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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法-褔建通志臺灣府
鹽法
國朝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永春州、龍巖州。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
乾隆五十五年,議准福建臺灣原定額餘鹽觔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
道光四年閏七月,奏准臺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總督趙慎畛奏
閩省內地官運鹽務之南靖、長泰二縣,情形疲敝,經臣奏請將該二縣現辦正溢額鹽內,每年共酌減出正溢引鹽一萬二千石,按照該二縣應徵課雜銀兩,自道光四年為始,飭令臺灣府於原定銷額之外,代銷完課,並飭臺灣道府,將應否加埕增曬,妥議詳覆。茲據鹽法道朱桓詳據署臺灣府事福州府知府方傳穟詳稱:臺灣府原定年銷額鹽一十三萬石,皆系販戶請領府照,赴場運銷。
該處逼近海塗,刮滷煎鹽,最為便易,鄉愚貪錢,買食私鹽,在所不免。是以販戶每有積鹽賠課。該署府抵任後,移行營縣廳員及守口文武員弁認真嚴拿,鹽務漸有起色。所有代銷南靖、長泰二縣引額並補課共鹽一萬七千石,各販戶因該署府緝私整頓,額引可期暢銷,情願每年照數代銷,應徵課銀,按月限繳,循例冊報,彙同原額經徵之餘課埕餉,抵兌兵餉完款。並聲明臺場產鹽,每多撙節停曬,應請免議加埕,以省糜費。現在統計臺地全年共應額銷鹽一十四萬七千石,此後難以再議額外加銷等情,由該道詳請覆奏前來。臣查閩省南靖、長泰二縣鹽務最為疲敝,內地各官商均已自顧不遑,勢難再為勻代。現據臺灣府承認代銷,無礙原額,請將南靖、長泰二縣現辦正溢額鹽內,遞年撥出一萬二千石,並照臺地科則加補課鹽五千石,共一萬七千石,即令該府自道光四年起按年照額代銷繳課。下部議行。
遞年行銷正溢鹽引總數
閩省汀州府行銷廣鹽,臺灣府行鹽,舊不請引,毋庸開列。西、東、南路並縣澳各官商,共應行正額引五十四萬五千六十二道一千六百七觔。內西路應行正額引二萬五千二十六道,每引載鹽六百七十五觔;東路應行正額引七萬四千四百四十三道三百九十八觔,又細鹽正額引二萬三千道;南路應行正額引五萬三千五百八十九道一百二十觔;縣澳應行正額引三十六萬九千四道一千八十九觔,每引俱載鹽一百觔。又官商共應行盈餘引四十萬一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嘉慶六年起,奉減一萬四千道,實應行盈餘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內西路應行盈餘引二萬三千五百三十道,每引載鹽六百七十五觔;東路應行盈餘引一萬九千九百十七道五十二觔,又細鹽盈餘引一千二百四十道;南路應行盈餘引三千八十一道一十一觔半;縣澳應行盈餘引三十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五道八百四十九觔。除奉免外,統共盈餘大、細鹽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每引俱載鹽一百觔。以上合正溢額引共九十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五道二千五百一十九觔半。
遞年輸完正課總數
西路十引為一篷,每篷徵課費銀二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六絲。東、南路並各縣澳每引徵課銀一錢五分。其漳州府屬之龍溪、南靖、長泰、海澄、平和及龍巖、漳平、寧洋八州縣,每引徵課銀二錢三分二釐。至東路所行細鹽,每引徵課銀七分五釐,計共額徵正課費銀一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兩二錢五分四釐,內除額徵丘折銀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兩五錢三釐另行解部造報外,四路商運正課費銀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兩八錢三分五釐五毫,官運正課銀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四兩四錢九分二釐。臺灣官辦額定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五釐,實共年徵正課費等銀一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兩七錢五分一釐,系各官商按引辦完造冊奏銷。
遞年輸完溢課總數
乾隆七年,總督那蘇圖奏定盈餘銀一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八錢一分二釐。乾隆五十五年,臺灣府屬續增盈餘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嘉慶五年奉上諭;晉江、南靖、莆田、福清四縣減免盈餘引一萬四千道,計減免盈餘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又嘉慶十七年間,新開噶瑪蘭,續增盈餘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錢,共年徵溢課盈餘銀一十四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六錢九分四釐。內四路商運溢課費銀一十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兩五錢八分四釐,官運溢課銀三萬一千六百一十七兩三錢三分四釐五毫。臺灣府官辦,原酌定溢額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照額徵完,遞年另冊奏銷。
縣澳引課
臺灣府官辦定額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釐五毫,又增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又續增盈餘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共銀一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鹽課銀兩,詳明兩院在布政司衙門發給臺餉內扣抵,移解道庫。
噶瑪蘭未入版圖以前,民間食鹽均系內地採捕魚船遭風收泊,將鹽散賣。自嘉慶十七年總督汪志伊奏新設通判,每年定銷額鹽七千擔,就瀨北場撥運。每擔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湊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七百六十四兩四錢,尚應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錢,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著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各場產額
臺灣縣:洲南場、洲北場、瀨北場(原鳳山縣管,雍正元年改歸臺灣縣管)。
鳳山縣:瀨南場年約產鹽一十四萬六十石,配銷臺灣民食。臺地自入版圖後,鹽皆民曬民賣,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徵解。雍正四年,歸府管理。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三百三十五名。洲南設巡丁八名,洲北巡丁十名,瀨南巡丁四名,瀨北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管事一人,專司稽查透漏。夏秋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天氣晴爽,方能收曬。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所出之鹽,盡數用斛盤量收倉。每月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鹽一石,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一石定價番廣銀一錢四釐。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觔,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
部定鹽價
臺灣府屬各縣俱二文七毫有奇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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