廳。大花廳後房屋三間,亦幕友住宿之所。大花廳左,媽祖廳及戲臺在焉(媽祖者,天妃海神也)。此新修之縣署與舊時縣署有不同也。
縣設有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吏、戶、糧、庫、禮、兵、刑、工、承發、值堂各房,每房首書一人、幫書一人、幫書多少不等(「幫書一人」四字當屬衍文),分辦公事。按戶糧房、庫房、工房,隨任更換、或合不定(?);有一人為總書者,有每科一人為總書者。嗣後抽出工房專設一首書,不必任任更換。
吏房,辦理本官及屬員任卸一切事務及縣屬文武紳士捐班人員出仕、丁憂、起復事故各案件。凡本衙門各房首書擬充幫書入卯及革故情事,亦由登註卯冊牌示;各房保舉典史,五年送考選官,亦由辦理。又,本衙門幕友、家丁造報執事姓名事宜;又,承辦三年舉行大計一次,造報屬員優劣送府核奪。
戶糧房,辦理徵收縣屬三十八里、堡錢糧及田園房屋稅契事務,造報奏銷支給各款額定銀兩。凡詞訟有關田園租稅者,概歸經承。本官交代,亦由辦理。又,凡賑濟事宜,轄內被災請勘免賦及民人請墾荒地、開築水圳、報請升科納賦、嚴禁私鑄銀錢、造報二麥收成分數、晴雨、榖價、徵收獻佃,亦概歸經承。
禮房,承辦本屬歲、科試考校文童生事宜及本屬士子進京會試請給護照咨文、舉報理學鄉賢、節孝建坊旌表、慶賀大婚、萬籌典禮及年例應行慶賀典禮、歷代賢良各宦入祠配祀、歷代神佛奉旨祭禮、遇舉行國喪禁止鼓樂。又本屬設局舉辦修志、採訪事件。蓬壺書院甄別,亦由造冊送考,院中收支款項由董事報明經手存案。又卹嫠、育嬰、善舉、祈晴、禱雨、救護日月、請獎匾額、朔望行香、春秋致祭厲壇,凡一切有關儀制事宜,統歸經理。
兵房,承辦本屬歲考武童事件及本屬武舉進京會試請給護照咨文,凡本屬驛站海防事務、開山撫番以及海口船隻來往驗牌、海盜搶劫、禁種鸚粟,本衙門額設班役、班館,概歸經承。
刑房,凡本屬諭委總簽首、簽首、總理、地保,概歸經承。又,本屬命盜、搶劫、戶婚、田土、錢債各大小案件,本屬秋審人犯、部行律法罪名、各縣寄禁軍流徒斬絞凌遲罪犯、嚴拿土惡訟棍、嚴禁會盟結黨、賭博、宰牛以至本屬人民滅倫、奸拐暨相驗各案報部事件,民人械鬥、土匪豎旗謀反戕官陷城等事,又自理詞訟暨監押人犯月報,例設監獄、班館、自新館事件,亦歸經承。凡官之開參、處分,逐月悉歸開報。
工房,經承本屬建設城池、衙署、廟宇、營房、軍壘、砲臺、倉庫、道路、橋梁、開築港潭、海岸、池塘暨修理各項工程、鑄戶給牌開鑄事件,又本屬置有修理城垣、田園租息,亦由本官遣派家丁會同收繳。
庫房,經承徵收官莊、魚塭、當餉、爐餉、廍餉及舊任交盤庫款以至各國遊歷保護、通商已結未結各案,造報本屬行用鈔票及奏銷庫款、月給定額各營兵米及配運廈倉兵米事務。
承發房,經承收發各衙門公文及額設舖司解送人犯大批事件。又經承本屬民人控告三、八期收繳呈詞、掛發批語,本衙門設代書及發還控告者不准呈詞。
值堂房,本官審訊案件與班役有陋規,向原被告鳩收;名曰「補堂禮」。凡本官及委員坐堂,民人口供由其傳達。又設有招房,記錄口供。府道衙門均(?),惟規費則厚薄不等。按道府衙門各科房雖設總書,凡遇案件,戶、禮、刑另有經承,名曰「日子」。有買一日者,有買三、四日者,有買半日者,合計每月三十日,各就所值之日、所值之民詞控案辦稿送判,出息之多少,視值日有無案件。府禮房「日子」,則兼有府考、院考各縣屬文童生請領卷票出息。惟安平縣僅刑房有三十「日子」而已。承發房,則府道縣均有數人輪辦。又,安平縣徵收錢糧,雖由糧總,另有各里堡經管分手辦理。惟新豐、歸仁南及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善化里東堡、西堡歸糧總帶辦。若皂快各差役,則每人輪值五天,名曰「現日」。此五天內,大小案件傳喚人證,值日差役以此為出息。或一票列原差數名者亦不定。凡安平縣皂快、差役分配催繳縣中里堡錢糧兼辦所配里堡內事件,名曰「對里」。
該管額設門子二名、皂隸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共四十九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百三兩八錢。舖司兵十二名,共給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乾隆三十一年,新設民壯四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二百四十八兩,以三十二年為始,就「雜餉」存留項下支給(錄臺灣縣志)。
安平縣學教諭
秩正八品(原臺灣縣學,光緒十四年改)。
臺灣縣學訓導
秩從八品(光緒三年缺裁,被移為淡水縣訓導;職任與府學同)。
康熙二十五年,題准歲試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二名,科試取進文童十二名,設廩生十名、增生十名。嘉慶十二年,奏准酌加一名。於是,縣學歲、科兩試取進文童各十三名,武童如舊。道光年間,奏准照中(?)學例,歲、科兩試取進文童各十五名,武童歲試一十四名。廩、增生亦各一十五名。咸豐六年,又奏准歲、科試文童取進入泮者加增二名,永遠為例。此泮額之少於府學也。又十二年拔貢,縣學一人而已。又歲貢定例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三年兩貢,近又改為兩年一貢。縣學學田比府學較少,結禮亦少,故教諭、訓導均委兼。查義塾每月每人可以多得薪水十元,亦可兼委海東、崇文監院。又,本學生員及本縣童生、澎湖童生要考古學者,均由備卷送冊。
衙署在本學明倫堂後南向兩進,前為教諭署、後為訓導署,東南一帶廂房為齋舍。訓導缺裁,署歸教諭管理。
俸薪年給銀各四十兩(查府志云:教諭、訓導舊同食一俸,後改給全俸)。學田所收租榖及府學撥歸八十石,年共收五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除完租外,教諭、訓導分用。又歲、科兩試就現在而論,歲試文童取進入學者一十七名、武童十四名,填結禮儀約三千餘元,兩堂對分。科試之年,文童取進入學者一十七名,填結禮儀約二千餘元,亦兩堂對分。大致均與府學同。計現額廩生一十五名,共給廩糧銀四十三兩三錢九分九釐九毫。齋夫三名、門斗三名,年共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年共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參府、縣志)。又設有書辦一名,經承學中一切公務。
安平縣典史
秩未入流;職任緝捕盜賊,兼管縣獄。凡獄犯越獄脫逃,有參革之責。除大武壟巡檢所轄地方外,應轄地方遇命、盜重案,亦有開參處分之責。大目降莊牛墟,亦歸管理;後裁。本縣屬糖廍稽查土匪,遇縣憲事忙之時,或委令相驗命盜,代收呈詞、審訊案件及辦差事務,每月與經廳、理刑廳輪往海口查緝拐販婢女西渡。
俸薪年給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年給二十兩。溯查從前每月就縣中抽撥六八銀五十元,津貼典史辦公諸費;光緒十四年清丈後,平餘歸公,改就鹽局盈餘項下每月提撥銀二十元以津貼。又,本縣屬各廍結逐年進款,與本府經歷大武壟巡檢公同均分。額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四名,年共給役食銀六十兩(錄府、縣志)。
又役總書一名,承辦應行文件。衙署在縣署之右。
安嘉大武壟巡檢(道光年間新設)
秩從九品;職任緝捕盜賊。轄下民間細故,將案申縣訊奪。灣裏街義塾及牛墟,亦由管理(又轄下地方命、盜重案,有開參處分之責)。
俸薪年給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年給銀二十兩。津貼辦公諸費,前由鯽魚潭贌戶逐月支銀三十元;清丈以後,鯽魚潭田園概完正供,無從提撥,改就鹽局盈餘項下每月酌貼銀二十元。牛墟規費每年進款有六百元,除義塾師支給脩金八十元外,尚剩有五百餘元,以供開用。又,安平縣屬各廍結逐年進款,與本府經歷、安平縣典史公同均分。
額役皂隸二名、民壯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弓兵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八錢二分六釐。共工食銀七十兩六分八釐。又設書(?)一名,承辦應行文件。衙署在安平縣屬之善化里西堡灣裏街地方(即目加溜灣)。溯查安平縣、即舊臺灣縣,原設有縣丞一員。衙署在府署東。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乾隆二十七年,奉文建署未就。五十四年,缺裁。又設有新港司巡檢衙門,在府署東,即縣丞舊署。乾隆二十六年,巡檢裁署,移建斗六門。乾隆五十四年,新設羅漢門巡檢,衙署在羅漢門縣丞舊署。後因傾圯,不復修葺。在郡城內賃屋居住;有事始往羅漢門一行。光緒十一年,羅漢門巡檢缺裁,改為澎湖八■〈冖八卓,上中下〉巡檢。鯽魚潭贌戶逐月應繳羅漢門巡檢津貼銀五十元,歸八■〈冖八卓,上中下〉巡檢支用。十四年,全臺清丈,鯽魚潭田園概完正供,津貼之款,贌戶亦停繳交。
●保甲(冬防附)
保甲之法,所以詰奸而禁暴也。就臺南郡城而論,城內設有保(甲)局(原在東安坊之王公祠),大西門外亦設有保甲分局。凡民間口角鬥爭小事,均得審訊。分局委員系雜職為之,月給薪水三十元、二十元不等。每局派兵二十名,以供役使巡緝匪類。值冬令時候,宵小最易生心。每年府、縣詳請鎮、道添派保甲委員,酌給薪水油燭及兵丁點心錢(每兵每夜給巡查點心錢四十文;油燭及委員點心,每夜給四百文;統計一保甲局每夜應領點心、油燭約八百文)。城內分為五段,按東、西、南、北、中,擇閒曠廟宇駐札,名曰「冬防」。每委員各帶營兵十名,夜間巡視段內。八門城樓,則由城守參將及道標都司派兵防守;每城樓夜間駐兵十名。如段內有搶劫等案,該委員例應參處。大西門城外已有一保甲委員,不用另派。每年九月初一日起,為防冬起手辦理之期,計辦四個月,經費由鹽餘項下開支,歲以為常。又建省而後,安平知縣俞鴻,曾回明道憲,就公款中撥銀六千元,發交典舖生息,以為防冬經費。若各境支更丁夫,則由各境鳩出。又,冬防時候,各境例出壯丁,幫同巡查,按作七段分派。就本段中街境若干,每街每境輪值一夜;壯丁或十名,或二十名,油燭點心境內自備。統之以本境簽首,梭巡本段街境,三更時候到團練總局報明會哨(七段皆然)。後仍回本段,巡至五更時候始散,而回家安睡。上流下接,周而復始。有時府、縣於夜間到總局點名,須在局前等候(例賞點心錢每人一百文)。凡七段辦理防冬,於未到九月初一日,縣中先送防冬宴費一十二元,交本段總簽首,以便屆期備辦筵席,款各境簽首及境內紳士,府、縣即於是日親到七段公所諭話。自此夜為始,認真梭巡,至次年正月三十夜止。年年如是。七段均設有簽首,統轄各境簽首。又設有各段督辦、查夜紳士以稽查總簽首。凡冬防時候,道、府、縣及鎮臺、城守協、中協、道標、中軍、都司均輪流於夜間巡視城內及大小西門外,約七夜輪值一夜。如道憲親出,府、縣及道標中營須同往伺候。鎮憲親出,城守協、中協亦須同往伺候。若委巡捕官代出巡查則免。城守營參將有管理城廂之責,例派為總查,以稽察城內外各局委員之勤惰。凡編造保甲之法,就建設行省後而論,督辦者為臺灣按察使司(保甲案卷,按司道衙門歸刑房經承)。
安平一縣,城內及大小西門外,分為七段。由縣中保甲、書辦會同各境簽首按戶編查;每十家為一牌,牌有長,十牌為一甲,甲有長。城外各村莊、里堡,則由該里鄉堡總理編造送縣。各莊例應繳納規費。所編造冊籍內標明甲長若而人、牌長若而人、男若干丁、女若干口,由縣彙齊,送按司道核查,詳撫憲彙題。各縣亦然(有縣丞地方,則由縣丞造報)。雖近來視為具文,未嘗認真辦理,然除暴安良,莫善於此。苟實力奉行,奸宄無容足之地,何患「■〈艹佳〉蒲」屢警哉?
冬防生息(修理城垣租榖附)
一、安平縣俞鴻,於光緒十九年間,詳請道、府撥抄封公款項下六錢八分平銀六千元,發交各當商生息(每千元月收利息銀一十元),年共收利息銀七百二十元。
一、外新豐里弼魚潭年贌租金二百元(除延平王祠油香銀三十元、本里關帝廟油香銀三十元),實剩一百四十元(此款亦由俞鴻回明道、府憲撥充防冬經費)。
一、鹽課盈餘項下開支銀兩。此款多少不定,因防冬經費年約需銀一千餘元,雖提撥當商生息及弼魚潭稅僅八百六十元,尚不敷數百元,即由鹽課盈餘項下湊給。合並登明。
一、乾隆四十年,臺灣府蔣元樞率同廳、縣公捐銀一萬二千元,將銀分交四邑,(每)邑三千元,使各買田園,收其租之入,備修城工經費。於是,臺灣縣(即現安平縣),置買鳳屬港西里民田一百零六甲六分三釐有奇,現收榖九百六十三石七斗零五合二勺。按照時價變糶,將榖價解存府庫。如有城垣倒壞,提為修理城垣經費之需。合附防冬生息項下,一併聲明。
巡洋生息
一、臺南府庫款項下提出銀數萬元,交在地紳商生息(每千元月收利息銀一十元),年約收利息銀數千元(即以此款息銀給發全臺水師營兵出洋巡哨加鹽菜口糧經費;每兵一名,定章每月加給鹽菜口糧銀三錢)。光緒元年,沈葆楨巡臺,舊設哨船,一切奏明停廢。巡哨洋面,概用輪船,此款巡洋生息,仍由府憲經理,以備公用,由歷任移交造報。合併登明。
●團練
團練,即古者寓兵於農之意也。地方有事,城廂內外及村莊、里堡,均團練壯丁,以資捍衛。蓋所以補營兵、營勇之不足,無事則負耒窮耕,有事則荷戈赴敵者也。
就臺灣而論,前無團練,值變亂之時,民之從官殺賊者,名曰「義民」;有義民首以領之。義民每月餉費不過六八銀三元,由官籌給,並畀火槍、戰器、棚帳等物,隨大軍而剿賊。歷屆變亂,多得其力。亦有地方紳富自己招募義勇從大軍以殺賊,不費公帑,僅官給旂號戳諭者。事平之後,勛勞卓著,由統兵大帥奏請格外從優議敘。其蹈義而死者,則奏立旌義祠,歲春秋致祭焉。
附錄「臺灣縣志」
民激於義則為兵,是猶兵也。遠乎此者,無考已;自乾隆丙午、丁未間林爽文倡亂,守城垣、禦近攻,實知府楊廷理任之。民曰賴有太守,太守曰賴義民。義民者以旗得名;古所謂義旗者是也。勇而為賊所懼者,其旗著。當太守時,有五色旗之義民焉;蔡奪、許德、黃明修、王維清、郭友和、盧雲翼分領之。白甲旗者,其民著白布背心以為號,賊憚之;新街民也,張爵領之。海口架舟以通南北路者,曰「澎仔船義民」。水底之戰,鄭其仁著節矣。由是,鄭其仁旗稱焉。及嘉慶乙丑、丙寅間,海寇犯郡城,岸賊應之,白甲旗復出,賊見白甲義民則走。而三郊旗陳啟良、洪秀文、郭拔萃輩領之。油車旗蘇麗水領之。名聞於海上。蔡牽募有能獲陳啟良等者,予千金,楠仔坑之戰,稱張文雅旗。又,其初募義為倡者,枋橋頭旗,韓必昌領之;下橫街旗,陳廷壁領。大抵自林爽文至咸豐三年林弓、李石之變,閩粵紳富之仗義急公者,均以義民旗著名。
同治元年,戴逆作亂,福建巡撫奏請本島新竹紳士布政使銜林占梅為全臺團練大臣。然是時臺灣僅一府,道、府憲均住臺南;籌兵籌餉總局,亦設在臺南。紳士之辦理總局者,仍招募義民。舊制:凡嘉、彰著名紳富,均為義民首,領義民隨大軍以剿賊;守城則各街境舖戶派山壯丁,每境或十名、或二十名不等,名曰「舖民」,於城上支更巡警,天明回家,各營生計,僅輪一人在城上看守,草柵旗幟而已。舖民每名一夜發點心錢六十文,貼油燭錢十文,共七十文。五日發給一次;屆期由各街境簽首向總局支領。厥後同治十三年,始有團練總局之設。由道、府札委本地紳士為局首。局設天壇左廂,圍練各莊勇丁,以資捍衛。然當海防孔亟之時,始虛張聲勢,過此僅存總局名目而已。
光緒七年,劉道■〈王敖〉抵任,改團練總局為培元總局,仍委城中著紳辦理,經費由洋藥稅釐餘款項下開支。凡地方一切善舉,均許諸紳稟明支用(如清理溝道及賑濟之類,每年動用數萬金)。光緒十年,法防之設,即以培元總局為團練總局。就安平一縣而論,城內分為五段,段設練勇六十名,城外三郊商戶及南北段亦僱練勇三百名,一切費用均由紳商捐貲。總局按月遣人催收,定期散發(每練勇一名,月給銀四元八角)。又有所謂團勇者,每名月給銀八角,合六名團勇而為一練勇,須晝夜訓練,團勇不過五日到齊點名而已(劉道酌定章程:家貲一萬金者,月出團勇費六名,抵練勇費一名;家貲五千金者,月出團勇費三名,抵練勇半名;家貲二千五百金者,出團勇費一名半;家貲八百三十三金,出團費半名。其餘多少,照比類推)。應用軍裝、火藥,均由總局給發。城外里堡,則挑選壯丁,由辦理團練分局紳士赴總局請領火藥、鉛子及各鄉團練札諭、壯丁號補,造具名冊,或二百名、一百名,送局存查,以便彙齊,由局紳請縣憲到各里堡公所點名。所謂團而不練者此也。當劉道時,臺南團練頗能認真,雖不足衝鋒禦敵,亦可攝服土匪。全臺團練大臣,則臺北林維源也。
十五年,羅府憲文有臺南團練局之設。僅辦冬防,申明鄉約,四個月而罷。
二十一年,臺撫奏請全臺團練仍以林維源為團練大臣,臺南設團練總局於龍王廟之右畔(原設培元總局之處);未嘗鳩貲於民,不過分遣紳士下鄉給發號補,交各莊總理造具壯丁清冊送局,以便臨時點名兼申明鄉中禁約而已。凡辦團練之時,各莊聯為一氣,互相救援,故土匪不得逞。至各莊禁約互異,雖難強同,大要在「鋤暴安良」四字;防務吃緊之時,亦可稍壯聲勢。此臺南團練之大概情形也。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可能你会感兴趣
清·石寿堂
清·张百熙
清·胡薇元
(宋元)马端临
清·多隆阿
唐·波罗颇蜜多罗
李穆
(梁)孝元帝
清·陈芳生
清·孙涛续
唐·李冲昭
清·舒梦兰
明·徐纮
袁郊
宋·陈善
(明)王世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