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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国初用力士、校尉、随从直 驾。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间丁多相应人户内、僉点有力精壮、无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僉补。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身。后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驤四卫。惟校尉隶锦衣卫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 钦陞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应当、其子孙告替补者、行移该卫、查係在营生长册籍有名、无违碍者、具奏收役。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姪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嘉靖二年题准、锦衣卫将军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许亲男收充校尉一辈。不许将弟姪、及房族认户人等收补、躲避民差 ○三年议准、锦衣等卫力士校尉、不许买窝冒顶、及异姓外孙女户、买求该管官旗、州县裡书、朦朧起送替补。其遇该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项、兵部将编军册、科道清查文册、查对姓名相同、方令收补。但册内无名者、查发原籍、听当民差 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间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於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天顺元年 詔、锦衣旗手武驤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寧家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係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补 ○正德八年题准、两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内、听其首告。查无违碍、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调卫充军。若一年之外、曾经造册清勾者、不许首告。止许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结将应解户丁解补 ○十年题准、今后校尉力士逃回、务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该调卫之人、月久不获、就将户丁照例调卫。若原逃病故、方将应继户丁、解补原伍 凡各处解到故绝校力户丁、行武库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属北直隶、限五年以内、属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限十年以内、奉有清单、查无违碍者准补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问、復役。三次者、送问、调卫充军 凡冒滥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锦衣卫校尉、专係直 驾人役。近年多有奏讨投託、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间、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餘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凡罪犯问拟。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驛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题准、今后锦衣卫校尉、有犯斩绞重罪、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丁、并随营子孙替补、俱照总小旗事例、一体调卫 凡两京、凤阳、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 凡 公主出府、奏讨校尉、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駙马病故、仍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 凡 皇亲奏讨校军、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凡 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餘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於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輳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准、 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於附近卫所、拨军餘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 各王出府听用 ○嘉靖九年议准、 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贴。餘俱分拨缺人 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 亲王封国日浅、餘丁拨用不敷、仍照例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题准、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於各卫军餘、及民间僉点 ○八年题准、 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於护卫、或民间、僉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嘉靖八年题准、 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额。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於民间僉派。旧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 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 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正德十二年题准、 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於本府军校餘丁内僉补、不必僉补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处新封 王府、应僉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内、每名、带徵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银、解发雇役 ○九年题准、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议准、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藉之徒、滥收顶补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亲王宫眷、迎取来京者、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仪从。成化五年令、 宗室将军数多、僉换校尉、难為常例。其餘只用仪从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今后奏讨抵换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还校尉、祖係民僉、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准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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