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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六
奏啟题本格式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 朝廷者為奏本、 东宫者為啟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后 奏本式 洪武间定 某衙门某官臣姓某等、谨 奏為某事。备事由[云。云]今将原发事由、照行事理、备细开坐、谨具奏 闻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事理拟议依某律科断施行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云云]伏候 敕旨[如有勾问职官、或支拨钱粮之类、则依此式写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计字若干、纸几张] 右谨奏 闻如一事奏请、则於此下、写伏候 敕旨谨奏 洪武[印]年月日某衙门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见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后书写。或有差故缺员者、不必列衔 某衙门某官 【臣】 姓某、谨 奏為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几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谨具奏 闻 以上為雨泽事起、至入土几分止、计字若干箇、纸几张 右谨奏 闻 洪武[印]年月日列衔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写作啟字。若有请、则 敕旨字写作 令旨。餘皆同 题本式 某衙门某官等官[臣]某等、谨 题為某事。备事由[云。云]谨题请 旨 如不用请 旨、止用谨具题 御。餘同 凡啟奏题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内官员、正面真谨僉名。当该吏典、於纸背书名画字。如有事故官员、不许写列空衔。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门、凡差人有事公干所在府州县、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还復 命。赴当该衙门发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径赴该部交纳。不许泛滥径申 ○永乐十年定、凡诸衙门於 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过事件、其本内及行移文书内、止许写啟本敬奉 令旨、或止云敬依敬蒙、及啟准具啟外字样 ○二十二年、令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 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若诉私事、丐私恩者、不许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 大明律后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行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年月下疏密同。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平行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 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 闻字过幅第一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 行移署押体式 各衙门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备书之、而附事例於后 洪武间定 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军卫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係经歷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歷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十五年、改国子学為国子监。其行移、六部札付国子监、国子监径呈六部】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歷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札付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应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歷司、长史司、并所属盐运司、各府州 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移本卫经歷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并长史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内外三品衙门、及各卫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挥使司。平关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关在京三品衙门、并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故牒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帖下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其察院事务、本司经歷司牒呈回报 一各盐运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关按察司、并三品衙门。故牒各府。帖下州县 一直隶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牒长史司。故牒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帖下所属各州县 一各 王府长史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护卫经歷司。故牒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申五军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挥使司。呈各卫。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县、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属、申本司。係各府所属、止申本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平关兵马指挥司。帖下属县 一各县、申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係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復平关 照会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会。可照验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照会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会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文移同 照会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照会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咨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尚书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左参政姓名押左参议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右参政姓名押右参议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者 右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侍郎押 咨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移同 咨都指挥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咨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札付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书押 侍郎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札付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呈状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歷司、承奉 本卫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经歷姓名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歷司、呈各衙门文移司 应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 某部 府丞姓名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 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长史姓名 申状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指挥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牒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故牒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拟者、则从堂上正官批写、送某部磨算、或问拟、不必判押。其该部推算问拟毕。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连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据各衙门申呈来文。其有係干具奏、及应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门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该部。若係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则从堂上立案判押、连送该部、移付类勘合科施行。其有钱粮官物磨算收支、刑名应合问拟、印信关领、人材候到、及虽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来文批写、送该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该部立案、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云、云当该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其无施行、止是立案备照。如有施行者、连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创行事务、合行各属部遵守者、则从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该行事理、係干放支钱粮官物等项、及须经堂上定夺、亦从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应常行事理、及各类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发勾销簿、附写名件、用使日时印记、各科承受该吏於簿上书名画字、收领承行毕、仍於前件项下勾销、以凭稽考 ○一凡銓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务、所奉 圣旨、必须文案上出事内钦写。其餘常行事理、虽有奉到 圣旨、止於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出事开写 ○一凡议拟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内云写奏准。若钦奉 圣旨改拟、仍写钦改缘由 ○一凡差使人员、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写去某处公干、不必云写 圣旨 ○一凡差人齎执钦依奉 圣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须要先将公文於公厅中间置放。然后与官员相见。毋得收摺在怀、与人讲礼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 旨意、齎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出事行移内云写。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许云写 旨意。止写某衙门為某事奏奉、某衙门如奏施行 ○一凡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书 圣旨二字。凡有陞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门、遇有行移判押文书、及商议公事、首领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开具几件、於正官处亲行稟覆可否、从公署押定夺。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凭查照相同、不致违错 ○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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