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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八·食货志丁额◇宁国府志-宁国府志
卷十八·食货志丁额◇宁国府志
丁额
康熙五十二年丁额按:宋、元、明以来,丁无定额,差丁即在户口内分派,以户
口之多寡定差丁之
增减。国初承明旧制,丁亦无额。康熙五十四年,钦奉恩诏,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
是户口岁有增添,而丁赋永无加益矣。
雍正六年丁随田办按:编审人丁向例,五年一次。凡乡绅举贡生员止免本身一
人,吏承不免
,谓之优免人丁,余名当差人丁。从前地粮与丁粮分而为二,富豪大户属里书隐匿不报,其
当差者转系小户贫民。因两江总督范时绎之请,以雍正六年为始,所有丁银均摊入熟田内
征收。富户所增无几,而贫民受惠甚多,真万世之良法。
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编审并定编审卫期按:五年编审,地方官循行故事,传唤各
都粮里人等,
率领乡民过堂听点。村庄辽远,不特老弱奔走守候为劳,胥役亦藉此滋扰,不胜其累。是年
,
钦奉上谕将编审之例永行停止,至卫丁与平民不同,向亦五年一审。因各省军事丁分屯散处
,绅衿富户自欲保其身家,多方规避,而赤贫狡猾之徒,视为利薮,营谋钻充以致卖富佥贫
,弊窦甚多。是年奉部奏准,改为四年一审。
宣城县
原额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丁,内除大小乡绅贡举生员优免一千一百三丁外,实在常额当差二万
七千五百四十七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五厘,征银五千九百二十二两六钱五厘。
丁地银数见《田赋》上卷。
南陵县
原额八千九百一十三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五十丁外,实在常额当差
八千四百六十三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六两四钱九分。
泾县
原额九千五百五十八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八百七十五丁外,实是常额当差八千六
百八十三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七两九分。
宁国县
原额七千八十七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一十六丁外,实在常额当差六千六百七
十一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五百三十四两三钱二分。
旌德县
原额四千六百六十二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六十六丁外,实在常额当差四千一
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千七两四分。
太平县
原额二千八百九十三丁五分,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五百九丁外,实在常额当差二千三
百八十四丁五分。每丁征银二钱六分,共征银六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
宣州卫
原额三百丁,内除屯拨军丁例不征银外,实在常额当差一百一十七丁。每丁征银
三钱,共征银三十五两一钱。
以上六县一卫实在当差人丁共五万八千六十一丁五分,共征丁银一万三千六十二两六钱二分
。
附宣州卫四年一审丁数
乾隆五十四年编审一千七百九十七丁。五十八年编审一千七百七十一丁。嘉庆二年编审一千
七百三十二丁。六年编审一千七百一十五丁。十年编审一千七百一十八丁。
按:卫丁四年一审,专为佥丁而设,至丁赋定有额数,不因增丁而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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