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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施兩案紀略-(清)吳德功
戴施兩案紀略目录:
書籍簡介
弁言
蔡序
自序
凡例
戴案紀略卷上
戴案紀略卷中
戴案紀略卷下
附錄:治臺必告錄請恤清單
自序
施案紀略
周莘仲廣文遭難記
書籍簡介
本書(一冊一一六面六九、六○○字)合刊「戴案紀略」與「施案紀略」為一書,因題曰「戴施兩案紀略」;吳德功撰。作者彰化人,字汝能,號立軒;清同、光間,設教鄉里垂四十年。當弱冠時,適值彰化戴潮春事變,親見其事。光緒十四年,因辦理清丈未協激成彰化施九緞事變,亦屬耳聞而目接。後至二十一年割臺之後,臺民拒守,並嘗與其事。對此三事,均有撰述;除本書合刊「兩案紀略」外,並有「割臺記」一種(已刊入第五七種「割臺三記」)。此外,著有「瑞桃軒文稿」及「詩稿」等書。「戴案紀略」分三卷:上、中兩卷倣編年「綱目」之例,自起事以至平定,因年係月、因月係日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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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
省立臺北圖書館藏有抄本「戴案紀略」三卷及「施案紀略」一卷,俱為彰化立軒吳德功所著。前者系紀咸豐十一年(一八六一年)戴萬生之事,後者系紀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年)施九緞之變。現經傳抄、標點,並為一冊付印,改題「戴施兩案紀略」。吳氏以當時之人、紀當時之事,這是本書之可寶貴處。如果要說本書的缺點,那就是抄本的通病:很多錯字與脫字。也許就因為錯字與脫字的關係,有些地方詞意似嫌不足;除了顯然的脫字或錯字經予補正或改正外,儘照原文刊出,未敢輕加更易。再則「戴案」卷下,系屬附錄性質,祗拿一些有關的文件「錄而附之」,大體都是沒有標題的;現仍照樣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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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序
光緒十八年,劉巡撫修臺灣通誌,俞邑主奉命選舉釆訪委員。其地方官署、寺廟沿革等,分手辦理。惟撰施、戴二案,非熟於史乘義例者,難以勝任。吳君立軒,績學功深,熟於魯史書法,舉以擔任此二案,恢恢乎游刃有餘也。
夫通誌雖限於臺灣一隅,其義例必考核精詳。故作史者必才識兼長,誌反叛之事必以年繫月、以月系日,庶綱舉而目張,宜實事求是,不得隨己之愛憎,任意褒貶,用意尤要含蓄。修入誌書,不可加以論斷,以待後人之評定。措詞不可粉飾,故為炳炳烺烺,以破其例。遠考歷代通鑑,近觀府誌林爽文等篇,皆此意也。作者守史書義例,步步著實,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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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戴萬生作亂三年,臺灣道、鎮皆殉難。知府洪毓琛亦積勞病故。爾時,北至大甲,南至嘉義,地方盜賊蜂起,官軍南、北、中三路進勦,始克蕩平。其害較烈於林爽文。
德功弱冠時,親見其事,每筆之於書。至光緒甲午,全臺纂修通誌;功忝與其役。爰取林卓人「東瀛紀事」閱之,所載北路攻勦之事甚詳,篇中略釆之。但其書各處爭戰,自為紀略,未合於志書之體,故仿綱目之例,自作亂以至平定,因年系月、因月系日,庶牟尼一串,瞭如指掌。且戴、林二逆作亂,始於彰化,而曾鎮在鹿港招撫義民,白沙坑二四莊、快官三十五莊、線西加寶潭莊、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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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是篇為修誌而作,故仿綱目之例。
一、是編後加以論斷,亦欲表忠臣義士,並推原致亂之由,亦稗史一種也。若收入誌乘,不必加論斷。
一、林卓人誤以張三顯居石榴班,誤以斗六有城,誤以先入彰城者北軍,故特正之。
一、戴逆擾亂三年,間有忠臣義士未經收入者,請補錄之。
一、是編所載皆是大戰、大事以及殉難陣亡人員,亟詳書之以便收入志乘。其餘小事以及不足重輕者姑置之。
一、是編分上、中、下三卷,上、中卷載事實,下卷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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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案紀略卷上
咸豐十一年辛酉冬,臺灣彰化縣戴潮春結會作亂。
潮春小名萬生,祖名神保,父松江,家巨富,住彰化捒東堡四張犁莊,世為北協署稿書。前北協夏汝賢貪酷,偵潮春為富家,任意勒索。春遂回家。
先是,地方盜賊孔多。春兄結土地公會、八卦會,為爭田租計。後,兄死,春更結天地會。伊時,入會者眾。富戶挾巨貲始得入會過香。其渠稱香主。每名入會納銀五角。過香以夜間作事。環竹為城,城分四門。城中設香案三層,謂之花亭。上奉五祖,並立香案,大書戴萬生祿位。上冠以「奉天承運天命大元帥」等號,旁設一几,書朱一貴、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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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案紀略卷中
秋七月,候補通判張世英進軍翁仔社,義首羅冠英、廖細元應之。
羅冠英,東勢角人,與翁仔社廖細元、廖廷鳳結為刎頸交。當戴逆倡亂之後,即結連翁仔社等莊及林傳生等,同謀拒賊。七月,張世英進軍翁仔社,以為竹塹、大甲聲援,並圖恢復彰化。其地居上流,可斷拺東一堡之水。英所招勇,素善打鹿、與生番鏖戰、百戰不撓之士;林占梅以金帛結之,使助世英勦賊;英與諸豪傑誓與賊不兩立,故所向有功。
八月十五日,偽大元帥林日成會眾賊渠在大聖王祭旗,十六日率賊萬餘猛攻二四莊,拔貢生陳捷魁統莊丁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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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案紀略卷下
·合建忠烈祠序·
禮云:有功於社稷者則祀之,能為民捍災禦患者則祀之。彰化西門街原建忠烈祠內,中祀林爽文案內官弁兵丁以及殉難之官眷人等,因戴逆反叛,祠圯為平地。光緒十九年,臺灣府陳文騄命德功將祠址擴張,分作三進。前進為頭門,中進祠光緒十三年施九緞案內提督軍門殉難人員,後進祠林爽文、戴萬生案內官弁兵勇等。但林爽文殉難者,已列在縣誌,猶可按籍而稽,而戴案殉難人員,則從丁道治臺必告錄抄出。其在彰鄉勇義首,亦有登在戴萬生紀錄。從朱統領殉難之淮勇,亦載於施九緞紀錄。然其中恐有遺者,以俟考當日劉銘傳之請獎奏稿,續行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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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治臺必告錄請恤清單
謹將先後勦辦戴逆等案內陣亡傷斃臺灣水陸文武員弁各營兵丁,同郡局嘉彰等處義勇,並南北路屯番,暨殉難之義首幕丁等查明,敬繕清單,恭呈御覽。
計開
補用同知潘恭贊。該員在浙江隨同克復遂、松、宣、處各郡縣案內,由知縣保陞同知。同治元年,隨軍來臺援勦,在彰化八卦山等處節次督隊打仗,迭著戰功。同治二年六月間,在白沙墩軍營病死。
臺鎮左營千總梁青芳。該弁在浙江隨同克復遂、松、宣、處各郡縣案內,保舉藍翎,盡先千總。同治元年,隨軍來臺援勦,帶兵在彰化八卦山等處打仗,迭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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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光緒十三年,臺灣巡撫劉銘傳令臺灣一律清丈,以一條鞭辦法,名為地丁。彰化管轄十三堡,清丈一齊起手。其委員、司辦多未曉算法,隨丈隨算,間有舛錯,且不辨土宜。若者厥田惟上上,若者厥田惟下下,亦隨意填寫則數,至於山頂無水之園、海濱沙瘠之地,田惟分上、中、下三則,園則視田之上、中、下各降二成,每甲各納丈費二元。是以謠言四起,激成變端。迨至事平,知府程起鶚初履臺篆,見丈數、等則多未妥,德功請更正。程公命德功稟請劉帥銘傳。德功抄臺南詹山保海濱一帶下沙則園每甲或納銀三錢三分、或納銀四錢四分、海濱瘠田每甲納銀八錢;厥後命程公查核,如請准行,於是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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